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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所属分类: 机构职官
地理位置:
发生时间: 1382(洪武十五年)
关键字: 都察院

都察院,官署名。汉以后历代均置御史台,专司监察。

唐宋分御史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与监察御史三类,分属御史台的台院、殿院与察院。

至明代,废去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仅设监察御史,遂改御史台之名为都察院,掌监察百官,辨明冤枉,凡有重大刑狱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共同会审,为皇帝“耳目风纪”之司。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以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佐理院务。有以尚书、侍郎等官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者,同样执行监察任务,其称号为总督、提督、巡抚等。其下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依行政区域分为十三道,掌监察京内外百官。至于御史监察权的执行,则十三道对两京、直隶各衙门的监督,各有具体的划分,对都察院本身的监察专属河南道。在京御史除监察分管的衙门外,并掌两京照刷文卷(即稽察文卷中的各种失误,如侵挪款额、刑名违错等),巡视京营,监督乡试、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仓场、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御史除充巡按分巡两京及各省之外,另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巡漕、巡关等任务。留都南京亦置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一人。亦有十三道御史,每道二人或三人;嘉靖以后多以一人兼数道。其属有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司狱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公元1558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革都事。

清承明制设都察院,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管辖,于是监察官与谏官合为一署,都察院成为全国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掌整饬纲纪,谏言得失。凡大政事下九卿议者,都察院长官参加议论。应由三司会审的重大案件,都察院亦须派员出席。各项重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然后会稿具题。低级官吏或士人如有建议事件,可由都察院代奏。被参处的官吏有冤抑或百姓有所控诉而行政官署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者,亦可向都察院陈述。吏部官员本身有过失,亦由都察院议定处分。设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正副主官,裁撤佥都御史,而以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分别为总督、巡抚的兼衔,不预都察院事。院内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经历、都事二厅及值月处、督催所。经历厅设经历,承办科道差、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都事厅设都事,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值月处以满洲御史一人值日,收受各部院、八旗一切文移及办理内阁传抄事件;督催所,每年轮派满、汉御史各一人,专催各厅、各道、五城承办事件,按限完结。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及兵马司、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六科各以掌印给事中主管,掌稽察驳正六部的违失;十五道除掌稽核各省刑名案件外,并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清代六科与十五道除各掌上述事务外,事实上同有建言及进谏之责,并同任各类杂差,常连称为科道。都察院的组织,无长官与属员之分,科道官均可独立发言行使建议、规谏之责。五城察院为稽察京师地方的机构,其所属五城兵马司掌捕盗及街道、河渠等事。宗室御史处掌稽察宗人府事务。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办理稽察内务府的事务。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都察院增设研究所,备有大量书籍及京外报纸,令科道官员参阅研究,作为纠察裁判的参考。

(来源:中国官制大辞典·下卷,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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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都察院的職權

<正>都察院在明代歷史上是舉足輕重的中央機關,職責重大、地位突出,與刑部、大理寺合稱爲"三法司"。在明代,皇帝極爲重視都察院的結構設置和制度設計,因此都察院在維護明王朝統治、監察百官、選拔考核官吏等方面都作出了極大的貢獻,但是在具體職能方面,都察院不僅僅是作爲最高中央監察機關存在的,還有其他職能,涉及教育、監禮、參與司法等。

明代都察院司法职权探究

明代是一个中央集权高度发达的朝代,明初,朱元璋废除御史台改制为都察院,并赋予了都察院诸多职权,使其成为明朝统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机关。而都察院除了是监察机关外,也是明代重要的司法机关,在明代中央与地方司法体系中都发挥着司法职权。都察院兼有司法与监察双重属性,在中央时可以监督官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一切举动,对其任何违法渎职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弹劾。同时,都察院还广泛参与到了案件审判中,都察院审理的案件种类丰富,不仅有职官案件,也有民人案件,许多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都由都察院审理。由于案件来源的不同,都察院除了一般的初审外,还负有复审、复核职权。在地方上,都察院通过巡按御史参与地方司法,巡按御史在地方上的司法职权更加丰富且强大,其司法监察的范围更大,司法审判的案件更多,同时在地方上还具有一定的执行权。在明代的会审中,都察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央与地方的各类会审中,都察院与巡按御史均有广泛的参与,在会审中发挥司法职权,为肃清冤狱、缓解淹禁现象作出贡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导言以及正文三章。导言对文章的选题意义、都察院司法职权的研究现状与主要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都察院的运行机...

明代都察院研究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制度完善,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明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央高度集权统治的巅峰时期,其中监察体制继往开来,进行了重大变革,创立了影响中国五百余年的新的监察体制。明太祖朱元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掌管全国监察工作,有力地加强了皇权的统一和巩固了封建统治,在当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政治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要用辨证的眼光看待明代都察院制度,既要借鉴其中的优势与长处来完善我国当前监察机构的改革方案,又要总结其中的历史经验教训,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监察机构。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部分,说明该论文选题的研究价值及意义,并分析了本文的写作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通过对明代都察院进行系统的研究,深刻剖析都察院在当时社会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提出对明代都察院的理性反思与历史借鉴。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明代监察机构的发展历程,由明初御史台逐步更置为都察院的阶段,并介绍了明代都察院的官员设置情况。随后深入分析了明代都察院的两大主要职权,即监察权和司法权。监察权的行使发挥了澄清吏治、整饬纲纪的积极作...

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研究

自我国古代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始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以来,这一职位以及由其衍生而来的御史台直至明太祖朱元璋发动农民起义灭元建明之初十余年里一直存续,之后由于明太祖朱元璋进行政治改革废弃御史台,更置都察院,自此,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作为一国中央监察机关登上历史舞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御史台视作为都察院前身。无论是御史台还是都察院,从其本质而言,应属国家监察机关,自然其最基础的权力在于监察。但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御史台除监察外,开始逐渐在审判领域冒出萌芽,隋唐之际更是进一步扩张,这也成为后来都察院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同时兼具审判权的重要历史渊源之一。都察院本质上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其法定三法司之一的身份也不容忽视,这便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政治体系结构中监察与司法交织的局面:都察院既是监察机关同时也是审判机关,监察官因而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审判权。作为明代仅次于刑部的审判机关,都察院对审判权在明代整个司法审判权中占据了一定独特地位。本文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主要从其基本内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以及对明代司法秩序的影响三个方面分别展开。对一项权力展开研究,首先我们应当对...

明代都察院司法权研究

明代都察院研究是明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重要内容,而明代都察院司法权研究则是明代都察院研究范畴里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明代的都察院初始沿袭元代叫御史台,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改置为都察院,主掌监察、弹劾、建言献策与司法审判。明太祖洪武时期,都察院参与司法审判是其掌握司法审判权的开始。明代仁宣到嘉靖时期,都察院的司法权处于鼎盛状态:在这一时期,就刑事案件的性质来说,都察院不仅参与重大刑事会审也全面参与中央和地方的一般刑事案件;就刑事案件的种类来说,都察院不仅参与民间案件也大量接触职官案件;就涉及的范围来说,都察院不仅全面参与中央司法审判,地方司法审判也深受其影响。此外在这一时间段,都察院也掌握了一定的司法复核权。万历时期,都察院的司法权开始变幻不定,一方面,都察院堂上官长时间无人担任,都察院中央司法权开始没落:另一方面,十三道监察御史也缺员严重。崇祯时期,四方民变层出不穷,明廷全面转向对内乱的镇压,都察院缺员的状况没有得到较大的改善,最终其司法审判权也随着明朝的灭亡而消失。

明代都察院功能的考察

明朝是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的时期,明初朱元璋罢御史台设置都察院,经过几代皇帝的的更改,都察院的职责逐步固定下来,都察院官员的选拔及其严格,作为监察御史应有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明代都察院的功能之一是维护皇权。都察院有皇帝的耳目之称,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在明代中央集权,都察院在其功能上维护了封建统治,维护了皇权。明代都察院的另一主要功能之一是监察功能,监察类似于现在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但是权力大于现在。肃正纲纪、纠勤百官;提督各道;考察百官;参与廷议,此外还十三道御史特殊的监察权。都察院的司法功能类似于现在的检察院,有侦查起诉的功能,此外还有独自审判的权力,明代都察院受案及管辖的范围,初审复审及三司都体现了时代的特色。

清代中央法司复核案件中的内部查核机制分析——以大理寺、都察院“签商”与律例馆“说帖”为例

"三法司核拟"时都察院、大理寺向刑部"签商"和刑部办案时律例馆撰"说帖",均充当复核环节中的辨疑、纠错契机与中央法司的内部查核办法,有必要联系起来把握。探讨"签商"、"说帖"的机制运作与查核效应,为清代中央复核裁断的形成及刑部的司法权威的支撑等问题的考察,提供新视角。

清代中央法司复核案件中的内部查核机制分析——以大理寺、都察院“签商”与律例馆“说帖”为例

"三法司核拟"时都察院、大理寺向刑部"签商"和刑部办案时律例馆撰"说帖",均充当复核环节中的辨疑、纠错契机与中央法司的内部查核办法,有必要联系起来把握。探讨"签商"、"说帖"的机制运作与查核效应,为清代中央复核裁断的形成及刑部的司法权威的支撑等问题的考察,提供新视角。

明代都察院运行机制考略

都察院是明代国家最高的监察机构。从内部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司务、照磨、检校、司狱,以及十三道监察御史,其内部运作既互相协调,又互相制衡;从外部看,都察院与六科、吏部、大理寺和刑部等衙门也形成了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关系。都察院的内外运行机制,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明代都察院制度探析

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明代是中国倒数第二个封建王朝,也是封建专制集权统治达到巅峰的一个朝代。为此朱元璋在继承前代监察制度的同时,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此有所变革和创新,一大特色就是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三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的重要监察机构,在明代政治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而影响到清代的监察制度,故对它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但是以往的研究一般侧重于介绍明代的整个监察制度,而系统探讨明代都察院制度的文章不是很多。 本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个部分。 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希望通过对明代都察院制度的研究,明确都察院在明代监察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进而作为研究整个明代监察制度的“敲门砖”。同时,研究明代都察院,总结其经验教训,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当今公务员的管理和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以朱元璋更置都察院为切入点,介绍了明代由御史台发展为都察院经历了初创、变革、更置三个阶段。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明代都察院的职官设置情况及具体分工。最后单独将明代都察...

明代南京都察院初探

明代是我国历史上少有的两都并立的朝代,并且在留都南京保留着一整套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相对完整的中央机构。由于留都机构无论在职权上还是机构规范上都无法同北京的中央机构相提并论,因此,对明代南京机构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一个冷门。然而,笔者以为,明代南京中央机构从设立起直至明亡,二百余年不废,必有其存在之合理性。有鉴于此,笔者择取明代南京都察院这一司法机构为研究对象,对其机构沿革、设置及职权诸方面作一初步探究,以抛砖引玉。 本文的内容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目的、研究现状及运用的史料等。 第二部分为第一章,对南京都察院这一机构从朱元璋时期至明英宗正统时期的历史沿革作了一个大致的梳理,从明朝建立前就已设立的御史台、明朝建立后的都察院再到南京都察院,揭示其机构更迭、反复的时代背景,同时为论文内容的进一步引申展开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为第二章,主要从南京都察院的机构组成人员即都御史等堂上官、司务等首领官、监察御史、监生及吏役等的品级、俸禄、任职条件、职权等方面详细分析该机构设置的情况,为具体阐述其职权运作做准备。 第四部分...

浅析明清之际张文衡的仕宦经历

张文衡生活在明清易代的特殊时期。天聪八年(1634年),投降后金,授秘书院副理事官。清入关后,前后担任青州、淮安知府,又调任徽宁道副使,之后又升江南按察使,同年迁至兰州,加都察院左佥都御史衔巡抚甘肃。顺治五年(1648年),在甘肃米喇印、丁国栋起义中遇害,后诏赠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入开平卫乡贤祠。雍正十二年(1734年),入祀昭忠祠。从知府到巡抚,无论是在青州、淮安,还是在甘肃兰州,其在任时间都不长,但从辽东到甘肃,每个地方都留下了他深刻的足迹。明清易代的特殊年代下,张文衡凭借自身掌握优秀的汉族治理经验,不仅成为清初治国安民的贤才,同时发挥了降清知识分子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清朝统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史料,简单论述关于张文衡从大同到甘肃的仕宦经历,对其人及政绩作简要的评析。

清朝监察权制约体系研究

清朝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后一个朝代,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变迁,形成了极端集权式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各朝代君主为了集中皇权、掌控群臣,建立了能够惩贪肃吏、监察百官的监察体制,以监察权制约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等其他各项权力,而如何对监察权进行制约,避免其他权力在监察重压下成为监察权的拥趸,也成为君主们用以稳固皇权的新课题。 从理论基础上看,清朝监察权的内涵是在乾纲独断的监察思想下,通过中央到地方完备的监察机构,对政治体制中涉及的立法、行政、人事、司法等多个方面进行督察,从而达到稳固政权、安定社会的目的。权力制约与监督虽然同为权力的衍生品,但在研究时应当区别看待,制约是刚性、单向、前瞻性的,而监督是柔性、双向、滞后性的,监督作为制约的补充发挥其作用。从清朝实践看,从顺治朝至光绪朝,清朝政权经历了初创、稳固、发展与衰落,监察体制也随之沉浮,是研究清朝制约监察权的丰富史料。 清朝对监察权的制约体现在权力结构、监察机制与法律规范三个方面。一是权力结构,皇权作为一切权力的顶点,对监察权有着最为根本的制约作用;中央六部对监察权的制约体现在其日常职能中,地方督抚的行政权则挤压着监察权的空间。这种严密的权力结...

清代“巡察”式地方监察的演变与困境

清初中央为监察地方,曾沿用明代的巡按制度,每年选官至各地巡察。最初并未明确限制巡察官员“权”与“事”的界限,致使“纠劾官吏之权”反启“馈遗逢迎之渐”;监察也总演变成对地方事权的侵扰,“巡察”式地方监察由此落入内、外双重制度性困境中。在数次更易后,清廷于顺治十八年废止了按年轮遣的巡按制度,并逐渐调整为因事临时遣官巡察地方的形式。都察院获取地方实据的渠道被断,因担心风闻不实而被反坐,纠举愈少,对地方的监察也渐趋乏力。最终清廷对地方“关键少数”督抚的制约,转而倚赖六部以及康雍时期得到扩展的密折制,但六部是靠文书以上制下,难得其实;而密折制难防地方沆瀣一气。清廷尝试的数条权力系统内部自我监察之路,均未走出困境。

清代监察权配置及运行制度探讨

清代监察权是皇权的延伸,监察官作为实现君主独裁的工具,具有网罗政治信息、控制监督政务和官吏的作用。基于此,清代以立法规范和调整监察权配置,明确监察主体及其职掌,加强监察队伍建设,严格监察权的运行规则,籍此更好地发挥监察系统的职能。具体如下:严格监察官员的铨选、考核与奖惩制度借以提高执掌监察活动主体的素质,保证监察实效;设定监察权限、规范监察纪律,约束监察官的行为,防止监察官滥用监察权;同时,为激励监察官积极履职、促进监察权的良好运行,对监察官实行“秩卑权重”政策,赋予监察官以言事特权,如风闻言事、密折奏事等,设置多元监察方法,扩充监察范围,减少监察官行使职权时的瞻徇顾忌,从而有效打击官员不法。有清一代,监察权在整肃吏治、弹劾不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毕竟,帝制政治的大环境决定了监察权的极强皇权依附性,监察权行使的外在环境恶劣,加以监察体制的内在矛盾,清代监察机制最终仍归于失灵。

都察院掌院都御史与晚明党争

都察院掌院都御史司风宪要职,其身份角色、职能行使与晚明党争有着密切联系。随着晚明不同时期党局的变迁,掌院都御史的仕途进退、地缘性及其在党争中的角色都发生重大变化。首先,党争及朝局变动对掌院都御史的上任和政治境遇产生深刻影响。其次,地缘性方面,从万历年间陕西与浙江势力的对立消长,到天启年间东林与阉党之争地域性的淡化,再到崇祯年间内阁辅臣为争夺阁权以地缘关系为纽带对掌院都御史进行拉拢,长期党争造成蔓延三朝的地域势力分立。最后,在党争角色方面,都御史从被迫卷入者、调和者演变为发起者、攻击者,再变为阿附权臣者,其在党争中的“门户性”与工具性逐渐加强。随着党争规模的扩大,掌院都御史的党派化和私人化倾向明显增强,其职掌也被异化,从皇帝耳目成为党争工具。

清代审计制度研究

我国的审计制度最早出现的时间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整个封建社会,审计制度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形式发挥着重要作用。清朝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各项封建政治制度都发展到巅峰,其中也包括审计制度,尤其是清末新政时期,从西方传入的先进思想制度也为我国审计制度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故而清朝的审计制度,一方面是古代审计制度的集大成者,一方面又是现代审计制度的开端。 新政实施之前的清代审计由都察院、六科十五道、御史处以及六部之中的工部、户部分别执掌,同时赋予地方大员部分审计权,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审监合一、执审合一的体制。立法上,该时期较有特色的是防范官吏贪污受贿的法规和明确分赔条例与查核工程的法规。上述的审计职权分配和法律法规体现出清朝前期审计监审合一、专项审计和巡回审计的特色。清末,清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开始实施新政,在此期间清政府对审计制度也有了新的构想,即成立独立的审计院,但直至清政府垮台,这一设想也未能实现,但这个构想体现出的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审计人员的专业化、审计法制的近代化却为我国审计近代化奠定了基础。纵观整个清代的审计制度,它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政治体制的局限以及社会因素对审计制度的制约...

明代地方总督研究

地方总督是督抚的核心构成,是明代官僚群体中非常重要的存在。从正统六年至崇祯十七年,明朝共出现256位地方总督,其中不乏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贤臣能臣。以地方总督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出身背景、仕宦履历、迁转晋升以及与明代政治势力的关系,能够审视明代政治的发展历程。 明朝为了弥补地方行政制度的不足而创设总督。地方总督的设置大致经过萌芽形成、发展定型、混乱设置等三个阶段。其总领一方,职责表现出明显的军事色彩。明朝主要通过会推与特简两种方式选任地方总督,同时运用显著的考核和奖惩方式加以管理。地方总督的职责、选任、管理表现出它在明代官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来源地和入仕出身是官员重要的身份标识。明朝地方总督来源广泛,除广西外,各省籍贯均有。在南北方省籍人数几乎均等的情况下,北地区在来源地地位上要高于南方。随着政治军事形势的变化,地方总督来源地重心也发生时段变化。另外,地方总督几乎全部是进士出身,但其甲第不高,属于进士中的普通群体。出身与甲第决定了地方总督任职者会有较好的仕途发展,但同时也意味着他们难以进入真正的权力核心。 地方总督的仕履反映出其在任职前的迁转变化。由于进士出身的原因,地方总督的初授官职...

明代南京贵州道研究

明初,朱元璋在中央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并称“三大府”,总掌天下之政务。洪武十三年罢御史台,至十五年方更置都察院。明太宗常年居留北京,于北京设行在都察院。永乐十八年迁都北京后,在原都察院前置南京二字,以行在都察院都察院。后经明仁、宣宗两朝的变动,正统六年正式定都北京,位于南京的原都察院则称南京都察院。贵州道于永乐十八年始设,分管贵州布政使司,同时带管在京吏部、太仆寺等衙门,内官监、印绶监二监,大宁都指挥使司和万全都指挥使司二司,此外还有在京及直隶部分府州、卫所、盐运司衙门,然南京贵州道则无主管和带管的衙门、卫所等。 明代南、北两京贵州道虽同为一道御史,但在出身、入途、出途等方面却互有异同。从出身情况看,南京贵州道御史出身进士的比例低于北京,且庶吉士散馆者不授南道御史。从御史资历和选授方式看,南、北两京贵州道御史情况基本相同:选授御史都需要任职经验,通晓刑名和章奏后方可考授,而且两京贵州道御史皆是由知县升授的比重最大。从出途方式看,北京贵州道御史的升途明显多于南京贵州道御史,升迁官秩也远超南京贵州道,但南京贵州道御史的降黜风险低于北京贵州道御史。 十三道设立之初,各道职权相近,地位...

从“一体约问”到“有司并问”——明代军民相干词讼的审判机制及其演变

明代约问制度为军民分治背景下的军民相干词讼由各自主管衙门相约会审的司法制度。因其难以应对空间阻隔、本位主义和武尊文卑等因素带来的故违淹滞、贻害民生等问题,成化、弘治之际,在地方官员的积极推动下,明朝政府开始改革约问制度,先后通过调整礼仪、升县为州和就近约问等措施,最终实现约问到并问、委托并问的转变。此后,地方衙门逐渐掌握军民相干词讼的审理权,较为彻底地革除了约问制度原有的弊端。并问制流行之后,约问制并没有消亡。

从分设到兼管:明代都察院十三道的运作体制及其演变

在明初国家政治体制变革的过程中,都察院通过按省分道的方式,加强了对地方监察机构的统属关系。十三道与地方布政司一一对应,垂直管辖所属地方刑名等事务,并带管在京及直隶府州等衙门。都察院十三道在复核地方案件以及直接审理在京案件的一般运作中,皆按照告人之名籍分道处置,而在参与重大案件会审时则另有专司负责。随着都察院审理案件的减少以及御史差职的渐重,御史一人兼管数道成为普遍现象。万历时期,朝廷规定以河南等六位掌道兼管十三道,将兼管现象彻底制度化。十三道从分设到兼管的制度演变,体现出“道”这一机构逐渐从地方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转变为朝政决策的协助者。

万历《明会典》“都察院”部分两个版本的考察

《明会典》是明代官修记载典章制度的史书,几经修订,最终于万历年间定稿。现在人们使用的一般是万历年间的修订本,常见的有中华书局的本子和《续修四库全书》的本子。通过对这两个本子卷209至卷211“都察院”部分的逐条比勘,结果发现:中华本与续修本共出现63处错讹,其中中华本表述错误的有13处,续修本表述错误的有50处。故认为:万历《明会典》卷209至卷211“都察院”部分,中华本的文献质量、史料价值优于续修本。

明代南京贯城研究

明太祖朱元璋效仿天象,将中央司法机构集中置于南京太平门外,并以城墙环绕,形成独具特色的“贯城”。明代南京贯城作为天人感应思想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是中国古代城市史上较为独特的一例,具有特殊意义,并对后世北京中央司法机构官署营建选址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南京三法司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其官署布局、建筑形制等,也反映了明代中央政府机构的建筑特点,是明代中央官署布局形制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考古材料与传世图像、文献资料,探讨南京贯城的设立思想、基本布局与设置过程,揭示明代南京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的官署形制与建筑布局,以期填补明代南京中央官署形制研究等空白。

明代都察院稀见文献《台仪辑略》

《台仪辑略》一书,明代以降公私书目多不见著录,仅明末清初常熟钱曾《虞山钱遵王藏书目录汇编》、昆山徐乾学《传是楼书目》曾著录此书。钱氏云“《台仪辑略》一卷,述国朝台”,作者阙如;徐氏则云“《台仪辑略》,明许弘纲,一本”。皆语焉不详。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库藏《台仪辑略》一部,著录信息云:“《台仪辑略》一卷,(明)许弘纲订正,明万历四十年刻本。”这部《台仪辑略》不分卷,1叶2面,四周单边栏。叙文,1面竖5行,手写印刻行书,满行11字。叙下落款,钤盖三方印玺,自上而下,依次是“许弘纲印”“庚辰进士”和“大中丞印”。目录与正文,每面长12cm×11cm,竖10行,行16字为主,满行18字,雕版,仿宋楷体大字,说明文字采用小字双行夹注格式。版心,黑色上鱼口,下鱼口以一条满行细横线表示。上鱼口与上边栏之间,刻书名“台仪辑略”,顶格;版心中间近下鱼口约3字处,标叶数,共23叶。《台仪辑略》以都察院职官为本位,先己后他,由内而外,记载都察院日常运行、院官到任、相见及各衙门职官与都察院职官往还仪节等,可补《明史》《大明会典》《宪纲事类》记载之阙。鉴于此书极为稀见,兹整理辑录,以供研究。

清末立宪运动中的两院制问题

国会两院制在20世纪初以前的宪法实践中居于主流地位,具体可分为贵族式、联邦式及民选式三种类型。其主要功能在于代表社会中的特殊团体,促进议事审慎,限制民选议院专断。清末各政治势力均偏好两院制。清末未成立的正式议会确定将采用两院制,而预备立宪阶段成立的资政院在经过官制改革、都察院改下议院等阶段后,最终被界定为准贵族式两院制。资政院的议员构成既有模仿日本之处,亦体现了清末中国独特的民族问题。最终,由于落实两院制不彻底,资政院未能发挥两院制功能,清王朝灭亡前后将未来的正式议会改为民选式两院制。

清代都察院监察的常规与非常规:弹劾制度的程序、实践与权力关系

清代都察院弹劾制度,历经清初的改革,在实践中形成了提出、调查、议处的程序。皇帝、监察官和其他官员在此程序之中,暗自角力,以达成各自的政治目标。乾隆四十七年震动朝野的国泰、于易简贪污勒派案代表着高度政治化的一类案件。此案鲜活展现了在弹劾程序的三个环节当中,皇帝、监察官和其他相关官员的行动、策略,以及复杂的权力关系,共同塑造了都察院弹劾制度的实践面貌。实践中清代都察院的弹劾案可以被分为常规和非常规两种类型:常规案件中监察官指控的罪名较轻,议处官员依例行事,监察机制起到例行纠错的作用;而在非常规案件当中,政治因素和皇帝的个人意志决定案件的走向,监察机制展示威慑的功能。实践中两种类型案件的共存,正是清代皇帝的专制权力和官僚的“隐权力”之间处于紧张的平衡关系的体现。拥有至高无上专制权力的皇帝,无力亲自干预所有案件,只能“抓大放小”,主导小部分非常规案件的查办。而在大部分常规的案件当中,监察官和相关部门的官员作为职业官僚,依仗于专业信息、既定规范和程序,通过“隐权力”使得弹劾案件达到预定结果。

王恕年谱(下)

<正>1478年 六十三岁。成化十四年戊戌三月初八,以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升南京兵部尚书,仍如前参赞机务。王恕大兄73岁,送别王恕于党家桥。夏四月十一日,上奏关过内府铜钱给赏日本国正宾并物价铜钱一千六百五万六千三百九十文,由天财、库惠两库照数关出。冬十月,奉命会同南京五军都督府掌府事成国公等考选旗手等五十卫所军政官,与选指挥、千百户、镇抚二千余员。上《参奏南京经纪私与番使织造违禁纻丝奏状》,揭露暹罗国、安南国等国国王借进贡名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体系研究——以明朝为例

监察制度是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追溯其起源,最早形成于先秦时代。自明朝以来,监察制度由之前的单行化趋向系统化,继承了唐宋代以来神学制度的精华。可以说,明代监察制度开启了监察法律思想的新篇章。本文从史料中记载的明代监察制度设计和定位入手,着重分析了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意义、体系特点和社会弊端,为探究明朝监察制度体系提供参考。

迁安徐流口长城出土万历十二年阅视题名同建碑考证

长城,凝结了古人无可比拟的聪明智慧,是中国古代乃至世界最伟大的防御工程之一,乃华夏文明和中华精神的象征。长城的修建,始于春秋时期的燕国,终于明代。现在我们所说的万里长城大部分是明代修建的,而迁安境内的45公里长城除了一段北齐时期的长城,其他大多属于明长城。长城附属的文物作为研究长城历史的最重要佐证,逐渐被考古发掘出来。其中,石碑是最重要的研究载体,上面的文字以最为客观的角度诉说着当时的历史,可以说是长城历史“活”的讲述者。

明万历时期京察研究

明朝首创京察制度的目的是有效规范京官行为,净化官场风气。明前中期京察制度尚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至明后期,特别是万历时期,由于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京察成为政争的工具。对万历时期京察进行研究,首先需要了解明代京察制度的大致情况:京察制度的建立过程;吏部、都察院掌察官员以及科道官员在京察中的职责,阁臣在制度规定上没有考察官员的权力,但在皇帝有意无意的特许之下常常能够干预京察的过程和结果;对四品以上和五品以下京官不同的考察方式;以及皇帝下发吏部上呈的考察疏后科道官随即开始的拾遗工作。了解明代京察的制度背景,也为后文的论述提供了必要的知识铺垫。万历时期京察无法正常运行,与当时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有关。其一,明神宗对朝政态度的转变。万历中期以来,明神宗长期的消极怠政,对京察影响最大的是不理朝政、奏疏留中、官缺不补。其二,明朝阁部制衡的政治体制。吏部具有铨选和考察官员的职权,当内阁权力扩大,为安插私人,排除异己,便要侵夺吏部用人与考察之权。若吏部服从内阁,则阁部矛盾可暂时缓解,当吏部坚持自身独立的行政职能时,阁部矛盾便会尖锐。其三,明中后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刺激着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社会上掀起一股奢...

晚清进士米毓瑞的廉政密码

<正>米毓瑞,一名晚清光绪年间从忻州走出的进士。他仕宦官场及执教二十多年,秉持初衷,廉洁自律,一心为民,毅勇前行的廉洁品质被后世学子所看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仰慕先贤,淬炼心志,以廉洁自律为生活底线米毓瑞于清咸丰三年(1853年)出生于忻州北关村七贤巷米氏家族,高祖米锡光是太学生,曾祖米中元敕授武信郎,祖父米德昌、父亲米天爵以务农经商为主,虽经苦读,未能考中。

明宣德时期法制状况研究(1425-1435)

明初社会经过三代统治者的恢复和发展,到仁、宣两朝已逐渐恢复繁荣。仁宣两朝被后人称为“仁宣盛世”,但明仁宗在位时间不足一年,因此“仁宣盛世”很大程度上是指宣宗统治之世。一个社会的治理离不开各项制度的支撑,其中法律制度的支撑又尤为重要。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应当如何在已有的框架下因时制宜,以立法手段改善社会现实,又应当如何利用手中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权力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理想中的良法善治,这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作为一个“守成”时期,宣德朝的法制自有其特色,在继承的同时也做到了创新,充分发挥了法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了社会的向上发展。研究宣德时期的法制状况,厘清皇权、法制和社会三者的相互作用,对研究明代法制的发展和变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研究即基于上述目的展开。正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立足于明宣德时期社会、法律及其与皇权关系的分析,着重探析宣宗在位十年的立法、司法状况,并尽量予以客观评价。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明宣宗的继位和他所继承的法律遗产。宣宗从小被作为皇位继承人培养,继位之时面临的政局也相对稳定,这为他进一步进行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条件。宣宗的继位过程较为顺利,但其中也不乏宗室成员的阻碍,这对...

