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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所属分类: 机构职官
地理位置:
发生时间: 北齐
关键字: 大理寺
官署名。秦置廷尉,掌司法,历代沿置,有时改称大理。至梁陈与北齐始加寺字称为大理寺,北齐以大理寺卿与少卿为正副主官,丞助理寺事。掌决正刑狱。属官有正、监、评,律博士,明法掾,槛车督、槛车掾,狱丞、狱掾,司直、明法。不统署。隋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龙朔二年(公元622年)改为详刑寺,卿与少卿改为详刑寺正卿与详刑寺大夫,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为司刑寺,主官仍称卿与少卿, 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为大理寺。掌审判刑罚之事。唐制有大理正二人,地位在丞之上。丞六人,助理寺事。属官有主簿二人,录事二人,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狱丞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八人。问事一百四十八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又有评事史。宋初大理寺置判寺事一至二人,权少卿一人,其职任为详断各地奏报案件,送审刑院复审后,同署上报朝廷。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复置大理狱,始掌理狱讼之事。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为正副主官,正二人,丞十人为佐官。寺的内部机构分为左断刑与右治狱两厅,由二少卿分管,总领于大理寺卿。各地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以下疑狱,由左断刑复审定罪;凡京师百官刑狱,或皇帝指令审问的案件以及追究官物,由右治狱审理。其刑狱当审议者,则上报刑部。右治狱之下又设有“左右推”具体掌管刑事案件的审理。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一度把左右推并为一司,元祐三年(公元1088年)省右治狱,绍圣二年(公元1095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如元丰之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翻异,则朝廷派官审问,或送御史台审问。南渡以后,省并了不少机构,惟大理寺不并。辽南面官中有大理寺。金于天德二年(公元1150年)置大理寺,设卿、少卿、正,属官有司直、评事、知法、明法。元不设大理寺,于宗正府置断事官,专管蒙古人、色目人的刑狱之事,而汉人的刑名,则归于刑部,审判与司法行政混而为一。明清遂实行以刑部掌审判、大理管复核的制度。明太祖为吴王时于吴元年置人理寺,掌刑狱审判。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废,十四年(公元1381年)复置,又置审刑司,评议大理寺所理之刑。十九年(公元1386年)罢审刑司。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罢大理寺,建文时复置,为平反刑狱的机构。有卿,左右少卿,左右寺丞。属官有左右寺正、寺副,左右评事。明代大理寺设官特点是自少卿以下各分左右,故亦有左右寺之称,寺正以下分属左右寺。其用意一是便于分区任事,一是互相稽察。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规定以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的刑狱属左寺,以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的刑狱属右寺。留都南京亦置大理寺,设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务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评事各三人(隆庆三年裁左右评事各一人)。清沿明制,以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构。其堂官有卿,满汉各一人;少卿满汉各一人。协助堂官办事的有堂书十人。内部机构分为左右寺、档房与司务厅。左右二寺各设寺丞三人,满、汉、汉军各一人,满与汉军寺丞初为“寺正”,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为寺丞,与汉员同。评事一人(汉员),经承四人,分掌核办京内外刑名案件。左右二寺,初各有寺副一人,康熙三十八年(公元1699年)裁撤。左右二寺分掌京外各地区的刑名案件与京内各衙门的咨办事件。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省一部分府县及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刑名案件与京内吏部、户部、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省一部分府县及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与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档房掌办左右二寺题奏事务,并收受在京各衙门文书。司务厅掌稽察本寺吏员并收受外省衙门的文书及其他寺内事务。明清两代,以刑部掌刑名,都察院主纠察,大理寺司驳正,称为三法司。清制,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二寺官员分别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称为“小三法司”。凡有应议大政大狱,大理寺与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合议,称九卿会议。每年照例的“朝审”、“秋审”,大理寺也参加审议。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戊戌变法曾将大理寺并入刑部,踰月复旧。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统一厘定官制,大理寺升格为大理院,提高其品秩。并将其职掌由平反刑名案件改为审判诉讼案件。参见“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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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论视角下《大理寺日志》字幕翻译研究

大理寺日志》是一部制作精良的动画,蕴含着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自开播以来,就取得大量观众的好评。动画是文化传播的媒介,具有促进文明交流的作用。为了推动中国优秀动画实现跨文化交际,字幕翻译至关重要。翻译时,语言选择和语境顺应呈动态相关,字幕翻译的顺应程度影响着动画的文化交流效果。本文先对《大理寺日志》的字幕语言特点进行概述,基于顺应论,从语言结构顺应和语境关系顺应两个方面对《大理寺日志》的字幕翻译进行分析,以期助力动画字幕翻译实践的发展。

明代大审中的“宽恩”与“执法”

大审是明代重要的制度建设,既是对中国历史时期录囚制度的创新,也为清代秋谳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准备。明代大审以所有在监囚犯为审录对象,其中徒流以下罪犯减等处置,具有宽恤的特点;而死罪囚犯的审录则以情真罪当为目标,审断强调事实、证据与律例应用之合理。从有明一代留存的恤疏来看,大审死罪的审录,体现了充分的执法性。无论是在可矜、可疑、可辩这些类别的应用,还是在将死罪案件纳入以上类别的论证上,与一般司法程序中的死罪审录具有同质性。明臣称大审官员“主宽恩”“主原情”,以与巡按御史的“主执法”相对,有失偏颇。明代大审作为恤刑,展示皇恩浩荡,其中有“宽恩”的层面,但是皇恩的核心则是执法公正、罪无冤滥。可矜、可疑、可辩案件的论证中,大审官员对死囚多哀悯之情的表达,似在“原情”;但是哀悯本身并不构成审断的依据,只有与律例呼应的、进入律例框架的哀悯之情,才是其定案的理由。因此,充分的“原情”实则为有效的“执法”所服务。明代大审制度及其实践为理解中国古代的恤刑、死刑审录以及司法中情与法的关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材料。

中国古代三法司体制的演进与镜鉴

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从“一法司”逐渐变为“三法司”,是“慎刑”“刑中”司法理念的体现和加强皇权、制衡中央司法权的需要。三法司体制自唐代产生,在历代司法改革与实践中,逐渐克服了诸如宋代司法机构重叠设置、程序混乱复杂,元代各机关各领其事、互不统摄,明代厂卫干预司法、皇帝任性越法等等弊端,至清代已较为完备,较好地发挥了制衡司法权、促进司法详慎公正的作用。

