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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准吉林开采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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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年(1815)正月初三日,清政府同意吉林开采煤矿。此前,吉林将军富俊上奏,言及吉林旗民生齿日繁,木山采伐渐远,取薪不易,请于缸窑、胡家屯、营盘沟、田家屯(即半拉山)、丁家沟、波泥河六处开采煤矿,以裕旗民生计。嘉庆览奏后,谕示内阁,认为富俊所奏自系实在情形,同意在以上六处开采煤矿,同时强调责成该将军妥立章程,约束稽察,如办理不善,以致滋生事端,惟该将军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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