明朝都察院的监察职能研究

都察院是明朝的中央监察机构,是整个监察体系中最重要的机构。明朝之前历代皇帝为了应对错综复杂的朝局从而巩固皇权,也设立了行使监察权的机构,从秦王朝时期设立御史府直至元朝台谏合一后御史台地位显著提高,监察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到了明朝时期,监察制度趋于完善,明太祖朱元璋意识到官吏贪腐的巨大弊端,在建立明朝之前就预先设立了御史台行使监察权,后来御史台演变为都察院。在后期逐渐的调整中,都察院的机构设置确定为都御史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他们组成了御史监察系统,集行政监察、司法监察、军功监察、经济监察等职能于一身,职责是作为天子的耳目纠劾百官,肃正朝纲。御史监察的范围几乎涵盖了朝堂上下的方方面面,且有十三道监察御史能够连接中央与地方,确保地方官吏也在监督范畴之内。从监察实施的方式上来讲,御史行权既能通过审核文书来监察,也可以进行实地考察,既可明察也可暗访,既有定期监察也有不定期监察,方式多样,目的是保障监察结果的真实性。而且都察院御史拥有独立的监察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的牵制,直属于皇帝,弹劾官员也不论对方阶品,可直言纠劾。由于御史的权力较大,因此对其管理也十分严格,只有拥有德行、学识并且比较老成的官员方...

清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与弊病

<正>在中国历史上,清朝是一个在官员贪腐和反贪惩贪两个方面都非常突出的王朝。一方面,我们经常听到像“和珅跌倒,嘉庆吃饱”这样反映清朝官员贪腐严重谚语;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清朝皇帝们在惩治贪腐时也常常痛下杀手。上至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下至各省督抚、将军、州县官员,一旦涉及贪腐,往往是人死家没,下场凄惨。1858年,在当年的乡试中任顺天府主考官的文渊阁大学士、一品大员柏葰,因涉科场作弊,

论清代三法司“两议”机制

清代三法司“两议”机制是应对中央司法审判工作的复杂性而产生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制衡中央司法权、预防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正。然而,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两议”泛滥、法司对立等问题,扰乱司法程序、影响司法效率。在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该机制成功的经验与产生的问题,都值得今人借鉴与思考。

大明廉吏田蕙

<正>元代张养浩有句为官名言:“为政者不难于始,而难于克终也。”诚实做人、清白做官、善始善终,既是一种境界,更是一种从政智慧。田蕙,字应芳,号绎斋,山西应州人,明万历二年甲戌进士,历任陕西蒲城县令,擢升户部四川司主事,通政使司左右参议,通政使。履职间,以清廉自守,多行善政,赢得民众的信赖。从明神宗皇帝四次封赠圣旨中可以看出对他的评价:仁慈正直,高雅廉洁,办事谨慎,逻辑严密,是伟器宏才。他为官27年,奉献了自己毕生的精力,堪称楷模。

从“杂课”到“正项”:明代芦政演变小考

明代芦政的演变经历了明初至弘治年间的草创、嘉靖间的进一步改革以及万历以后制度的完善及其异化等三个阶段。芦洲刚开始不为人所重,大多为勋旧占垦、势豪侵占,所谓芦课亦仅被视为杂课之一种。此后随着其面积的扩大及国家财政的紧缩,它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从专门机构的设立到嘉靖间向一般民众开放占垦,经历了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同时朝廷也完善了诸如洲地清丈、芦课征比等方面的则例办法,目的则都是为了更有利于国家赋税的征收,《芦政条例》的成书象征着明代国家层面洲政征管体系的成型。在这一过程中,芦政、芦课也越来越成为国家正项,其管理方式亦向陆上常田税课制度演化。与此同时,"洲头""洲保"等上下其手,聚敛需索等弊端亦接踵而来,成为此后长期困扰洲地社会的"痼疾"。

论明代监察系统的构建与运行

作为古代监察机制的调整与强化时期,明朝尤为注重官吏队伍的整治,这不仅与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相关,也与明太祖朱元璋的个人经历有关。自建朝以来,明代建立起自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中央、地方监察机构和"两厂一卫"互相牵制,十分严密。与此同时,通过《宪纲条例》和《大明律》等专门的监察法规和惩治法规对官员的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也为其违反法令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置意见。监察机构的层叠交织,监察立法的细化,使得明朝的监察体制更加严密,"风纪为之一清"。但是由于监察理念上的偏差以及对监察官的监督不到位,在后期出现了监察机构职能重叠、监察法规处刑过重、权利限制逐渐失控等问题。总体来看,明朝的监察系统未能实现应有的监察效果。

明成弘时期(1465-1505)走私活动与沿海豪势及权贵——兼论15世纪下半叶东亚海洋贸易体系

明初自实行"海禁"政策后,海上走私活动一直零星存在,但到成化、弘治时期(1465-1505)东南沿海的走私活动则开始活跃。与以前主要为沿海卫所军卒不同,这时期形成了由普通商民、海防军官、沿海豪势、册封使节、权贵人物等多种势力参预走私贸易的复杂局面。虽然明政府通过增补新的条例打击走私,普通商民的走私活动被有所扼制,但闽粤沿海豪势和权贵势力的走私活动却在抬头,并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与权贵利用出使占城机会前往满剌加贸易不同,闽粤走私商人则多与来广东朝贡的番商交易,由此形成内商走私贸易与外商朝贡贸易相互依存的局面。而成弘时期闽粤商民的走私贸易,也重塑了中国在东亚海洋贸易体系中的角色。

王阳明平定宸濠之乱

<正>正德十四年(1519年),宁王朱宸濠起兵叛乱。此次叛乱非为害一方的匪乱可比,朱宸濠有皇室血统、有理由、有实力,完全存在颠覆朝廷的可能。王阳明在江西群官无首、责不在己、兵力无多、邻省观望的情况下,毅然决然挑起平叛重任,与宁王展开攻心战,灵活运用兵法,仅用月余便将其打得一败涂地。但他发现,真正的挑战还在后面!此次平乱奠定了王阳明军事家地位,种种考验更激发他提出"致良知"主张,完成了心学思想体系的建构。

明代没有品级的“镇守”职衔

<正>受影视剧影响,大众眼里把明代镇守宦官当作位高权重的角色。比如,研究宦官制度的专著《明代宦官》一书中就提及“(宦官)马靖的职衔是镇守,在明朝军事体制里一般位列正一品。”其实不然,明代的“镇守”职衔并非纯军事职衔,更不存在固定品级。明代相当部分职务,其职权无关品级。

清承明制与清初三法司审判权格局的变迁

学界认为清朝刑部"部权特重"的三法司权力格局是顺治之后形成的现象。本文证明"部权特重"在顺治时期就已经形成。在明朝三法司中,"部权特重"的现象就已出现。清朝在学习明制过程中,进一步加重了刑部权力。顺治元年到三年,刑部垄断了京师现审案件的审判和直省重罪案件的复核,其审判权达到巅峰,而且此后刑部对非死罪案件的审判权没有发生太大变化。自顺治四年起,三法司开始核拟直省死罪案件。顺治十二年,三法司核拟京师和直省死罪案件的程序基本确定。至此,在审判权上,清朝三法司中刑部"部权特重"的格局基本定型。三法司审判权的变化表明,清朝统治者在学习明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他们的主体性。

历史上的监察审计

<正>我国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大监"即是当时掌管监督诸侯的官吏。先秦时期,各朝及各诸侯国先后设置了御史、谏官等官吏,出现了监察制度的雏形。秦朝初创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中央设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地方则"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御史)"。监御史,专门负责监察地方各项政务,各级掌管赋税的官吏是监察的重点。

清代国家治理中的廉政建设探研——以边疆地区反腐倡廉为例

贪腐问题历来是影响极为恶劣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有清一代的廉政法制建设超越了前代。到了清朝末期,国力衰微、内忧外患,清政府在廉政建设中未取得新进展,并随着辛亥革命而止步,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清代在廉政法制建设中曾推出多项重要举措,编制监察法典、实行回避制度、推广"养廉银"制度;设置都察院、划分十五道监察机构,并加重对贪腐人员的惩治,以澄清吏治、廓清政治风气。考察清代国家治理中的廉政建设举措,特别是在边疆民族治理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总结其利弊得失,对于反思当代法制和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吴琠:廉公贤能“吴阁老”

<正>在山西晋东南地区,有一句流传了三百多年的民谣:"沁县三件宝鸡蛋、瓜子、吴阁老。"民谣里说到的"吴阁老"名叫吴琠(1637~1705年),字伯美,号铜川,山西沁州(今沁县)徐村人,生于明末,他的祖父和父亲都是当地小有名气的知识分子。吴琠从小聪明好学,10岁能写诗,15岁应童子试,23岁考中进士。他凭着自己的宽厚、清廉和敏达,从河南确山知县开始,一步一步地升为内阁大学士,官居一品,位极人臣,成为康熙王朝的股肱之臣。

分析取舍口碑史料,涵养史料实证素养——以《戊戌变法》一课为例

<正>"史料实证"素养是"对获取的史料进行辨析,并运用可信的史料努力重现历史真实的态度与方法"[1]。要求学生做到:"了解史料的多种类型,掌握搜集史料的途径与方法;能够通过对史料的辨析和对史料作者意图的认知,判断史料的真伪与价值,并在此过程中增强实证意识。"[2]口碑史料是"参与或耳闻目睹历史事件过程者的口述的传闻"[3]:以回忆录为主体部分,还包括口传史料、录音史料、访问记史料等。运用史学方法,辨析口碑史料价值并加以分析取舍,

明代都察院的職權

<正>都察院在明代歷史上是舉足輕重的中央機關,職責重大、地位突出,與刑部、大理寺合稱爲"三法司"。在明代,皇帝極爲重視都察院的結構設置和制度設計,因此都察院在維護明王朝統治、監察百官、選拔考核官吏等方面都作出了極大的貢獻,但是在具體職能方面,都察院不僅僅是作爲最高中央監察機關存在的,還有其他職能,涉及教育、監禮、參與司法等。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中国的监察制度在随着封建社会诞生而出现,迄今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明朝是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备的时期。其中,巡按御史制度作为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统治者加强对地方统治,进而巩固皇权的产物。该制度贯穿于大明王朝近三百年的历史,对当时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地方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详尽深入地研究明朝的巡按御史制度,不但能丰富当前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的研究成果,还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存在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以现存的明朝基础史料和为依据,以学者们对该制度的研究成果为参考,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的论述除去绪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明朝巡按御史制度的演进过程。明朝统治者在吸收前朝尤其是唐宋时期地方巡视监察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了独具明朝特色的巡按御史制度。洪武二年明太祖初派御史巡察地方,至永乐时该制度成为定制,弘治时该制度已相当完备。但到了明朝后期,巡按御史的权力逐渐膨胀,到了嘉靖之后,他们甚至成为了为地方的行政首长,该制度及其背后的监察体系也走向灭亡。第二部分是明朝巡按御史制度的具体内容,笔者主要从御史的设置、御史选派与罢免、出巡监察内容、工作要求和对巡按御史的考核五个方面对...

明代监察职官体制研究

明代的监察职官体制是对明代廉政建设监督的制度。本文基于明代特殊的政治环境,通过对明代监察职官体制内容的梳理,结合当时适用监察职官体制的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逻辑体系,力求还原相对真实的监察史,从而理清明代监察职官体制的基本情况,以期对中国监察法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文通过对明代典型监察案例的剖析,揭示明代监察职官体制的具体内容。其具体内容包括行使监察权的组织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监察职官体制的范围与特征、监察职官体制的当代启示。行使监察权的组织机构既包括中央监察机构又包括地方监察机构。中央监察机构主要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地方监察机构主要是按察使司、巡按御史、督抚。监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监察百官,整饬官吏。从大的方面来说,明代监察职官的监察范围主要分为司法监察与行政监察,从小的方面来说,主要分为经济监察、政务监察、教育监察。各个监察机构职官各司其职,保证监察职官体制的运行。监察职官体制的特征是监察职官体制在运行方面不同于古代各个朝代的特点,包括各监察组织机构运行的独立性、监察人员选任的严格性、监察法规的完备性等。明代的监察职官体制保证了明代平稳存续两百多年,其有一定的优点。当代在逐步发展完善监察...

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

明初重构中央权力体制的过程中,三大府之一的御史台被重新改造。御史台中侍御史的地位及作用逐渐降低最终被废置,而察院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明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太祖在察院的基础上,将其更置为都察院,体现了明代御史以察为职的特色。明代为适应后中书省时代对地方政治的控制以及处置地方司法案件的需要,将都察院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各按省分治刑名、监察等事务。河南道是都察院十三道之首道,主管监察河南布政司范围内的布、按、都司、王府等衙门。同时,河南道还带管监察在京外朝之礼部、都察院、翰林院、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等衙门,内府之司礼、尚膳、尚宝、直殿等监局,以及在京及直隶部分卫所、府州及盐运司等衙门。明代御史监察百官,为皇帝耳目之司,其选任最为严苛。从河南道御史的履历中可以看出,明代御史选任对于选人的出身、年资、年龄、才学等方面皆有特殊的要求。而河南道掌道御史的选任则更为严格。明中后期都察院为稳定发挥河南道的职能,逐渐将河南道掌道一职差职化。这使得由他道御史改任河南道御史的情况逐渐增多,各道御史之间的流动性大为增加。明代各道御史任官中遵循亲族回避、籍贯回避、管差回避等回避原则,以保障监察职能的发挥。此外,...

功能对等理论在历史类学术论文日译汉中的应用——以《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研究》为例

历史研究是中日两国人文领域学术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史的研究中,日本学者是为数不多的、能够在史料占有与资料解读方面与中国本土学者进行较高水平交流的集体。翻译、介绍日本学者的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能够为中国本土学者的研究锦上添花,助力“中国学”研究的完善与发展。奈达将翻译定义为“从语义到语体在译语中用最贴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源语信息”,其中的“对等”要求译者通过调整译文词汇、句法结构、篇章和文体等要素,实现目的语与读者产生与源语读者相近的反应。这与翻译历史类学术论文的要求异曲同工。本文以早稻田大学东洋史学者小川尚的《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研究》序言与前三章的日译汉实践为例,聚焦词汇与长句的翻译,探讨功能对等理论对日本历史类学术论文汉译的指导作用。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翻译实践的背景、意义,以及文本内容与主要特征,强调文本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词汇、句子与行文风格三点上。第二章介绍了功能对等理论与论文翻译的相关先行研究,指出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对论文翻译,尤其是历史类学术论文独特的指导性作用。第三章与第四章,笔者分别围绕着“词汇的翻译”与“长句及句群的翻译”这两个关键特征,在功能对等理论的指导下,结...

论清朝对监察权的监督

清朝作为我国古代最后一个封建统治王朝,其监察制度集历代之大成,是谈及我国古代监察史不容忽视的浓重一笔。清朝统治者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形成历代以来最完备的监察制度和监察法律规范,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维护封建专制体制的监察网络。清朝统治者也非常重视监察制度下对监察权的监督。清朝皇帝让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赋予其极高的权力,但在制度设计上有意识地进行职权交叉,防止监察权力过大而滋生腐败,十分重视对监察权的监管。本文主要对顺治朝至乾隆朝的监察制度进行爬疏,研究这段时期清朝对监察权采取的监督措施,为当代我国监察制度的构建提供经验借鉴。全文共有六个部分,由绪论、四个专章、结语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陈说本文的选题目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分析清朝建立监察权监督机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探究清朝皇帝对监察权进行监督和制约采取的措施;第四部分主要剖析清朝监察系统内部监察机构之间,监察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第五部分主要陈说了其他机关对清朝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的监督。第六部分结语,是关于清代对监察权实施监督和限制的整体情况概括总结。

明代水军选练制度研究

明代是中国古代水军选练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时代,在严峻的江、海防形势刺激下,明代水军选练标准由宽变严,选练内容由泛改专,选练理念由习惯到自觉。水军选练制度至明代已发展相当完善,其制度化的选练准则在西方近代海军选练标准建立之前,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准。明代水军选练领导体制由三部分组成:都督府和兵部负责全国水军的选练;江防水军选练由南京内外守备和操江都御史共同负责;海防水军选练领导体制按照其演变可分为三个阶段:明初,以都司、卫、所负责海防水军选练。正统以降,增设备倭都司以加强海防水军选练工作。嘉靖中期以后,开始以督抚、总兵、参将、巡海副使等文武官员全方位来加强海防水军选练工作。明代水军兵将选任按照其发展演变可分为三个阶段。明立国之初,水兵选拔方式较为粗放,以籍民为兵的方式补充水军,选兵虽多但精良不够。永乐以降,海疆较为安宁,水军将士则以卫所世袭为主。嘉靖中期以后,世袭水兵战力衰弱,不足以应对倭乱。明廷开始把募兵作为补充水军的重要方式,注重精选而不求多。选拔之时,注重时效,层层结保,将官也多从基层选取熟海战、知海事者担任,并长期任职。明代水军训练按照其发展演变可分为两个阶段。嘉靖中期以前,水军依托...

明代“任都堂”任汉宦迹考略——续补《明代温江名宦“任都堂”任汉生平考》

任汉,四川温江明代进士,历任御史、江西巡抚、南京大理寺卿,是有明一代任职最高的温江人。笔者在《明代温江名宦"任都堂"任汉生平考》一文中简要梳理了任汉的生平轨迹,特别是为官任职经历。本文作为该文的续篇,主要是根据新掌握的材料,对任汉为官宦途中可供研究的几项具体事迹进行梳理和考证,以期丰富任汉这一历史人物的形象。

清朝监察制度探析

<正>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中不断取得新成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为重要标志,为扎紧制度的笼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国无法不治,权力作为一把双刃剑,加强监察立法工作对实现以制度制约权力、引导权力有序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实践,但凡在监察立法和监察制度建设过程中有所作为和成就的时期,大都秩序稳定、国运昌盛。其中,清朝在继承和完善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方面具有代表性,值得思考。

《钦定台规》的例文类型及其反映的法规编纂技术

《钦定台规》是清代部院则例之一,用以规范都察院的职权行使。《钦定台规》始编于乾隆朝,又历经嘉庆、道光、光绪三朝续编后,最终形成了八门、三十六目、四十二卷,总计例文达2488条的庞大法律文本。清代的则例条文可以分两种:“现行事例”与“例案”。这一分类方式见于《钦定科场条例》,划分的标准是例文的文书形式。例文启头文字是表述制定时间与形式的为“例案”,例文启头文字直接表述内容的为“现行事例”。“现行事例”与现在的法条类似,而“例案”的史料色彩更浓厚。“例案”的制定形式可分为两个大类,一是由皇帝主动发布的“谕”,二是皇帝对臣下奏报事务的批示,即“旨”,在例文中多表现为各类的“准”。《钦定台规》的例文在文书形式上也可以分为“现行事例”与“例案”。例案型例文占到了《钦定台规》例文的绝大多数,其中数量最多的是上谕类例案。上谕类例案可能是制定法条的,也可能只是阐明一定的价值观念而不具备法律规范性,也可能是对某事务的裁决、批示;除此之外的题准、奏准类与议准、复准类例案大多是制定法条的。根据例案型例文记载的内容,可以反映出清代例文的三种制定程序:皇帝直接颁布,臣子提出立法草案皇帝批准生效,以及皇帝将例文制定...

《明故荆南尚书张公二夫人丁氏墓志铭》考释

<正>《明故荆南尚书张公二夫人丁氏墓志铭》介绍了明代南京兵部尚书张纯二夫人丁玉贞的基本情况,丁氏是南京锦衣卫户侯丁辅之长女。墓志铭记录了丁氏婚姻和生平基本情况,反映了明正德年间(1506—1521)的社会政治状况及明代官宦家族女性成员的言行细节。

明代的司法监察官约束机制及其当代启示

明代的司法监察制度发展到了历史高峰。为了确保司法监察机构能有效运作,首先,建立权力制衡机制,使都察院、六科等司法监察机构及其官员相互制衡;其次,制定系统而严密的规章以规范监察官的行为,防止其履职不力、徇私枉法;再次,实行"重典治吏",对于德行有亏、渎职失职的监察官予以严厉惩罚。这些措施对于确保司法监察官依法履职,保障司法监察活动的有序进行具有积极意义。明代构建的司法监察官约束机制是古代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经验,对于当下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

清末民国时期中国行政诉讼法制论

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是一国行政法(治)产生的标志。晚清编订的《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审判制度法律案,该草案拟仿效当时之德日奥法制,设立行政裁判院。草案编修中围绕旧制度存废和新制度创设所引发的观念碰撞、价值交锋、思想启蒙和体制更张,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时期设置平政院和行政法院之时,深刻影响了民国时期行政法制的体制建构。作为我国历史上设置的首个现代行政审判机关,北洋政府平政院既继受了清末行政裁判院制度构想中的合理因素,又整合了都察院纠弹百官的职能,其所蕴含的法政智慧值得肯定。在战火纷飞的特殊年代,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在制度创设和文化转型上的标杆意义,远远大于其司法实效。

明代六科给事中监察职能研究

六科给事中制度是明代在沿袭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政治环境的变化与需求、配合权力结构调整而创设的颇具特色的监察制度。自秦朝开始的君主专制制度经过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在明代达到了顶峰,而与其相伴发展的监察制度也随之进入到鼎盛时期。明代在继承前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总结和发展,承袭了宋代台谏职能混同的趋势进一步促进了台谏合一,在中央改一台三院为都察院一院,又设兼有台谏双重职能的六科给事中专司监察六部百官。六科给事中的监察权之重远超前代。六科与都察院平级,自成衙门,有独立的监察地位,由皇帝直接领导,拥有包括封驳、言谏、检查、审计和司法等十分广泛的监察职能,明代对六科给事中十分重视,在权力、人员、履职等方面设计并建立了一系列以严格保障监察权正确行使和监察效能正常发挥为目的的措施。在明朝两百多年国祚中,六科给事中在限制皇帝滥权、维持国家行政系统正常运转、维护专制国家法制和监察百官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即便是在逐渐势颓的明中后期,六科依然恪尽职守,在维护统治、缓和阶级矛盾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使得明朝即使风雨飘摇也还能维持一段时间的统治,但是随着不断加深的内忧外患以及社会风气的改变,六科自...

史镜视野下监督制约论

谁来监督监督者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可以通过中华法系中监察权的演变,来看到监督制约"度"的把握,吸取经验,取长补短,优胜劣汰,博采众长,从而因地制宜、因时而变为我国法治建设借鉴宝贵经验。在探讨过程中,需要研究监督与制约的概念界限,从而更好地展开研究。

清中期京城轿夫聚赌之治理

清中期京城轿夫以获利为主要目的猖狂聚赌,形成群体效应,许多轿夫与旗民合伙开场聚赌,成为大型赌场的掌控者。轿夫聚赌对京城社会治安和旗人生计等造成巨大冲击。清廷因之对王公大臣的乘轿礼制进行调整,对京城轿夫管理及聚赌订立新法并制度化,体现了清中期禁赌制度向精细化发展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清廷以常规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方式对轿夫聚赌进行巡查,缉捕审办由步军统领衙门、都察院和刑部分工分步实施。清廷治理京城轿夫聚赌的成效有限,主要系基层吏治腐败、立法缺陷、轿夫狡猾应对等阻力所致。这些阻力严重妨碍了禁赌制度的落实,也折射出清代官方禁赌在制度设计与实际成效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

从陈布统案论清代前期的“部院之争”

清代前期以三法司为主体的中央司法机关,因职权不平衡导致刑部权力过重,大理寺平冤职能缺失,其制衡与监督主要体现在都察院与刑部之间。乾隆中期陈布统案的原始档案呈现了"两议"机制下一个全闭环的司法过程,其中有关部院"两议"的详细记录,展示了清代前期中央司法机关制衡机制的实际运转状况。概言之,"部院之争"在皇帝的统摄协调下并未演变成衙署相抗及朋党之争,而是在多个层面上有效发挥了司法监督的作用,从而最大程度保证了司法活动的详慎公正。

明代京畿道的设置与运作研究

京畿道乃明代御史之差职,设置始于宣宗初年对御史刷卷制度的恢复和整顿。京畿道御史的差派初无定期,亦多有停搁,自成化九年定为三年一差后,该职的派遣逐渐稳定。京畿道专管照刷在京诸司文卷,刷卷流程大致包括点派御史、坐衙刷卷、都察院覆核与照磨官磨勘等环节。京畿道位居御史"大差之首",其选任与迁转皆异于他差。明中期以后,京畿道并未随着地方刷卷的兼差化而裁并,仍然保持着专差的特点。京畿道的设置使得明代刷卷制度及在京衙门的监督体系更为完善,但是其职能受到权贵势力、政治风气、官僚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逐渐失去了"察奸弊、正违错"的作用,而以文书为中心的监察方式在运作过程中往往脱离实际,非但无益于实政,反而影响了御史本职的行使。

明初“随驾监局”机构研究——兼论明初北京官署和行在机构的演变

<正>一、引言众所周知,明代宫廷制作金银器的重要机构是银作局,为明代宦官官署二十四衙门中八局之一。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三十年(1397)秋七月庚戌……置银作局,掌造内府金银器用。"①除此之外,同属二十四衙门中的内官监、御用监也承办内府金银器物的制作。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规定内官监"掌成造婚礼妆奁、冠舄、伞扇、被褥、帐幔、仪仗等项,并内官内使贴黄,一应造作。并宫内器用、首饰、食米、土库、架阁、文书、盐仓、冰窖"②。因此,在已出土的明代帝王后妃及贵胄墓随葬品中,有数量众多的金银用器上镌刻了这些监局的名称。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少量器物的刻款在监局名称前多了"随驾"二字。如首博馆藏的两件宣德款金器,在它们的铭文中出现"随驾银作局"和"随驾御用监"的名称(图一、图二)。

明初官员管理制度浅析

明朝初期,朱元璋为稳定社会、维护统治,改革原有官员管理制度,提升了官员治理能力,为明王朝初期的稳定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本文从官员组织、选拔、监督三个方面分析明朝初期管理体系以及特点。

浅论明代的财政监察及其历史经验

明代,中央集权空前发达,统治者为保证国家财政秩序的正常运行,制定与完善了与财政监察相关的法律,并设置了在中央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主体、在地方以十三道监察御史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财政监察体制,应该说,这对促成明初管理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繁荣,是有着重要作用的。然而,随着明代中后期政治的衰败,财政监察体系的约束力大打折扣,甚至负面影响愈加滋长。本文拟对明代财政监察体系的构成作一探讨,并期可以总结其历史经验以为借鉴。

中国传统御史监察制度的反思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被视为传统政治结构中皇帝最成功的权谋术之一,是伴随皇权的强化不断发展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统治经验,在君臣百战的权力利害冲突中,通过位卑权重的监察官员加以平衡。自秦代监察制度正式建立后,中国历代监察机构多有沿革,但背后一元化的权力结构模式基本相同。从中国传统社会的政制实践和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来看,庞大的监察权力系统未必是实现制度理想的最有效方式。监察制度体系的构建不仅要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性和专门性,更要保证其运行机制的独立性、有效性和稳定性。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经验应引起我们对当代监察制度改革具体路径的思考。

明清时期的监察法制化及其当代启示——以《大明会典》与《钦定台规》为考察文本

监察法制是监察活动规范化的重要依据。明清君主十分重视监察立法,颁布了《大明会典》与《钦定台规》等法典,实现监察宗旨、监察范围与监察职能、监察程序的法制化。明清时期的监察法制化为当前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启示。以法制化构建监察活动的运行机制,不仅是明清监察体制健全完备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国家治理的常态经验。监察立法需要明确限定监察范围与精确定位监察职能,充分发挥监察系统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权力配置中的重要监察作用。

清代监察御史的选任方式与为官履历

清代都察院的监察御史肩负察举官邪的重任,因而监察御史的选拔机制也格外严格。准许考选的官员范围、选取程序和负责的部门均有细致而严密的规定,且皇帝牢牢把握最终决定权。与选拔机制相对应,嘉庆元年至十年的监察御史群体具有出身正途、曾任京官和一定为官资历的普遍特点。监察御史的选拔制度和御史群体的实际特点揭示了清代统治者对都察院监察官的期待:监察官应当人情练达、谙熟官场,出身清白而品行高尚,为官经验有助于发觉蹊跷之处,而较高的道德标准则使得他们不惮于揭发检举。适格的监察官群体对于监察制度的良好运转意义重大。

明代大理寺浅究

明代作为华夏文明的一个朝代,每位历史学家对其褒贬不一。虽然明代沿袭了之前历朝历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传统,但其司法有着自己独特的结构、风格特点以及运行方式。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包括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刑部受理全国重案要案,都察院负责纠察,大理寺则负责审理、驳正。明代的大理寺的职能与前朝不同,并有着自己的特点。本文旨在分析明代的大理寺的设立、运行方式以及评价等方面,分析明代的司法情况及其对今天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借鉴创新意义。

明代六科十三道如何行使监察权

<正>自秦代以降,监察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秦代的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郡县的监御史、县丞与其对应;汉承秦制,但司法、监察逐渐剥离,形成独立的监察系统。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州,派遣刺史,分州督察郡县,把中央的监察视角直接延伸到地方,形成了中央对地方的双重监察。那么,明代的六科十三道如何行使监察权呢?

制度环境对明朝科道审计制度的影响

科道审计制度作为明朝监督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部门制度具有天然的关联性和依赖性。这些制度与皇权、政治利益集团等所构成的制度环境会从不同层面和维度对科道审计制度的变迁和具体实施产生一定影响。本文以明朝制度环境和科道审计制度为研究对象,探究制度环境如何对科道审计制度产生影响。通过对明史的研究发现,在制度变迁和具体实施过程中,明朝科道审计制度受到皇权、政策法规和政治利益集团等多重多层次制度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中皇权主导了科道审计制度的建立并赋予审计人员相应的权力;而政策法规的模糊性和政治利益集团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道审计制度正常运行。

锦衣卫司法职能略论

明代锦衣卫是一个职能广泛的特殊军事机构,它对司法的介入,向为人们所诟病。锦衣卫拥有一定的司法权,目前已基本成为学界共识。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这种司法权究竟是法外之权,是对法司权力的直接侵夺,还是原本就是明代制度设计的一部分?笔者倾向认为是后者。本文试就相关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明代职官考核制度的设计与理念探析

明代职官考核制度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彰显了皇权专制的不断强化,体现了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特点,既有统治者刚柔相济、张弛结合的治理理念,又有制度的规范。以考核程序而言,每一程序设计都在于防弊,使参与考核者不能上下其手;以层层考核而言,既寓意以上督下,又允许下属上控,更有相互制衡。此外,科道官拾遗,充分发挥监察的作用;允许对不公不法的指控进行申辩,也对考核权力实施监督。在考核内容方面,既注重道德,也关注业绩,以期德才兼备。凡此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的理念,旨在澄清吏治,激励官吏,以实现国家有效治理。制度既有设计者的智慧,也有被制度规范者的智慧,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则会出现权力的不对称,影响考核效能的发挥。从具体实施过程来看,既有设计者的一些失误,又有统治者对形势的估计不足,更有被规范者利用制度行私,进而导致制度设计理念与制度实施完全脱节,使考核制度难以发挥效用。

精心选择课程资源 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以“挽救民族危亡的斗争”一课为例

<正>《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中明确提出:历史学科的课程目标是学生通过历史课程的学习,形成历史学科核心素养,得到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持续发展。因此,促进学生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发展,是中学历史教师的重要任务。《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解读》中提道:教师应该加强课程资源的开发及利用。由于历史学科浩如烟海的史料,如众多的研究成果、历史遗迹、博物馆资源、海量的网络资源等,为中学历史教学提供了巨大的课程资源库,这就需要我们在教学中能够依据教学目标,精心选取资源,有效开展教学。

浅析明代北镇抚司与“三法司”之差异

明代的案件审理一般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三法司会审,最后将结果呈报给皇帝裁决;其二是经过锦衣卫北镇抚司审理,直接呈报给皇帝定夺。尽管两者同属于司法机构,但后者作为锦衣卫这一特殊组织的下属机构,与前者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监狱的设置、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案件的处理方式等方面。通过两者之间司法职能的差异对比,也可看出北镇抚司这一直属皇帝的特殊司法机构对于正常司法程序的影响。

明代都察院司法职权探究

明代是一个中央集权高度发达的朝代,明初,朱元璋废除御史台改制为都察院,并赋予了都察院诸多职权,使其成为明朝统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机关。而都察院除了是监察机关外,也是明代重要的司法机关,在明代中央与地方司法体系中都发挥着司法职权。都察院兼有司法与监察双重属性,在中央时可以监督官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一切举动,对其任何违法渎职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弹劾。同时,都察院还广泛参与到了案件审判中,都察院审理的案件种类丰富,不仅有职官案件,也有民人案件,许多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都由都察院审理。由于案件来源的不同,都察院除了一般的初审外,还负有复审、复核职权。在地方上,都察院通过巡按御史参与地方司法,巡按御史在地方上的司法职权更加丰富且强大,其司法监察的范围更大,司法审判的案件更多,同时在地方上还具有一定的执行权。在明代的会审中,都察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央与地方的各类会审中,都察院与巡按御史均有广泛的参与,在会审中发挥司法职权,为肃清冤狱、缓解淹禁现象作出贡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导言以及正文三章。导言对文章的选题意义、都察院司法职权的研究现状与主要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都察院的运行机...

