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进宫太监,十岁以上至二十岁者,每名给恩赏银五两。
卷之十九经费三 四三五
国朝宫史 四三六
一、各处总管首领之太监,祖父母、父母身故者给恩赏银十两;兄弟故者减半支给。
一、各处总管首领。取租官房一所,系雍正四年十二月赏给;当铺一座,系雍正七年二月赏给。
一、各处总管首领太监有失误职守,或奉特旨、或宫殿监遵旨议罚月银系一年以外者,敬事房呈报总管内务府转行扣除。其在一年以内者,俱收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初五日,定五品总管一员,五品太监三员,六品事房总管应授四品官职,副总管应授六品官职,随侍等处首领应授七品官职,宫殿等处首领应授八品官职。
雍正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定恩加太监钱粮。上谕:「宫中服役年久及勤慎効力之
等,分别加赐,每月或增至银三两及二两五钱,以奖勤劳。」谨按旧例,各处太监每月俱银二两,
米一斛半,至是恩加银两,米亦随增。凡增银至三两者米三斛,增银至二两五钱者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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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则例七条
一、宫内等处太监官职,以四品为定,永不加至三品以上。其各项额定官职、额定恩加钱粮许出缺时奏补。其特恩赏给官职、钱粮不在额数
一、每年年底于广储司取制钱一千五百串,恩赏众太监等。宫殿监临时酌定数目多寡,请旨。
一、今年所定
一、办理宫内一切事务,如不奋勉向前、凡事推诿者,罚月银六个月。
一、管辖各处首领太监,如不时加查察,或犯罪而尚不知者,罚月银六个月。一、奉行宫内一切礼仪,如不敬谨将事,以致怠忽失仪者,罚月银
一、禁地不许角口鬭殴,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六个月;系太监,重责六十板。
一、禁地不许白日饮酒酗醉,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六个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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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处太监等有将内外事情妄行传宣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重责
四十板。
一、各处首领有不服总管管辖者,罚月银四个月;各处太监有不服本管首领管辖者,
重责四十板。
一、钦奉谕旨传宣事件,如不应干预
察。有首领犯者,即引例参奏处分;太监犯者,即按例责处。仍各记档。有犯头等处分三次,二等处分五次,三等处分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宫殿监具牌请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