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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行禁止妇女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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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七年(1688)五月初四日,就礼部题请旌表山西省烈妇荆氏事,康熙帝说:夫死而殉,日者数禁。今见京师和各省,殉葬者尚众。人命至为重大,而殉者令人恻然。夫寿夭者,只能如此,何为此而自殒妇身!轻生从死,反常之事。如因此而更加旌表,则殉死者益多,有何益处?此后,王以下乃至普通百姓,妇女从夫而死事,永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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