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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 nèi gé
1、秘书署的别称。三国曹魏称秘书署为内阁。
2、官署名。明初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洪武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十五年仿宋制,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大学士,特侍左右,以备顾问;因其受餐大内,故称内阁。成祖即位,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值文渊阁,参预机务;仁宗即位,阁职更崇。明代内阁,即过去的中书省之职。掌国家机密,总理政务的官署。见《明史·职官一》。
3、清初沿明制,参预政务官员由皇帝指定,实权操在满洲贵族手中,职权渐轻;到军机处成立后,内阁便成为传达谕旨、宣布文告的机关。但名义上仍为最高官署。宣统三年,仿立宪国制成立责任内阁。设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一人、国务大臣十人,另有丞、承宣厅厅长等官。总理掌参画机要、缔纶时务。见《清史稿·职官六·内阁》。
(来源:中国历代职官大辞典, 2009-02)

官署名。明清两代国家最高政务机构。
明太祖朱元璋忌大臣权重,于洪武十三年 (1380) 杀左丞相胡惟庸,撤销中书省,废除宰相,直接管理国家政事。 十五年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等大学士,选用一些翰林院学士、侍读、编修等官员入值,协助皇帝处理书奏,以及根据皇帝的意图草拟诏书、敕诰。其时大学士 “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 《明史·职官志》),权限不大。成祖永乐年间,特简解缙、杨荣等入值文渊阁,“参预机务”,因其在大内殿阁办事而称“内阁”,内阁正式成立。当时规定: 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级别也不过五品,属于中级官员,且 “不置官属,不得专判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关白” (同上)。内阁大学士只能遵照皇帝的命令办事,由皇帝 “自操威柄”,内阁只是一个辅助性的办事机构。仁宗以后,内阁权位渐高,又复兼职六部,入阁者多为尚书、侍郎,于是“阁权之重,偃然汉唐宰辅” ( 《明史·宰辅年表》)。 明中叶以后,随着宦官势力发展,军政大权渐为其控制,司礼监代替皇帝批阅章奏,传布政令,凌驾于内阁之上。因此,内阁权力受到一定限制。 清初设内三院,即国史院、秘书院、弘文院,置大学士,参与军政机密。 顺治十五年 (1658) 改内三院为内阁,设立殿阁大学士4人,协办大学士2人,均为满汉各半,其职为 “参赞机务,表率百僚” ( 《乾隆会典》),内阁下设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诰敕房等机构。具体职掌是: 票拟章奏,草拟制诏,参议政事,主持大典仪式等。雍正即位后设军机处,成为经办一切军国大政的中枢机构。而内阁权任渐轻,成为传达谕旨、公布文告的机构。但名义上仍为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至清末,仿立宪国制,于宣统三年 (1911) 设责任内阁,以旧内阁与军机处合并为最高国务机关、设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1人,国务大臣10人。由丞1人综理阁务。所属有承宣厅、制诰局、叙官司、统计局及铸印局等机构。(来源:中国宫廷文化大辞典, 2006-02)
官署名。秦置廷尉,掌司法,历代沿置,有时改称大理。至梁陈与北齐始加寺字称为大理寺,北齐以大理寺卿与少卿为正副主官,丞助理寺事。掌决正刑狱。属官有正、监、评,律博士,明法掾,槛车督、槛车掾,狱丞、狱掾,司直、明法。不统署。隋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龙朔二年(公元622年)改为详刑寺,卿与少卿改为详刑寺正卿与详刑寺大夫,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为司刑寺,主官仍称卿与少卿, 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为大理寺。掌审判刑罚之事。唐制有大理正二人,地位在丞之上。丞六人,助理寺事。属官有主簿二人,录事二人,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狱丞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八人。问事一百四十八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又有评事史。宋初大理寺置判寺事一至二人,权少卿一人,其职任为详断各地奏报案件,送审刑院复审后,同署上报朝廷。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复置大理狱,始掌理狱讼之事。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为正副主官,正二人,丞十人为佐官。寺的内部机构分为左断刑与右治狱两厅,由二少卿分管,总领于大理寺卿。各地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以下疑狱,由左断刑复审定罪;凡京师百官刑狱,或皇帝指令审问的案件以及追究官物,由右治狱审理。其刑狱当审议者,则上报刑部。右治狱之下又设有“左右推”具体掌管刑事案件的审理。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一度把左右推并为一司,元祐三年(公元1088年)省右治狱,绍圣二年(公元1095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如元丰之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翻异,则朝廷派官审问,或送御史台审问。