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

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

明代都察院研究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制度完善,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明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央高度集权统治的巅峰时期,其中监察体制继往开来,进行了重大变革,创立了影响中国五百余年的新的监察体制。明太祖朱元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掌管全国监察工作,有力地加强了皇权的统一和巩固了封建统治,在当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政治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要用辨证的眼光看待明代都察院制度,既要借鉴其中的优势与长处来完善我国当前监察机构的改革方案,又要总结其中的历史经验教训,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监察机构。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部分,说明该论文选题的研究价值及意义,并分析了本文的写作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通过对明代都察院进行系统的研究,深刻剖析都察院在当时社会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提出对明代都察院的理性反思与历史借鉴。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明代监察机构的发展历程,由明初御史台逐步更置为都察院的阶段,并介绍了明代都察院的官员设置情况。随后深入分析了明代都察院的两大主要职权,即监察权和司法权。监察权的行使发挥了澄清吏治、整饬纲纪的积极作...

论明朝监察制度及其当代启示

中国监察制度历史悠久,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和确立于秦汉时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充分发展,隋唐时期逐渐成熟,宋元时期进一步强化,明清时期达到顶峰。明朝监察制度吸收历代监察制度的优点并加以发展完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的监察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之前的监察制度相比,明朝监察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监察系统更加严密,监察范围更加广泛;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监察权限有所扩大。正是由于这些独特性,明朝的监察制度不仅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也为明朝澄清吏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明朝监察制度在当时已经很完备,但是到了明朝后期,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政治腐败的影响,其监察制度的缺陷也暴露出来,最后随着明朝的消失而灭亡。尽管明朝监察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巩固明朝君主统治,维护了明朝政治的稳定,其成功之处,对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今监察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党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推进监察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权威、高效的监...

萬曆南京妖案及其影響

明萬曆三十四年,南京發生劉天緒妖案,案發前爲人告發,案件得以迅速平定。次年,南京又出現妖書。對此案件的審判和處理,引發參贊機務南京兵部尚書孫鑛與署刑部事南京都察院都御史丁賓以及言官的争議。案件審結後,言官由於黨派之争繼續攻劾孫鑛,最終導致其去職。

清代监察体制运行的制约与反制约关系——以“照刷文卷”律为例

"照刷文卷"律是清代监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官员定期检查衙门文书,及时发现违法情形并予以惩罚的形式,起到澄清吏治、提高效率的效果。在制度运作过程中,清朝建立庞大、完善但又繁杂的律例体系,实现了"清代化",但是也为监察客体肆意"规避""反制约"提供了依据。清代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以及律例体系的极大发达,并不一定是制度最优化的结果,它可能还是部院衙门、官吏追求私利实施规避行为的法则,是"国家利益"与"衙门利益"甚至"官吏私利"之间博弈的法律形式。

耳目之坏:从御史选用制度的演化看明代政治走向

都察院是明代设立的重要监察机构,为风宪耳目之官,总负正风肃纪之责。明代对其所属监察御史的选用,要求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官吏。除了普遍性的清正廉洁这一操守要求外,还十分看重其"介直""骨鲠"的个性。在任职资格上,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打破了新仕进士不得除授御史之职的规定。明中叶后,监察御史选用"多不得人",管理御史的"宪规""条约"成为空文,御史不断参与到朝廷的政争之中,使明代官僚体系的有效监督、净化能力不断削弱,这是明代政治日趋腐朽,不断走向衰败的重要原因。

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的明代监察制度变迁研究

监察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统治集团内部发挥着纠劾官邪、澄清吏治、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作用。而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经历朝历代不断地发展完善,至明代形成了纵横交错、严密系统的监察网络。但从明中叶以后,监察制度却逐步式微,以致佞臣当权、朝政昏暗、贪污盛行,监察制度渐趋瘫痪。本文研究的问题是在明太祖朱元璋到崇祯帝朱由检长时段的历史时期之内,研究监察制度的变迁。以历史制度主义理论作为研究视角,运用历史分析法、制度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来研究。第一章:集中阐释了基本概念和历史制度主义理论,为以下各章的分析厘清概念,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从明代监察制度的生成脉络着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得以建立的三种影响因素,即历史因素的惯性作用、现实环境的制约和明太祖朱元璋行为偏好的影响。第三章:结合历史制度主义的时间理论,系统阐述了明代监察制度建章立制——逐步深化——日趋弱化——监察瘫痪的历史性变迁过程。第四章:运用制度变迁理论阐释监察制度变迁的动力,把明代监察制度变迁的动力分为内生动力和外生动力,运用制度效能理论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效能。第五章: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历史性变迁的阐释,以古鉴今、以史资政、汲取养分...

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研究

自我国古代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始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以来,这一职位以及由其衍生而来的御史台直至明太祖朱元璋发动农民起义灭元建明之初十余年里一直存续,之后由于明太祖朱元璋进行政治改革废弃御史台,更置都察院,自此,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作为一国中央监察机关登上历史舞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御史台视作为都察院前身。无论是御史台还是都察院,从其本质而言,应属国家监察机关,自然其最基础的权力在于监察。但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御史台除监察外,开始逐渐在审判领域冒出萌芽,隋唐之际更是进一步扩张,这也成为后来都察院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同时兼具审判权的重要历史渊源之一。都察院本质上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其法定三法司之一的身份也不容忽视,这便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政治体系结构中监察与司法交织的局面:都察院既是监察机关同时也是审判机关,监察官因而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审判权。作为明代仅次于刑部的审判机关,都察院对审判权在明代整个司法审判权中占据了一定独特地位。本文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主要从其基本内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以及对明代司法秩序的影响三个方面分别展开。对一项权力展开研究,首先我们应当对...

蓟州燕氏墓志的几点补充

燕氏三代墓志,既有家族的几代兴衰与传承,更记录着当时的历史史实,其中尤以燕忠墓志最具史料价值。本文在前人著述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考证,对燕氏家族世系的梳理特别是江西官场相讦案的官场规则及因果分析和评价,具有现实意义。

明代刑部司法职能研究

明代是中国古代君主集权和政治体制高度发展和成熟的王朝,地方之权集于中央,中央之权集于皇帝。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明代刑部的司法职能也有其自己的历史特色。虽然明朝开国之初主要制度承继唐宋旧制,但是其在实践中自创了一套新的司法制度。在这种新的制度下,明朝刑部的建制不仅大异于唐宋,其职掌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刑部由以往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变成了明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刑部的司法职能在明朝中央司法审判权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可以说是明朝中央审判权的核心之一。从历代刑部沿革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明代刑部是明太祖在结合历代中央司法、行政机构的基础上,创制的不同于前代的重要国家机构。就明代刑部的机构设置而言,明朝刑部始设于洪武元年,洪武六年置总、比、都官、司门四属部,洪武八年以部事繁杂增设四科,洪武十三年仍分四属部。洪武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后四属部演化为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刑名案件,其组织设置朝着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明代和任何历代封建王朝一样,皇帝具有最高司法权,刑部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同时,也是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机构,兼具多重身份,这就使得从不同角度看,刑部职能定位也不同。本文主要从明代中央机构的设置、审级...

明朝前期卫所荒政探研

卫所作为明王朝军事区域,其荒政建设极具探研价值。明朝前期卫所灾害发生趋势呈上升态势,水灾、旱灾、火灾是其主要的灾害种类。救灾首要步骤——急赈在明朝前期卫所地区未能得到较好贯彻。在报灾程序上,明朝前期卫所一般由军事系统或凌驾于军事系统、行政系统之上的抚按官、都察院御史报灾,少数情况下会由地方行政系统府州县代奏其灾。覆勘灾情在明朝前期卫地蝗灾和水灾前有所弱化,体现出明朝前期救灾程序的灵活性。蠲免、改折、赈粮是明朝前期卫所地区主要的救灾活动;修理城垣、迁移卫城是其特色鲜明的救灾措施;严防边备是符合边地环境的备灾方式。

明代监察官制度的运行情况及借鉴意义

明代行使监察职权的主体是科道官,科道官是科官和道官的合称。科官指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和给事中;道官指都察院属官十三道监察御史。给事中和御史虽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但地位相近,职掌相似,故往往并称。明代监察制度不可谓不完备,前期运行也顺畅有力,对明代初期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贡献颇大,但明代监察制度却在中后期全方位衰败崩塌,偏离制度设计初衷,从而导致了明朝加速腐败和灭亡。总结分析明代监察制度崩毁失效的成因,可以为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和设计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全文共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明代监察机构的设置。明代的监察机构主要是都察院和六科,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不论在人员数量还是监察职权上都相比之前有了很大的扩张,体现出明代对监察制度的重视。第二章介绍明代科道官的主要职责。由于台谏合一的关系,御史与给事中实际所履行的职责差别并不大,均有纠劾百官、诤谏君主的权力,但御史还有巡按地方的职责,而封驳科参是给事中的专职。第三章介绍明代科道官履职情况的变化。庞大的科道官群体在明代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科道官的历史形象也随着时间发生了变化,从前期风清气正到中期矫激任情再到后期门户角立,...

明代监察法律制度对当代监察立法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国本土,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较晚的一个时期,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达到顶峰的时期。明王朝的统治者深谙要先治国必先治吏,因此为了巩固统治,建立起了一套细密而又完备的监察制度,是为任何朝代所不能比拟的。2019年10月31,中国十九届四中全会表决通过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此背景下,明代的监察制度无论是从其思想、制度、体系方面都对我国当代监察立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研究综述

近代中国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内容十分丰富,从监督形式上来说涵盖监察监督、议院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从监督层面上来说包涵监督思想、监督实践、监督环境和监督效应等不同层面的内容。近代以来,学界对国家监督制度体系转型问题相当关注,并于晚清民初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和改革开放之后形成了三次学术讨论热潮。学界对都察院、肃政厅和监察院等监察监督制度,对资政院、谘议局、参议院和国民大会等议院监督制度,对行政裁判所、平政院和行政法院等司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分析近代中国监督制度体系之构建,对于提升国家制度反腐能力有着一定的历史借鉴。

不以小眦妨大德

<正>明宪宗天顺八年(1464),李秉任宣府巡抚,加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职。宣府当地有一名边防武官私自役使士卒。这种行为与当今的公器私用类似,是违背朝廷律令和官场准则的。李秉想对该武官进行处置,但边防武官是不受巡抚节制的。明代设有巡按御史,是都察院派往各地巡视的监察御史。他们在职位上虽然比副都御史低,但职权颇重,负责考核吏治、审理大案,地方上知府以下均奉其命,称为"巡按"。当时,一位名叫张鹏的官员正作为巡按

明疑難詞人詞作考二則

本文二則,一則是對五首無名氏詞作的寫作時代、贈送對象進行考定,并對其中第一首詞作的作者進行推定;另一則是對生平資料極有限而且又存在舛誤的詞作者,進行生平履歷和生卒年的考定。

明清监察制度之比较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在中国的监察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明清监察机构一脉相承,都具有范围极广的监察权力,但在具体细节上又有所不同。明清监察体制虽然都汲取了之前朝代的经验与教训,但仍有监察范围不明确、监察职能重合和皇权过盛三大弊端。

陈纲案与明前期对赃官的惩治

成化年间河南南阳府舞阳县的陈纲案,经按察司、巡按御史、都察院、刑部审理,历经四年最后由皇帝定案,为审视明前期对赃官的惩治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明前期的司法,是在洪武祖制的格局中对祖制进行有效调整的过程,其成果在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中得到确定。陈纲案是这一过程的具体展示。陈纲案中,"还职""为民""冠带闲住"等不同发落方式的提出,体现出明前期在惩治赃官时对祖制的坚持与反思、对《大明律》与条例关系的理解与利用以及对司法公正与"为贪墨者之戒"之间不同目标的调和。

无锡谈恺生平考略

<正>无锡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有近千年的历史,谈秦王孙四大家族都曾在小娄巷寓居。2002年小娄巷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列入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小娄巷建筑群被国务院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年夏天,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重新对外开放,修缮过程近十年,可谓好事多磨。今天小娄巷名人墙上画有谈纲谈恺祖孙二人,建筑群中的万备堂与谈氏宗祠也都与

一代良相吴琠

<正>在山西沁县,有一句流传了300多年的民谣:"沁县三件宝,鸡蛋、瓜子、吴阁老。"这位吴阁老,就是吴琠。吴琠(1637—1705年),字伯美,号铜川,山西沁县徐村人,清康雍年间的一代良相。顺治十六年(1659年)中进士。历任河南汝宁府确山知县、吏部主事、通政司右参议、右通政、左副都御史、兵部侍郎、湖广巡抚、左都御史、刑部尚书等职。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补授保和殿大学士,兼刑部尚书,拜

整纲饬纪 绳愆纠谬:古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及其启示

古代监察制度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完善,基本发挥了整纲饬纪与绳衍纠谬的作用。中央监察机构从御史府到都察院,监察权逐步独立,功能逐步健全。言谏系统逐步发展,至唐代趋于成熟,清雍正时并入都察院,言谏系统消失。地方监察制度屡经演变,西汉刺史制度与明代巡按御史制度是较为成功的地方监察制度安排,清代地方监察体制由双维转为单维,导致监察不力。历代均极为重视监察官员选拔,并努力构建监察官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监察法规建设从西汉的《六条问事》到清代的《钦定台规》,日臻完备成熟。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推进中央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地方监察体制,持续提升监察人员总体素质并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及时出台《监察官法》等法律法规,以更充分地发挥监察体制的重要作用。

明代地方双轨监察体制及其历史鉴戒

明代统治者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构建了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相结合的地方双轨监察体制。该体制对于巩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遏制腐败、铲邪剔蠧、确保吏治清明具有积极意义。遗憾的是,在明代中后期的历史发展中,官僚政治生态的变化使得双轨中一轨(巡按御史)独大,压制了另一轨(按察司),以至于后者日渐沦为陪衬,失去抗衡的实力,终于导致双轨监察体制的面相与运行效果距离设计的初衷渐行渐远。文章探究该体制的嬗变过程及其背后的现实逻辑,在加深我们理解明代监察体制和明代历史发展的同时,可以对时下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提升治国理政水平提供历史鉴戒。

明朝监察体制的当世之鉴

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的明朝,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以元朝为基础,充分吸收了之前各朝的经验,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完备的阶段。明朝监察体制的构建表现出了其独特的一面,明朝监察体制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机构,以都察院为代表的中央监察机构和以提刑按察使司为代表的地方监察机构在明代的廉政建设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时至今日,明朝监察制度中的许多理念和做法对我国监察体制的建设仍然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沁州吴琠 廉公贤能

<正>在山西晋东南地区,有一句流传了三百多年的民谣:"沁县三件宝,鸡蛋、瓜子、吴阁老。"这位吴阁老,名叫吴琠(1637~1705),字伯美,号铜川,沁州(今沁县)徐村人,生于明末,他的祖父和父亲都是当地小有名气的知识分子,吴琠从小聪明好学,10岁能写诗,15岁应童子试,23岁考中进士。从任河南确山知县开始,凭着他的宽厚、清廉与敏达,一步一步地升为内阁大学士,官居一品,位极人臣,成为康熙王朝的股肱之臣。

清代皇家档案里的北京栅栏

<正>北京前门外"大栅栏"以浓厚的京味文化闻名遐迩,这条古老的商业街原名"廊坊四条",由于此地的栅栏宽大醒目,清代《乾隆京城全图》已称其为"大栅阑",此后一般写作同音的"大栅栏"。这里设立的栅栏源于北京曾经长期实行的坊巷制,即以相邻的若干条街巷组成封闭的

清朝前期票拟制度雏形考略

清朝太宗皇太极执政时期日理万机,便委任诸王贝勒处理日常政务,军政要务则转交与汗处理,这可视为票拟制度产生的雏形。多尔衮曾经深受皇太极的器重,作为摄政王掌权之后,各诸王贝勒随即被多尔衮剥夺了太宗时期赋予的参政权,而此时内院汉大臣建言继续使用明朝的票拟制度。顺治皇帝亲政后,对传统的明朝文书处理制度的理念深表兴趣,而为新政权导入新体制的建言者以明朝旧臣颇多。清朝当权者并未全盘接受他们的建议,在新体制中的政治文化理念,多少也保留了一些满洲传统的文化要素。

明代吏部司务探微

明代吏部司务是沟通吏部长官与下属四司的纽带,位卑而职显,在吏部日常运作与事务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明初,吏部司务个人出身多样,集中于监生;中期以后,则专用举人。其地域分布,符合自然状态下明代官员地域分布南方最多、北方和西北次之、西南地区最少的一般规律。除任吏部司务者,明初多初选官,由荐举、监生、举人等直接入仕,监生为多;其后则多由其他各部与都察院司务转任,又以礼部司务为多。六部员外郎是吏部司务升转的主要方向,以正德朝为界,之前多升往本部,之后则多迁往其他五部,其中又以兵部员外为主要对象。

浅析“重典惩贪”思想与明初监察制度

"重典惩贪"思想为明太祖朱元璋的治国思想,在惩贪力度与范围上达到了历代空前的程度,其反贪思想对后代有着极大地借鉴意义。与此同时,明太祖为贯彻"重典惩贪"这一思想设置了一系列的监察制度,不管从监察范围还是监察方式来看,明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层层环扣,实为历史监察制度中的罕见,极具研究价值。为了进一步研究明初的监察制度,本文试从"重典惩贪"这一思想切入,来探讨明初制度的特点以及与"重典惩贪"思想的关系。

明代都察院刊刻《三國志演義》《水滸傳》芻議

都察院刻本《三國志演義》與《水滸傳》被認爲是兩書的早期刻本,但無實物傳世,唯一認定其存在的依據就是明人周弘祖所著《古今書刻》中的記載。筆者基於前人對《古今書刻》版本研究的成果,認爲今傳本《古今書刻》已非其本來面目,而且著録内容存在錯誤。並結合相關史料,對《古今書刻》所著録的都察院刊刻書籍進行分析,認爲《古今書刻》中著録有誤,明代都察院並未刊刻過《三國志演義》與《水滸傳》。

天启年间都察院运行对晚明政治走向的影响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建立了完备的监察制度,明代的监察制度在历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善的,它体系严密、层层监督,既包括对人的监督,也包括对事的监督。都察院身为中央监察体系最重要的一部分,其监察职能在初期确实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巩固了皇权的统一。但是,随着明代社会的逐步发展,社会矛盾逐步的激化,以及晚明时期皇帝能力的欠缺,使得都察院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由于明代监察官体系的庞大以及监察官职能的强大,导致其触角遍布整个官僚体系。通过分析《明熹宗七年都察院实录》,可以看出,在明熹宗在位的短短七年时间里,熹宗的即位、朝中重大官员的任用、辽东军事长官的任命、以及与宦官的全力一搏,都有都察院官员参与其中的身影,并且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是对都察院的设置与职能进行简要的介绍。从朱元璋在明代初年对监察体系的设置可以看出,都察院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皇权、整顿吏治。明代初年都察院的设置,在设立初衷上是很完美的,监察范围覆盖到了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朝局的变化,都察院的职能也逐渐背离其设立的初衷。万历末年明代社会开始由盛转衰,从中央到地方开始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但是由于“争国本”一事导致艰...

论清朝的中央监察制度

清朝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统治王朝,其监察制度可谓集大成者,博古通今,对于现在的国家监察委很具有借鉴意义。清朝"参汉酌金",在治理官员贪污腐败方面大下功夫,改革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各个皇帝都用尽心思,但言官衰落导致皇帝专制加强、监察官整体官官相护、皇帝的个人集权达到封建王朝中登峰造极的程度等各方面原因使得监察制度并没起到实质的监察作用最终让清朝土崩瓦解。

“忠义”与明代书目著录《水浒传》的历史意义

明代书目著录章回小说《水浒传》时,或归于"野史""传记",或入"子杂"类,这与《水浒传》本名《京本忠义传》及其早期刊本系统题署含有"忠义"二字,有很大关系。在《水浒传》早期传播过程中,较早的一批谈论者是李开先之类的文坛名流,时人往往将《水浒传》比附于"史书",认为《水浒传》所记多有所本。这种以为《水浒传》是史书的看法并非仅是当时民间的意见,而含有一定程度的官方意志。与《三国志通俗演义》一样,《水浒传》早期流传经历了社会上层向下层民间传播的过程。明代统治者从宣传"忠义"维护统治的需求出发,在都察院刊刻前曾对《水浒传》进行过"政审"。"忠义"思想成为《水浒传》早期传播过程中官方的主导意志,这就保证《水浒传》得以有效传播开来。

赵琦美与钞校本古今杂剧新探

关于琦美由南京都察院炤磨升北京太常寺典簿的时间,四库本《太常续考》明系为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而非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赵氏钞校本杂剧终归武康,少量剧本如《莽张飞大闹石榴园》和《状元堂陈母教子》被带回常熟。张远侨居常熟时勤于收书,且藏书后曾被当地藏书家收藏。黄裳对张远及《元明杂剧书后》一文之发现早于蒋星煜,对赵氏钞校本古今杂剧的早期流传同具认识意义。

赵琦美生平履历考论——纪念赵琦美抄校本古今杂剧发现80周年

赵琦美的一生大致可分为早年家居(1563-1599)、南京为官(1599-1610)、任职京师(1610-1619)、家居与客死任所(1619-1624)四个时期。考其生平履历,赵琦美抄校古今杂剧是在任职京师期间,始于万历四十年,终于万历四十五年。赵琦美一生致力于藏书、读书、校书和刻书,在书籍史和文化传播史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清代《都察院则例》版本探析

清代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的监察机关。《都察院则例》是乾隆时纂修会典则例时有关都察院那一部分的底本,因纂修进度不同而出现二卷本和六卷本。两者初藏于清宫内阁大库,1910年京师图书馆落成,从内阁大库移至京师图书馆。但六卷本的卷二(一册)仍遗留在故宫,1949年流入台北故宫博物院。

“机构强似人”:资政院对清季国会请愿运动的推进

作为准代议机构,资政院对清季国会请愿运动的推进作用不容忽视。资政院开院前,国会请愿代表恳请都察院代为上奏折稿,却备受冷遇;请愿代表希望借满族亲贵之力推动国会速开,但或被敷衍,或被拒见。资政院开院后,成为民选议员的请愿代表借助议场为合法舞台,淋漓尽致地表达速开国会的意愿,并使"速开国会"迅速成为资政院重要议案。资政院全力发挥自己代议机构的职责,一方面全面地向清廷反映社会各团体速开国会的热烈要求,另一方面也明确表达了资政院要求速开国会的意愿。与此同时,溥伦对议长的身份认知发生变化,开始全力支持国会速开。机构强似人。在资政院的全力主持下,国会请愿运动取得了缩期三年召开的成果。

万历七年省级赋役书册纂修之行政流程——根据公文装叙结构复原政务运行之一例

<正>一引言对中国古代官文书格式、用语、行移关系的研究,由文书档案学界和史学界分别展开。在文书档案学界,许同莘、徐望之在20世纪40年代对中国公文的体系和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研究①。共和国成立后,伴随着清朝档案整理的展开,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四川大学档案系的单士魁、殷钟麒等一批学者对清代政府档案做了进一步研究并编成教材和工具书②。在史学界,则以唐代和元代的积累最为深厚,中村裕一、田中谦二等先学做出了奠基性贡献③,黄正建等进一步提出要建立中国古文

明朝监察制度论析

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占据着显要的位置,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辅相成的监察体系,实施了成熟且相对完善的监察法律。本文欲从论述其特征入手,分析其对当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顺治朝题本中所见“两议”案件研究

顺治十到十二年,刑部和三法司在审理、复核案件时常常提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拟律。这些"两议"案件多因为案情认定或者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而产生。由于满洲司法体系下对罪犯定罪时不一定必须有罪犯承招的口供,大量案情尚未确定的案件就被呈送到皇帝面前。在犯罪情节确定的情况下,官员定罪量刑也常常有分歧,从而产生"两议"案件。这些"两议"案件证明此时清律已经是刑部引律定罪的基本依据;刑部满官在拟律时并非一个整体,其内部常常有不同意见;刑部和三法司的汉官并非摆设,他们积极参与审判,并且敢于和满官抗争。

章丘明代高龙、高应璋墓志考

<正>1966年,章丘绣惠镇西南600米的西关高氏族茔被毁,出土墓志两方,后被群众运回村内,1995年被博物馆收藏。此两方墓志为明代高龙、高应璋墓志,高龙为高应璋父亲。高龙墓志高66、宽59、厚15厘米。志盖篆书"明故听选官高公济时合葬墓志铭"(图一)。墓志底楷书,共34行,满行40字,计1213字(图二)。由兵部左侍郎谢九仪篆。

中国古代监察法律的历史演变——以清代“台规”为重点的考察

为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国古代建立了体系严密的监察制度和发达的监察法律。从秦简"为吏之道"指明的为官准则,到汉"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就逐步有了监察官吏的单行法令,经过魏晋的发展延续,唐"六法"、宋"互察法"及明"宪纲",古代监察法律的体例逐渐明晰,至清代臻于丰富和完善。清代依据会典与成例多次增修台规,内容丰富,体例完整,集古代监察法律之大成。台规构成了清代监察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规范,为当时监察活动的有序开展和权威性提供了依据,被作为"万祀不刊之令典"。古代的监察法律既是了解和评价当时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对后世监察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借鉴意义,于历史的参照下能更好地进行当代监察制度的改革和治吏惩贪。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探析

巡视监察制度作为中央对地方监察的重要制度,伴随着监察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同时随着封建专制集权的强化而发展、完善。从先秦时期初具雏形,到秦汉时期的初步确立,再到隋唐、宋元时期的逐渐成熟,最后到明清时期的成熟完善,其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且巡视制度在各时期的表现形式各有异同。如汉朝的刺史制度、唐朝的巡察使制度、明朝的巡按御史制度等。其中,明朝的巡按御史制度,作为我国巡视制度的典型代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监察制度史上最为完备的巡视制度,是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最高水平。研究明朝巡按御史制度,不但可以明晰我国巡视监察制度的发展脉络,同时还可以为我国当前开展的巡视工作以及更好的开展权力监督提供借鉴和参考,因而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本文尝试从中国历史上整个巡视制度的发展演变、明朝巡按御史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及明朝巡按御史制度的启示三个方面,对明朝巡按御史监察制度进行全面考察。首先,通过对我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历史的简要梳理,从纵向上厘清巡视监察制度的演变过程,简要勾勒明朝巡按御史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在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史上的地位,以及与其它巡视监察制度的不同所在。其次,通过梳理明朝巡按御史的设置、...

明代墓葬石像生制度考察——以潘埙墓为例

本文以田野调查为基础,通过描述潘埙墓石像生的遗存概貌和设置类型,结合史料分析,解释其营建过程。并将之放置于明代中叶以后的社会情境之中阐释其出现逾制现象的原因,以及潘埙墓石像生对于考察明代墓葬石像生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看清廷的监察制度发展及对当代之借鉴

《大清会典》中记载,早在皇太极时期就曾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这一举似奠定了清王朝在我国监察史中的巅峰地位。

浅析明清时期监察法规和职官考绩

明朝承前之势,推进监察法规和考绩制度的完善发展,规范监察机构的实施方法,强化职官管理;清朝集前朝历代之大成,强调法制地位,完备监察法规和职官考绩制度。在明清两朝的君主专制背景下,作为中国古代职官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监察与考核实现了以监察为主,考绩为辅的封建监察体系的构建。

明代都御史顾佐监察活动述论

宣德朝右都御史顾佐,历任监察御史、按察副使、顺天府尹、通政使等职,为官刚毅不挠,不惧强权。自任都御史后,整肃都察院、除巨贪、澄清官场不正之风,御下有威,充分发挥其监察权力,实为明朝"台臣第一"。从其监察活动中,可以窥探明代监察法制之优劣。

唯有寸丹悬帝阙 更无尺素达权门——明代宣大总督、兵部尚书翟鹏的廉政事迹

<正>翟鹏(1481--1545),字志南,号联峰,抚宁县城内人。正德三年进士,历任户部主事、员外郎、郎中,河南卫辉、开封知府,陕西按察司副使、按察使,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宁夏巡抚,兵部右侍郎兼宣大偏保总督。嘉靖二十三年二月,晋升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同年冬,蒙古兵先后入犯,逼近畿辅,翟鹏被逮入狱。嘉靖二十四年六月初七日,翟鹏冤死于狱,享年65岁。隆庆元年五月初十日,皇帝朱载垕下诏,恢复翟鹏原官职。六月二十五日,赐祭葬。

明代御史刷卷制度研究

明代御史刷卷制度是在监察御史的主导下,对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门、并直隶卫所、府、州、县等衙门,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进行每年一次或每二至三年一次照刷。以此“纠劾风邪、考核百官”(1)。明代御史刷卷制度是宋代磨勘考核制度与元代刷卷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宋朝的磨勘考核制度从文册簿书入手,以磨勘结果作为铨选考核依据,重视对磨勘结果的复核、验证。元代将刷卷归入到御史监察系统下,将其制度化,在法律法规中细化了对御史刷卷的各种规定,在国家治理中突出御史刷卷的重要性。明代的御史刷卷结合宋代的磨勘和元代御史刷卷各自的优点,既保留了监察系统中的御史刷卷制度,又结合了宋代磨勘考核侧重文卷、复核的特点。洪武时期的磨勘司是明初国家各项制度和机构草创时期所设置的一个实验性机构。其命运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明代御史刷卷制度融合宋代文卷磨勘与元代刷卷的演变轨迹。随着朱元璋对国家权力调整,磨勘司的全部职能转移到了更能适合国家政治结构需要的御史刷卷制度上。磨勘司的文卷处理经验为御史刷卷制度从草创到确立提供实践依据。经过仁宣两朝的完善,御史刷卷制度确立起来。明代御史刷卷制度有其特有的运作程序。御史刷卷的工作地点由被照刷文卷量和文...

