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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发行“息借商款”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地理位置:
发生时间:
关键字:
光绪二十年(1894),清政府为筹措甲午战争军费,接受户部建议,向官绅商民借款,并拟定《息借章程》,规定月息七厘,六个月为一期,两年半还本付息。颁发印票,面额一百两为一张。应募人集款万两以上者,予以“虚衔封典,以示鼓励”。此为清政府最早发行的内债。初在北京办理,由户部向京城银号、票号借银一百万两,后推广至各省会、关埠。由于各地推行办法不同,流弊百出,遂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四月停办。共认借款一千一百余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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