南渡以后,省并了不少机构,惟大理寺不并。辽南面官中有大理寺。金于天德二年(公元1150年)置大理寺,设卿、少卿、正,属官有司直、评事、知法、明法。元不设大理寺,于宗正府置断事官,专管蒙古人、色目人的刑狱之事,而汉人的刑名,则归于刑部,审判与司法行政混而为一。明清遂实行以刑部掌审判、大理管复核的制度。明太祖为吴王时于吴元年置人理寺,掌刑狱审判。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废,十四年(公元1381年)复置,又置审刑司,评议大理寺所理之刑。十九年(公元1386年)罢审刑司。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罢大理寺,建文时复置,为平反刑狱的机构。有卿,左右少卿,左右寺丞。属官有左右寺正、寺副,左右评事。明代大理寺设官特点是自少卿以下各分左右,故亦有左右寺之称,寺正以下分属左右寺。其用意一是便于分区任事,一是互相稽察。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规定以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的刑狱属左寺,以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的刑狱属右寺。留都南京亦置大理寺,设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务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评事各三人(隆庆三年裁左右评事各一人)。清沿明制,以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构。其堂官有卿,满汉各一人;少卿满汉各一人。协助堂官办事的有堂书十人。内部机构分为左右寺、档房与司务厅。左右二寺各设寺丞三人,满、汉、汉军各一人,满与汉军寺丞初为“寺正”,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为寺丞,与汉员同。评事一人(汉员),经承四人,分掌核办京内外刑名案件。左右二寺,初各有寺副一人,康熙三十八年(公元1699年)裁撤。左右二寺分掌京外各地区的刑名案件与京内各衙门的咨办事件。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省一部分府县及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刑名案件与京内吏部、户部、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省一部分府县及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与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档房掌办左右二寺题奏事务,并收受在京各衙门文书。司务厅掌稽察本寺吏员并收受外省衙门的文书及其他寺内事务。明清两代,以刑部掌刑名,都察院主纠察,大理寺司驳正,称为三法司。清制,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二寺官员分别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称为“小三法司”。凡有应议大政大狱,大理寺与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合议,称九卿会议。每年照例的“朝审”、“秋审”,大理寺也参加审议。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戊戌变法曾将大理寺并入刑部,踰月复旧。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统一厘定官制,大理寺升格为大理院,提高其品秩。并将其职掌由平反刑名案件改为审判诉讼案件。参见“大理院”。
六部始建于隋、有吏、祠、度支、左户、都官、五兵六部。唐代改祠部为礼部,度支为户部,左户为工部,都官为刑部,五兵为兵部,统归尚书省管辖。宋代沿唐制。元代统归中书省。明代废中书省,各部独立。清沿明制,直到清末。
六部各设尚书二人或三人,满汉各有一人。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下设堂主事、司务、郎中等官职。户部是朝廷掌管户口、财赋的官署。清代因之,到光绪末,改为度支部,主管田赋、关税、厘金、公债、货币及银行等事。工部,掌管营造工程事项,购买建筑工具和各项材料,凡坛庙、宫府、城郭、仓库、廨宇、营房建筑均归工部主管。刑部,主管法律刑罚的政令。清代因沿不变。到了清末才改为法部。
清代刑部所属十七司,各掌其分省所属刑名。直隶司掌八旗游牧,奉天司管黑龙江、吉林一带,江苏司,除管江苏刑罚外,还兼管各省减免的案子,安徽司兼理镶红旗,江西司兼理正黄旗,浙江司兼理都察院刑科,福建司兼理都察院户科、镶蓝旗,湖广司管湖南、湖北一带,河南司兼理礼部、都察院礼科、正红旗,山东司兼理兵都、都察院兵科,山西司,兼理察哈尔右翼、绥远城将军、镶白旗,陕西司,兼管甘肃、伊犁、乌鲁木齐等西北一带,四川司兼理工部、都察院工科、正白旗,广西司,兼理通政司,云南司兼理镶黄旗,贵州司兼理吏部、都察院吏科、正蓝旗。吏部,主管官吏的选任铨叙阶等事,吏部为六部之首:清初的吏部以贝勒一人主管。顺治八年以亲王、郡王兼任。礼部,掌礼乐、祭祀、封建、宴乐及学校贡举的政令。清代因袭旧制,清末改为典礼院。另外还汇集日蚀、月蚀,各地灾异事项,及时上奏,还管理各地医巫,僧道,颁发禁令,有妖妄者罪无赦。各级官员的印信标准,都由礼部规范铸造。兵部,掌中外武职,铨选军事官员,以及有关兵籍、军械、军令等事宜,还管武官的封赠、袭廕,对官兵的甄别等。(来源:二十六史精要辞典·下, 19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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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hàn lín yuàn