明初大理寺正严本生平考

<正>严本,字志道,自号伊蒿子,别号蒿庵,明初常州府江阴县人,官至大理寺左寺正,著有《刑统赋辑义》《律疑解略》《家礼辑略》。《明史》、[光绪]《江阴县志》等介绍他立身方严,非礼弗履,慎刑爱民,廉洁不污,深得百姓爱戴。严本的生卒年份,古籍文献没有明确记载。国家图书馆藏清抄本《吴文恪公大全集》,是严本的好友吴讷的传世文献之一。

多模态话语分析理论视角下方言外译字幕的信息补偿策略——以国漫《大理寺日志》为例

本文依据多模态话语分析框架,以《大理寺日志》的方言外译字幕为语料,总结译配字幕跨文化传播中方言信息损失的补偿方法。在文化层面,译者使用等效情景下符合认知的表达方式重现方言口语特征,建立音与义的联系。在语境层面,译者通过调整方言字幕用词的正式程度等补充译语构建语境所需信息,重现方言口音在源语中对语境的影响。在意义层面,译者调整英译字幕以重现方言特定意义及其功能。在形式层面,译者利用图觉形式增加字幕模态信息,补充译语观众对方言口音信息的感知。在表达层面,译者对方言字幕进行统一化处理,以体现方言差异感。

从清代顺治朝题本满文衙署名目看清初公文中的满汉文特色

题本是清代奏折产生以前至御前的重要上行公文。顺治朝题本数量大、记载内容丰富,是研究清入关初期重要的历史文献。题本内包含很多衙署名目。按题本格式的要求,在题本正文首行、文尾具文时间之后一般写有具题人职官爵位及花名,钤盖印信内有满汉合璧衙署或官衔名目,均包含清代中央衙署满汉文名目信息。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清代顺治朝题本内记载的中央衙署名目,包括清入关前设置的衙署和入关后沿用明朝的中央衙署等,试分析这些衙署满文名称的变化和语言特色,阐释其在研究清初中央衙署机构设置、满语文发展史和满汉文化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价值。

北宋哲宗朝诉理所的设置与运行

北宋哲宗朝,在变法派与反变法派交替执政的背景下,曾两度设立临时机构——诉理所。元祐初,反变法派创置诉理所,允许熙丰年间的被罪人诉理冤情,并以此为罢废新法、贬黜新党、制造舆论、收买人心的政治工具。元符初复置诉理所,不仅恢复了案件的原断,而且以审查“文字”入手,对士大夫进了严格的“士类”整顿与政治清洗。诉理所虽仅存于哲宗一朝,却折射出了北宋后期破立反复的政治生态,深刻影响了北宋后期官员的政治命运与士大夫群体的精神面貌。

清官廉吏(八) 薛瑄

<正>薛瑄(1389—1464),字德温,号敬轩,明代河津(今属山西万荣)人。历任广东道察御史、山东提学佥事、大理寺左少卿、南京大理寺卿、礼部左侍郎兼翰林院学士等职。薛瑄为官刚直耿介、勤政爱民、廉洁自律,他在《读书录》中写道“为政以爱人为本”“爱民而民不亲者,皆爱之未至也”“诚能以保赤子之心爱民,则民岂有不亲者哉?”,阐释了自己的为政理念。

明清御史升转制度的演变及其实质——“清更明制”在整饬言路上的体现

对于明清的政治制度,以往的研究多以“清承明制”进行概括。实际上,清代虽表面沿袭明代制度,但在“清承明制”的显象下,却潜藏着“清更明制”的暗流,这其中的重要体现,就是明清御史升转制度的演变。出于对明代“嚣张”的言路进行整饬的目的,清帝虽沿用明代御史升转之制,但对其升迁速度、前景进行限制。因此,清代御史不再像明代御史一样不畏强权,敢于与皇帝、高官争是非,而是“安分静守”、碌碌无为。这种对御史的整饬措施,一方面对中国传统的监察权造成打击,另一方面使君权摆脱了来自监察机构的制约,是清代君主专制空前加强的又一重要表征。

国产漫改剧跨媒介改编策略研究——以《大理寺少卿游》为例

跨媒介改编涉及从一种媒介形式到另一种媒介形式的转换,这种媒介形式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媒介内容的生产,使其既无法完全遵循新的媒介形式而生,又无法抛弃原有的媒介特征,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杂糅的质感。本文旨在研究漫改剧跨媒介改编的策略,以漫改剧《大理寺少卿游》为例,从形式、剧情、人物等方面分析其在改编过程中呈现的特点,深入剖析改编过程中的策略选择,探讨其如何实现从动漫到影视剧的成功转变。

唐前期军事法制研究

唐前期府兵制背景下,军事法制涉及了军事立法和军事司法两个相联系的问题。 唐前期军事立法的历程较为漫长。唐高祖攻入关中后颁布所的“约法十二条”,是唐王朝最早的军事立法。此后,自武德七年唐律制定开始,唐代律令制国家逐步完备,军事立法作为重要部分,也逐渐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基础,制敕、军令为补充的体系。这一体系在唐王朝维护军纪、惩治军人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唐前期以府兵制为基础的军事组织制度下,军队被分为非战时和战时两种状态,两者在负责机构和司法流程上均有所不同。当军队在出征或戍守时,主要由以军队主司为代表的战时军事司法体系,对战时军人进行管理,同时对相应犯罪案件进行判罚。在非战时,唐代府兵“寓兵于民”,又有着以州县为代表的非战时司法体系,对军人犯罪案件进行审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州县为代表的非战时体系享有军事司法权,但仍然需与折冲府等府兵管理机构进行联动,以保障相关案件的顺利解决。两套体系分别负责不同情况下的军人犯罪案件,并最终促进了军事法制的顺利执行。 唐代是身份制社会,军事法制的实施受身份、朝廷政风等要素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且在不同时期,受帝王性格、朝廷风气等...

