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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订立《水陆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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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八年(1882)八月二十日,天津海关道周馥、候选道马建忠与朝鲜大臣赵宁夏、鱼允中在天津议定《中朝水陆通商章程》,规定:北洋、朝鲜互派商务委员驻汉城、天津,朝鲜人民在华受中国法律管理;中朝自由捕鱼、自由贸易,互相往来,招商局船只定期在中朝间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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