官署名。唐玄宗开元初设,为待诏所性质,还不是什么正式的官署。见《旧唐书·职官二·翰林院》

宋朝的翰林院属内侍省,其长官为勾当,掌天文、书艺、图画、医官四局。《宋史·职官六·内侍省》:“翰林院勾当官一员,以内侍押班、都知充,总天文、书艺、图画、医官四局。”宋朝有翰林学士院,其长官为翰林学士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其余官员有翰林学士、知制诰、直学士院、翰林权直、学士院权直。翰林学士院“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见《宋史·职官二·翰林学士院》

辽代南面朝官中有翰林院,掌天子文翰之事。其官有翰林都林牙、南面林牙、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翰林祭酒、知制诰。见《辽史·百官志三·翰林院》。

金代的翰林院,又称翰林学士院,其官有翰林学士承旨,从二品,掌制撰词命等;翰林学士,正三品;翰林侍读学士,从三品;翰林侍讲学士,从三品;翰林直学士,从四品,人数不限;翰林待制,正五品,不限人数,分掌词命文字、分判院事等;翰林修撰,从六品,不限人数,掌与待制同;应奉翰林文字,从七品。见《金史·百官一·翰林院》。

元代置翰林兼国史院,正二品。至元元年始置官署,六年置承旨三员、学士二员、侍读学士二员、侍讲学士二员、直学士二员。另外还有蒙古翰林院,从二品,掌管译写文字及颁降玺书。见《元史·百官三·翰林兼国史院、蒙古翰林院》。

明代的翰林院,兼掌著作、修史、图书等事。其官有学士一人,正五品;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二人,从五品;侍读、侍讲各二人,正六品;五经博士九人,正八品;典籍二人,从八品;侍书二人,正九品;待诏六人,从九品;史官修撰,从六品;编修,正七品;检讨,从七品。洪武二年置学士承旨,十四年革免。见《明史·职官二·翰林院》。

清朝翰林院掌编修国史、撰著记载、进讲经史、侍备顾问、革拟文件等。其长官为掌院学士,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清史稿·职官二·翰林院》:“掌院掌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侍读学士以下掌撰著记载。祭告郊庙神祗,撰拟祝文。恭上徽号、册立、册封,撰拟册文、宝文,及赐内外文武官祭文、碑文。南书房侍直,尚书房教习,咸与其选。修实录、史、志,充提调、总纂、纂修、协修等官……办事翰林,满汉各二人,掌帅厅官治事。主事、典簿、孔目,掌章奏文移,董帅吏役,待诏掌缮写校勘。”参看《唐会要·翰林院》、《文献通考·职官八》、《职官分纪一》、《清通志·职官一》。

(来源:中国历代职官大辞典, 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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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天子在大明宫,其院在右银台门内。在兴庆宫,院在金明门内。若在西内,院在显福门。若在东都、华清宫,皆有待诏之所。其待诏者,有词学、经术、合炼、僧道、卜祝、术艺、书奕,各别院以禀之,日晚而退。其所重者词学。武德、贞观时,有温大雅、魏徵、李百药、岑文本、许敬宗、褚遂良。永徽后,有许敬宗、上官仪,皆召入禁中驱使,未有名目。乾封中,刘懿之刘祎之兄弟、周思茂、元万顷、范履冰,皆以文词召入待诏,常于北门候进止,时号北门学士。天后时,苏味道、韦承庆,皆待诏禁中。中宗时,上官昭容独当书诏之任。睿宗时、薛稷、贾膺福、崔湜,又代其任。玄宗即位,张说,陆坚、张九龄、徐安贞、张垍等,召入禁中,谓之翰林待诏。王者尊极,一日万机,四方进奏、中外表疏批答,或诏从中出。宸翰所挥,亦资其检讨,谓之视草,故尝简当代士人,以备顾问。至德已后,天下用兵,军国多务,深谋密诏,皆从中出。尤择名士,翰林学士得充选者,文士为荣。亦如中书舍人例置学士六人,内择年深德重者一人为承旨,所以独承密命故也。德宗好文,尤难其选。贞元已后,为学士承旨者,多至宰相焉。)