明代地方总督研究

地方总督是督抚的核心构成,是明代官僚群体中非常重要的存在。从正统六年至崇祯十七年,明朝共出现256位地方总督,其中不乏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贤臣能臣。以地方总督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出身背景、仕宦履历、迁转晋升以及与明代政治势力的关系,能够审视明代政治的发展历程。 明朝为了弥补地方行政制度的不足而创设总督。地方总督的设置大致经过萌芽形成、发展定型、混乱设置等三个阶段。其总领一方,职责表现出明显的军事色彩。明朝主要通过会推与特简两种方式选任地方总督,同时运用显著的考核和奖惩方式加以管理。地方总督的职责、选任、管理表现出它在明代官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来源地和入仕出身是官员重要的身份标识。明朝地方总督来源广泛,除广西外,各省籍贯均有。在南北方省籍人数几乎均等的情况下,北地区在来源地地位上要高于南方。随着政治军事形势的变化,地方总督来源地重心也发生时段变化。另外,地方总督几乎全部是进士出身,但其甲第不高,属于进士中的普通群体。出身与甲第决定了地方总督任职者会有较好的仕途发展,但同时也意味着他们难以进入真正的权力核心。 地方总督的仕履反映出其在任职前的迁转变化。由于进士出身的原因,地方总督的初授官职...

北宋洛阳张氏家族研究

唐末五代时期,北宋洛阳张氏家族居住在襄邑地区(今河南商丘睢县),宋初随着张去华的仕宦而迁徙到西京洛阳(今河南洛阳)。此后子孙数代皆以洛阳为家,故以洛阳为其地望,将之称为洛阳张氏家族。 张氏家族冠冕相继,世代笃学向儒,是宋代新兴科举家族的典型代表。第一代张谊因科举而得以入仕为官,家族也由一般的普通平民家庭向官宦世家转变。第二代张去华和第三代张师德二人相继考取状元,自此家族声名大噪,在北宋新兴世家大族中熠熠生辉,这一时期也是家族的鼎盛时期。第四代成员也不乏出类拔萃如张景宪者,尚能维系家族之门声。至其第五代和第六代成员,虽在朝为官但官职不显,家族已然呈现衰落之势。 本文通过洛阳张氏家族相关的史籍和墓志等文献资料,考证了其家族的籍贯变迁和世系传承,并在此基础上将研究重点置于家族代表人物张谊、张去华、张师德和张景宪、以及张毖等人的政治活动。同时考证了洛阳张氏家族的婚姻网络和交游关系,张氏家族借助婚姻和交游网络来维系家族地位和势力。最后探讨了洛阳张氏家族的家风特点,优良的家风作为重要的家族精神内核,为家族的兴盛和延续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通观洛阳张氏家族的发展过程,这一家族发展的模式已经清晰可见。科举...

宋代墓誌著録研究

本論文分為上下兩編。主要內容是對宋代墓誌著録情況的梳理闡述和對宋代墓誌著録情況的整理。 上編部分為緒論和宋代墓誌著録源流述略。緒論部分介紹研究範疇、研究現狀、選題意義、研究方法及創新點。宋代墓誌近年來大量出土,整理成果湧現,加之宋代墓誌目前保存情況較差,現有的宋代墓誌著録存在著録信息錯誤、釋文錯誤等問題,宋代墓誌的研究急需進行。 著録源流述略分別從目録著録、圖版著録、釋文著録及宋代墓誌研究現狀四個方面進行。目録著録方面按照時間順序,宋代是金石學興起的時期,考察宋代人對待本朝石刻的態度。依次評述清代、民國及新中國成立後的主要石刻目録。傳世文獻類目録也在本文的考察範圍之內。圖版著録方面,按照地域,突出介紹河南、江西、浙江等地的墓誌圖版。對刊佈宋代石刻的重要圖録書如《新出宋代墓誌碑刻1録》《明止堂藏宋代碑刻1釋》等書進行評介,介紹拓本清晰度、編1、排版、體例得失等問題。釋文著録方面,分為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兩個層面,介紹傳世文獻中宋人別集、文章總集、史書、筆記中的墓誌文獻。出土文獻的整理也介紹《全宋文》和網絡資料庫等最新成果。研究現狀方面,按照不同領域視角下的墓誌研究進行評述。從宋、清以來的跋尾...

传统题材的后现代主义改编——网络动画《大理寺日志》批评

国产网络动画《大理寺日志》运用后现代主义手法对传统神探题材进行了改编,受到了观众的喜爱和追捧。在动画生产上,每个环节都是去中心化、去权威性的,观众成为“第N作者”参与到了动画的创作过程中。在形象塑造上,白猫少卿既是对传统严肃断案神探的解构,又是人与猫的拼贴,迎合了“猫文化”盛行背景下的大众消费。在主题表达上,作品的主题“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是私人化和即时性的,是对宏大叙事的反抗,契合了“活好当下”的时代氛围。而半架空叙事与诙谐设定等因素则进一步中和了主题的严肃性,在沉重的悲剧中营造出轻松幽默的效果。

乌台诗案视角下的宋代诉讼

乌台诗案可谓观察宋代诉讼实践的宝贵样本,过去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文学、史学以及文本层面,诉讼程序层面研究较少,本文借径诗案材料,尝试对北宋诉讼文化做具体剖析和价值借鉴,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基本背景与主要过程、司法机构及职责分工、诉讼程序、裁判思维与法律适用、宋代司法职业化趋向。

《唐乔梦松墓志》相关问题考

志主乔梦松,其墓志与其家族成员的另外几方墓志应为同出洛阳北邙山乔氏家族旧茔。由该志考得,至迟北魏汉化之际,本为南匈奴旧姓的北朝乔氏已经攀附或改姓为汉姓“桥”氏,至西魏、北周时期又改“桥”为“乔”。志主有关事迹对于全面了解开元九年以来唐朝在宇文融的奏请之下分设劝农判官、摄御史巡查天下事大有裨益,为确定《唐御史台精舍题名碑》的追书时间提供了佐证,为开元十六年志主出使西域册立于阗、疏勒二国事及相关问题提供了新资料。

