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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改设北洋通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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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通商大臣简称“北洋大臣”。咸丰十年底(1861),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三口通商大臣。随着通商事务的不断扩大,同治九年(1870)十月二十日,清政府决定裁撤三口通商大臣,改高北洋通商大臣,加“钦差”名义,例由直隶总督兼任,管理直隶(今河北)、山东、奉天(今辽宁)三省通商交涉事务,兼督海防和办理其它“洋务”。每年海口解冻,移驻天津,冬令封海,再回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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