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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定洋人应遵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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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年(1822)三月初七日,清政府明确申定,洋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先是,英国护货兵船停泊伶仃山,洋人赴山汲水,与本地人斗殴,双方互有伤亡。广东督抚令英人交出凶手,英人起初藉词延诿,后竟开船扬帆逃逸。为此,清政府正式告知英国政府:中国定例,凡斗殴致死人命,无论先后动手,均应抵命;洋兵在中国犯事,应遵中国法律办理,将查出凶犯,附搭货船,押解来粤,听候查办。以后不应再派兵船赴粤,如货船必须保护,必须严谕领兵官,一定要遵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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