苏轼《灵壁张氏园亭记》“显涉讥讽”辩证

在北宋“乌台诗案”中,国子博士李宜之非任言官,却上疏弹劾苏轼所作《灵壁张氏园亭记》“显涉讥讽”,历来备受学者诟病。实际上,李宜之时任淮南东路提举常平官,负有监察地方官吏的职责,且《灵壁张氏园亭记》一文创作于淮南东路所辖之地宿州,李宜之弹劾苏轼有其制度依据,并非完全无端构衅。但是,李宜之认为《灵壁张氏园亭记》一文“显涉讥讽”则不足取信,是对文章主旨的误读与曲解。御史台审讯之时,苏轼也明言此文并无讥讽,且御史台认可其言。大理寺根据御史台的“供状”依法为苏轼定罪,也未将此文视作罪证。李宜之的弹劾在“乌台诗案”的具体审判过程中并未产生实质性作用。

明代南京贵州道研究

明初,朱元璋在中央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并称“三大府”,总掌天下之政务。洪武十三年罢御史台,至十五年方更置都察院。明太宗常年居留北京,于北京设行在都察院。永乐十八年迁都北京后,在原都察院前置南京二字,以行在都察院为都察院。后经明仁、宣宗两朝的变动,正统六年正式定都北京,位于南京的原都察院则称南京都察院。贵州道于永乐十八年始设,分管贵州布政使司,同时带管在京吏部、太仆寺等衙门,内官监、印绶监二监,大宁都指挥使司和万全都指挥使司二司,此外还有在京及直隶部分府州、卫所、盐运司衙门,然南京贵州道则无主管和带管的衙门、卫所等。 明代南、北两京贵州道虽同为一道御史,但在出身、入途、出途等方面却互有异同。从出身情况看,南京贵州道御史出身进士的比例低于北京,且庶吉士散馆者不授南道御史。从御史资历和选授方式看,南、北两京贵州道御史情况基本相同:选授御史都需要任职经验,通晓刑名和章奏后方可考授,而且两京贵州道御史皆是由知县升授的比重最大。从出途方式看,北京贵州道御史的升途明显多于南京贵州道御史,升迁官秩也远超南京贵州道,但南京贵州道御史的降黜风险低于北京贵州道御史。 十三道设立之初,各道职权相近,地位...

北宋吏干型状元柴成务考述

柴成务出身于官宦儒学家庭,文才出众,状元及第,拥有卓越的行政能力。柴成务出任潭州茶场期间治绩有声;差遣地方治理黄河水灾和安抚四川民变时,心系百姓,极力安抚民心;出使高丽,又智责高丽王,维护大宋国威,是一位典型的吏干型官员。

大理寺少卿游 寻真相 破奇案

<正>类型:古装、探案导演:王威出品:爱奇艺、光线传媒播出平台:爱奇艺故事/改编自漫画家RC的古风断案类作品《大理寺日志》,讲述了神秘的新任大理寺少卿李饼带领大理寺众人,在洛阳城内展开各种惊心动魄的破案、冒险,守护内心正义的故事。

翻旧案升官

<正>刑房堂后官周清,本来是江宁法司,后做兵司大将。王安石在中书省任职的时候,定了条规矩:如果刑房能驳正大理寺及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一事升一官。也就是说,你能有本事将案子翻过来,就可以升官。所以,那些刑房吏,每天找出旧的案子,仔细检查,寻找其中过失。周清,靠翻旧案有功,四年就升到了供备库史、行堂后官事。

2024年古装剧前瞻 爆发之下有新貌

<正>古装剧向来是国产剧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相对现实主义题材来说更易获得流量和热度,因此近几年,平台都在古装剧上持续加码。唐德影视总经理蒋强认为,“古装剧在创作上有着先天的优势,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让我们的想象力能够发挥到极致,通过对历史故事的重新演绎和创新,以及对人物性格的深入塑造,能够让观众在脑海中构建一个庞大的未知世界,同时通过古代社会的风貌、礼俗、文化传统等元素,为观众呈现出历史的魅力和古代文明的精华。”

从《大理寺日志》看古装动漫的创新呈现

古装动画是我国的主要动画题材之一,自中国动画诞生之初,便出现了不少的古装动画。这些古装动画,大多是以民间故事、神话传说以及寓言故事为主,它们主要体现我国人民的生活风貌以及民族精神。如今我们的古装动画在持续的发展下,开始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呈现方式,展示的主题也逐渐多样化,本文将以《大理寺日志》为例,深入分析国产古装动画在创新道路上的探索,以及对未来国产动画创作的启示。

乌台诗案(上)

<正>在古代众多诗人中,被称为国民偶像的肯定不止一位两位,但让中国人感到才华天挺、性格平易,就好像住在隔壁的,我想苏轼一定是这样的一位偶像。他才华不输任何人,朋友遍天下,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平民乞丐,他都能聊得来。他有思想,有情怀,有文采,有幽默,但又不清高,身段低,而且喜欢在厨房里忙忙碌碌,这样的人你总觉得好像你可以随时走过去,他也可以随时走过来,握个手,坐下来,喝两杯。

乾隆八年奉天牛马税满文题本释析

清代奉天牛马税税差历经盛京将军、户部专管与盛京五部侍郎时期,政策未定。雍正五年(1727年)之前,奉天牛马税税差自盛京五部、将军衙门内各选取一员更换。雍正五年(1727年)至嘉庆六年(1801年)实行“保举制”,奉天牛马税税差保送事宜由户部统一管辖,宗人府、六部、内务府、大理寺等衙门负责向户部保送税差。嘉庆六年(1801年)之后,户部与各保送衙门失去管理奉天牛马税差官资格,税差自盛京五部侍郎内选取。奉天牛马税不同的差官类型体现出清代税关差官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清代财政结构特点。

元丰改制后北宋省部寺监关系考论

<正>在中国古代中央行政体制发展过程中,三公九卿制与三省六部制的更替经历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隋唐虽然确立三省六部制,但秦汉三公九卿制下的寺监机构仍散存在中央行政体制之中,使得整个行政体制的运作不够顺畅。中晚唐至北宋前期,又出现使职差遣体制,以至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古代中央行政体制最为复杂的一个阶段。北宋元丰改制在分解和重构使职差遣机制的基础上,将寺监机构有机嵌入三省六部制中,从而构建了新的中央行政体制,使得中央日常政务运作更加通畅。

