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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二月
国朝宫史卷之二
训谕二
圣祖仁皇帝谕旨
康熙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上谕总首领太监:宫内首领及各执事太监,进宫五年有余,尚未考察勤惰。尔等查明,分别等次具奏
国朝宫史 六
康熙十五年二月初六日,上谕:朕在花园,有哈哈珠子往来奏事,必先着太监各处传知,然后递行领送。严密关防,不可忽略
处不赦。该管领一并治罪,决不轻恕。
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上谕:宫内各处灯火最为紧要。凡有火之处,必着人看守,不许一时少人。总管等不时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