明代弹劾制度研究

弹劾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官吏行使监督检察的重要权力之一,在古代中国的政治文明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至明代,随着君主专制制度与中央集权制度的高度发展,官员的弹劾在继承前代政治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亦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嬗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按明代弹劾的不同时代的发展特点来说,大抵可概括为三个阶段:从洪武至宣德朝,是明代弹劾的初步草创与发展时期,这一时段政治气象整体上较为清明,除某些特定情况之外,弹劾的行政效能大体上得以保持;正统至正德朝,则是明代盛世之下的“半衰期”,这一阶段弹劾的效用相对之前而言大打折扣,劾奏的效力是否发挥作用取决于君主个人的好恶和政治环境的情态,愈发凸显出政治斗争的复杂性;殆于嘉靖至崇祯朝,由于党派斗争的日益扩大化和残酷化,这一阶段的弹劾功能遭到了空前程度的破坏,弹劾作为监察制度运作的重要手段,一度异化成为党同伐异的工具,从而失去了制度设立的初衷,难以完全履行其监督职能。明代官员所弹劾的对象甚广,上至阁辅宰执,勋臣贵戚,下到帅漕诸长、宪仓胥吏,大小各级官吏均有弹劾与被劾之权。弹劾生成的契机也较为复杂,上到重大政治事件如“大礼议”、“争国本”,以及朋党...

明代抚按关系研究——以明代省级行政体制为中心

明初,朱元璋仿元制,设行中书省管理地方。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削弱地方权力,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按察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管理地方,简称三司,明代省级行政体制结构定型。三司在职能上有很大的交叉性,对地方上的重大事务都不能独立的行使职权,起到了遏制地方势力过大、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但地方上的分权,使得地方上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核心,降低了行政效率,给明代省级行政体制的变革埋下伏笔。燕王朱棣通过靖难之役成功登上帝位,深知明代地方制度的弊端,同时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于永乐元年(1403年)设立了御史巡按制度。监察御史巡按地方被视为代天子巡狩,位卑而权重,与按察司共同监察地方事务,在地方上形成了一种双重监察体制。除此之外,为平定地方的动乱,朱棣在即位的当月即派遣武臣四出镇守,均以总兵之名赴镇。总兵官奉敕镇守一方,位高权重,必须要有对其监督的力量。因此,在派遣总兵官的同时,经常会派遣太监作为镇守中官以便监督。武臣和太监的遣派更多的是为了处理地方军政事务,为解决地方上的民政事务统治者时常临时派遣中央文职官员巡抚地方,事毕回京。这些官员的派遣是为了在不改变原有地方行政体制的...

《明史·职官志二》都察院系统资料补正

张廷玉《明史·职官志二》中《都察院附总督巡抚》是记载明代都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总督、巡抚官制的专篇文献,其影响之大不言而喻。但由于纂修者的观念局限和疏忽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诸多讹误。虽经学界一再考误,仍难免遗漏。据《明实录》《明会典》《诸司职掌》《续文献通考》《弇山堂别集》等文献可知,目前该《志》讹误、不确之处仍多。本文首先运用历史学与文献学相互结合的方法,既重视运用历史学的叙述,又注重文献学的考证。在收集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前辈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利用历史文献学的基本方法,如目录、校勘、版本、辑佚等,对《明史·职官志二》所载都察院系统进行补正,尽力做到详尽史源,语出有据,宁缺毋滥。其次,运用史源学的方法,对《明史·职官志二》所载都察院系统的原文逐句追溯史源,并对原文的讹误和不确之处进行考证和订补,力求弄清来龙去脉,由小及大,积少成多,对《明史·职官志二》所载明代都察院系统进行补正。

中国古代监察法律的演进(下)

中国古代有关监察的法律法规内容从附着于整体法典到独立成篇,从零星条文到完整严密的专门法典,直至成为内容完善、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和中华法系的重要表征。本刊今年第7期刊发了本文之"上"部分,现刊发本文之"下"部分。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

我国古代监察法制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制思想源远流长、从未中断。中国两千多年的吏治,积淀了深厚的监察法律文化和丰富的监察法制内容。对于国家来说,推动国家有效运转的是官僚机构,它是驭民、理政、治国的重要力量。因此,古代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就必须很好的治官,很好地治官就必须察官,察官就得需要法律。在这个过程中,监察法制应运而生。其产生后又随着中国古代法制的进步而获得了发展。监察法律制度的发展反过来,又增强了中国本土法制文化的鲜明色彩,彰显了中华法系的价值与意义。中国监察法制特别是明代监察法制的完整性、监察对象的广泛性、监察机制运行的有效性,都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是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治国财富。我尝试总结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对明代的监察制度进行浅要的分析。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浅要总结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大体概况,第二、三部分为论文的主体,主要阐述了明代的监察机构、监察内容、监察官的选任条件以及监察制度的特点。最后一部分为论文的写作目的,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古为今用。我认为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改革和完善现今我国的监察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代南京仓研究

本文以明代南京仓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南京仓的创建设置、仓储规模、仓庾运作以及治理等方面的细致考察,分析明代南京仓储制度的管理特点,进而透视仓储对于明王朝的影响。明代南京仓是设置于留都南京的粮仓,总共有四十一个卫仓,储存着大量来自南方地区的税粮。南京仓作为明代的国家粮仓,直接关系到百官的俸给、南京地区军民的用粮、皇室宗亲贵族的粮食消费,是明王朝统治根基的物质保障,深刻的影响着明王朝的兴衰。南京仓的管理十分严密,采用多头共同管理的制度。南京总督粮储衙门专门负责南京仓的管理,南京户部、都察院、工部和军卫等衙门各司其职,为仓场的运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此外,南京仓场中数量庞大的基层人员与仓场运作密切联系,是仓储运作体系中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明朝中后期,南京仓储空虚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朝廷三令五申禁止地方挂欠南粮,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加以防范。然而,终明之世,仓储空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风宪耳目:明代腐败治理的监察机制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腐败十分严重的一个时期,从明初到明末,腐败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为了治理腐败,明代采取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便是设立监察机构,在中央设置都察院和六科,在地方设置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巡抚,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络。监察机构被称为风宪耳目之司,主要职责是纠举贪官污吏的腐败行为。风宪官吏尽职监察,发现并惩处了一些腐败官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吏治。风宪之设虽然起到一定的治腐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明朝言官制度的历史镜鉴

明代言官在儒家思想新形态的"程朱理学"的影响下,接受了"存天理,灭人欲"的观念,重视名节甚于生命,因此成为儒家纲常的坚强卫道士,为此不惜与皇帝产生剧烈冲突,虽杀身亦不少屈。

明代都察院监察职能反思及其现代启示

在明代,我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可谓是达到了鼎盛。建国之初,朱元璋设置都察院取代御史台执掌监察事务。在后续的不断调整中,都察院的职能逐步明确。明代都察院的主要职能是其监察职能,具体的监察职能包括财政监察职能、廉政监察职能、司法监察职能这三方面。明代都察院的监察职能在当时的确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有力地巩固了封建统治和维护了皇权的统一。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制度本身也一样。为此,我们要辩证的看待明代都察院的监察职能,一方面借鉴其积极的一面来完善我国目前的监察制度,另一方面认识到它消极的一面并吸取教训,积极探索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监察体制。本论文共有三大章。第一章首先对明代都察院的建立过程、组织结构、职权,以及官员的设置做了详细的介绍。然后由监察、监察职能、行政监察职能的定义引出明代都察院的三大监察职能,即财政监察职能、廉政监察职能、司法监察职能,并细致分析每个职能具体所负责的监督活动,为文章内容的进一步引申做铺垫。第二章是对明代都察院监察职能的理性反思,主要从监察职能运行中的七大运行机制分析和监察职能的实效分析两方面进行论述。运行机制的分析包括监察官选拔和考核制度、监察法规、垂直独立的机...

试论都察院与明代官方法律知识的控制

有明一代,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考校官员以《大明律》为中心的法律知识方面职责明确。由于《大明律》在明代缺乏标准官方注释,这一职责的落实存在相当的困难。至少从正德末年开始,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以《大明律》注释为中心的官方法律知识的形成和流通中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当时流行的《大明律》私家注释进行评估、选择、整合、重刊,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逐渐实现了对官方法律知识的规范化、稳定化,甚至统一化。对百官法律知识进行监督、考校的同时,都察院成为明代官方法律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成为官方法律知识的核心控制机构。

“察”:自上而下发现问题

<正>一个"察"字,浓缩了监察制度继承发展的精髓《说文解字》中"察"字写作。"察"是一个形声字兼会意字,上面的"宀"表示房屋,"祭"表示字的读音。先秦时期属于上古音系,"察"和"祭"当时读音相同,因为语音的变化,今天已经有了差别。

《明神宗實錄》人名纠誤舉類

《明實録》一直被認爲是可信程度較高的史料,備受明史研究者的重視。筆者目前從事《明神宗實録》的整理與研究工作,發現其中亦有不少錯誤之處。兹以人名記載之誤爲例,分類略舉之,簡要分析其致誤之由,並求諸位方家指正。

清《李绶墓志》新考

<正>清《李绶墓志》是2005年4月北京市政在石景山区鲁谷地区黄庄抢修热力管线时发现的。当时未见墓葬,仅余一盒墓志,汉白玉石质,志石长73厘米,宽73厘米,厚16厘米,正书,凡35行,满行约40字,共计1102字,局部有漫漶(图一)。志盖字口纤细深峻,保存极好,阴刻篆书5行19字"皇清诰授光禄大夫都察院左都御史杏浦李公合葬墓志铭"(图二),志石现藏石景山区模式口田义墓园的"石景山区出土石刻"展区内。李绶是何许人?所葬何处?《光绪

明中期武职犯罪的审理程序——以《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

与明初相比,成化弘治年间武职犯罪的审理程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涉及现实与祖制的冲突,原告军民、被告武职与司法审判官员等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文官权力在司法监察领域的扩张及其内部的权力划分等诸多问题,且主要通过条例的制定与修改来实现。《皇明条法事类纂》记载了大量与武职犯罪相关的条例,对研究的开展大有裨益。

张居正考成法及启示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都比较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并且都建立过一套比较完整的考课制度。在明王朝统治中后期,考核官吏的制度混乱不堪、大多流于形式,整个官僚机构日趋腐朽瘫痪。被后人誉为"救时宰相"的张居正总结先贤智囊们的政治经验,继承和发展前代的考课制度,提出了具有自己独到见解的官吏考察制度———考成法。通过对张居正考成法的研究和解读,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关于完善官员绩效考核的法规及廉政建设方面的启示。

清御史监察及腐败治理研究

清代的统治者对监察机关比较重视,形成以都察院为主体,从中央到地方较为严密的监察体系。都察院的官员多冠以"御史"称谓,监察的范围从国家机关到各级官员,非常广泛。清御史制度的成效是较为显著的,在弹劾不法官员、整饬吏治、纠正国家政令过失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在清代极端腐败的吏治面前,御史制度也无法挽回清王朝封建统治的败亡,但其制度本身能够给当代社会提供些许历史的思索。

邹平“西张氏”盛衰录

<正>山东邹平县城的大街上,原来曾有三座雄伟壮丽的石牌坊。一曰"父子褒封坊",为赠巡抚张佩弦、张一亨父子;一曰"宸翰崇褒坊",为赠吏部郎中张佩弦;一曰"开抚中原坊",为河南巡抚张一元。坊额那熠熠生辉的斗大"金"字出自明代著名书家董其昌之手。这三座大石牌坊昭示着西张氏家族的显赫

赵琦美生平考

<正>一、赵琦美生平赵琦美(1563—1624),"原名开美,字仲朗,号玄度"1,丁祖荫《重修常昭合志》另载:"字玄度,一字如白,号仲朗"2,自号清常道人。原籍江苏常熟,为明代著名藏书家。关于其生平,挚友钱谦益在《刑部郎中赵君墓表》中记载较详:神宗之末年,建州夷躏我辽左。赵君官太仆寺丞,有解马之役。匹马出山海关,周览呃塞要害,遇废将老卒,从容访问我所以败、夷所以胜者,感

清朝的行政监察制度

<正>清朝是末代封建王朝,行政监察最为完备的朝代。按清制,都察院率六科、十五道职掌稽察中外各衙门政务。其大体分工是:六科分别稽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科兼察顺天府,礼科兼察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兵科兼察太仆寺、銮仪卫;刑科兼察通政使司、大理寺及河南道刷卷。十五道中,京畿道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县、宛平县;河南道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衙门、五城;江南道稽察

明德致远 弘毅前行——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

<正>贡院小学,因"贡院"而得名,创始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距今已经度过了一百一十四个春秋,堪称百年老校。学校原址就在通州北大街路东的贡院胡同内,是通州区着力打造的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现代化品牌名校。通州贡院又称"试院",它是明清时期在通州举行科考的场所,据光绪版《通州志》记载,明永乐年间在此设都察院,明嘉靖年后,原都察院改建为试院。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三河大地震中都察院塌毁,后改建成试院,为清朝顺天府境

乾隆朝归绥地区蒙汉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初探

清代归绥地区是蒙汉杂居地区,该地区蒙汉案件审理中面临着不同行政主体管辖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拟以乾隆朝归绥地区的蒙汉案件为例,依托满文、汉文史料,探讨当时清朝如何在归绥地区平衡不同行政主体的执法权与不同法律的适应问题,并通过案件的司法判决观察归绥地区司法的变化情况,以便更深入地观察清代司法在蒙汉民众聚居区的运作及其区域性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演变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走向规范和独立,形成御史和言谏两大系统。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诉说着监察制度在维护国家纲纪、纠弹不法,制衡权力方面的重要性,表达着监察机构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利、规范权力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表现出的理性和积累的经验教训对现实不无裨益。

赵琦美著《容台小草》的发现

<正>孙楷第《也是园古今杂剧考》中载:"琦美著作据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重印乾隆本常昭合志八,为洪武圣政记三十二卷,伪吴杂记三卷,容台小草,脉望馆书目。丁祖荫重修常昭合志艺文志,则增铁网珊瑚十六卷,脉望馆和禅记五卷。今唯脉望馆目、铁网珊瑚、伪吴杂记存,此其著作之可知者。"(1)据孙楷第考证,《容台小草》为赵琦美所著,且已佚散。笔者日前在浙江图书馆发现其藏明代原刻各家文集辑录本稿本《今文类体》中,有赵琦美所著《容台小草》。

读书·见识·才干

<正>明朝时候设都察院,这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主官称都御史,是朝廷的一品官员,另有御史若干名,均是五品官员。御史的品级不高,但赴各省、道执行监察时,称巡按,有弹劾专断之权,这是重要职务,民间有所谓"先斩后奏"的传说。明朝初年,一位监生出身的官员,当了都察院的都御史。明代的监生,多由特许取得资格,没有经过科举考试,所以科举出身的御史看不起他。一天,几个即将出差赴省巡按的御

清代陈廷敬的监察思想

陈廷敬在清初曾两度担任都察院左都御史一职。其任职期间,将以民为本、克己奉公作为监察的指导思想,针对监察的主体、监察的对象、监察的目的、监察的职责及监察的程序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力图实现监察官吏恪尽职守、行政官吏廉洁奉公、考课铨选严明公正、监察程序精简高效的目标。陈廷敬的监察思想在察吏安民的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起到了澄清吏治、便民利君的作用,丰富了传统监察思想体系。

陈学愈逼命行贿案始末

乾隆初年,绍兴府山阴县贡生陈学愈与同县尼姑罗柴氏等争夺地产,贿赂官吏诬告尼姑不法,逼死三条人命,而后为逃脱罪责上下行贿最终被无罪释放。罗柴氏进京向都察院控告也杳无音信。乾隆帝在得到御史弹劾的奏章后派出讷亲、方观承等亲信大臣前往浙江调查,才使这一牵连浙江官场及都察院的案件水落石出。

洪武时期磨勘司之设与革

从洪武三年(1370)至洪武二十年,磨勘司两置两革。而在这其中,又穿插着废丞相中书、设六部,设大理寺、都察院等一系列相关的政治运作。磨勘司的设与革,都是出于朱元璋维护中央集权及皇权的需要而对文书复核机制进行的调整;这是一个从单纯的复核机制转向复核与监察制度相结合并定型的过程。

明代巡视官员研究——以御史群体为中心的考察

明代由朱元璋所创立的巡按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帝制下巡视工作的最高水平。明代巡视机构经历了从御史台到都察院的变迁,形成了"以小制大、以卑制尊"的巡视体系。通过对巡按御史人事管理制度与实际执行情况之间的考察,可以看出,巡按御史的文治运作仍旧是中国传统"人治"政治模式的延续,这就不能避免地使御史的监察效力陷入递减的恶性循环。

风宪与立宪:清季都察院裁改的冲突

清末预备立宪,京内官制改革首当其冲,各部院或更名或裁撤合并。风宪衙门都察院何去何从,朝臣和舆论建言献策,裁改意见分歧明显,一方面,内有因势而变的改革动力,外有分化组合的改革压力;另一方面,科道鼓噪而鸣,高层矛盾重重,上下难以和衷共济,争执乃至冲突始终存在。激烈交锋之后,主政者权衡利弊,保存名目、变通整顿成为都察院维系皇权体制与进入宪政政体的折衷选择,既影响了1906年丙午改制成效,也为日后再议裁改埋下伏笔。

虎门销烟人物关系辨析及其品阶考证

虎门销烟是在钦差大臣林则徐、两广总督邓廷桢、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的共同配合下完成的。关于这三个人的品阶及相互关系,在目前的很多资料中都莫衷一是。本文利用详实的历史资料考证了林则徐、邓廷桢和关天培的官职品阶及相互关系,进而通过对虎门销烟人物关系的辨析,揭示了清代的官员制度及其内在的奥秘。

上党廉吏(连载七)

<正>吴阁老廉政故事(二)五道亲民政令吴琠刚到湖广任巡抚时,战争的创伤还未平复,又遇大旱,赤地千里,禾稻枯焦,百姓苦不堪言。吴琠一到湖北,竟淅淅沥沥地下起雨来。老百姓说这是"吴公雨"。上任之初,恰逢除夕,鞭炮大作,吴琠一路上看到一派荒旱已极的景象,他翻身下床,起草了他到任后的第一道令《严禁花爆示》。大意是说:刚遭兵乱,又遇大旱,实在不是放炮的时候,如果你实在有钱,"对景成欢,樽酒可也,笙歌可也,箫鼓可也,何必冒烟突火,动众惊人?"何况花爆这种东西,过耳不留,转瞬销灭,如果引发了火灾,还要承担罪责,所以应在当禁之列。

浅析清代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的职官司法监察制度,萌芽于西周到战国时期,发展于隋唐时期,融合于宋元时期,完备成熟于明清时期。监察制度作为封建政权体系中的监控系统,对封建官僚的相对廉洁职守曾起到过十分有效的约束、威慑作用。

从万历《大明会典》看明代监察体系的构建

<正>明代统治者为维护其封建统治秩序,吸取了以前历代王朝兴衰的经验教训,制定、实行了系统的监察制度,且通过有关法规制度的调整、改革和完善,逐渐建构了在机构设置、人员选配、运转协调诸方面系统而缜密的监察体系。作为一部明代官修的专述有明一代典章制度的典制体史书,万历《大明会典》"反映了明代皇权之下各部职能的结构和诸司职掌的基本情况和历史变化"①,对明代监察体系及其构建有较为翔实的记载。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②,拟就万历《大明会典》中的有关记载做一梳理

从监察的主客体一体化角度看清代督抚贪污之弊

吏治败坏是封建王朝走向衰败的重要原因和表现。清代集历代政治体制之大成、惩历代政治体制之流弊,但仍不免于吏治腐败,这集中表现于督抚贪污。清代督抚贪污是多种因素综合而导致的,而监察的主体和客体一体化则无疑是导致督抚贪污的重要制度缺陷。以史为鉴,研究清代督抚贪污的制度性因素,对我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明督抚年表》讹误校补十七则

清代吴廷燮编著的《明督抚年表》是关于明代督抚沿革的一部力作,是研究明代督抚相关问题的重要工具书。该书收集史料丰富,结构排列简洁,明代的督抚设置沿革清晰可辨。然而,因受当时编著条件限制,史料搜检难度较大,使得该书存在一些疏漏和讹误之处,主要体现在人员任职和升职时间讹误、任职时官衔讹误以及收录遗漏等方面。今对该书中的十七处讹误进行校补,以期对明代督抚相关研究有所裨益。

明代都察院司法权研究

明代都察院研究是明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重要内容,而明代都察院司法权研究则是明代都察院研究范畴里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明代的都察院初始沿袭元代叫御史台,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改置为都察院,主掌监察、弹劾、建言献策与司法审判。明太祖洪武时期,都察院参与司法审判是其掌握司法审判权的开始。明代仁宣到嘉靖时期,都察院的司法权处于鼎盛状态:在这一时期,就刑事案件的性质来说,都察院不仅参与重大刑事会审也全面参与中央和地方的一般刑事案件;就刑事案件的种类来说,都察院不仅参与民间案件也大量接触职官案件;就涉及的范围来说,都察院不仅全面参与中央司法审判,地方司法审判也深受其影响。此外在这一时间段,都察院也掌握了一定的司法复核权。万历时期,都察院的司法权开始变幻不定,一方面,都察院堂上官长时间无人担任,都察院中央司法权开始没落:另一方面,十三道监察御史也缺员严重。崇祯时期,四方民变层出不穷,明廷全面转向对内乱的镇压,都察院缺员的状况没有得到较大的改善,最终其司法审判权也随着明朝的灭亡而消失。

李宗枢研究

李宗枢,字子西,號石叠,陕西富平人。有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西亭书院刻本《石叠集》四卷《附录》一卷流傅於世。李宗枢诗文兼善,其诗取初唐,文宗秦汉,作为明代中期关陇文人群体中的一员,他的创作倾向顯然受到李萝赐、康海等人文学复古思想的影乡。在政治上,他刚直敢言,不畏豪宦,屡屡上疏言边防武備事,并修築堡曼以保境安民,颇有政声。本文第一章为李宗枢家族世系及年措简编。以陕西省图书馆所藏《石曡集》为核心,结合其他文人文集、史书、方志中的有关记载,勾勒出李宗枢家族世系及其一生行跻,并封存疑之处加以必要的考證。本文第二章为李宗枢诗文集现存版本及相关文献考述。通遇将明嘉靖二十九年西亭书院刻本《石疊集》舆明万历时期刘兑所辑《频阳四先生集》中所收李宗枢诗文造行比封,釐清各个版本之间的渊源遞关关保,徒而使得李宗枢诗文流傅遇程更加明晰。本文第三章为李宗枢交进考。通过考察舆李宗枢交进之人物,从而明了其社会关系,此亦为“知人论世”所不可或缺者。

明代东南海舶建造与管理制度刍议

明朝对海舶的建造和管理颇为重视。东南地区是海舶建造业的中心。通过对卫所造船的官员设置、建造和修订标准的分析,勾勒出明代官方海舶建造与管理制度的全貌,并结合明朝官方对民间海舶建造业的控制,指出明代海舶建造业的发展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读书·见识·才干

<正>明朝时候设都察院,这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主官称都御史,是朝廷的一品官员,另有御史若干名,均是五品官员。御史的品级不高,但赴各省、道执行监察时,称巡按,有弹劾专断之权,这是重要职务,民间有所谓"先斩后奏"的传说。明朝初年,一位监生出身的官员,当了都察院的都御史。明代的监生,多由特许取得资格,没有经过科举考试,所以科举出身的御史看不起他。一天,几个即将出差赴省巡按的御

北洋政府时期肃政厅研究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到了清朝发展到了巅峰,形成了一套以都察院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几乎覆盖国家政治生活各个领域的监督体制。但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此起彼伏的革命浪潮,这套体制随着清王朝一起被历史淘汰。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以都察院为蓝本设立了肃政厅。从1914年5月7日成立,到1916年6月29日被裁撤,肃政厅在历史上仅存在了783天。这一时期,北洋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纠弹官吏违法的法律法规。在这两年多的时间,肃政厅先后纠弹了一大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当时的官场起到了震慑和整治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将肃政厅与督察院、平政院及一些现代具有代表性的监察制度的对比,结合对肃政厅曾经处理过的较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的分析,形成对肃政厅较为全面的认识。通过了解,我们不仅要分析肃政厅能够高效运行的原因,更要看到制度背后的漏洞。最后,也希望通过对肃政厅的研究,能够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改革思路。

明朝巡按制度对当今巡视制度的启示

明朝巡按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上具有鲜明特色,其组织设置、任官办法、巡按方式、巡按内容及立法等体现出当时巡视监察组织地位独立,巡按官员选任高标准、以小监大,监察立法周密细致等特点,给了当今巡视制度要注重立法、严格选人考核、保证巡视独立性、明确巡视内容、扩大监察对象、依靠群众、谨慎赋权的启示。

晚明书画“雅贿”现象研究

晚明是中国历史上的特殊的时期,两百多年的稳固政权,积累了众多的物质与文化的财富,滋生了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商人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腐败的吏治,使得政治黑暗,官场如市场,民间的风气在多方面的影响下变得浮躁,这一切铸就了书画雅贿的温床。书画雅贿即用书画进行贿赂的行为,古而有之,因为其良好的隐蔽性,书画雅贿的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中和当时政府的法律中都是缺失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道德的界限太过模糊,让人分不清。再这书画雅贿很好地迎合了受贿人的心理状况,受贿人通常都是有产阶级,要么有权,要么有钱,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对于书画多少有些欣赏能力,而且在晚明这个尚奢与竞走之风盛行的时代,“比雅”也是人们乐此不疲的事情,书画雅贿在满足有产阶级的兴趣爱好的同时还能为其提供“比”的资本,这样的书画雅贿不仅是物质的贿赂,也是精神的贿赂。从书画作为雅贿的中介的角度来看,书画雅贿分为三种,一种是前朝遗留的名贵书画贿赂,这种书画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书画的数量也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官场;第二种是明朝前中期书画艺术家的作品贿赂,价格适中,遗留也比较多,在品味比较符合当时人好雅与近俗的艺术爱好;第三部分是晚明当世书画人...

浅析明代中枢机构的权力制衡

在明代中央管理系统的权力制衡体系中,以司礼监为代表的内府宦官系统,与以内阁、六部为代表的外廷文官及武官系统,以及都察院无所不在的监督系统,构成了明代中枢机构的权力制衡体系。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所构成的"言官"系统,也在这一系统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朱元璋治权秘术:螃蟹效应

<正>螃蟹生性凶蛮跋扈,一旦钳住一样东西,轻易不会松开。据说,一只螃蟹被扔进笼子里,它很容易就爬出来;而当许多只螃蟹被扔进笼子里时,它们会争先恐后往外爬,结果是你夹我的腿,我钳你的螯,相互纠缠在一起,最后一只也别想逃出来,这就是"螃蟹效应"。朱元璋通过繁复的叠床架屋式的制度建设,将"螃蟹效应"发挥到极致。自唐代以来,中国行政类法典日趋完备,官修制度之书从《唐六典》到明代的《诸司职掌》《大明会

反对割台

<正>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签订,噩耗传来,全国震惊,群情激愤。正在北京参加朝廷会试的台湾举人,联名上书都察院,"垂涕而请命",力主抗日保台。来自全国十八省的1300多名举人发起"公车上书",强烈抗议签约割台。举国上下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割台浪潮。海峡对岸,全台军民"激于义愤,万众一心",誓死保卫家园,奋起抵抗日本侵

朱元璋监察思想对监察制度的影响考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监察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并形成了严密的体系,成为统治者稳固统治的一种有效途径。明代监察制度承前启后,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创新性,都察院作为明代的最高监察机构,在监督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本文主要阐述了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及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产生对监察制度的影响。

清代“科道合一”得失之再认识

清雍正年间的"科道合一",是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发展史上继"台谏合一"后的又一次重要变革。这一改制,使得六科给事中转隶都察院,并于客观事实上造成了我国古代监察法制中谏议制度的终结。通过对比"科道合一"前后六科给事中的权责变化,以历史辩证法为分析进路,认为"科道合一"在巩固皇权和稳定国家政权、实现监察机构和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实效;然而,皇权专制下的"科道合一"更是加深了皇帝专权的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清中后期的官场腐败。

《明孝宗實録》所載傳記的史料價值

《明孝宗實録》收載傳記凡421篇,其記述特色鮮明,用語簡括、惜墨如金。其價值有三:或爲記述傳主仕宦經歷、綜合評價的最早文獻,爲後人提供了珍貴資料;或對傳主之評價更爲客觀,不若碑傳類等傳記一味溢美;或較其他史書所記更爲準確。不過,由於其傳記爲集體編纂而成,有些編纂者史學素養與責任心較差,導致某些記載發生失誤,甚至存在顛倒黑白、歪曲史實的現象。另外,《明孝宗實録》的編纂凡例失於過簡,造成各傳記系時不明,易使讀者發生誤解。《明孝宗實録》傳記撰寫的優點和不足反映了明代官方組織編纂史書的優勢與局限性,爲後人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與教訓。

浅析清代防止官员腐败的法律机制

为打击官员腐败,在《大清律例》中专门设立相关反贪腐文书十多部,以严刑重典打击和防止官员的贪腐行为。这在清前期收到效果,政事清廉、社会发展、朝纲稳定。随着统治阶级实力的减弱,这些以法律形式约束官员腐败的法律条文,逐渐失去法律效力。

清代法制体系中“部权特重”现象的形成与强化

从清军入关到乾隆中叶的一百余年里,王朝的刑名制度走过了这样一条道路:顺治年间全盘接受明制。康熙初年强烈逆动进而形成以刑部为轴心,各层面高度集权、上下相制的新朝新体制。到雍正年间,王朝着手对刑部这一已经成为刑名系统中地位最重,但碍于旧规模不能适应新角色的机构进行了渐进、深入、细化的改革,如提高部员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变革司官升转途径、调整部内官吏关系,以及改善部臣与督抚关系等等。乾隆以后,随着律例馆和秋审处二机构运行机制的完备,刑部得以承担起"天下刑名总汇"的重任,并开始主动向整个系统扩散积极影响,形成良性的互动。这样一个过程,是王朝在坚持强化旧体制的同时成功统治一个人口资源矛盾空前的大帝国的重要保障。

历史上的那些庸官

<正>有很多人在工作中秉持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原则,生怕当了"出头鸟"而招来事端。在他们看来,有所作为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那还不如平平安安地混日子。历史上,这样昏庸而占据高位的官员不在少数,他们尸位素餐、毫无建树,结果自然是误国误民,值得反思。

吴维岳年谱简编

吴维岳,明嘉靖年间著名的文学家、军事家和政治家;曾除江阴知县,征授刑部主事,历员外郎中,改兵部,出为山东督学副使和江西按察使,后又以右佥都御史巡抚贵州;一生政绩卓著,交友广泛,精通文学,尤卓于诗,后七子领袖王世贞录其为"广五子"之一。

《儀禮注疏》陳鳳梧本、汪文盛本補考

<正>《文史》二○一四年第一輯發表的廖明飛先生《<儀禮>注疏合刻考》一文,通過深入研究《儀禮注疏》的編纂過程,澄清了不少誤説,得出陳鳳梧本刻於嘉靖年間、汪文盛本當為翻刻陳本的可信結論。拜讀之後,受益良多。惟再三研讀之下,發現其説尚有未盡者。故略作考證,以為補充。首先是陳鳳梧本當刻於嘉靖元年或二年,而非五年,前人對《南廱志㈨經籍考》記載的

建文二年进士登科录研究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变化发展。从最初的(商、周时期至秦朝)的世卿世禄制,到西汉、东汉的察举征辟制,再到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最后到隋朝的科举制,以后历朝历代都以科举制作为选官的依据,但并非是唯一的依据,直到明朝初年,太祖对科举制度做了制度上的规范,将科举同读书、考试、做官联系在一起,科举制度逐渐成了古代官员进入仕途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内外文臣必须全部由科举考试选举产生,凡不是经过科举考试的人才,朝廷不得授予官职。《进士登科录》是对当时科举取士最原始的记录,同时也是研究科举制最权威、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资料。现在学术界对登科录的利用不是很充分,大部分学者或是将登科录作为文献进行引用,而缺乏深入分析研究;或是对登科录进行通史式研究,而对单独登科录的研究是少之又少。本文以科举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为大背景,着重分析了建文二年进士登科录。该科共录取110名进士,他们都是当时社会的精英人才。本文将着重这些进士的地位和特点、年龄问题、任官情况、户籍及其生源情况以及著书情况、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进士等六个方面分六个章节进行详细的研究。同时为了使论证的结果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加入了永乐十年的...