御史台与宦官在中晚唐的司法审判权争夺战

<正>前言《魏书·高崇传》记高崇子高道穆担任御史中丞时,曾针对御史台官员侵害司法审判权的情形,有过一篇很精彩的奏论,申述弹劾权与司法审判权应区分开来的观念。高道穆看到御史出使地方,极可能因卷入地方官本身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的弊端,反被误导致使冤枉滥刑。高道穆的具体建议是:如臣鄙见,请依太(大)和故事,还置司直十人,名隶廷尉,秩以五品;选历官有称,心平性正者为之。御史若出纠劾,令知人数。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所到州郡,分居别馆。御史检了,移付司直覆问,事讫与御史俱还。中尉弹闻,廷尉科按,一如旧式。庶使狱成罪定,无复稽冤;为恶取败,不得称枉。

历史题材影视作品中的服饰谬误辨析——以影视剧《风起洛阳》中服色和腰带为例

唐代常服的服色和腰带是特点非常明显的身份等级标识,为中国古代服饰制度贡献了丰富的内容,其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同时对宋明的服饰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影视作品作为传播快、范围广、受众广的重要媒介,在涉及历史题材时应注意尊重基本的历史事实,避免广大观众对于历史的认知产生误导。文章对历史题材影视剧《风起洛阳》中官员常服的服色和腰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正视听。

目的论视角下国产动画字幕中文化负载词的英译探究——以《大理寺日志》为例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产汽车“走出去”的规模越来越大,国产汽车品牌名作为企业的门面,具有极其重要的象征意义,也是一个企业的文化标签。本文从目的论视角出发,研究近年来国产汽车品牌商标词翻译,以消费者为核心,结合具体国产汽车品牌名称案例,根据不同的文化背景讨论分析这些品牌翻译的成功之处以及它们的翻译方法,探讨国产汽车商标词的翻译原则和技巧,旨在为广大译者在翻译汽车品牌名时提供些许翻译思路。

唐代司法审判中的勾检程序:设置、运行与价值

勾检程序是唐代行政、财政、军事和司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核验制度。具体到唐代司法审判活动,勾检程序是内嵌于其中的审核监督程序,立案、勘验、审理、判决、执行以及奏报等环节,都离不开勾检官对法律文书的核验。唐代司法审判中勾检程序的设置与运行,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司法官员的责任心,有利于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有利于提升诉讼活动的质量与效率,对司法官员滥用职权也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清代吏部侍郎张令璜墓志与宦迹考述

张令璜是清代山东东阿县人,康熙四十八年(1709)进士,历任刑部主事、都察院监察御史、顺天府尹、大理寺卿、吏部侍郎等职。他自幼学习刻苦,成年后以文才闻名远近,晚年得志,官居二品。他生性刚正,处事果决,执法严峻,深为朝廷所倚重。后因受属下官员牵连,致仕还乡。他是清代山东运河区域科举入仕的重要代表人物。张令璜墓发现于2000年,墓志保存至今,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有助于推动对其本人与张氏家族的研究。同时,张公的仕途履历可为研究清代前期特别是雍正初年的朝廷政治生态提供丰富的历史细节。

明代贵州科举编年

科举是古代重要的选官制度,早在隋朝就已建立,但于贵州而言,其接触科举时间尚晚。贵州建省于永乐十一年,宣德四年正式附云南乡试,嘉靖十六年首次独立开科。今虽有文献记载明代贵州科举的相关情况,但其分布略散,无法完整呈现出明代贵州科举的发展脉络。因此,现以各类史料为基础,搜罗与明代贵州科举有关的材料,以年份为序对其进行排列整合,编成《明代贵州科举编年》,得出明代贵州科举可以分为六个发展阶段,分别是科举阙如时期、科举人才教育培育时期、附他省乡试时期、独立开科的历史转折期、科举成绩攀升时期以及科举成绩缓慢发展期,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教育水平等。纵观整个明朝,贵州一共考中进士一百人、举人一千七百多人。

当下中国动画喜剧性形式与风格研究

动画与电影艺术相仿,天然带有商业性与艺术性,其在喜剧性上的呈现形式,以及在喜剧性呈现上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动画片的成败。“中国学派”在动画创作初时就喊出了“敲喜剧之门”的口号,可喜剧之路走得却并不顺畅,于是在日新月异的21世纪,动画工作者们应当继续探索该如何“敲开喜剧之门”。中国动画诞生时期,正值社会、文化的巨大动荡与变革之际,天然伴随着严肃性与说教意味,而在互联网发展与市场协调过程中,目前的中国动画逐渐表现出非线性的后现代喜剧性,因此对当下中国动画喜剧性形式与风格的研究,可以为我们理解东方文化下大众审美趣味的新发展、社会文化思潮的新变化、民族性风格的新成长等疑问,提供新的视角。对于当下中国动画的喜剧性形式与风格研究,本文将动画本体的喜剧性研究和引发审美效果的审美情感相结合,关注当下中国动画喜剧性独特的本土特色、民族表达和时代特征。文章梳理了中国动画的喜剧性发展,从早期闹剧和教育意味的动画风格到如今的泛喜剧化文化语境,以及当下中国动画喜剧性的表现形式与动画的后现代民族化喜剧性风格,分析动画人创作转型的态势。然后透过其喜剧性形式与风格选择的表层变化,分析当下中国动画喜剧性的独异性特点,...

明代巡按御史司法监察运行机制研究

传统权力架构下的制度性监督是古代政治文明进程中的一项永恒课题,在承继前代监察体系的基础上,历代统治者为巩固自身权力的延续并缓和地方分权治理的反噬冲击,进一步发展并完善本朝监察体系的规制模式。作为明代开国太祖的朱元璋,其早在西吴龙凤政权统治时期,便已着手建立国家监察体制的蓝图雏形。正式建国后,经过明代历朝君主的革新与细化,为明代前中期的政权稳定过渡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推进作用。有明一代,在中央设置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作为皇权维系的第一屏障,在地方设置提刑按察使司(臬司)、承宣布政使司(藩司)、都指挥使司(都司)作为皇权维系的第二屏障。同时,通过设立不定期、不定域、不定职、不定限的巡按、巡抚制度,试图进一步消弭中央与地方政权运行的监督盲区并进一步破除“皇权不下县”的制度性壁垒。明代巡按御史作为皇权遣至地方的天子耳目之司,其监察处置职能涉及司法狱讼、民政税收、盐课农桑、旌表荐举等各项社会类目。其中,司法监察作为巡按御史监察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于社会公正的构建与地方冤假错案的平反等方面具有极为突出的建设性支撑作用。一方面,巡按御史通过照刷地方案卷及勘劾机关公文等审验方式,对地方府州县官、王府人役、提...