(来源:《旧唐书·职官二·翰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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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学士院 翰林学士承旨 翰林学士 知制诰 直学士院 翰林权直 学士院权直 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凡立后妃,封亲王,拜宰相、枢密使、三公、三少,除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加封,加检校官,并用制;赐大臣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批答及诏书;馀官用敕书;布大号令用御札;戒励百官、晓谕军民用敕榜;遣使劳问臣下,口宣。凡降大赦、曲赦、德音,则先进草;大诏命及外国书,则具本取旨,得画亦如之。

(来源:《宋史·职官二·翰林学士院》)

通政使司,官署名。以通政为名,是以政务比水,欲其常通之意。简称通政司,其地位在卿寺之上。明洪武初设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旋罢。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置通政使司,掌内外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并参预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古代受事多掌于公车令,封驳为门下省之职,引进为谒者所掌。明代以通政司为朝廷喉舌之司,把受事、封驳、引进三项职任统由其掌管。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各一人。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时复旧制。成化初又增设提督誊黄右通改,万历中裁革。留都南京亦置通政使司,掌收呈状,付刑部审理。设通政使、右通改、右参议、经历各一人。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定南京通政使司应行事例,规定凡南京各衙门公文出入,俱赴本司挂号。清代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沿明制置通政使司,掌收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将随本的揭帖(内容与题本同)交提塘官,投送关系部、科(部、科各一份,存司一份);查出有题本不合规制的,送内阁参处,有逾限期的,则移文关系部议办。各省将军、副都统与总督、巡抚、提督等官,须按季将奏过本章造具印册咨送通政司查核,同时也咨送内阁一份。此外,遇有大政事下九卿议参的,通政使都得参加。清代于通政司之外又有奏事处,折奏均由奏事处直达内廷,而都察院又得受理一切陈诉。故清代通政司之职,较明代为简。设通政使满、汉各一人,正三品;改明左右通政为通政司副使,满、汉各一人,正四品;参议满、汉各一人,正七品;经历满、汉各一人,正七品;知事满、汉各一人,正七品;笔帖式满六人,汉二人。其内部机构有启奏科、稿房、吏房、礼房、工房、火房。各科房由经承一人掌管。直辖机构有登闻鼓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通政司曾一度并入内阁,不久又恢复。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改题为奏,通政司职无专司,遂裁撤。“题”与“奏”的区别是:题用大本,由部院用公文呈递,通过内阁处理;奏则用小本折子,直达皇帝亲阅。本来公事用题,个人私事用折,慈禧太后为加强独裁,无论公私与事情大小,一律用折奏,可由其本人与军机大臣从中处理,不使外廷与闻。(来源:中国官制大辞典·上卷, 1992-10)

都察院,官署名。汉以后历代均置御史台,专司监察。

唐宋分御史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与监察御史三类,分属御史台的台院、殿院与察院。

至明代,废去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仅设监察御史,遂改御史台之名为都察院,掌监察百官,辨明冤枉,凡有重大刑狱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共同会审,为皇帝“耳目风纪”之司。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以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佐理院务。有以尚书、侍郎等官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者,同样执行监察任务,其称号为总督、提督、巡抚等。其下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依行政区域分为十三道,掌监察京内外百官。至于御史监察权的执行,则十三道对两京、直隶各衙门的监督,各有具体的划分,对都察院本身的监察专属河南道。在京御史除监察分管的衙门外,并掌两京照刷文卷(即稽察文卷中的各种失误,如侵挪款额、刑名违错等),巡视京营,监督乡试、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仓场、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御史除充巡按分巡两京及各省之外,另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巡漕、巡关等任务。留都南京亦置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一人。亦有十三道御史,每道二人或三人;嘉靖以后多以一人兼数道。其属有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司狱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公元1558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革都事。

清承明制设都察院,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管辖,于是监察官与谏官合为一署,都察院成为全国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掌整饬纲纪,谏言得失。凡大政事下九卿议者,都察院长官参加议论。应由三司会审的重大案件,都察院亦须派员出席。各项重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然后会稿具题。低级官吏或士人如有建议事件,可由都察院代奏。被参处的官吏有冤抑或百姓有所控诉而行政官署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者,亦可向都察院陈述。吏部官员本身有过失,亦由都察院议定处分。设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正副主官,裁撤佥都御史,而以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分别为总督、巡抚的兼衔,不预都察院事。院内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经历、都事二厅及值月处、督催所。经历厅设经历,承办科道差、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都事厅设都事,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值月处以满洲御史一人值日,收受各部院、八旗一切文移及办理内阁传抄事件;督催所,每年轮派满、汉御史各一人,专催各厅、各道、五城承办事件,按限完结。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及兵马司、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六科各以掌印给事中主管,掌稽察驳正六部的违失;十五道除掌稽核各省刑名案件外,并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清代六科与十五道除各掌上述事务外,事实上同有建言及进谏之责,并同任各类杂差,常连称为科道。都察院的组织,无长官与属员之分,科道官均可独立发言行使建议、规谏之责。五城察院为稽察京师地方的机构,其所属五城兵马司掌捕盗及街道、河渠等事。宗室御史处掌稽察宗人府事务。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办理稽察内务府的事务。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都察院增设研究所,备有大量书籍及京外报纸,令科道官员参阅研究,作为纠察裁判的参考。

