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入京,任正七品大理寺评事。
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任正六品户部浙江司主事,主管验粮所和河西务钞关。同年,升为从五品户部员外郎。数月之后,以养病告归,始筑勺园。
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补工部,任营缮清吏司员外郎。
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管理神木厂兼理临清砖厂,参编《工部厂库须知》,主要参与了“神木厂”和山西、台基两厂相关内容的“考载”与“条议”,具体包括其职掌、〈木料等价规则〉、〈运价规则〉、〈土工价规则〉、〈雕工匠价规则〉、〈厂夫规则〉和〈神木厂条议〉、〈山西厂条议〉、〈台基厂条议〉,应属首次也是已知最全面披露明代神木厂运作规则的档案文献,其展示了该厂价格、收储、运输、加工和厂夫等诸多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