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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定仓粮考成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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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一年(1654)正月二十六日,清廷制定了仓粮考成则例,以各省常平、义社各仓积谷多寡,定有司功罪。具体规定如下:州县官未完一二三分者停俸,四五分者降俸一级,六七分者降职一级,八九分者降职二级,十分者革职,俱戴罪督催,限文到三月内催完方准开复。粮道以合属通计,未完一分者免议,二三四分者停俸,五六七分者降俸一级,八九分者降职一级,十分者降职二级,亦戴罪督催,三月内催完准开复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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