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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续垡合同》签订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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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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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三年(1897),清政府开始筹借第三期对日赔款。英德集团再次压倒俄法集团,取得了这次借款权。光绪二十四年(1898)二月九日,清总理衙门与英国汇丰银行、德国德华银行在北京签订了《英德续借款合同》十七款,另附《付还本利日期数》一件。规定:借款总额为一千六百万英镑(合银一亿两);以八三(83%)折扣交付,年息四点五厘;分四十五年还清,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以海关税和苏州、淞沪、九江、浙东货厘及宜昌、鄂岸、皖岸盐厘为担保。以上各处厘金由海关税税务司派人征收;借款偿还期内,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位必须由英国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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