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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订立《胶澳租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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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四年(1898)二月十四日,清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与德使海靖在北京签订了《胶澳租界条约》(亦称《德租胶澳专条》)。共三端十款。主要内容是:德国租借胶州湾,租期九十九年;德国军队可以在胶州湾沿岸百里以内自由通行;允许德国在山东修筑胶济铁路,并享有铁路沿线三十里内的矿产开采权;德国获有承办山东各项工程的优先权。通过这一条约,德国不仅得以租借胶州湾,而且把山东全省变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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