王昶年譜

清代乾嘉時期的著名學者王昶,一生於學無所不究,在金石考證方面、方志编纂方面、文學藝術方面以及文學文獻學方面都有很高造詣,一生著作豐富,为後人留下了寶貴的文化遗產.本文以年譜形式對王昶一生的仕宦生涯、交游唱和、文學活動及史學著述加以梳理考證,以期能援引詳實资料,反映譜主生平之大概。王昶(1725-1806),字德甫,一字兰泉,又字琴德,号述庵,江蘇青浦(今上海市)人。乾隆十九年進士。乾隆二十二年,高宗皇帝南巡,因召試一等第一名,授内閣中書,協辦侍讀,直軍機房,轉刑部山東主事。乾隆三十一年陞授刑部浙江司員外郎。乾隆三十二年陞授刑部江西司郎中。乾隆三十三年兩淮鹽使提引事發,言語不密,罷職。十月大學士阿桂副將軍總督雲貴,為随行佐事.乾隆三十七年陞授吏部員外郎。乾隆四十年,補吏部文選司郎中.乾隆四十四年,擢大理寺卿,補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又授河南佈政使.乾隆四十五年授江西按察使。乾隆四十八年,補授直隸按察使,又調陝西按察使.乾隆五十三年授江西佈政使。乾隆五十八年,念“年已七十,宜懸車”以病乞歸,上鑒其老病允之,於明歲春回籍。嘉慶十一年卒,年八十三。著有《春融堂集》六十八卷、《金石萃編》一百六十卷、...

林俊与明代“大礼议”

刑部尚书林俊在嘉靖初年的遭遇是朝臣中极力拥护首辅杨廷和一派的缩影,研究他对认识嘉靖初年政局有重要的意义。议礼时林俊对明孝宗有深切怀念之情,对杨廷和的主张给予了大力支持。但他对世宗的打压过甚,加上议礼之外的政事处置上与世宗的矛盾颇多,就大大加剧了嘉靖初年的君臣矛盾,也导致了他和其他反对世宗者的迅速去位。

全祖望《鮚埼亭集》碑銘傳狀

<正>前清文人中最富於傳敍文學底意義者,要推全祖望,——這不是因爲他底敍述攸關明末死事諸人,而是因爲精神上的契合。本來從碑銘傳狀的成就看,曾國藩集中的作品,也許更完密,更充實,而且所記諸人,也比較更重要,但是曾國藩所寫的是同時諸人,事實清楚,敍述也容易,全祖望所寫的是七八十年前的故事,從渺茫錯亂的傳説中,加以考核和訂正,便需要更大的天才。當然,在祖望底時代(康熙四十四——乾隆二十年),傳敍文學底精神還没有被人意識到,所以祖望底作品,還是和史傳接近,

由明朝“考成法”谈起

从历史上看,治国有三个核心内容:任人、信赏、必罚,其实就是讲的吏治问题,吏治在历史上便是评价一个君主是否有作为,是否能够治理好国家的重要标准。治吏之重在于考课——把握绩效评估的关键,可以说每个朝代的治吏之道都是重视对官吏的政绩进行考核。本文尝试以明朝考成制度为例探索中国古代职官考课制度的沿革及其现代启示的内在规律性,从而发掘对当今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启示。

《明督抚年表》之河南巡抚年表订误

《明督抚年表》是近人吴廷燮关于明代督抚沿革的力作。是书收罗宏广、征引繁复、排列清晰,一代督抚沿革展卷而厘然可见。然因史料搜检不便、征引失之审核等原因,是表仍存在一些疏漏和讹误之处,集中体现在人员收录漏误,任命时间、原任官职、离职时间、去职去向失察等方面。今拈出其卷4河南巡抚表三十二则予以订误,以便其修订再版时参考。

明代南京官房考

洪武时期,南京官员、坊厢居民、卫所军士以及工匠、太学生等所住房屋多由政府统一营建。这些廊房、营房、廨舍都具有官房的性质,且有相应的分配与管理制度。官员廨舍由工部负责登记、分配与维修,民住廊房由五城兵马司征收房钞并上交户部,军伍营房由兵部掌管。至嘉靖时期,明初的官廨制度几乎崩溃,民占官舍、官僦民居,工部已无力监管,大批官房由官产变为私产。兵部则对营房征收租银,军士不再享有免费住房。而对民住廊房征收房钞的制度则一直延续至明末。明代南京的官房制度及其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政治因素,尤其是洪武时期的都城规划、徙实京师政策以及永乐北迁对城市社会的深远影响。

明代都察院功能的考察

明朝是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的时期,明初朱元璋罢御史台设置都察院,经过几代皇帝的的更改,都察院的职责逐步固定下来,都察院官员的选拔及其严格,作为监察御史应有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明代都察院的功能之一是维护皇权。都察院有皇帝的耳目之称,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在明代中央集权,都察院在其功能上维护了封建统治,维护了皇权。明代都察院的另一主要功能之一是监察功能,监察类似于现在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但是权力大于现在。肃正纲纪、纠勤百官;提督各道;考察百官;参与廷议,此外还十三道御史特殊的监察权。都察院的司法功能类似于现在的检察院,有侦查起诉的功能,此外还有独自审判的权力,明代都察院受案及管辖的范围,初审复审及三司都体现了时代的特色。

“公车上书”献疑

以往史料中,对康有为领导的"公车上书"给予很高的评价,称其标志的资产阶级正式走上历史的舞台。然而近年来,史学界对康有为领导的公车上书提出种种质疑,笔者对众多史学大家的研究精华给予总结,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清入关前六部两院考略

清入关前,已经建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理藩院等中央集权机构。六部、都察院仿照明制,理藩院则是清朝独创。六部两院的设立,体现了皇太极满、蒙、汉一体的治国思想,反映出强烈的民族与时代特色及满汉民族融合的趋势。同时,因为满洲早期的八旗制度对六部两院的设立、运行有着深刻的影响,是以直至入关前,六部两院机构虽已大致定型,但仍带有八旗制度下的贵族政治烙印。

揭秘“八府巡按”

<正>在一些戏曲电影中常有这样的情节:一个落魄书生,在家乡受地主、官僚欺负,后来考上了状元,被授予"八府巡按"之职,威风凛凛地衣锦还乡,把当年欺负他的地主和官僚都抓了起来……在这类戏剧中,地方官见了"八府巡按",就跟老鼠见了猫一样,浑身发抖如筛糠,"八府巡按"一声"拿下",那些官员便立即被扒掉官服押了起来。而实际上,所谓的"八府巡按",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官

明代的司务

明代中央机构六部、都察院、大理寺均设司务厅,合称"八司厅"。司务厅各设司务二人,从九品,负责登记与转发文书,管理吏员及部院内部事务。作为首领官的司务,同时是堂上官的幕官,虽然品秩低微,但是职专任重。明初,司务多自国子监生选取;中期以后,司务一般要求拥有举人功名,或自举人考高等者中铨选,或由国子监、翰林院及地方儒学的低级官员升任。司务在九年考满或六年两考后,一般升任部曹官员,例升从五品的员外郎,遇高官举荐还可升任御史、知府、参政、佥事等官,因此被视为以举人出仕者的上升捷径。司务厅标志着明代中央机构内部事务管理的归并与统一,是古代国家机构的一大发展,也是近代以来办公厅的雏形。

朱元璋的监察制度改造及其成败得失

问题推动改革。元末监察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致使吏治松弛,官吏队伍贪腐严重。明初,朱元璋即位后,借鉴元代教训,对原有监察制度进行了一番改造。无论是都察院监察御史,还是六科给事中,抑或是巡视巡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由于历史局限性,这些监察制度也产生了机构重叠、监督职能异化等弊端。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明代的监察制度建设或许对我们有所启示。

论明代《诸司职掌》

明初颁行的《诸司职掌》,犹如唐代的"格"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明会典》颁行之前,一直奉行不替。因此考证《诸司职掌》的具体实施情况,乃是厘清明代法规体系的重要问题。从《诸司职掌》的内容及援引情况,分析其具体适用,《明会典》是以《诸司职掌》为基础,以正统《条格》为依据编纂的,厘清《明会典》的性质,既可以确定《诸司职掌》的性质,也可以探讨"则例"的形成并成为当时重要法律形式的原因。

明代巡视制度及其历史启示

巡视制度是中国封建制度下的一种类似于现在中央巡视组的一种机构,这种机构所代表的是封建王朝的执政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明朝时期的巡视官员在地方工作期间所代表的就是皇帝亲自在场的意义。而且巡视制度到了明代时期经过重新加强效应,规范了以往的巡视制度,更加具有权威、行使权力更加巨大。巡视制度在明代得到了稳步的发展,而且对于明朝时期政治、金融、民生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京控:中国古代的进京上访和截访制度

<正>所谓"京控",在阅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李典蓉女士的著作《清朝京控制度研究》前,我还真不知道这个古代法律术语。不过,京控的另一种叫法"告御状",大家不会陌生。京控有些类似于现在的上访制度。中国古代属威权社会,统治者不希望臣民有强烈的权利意识而去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本身,就算是"民风刁顽",也是对专制的威胁。孔子的名言"听讼,吾犹人也,

古代“中央巡视员”权力很大

<正>在中国古代,朝廷派遣监察官员巡视全国,防范、检查官员腐败。一般来说,古代"巡查制度"分为常设和临时简派两种形式。位高权重、职宽责严的巡按御史汉武帝时,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区设置一名刺史巡行监察,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权力很大,属于常设巡查机构。这种巡查制度,为历代沿用借鉴,如魏晋、隋唐时期有"监察御史",宋朝有"监司",元朝有"按察使""廉访使",及至明代,巡查制度已相当完备。明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称都察院,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官员。监察御史在都察院供职时,称为内差或常差。若奉命出巡盐务的御史,就称为巡盐御史;若奉命出巡漕运的御史,则称

清代监察体系探析

清代是我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专制国家机器进一步完备和发达。在监察制度上,它创建了一套独特的监察体系,形成从整体到局部、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格局。清代监察制度吸取了前朝监察制度的经验,并在前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发展,是谈及我国监察史的发展不可忽略的浓重一笔。对清代监察体系进行梳理并对其特点进行探析,思考其对现代监察制度的借鉴价值,是文章的主旨所在。

明代财政监察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公元1368年,朱元璋推翻元朝,建立明朝,是为洪武元年。为了进一步强化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利用“胡惟庸谋反案”之机,罢丞相,将丞相之权分于六部,从而提高了六部的地位,使六部直属于皇帝。为了维护自己的集权统治,同时鉴于元代纪纲松弛、官吏贪污成风的教训,强化了财政监察体系。在中央设都察院,对中央百官进行监察和考核,并统领十三道监察御史。在都察院之外又设独立的财政监察体系,即六科。掌管国家财政的户部,在执行财政管理的同时,也行使了一定的财政监察职能,对中央财政监察起到了补充作用。在地方设按察使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察。同时,中央还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进行监察,派遣的巡抚、总督等,也具有财政监察的职能。这样就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的财政监察体制,为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制度设计之外,明代也非常注重完善监察立法,制定了财政监察的相关法律,如《诸司职掌》、《宪纲条例》、《出巡事宜》等多部法律,其中最为集中的是《宪纲》、《大明律》,后被汇集在《明会典》之中。这就从法律层面为明代财政监察制...

左都御史刘墉办案

<正>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初四,左都御史刘墉忽然接到皇帝的圣旨,命他与和珅一起,到山东调查一桩大案。这个刘墉,就是传说中的"宰相刘罗锅"。不过,这个刘墉一生并没有当过真宰相,顶多只是官居大学士,享受宰相的同等待遇而已。不过,刘墉虽然没当过真宰相,但是,他现在的职位,让真宰相见了他,心里也敬畏三分。为什么呢?因为刘墉现在掌

明代六科给事中制度及其现代启示——基于监察职能的考察

六科给事中制度是明朝君主在借鉴和总结前朝历代给事中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朝实际加以改造和创新的成果,在监察六部百官以及其他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文章先阐述和分析了六科给事中设置的初衷,与其他监察机构的关系,对明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形成过程和六科给事中在明代监察体系中的地位加以描述。进而,从六科给事中的监察对象、监察范围、监察事项三个方面来具体论述六科给事中制度,说明其通过发挥其监察职能而对明朝国家机器的运转起到的重要作用。然后以六科给事中监察权的运作方式、监察权的保障、行使监察权的责任等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动态的介绍了六科给事中的管理机制及运行。然后结合现今的一些理论对六科给事中制度进行评价,充分肯定该制度在遏制打击腐败提高行政效率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结合明代的具体社会制度政治环境,列举六科给事中制度所产生的过度干扰行政机构等负面作用,然后结合现代的观点,认为皇权的压制等导致了六科给事中制度在后来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进而得出结论:无法有效监督皇权和缺少有效的制约是明代六科给事中制度最重要的缺陷。最后,结合文章对六科给事...

清代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与作用

三法司制度是清代中央最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在清代的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为维护清代的司法秩序和专制统治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大理寺作为三法司之一,它在整个清代的行政系统中到底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所起到的功能和作用是怎样的,是本文所重点探讨的问题。对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功能与作用的分析,有助于深化对大理寺这个机构的认识,从实践的基础上对大理寺进行总体的把握。 本文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对大理寺的历史进行了概述。根据职能划分和在整个司法系统地位的不同,分为明清以前的大理寺和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同时又对明代和清代的大理寺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分析两代大理寺的异同点。其中不同点是探讨的重点,主要从机构人员设置、影响司法的因素,以及刑部在三法司中权力的变化进行分析。 二、清代大理寺与礼法制度。本部分从大理寺的名称,大理寺官员本身所具备的法律素养以及它在实践活动中的功能等几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的礼法因素在大理寺当中的体现。 三、清代大理寺履行司法职能。此部分重点探讨的是清代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此部分先说明了大理寺审判案件的程序,分析了大理寺的职掌。然后通过...

明代东宫官研究

东宫官是中国古代为教育、辅导、保卫太子,确保太子可以顺利继承皇位而专门设置的职官群体。东宫官主要包括太子六傅、太子詹事府、坊局官等。自夏、商、周三代开始,东宫官就已出现,汉唐以后,东宫官僚设置更加完善,到了明代东宫官僚体系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1368年,朱元璋建立了明朝,为了王朝的稳定与发展,在洪武元年就册立了长子朱标为皇太子,并设立了一系列抚育太子的机构。当时统治者在分析唐宋元各代东宫官僚体系的得失后,结合明代的实际情况,于是,设立了一套明代的东宫官僚体系。明代东宫官僚体系是由太子六傅、太子詹事府、坊局官所组成的。太子六傅自古便已有之,而在明代主要是虚衔,都是用来给有功的大臣或权臣加官赠官的。詹事府则统领主簿厅和坊局官,对太子日常生活起居、经史课业的学习负责。东宫组织的虚化是明代东宫官的总体趋势,首先是由廷臣兼领,其次与翰林官职事相通。明代东宫官员一般选用知识渊博、德高望重的儒士,他们通过荐举、科举、加官赠官、恩荫、亲臣等方式入选。他们一旦入选,个人的仕途则有不同,太子养德期间的东宫官员在太子践祚之后大多飞黄腾达;但是与皇帝因意见不合而下狱的东宫官员也有不少。总之,东宫官的主要...

灵台博物馆馆藏“为钞法事”榜与明朝榜文制度

榜文是基于朝政的急需,由六部及都察院衙门,或巡按各地的大臣,以皇帝的名义奉旨发布的文告。作为诏令的一种重要形式,榜文有其特有的功能,保存至今的榜文也成为研究明朝历史的基本史料之一。但由于榜文实物的缺失,学术界对于明朝榜文制度,尤其是榜文发布程序的研究做得很不够。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的发现,对于我们进一步研究明代榜文制度特别是榜文的发布程序,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资料。

清朝告御状与富民攻防

<正>关于清代"上京告状"的故事,读者最熟悉的莫过于四大奇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了。1873年,浙江余杭举人杨乃武被诬与毕秀姑——因生得白皙秀丽,平时又爱穿白色上衣绿色裤子,人称"小白菜"——通奸杀夫,在刑囚后认罪,身陷死牢。杨乃武不甘俯首就戮,在囚牢里书写亲笔辩状,请其胞姐杨氏代为京控。此案屡审屡覆,历时三载有余,轰动朝野,最后在慈禧太后的插手下,经开棺验尸,澄清了案

中国古代防腐和反贪的制度构建(一)

中国历代王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防腐和反贪制度建设,从先秦时期就开始这种制度构建。秦汉以后,防腐和反贪制度的构建日渐系统和完善,其中包括:中央监察制度、地方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考试与选官制度、官规与考课制度、官吏互纠制度、回避制度等,这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对官员道德修养的提升等,都产生了积极影响。本文仅就中央及地方的综合监察制度作简要论述。

中国古代如何治理上访

<正>上访潮以及对它的治理,深陷在中国社会的治理转型之中,属于中国政治转型的一部分,因此对它的分析应当具有"政治意识"和"历史意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多次信访高潮,但中央采取相关措施以后,信访局势都得到了缓解,高潮得以回落。然而,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尽管中央高层出台了诸多措施力图扭转局面,但信访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古代的“中央巡视员”

<正>古代,中央政府派遣监察官员巡视全国,防范、检查官员腐败。一般来说,古代"巡查制度"分为常设和临时简派两种形式。1.位高权重、职宽责严的巡按御史汉武帝时,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区设置一名刺史巡行监察,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权力很大,属于常设巡查机构。这种巡查制度,为历代沿用借鉴,如魏晋、隋唐时期有"监察御史",宋朝有"监司",元朝有"按察使"、"廉访使",及至明代,巡查制度已相当完备。

杨翠喜:一个民女引发的监察大案

<正>"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中国古代非常重视对官吏的管理,很早就开始探索朴素的制度化与法律化进程,提出了"善治者治吏、不善治者治民"的思想,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治官之法,其中,对官吏的监察制度和监察法是一个重要内容,它在提高行政效率、整肃官僚队伍、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今天我们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廉政文化建设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刊从今年起开设专栏,请焦利教授讲述我国古代治吏的故事。

古代的“中央巡视组”

<正>古代,中央政府派遣监察官员巡视全国,防范检查官员腐败。一般来说,古代"巡查制度"分为常设和临时简派两种形式。两种"巡查"制度一是位高权重、职宽责严的巡按御史。汉武帝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个区设置一名刺史巡行监察,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权力很大,属于常设巡查机构。这种巡查制度,为历代沿用借鉴,如魏晋、隋唐时期有"监察御史",宋朝有"监司",元朝有"按察使""廉访使",及至明代,巡查制度已相当完备。据朱绍侯主编的《中国古代史》,明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

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之探究

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确立,是行政处分制度得以贯彻的前提。封建社会,官僚体制相对健全,对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历时很久,其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调整确立也在不断完善与成熟,最典型的则是清代之雍正朝。雍正在位十三年,基本完整确立了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体系。这个体系不是由一个单独机构,而是由一系列机构既主导又参与其中。其中的吏部考功司负责主导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都察院属于介入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督抚是参与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如此,在雍正朝形成了以吏部为主导,都察院、六科、十五道、地方督抚共同参与的问责与处分系统,有力地加强了对官员的管理。

略论清代京师地区司法审判制度——以五城察院与步军统领衙门为中心

<正>前言今日北京城的规模,主要奠基自明代。经过细密设计,城内街道方正,因有"通都九市十三门,毂击星街;神策五营廿四旗,翼分卦位"②之语。自清定鼎后,北京的行政区域,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的范围指宫室、皇城、内城(中、东、西、北、南)、外城(东、南、西、北),广义则包括乾隆年间所定的顺天府管辖京畿地区(下辖二京县、二十二州县、三附县)③,幅员更为辽阔,行政区域也与今日北京市规模约略重合。在清末仿照西法、实行新政之前,并无一个专司

范钦《抚南赣奏议》整理札记

<正>天一阁藏明嘉靖刻本《抚南赣奏议》(以下简称《奏议》)四卷一册,系范钦提督南赣军务时的奏疏,记录了他在嘉靖三十七年九月至嘉靖三十九年八月间率领官兵抗御海寇侵扰我国东南和中南数省的实况与对策,为研究明代抗倭活动的珍贵史料。是书刻本传世极少,仅天一阁、北京大学图书馆有藏,相同本子,均非完帙1。关于题名,各家书目著录:称《奏议》、称《范司马奏议》、称《抚南赣奏议》,三者实为一书2。愚意以为,以《抚南赣奏议》一名较为贴切,因当时范

读书·见识·才干

<正>明朝时候设都察院,这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主官称都御史,是朝廷的一品官员,另有御史若干名,均是五品官员。御史的品级不高,但赴各省、道执行监察时,称巡按,有弹劾专断之权,这是重要职务,民间有所谓"先斩后奏"的传说。明朝初年,一位监生出身的官员,当了都察院的都御史。明代的监生,多由特许取得资格,没有经过科举考试,所以科举出身的御史看不起他。一天,几个即将出差赴省巡按的御史,相约一同去请他作训示,其实想试试他到底有多少

明代监察御史与都察院关系试析

从制度设计上看,明代监察御史为都察院下属,并不完全受都御史节制,各道御史并可纠劾左、右都御史。但在实践中,御史行事不可避免地要与都察院发生关系,并在较大程度上受其约束,使得监察御史对都察院官员的监察大打折扣。

分析明代监查与考核对规范用人制度的有效作用

<正>明代对于大臣任用私人定罪虽然规定极为严苛,某些时候让人生畏,但是有明一代,虽然主弱臣强的时候多次出现,后有"党政"和"宦官之祸",但是大臣出于对这一罪名的畏惧,臣下的权力始终没有威胁到皇权本身,选官权力也始终牢牢地把握在皇帝的手中,所以明代的党争只能够为乱,不能够为祸。当然,仅仅依靠大臣的自己的自制能力是远远不够的。与之相配套的政治制度的设计是法律施行的有效保

鄒東廓生平及學術繫年

本文以江右陽明學者鄒東廓的生平行事為時間線索,梳理其思想發展、政治活動、講學活動、師友交遊、鄉族建設之源流始末,釐清其思想開展與主盟江右講學、以陽明學"萬物一體"思想為宗旨的鄉族實踐。試圖勾勒出東廓的學行全貌及其于王學開展推動之功甚偉的儒者形象,有助於說明東廓在江右王學史上具有領軍之位、宗子之譽的原因,以及陽明學之思想與社會關懷的內在統一性。

碑拓收藏,潜力可期

<正>碑拓是将碑上的文字,用宣纸紧覆在碑上,用墨打拓其文字,再将纸揭下,纸上留下碑上的文字。乌黑墨色有光泽的谓"乌金拓",墨色淡而匀净的谓"蝉翼拓",用朱色打拓的叫"朱拓"。碑拓的收藏鉴赏是一门复杂的学问,它的涉及面很广。收藏鉴赏者必须要有深厚的文化积累,除了解历史的演变发展外,还要在文字学、金石学、绘画、雕刻、

明代总漕研究

漕运与运河之间不存在直线式的因果关系,它们通过王朝的政治作用加以连接。漕运是运河政治化的结果,虽有牺牲局部利益与培植利益集团的弊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孕育出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秦汉与唐宋是漕运发展的两个高峰时期,分别以漕运制度的肇始和职官的专门化为标志。明代漕运主管官员,经历了由都漕运使、漕运总兵官向文官总漕的转变。总漕,乃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的简称,是明代总管漕运的最高官员。文官总漕制度是漕运发展史的必然结果,反映了明代治黄保漕现实困境下的时代呼声,也是王竑任总漕取得巨大威望后个体努力获得的制度体认。明代总漕共有103名。关于总漕人选的出生地限定极为有限,虽然有不得官本省、南北更调、南直隶下江人不任总督漕运的制度约束,但在实践中,总漕任命除不考虑利害关系极大的南直隶江北籍官员外,包括南直隶江南籍在内其他出生地的文官均可被纳入其诠选范围。总漕任前的宪职身份以左、右副都御史为主,总漕任职前大都有六部或地方布政司任职经历,其中尤以在户部、兵部、工部任左、右侍郎为多。明代总漕任职期限极短,平均仅为1.88年,并以嘉靖为界,呈V字型分布,这与明代政局走向一脉相承。都察院或六部成为...

明代京察制度研究

京察制度是明朝创制的定期考察南、北两京官员的政治制度。对官员的监督考察是维持政治有效运行、促进国家发展、保障人民安居的有效手段。而京官做为对国家政令进行决策的群体,对其进行定期考察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京察制度的建立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明太祖时期即已经开始了对京察的尝试,但其施行却是根据皇帝的个人意志而时兴时废,直至英宗正统初年才形成一定的制度;经过英宗、景帝、宪宗、孝宗四帝的不断调整与尝试,最终在武宗年间形成固定的“六年一察”的制度。在京察的年份相对固定后,又有众多其它的因素对京察的具体时间产生影响,主要包括皇帝的个人意愿、天象异动、权臣涉政等方面。 京察的职责由众多部门和官员共同承担。在其中发挥最主要作用的部门是吏部和都察院,吏部尚书和都御史是负责京察的最主要官员;而吏部考功司、都察院河南道和吏科三衙门的长官,则共同承担了京察的初审职责。般而言,京察的裁决大多在初审时做出,而由吏部尚书和都察院都御史主持堂审之时,仅对个别关系匪轻的人另行区处。 京察的施行包括堂审与自陈两个方面。堂审针对的是五品及以下的低级官员,自陈针对的是四品以上的中高级官员。在堂审之前,要经历一系列的...

