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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民告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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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九年(1652)底,直隶清苑县民路斯行等三百余人因房屋、地产被土豪王仪强行抢夺投充,长期不予补还,流落无依,在京师告御状多次,不仅未予解决,反而遭到刑责。(1653)十二月初四日,顺治帝据审理此案大臣所奏,特向户部颁发一道谕旨,命令王仪将所占房地全部退还县民,免去这三百户顺治九年应交纳的地租,并对处理此事不力的户部尚书车克及清苑县原任知县周玮分别给予处分,以示皇帝爱养“小民”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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