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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定部院满官考察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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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三年(1656)二月二十一日,清廷为划一考绩典则,制定了部院满官考察条例。其中规定:凡部院满官,除有事故罪过外,三年俸满者,三品以上自行具疏,吏部分别议奏:四品以下官各衙门咨吏部分别议奏;四品以下由各衙门咨陈吏部,吏部会同都察院察议具奏。考察满官时,要分别开列出应加升者、有罪者及才能、不及、老疾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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