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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广东、云南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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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年(1737)四月,以广东杂税繁多,如广州、高州、肇庆等四府及海阳、揭阳等县有粪、牛骨、农具、棉条等税,及各种额外加征税,多至三百八十二条,乾隆帝命均予裁革。云南杂税也较多,如曲靖、元江、大理、楚雄、普耳、丽江等地,日用杂贸、鱼、虾、果、蔬等均设落地税,又有正课盐税之外,额外加征盐税,乾隆帝亦命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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