论明朝前期都察院的创设与完善

都察院是明朝中央最高的监察机关,统领全国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责重大,地位突出,其组织结构和制度设置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监察权力能否正常有效的运行,也影响到明王朝的兴衰存亡。因此,明朝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都察院的机构建设和制度完善。从洪武十五年(1382年)都察院初步成立到宣德十年(1435年)都察院的机构和体系最终确立,其间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 明朝前期由于统治者的重视和支持,加上监察制度设计较为合理,都察院运行比较成功,在维护明王朝统治和保障社会稳定、整肃吏治、增加国家财税收入、防治腐败以及选拔、考核官吏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贡献。而到了明朝中后期,农业、手工业都得到了极大发展,商品经济空前繁荣,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极大冲击。人们崇奢纵欲,争相逐利,一时贪风盛行。政治腐败,社会黑暗使监察制度逐渐松弛,监察官们也开始贪污,甚至成了结党乱政的工具。都察院的监察职能也日益萎缩,从而严重影响监察效能的发挥,这是明王朝最终走向衰亡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由体制本身产生的腐败问题在当今社会仍然没有消亡,也在腐蚀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政治生活。所以,对于明朝前期都察院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崇德、顺治初年(1636-1650)都察院研究

作为关外“八衙门”之一,都察院大约在1636年成立,由于皇太极非常重视都察院的建设,都察院的主要负责人都是皇亲国戚,并且重用张存仁、祖可法等明朝降官。入关后,清顺成了明朝在北京的各个衙门及其官吏,有很长一段时间满汉都察院处于融合并行阶段。但是由于主要文献如《大清会典》、《钦定台规》记载的简略,因此关于此时期都察院的情况我们知之甚少。笔者通过翻检《清实录》,结合其它资料,对这一时期都察院的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人员组成以及实际作用做了初步探析。在时间起点上本文从关外都察院成立到顺治七年多尔衮去世。

明代言官及其制度述论

明代言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给事中,一是御史,主要负责进谏皇帝、监察百官。贫民出身的朱元璋在一统天下、做了皇帝后,比任何其他开朝帝王都更加注重巩固和强化皇权,加强对百官的监督,因而建立了完备的监察制度。明代言官不论在人员数量上、机构建制上,还是在职权职责上,都为历朝之冠,在明代政治舞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这种情形符合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一贯性,更是明代极端专制主义的产物。本文从明代言官的选任和考核、职权与作用等方面出发,探析其独有的特征,并古为今用,试图阐述对当下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明代的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古代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到了明代,监察制度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阶段。广义上的监察制度包含监察系统和言谏系统,明代的监察机构在中央设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地方设置十三道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及督抚负责监察。

隆庆以后南直隶之营兵与江海防

<正>本文讨论经历"倭乱"以后明代南直隶江海防的一些调整变化。南直隶是明代国家的腹心要地,既是留都南京、中都凤阳之所在,又囊括了苏、松等江南财赋重地,其政治和经济意义皆毋庸赘言。嘉靖时期倭乱对江海防巨大的挑战,使得明廷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关于营兵和明代中前期江海防的研究,前人已有不少成果。隆庆以后的状况及两者的关联则述者寥寥,偶有所及,多在浙闽粤。研究隆庆以后南直隶营兵与江海防的调整和状况,有助于理解明代后期国家军事力量,乃至明代后期政治局面的演变。

古代如何惩治官员“庸懒”

<正>山西刮起的"治吏风暴",已处分了540名官员。其实中国历朝历代都有不少惩治"懒官"的招数,尽管有些乏善可陈,但有时也能让我们眼睛一亮。让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古代如何惩治官员"庸懒"。"上班点卯"的由来要了解古代治"懒庸",得先了解古代官员是怎么上、下班的。古代上班时间比现在早。《诗经·齐风·鸡鸣》中,妻子催丈夫起床:"公鸡已经叫了,上朝的都已经到了;东方已经亮了,上朝的已经忙碌了。"

明朝对御史的监察立法及其意义

明代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完善时期,它对御史的监察立法也日趋完备。从御史的选用限制、监察纪律、任职原则上对明代的监察立法加以阐述,并分析其积极意义,阐明其历史借鉴。

清代京察会核程序探究

清代京官考察称为京察。不同品级官员京察方式不一,会核是中下级文官、笔帖式的京察形式。京察会核从制度规定上最大限度保障京察公允性,但执行过程中也不免流于形式,不能发挥相应的劝惩功能。

国家政策与明代的律注实践

明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修订颁布时,官方并没有出台统一的具有司法效力的注疏;在私家注律兴盛的明代中后期,国家也没有形成明文规定,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从嘉靖十一年发生的孙存案来看,在实践层面上,国家对于律文的注释和刊刻已有"成典"。都察院尤其是其中的巡按御史,还有地方的提刑按察司等官员,集风宪和司法功能于一身,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实际承担了对各私家律文注释的甄别和筛选工作,成为以官方形式刊刻《大明律》律文注释的合法群体。明代国家有关《大明律》律文注释的以上政策和实践,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时期官方和民间法律知识发展的特征。

明初三司会审制度考辨

洪武十七年,朱元璋为了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案件数量,下诏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创立了三司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共同审理,最终裁判权交由皇帝的一项审判制度。这项制度是朱元璋强化皇权众多措施之一,是君主独裁高度发达的产物,是明代皇帝专制的司法工具。在这项制度具体实施中,三法司严格贯彻皇帝意愿,会审结果由皇帝终裁,会审过程流于表面形式。明代初期,三司会审成为明代皇帝独裁专制的司法工具。明代中后期,因皇帝无能,司法大权被宦官和锦衣卫窃取,三司会审被厂卫控制。在明代,君权作为统治系统的最高权威,三司会审难以公正独立,在处理重大案件时经常被君主利用,三司会审制成为明代皇帝独裁专制的工具。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艾元徵“请禁风闻”始末

<正>艾元徵,字允洽,号长人,今济阳县孙耿镇人,生于明末天启四年(公元1624年)四月廿六日,卒于清朝康熙十五年(1676年)七月四日,享年52岁。艾元徵从22岁考中进士步入清廷中央,终生做官。在顺治、康熙两朝担任过20个职务。其为官33年,先后司职顺治朝18年,康熙朝15年。尤其在康熙朝,历任户部右侍郎、户部左侍郎、礼部右侍郎、吏部左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刑部尚书等6个行政高官职务。政绩不菲,颇受康熙皇帝器重。

明代官俸构成变动与均徭法的启动

以往讨论明代官员的工资,皆是以户部所定的俸给为断,且未能与当时普通人的工价及年薪进行比较,而轻言明代官俸不足自养。实际上,自宣德后,明代官员俸薪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动,且发放机构不局限于户部。中央直属衙门官员的工资由俸给、柴薪及直堂银构成,而地方官员的工资则由俸给、柴薪及马夫银三部分构成。若把明代官员实际所发的俸薪与当时普通人的工价及年薪对比,不仅不微薄,而且是彻彻底底的高薪。通过计算,一个七品县令的年薪是普通人平均年薪的11.75倍。由于官员工资的增收点皆源于徭役折银,因此启动均徭法的动力源自官员们自身利益的诉求,与赋役制度的优化毫无关联,而明代中后期吏役敲诈勒索风气的形成亦与此紧密相关。

钦差大臣确有“先斩后奏”大权吗?

<正>在中国古代,钦差是由皇帝直接派出的办理要事官员的统称。明代开始,凡由皇帝亲自派遣,出外办理重大事情的官员都称钦差。据明敖英《东谷赘言》记载:"国初设官分职,咸有定额,往莅职掌者领部檄焉,皆不颁敕,不称钦差。其后因事繁难,添设职掌……各于其职衔上加‘钦差’二字。"如钦差总督军门、钦差巡按御史、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等等。时至清

沂蒙名臣王璟述略

沂州人王璟,明成化八年进士,官至都察院左都御史,加封太子太保。他除弊兴利,赈灾爱民;刚正不阿,尽职护民;虽多历宪职,仍独守故操。卒后,朝廷"赐祭葬如制,赠少保,谥恭靖",亦获时人好评。

“迟到早退”要受罚

<正>"不迟到、不早退"是小学生守则里规定的内容,是我们从上学的那一天起就必须遵守的规则。估计大多数人都有因迟到被罚站的经历,这些惩罚无非是为了让我们养成良好的习惯,为以后的人生打下良好的基础。否则工作以后迟到早退,可就不是罚站那么简单了。古代上班时间比现在早。《诗经·齐风·鸡鸣》中,妻子催丈夫起床:"公鸡已经叫了,上朝的都已经到了;东方已经亮了,上朝的已经

置买学田始末碑

<正>直隶苏州府嘉定县为议买学田以兴人文事:本府帖文该奉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徐,并蒙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房宪牌内开:该本院会同照得苏、松、常、镇四郡,乃海内人文首善之地,惟是文体士风渐觉不古,此其故皆缘教官怠于会课,贫士窘于治生,皋比恒□,灯膏罔继,而□□其进德修业,以隆文运,难矣。查得先该两院会委苏州府同知许尔忠,管收浒墅钞关料课,□官遵谕裁糜,洁己解足。正供之外,余

明代魏學會研究

魏学曾,字惟贯,号确庵,陕西泾阳人。嘉靖四年(1525)生,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七十二而卒。嘉靖二十五年(1546)举于乡,嘉靖三十二年(1553)进士,除户部主事。官至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万历十九年(1591)被委以重任,总督西北三边军事。万历二十年(1592)主持明朝历史上著名的宁夏战役,历时半年终平战乱。他仕途坎坷多黜蹇,屡遭黜罢起复,宁夏战役后被削职为民,后叙功以原官致仕,之后数年卒。 魏学曾不但为官清廉,文武双全,战功赫赫,在军中德高望重,文学造诣也颇高。其文宗司马迁,书宗晋,俱得其逸趣。他曾著《四礼仪式》、《辽阳奏议》、诗文集若干卷,修《泾阳志》。著述多亡佚,仅有《魏恭襄文集》今存九卷,及《泾献文存》中所收语录体《确庵要语》六十二条、诗歌一首《题宝峰寺壁》。截止目前,关於魏学曾的专门研究,学术界涉及的很少。本论文拟在整理存世作品的基础上,结合史料记载,文史互证,考证与试评人物的生平与功绩,并梳理出人物年谱。

明代南京御史住宅与“重堂式”形制

明代南京都察院御史住宅位于太平门内的三法司官宅区御赐廊街,明初由官方建造管理;约160年后,军民占为己有的现象普遍。对此,嘉靖十三年(1534年)开始进行清查。这一过程及结果被记录在《南京都察院志》和《留台杂记》中。首先,考察了御史住宅小区布局、构成等空间特征;其次,梳理了御史住宅建设管理历程,揭示了住宅所有权在官、民之间的转换关系,并认定御史住宅的官式性质。其后,通过对26座御史住宅的平面复原研究,发现其基本布局模式采用"重堂式",即强调住宅进深方向的厅堂庭院空间之贯通、一般不带厢房的布局方式。最后,结合多座明代住宅遗存的分析,认定重堂式是当时较为普遍使用的一种住宅模式。以上研究对于我们真实认识明代官宅民宅关系、住宅形制类型等具有积极的贡献。

古人如何“治庸”

<正>官员"治庸",不独为当下的"热词",古代"庸官"比比皆是,于是历代王朝都重视"治庸"。尽管多数乏善可陈,但有时也能让我们眼睛一亮。古人上班早,下班也早要了解古代"治庸",得先了解古代官员是怎么上、下班的。古代上班时间比现在早。《诗经.齐风.鸡鸣》中,妻子催丈夫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

政治权力制约是政治权力主体为了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腐烂,保证政治体系良性运转,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对政治权力的运行所进行的控制和约束。政治权力制约有助于保证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实现,有助于保障政治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和公正性。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调节政治的机制,是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法制可以定义为: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统治阶级建立起来的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纠举官吏不法的调节政治和制衡权力的监察立法以及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与封建专制统治同生同长的监察制度发展至明代,中央集权专制高度强化,统治者极力强化监察法制,制定了专门的监察法规,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严密的制度网络。 笔者选取以《宪纲条例》为代表的监察法规作为研究明代监察法制的切入点,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权力运行及政治权力制约研究为理论基础,对明代监察法制的权力制约功能及运行效能进行了分析研究。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明代监察法制研究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第二部分主要对政治权力制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

明代都察院更置时间考论

明史学界对于《明史·职官志》记载的明代都察院更置于洪武十五年的说法,深信不疑。事实上,明清史籍关于明代都察院的更置时间,至少存在洪武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三种说法。对于洪武十三年说,由于文献存在明显的记载错误,不足为据。在洪武十四年和洪武十五年两种说法之中,运用反证法,考证明代都察院应该是更置于洪武十四年,而非洪武十五年,都察院时最高长官为监察都御史,而不是监察御史。

论顺康时期郝浴民本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郝浴(1623~1683),字冰涤,又字雪海,号复阳,河北定州人,作为清代顺康时期的政府官员,郝浴在其为官期间洁己爱民,关心百姓的疾苦,与扰害百姓的行为进行抗争,竭尽全力为百姓谋划,从而赢得了民心。

明代京察研究

明代的京察制度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官员考察制度成熟的标志。明初朱元璋为了不使明王朝重蹈元朝的覆辙,达到长治久安,制定出一套官吏的选拔、考核的制度,加强对官吏的管理,以求澄清吏治。此后历代君主为整饬、澄清吏治,也曾多次在考课官吏方面有各种举措。 明代的京察制度基本是在洪武时期定型,考核体制与前代相比,在考核名称、标准、等第、考数、层级划分、奖惩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万历末年由于吏治的腐朽,确切地说到张居正改革失败后,便江河日下,逐渐成为党派斗争打压异己的工具并走向了衰亡。导致官吏考核的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失去效应。吏部是考核官吏的最高机构之一,都察院既是考核机构,又负监督之责,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也是考核的监督者,这些部门的官吏缺而不补,致使京察制度无法发挥其正常职能,从而成为一副空架子,成为滋长贪污腐败和党同伐异的工具,最后趋于瓦解。但明代京察制度本身的一些内容,在今日仍有很多可借鉴之处。

职守与无常:从“清末三霖”的境遇看言官制度的悖论

<正>"三霖"者,广西全州御史赵炳麟、福建莆田御史江春霖和湖南湘潭御史赵启霖也。因直言敢谏又意气相投,故誉为"台谏三霖"。刘体智《异辞录》云:"时监察御史赵启霖、赵炳麟、江春霖者,以敢谏著称,夙标清流之目,皆协以谋当轴。"①胡思敬《国闻备乘》言:"湘潭赵启霖、莆田江春霖、全州赵炳麟,同时为谏官,甚相得,号称敢言。京师人争目瞩之,因假上海洋商标记,共呼三御史为三菱公司。"②可是三人履职时却屡遭苛责,结局也不那么佳。江春霖于宣统元年

明代致仕制度研究

致仕制度源于商周,经过不断的演变发展,到明代时,致仕制度已经成为明代政治体系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实现官僚集团内部的新陈代谢,调和统治阶层内部的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致仕制度发展到明代已经日趋完备,明代在沿袭前代致仕制度的基础之上,又有所损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明代致仕制度。 明代致仕制度在沿袭宋元致仕制度的基础上,多有损益。明代致仕制度的创立、发展、完善的过程也是明代政治制度从创立走向成熟这一过程的缩影。明代官员致仕的原因多种多样,或是因为年龄、健康等原因主动致仕,或是因为办事能力、不受皇帝信任等原因被勒令致仕。明代给予致仕官员的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两类,其中以荣誉性待遇为主。政治待遇包括加官致仕、冠带致仕、参与朝政和恩荫子孙等等,经济待遇包括给予金银赏赐、月米拨夫和减免赋役等等。明代官员在致仕后,由于受到个人兴趣爱好、家庭背景、地域风俗等多方面的影响,他们在致仕后的生活也是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不仅有丰富多彩的个人娱乐生活,包括著书立说、耕读自乐、追求个人享受等等;同时也或多或少的参与地方事务,包括发展地方教育、往来各地讲学,帮助官府出谋划策、横行乡里等等。 明代致仕制...

向历史学“治庸”

<正>"治庸",不独为当下的"热词"。古代"庸官"亦不少见,所以历代王朝也都很重视"治庸"。尽管效果多数平平,但偶尔也有些人和事令人眼前一亮。要了解古代"治庸",得先了解古代官员是怎么上下班的。古人上班时间比现在早。《诗经·齐风·鸡鸣》中,妻子催丈夫起床:"公鸡已经叫了,上朝的都已

言官与清末新政——以“清末三霖”为中心

言官是古代中国身负监察百官、谏议皇帝的封建官僚,是古代中国的统治者为了保证吏治的清明以及自身的清醒而设置,各朝各代言官的名称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其职责基本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清代沿袭了明代的政治体制,在立国之初就设置了都察院。皇太极、顺治两朝鉴于明代灭亡的历史教训,清朝前期在这两朝还是很重视言官的言论,言论环境也是比较宽松的。然而清代统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之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连续的文字狱使得清代整个的言论环境发生了逆转,这期间是万马齐喑的状态。 到了乾嘉及随后的几朝,世界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中国也不得不面对这一转变,随之而开始了近代中国屈辱的历史,同时政府的言论环境也在这种外来的逼迫之下发生了转变。同治末期直到光绪朝,言论环境是比较宽松的时期,而言官也有了用武之地,他们开创了古代中国言官最后的一派声气。 庚子事变之后,清朝下诏实行新政。随着清末新政的实施,作为光绪朝最后也最有名的言官——台谏三霖,即广西全州赵炳麟、福建莆田江春霖和湖南湘潭赵启霖,被时人称作“台谏三霖”或“三菱公司”——此时也发出了自己最后也最响亮的嘶鸣。他们连续弹劾权贵大臣庆亲王奕劻、直隶总督袁世凯,揭露他们相互...

明代文官考核制度略述

明代的文官考核主要由吏部和都察院负责。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参加文官考核的全过程,这是明代文官考核制度的特色之一。考核的形式主要是"考满"与"考察",再补以"拾遗"。考核的标准是太祖朱元璋制定的《诸司职掌》和《责任条例》。同时又因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而有所增补。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利弊兼存,应作具体分析。

官员抑郁症“被自杀”的大清版

<正>嘉庆十三年(1808年)十一月十六,山东即墨新科进士李毓昌的家中,本是一片喜气洋洋,突然接到江苏官府送来一个犹如晴天霹雳的噩耗:李老爷于10日前,在奉命去淮安府山阳县查赈的任上,竟"心神不宁"而自缢身亡。—"心神不宁"换现在的说法,大概是"抑郁症"。李家上下自然万分悲痛,李膝下无子,留下一个寡妻,家族的大树倒了,李妻央求家族中见过世面、有武秀才功名的亲叔叔李泰清做主,前去江苏接回灵柩。不仅李氏家族,整个即墨县民间,都觉得这件

史上“治庸”术

<正>官员"治庸",不独为当下的"热词"。古代"庸官"比比皆是,于是历代王朝都重视"治庸",尽管多数乏善可陈,但有时也能让我们眼睛一亮。要了解古代"治庸",得先了解古代官员是怎么上、下班的?古代官员上班子时间催

从禁地到利薮:权力经济下的明代西山煤炭开采

<正>明代北京居民使用的燃料,经历了由柴薪到煤炭的转变过程。北京西部山地不仅植物茂盛,还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因而成为北京燃料的主要来源地。关于明代北京燃料的使用、供销及其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已有不少学者做过探讨。①本文的着眼点,不在煤炭本身,而是试图通过西山煤炭开采所引发的利益纠葛,从一个侧面考察一下明代的权力经济形态以及北京的在地势力问题。

明朝监察体系研究

<正>一中央高度集权地方分权制约的官僚政体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皇权至高无上。皇帝身居九重宫禁之内,最不放心的便是官员不忠和百姓造反,于是采取中央集权方式组建军队、监狱之类暴力机器,设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驾驭天下。明朝立国伊始,就继承和吸收了以往加强中央集权、大力强化君权的经验。洪武九年(1376)改革地方行政体制,改元中书省为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将省级

试论明代的监察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是在总结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完善的,无论其组织机构、官员设置、职权范畴等都较为严密、科学,有着自己的独到之处,其在260余年的明王朝中央集权统治中,起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明儒李遂的讲学活动及其与阳明学之关系

<正>一、前言从明代正德末年开始,王阳明的学说在江西广为流传,吉安、南昌等府尤为重镇,持续出现了一批数量可观的、在明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阳明学者群体。对于阳明学在江右传播的具体途径、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产生的文化和社会影响等重要议题,除了学界以往熟知的王阳明本人在江右的事功努力,"知行合一"、"致良知"学说的新颖吸引力等因素外,近年来的研究更注重从社会文化史的视角,对阳明学士人社群的讲学讲会活动,阳明学者透过参与本地社会事务从而致力于将学说草根化的各种努力,相继提出了颇具说服力的新观察。

论通政司在明代舆论中的作用

明代舆论活动十分活跃,除了言官对朝政的批评与建议之外,明代还专门设立通政司,以沟通下情。本文主要论述了明代通政司建立的沿革及其在舆论活动中的作用。

论明代仁宣时期对都察院的整治

明代的仁宣时期,是继明成祖永乐之后,政局较为稳定、经济有很大发展的一个时期,史称"仁宣之治"。在这一时期,为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明仁宗和明宣宗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反贪倡廉便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一系列的措施中,对于都察院的整治,更是其中最具特色的措施之一。

明代都察院运行机制考略

都察院是明代国家最高的监察机构。从内部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司务、照磨、检校、司狱,以及十三道监察御史,其内部运作既互相协调,又互相制衡;从外部看,都察院与六科、吏部、大理寺和刑部等衙门也形成了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关系。都察院的内外运行机制,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明清巡城御史制度研究

自明永乐十九年(1421年),北京正式成为明朝首都,称作“京师”,直至清代。京师作为明清两代全国政治、文化和军事中心,其治安状况的好坏影响着社会的安危和国家政权的存亡。明清两朝统治者都很重视京师治安管理,设置了专门机构维护京师治安。巡城御史即是明清两代都察院特设监督京师地区的监察官,在实际工作中,也履行京师治安管理和部分司法审判的职能。 从明代到清代,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巡城御史制度不断完善,巡城御史的职能也随之扩大。在监察方面,明代巡城御史主要监督五城兵马司,到清代,巡城御史监察范围就扩大到京师五城十坊所辖地面。不仅监督五城兵马司,而且有权监督入京朝觐的各省官员。在司法审判方面,明代巡城御史到万历年间,才开始受理京师词讼小事,刑名案件仍要送往刑部问断。清初,巡城御史已取得京师户婚、田土案件和杖刑以下案件的审判权,徒刑以上案件或其他特殊案件,才送刑部审办。在治安管理方面,明清巡城御史还是京师治安管理的重要参与者。相比前两项职能,在京师地区其治安职能更为突出。明清巡城御史于京师地面能查拿一切违法违禁之事,安置流民,驱逐外来僧道、私自净身者,巡视要道,疏通沟渠,编查保甲。 总之,明清...

中国古代对官员廉政的监督制度

中国的御史监察系统在两千多年前开始建立并且不断发展完善,在世界政治制度发展史上也是处于领先地位。作为封建统治者的工具,它为中央集权统治发挥过积极作用,对于稳定封建社会秩序、促使吏治清明给予了一定的制度保证。在廉政制度建设上至今仍不失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它是一份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该给予重视和总结。

论清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异化与借鉴

给事中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秦至清,经过两千多年,特别是唐、宋、明诸朝的发展,给事中取得了包括言谏、封驳、稽核等诸多重要权力,为巩固统治基石和维护社会秩序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到了清代,六科给事中制度不断异化,给事中对皇权的监督受到了削弱,对百官的监察不断地被强调:君主的刚愎自用,使得给事中噤若寒蝉;清一代密折制度、廷寄制度的创设使得封驳无从行使;人员不断减少,科道合一,听都御史差遣,使得给事中无暇顾及本务。正是由于清代君主专制集权的极度膨胀,使得给事中对皇权的监察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此给事中不得不由“谏官”向“察官”转化,并随着制度变迁而最终被历史抛弃。考查这一过程,我们认识到:监督立法必须扎根于民主,监督主体要独立于被监督主体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权的实施还离不开其他具体制度的保障,监督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必须依法监督、依法治监,使其运行法治化。

试述清宫朝会班位及管理

<正>朝会是皇权统治下举行的一项十分频繁的活动。它在宫廷中既具有经常性,又很重要。除去较为特殊的几种典礼外,如皇帝登极大典、授受大典等,大朝和常朝之朝会是基本的礼仪活动和政治活动。朝会早在西周时即已有雏形,秦朝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完善,朝会制度也被统治者确定下来,用以维护君权的神圣,体现皇帝的至尊地位。清朝是崛起于东北的少数民族政权,朝会制度有其特殊性,如朝班人员组成、站位等都不同于前朝,而朝会中百官行礼更令清统治者十分重视。本文将分两个方面对清宫活动中朝会班位制的确定及朝班人员行礼时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论述,不对之处,敬请专家老师指正。

明朝监察制度研究及其借鉴意义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封建主义专制的中央集权向君主专制个人集权政治转化的关键时期,其各种政治制度在中国整个封建主义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几乎达到了顶峰,而明朝的监察制度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为此,通过阐述明朝的监察制度、监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基本职能等内容,并总结其规律特点结合现时代实际情况,对其中精华要点予以提炼,以备借鉴,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监察体制提供积极有效的素材。

试论清末民初监察制度的变革及其影响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逐渐的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的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人的思想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在和西方的战争中的失败以及"新学"等舆论的压力清政府开始局部小范围的变革自己的政治制度其中监察制度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开启了中国监察制度近代化的进程,民国初期按照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确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个在民主制度下的产生的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历史作用。

御史:不法之官的“克星”

<正>回顾古代,我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十分完善的监察制度。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即有了带监察性质的"御史"之职。不过那时的"御史",主要是充当国君的机要秘书,属于史官系统。至秦始皇一统天下,方才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既是丞相副职,又是最高监察长官。

明漕运总督兼凤阳等处巡抚年表校补——《明督抚年表》校补之三

<正>朱元璋创建大明王朝,定都南京,为保证漕运粮饷畅通,曾置京畿都漕运司,设漕运使(正四品)、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牍(从九品)、属官监运(正九品)、都纲等。洪武十四年(1381)罢而不设。朱棣继皇帝位,因其起于燕邸,且北方防务紧要,而有海运之举,以武臣总兵官督理,首其任者为平江伯陈瑄,由山阳之东坝入淮,后会通河通,亦有漕运,与海运相辅而行。然而海运险阻,渐次式微,转主于漕。永乐一朝,大凡为临时派遣任命,并非常

明漕运总督兼凤阳等处巡抚年表校补——《明督抚年表》校补之三

<正>朱元璋创建大明王朝,定都南京,为保证漕运粮饷畅通,曾置京畿都漕运司,设漕运使(正四品)、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牍(从九品)、属官监运(正九品)、都纲等。洪武十四年(1381)罢而不设。朱棣继皇帝位,因其起于燕邸,且北方防务紧要,而有海运之举,以武臣总兵官督理,首其任者为平江伯陈瑄,由山阳之东坝入淮,后会通河通,亦有漕运,与海运相辅而行。然而海运险阻,渐次式微,转主于漕。永乐一朝,大凡为临时派遣任命,并非常制。至洪熙元年(1425)六月,朱瞻基命平江伯陈碹充总兵官,率领舟师漕运赴北京,兼镇守淮安,抚辑军民,所领官军悉听节制。其后又有参将之设,以佐其事。景泰二年(1451),

论清入关前国家机关官署衙门的构建

清王朝以武功建国,从建立伊始,就设有以八旗制为核心的军事、行政管理机构。随着向外扩张、统治区域扩大,特别是大量吸收了汉族、蒙古族和北方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后,需要更为有效的中央统治机构。从清太祖努尔哈赤执政后期,一些行政管理机关逐渐从汗宫中分离出来,并在清太宗皇太极当政时,正式建立起国家中央机构多个部门。清入关前这些中央官署衙门的构建,不仅为清王朝崛起和发展提供了保证,也成为入关后国家中央机关的最初基础,在清代历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清入关前崇德朝都察院初探

都察院为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六部的监察,清朝都察院至迟于天聪十年四月初九日设立。其职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检查政务、执行新定礼制、惩治贪污和建言。其特点有:不能事先越过刑部审案、没有风闻言事、遇事多联名上奏。崇德朝的都察院在清朝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略论顾佐与宣德朝都察院改革

顾佐是明代鼎盛时期仁宗、宣宗两朝的名臣,他多年执掌司法监察机关——都察院,为人刚正廉洁。面对永乐末年以来官场腐败的局面,他坚持不懈地对都察院属下的御史系统进行整肃,进而澄清其时官僚系统,使吏治为之一新。他的改革活动使宣德朝的都察院充分发挥职能,有效地抑制了官场贪污腐败现象,顾佐本人则为封建社会晚期盛世"仁宣之治"局面的出现做出了重大贡献。

蔡士英研究与《抚江集》整理

蔡士英是清顺治大臣,曾在顺治九年到十二年在江西做巡抚,他写的《抚江集》是反映了蔡治理江西的主要活动,是了解那个时代江西社会面貌的重要史料。笔者在对《抚江集》进行断句和注释的基础上,探讨了蔡的经历,搜录了蔡的主要史料和轶诗,蔡的子孙(主要是儿子蔡毓荣和孙子蔡珽)的宦海沉浮,以及和蔡一起治理江西的主要下属的功绩。 笔者以《抚江集》为主要依据,分析蔡担任江西巡抚的背景(主要是金声桓之乱),归纳他所面临的经济、政治、军事形势,及采取相应的抚江措施,从而了解蔡为江西做的贡献。 蔡士英为使江西百姓安居乐业而呕尽心血,因而深受江西百姓和士民的爱戴,笔者以《抚江集》为主要材料,探讨了蔡士英的治民思想和为官品格,以熊文举、陈弘绪等文人为《抚江集》做的序言总结出江西士民对蔡及其抚江政绩的基本评价。

温纯家世与生平研究

溫純(1539—1607),字希文,一字景文,號一齋,晚更亦齋,陝西三原人,是嘉靖、隆慶、萬曆朝有名的京官,他一生不僅政績卓然,在文學上也取得了不俗的成就,是明代中後期陝西文人的代表。溫純一生廉潔奉公,不畏權貴,勇於直諫,肅百僚,振風紀,史稱一代名臣。 溫純一生,著述頗豐,有《溫恭毅公文集》、《二園詩集》、《二園學集》傳世。他的奏疏、序、記、銘、傳、詩諸體,流暢自然,明快舒朗,均有較高的文學造詣,但學界對他的關注和研究卻少之又少。 本文依託《溫恭毅公文集》三十卷為研究主體,結合各種史書和文人文集資料,對溫純一生的軌跡進行梳理考證,做出詳盡的年譜,并對其重要作品進行系年,以期為明代陝西作家研究、還原明代陝西詩文創作風貌盡一份綿薄之力。 本文主要分為三大部份: 第一部份為溫純家世考述,對溫純的家世背景做一整理,并补充必要的考證。 第二部份為溫純年譜。依託《溫恭毅公文集》的内容三十卷,結合其它相關史料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按年编排其一生軌跡,并為其重要作品系年,對於一些史料中的存疑問題,也做出考證。 第三部份主要通過《溫恭毅公文集》三十卷及其他相關史...

明代的监察体制研究

封建监察制度是封建社会重要的典章法纪制度,剖析和研究封建监察制度,不仅具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明代在监察机制的设置上主要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使司、十三道监察御史、督抚、巡按使司等。明代不仅在监察机构的设置上较为完备,为了保障监察机制的有效运行,明代还有一系列的保障体制,在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升迁黜陟等方面都有专门的立法。总体来说,明代的监察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前代的监察法,逐渐形成了制度化和相对的独立化,但是明代的监察体系受封建政治制度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皇权,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明代的监察法制体系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是如何具体的完成其根本任务,又是如何在明代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履行传统的监察职责,明代的监察机制有什么样的自身特点这便是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明代都察院制度探析

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明代是中国倒数第二个封建王朝,也是封建专制集权统治达到巅峰的一个朝代。为此朱元璋在继承前代监察制度的同时,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此有所变革和创新,一大特色就是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三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的重要监察机构,在明代政治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而影响到清代的监察制度,故对它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但是以往的研究一般侧重于介绍明代的整个监察制度,而系统探讨明代都察院制度的文章不是很多。 本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个部分。 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希望通过对明代都察院制度的研究,明确都察院在明代监察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进而作为研究整个明代监察制度的“敲门砖”。同时,研究明代都察院,总结其经验教训,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当今公务员的管理和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以朱元璋更置都察院为切入点,介绍了明代由御史台发展为都察院经历了初创、变革、更置三个阶段。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明代都察院的职官设置情况及具体分工。最后单独将明代都察...

明代南京都察院初探

明代是我国历史上少有的两都并立的朝代,并且在留都南京保留着一整套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相对完整的中央机构。由于留都机构无论在职权上还是机构规范上都无法同北京的中央机构相提并论,因此,对明代南京机构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一个冷门。然而,笔者以为,明代南京中央机构从设立起直至明亡,二百余年不废,必有其存在之合理性。有鉴于此,笔者择取明代南京都察院这一司法机构为研究对象,对其机构沿革、设置及职权诸方面作一初步探究,以抛砖引玉。 本文的内容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目的、研究现状及运用的史料等。 第二部分为第一章,对南京都察院这一机构从朱元璋时期至明英宗正统时期的历史沿革作了一个大致的梳理,从明朝建立前就已设立的御史台、明朝建立后的都察院再到南京都察院,揭示其机构更迭、反复的时代背景,同时为论文内容的进一步引申展开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为第二章,主要从南京都察院的机构组成人员即都御史等堂上官、司务等首领官、监察御史、监生及吏役等的品级、俸禄、任职条件、职权等方面详细分析该机构设置的情况,为具体阐述其职权运作做准备。 第四部分...

