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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定各直省乡试差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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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八年(1651)四月初六日,清廷制定了各直省乡试差员的条例,其中规定:各省正副主考官,分别以翰林、给事中、光禄寺少卿、六部司官、行人、中书评事等选任;各部衙门均应慎选倍送,由吏部拟定正陪,疏请皇帝任命,但已充任会试房考、乡试主考官不得重送。同时又规定,房考官,顺天由吏礼二部选用,各省由巡按御史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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