(来源:中国官制大辞典·下卷,1992-10)
所属机构:军机房
官名。俗称大军机。由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院、寺等衙门堂官)等奉特旨应召入值,为兼差,无固定员额,初设军机处时为三人,以后则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到十一人。军机大臣之名初期有“办理军机事务”、“军机处行走”、后来有“军机大臣上行走”,光绪年间始用“军机大臣”之名,凡有上述名称的,都是军机大臣。初入军机者,前期称“军机处学习行走”,后来有“大臣上学习行走”,属于见习军机大臣的性质,任职一、二年方去掉“学习”字样,为一般军机大臣。各军机大臣的名次都有一定,大致以官位高低及行走先后为序,也有经皇帝指定的,并有领班一人,总理军机处事务。军机大臣虽为兼职,但入值军机处是其主要职务,很少有时间再回原衙门办事,不过原衙门仍保留其职位。参见“军机处”。
(来源:中国官制大辞典·上卷, 1992-10)
(清)
(1)雍正间办理军机事务通称。《清史稿·海望传》:雍正十三年,“命办理军机事务。世宗疾大渐,召同受顾命。是时办理军机事务鄂尔泰张廷玉、讷亲、班第、索柱、丰盛额、莽鹄立、纳延泰及海望凡九人。”《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一:“雍正十三年鄂尔泰张廷玉、讷亲、班第、索柱、丰盛额、海望、莽鹄立、纳延泰、徐本。”
(2)办理军机大臣省称。《清史稿·鄂尔泰传》:“乾隆二年十一月,辞总理事务,授军机大臣。”《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一:“乾隆二年十一月,复办理军机处。鄂尔泰十一月辛巳,仍以少保、一等子、保和殿大学士为办理军机大臣。”
(3)在办理军机处行走之通称。《清史稿·松筠传》:“乾隆五十七年,召俄官会议定约,亲莅俄帐宴饮。……召还京,授御前侍卫、内务府大臣、军机大臣。……五十九年,署吉林将军。”《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一:“乾隆五十八年松筠四月庚寅,以户部左侍郎在军机处行走。五十九年,旋命署吉林将军。出。”按:即“在办理军机处行走”。清梁章钜《枢垣记略》卷九《题名》一《汉军机大臣》:“徐本。”《清史稿》卷一七六《军机大臣年表》一:“雍正十三年徐本十月辛巳,以协办大学士、刑部尚书在办理军机处行走。”
(4)在军机大臣上行走之通称。清梁章钜《枢垣记略》(道光本)卷九《题名》一《满洲军机大臣》:“勒保。”《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一:“嘉庆十八年勒保正月乙亥,以太子太保、一等威勤伯、武英殿大学士在军机大臣上行走。”
(来源: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增订本), 2019-04)
张廷玉 雍正10年-雍正13年;乾隆2年-乾隆14年
鄂尔泰 雍正10年-雍正13;乾隆2年-乾隆10年
讷亲 雍正11年-雍正13年;乾隆2年-乾隆13年
马兰泰 雍正11年
军机处,清代辅佐皇帝的军政机构。雍正七年(1729年),始设军机房,专理军务。十年,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其后,一直沿用。实际成了清代的政治总枢纽。军机处没有法定独立的政府衙门,没有固定编制官员,而是由皇帝自己从亲王、重臣中挑选。其头衔因资历而不同,有:军机大臣、军机大臣上行走、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等。另外,选用一些年轻的充任军机章京。军机处的职责是总汇全国各地及四邻诸国公文、奏报、奏折,每天晋见皇帝,汇报军国要务,请旨出政,根据“指示”或做审核、撰拟谕旨下发。军机处有干预人事之权。凡属高级官员及封疆大吏、高级将领的任用,都要有军机处请旨, 由皇帝钦定。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军机处被撤销。(来源:军事大辞海·上, 2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