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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军法从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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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1748)十二月,因清律内对玩寇老师、存心贻误者没有正条,为慎重军务,儆戒失律,照示军中武臣,严肃纪律,而激励勇敢,清政府制定军法从事律。规定:凡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凡将帅因私忿娼嫉,推诿牵制,以致糜饷劳师,贻误军机者;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借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者,均属有心贻误,应拟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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