明代政务处罚制度研究

政务处罚是明朝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明太祖以武定天下,法治太平。早在行伍之时,太祖便已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建国后,即令人详定《大明律》,其后经不断厘正、修缮,该律从草创到最终颁布历时二十余年,涵盖官员处理政务时的诸多方面,其中规定官员赴任、朝参、治灾等所应遵守的制度,及违反律法时所受的处罚。明代政务处罚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官员触犯律令时,明廷依据职官类别、品级进行论处,京官违反律令交由法司审理,论处拟罪;在外官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得到批示后,方可审理开具事由,无论是京官还是外官,处罚的裁决权都由皇帝掌握。明代在论处官员时根据官所犯程度与危害性进行定夺,往往能做到“轻重有序,宽严相济”。官员因素质良莠不齐,不免存在惰性、失误以及被腐朽的官场风气侵蚀等问题。政务处罚亦是悬在官员头顶的利剑,不仅有规范官员行为、整饬官场生态的作用,而且具有提高行政效率之功效。明代基于分理政务所需,内阁逐渐兴起,阁臣愈加位高权重。明中期首辅相争激烈,政务处罚成为朋党相争的工具;皇帝掌握处罚官员的裁决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自君出”,“有法制而不法治”,使处罚掺之以情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明代政...

明代政务催办研究

明初,政务催办制度在承续前代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形灵活调整,逐步发展完善。各级机构和各级大小官吏职、权、责、利简明清晰,法明令行,纪纲严正,信赏必罚,催办简明易行;明中叶,朝廷腐弊严重,纪纲不肃,法度不行,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从委徇,以致朝廷诏旨废格不行,文卷委积。鉴于此,明代前中后期根据政务具体情形自我调节,灵活调整催办制度、策略,不断改革,以适应赓续变化的局势。明代政务从前期至中后期逐步增多,呈复杂态势,故催办原因繁乱多变。总体而言,明代政务催办原因除事务本身纷杂、办理艰难外,制度性缺陷、弊病,官员群体性、个体性弊端也是阻碍政务办理的因素。为提高政务办理效率,明代自中央至地方层层分工,形成严密组织体系。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对全国政务有最高决策和催办权力,内阁拟定催办建议,中央设置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秉承意旨,统管所属催办事项,负责具体事务催办,同时以都察院、六科监察催督,除此之外,行人司、光禄寺、太仆寺等机构亦执行特殊事务的催办;地方设置巡抚、巡按督察参罚官员,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沟通上下,府、州、县执行具体催办事务。各项政务均有专管机构和人员,为催办中央下...

明代政务承宣制度研究

政务承宣是连接政务决策与施行的桥梁。若无政务承宣,决策无法落实,施行无从谈起。通过政务承宣,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群体将国家的治政方略传达至中央和地方。明代政务自禁直至外廷、自中央至地方的承宣有着突出的政治作用和明显的阶段变化。明代禁直至外廷的政务承宣大致通过面谕和公文两种方式。面谕具有一定的阶段特征,明前期,皇帝较为勤政,频频面谕臣子、下达政令。中后期,皇帝相对怠政,面谕渐疏且逐失生机,以致部分皇帝虽行面谕之事、有面谕之形,却枉面谕之质、缺面谕之实。可见面谕的制度性与稳定性稍有欠缺,但政务又关系到江山稳固、国计民生,需要持续且稳定的运行载体,而公文便具备这样的优势,所以通过公文承宣政务是明代政务传递的主要方式。明代中央至地方的内政政务主要通过公文承宣。明前期,三司体制下的政务承宣有以下特点。首先,政务大致遵循系统承宣的流程。六部直接承宣行政政务至布政司,五军都督府直接承宣军事政务至都指挥司,都察院直接承宣司法政务至按察司。其次,政务大致遵循层级承宣的原则。政务由中央承宣至省、省承宣至府、府承宣至县。再者,政务大致遵循品级承宣的原则,使得承宣符合礼文之规。最后,公开性质的民政政务、机密性质的...

张树声年谱

张树声,字金鉴,号振轩,安徽合肥人。生于道光四年(1824)六月十二日戌时,卒于光绪十年(1884)九月初八日申刻。道光二十三年(1843),入县学。次年(1844),食饩。咸丰三年(1853),在籍办团,转战于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历保至同知。同治元年(1862),招募树字三营,组建淮军。嗣后随李鸿章赴沪作战。二年(1863),加卓勇巴图鲁名号。三年(1864),统六营驻镇江。四年(1865),署理江苏徐海道。同年,升直隶按察使。八年(1869),署直隶布政使。同年,调山西按察使。九年(1870),迁山西布政使。同年,护理山西巡抚。十年(1871),擢漕运总督。十一年(1872),署理江苏巡抚。同年,署理两江总督兼办理通商事务大臣。十二年(1873),补授江苏巡抚。十三年(1874),丁母忧。光绪五年(1879),调补贵州巡抚,转广西巡抚。同年,补授两广总督。八年(1882),署理直隶总督。时值朝鲜壬午兵变,日本借机侵略朝鲜,调派提督丁汝昌、吴长庆率兵赴朝,迫使日本签约退兵。同年,以“相机调度,督率有方”加太子少保衔。九年(1883),署北洋通商大臣。同年,回两广总督任。十年(1884...

