国朝宫史 一〇
康熙三十三年闰五月十四日,三法司题:太监钱文才打死民人徐二,应绞监候。奉上谕:凡杀人,断不可宥,尤宜加等治罪。朕观古来太监良善者少,要在人主防微杜渐,慎之于始。苟其始纵容姑息,侵假事权,迨其势既张,虽欲制之亦无如何。汉之十常侍,
乃禁中役使之人,逃出已属可恶,况又于所逃处吓诈有司,宜照光棍例议罪。嗣后太监有与同罪者,以此为例。
康熙三十七年正月初一日,上谕:宫内
康熙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上谕大学士等曰:太监等不可假以威权,事发即杀之。朕御极之年,去明代不过二十年。万历时
康熙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上谕:朕巡幸时,由内廷发运行李什物往行营内,太监等尚亲自交出。今住行宫,往外出行李时,详悉查明回奏。关保等如不详查,经朕察出,必将伊等重处。
康熙六十年十月十二日,上谕总管太监:向来
国朝宫史 一八
宫内太监等亦好骂人父母,嗣后如有在街道中骂人者,许即重打捆绑,交与步军统领,转交总管太监惩治。着步军统领传示各城,内务府总管传示各首领
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上谕:尔等太监自去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今,俱能循蹈规矩,不敢妄为,小心当差,嗣后俱应如此遵守礼法。今日
雍正二年五月二十日,上谕:谕礼部:内廷太监及王公家住,此辈最好生事,不可容留,俱着回籍。如内有六十五岁以上,曾经效力,因得残疾而为民者,许其在京居住,令总管太监奏闻。其应回籍者,着行文该地方官严查;如不在本籍居住,或住别省者,该地方官一并从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