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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八旗驻防兵丁置产留养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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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一年(1756)正月初二日,清廷制定驻防兵丁置产留养例。此前,清廷规定,各省驻防兵丁不准在外私置田产,死后骨骸及寡妻,仍令各回本旗。因国家承平日久,内外相安,若仍照旧例办理,则在外当差者,转以驻防为传舍,未免心怀瞻顾,不图久远之计,而且咨送络绎,也觉纷烦,地方官颇以为累。于是,清廷遂制定此例,规定:嗣后驻防兵丁,准其在外置立产业,死后即在各该处所埋葬,其寡妻停止送京。如有兵丁无力置地营葬,该地督抚则用公项置买地亩,作为穷兵公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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