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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LITER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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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十一年(1413)二月十四日,成祖令北京民户牧马。计丁养马,十五丁以下养一匹马,十五丁以上养二匹马。因犯罪被发配的,七户养一匹马,其罪则可消除而成为良民。从此,马匹大量繁殖,于是责令百姓收养,年十五则须牧马。而且分别于宣德四年(1429)、正统十一年(1446)将此法推行到山东、河南,渐渐成为百姓一大负担。
清廷入关前,就有人口买卖。入关后,为满足满族贵州家内役使的需要,又以法律的形式准许贩卖人口为奴。当时,京师顺承门(今宣武门)内大街有骡马市、牛市、羊市,也出现了“人市”。每天,人贩子出没其间。他们有的诱拐无知者,将其先藏在土窖内再寻机外贩;有的将满族妇女、儿童圈诱贩卖;有的拐卖民间子女;还有一种强悍棍徒,托卖身为名而将身价伙分者,种种恶行,举不胜举。顺治九年(1652)三月十三日,顺治帝鉴于人贩子的罪行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下令:“自今以后,将人贩子名色永行禁止”。实际上却是禁而不止,贩卖之风更甚于前。有一个恶名昭著的人贩子金成元,与其结拜兄弟组成了一个贩卖人的集团。他们勾结满族贵州,明目张胆地将拐骗来的民人卖为奴婢,从中牟取暴利,据他自己交代,仅在顺治十二年的半年之间,经他之手就拐卖了一百多人,每个价钱不等,多的达二十余两,少者也可卖至十七八两,总共获利达银二千余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