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献数据库平台
注册
登录
首页
文献档案
文献专题
关系网络
知识服务
历史人物
政治人物
军事人物
文化人物
经济人物
艺术人物
科教人物
宗教人物
神话人物
其他类人物
八旗人物
历史事件
政治军事
公共卫生
社会安全
自然灾害
科教体育
文化艺术
经济交通
机构职官
民风民俗
文化生活
祭祀年节
婚丧嫁娶
衣食住行
景观建筑
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
公共建筑
民居建筑
景观地点
系统说明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服务
清定恤刑例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地理位置:
发生时间:
关键字:
顺治十二年(1655)七月初十日,清廷制定了恤刑条例:凡恤刑官审录罪囚,有死罪可矜疑及事无佐证可结者,具奏处置;流徙以下罪,减等发落;笞罪赦免;赃犯侵盗官银五十两、粮一百石以上者仍监追,如应还官银不及五十两,并入官给主百两以上,监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孙,勘无家产者,奏请豁免。后又规定:每遇恤刑之年,内外一体停决。
关联
人物
下一页
上一页
相关
论述
影像
资料
图片
视频
音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