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献数据库平台
注册
登录
首页
文献档案
文献专题
关系网络
知识服务
历史人物
政治人物
军事人物
文化人物
经济人物
艺术人物
科教人物
宗教人物
神话人物
其他类人物
八旗人物
历史事件
政治军事
公共卫生
社会安全
自然灾害
科教体育
文化艺术
经济交通
机构职官
民风民俗
文化生活
祭祀年节
婚丧嫁娶
衣食住行
景观建筑
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
公共建筑
民居建筑
景观地点
系统说明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服务
定八旗驻防兵丁置产留养例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地理位置:
发生时间:
关键字:
乾隆二十一年(1756)正月初二日,清廷制定驻防兵丁置产留养例。此前,清廷规定,各省驻防兵丁不准在外私置田产,死后骨骸及寡妻,仍令各回本旗。因国家承平日久,内外相安,若仍照旧例办理,则在外当差者,转以驻防为传舍,未免心怀瞻顾,不图久远之计,而且咨送络绎,也觉纷烦,地方官颇以为累。于是,清廷遂制定此例,规定:嗣后驻防兵丁,准其在外置立产业,死后即在各该处所埋葬,其寡妻停止送京。如有兵丁无力置地营葬,该地督抚则用公项置买地亩,作为穷兵公葬地。
关联
人物
下一页
上一页
相关
论述
影像
资料
图片
视频
音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