论清末行政裁判院筹设之争

清末围绕官制改革中行政裁判院的筹设,保守派与改革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三种观点:一是主张设行政裁判院,改组都察院;一是保留都察院,无需再设行政裁判院;还有一种观点,既增设行政裁判院,又保留都察院,此观点为统治阶级所采纳,并最终促成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草案,即《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的形成。但由于清末专制集权的特定环境,决定了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产生的零可能性。

周亮工交游若干问题考证

关于周亮工的交游,有些史实或模糊不清,或讹误袭延,或意见相左,亟待澄清。对明崇祯三年(1630)与黄宗羲、俞琬纶的交往问题,陈洪绶定香桥为周作画的时间问题,擢升都察院左副都御史与与林云凤病卒问题,方以智高座寺为周题画的时间问题等,略作考证,以订前人詄。

一百一十五年前曾有“台湾五人上书”

<正>一八九四年(清光绪二十年),爆发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正式订立。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岛屿以及澎湖列岛等地给日本,并赔款二万万两白银。

简述《〈校邠庐抗议〉签议集》

<正>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正当变法维新运动处于高潮之时,光绪皇帝谕令将《校邠庐抗议》刷印一千册,下发给京城的文武官员及各省督抚、将军,命令他们阅读之后,签注上自己的意见,或者逐段加以评论。限十日内将此书送到军机处汇合进呈,以备采择,这便形成了《<校邠庐抗议>签议集》。本文仅从成书背景、思想内容等方面对该书作一简单叙述。

明代科道监察与晚明党争

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主要机构的明代科道监察体系,为加强封建皇权统治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自明中期以降,科道官员队伍整体素质下滑,监察机制日渐壅滞,沦为朝臣党争的工具,加速了晚明政局的窳败。究其原因,除商品经济引发的社会价值体系剧变与思想界心学末流对程朱理学的冲击而外,风闻监察的特殊模式及高度强化的封建君主专制体制是其腐败的根源。

御史:不法之官的“克星”

<正>近期,重庆掀起的"打黑风暴"渐近尾声,其中50多名贪官的落马也向我们显示了我国监察制度在这次风暴中的巨大威力。

有关公车上书的学术研究与争论

<正>很长一段时间内,"公车上书"的若干史实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已有"定论",而且被学者们赋予了多重意义。近些年来,随着档案史料的发掘利用,许多学者对"定论"提出了挑战。本文拟对80年代以来学界对"公车上书"的研究作一简要回顾,归纳学界所取得的新成果。

中国传统恤刑思想的审刑制度体现——以明代为例

中国传统法制的恤刑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是在崇尚"重典治国"的明代,通过较为完善的审刑制度,教化、颂系、优待女犯、法外行仁等恤刑思想仍然得以在刑狱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有效地避免了冤屈的出现,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当前的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

浅谈明太祖朱元璋的廉政建设

<正>朱元璋(1328-1398),明朝的建立者。早年生活贫困,曾一度为僧。元朝末年,红巾军起义爆发,朱元璋亦参加了红巾军,并逐渐成长为一名统军将领。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取代元朝成为中国的统治者。由于朱元璋曾经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对元末的腐败统治深有体会,他认为,元朝灭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官场贪污腐败、吏治不严:"自昔昏主,恣意奢欲,使百姓困乏,至于乱亡。"①也就是说"吏治败,天下亡",即腐败招致亡国。而"吏

明末宜兴民变考论

<正>所谓民变"是指下层民众用直接诉诸行动的方式以表达自己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是中国社会内在矛盾激化的产物。"①明中期以后,江南士大夫家族凭借权势,横行乡里,家仆豪奴为非作歹,引发与百姓的矛盾,激起民变,造成江南社会的动荡②。前辈学者谢国桢先生、傅衣凌先生,对明季的江南奴变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近二十多年来学术界对明代中后期江南民变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但在研究江南民变时,很多学者都喜欢以苏州民变为个案,论证市民层的崛起和"资本主义萌

明代节慎库初探

明政府为了加强财政监管,于嘉靖八年(1529)建立了工部所属的节慎库。节慎库岁入工部四司各种名目的银两总数在八十万两以下。在都察院和六科的监察下,节慎库官员从入库、贮存和支放等环节对入库财物严格管理。但各种舞弊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加上官方连年兴建,使得库贮日渐空竭。

清代五城察院职官吏役构成及其选任

清代北京的五城察院,是京城重要的行政管理机构之一。其人员构成,包括巡城御史、司坊官、吏员及杂职等几部分。五城职官吏役不同的身份,使其各有不同的选任方式。清代官吏选任制度的完备,由此也可见一斑。

清代江南省分治问题——立足于《清实录》的考察

清代的省级建制,是由督抚藩臬等职官共同组成的行政实体,牵涉地方军民财赋等多方面的建设。江南省之分治,安徽、江苏两省之最后形成,是一始于顺治、终于乾隆的漫长动态过程。但其分治大局,于康熙四年十一月(1666年初)凤阳巡抚正式裁撤,其所辖府州分隶安徽、江宁两巡抚后即已确定。其后安徽、江苏藩、臬两司的调整,均系为适应这一格局而作出的"微调"。晚清同治、光绪年间,又有变更两省疆域的建议或建立新省的举措,乃是其体制未能完全"允协"的余波。

清代谏议制度研究

谏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一种补充,随着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有日渐萎缩的趋势。随着清代皇权的登峰造极和专职谏官的消失,清代的谏议制度似乎无迹可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首先,台谏合一后,科道官匡扶君主、谏争得失的职能并未消失,御史、科道官依然负有谏诤和监察的双重职能。其次,就统治者本身来讲,他也不会取消谏议制度,因为在君主专制的时代,谏议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君主本身的一种制约,还是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一个群策群言的机会。因为君主一人的能力毕竟有限,即使君主本身再英明睿智,也不可能解决治国过程中的一切问题,所以清帝不断下诏求言,要求科道官针对有关民生休戚、政治得失、君主不当方面的问题直言无隐。 谏议制度,从主体上来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专指谏官对君主过失和各种国家管理事务提出看法、建议;广义上则包括文武百官在治理国家某些方面的看法和建议。谏诤涉及的范围很广,大到军政要事,小至君王自身的不当行为,都可进行指陈,其目的在于拾遗补缺、献可替否,指陈时弊、匡扶君主。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封驳诏书、朝堂议事和上书言事。 本文以清代的谏议制度为研究对象,...

清代言官之选任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官僚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一个朝代,其中官僚选任制度也已极其成熟。言官作为监察官员,其选任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清代言官选任制度的逐步完备,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改进的过程,最终形成了一套严密的言官选任制度,其实际作用不容小觑。

文史快车

<正>古代为何"午时三刻"行刑午时三刻,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古代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人们迷信的看法,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

从《明史·职官志》看明代监察体系

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时期,其许多做法仍然对今天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文试从《明史.职官志》的历史记载中对其监察机构的构成、职责、运行原则等方面作一初步的考察。

天人感应的灾异谴告说与谏议——以顺治朝为例

董仲舒在论证君权神授,以确保帝王权力至高无上的同时,为避免皇权的过分膨胀阻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还提出了限制王权的灾异谴告说。天人感应理论把上天发生灾异现象与人君有过失行为联系起来,通过灾异示警,迫使统治者省察自身、广开言路;而臣子也会借此对皇帝的某些不当行为,以及当时亟待解决却一直悬而未决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谏言。通过顺治朝灾异发生时君臣的举动,就可以看出帝王因灾异下诏求言和臣工因灾异进言已成为谏议制度的内容之一。

明代官员致仕情况初探

明代致仕官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致仕形式主要是按例致仕,但也有因病致仕、养亲致仕、勒令致仕等若干特例。他们致仕后享有一定的政治特权和经济待遇,但仍受明政府的管理。此外,他们致仕还乡后,在参与地方事务中,发挥了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明代农业经济监察制度探析

明代的农业在中国古代封建农业经济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自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以来,历届统治者十分重视农业建设,可以说,明政府在明代的农业经济建设中占主导地位。本文根据明代监察严密、君权至上的特点,从经济监察这一角度出发,对明政府在农业建设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分析,并着重分析了明代农业经济监察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

明清观政进士制度及其特点

观政进士制度是明清时代对进士入仕前的任职培训,它由朱元璋创设,并且到明末隆武年间仍在推行。清代承继了这一制度并作了改进,表现出观政时间长和在中央与地方同时观政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探讨及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一份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探讨古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分析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对重大监察问题的制度安排,可以为当前我们党和国家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试述万历《杭州府志》的编修特点

明代杭州府志有七次编修,万历《杭州府志》是最后一部,也是杭州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方志,但迄今未有对此研究者。本文从"修"的五种形式颇具特色、文献引用与记述多有创见、人物记述归属得当三个方面,探讨万历《杭州府志》的编修特点。

刍议清末检察改制的借鉴作用

清末创立的检察制度尽管没有完全实施,但它作为一种制度性设计,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它在诉讼制度上实行控审分离,仿照西方建立专门检察官制度;在司法制度方面促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使检察官享有独立行使公诉的权力;在监督体制上,将法律监督从一般监督中分割出来,作为检察权的基本内容之一。这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无疑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明朝诉讼制度的蜕变——兼谈文官体制对司法的影响

明代是在结束了宋金200多年分裂和蒙元100年左右的统治后建立起来的一个中原王朝。从它建立伊始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承担起重建中华文明的重担。但是以靖难为标志明朝诉讼制度明显表现出两个不同的特点,本文就这个变化以及与其相关的文官制度加以论述。

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从都察院、监军和监事会谈起

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执政的重要基础。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是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最难的部分,既要实现保值增值,又要防止资产流失。从企业的运行形态和竞争需要来看,显然东西方合壁的模式最适合企业。这样既可以在战略上牵制行政权,又可以在经营管理上制衡行政权。

官宦门第书香世家 一门三代皆善书画——陈淳书画的家学渊源

<正>明代陈淳之所以能成为花鸟画大家,与其家族为官宦门第和书香世家的背景是分不开的。尤其是其祖父陈璚爱好古文词赋,富收藏、精鉴赏,并与沈周友善,可以说是其家学蒙养的重要奠基人。其父亲陈钥赋诗作字,独能审画,并与文徵明友善,可以说是其家学渊源的得力链接人。鼎足于花鸟画坛的"青藤白阳"中

论中国古代司法体制的演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体制自秦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以来,随着专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皇帝完全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即皇权高于法律;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的高度统一,有时甚至司法完全从属于行政,以致司法活动不可避免地缺少稳定性与权威性。尽管当今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已经分离,但"家长制"的司法理念仍成为了影响当今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清代都察院体制探析

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清代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继承前代监察制度的同时,它又根据其本身的民族特色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创新和发展。作为清代中央监察制度中最核心、最首要的部门——都察院在清代政治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从组织形式而言,清代都察院统属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结束了自秦朝以来“台”、“谏”分立的监察机关组织形式。在削弱了对皇权制约的同时,大大加强了对自皇帝以下的诸王、大臣和各级官吏的监察。从监察职权而言,清代都察院所属监察官的监察职权涉及国家政策、部门行政、官员品行、任免及考核、财政、军务、司法等各方面。结合满、蒙、汉等多民族的现实情况,缓解矛盾,还特设专门的监察人员监察此类事务。从监察方式而言,清代都察院所属监察官,运用书面监察、临场监察、出使巡察等方式行使职权,纠举不法、力陈诸弊。 尽管清代都察院为清代政治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作为整个制度系统中的一个单元,其运行的效果不仅取决于它本身,也取决于整个大环境的运行状况。更何况从来没有一个完美的机构和一个完美的制度存在,清代都察院的机构与制度虽然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但是也有着...

边缘与中心: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言路”和“舆论”

"言路"是传统社会实现通达民情的一条最重要的制度化渠道,主要由言事官来执行。"舆论"之词虽古已有之,但在清末则获得新的政治与文化含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言路"遭遇合法性危机,而"舆论"则得到官方的认可。在此情况下,"言路"同"舆论"的共处凸现了社会转型时期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关系。

浅论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制度

在明代,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日益向极端的君主制方向发展,监察制度也更为严密与完备,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高度发展时期。通过对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制度进行探讨,可以进一步了解明代监察制度的作用、优点、弊端。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制度对现今中国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试论明代的盐务监督

盐课是明代的一项重要税收,所以对盐务的审计监督也特别重视。明代具有盐务监督职能的机构有户部、户科给事中以及都察院、巡盐御史等。其对盐政监督的活动主要体现在对盐课的征收和贮存,对地方盐政尤其是实施开中制的稽查和审核,以及对重要的盐务支出进行事前审计等几个方面。明政府对盐政的稽核和审计,对于保障盐业生产和盐课收入以及盐商、灶户正当权益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明代经济监察

明朝是在元末农民大起义推翻元朝的基础上建立的封建王朝,鉴于元亡的教训,明朝统治者总结前朝的经验,对监察体制和法规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充分运用改造后的监察系统对经济实行监控。它不仅为中央监控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钱粮出纳等财经行为设置了细密的监察网络,同时,又以派遣御史出巡的方式让中央的监察效力直达地方基层,构建起信息的快速通达通道,为中央掌握地方经济建设的第一手信息提供便利。御史们被赋予了强大的执行权力,对于犯有贪墨问题的地方官员有弹劾权力,对于地方经济建设有直接指导规划能力。明代经济监察制度保证了国家经济发展,也维护了政府财政的清明。其所确认的监察体制、基本原则、基本规范,以及体系的建构、立法技术的成就、实际运行的可操作性等等,都是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所少有的。 本文从明代众多的监察法规中抽出经济监察法规,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司的顺序进行阐述和分析,力争做到每个监察部门都能有一个从职责描述、行使方式到事毕回报的完整的描述,并在法条的基础上查阅明代的经济史料,希望能够以经济史料说明和印证经济监察制度运行的情况,并简单评估其绩效。 本文从制度设计和运作方式两个层面分析...

明代御史制度探微

明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在继承以往各朝代御史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并适应了明朝的社会要求而逐步完善起来的。它包括的面很广,大体上看,主要有都察院、监察御史、巡按御史和督抚四大监察体系。这四大体系虽然在形式上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总的说来,它们又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互纠互察,组成了严密完整的监察网络。 本文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充分利用明代的典籍、史料和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回顾明代以前御史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对明代御史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要求、机构设置、设计特点和影响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考察,从而形成了对明代御史制度比较系统的研究,试图能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监察体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明朝没有“督察院”

<正>在《百家讲坛》讲"朱元璋重刑治国之谜"时,毛佩琦教授在电视屏幕上使用了一张图表——"明朝的官员考核制度",其中出现了"督察院"。

明代行政监察法制研究

作为明代政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行政监察法制从历史渊源上来讲,是沿着两条主线对前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继承和发展的,且较前代多有创新。首先,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三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撤销了谏官制度,创建了负责监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制度。除此之外,明代在地方行政监察制度中,除了十三道监察御史外,还创设了督抚制度,这对清代的监察制度有非常大的影响。明代的监察客体和监察内容也相当广泛,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私行为,甚至思想活动、心理状态都成为了被监察的对象。明代台谏职能的进一步合并,御史主弹劾,同时拥有一定的谏诤权力。同样,给事中也是主封驳、同时拥有纠劾的权力。监察官员的监察权之广泛,乃历代难见。但是,明代对监察官的权力和权威管理得很严格,制定了一套非常完善的保障系统,使监察官的监察权力及权威得到了严格的保障。 为了使监察官的监察权力及权威得到了严格的保障,明代不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察人员包括铨选、考核、升黜等人事管理制度在内的保障制度,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责任制度等监察权的制约制度,并加强了对监察官员的经济犯罪的刑事处罚。 从明代行政监察法制的性质上来讲...

明清监察制度初探

明清两朝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司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 明朝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这些御史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除了都察院系统的各种御史外,六科给事中也是掌管监察工作的,十三道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 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朝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 按照明清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

从督察院到监察厅

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从清末到民国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借鉴欧美列强的制度和经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之一的都察院,经历了一个从讨论到废除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伴随着从西方引入的检察制度的逐渐成型。在此期间,检察机构的及其职能的发展变化实属中国法律制度史的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变化,而且是中国法律在发展变化中,对固有传统与引进理念的选择、适应、融合和取舍的过程。这对中国法律在现代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在当时进行的各种争论,发展到现代有些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笔者以“从都察院到检察厅”为题,着重分析制度变化的历史渊源及法律规定的延续与发展,并注意到制度自身沿革和变化的特征,分析了导致这种沿革、变化的复杂原因;以机构实际运作为主要研究问题,包括制度常规与特殊运行的案例分析,重点探讨常规与特殊运行的关系,制度利弊分析的前提下,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制度实施和适用进行分析,解析传统政治体制与法制环境之间的关系。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论。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以本题目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动机、研究现状与基本构思、以及...

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明代的监察机构体系包括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以及地方总督、巡抚和行省提刑按察司及其分司。该机构各部门在分别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同时,分别独立行使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执行刑罚、刑事司法监督等刑事司法职能,因此在明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明代监察立法的历史价值与现实借鉴

明朝的监察法律法规内容丰富、体例严密,趋于法典化;借鉴前朝形成的交叉分工的多元型网络监察体制,更具有权力的牵制作用。但监察制度只是专制皇权的附庸,监察立法与民主观念毫无关联,明朝终亡于腐败。

明代言官的群体特征

明代言官为给事中和御史的合称,是明代官僚集团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如下特征:一,人员众多,冠居历朝;二,选任精粹,进士为重;三,秩低权重,势凌三司;四,升迁迅捷,赏赐丰厚;五,分布广泛,东南为盛。明代言官的这些群体特征是与明代极端强化的皇权相适应的,体现了皇权控制下的分权制衡原则。

清代诉讼制度的理论逻辑及其反思

清代诉讼制度是承继专制时代诉讼理念集其大成的产物,在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程序与环节,实际上是专制时代诉讼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就具体而言,考察其审级建置、程序设计与监督体系,反思其间所折射的深刻原理,展现积淀于深层的社会心理,对于汲取古代司法智慧,回溯并体味其中渗透的理性泉源,别有意味。

明代文官考评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公务员考评的启示

明代中国政府文官绩效考评制度既缜密、完备,又简约、可行,既有对历代王朝考评制度的承袭,又结合了当时实际情况做出了大量的创新。本文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在查阅了大批历史文献和占有大量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对明代文官绩效考评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与研究,从中提炼出一些有极强借鉴意义的价值点,如高度重视考评法规建设;针对不同的考评对象,实行的差异化考评;考评内容与标准丰富、完备、科学;考评程序严密而规范;考评的公开化;考评结果直接与官员的升降去留挂钩;考评主体的专业化、多元化、独立性和考评主体问责制等。文章后半部则以明代的成熟经验为线索,对当代中国政府公务员考评的现状加以深入剖析,指出其中亟待改进之处,并与明代文官考评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这些建议对于当代中国公务员考评体系的改进与完善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古今书刻》版本考

<正>周弘祖,湖广麻城(今湖北麻城)人。明嘉靖三十八年(1559)进士,曾任吉安推官,徵授御史;出任督管屯田、马政事务,隆庆时迁福建提学副使,后为高拱所妒,贬为安顺判官,迁广平推官。万历中,迁南京光禄卿,后因事免官,事

明代观政进士制度

<正>宋、元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进士中式后均直接授予官职,因而,自《明史》以降,几乎均言明代"进士出身即被授予官职"①。而实际上,明代实行"观政进士"制度,进士中式后,并不立即实授官职,而是将其分派中央各衙门观政,之后方实授官职。由于有关明代典章制度的史书,如《明会典》、《明史·职官志》、《明会要》、《续文献通考》等,大多是以职官分类,而观政进士既非正式官员,且观政时又分派到中央各衙门,无所归类,故造成史籍对此制度没有系统记载,学界也少有人专论这一问题,只有颜广文②、高寿仙③、黄明光④、钱茂伟⑤探讨过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明代辽东都司与山东行省关系研究

<正>明朝建立以后,在北部边疆地区陆续设置辽东都司、万全都司、山西行都司和陕西行都司。本文试图从政治结构的角度,重新梳理辽东都司与山东行省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正确解构明代的边疆体系提供根据。①一、辽东都司与山东行省经济上的密切联系从地理上看,辽东与山东隔海相望,渤海海峡宽仅二百余里,即使乘帆船,顺风航行,亦可很快到达。②正是因为这种特殊的地缘因素,历史上,辽东与山东之间一直保持着相当密切的关系。洪武四年(1371)二月,元朝辽阳行省平章刘益奉表投降,明朝在辽东半岛得利赢城设辽东卫。当时的得利赢城,"地方辽远,僻处海隅,肘腋之间,皆为敌境"③。所以同年五

法律监督的渊源——以中国法制近代化为视角

中国法律监督体系产生于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随着清末法制变革中都察院功能的分立而出现。清末时建立了检察厅,确立了检察机构的法律监督职能,却也存在先天的不足。北洋政府时期随着检察厅职能的独立,法律监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亦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考察法律监督的渊源,也对我们现今的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借鉴作用。

明代御史司法权的行使及其效用

明代的御史制度,机构完备、组织严密、权限广泛。御史作为皇帝的代表,直接向皇帝负责,监督并参与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活动。从根本上来看,它强化了皇帝的绝对专制,强化了中央集权。但御史凭藉其司法权弹劾时主观武断、偏听偏信,根据个人喜怒弹劾官员等弊端也不能忽视。

清代的湖北审计

<正>清朝康熙三年(1664年),湖北建省,从此湖北作为一个省的辖区范围和行政建制基本确定。湖北巡抚为最高一级地方长官,下设有湖北布政使、按察使,分别履行其监察财政事务、监督考核官吏的审计监察职能。清承明

海瑞:古怪的模范官僚

<正>一琼山海氏是海南望族大户,历来以诗礼传家。史载,海瑞父“警敏不羁,不事家人生业”,应是个性很强的家庭叛逆者,不务正业,致使家道中落。海瑞四岁,父亲即去世了,全部家庭重任都落到了海瑞母亲——年仅二十八岁的谢氏头上。

明代新科进士的凄清岁月

<正>进士及第是读书人的最高梦想,也是人们对读书人的最高期望。唐人用“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来表现初登进士的欣喜心情,而大宴曲江池的盛况也表明了当时社会对于登第读书人的重视。一些小说、戏曲也极力宣扬、渲染读书人科举得意之后立刻高官厚禄、皇帝赐婚、衣锦还乡的场景。

明嘉隆万时期都察院堂上官若干问题初探

明代监察制度是明代政治制度史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的重要监察机构,对它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以往的研究成果一般是简单介绍都察院的设置、官员的配备与职掌、机构的演变与职能等情况,而对都察院堂上官等问题的探讨稍显不足。 明代由御史台发展为都察院经过了初创、变革、确立三个阶段。御史台过渡为都察院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即历史方面的影响、明初现实因素的促动和朱元璋本身所具有的多疑性格。所谓都察院堂上官,是指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明嘉隆万时期,有关都察院堂上官的制度在明代中后期颇具典型。 关于嘉隆万时期都察院堂上官选任情况。入选为都御史,主要需具备进士出身、较强的行政能力、处事能力、正直敢言的品质、公正无私的德行操守五项基本素质。官员被选为都御史主要分为按资历序迁、兼职、平级调动、获赠官职、得宠任职、紧急任命几种情况。按资历入选是最主要的途径。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也有多种迁入途径。 嘉隆万时期都察院堂上官的职掌,主要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考核百官、提督各道、参与并监察中央决策、参与国家重大仪式、参与国家律令的制定与修改等...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督制度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督制度,创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强化于明清,建制周密,历史悠久。追溯历史长河,通观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监察监督历史,历代封建君主皆极其重视监察制度的创建和对官员的监督。

中国古代的财政监督制度研究

中国的财政监督制度历史悠久,从周朝的宰夫到清代的都察府的御史,都是为统治者实行财政监督的官职。古代的财政监督中,以监督官员为主要对象,同时兼合了审计和监察于一体,对封建王朝的经济政治起着重要作用。

艰难的洗冤之路——杨乃武一案复杂原因的程序性探析

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基本上是家喻户晓,这件并不疑难的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角度很多,特别是体现在审判程序上的复杂状况更是另人眼花缭乱。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案简单得令人咋舌,可为什么一件并不难的案件如此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是清代的地方死刑案件的审判、复核程序设置不合理,加之清末特殊的时代背景,地方的总督、巡抚权力过大,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在司法上的具体表现,从程序方面分析本案的复杂性原因。

近代财政监督制度与思想

<正>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由传统向近代转变。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发生巨大变化,海禁大开,夷务渐兴,列强侵略割据,封建统治势力逐渐消亡。戊戌变法的失败使维新派建立君主立宪国家的梦想破灭。1901年慈禧实施“新政”,中国进入“预备立宪”阶段。在这段历史中,由于洋务运动(1862-1894)的蓬勃开展,西学东渐之风盛行,出

昌发祥饼香飘三晋——太原市昌发祥食品有限公司

<正>回顾历史清光绪十年,清廷记载,安徽巡抚乔松年进贡家乡特产孟封锅块,慈禧太后食之感觉香、酥、甜、软,荣亲王问之何人所造时,乔松年答日,造饼者孟封赵永银。当时李鸿章大人和礼部都察院冯桂芬大人,先后赋词为证:离皖尝遍京都食,乔君之乡饼有情,谁将汾粮变佳品,冯氏望族造才人,斗转星移年长久,更年饼香飘燕京。

中国财政监督史研究之四明清时期的财政监督制度与思想

<正>明清时期的财政监督,既继承了元代及其以前朝代的监督制度,又进行了创新。笔者认为,在对明清时期财政监督制度与思想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研究元代的财政监督制度。元代政体变化较大,改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为中

苏州状元陆润庠的绝笔联

<正>晚清苏州状元陆润庠晚年作有一副八言对联:“杜老乾坤谢公水月,右军翰墨吏部文章”。落款书“七十五叟陆润庠”,下钤二枚印章:“陆润庠印”(白文),“太傅衔太保”(朱文篆书)。看来这是陆润庠的自撰联语,是夫子自道式的内心独白。从这副联里可以读出陆氏的人生阅历、书品和人品,更可以读出科举制度在近代的局限与偏狭。

明初监察制度初探

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监察制度发展到这一时期,不仅颇具特色,而且极其完备。本文试从其形成原因及内容特色等方面做一分析。

李贄《答耿司寇》是一封“集束型”書信

<正>一引言李(?)《焚書》卷一《答耿司寇》約六千字,是《焚書》中最長的信,也是李(?)駁詰耿定向篇幅最大的一篇論戰檄文,歷來受到人們重視,將其視為《焚書》或李(?)思想的主要代表作之一,人們談及或研究李(?)反偽道學的思想,每常予以稱述和引錄。

明代监察制度的泛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统治者用以制衡权力,协调政治氛围与行为,加强中央集权的机制。明代也像历代王朝一样建立了自己特有的监察制度。明代监察制度比历代更加严密、精微,形成了一个多轨的监察体系,并呈现出一种泛化的势态。 本文通过五个部分从机构设置、职能、职官等对明代监察制度的泛化表现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明代监察体系的结构、特点、作用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现阶段监察体制的建设提供借鉴。 一、概述明代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为明代监察制度泛化的分析提供历史背景。指出中国古代的中央监察制度是以一个合——分——合的规律发展的,地方监察制度则是从单一向多渠道监察发展。 二、从机构、职能、官员三个方面阐述并分析明代监察制度泛化的情况,并指出其中机构组织、选用监察官方式等的好处,以供现代监察制度建设借签。 三、阐述明代法定监察系统以外的其他具有监察作用的边缘机构与其职能,进一步说明明代监察制度的泛化情况。 四、简述明代特有的具有临时性派遣执...

日暮途穷——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言路

传统的言路概念,广义上范指臣民向皇帝的进言之路。本文取其狭义,特指言官(在清际尤特指御史和给事中)向皇帝的进言之路。 言路是皇帝赖以获取信息并制约大臣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在西风东渐的近代,人们一度认为国家衰弱的根源乃在于君民隔阂,上下不通。因而欲求富强,惟有通达壅蔽,使君民一体之一途。在此情况下,时人固然诉诸于议会和立宪,而弃言路如敝履。随着资政院的开设及国会渐渐提上日程,言路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事实上都呈现严重的边缘化趋势。但也有人未尝不期望对言路加以改造,赋之以前述功能和使命。这就引发了都察院长期议而不决的存废问题。 都察院衙门是言路的制度体现。1906年官制改革,都察院一度拟废,然以其监督臣僚、维持纲纪之功死而复生。但亦不得不进行一系列整顿变通,以在权限、职任与名实等方面融入新官制框架,然而效果不明。改革的动力和主导权均来自于都察院内部。其内部就各项改革事宜存在一系列分歧,是公心还是私意,孰保守孰进步,只能放在具体的时空来把握。即便进行了改革,都察院的存废问题仍长期议而不决,究竟是特色,抑或赘疣,两种意见终不能一。其间,都察院内部和外部均曾谋...