明代大理寺司法运行体系研究

<正>明代是我国古代司法体系极完善的一个朝代,大理寺作为明代中央最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在明代司法运行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明一代数百年间,其机构执掌的反复变动,亦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法与权之间的博弈。对其运行机制的探究以及对明代司法实践的还原,有助于相关部门及人员反思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吸取教训,取长补短,以史为鉴。

明代南京贯城研究

明太祖朱元璋效仿天象,将中央司法机构集中置于南京太平门外,并以城墙环绕,形成独具特色的“贯城”。明代南京贯城作为天人感应思想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是中国古代城市史上较为独特的一例,具有特殊意义,并对后世北京中央司法机构官署营建选址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南京三法司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其官署布局、建筑形制等,也反映了明代中央政府机构的建筑特点,是明代中央官署布局形制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考古材料与传世图像、文献资料,探讨南京贯城的设立思想、基本布局与设置过程,揭示明代南京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的官署形制与建筑布局,以期填补明代南京中央官署形制研究等空白。

国产动漫影视的文化元素研究

国产动漫,作为一种影视艺术的表达方式,不仅是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反映和传播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本文以国产动漫影视的文化元素为研究对象,探索国产动漫影视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意义和审美价值。国产动漫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元素,本文根据不同文化元素的特征将其划分为经典鬼神文化、传统民俗文化、实际历史文化以及外来动漫文化四类,在分析国产动漫的相关概念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这四种分类对于当下的国产动漫影视作品进行分析,从而探究国产动漫影视作品中的民族文化内涵。同时,在对具体国产动漫影视作品的分析中,探讨国产动漫在其创作过程中存在的对于民族文化表现失真的问题。首先,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国产动漫的相关概念及发展现状入手,“国产动漫”一词是大众情感认同的一个载体,这种情感认同表现为动漫爱好者对于中国动漫的喜爱和支持。从当前国产动漫影视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尽管国产动漫在多方力量的支持下有所发展,但是国产动漫在其创作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题材划分不均,叙事表达不深以及创新意识不足等问题。其次,本文的第二部分分别从经典鬼神文化、传统民俗文化、实际历史文化以及外来动漫文化四个层面分别展开叙述,指出在当前社会...

唐代官员犯罪治理研究

吏治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朝君主往往将吏治清明作为执政的重要目标。评判一个朝代吏治清明与否的标准之一是考察该朝代如何治理官员犯罪,其在治理官员犯罪过程中形成了哪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习惯,这些制度和习惯在实践中如何运转。本文从国家治理的视角出发,围绕唐代官员犯罪治理这一中心问题,本文首先研究唐代官员犯罪治理的指导思想,进而研究唐代官员犯罪常见罪名的司法认定,并从唐代官员犯罪预防措施、审判程序、死刑执行和错案纠正等四个方面入手,全面梳理唐代官员犯罪的治理思想、治理对象、治理手段,以期为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研究唐代官员犯罪治理的指导思想。唐代官员犯罪治理的指导思想包括从严治吏思想和哀矜慎刑思想。从严治吏思想的出发点是维护皇权稳固和民生安定。该思想既要求平衡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同时也要求在司法上严厉打击官员犯罪行为。哀矜慎刑思想的出发点是仁恕思想。该思想要求君主在立法中制定宽缓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审理中保持公正平允。第二章研究唐代官员常见犯罪的司法认定。唐代官员常见犯罪涉及25个罪名,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罪、渎...

明代宁夏巡抚与地方治理研究

巡抚制度是明王朝在吸收借鉴以往社会执政经验的基础上所创设的一项重要地方政治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关系。通过梳理明中前期宁夏的军政体系,分析设立宁夏巡抚的原因及巡抚职权的变化过程,探讨巡抚与总兵、镇守内臣等地方官吏以及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脉络。通过图表分析历任宁夏巡抚的仕途结构,认为宁夏巡抚选任基本以北方人或者在北方地区有过做官经历者为主;官员大多为进士出身;巡抚在任前大多已有多年任职九边之地的经验。宁夏作为“九边”之一,巡抚职能与内地巡抚存在一定差异,不仅有民政管理,更偏重于军事事务。嘉靖以后,巡抚职权覆盖宁夏社会各个方面,已然成为地方军政主官,对明中后期宁夏镇防御体系的建构与调整、边地社会的治理起到了主导作用。

明代官员考满制度之研究

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分为两部分,分别是考满制度与考察制度。明代的考满制度经历了洪武九年到洪武十四年再到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颁布后基本定型,文官九年一任,在任期内需经三考,三年一考,九年通考,每一考吏部都会依据考语将官员划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但一考、二考后官员一般会复职,三考后再结合有无过错及任职之地的繁简对官员进行升降,官员升迁要经过满考。由此可见考满制的设立本来就有黜陟官员的效用。考察制则是对全体文官进行定期考核。正统以后,由于刘瑾用事、嘉靖大礼议、首辅之争及严嵩专权等政治斗争下官员变动频繁以及朝觐考察、京察以及科道官的巡视考察共同组成的考察制度不断完善,并且统一以“老、病、罢软、不谨、贪、酷、浮躁、不及”八法来及时黜陟官员。所以官不久任,有缺当补,官员迁转的速度加快,官员升迁不一定要达到九年满考。而且明廷由于财政上的紧张,实行捐纳免考,地方官员三年、六年考满不再赴京接受吏部考核,而是由抚按最终考核贤否,只向吏部缴纳事迹文册。考满考语与考察考语相比较多是美词,考满制失去了考核的意义。

明成化至正德时期阁部关系研究

明成化至正德时期是阁部关系变化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阁部关系为嘉靖以降的阁部关系打下了基础。明初,内阁通过保举制这一合法途径分割了吏部的铨选权。成化六年,保举制被废除,此后州县地方官均由吏部直接选授,在京堂上官与方面官由吏部推举二人,取自圣裁。吏部整合了铨选权,扩大了其铨选范围。内阁失去了插手吏部铨选的合法渠道,只能通过间接手段干预吏部铨选。为了限制吏部权力,内阁建议将在京堂上官与在外方面官由部推改为会推,并取得了成功。弘治年间,阁臣选任方式也发生变化。阁臣选任由前任阁臣举荐或皇帝简拔改为吏部会官推举。在会推制度下,内阁与吏部形成了相互掣肘的权力平衡状态。正德年间,焦芳以吏部尚书身份进入内阁,打破了阁部之间权力平衡。在焦芳之后,由尚书入阁成为入阁的主要渠道,这标志着六部尚书成为晋升阁臣的阶梯。在礼仪秩序上,阁部地位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成化五年以后的殿试读卷官排序中,内阁的衙门次序位于吏部之前,吏户礼兵刑工的衙门排序被打破,这预示着内阁的地位开始高于吏部。通过研究成化至正德时期阁部关系,能够看出成化至正德时期内阁地位、礼仪方面开始超越吏部,为嘉靖以降内阁权压六部打下了基础。

