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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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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二年(1655)十月十八日,顺治帝以漕运至为重务,常拖欠稽迟,谕令户部:以后除漕运总督外,各省督抚亦当分任责成。除湖广漕粮暂留充饷外,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等处,命该督抚督率所属各粮道及州县卫所等官恪遵漕规,冬兑春开,依限到淮;河南、山东督抚应督率所属征兑开行,察催北上。后又议定:各省漕粮征收限十月分内,兑运限十一月分内;过淮、江北限十二月分内,江南、江宁、苏、松等处限正月,江西、浙江限二月;不过淮之山东、河南限正月尽数开行。督抚、粮道、监兑官计违限一至三月以上者,各降罚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