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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定州县官蒙隐田地处分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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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三年(1656)十二月十二日,清廷鉴于州县官吏在垦荒过程中时常以多报少,或隐匿不报,制定了州县官蒙隐田地罚俸的办法:十顷以下者罚俸三个月,三十顷以上者六个月,五十顷以上者九个月,八十顷以上者一年;至百顷者降一级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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