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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制定《民夷交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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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四年(1809)五月十九日,清政府制定《民夷交易章程》,付诸实行,主要内容有:各国护货兵船,俱不许驶入内港;夷商销货,要依限回国,洋商要早清夷欠。澳内西洋人不准再行添屋;民人眷口,也不准再有增添。引水船户,给照销照,俱责成澳门同知办理。夷商买办,要选择殷实可靠人,始准承充。洋货到粤后,由该国自行投行,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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