明代科道监察制度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取向

为确保科道监察实效,明代统治者在继承了前代权力分授、位卑权重、立法防弊、厚赏严罚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更为严苛的科道管理制度。这种通过提高科道官选任门槛,强化对其职务行为的约束和监督,从而实现对科道官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隐喻,与其他朝代相比有其独创之处,从中体现出统治者希冀通过科道制度的构建谋求防范职务犯罪的取向。

论汪鋐与嘉靖官场之流弊

汪鋐一生历任数职,直至吏、兵部尚书,堪称位极权重,乃嘉靖一朝重臣。然其在朝却以谄附而数遭弹劾,为多数朝臣所不容。笔者认为,汪鋐现象是明朝政治制度与官场现实的产物,官场的倾轧争斗始终逃不出皇帝与中央集权的控制与铨衡。汪鋐的仕途进退与士大夫呼声对照相悖,亦反映出明朝官场之腐败、文官系统之虚弱和嘉靖时代之娇饰。

明代法政体制述论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明代臻于完善。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正式以三法司相称,司法审判中,实行刑部审理、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的三法司会审制度。这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制约,旨在防止刑部独揽审判权。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司法权受到皇权、后妃勋戚及行政长官等的掣肘,尤其是明中后期厂卫的干扰,致使法政体制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明代大案多枉”。

潘季驯大事年表

<正>1521年(明正德十六年)1岁潘季驯字印良,号印川,夏历四月二十三日,生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时为湖州府鸟程县)环渚乡环渚村(亦名槐溪,外溪,2002年与西邻常田圩村合并,现更名为常溪村)汇沮80号,父潘夔(1492—1554), 又名和甫、应辰,字僦庵,母闵氏(1492-1554),刑部尚书莊懿公闵珪孙女。

潘季驯传

<正>一、扉页潘季驯像潘季驯治水格言二、有关照片 1、潘季驯墓遗址(墓穴、永安桥、古银杏、双亭……) 2、黄母桥遗址(潘季驯曾祖母系戴山布政使黄叔志女,生于1426年,卒于1515年,三十岁守寡抚育二子成人,旨旌表载《浙江通志》并启建黄母桥,后人俗称王母来桥,原桥已废, 现又在其北新建了一座同名的钢筋混凝土公路桥)。 3、潘季驯祖父潘孝墓遗址(府庠生,入太学,直隶广德州

关于要求将“潘季驯学术思想及名人效应的研究与应用”列入2004年度重点学术、科普项目的报告

<正>市科协: 出生于湖州市环渚乡沮诸村的潘季驯(1521-1595)为世界级的大水利学家,是我国历史上最著名的36名伟大科学家之一,也是与大禹、李冰、郭守敬等相齐名的23名最杰出的治水名人。他是明嘉靖三十九年(1550)进士,曾历任九江府推官、江西道监察御史、河南道监察御史、广东巡按御史,并大力推

管窥清朝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清朝(1840年以前)发展到历史的顶峰,文章主要对其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作一概述。

我国古代申诉制度之演进及现代影响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中国传统的申诉制度源于西周,终结于清代的京控,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演变,具有三种基本表现形式。这些制度对中国现代的申诉、上访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明代监察制度述评

明代监察制度纵横交错,结构严密,分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系统,其执掌明确,监察官任用管理有序。明代监察制度对我们今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腐体系等有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刑官的权力解析——法律人职业化的历史透视(三)

中国古代的刑官群体在身份上都属于国家官吏,身份的复杂性远远低于现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又可以被称之为“权力的共同体”,但权力的内容、结构、分工、内在的运行机制等则有自己独特的逻辑。探讨古今中西之别,会给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发展带来重大的启迪。

论明初廉政法制建设

明朝吸收了唐宋以来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开国之初,便推行了一场规模宏大、颇具特色的廉政法制建设,主要表现在完善反贪贿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等几个方面。总结明初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对当今的反腐倡廉大有裨益。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施政体系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作为整饬吏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萌芽于"三代",成形于秦汉之际,隋唐后日臻成熟与完善。总括起来,此间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完备的监察体制,制定了相当完善的监察法规体系,规定了保证监察官以法行使监察权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有效的施政体系。

明代京通仓储制度研究

本文以明代京通仓储制度为研究对象。明人著作中所论及的“太仓”,包括粮仓和银库两部分,京通仓即是作为国家粮仓的“太仓”。京通仓设在北京和通州,共有十九个大仓。本文关注的是这十九个大仓的仓廒设置和制度管理运作情况。京通仓作为中央官仓与地方粮仓中官办的常平仓(也称预备仓)、民办的社仓(又称义仓)、各卫所仓和各王府私家粮仓既关系密切,又有所不同。它直接关系到皇室的粮食消费、百官的俸给、京军及北方边镇的饷粮、京师百姓用粮,实为明王朝政权生存的物质基础,明朝的盛衰与京通两仓存储的盈亏有着紧密的关系。京通仓储制度对历代京师太仓制度既有继承又有创新。从管理层面上讲,明政府专设了仓场总督作为管理京通仓储的最高机构。都察院、军卫和工部等衙门都参与到了仓场的管理当中。宦官组织是皇帝的私人代表,也插手仓场事务,利弊互见。与官员共同构成庞大的管理群体的还有胥吏人役,这也是仓场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运作层面上讲,漕粮的运进、保管与调拨,仓廒的维护与修缮、官吏的考绩与奖惩,制度严格,措施周密,对清代仓储制度影响极大。明朝中期以后,仓储空虚成为困扰明政府的严重问题。其中的内部原因有农民、运军和白粮民户的疲...

明代监察制度的特色及其现代启示

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占据着显要的位置。不论从其监察机构设置、制订的监察法规 ,还是从其监察职能的分工、监察对象的范围 ,我们都可发现明代监察制度的特色就在于它具有明显的网状特征。本文欲从论述该特征入手 ,分析形成该特色背后的历史原因以及具备该特征的明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的启示。

从洪芳洲治河疏看明代治河理论中重陵运与重民生的价值冲突

<正>洪芳洲,名朝选,字舜臣,别号静庵,福建泉州府同安县人,生于明武宗正德十一年(公元 1516年),卒于明神宗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自嘉靖二十年(公元1541年)进士及第后,先后出任南京户部、吏部郎中,南京太仆寺少卿,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兼任提督操江,南京户部右侍郎总理粮储,及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刑部左、右侍郎等职。因其为政清廉、才干过人且政绩卓著而被当时人誉为“南都四君子”之一。其主要活动在嘉靖、隆庆、万历三朝,主要事迹见于焦弘《国朝献征录》卷四十七,曹溶《明人小传》卷三,方象瑛《明史分稿残编》(振绮堂丛书二集)下,朱彝尊《明诗综》卷四十三等处。

明初整饬吏治的举措

明朝初期的统治者,为了巩固朱氏王朝的统治,非常重视整饬吏治,采取多种举措,打击官邪。在严刑酷法面前,官吏重足而立,明初的吏治逐渐清明。

明代言官研究——以嘉靖、隆庆、万历朝为中心

明代言官是明代官僚集团中司职监察的一个特殊群体,由给事中和御史组成,其组织机构为都察院和六科。明代建立了历史上最为完善的言官制度,对言官的职权、选任、地位和升黜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是言官实现其政治功能的重要保证。由于明初建制的影响以及言官可贵的直谏勇气的支撑,嘉靖、隆庆、万历时期,言官在维护皇权、澄清吏治、缓和社会矛盾、巩固边防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明朝进一步腐朽衰亡的步伐,使明朝在经历明中后期严重的社会危机之后,并没有立即灭亡,而是延续了许多年的统治。但与此同时,由于嘉、隆、万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明朝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言官因制度的崩坏,信仰的动摇,特别是皇权的摧抑等因素,而发生大面积的蜕变,敷衍塞责,贪污腐化,明哲保身,趋炎附势,党同伐异,混淆国是,加剧了明中后期政治腐败,毒化了社会风气,抵消了忠正言官所起的积极作用,加速了明朝的衰亡,并最终和明王朝同归于尽。此间的经验教训值得深思借鉴。

试论清代监察制度的建置及其监察机能萎缩的原因

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带有根本性的制度之一。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吸取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集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之大成,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一整套相当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清代监察机关台谏合一,组织机构高度完备,职权极度膨胀。监察法规更加健全完善,对监察官员的管理更加法制化。监察制度作为国家的管理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其职能作用,对于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对于澄清吏治及其调节制衡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曾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清朝毕竟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监察制度因循守旧,日显其僵化,各种弊端暴露无遗,逐渐削弱了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监察机能逐渐萎缩。监察官员处于皇权的高压政策之下、腐败的社会环境以及“首崇满洲”国策的制约之中,有的缄默不语,或仅会阿谀奉承;有的钓誉惊俗,捕风捉影,使人人自危;有的依附宦官、权臣,充当党争的急先锋;有的敲诈勒索,行贿受贿,徇私枉法。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政治生活中遇事兴风作浪,推波助澜,造成统治集团内部人心涣散,并加剧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这也显现了封建社会无法克服之...

试论宣统二年江春霖参劾奕劻案

本文试就宣统二年御史江春霖参劾庆亲王奕这一晚清大案展开述论 ,重点论及江春霖弹劾奕主要出于忠君爱国的思想 ,而摄政王载沣则受局势及人事等多方面的掣肘而拒谏 ,以及台谏几乎全台联名上奏挽留江春霖背后所反映的都察院存废的危机 ,从而揭示清朝走向覆灭的某种必然性。

论明朝财政监督体制

明朝封建统治者为推行财经政策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大力实施财政财务监督。为此 ,建立了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中心的监察性质的财政监督体制 ,并制定和完善了有关的法律、法规。颇具成效的财政监督则促成了明初百年的繁荣和兴盛。明朝财政监督体制具有为君主集权服务的特征。同时监督机构的职责既有分工 ,又互相交叉 ,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网络。而财政监督机构又按行政区划来设置。这些都显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

明代监察体制述评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监察历史,传说在轩辕皇帝时代就有明台之议。两千多年前秦朝改革古代的史官制度,首创由皇帝直接领导的、以御史大夫具体负责的监察制度。自那以后,监察制度经过二千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成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化中一份珍贵财富。明代的监察制度,是明代君主专制政体下封建法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明代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明代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同传统的监察制度有着极强的继承关系,同时它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形成了封建监察制度极其完备的形态。而分析研究这一时期的监察体制不仅有助于了解明代的监察体制在整个中国监察史中的地位,理解其在明代社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更重要的希望它能启迪今人的思维,为当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建设与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基于以上目的,本论文分以下五部分论述这一问题: 一、前言,中国监察制度历史的简单回顾。本部分从监察二字的字源入手,考察它们的历史,借此指出:中国的监察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春秋战国时已经萌芽,秦代时正式产生,而作为一种观念文化,它自传说时代即...

清雍正朝台谏合一之研究

自秦漢以來,監察制度在多軌並容的情況下,存在有二大脈絡,一為察官系統,一為給諫系統。察官機構在秦漢時為御史臺,臺長為御史大夫;後魏晉紛亂,雖仍承秦漢規制,然多已變質,難以善盡職守;隋唐時期,再開新機,中央察官機構仍稱御史臺,然至唐代,御史臺下分臺、殿、察三院,制度出現的新的型態;至宋代則制度略同於唐,然具體而微;元代則以異族入主,亦由御史臺下轄臺、殿、察三院,且特為重視監察;至明則又一階段,創為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為臺長;清襲明制,亦為都察院制,然「左」職方為堂官,「右」職皆屬兼銜。給諫機構在秦漢時為諫﹙議﹚大夫,給事中則為顧問加官,僅為後代的發源;魏晉則為士族國家,封駁之制逐漸出現;至隋代,諫官漸以給事中為骨幹,並有統一言諫機構-門下省的問世;至唐代,門下省益臻精善,涂歸封駁,尤為特色,進言諫諍,廣為所稱;宋則以給事中為門下省長官,分治六房;至元,則專務察查,不重言諫;至明乃復給諫制度,設立六科,以都給事中主之;清初因襲,亦以六科給事中掌諫議。 此二大脈絡,各有發展。宋時,御史率多言事,論者多謂此為「言察相混」,彼時雖確有相混之情,諫官卻仍受重視,而御史已有涉入政爭的情形,至明代...

御史、御史中丞及其他——漫谈中国古代中央监察机构与官吏源流

<正> 在我国封建国家的政府机构中,监察机构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是监察制度在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中所以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因素。总的来看,我国古代的监察机构由中央监察系统、地方监察系统、言官规谏系统三个部分组成。在2000多年的漫长岁月中,星转斗移,变化频频。本文拟对中央监察系统机构和官吏的称谓作一简单介绍。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机构中,专门的监察机构并不是与监察制度同时产生的。监察制度,发端于原始社会末期,其真正形成却是在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专门监察机构则形成更晚,到西汉末年才确立。在此之前,对官吏的监察工作一般是由御史大夫及其属官负责的。

这“御史”不是那“御史”

<正> 最近一部轰轰烈烈的《大清药王》(以下简称《药》)已经落下帷幕。这部22集电视连续剧生动、形象地叙说了百年老店同仁堂的沧桑历史,取得了撼人心魄、催人泪下的效果。但让人感到似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在此略举一二,与大家探讨。该剧中有一人物——查御史,就其骑马挎刀带兵捉人的形象以及巡察北京四九城,负责社会治安的职责来看和解放前的巡官相似。据其穿着打扮及职务应是武官职衔,若按清廷的规矩,其官服上的补子则为走兽类。但究其"御史"一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却一直属于文职官员。而眼前这位将官被口口声声称为"御史",实在令人费解。究竟"御史"是文官还是武官,看来还需从头说起。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秦朝建立了从朝廷到地方的一整套专制的政治体制,即"三公九卿制"。所谓三公是在朝廷设立丞相来辅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设立太尉掌管军事;设立御史大夫掌管图籍奏章,监管百官。担任御史大夫的往往是皇帝的近臣和耳目,既是丞相的辅佐,又起着箝制丞相的作用。

“铁面御史”江春霖新评——《江春霖集》读后

历来对江春霖的评价均留下一个封建传统的包公式的“铁面御史”形象。本文通过考查江春霖在新政、立宪改革中的一些言行、立场观点 ,体现他开明的政治观念 ,一定的资本主义倾向。给予新的评价 :认为他还应是一位近代史上封建官僚中体制革新的改革派。他反对皇族集权 ,语侵朝廷获罪 ,不只是因为得罪权贵。本文也试图通过江春霖对监察御史职责执着的追求 ,以及遭朝廷放逐后社会各界对他的声援支持 ,展示一代名御史以天下为己任的高尚情怀和近代言官的地位、影响。

论明代言官

本文从明代言官体制的分析入手 ,探讨了封建国家言事体制的构成及运行规律 ,论述了明代台谏官员行使职责的作用及特点

清代监察官员考选制度述论

清代监察官员考选制度 ,既总结了前代成功的经验 ,亦具有自己的特色。本文对清代监察机构的设置 ,以及对监察官员的任选条件、入选范围、考选方法、授职程序、任内考核等方面进行探讨 ;对这一制度的利弊得失亦作出客观评价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嬗变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中,监察机关对行政司法监督为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主要特征。作为监察机关的御史台,最初由一般的文书管理到监察国家行政和司法,其权力也是伴随着封建国家的集权化逐渐扩大,成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古代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明代“三法司”制度述论稿

本文从“三法司”一词的最初记载开始追溯,详细地论述了明代“三法司”制度形成与演进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三法司的组织机构、职责权利以及自身权力变动关系,并较为详尽地论述了三法司官员的选任,运用举例法对三法司官员的素质作出分类概述,对三法司集团与皇权等诸种政治集团权力互动关系进行了详细考察,最后对“三法司”制度作出了总体的评价。

巡按御史权力的变化与明代地方政治

巡按御史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监察制度,在明代政治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试图以巡按御史权力的变化为线索,探讨巡按御史在明代地方政治小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加深对明代中央集权政治的理解。 文章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巡按御史设立的背景、独立的监察地位及明前期巡按御史的主要职权。 第二部分论述明中叶以后,巡按御史监察、司法权力的强化及一部分军事和行政权的获得,同时,对巡按御史与各级地方官员尤其与按察司官及巡抚的关系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第三部分对巡按御史权力加强和扩张的原因加以分析,并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其权力的加强和扩张对明代地方政治的影响。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

监察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它的历史发展有两条主线,一条是台官制度,另一条是言官制度。明代的监察制度从历史渊源上来讲,也是沿着这两条主线对前代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明代监察的主体较前代有所增多,明代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三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撤消了谏官制度,而创设了负责监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制度;另外在地方监察制度中,除了十三道监察御史外,还创设了督抚制度,对清代的监察制度有很大的影响。明代监察客体和监察内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几乎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私行为,甚至思想活动都成为了监察的对象。明代台谏职能进一步合并,御史主弹劾,但也有谏诤权。同样,给事中主封驳,但也有纠劾的权力。它们拥有包括弹劾、谏诤、封驳、检查、审计、司法、处置等非常广泛的监察权,监察官的权力和权威得到严格的保障。为了确保监察效能的正常发挥和监察权的正确行使,明代不仅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监察人员铨选、考核、升黜等人事管理制度,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责任制度,对监察官员的经济犯罪进行加重处罚。从其性质上来讲,明代的监察与历代监察一样,仍然是专制制度的耳目工具和国家机器的自控机制,是一种综合性监...

浅议中国古代行政监督制度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督制度,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强化于明清,它建制完善,历史悠久。历代封建王朝极其重视监察制度的建立和监察官员的选拔。封建王朝的监察机构较为独立,自成体系,不受行政官员的制约和干扰。监察官员官阶不高,权力很大。

明代南京行政功能初探

<正>明代迁都北京后,作为留都的南京,仍设有一套中央机构,发挥职能和作用。本文试以明代南京七卿各个机构职能的发展演变,及其与明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为线索,探讨南京作为陪都在明代历史中的真实地位与作用。

试论清代的监察制度

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带有根本性的制度 ,是封建国家用以维护国家统一 ,促使社会安定 ,加强皇权的基本手段 ,它的完善程度与否 ,执行情况如何对封建国家的兴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它吸取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 ,集历代监察制度之大成 ,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 ,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一整套相当严密的监察制度 ,不仅在中国监察史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而且在世界监察史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古鉴今 ,研究清代监察制度的利与弊 ,总结其经验教训 ,对于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 ,加强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建设仍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明代南京行政功能初探

<正>明代迁都北京后,作为留都的南京,仍设有一套中央机构,发挥职能和作用。本文试以明代南京七卿各个机构职能的发展演变,及其与明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为线索,探讨南京作为陪都在明代历史中的真实地位与作用。

清初的廉政措施与成就

清朝初期,顺治帝接受了明朝灭亡的教训,更是为了安定民心,平息当时全国各地人民的抗清斗争,他非常重视整肃吏治。鉴于明朝宦官专权祸国的教训,严禁宦官交接外官;制订了严厉的惩贪法令;并沿袭了明代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

明代六科制度述略及简评

六科给事中作为独立部门直接对皇帝负责是明代史上一个很独特的现象 ,因而它对明代的官制和历史发展都起了很独特的影响。本文以述略的形式描述了六科在明代的职掌 ,探讨了六科与皇帝、内阁、司礼监、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的关系 ,分析了其所起的作用 ,并最终指出六科制的存在变乱了明代的官制 ,其结果是无根基的权力毁坏了有根基的权力 ,明朝的最终崩溃与此有很大关系

记述明代川陕农民起义的二通碑刻

<正>明代正德年间,由于阉臣柄国,贪官酷吏残虐百姓,广大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沦为饥民,纷纷揭竿而起。在河北、四川、两湖、江西等地相继爆发了农民起义。其中,尤以刘六、刘七为首的河北农民起义和以兰廷瑞、鄢本恕、廖惠为首的川陕农民起义规模较大,影响波及中原及长江中下游地区。川陕农民起义于正德四年起事于四川保宁,爆发于陕西汉中。明廷先后派右都御史洪钟和彭泽坐镇汉中,会同陕西巡抚兰章、四川巡抚林俊等对起义军进行征

明代南京官署志概说

中国的志书不仅源远流长 ,而且种类繁多。除了记载各级行政区的地方志外 ,还有大量记录某一特定区域内某项或某方面内容的专志。然而 ,几乎所有研究志书的学者都忽略了一种记载政府某部门典章故事的可称之为“官署志”的专志。这种官署志的编印在明代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而且多集中在留都南京。本文在回顾官署志起源的基础上 ,集中讨论明代南都官署志的编撰特点、内容及其史料价值

尽职·重民·自律——孙嘉淦行政经验评析

孙嘉淦(1683—1753)字锡公,号懿斋,谥文定,山西兴县人。历仕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官凡四十年。康熙时,成进士,改庶吉士,授检讨。雍正时,迁国子祭酒,署顺天府尹,进工部侍郎、吏部侍郎。乾隆时,仍授吏部,继而迁都察院左都御史、吏部尚书、直隶总督...

元明清的公文稽察汇奏制度概述

<正>我国自元代开始,形成了公文的照刷、磨勘制度,历明至清,发展成为公文的稽察汇奏制度,它是一种有效地制约公文处理机制。

凌濛初先世和迁徙情况考索

<正> 关于凌濛初先世和迁徙情况及原因,知者殊鲜。笔者有幸发现了光绪甲辰重修的《凌氏宗谱》。清闵宝梁撰《晟舍镇志》、清朱闻龙撰《练溪文献》等新的资料,故不揣谫陋,略作考索,希望有助于对凌氏的研究。 一、凌氏源流及迁居安吉情况考

山东省鄄城县苏氏蒙古文物调查

山东省鄄城县现有元代蒙古族后裔数千人,分布在该县苏老家、北王召、苏华庙、柳园村等自然村。他们是元始祖忽必烈之后元亲王和尚(后改姓名为苏克明)之后裔。苏克明的后代在明、清两代较大发展,其玄孙苏礻右曾在明朝任兵部尚书。从此至清末,苏氏家族中科举考试,代不...

外国人著述中的明朝法律制度

有明一代,众多的西方人通过不同途径来到中国,他们中有商人,有使节,有传教士。他们中的许多人与中国社会各阶层有着不同程度的交往,并留下了大量有关这个东方帝国的著述,其中也不乏封中国法律状况的描述。本文即从立法、审判、行刑、监狱等若干方面,生动地再现了外国人眼中的明朝法律概况。

李毓昌誓死劾赃官

<正> 李毓昌是清朝嘉庆年间人,曾在江苏任知县。嘉庆14年,也就是公元1809年,山阳县灾情严重,总督铁保派他到山阳县赈灾放粮。李毓昌到了山阳后,便深入到乡村察访灾情,了解民间疾苦。结果发现,山阳知县王仲汉不仅假造民册冒领灾款,

明朝官吏选拔和人才举荐制度的得失及思考

<正> 据明史记载,明朝的人才“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四种方法中,科目(即科举)最盛,是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荐举指推荐民间人士做官或破格提拔官员,是选拔人才的一种辅助手段。铨选指官员的考察和升迁方法。研究明代二百七十余年在这方面的成败得失,颇可以引起我们的一些思考。在当前中央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才培养、选拔的形势下,有些

鄄城蒙古苏氏考

鄄城蒙古苏氏考波·少布斗转星移、沧海桑田,历经朝代更迭、社会变迁之后,在今山东省郸城县居住着一支自称元裔的苏氏蒙古人(大约有M万人口)。笔者于1995年9月下旬曾赴该县梁屯乡蒙古苏氏聚居地苏老家村、北王召村进行了实地考察。期间,对苏氏蒙古人的村舍建筑...

明代九边形成的时间

<正> 《明史·兵志》中讲:“初设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四镇,继设宁夏、甘肃、蓟州三镇,而太原总兵偏头,三边制府驻固原,亦称二镇,是为九边。”这实际是抄自刊刻于嘉靖十三年(1534年)许论的《九边图论》。《九边图论》的原文为:“初设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四镇,继设宁夏、甘肃、蓟州三镇。专命文武大臣镇守提督之。又以山西镇巡统驭偏头三关,陕西镇巡统驭固原,亦称二镇,遂为九边。”这里没有具体指出九边形成的时间。但《明史·兵志》中讲:“蓟之称镇,

试论皇太极的吏治管理

皇太极当政期间,对官吏严格要求,约束行止,限制特权,采取许多措施。进行考察监督,惩办贪官污吏,自己也注意发挥表率作用,以求官场清廉。

清代监察制度概况及特点

<正>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设立了监察机关和御史.作为封建帝王驾驭群臣的工具,以实现其君主集权专制.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不仅总结、吸收了历代封建统治的经验,而且对历代监察百官“潜御群臣”的权术加以发展.本文拟就清代监察机关的概况、监察官的职掌及其特点加以阐述,以期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各种监督体制有所裨益.一、清代监察机尖及职掌清初沿用明制,六科独立,自为一曹.雍正元年(1723年),为了集中皇权,取消了六科给事中历来负责封驳皇帝诏旨的职权,把六科归并了都察院.都察院是清王朝中央最高的监察机关,从清代对都察院的改革和职掌来看,其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清代的都察院包括科道两部.科——就是六科给事中,道——就是十五道监察御史,分别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此外还有总理台

明朝对官员的监察及其启示

明朝对官员的监察及其启示高春平治民必先治官,这是许多政治家的共识。明朝建立后,为使朱家天下长治久安,朱元璋吸取了历代整顿吏治的经验教训,确立了开国之初必须“以猛治国,严惩贪污”的施政方针,并为子孙搭起官僚体制的框架。其后二百余年,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

明朝监察御史的选任制度及其借鉴

明朝监察御史的选任制度及其借鉴刘志坚明设都察院,作为中央的监察机构。都察院下置属官监察御史百余员,负责全国十三道及两京、两直隶之监察工作。作为“风纪之司”的官员,明代对监察御史的选任十分重视.无规矩难以成方园。为了选拔符合地主阶级要求的人才担任监察御...

明清两代政事中的廉与贪

<正> 腐败作为人们深恶痛绝的对象,自私有制和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就无时不在困扰着人类。故而在我国封建社会,倡廉肃贪成为历朝历代开明君主国务政事中的一件兴利除弊的大事。但因其阶级本性决定,无法根除腐败,所以无一例外能逃脱“一顶顶皇冠落地”的运命。且以明清两代为例:

谢济世及其注书案

谢济世及其注书案张捷夫谢济世(1686年—1754年),字石霖,广西全州人,清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进士,官至都察院监察御史。由于他正直刚强,不畏权势,被称为“直臣。”“他矢志报国,以利国利民为己任,对朝廷弊政、官场腐败现象,或直言上疏,提出批评...

慎初

慎初林庆云唐代思想家陆贽说:「夫小者大之渐,微者著之萌,故君子慎初,圣人在戒。」所谓慎初,就是戒慎于坏事初发之时。初不慎,误入岐途,则难以善终。史书有这么一则故事:明代都察院长官王廷相对新任御史说,他昨日冒雨乘轿进城。初时,轿大小心翼翼地挑好道走,因...

明代的文官考核制度及其利弊

明代的文官考核主要由吏部和都察院负责。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参加文官考核的全过程,这是明代文官考核制度的特色之一。考核的形式主要是“考满”与“考察”,再补以“拾遗”。考核的标准是太祖朱元璋制定的《诸司职掌》和《责任条例》。同时又因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而有所增补。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和弊兼存,应作具体分析。

试析明初监察机制

从广义的监察概念考察明初的监察设施可见明初存在着一个以皇帝为中心的、多层次的监察机制。其中特务监视与民众监督是其两大特色。这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运行不佳而转向自己的反面,并走向衰败。这种机制对明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评清末官制改革中赵炳麟与袁世凯的争论

<正> 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发了仿行立宪的上谕,确立预备立宪为基本国策,从改革官制入手,以立基础。这是一个震动中外的异常之举,宣布了国家由此进入预备立宪,即由封建专制制度向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过渡的新时期,标志着中国政治制度开始近代化。次日朝廷派定载泽等编纂官制,制定政治体制改革方案,直隶总督袁世凯是其中之一,并命庆亲王、首席军机大臣奕劻和大学士孙家鼐、军机大臣瞿鸿(礻几)总司核定。官制改革揭开了清廷预备立宪

明代官员考核制度述论

<正> 建立和健全国家对政府官员的考核制度,是增强行政机关活力、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中国古代社会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而尤以明代为最典型。在明代,特别是明中叶以后,绝大多数官员均由科举出身,这些官员虽然凭借天赋将圣贤诗书背得滚瓜滥熟而金榜题名,但对国家政务却茫然无知,如何督促他们切实地执行法律、彻底地贯彻诏令就成为统治者潜心思考的问题。明代对官员的考核制度由是日臻完善。明代的考核制度包括考满、考察、稽查三种形式,三者紧密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考核体系。

黎庶昌《上穆宗皇帝》第二书

<正> 廪贡生臣黎庶昌,谨稽首顿首,惶恐上言: 皇帝陛下: 臣顷者不自揆量,妄论时务,上渎圣颜,干犯忌讳。退而席稿私室,以待雷霆之威。逮奉诏书,陛下匪惟不加谴责、曲赐优容,并命谕臣条析其说。臣今者是竭忠尽愚,以报上之日也。

论明清时期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制

<正>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然而,社会的历史发展并没有停顿。农业生产、商品经济,以至文化思想、文学艺术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程度,疆域开拓,人口增长更是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所不可比拟的。为什么如此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还能够包容社会历史的前进?显然,这种政治体制的运作还是有效的,使得社会可以在既存的制

清代庆和园事件考

<正> 清代道光朝以后,京剧逐渐脱胎于徽汉二调,形成独立的剧种。同光之间,京剧艺术达到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从此,在中国戏曲舞台上独领风骚,雄踞国剧首席一百多年。但是,京剧真正为戏曲史家、戏曲理论家所普遍关注,作为一个专门艺术门类而记录、总结与研究,则是在清王朝覆灭之后。关于京剧在清季的演出情况,除去宫廷戏曲演出机构昇平署现存档案等官方文献,民间演出的记录,则只有现在所能见到的几本《都门纪略》及散见于文人笔记小品中的不经意的零散记载。由于晚清京剧史料的匮乏,这些散见的文字,也便如吉光片羽,为后来

明代的监察制度

<正> 中国封建官僚政治发展到宋元时期已是弊端丛生,明朝建立后,朱元璋认识到建立监察制度,对保证封建王朝统治的重要性,在吸取前代尤其是元朝吏贪将弱的教训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一套具有君主专制色彩的监察制度,经过后继者不断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一个渗透到中央、地方各个领域、很有成效的监察体系。本文拟就明代监察机构作一简略论述。

试论行政监察制度

<正> 行政监察,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执行宪法、法律及各种行政条例,命令、指示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对其一切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纠举、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行为。为切实保障该行政行为有效实施而建立的一系列严密的规章制度称之为行政监察制度。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迅速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监察制度以充分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亦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仅就此试述管见,敬请不吝赐教。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对历代监察制度的研究,除历代官制和几本法制史上有一些片断地、点滴地叙述之外,至今还没有看到有关这方面的论文。本文从:监官(代表皇帝监察百官)与谏官(劝谏皇帝过失)两个系统同时入手,论证了从春秋战国到明清时期我国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在封建政权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封建社会的监察机构在打击贪污、澄清吏治、巩固封建统治上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就是本文写作动因。

浅谈清朝的审计

<正> 清太祖努而哈赤子1616年建立了后金,后清太祖皇太极崇德元年(1636年)改国号大清,到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清朝有近三百年的历史。清朝审计由户部和都察院兼掌。户部实行财审合一,既抓国家的财政收支工作,又负责国家的审计监督工作。户部下设清吏司,清吏司内设正副使、郎中,员外郎兼管审计监督工作。户部的审计范围及对象是:按清吏司十五道两科分块进行审计监督,监督中央及各省财政收支,财物出纳,如有贪赃枉法,轻者责令赔偿,重者参本弹劾。

简评王虎谷

<正> 王虎谷(1464—1518),山西和顺人,名云凤,宇应韶,因出生于虎谷(今和顺县前虎峪村)故自号虎谷,人称虎谷先生。因和晋阳(今太原)人王琼、乐平(今昔阳)人乔宇为同科同僚,后人称之为“河东三凤。”

论明代的司法制度与君主专制

<正> 专制制度体现在封建统治的各个方面,皇帝本身是全国的行政首脑:立法上,其“一言而为天下法”,即法自君出;司法大权也被牢牢掌握。本文试图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来看明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程度。以下就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和特务政治来阐述明代极端君主专制主义制度在司法制度上的反映。

甲午战后康有为变法条陈考略

近年来,史学界围绕康有为改篡戊戌变法奏议问题,颇多争议。本文利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清廷档案资料,对康有为在甲午战后的历次变法条陈分别进行了考订,对他是否曾向清廷提出选“议郎”和设“议院”等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有助于戊戌变法的真实历史的阐明。

关于成化年间“妖书妖言”案的一则史料

<正>在封建时代,秘密宗教是农民进行反抗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但是,人们对它的研究,往往集中于某些朝代末期的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上,而对相对和平时期注意不够。这多半是由于史料缺乏所致。

我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

<正>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的逐步巩固和加强,封建监察制度同立法、行政等制度一样,也日趋完善.它始终被控制在皇权之下,倍受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并逐步扩大它的组织,提高它的地位,使之在肃正封建纲纪,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和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