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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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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一年(1831)十二月,清廷针对两淮盐务中官盐滞销,私盐猖獗之弊,着手改革两淮盐政。淮盐为清代盐业重要部分,历来由官商垄断,禁止私贩。但行之日久,弊端丛生。由于官盐滞销,使民间多赖私盐,灶丁积有余盐,也往往卖与私贩。致使一些私盐巨擘,竟至连樯成帮,器械林立,串通官府,辘轳转运,使官盐受到进一步的冲击。为解决这一问题,清廷多次采取措施,革除盐商弊端,逮捕私盐巨犯,并于道光十年十二月制定《两淮盐务章程》十五款,从“裁浮费”、“去窝家”、“革陋规”等方面对两淮盐务进行整顿。本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又从两江总督陶澍奏请,改革两淮盐政:淮北畅岸,仍归商运;其余滞岸,即照山东、浙江票引兼行之法,设税局发放票照,征收盐税,设行店听民购买,运往各地销售。从此,官府对淮盐的垄断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