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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定丈量土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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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一年(1654)十一月三十日是,清廷决定编审地土,规定:办纳钱粮地土为民地;不纳钱粮的地土,不论有主无主俱为官地。同时又制定了丈量土地规制: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旂庄屯地用绳;顺治十二年颁布铸步弓于全国,广一步、纵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方广十五步、纵十六步),有司于农隙时率里甲履亩丈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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