唐朝官吏职务连坐制度研究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最为强盛的一个朝代,高高在上的唐朝统治者们奉行严以治吏的政策来稳固统治根基,维护社会秩序。同前几代封建王朝一样,作为吏治重要内容的官吏职务连坐制度被延续到唐朝的历史舞台上,成为统治者手中一个得力顺手的政治工具。唐朝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其中蕴含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最早是由先秦时期法家代表韩非子提出的,其后历经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等多个朝代的不断发展,最后至唐朝发展至巅峰。唐朝在官吏职务连坐制度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首次对公罪与私罪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区分,确立了官吏在职务活动中所犯之罪的主观动机不藏私心为公罪,反之为私罪的划分标准,为审判官在审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时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定罪量刑依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区分公罪私罪的基础上,唐朝按照连坐对象的不同将官吏职务连坐分为公罪连坐、赃罪连坐、举主连坐和亲属连坐四种类型,这些条文规定分布于《唐律疏议》和统治者颁布的诏令敕文中,形成了一个完备而严密的职务连坐法律体系。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发现,唐朝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不依法判案的情况居多,少量案件刑罚加重,大多数案件量刑较法律规定要轻,多以贬官、...

宋朝法科人才选拔制度研究

宋朝从唐朝覆灭后混乱不堪的五代十国中诞生,集万千百姓之所想,终于开启了一段统一、稳定的时代。由于对武人专权恶果的慎重,统治阶级加大集权力度,压制武将地位,尽可能的保障江山掌握于文人之手,确保国家不会再次出现黑暗的动荡局面。然而这一做法需要足够的人才予以支撑,五代的动荡使得读书人数量日渐减少,为挽新生国家于水火之中,统治者快速恢复科举,追求经世致用,同时也意识到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法律在统治中的作用,不断要求各种渠道进入仕途的人拥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由此产生了令后人称赞的法科人才选拔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与变革完善,源源不断地为朝廷输送经世致用之才,保证国家在法制的轨道下运行,保证对待违法行为能够真正的以法律为准绳。宋朝的法科人才选拔制度立足于隋唐的科举制度,从中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孵化出新的符合政治风气的选拔制度。作为选拔制度基础环节的律学教育在宋朝也是蓬勃发展,官方重视律学教育,民间律学学习之风也遍布市巷,尽管朝廷一再禁止但仍无法阻止民间的习法之风。在法科人才选拔制度之中,首先对科举考试诸科之中的明法科进行改动,不断增加招收人数,对于内容也是处于一步步的试探之中,后对科...

唐宋错案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唐宋时期,在特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上,围绕错案救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错案救济制度体系,在推动司法体系良好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唐宋先人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通过进行比较研究,深入分析唐、宋在错案救济相关制度上的联系和区别,并充分挖掘区别产生的原因,有助于从共性和个性两个角度理解和把握唐宋错案救济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唐宋错案救济制度进行全面认识,既看到其积极性,也看到其消极性,从而更好地运用唐宋错案救济制度的积极内涵,规避消极因素,为加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借鉴。

金代死刑问题研究

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峻的处罚方式,其威严不言而喻,失去生命一切皆是虚无,故死刑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律法研究的关键一环,并可从中窥见社会治理方面的情况。金朝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建国前主要依据原始习惯法治理部族,建国之初司法建制尚不完善,随着发展不断与中原汉族融会贯通,律法逐渐完善,但仍有原始习惯法的保留,且不如唐律详尽细致,律法存在不成熟性,而金代死刑问题作为金代律法中的关键问题,也因此更具有研究价值和研究特色。通过金代死刑相关案例,分析出金代适用死刑的犯罪罪名,将犯罪罪名进行分类,涉及政治、经济、军事、人权、封建伦理等六大方面,共计七十七条罪名条目。通过梳理金代死刑案件的办理情况,理出金代死刑案件的断案流程,大体呈现为大理寺审理、刑部定刑、御史台纠察弹劾,但不完全符合,视案件情况而定。并对中央和地方以及边疆地区死刑案件的办理进行分析,对案件诉讼和囚犯羁押管理进行阐述,死刑案件中的冤案冤狱赔偿情况进行独立阐释。金律对死刑罪犯刑事年龄限定与唐律相同,除特殊情况外,处决日期与汉以降历朝历代相同,通过死刑案例的分析,发现金代死刑执行方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女真特有的处刑方式反映出原始习惯法的保留...

金遣奥敦良弼等爲報成使入夏時間小考

<正>《金史·哀宗紀》正大二年載金與西夏交聘事云:“九月,夏國和議定,以兄事金,各用本國年號,遣使來聘,奉國書稱弟。冬十月,以夏國修好,詔中外。……癸亥,遣禮部尚書奥敦良弼、大理卿裴滿欽甫、侍御史烏古孫弘毅爲夏國報成使,國書稱兄。”此處“癸亥”承十月有誤,原點校本與修訂本均未出校。與此條同源的記載有兩條:第一,本書卷三八《禮志·朝辭儀》云正大二年九月,“夏國和議定,以兄事金,各用本國年號,定擬使者見辭儀注云。蓋夏人自天會議和,臣屬於金八十餘年,無兵革事。及貞祐之初,小有侵掠,以至搆難十年,兩國俱敝,至是,始以兄弟之國成和。十月,遣禮部尚書奥敦良弼、大理卿裴滿欽甫、侍御史烏古孫弘毅爲報成使。”

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限期断狱”制度研究

审判限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疏略的存在,也最能够凸显审判管理的异化状态。案件超审限作为一大痼疾,其成因往往被推咎于审限制度,再加上集中审理原则的盛行而一度陷入存废之争,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的紧迫性。刑事审判期限作为审判制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可寻其肇端于西周,经各朝历代演变为“限期断狱”制度,是针对案件繁简轻重和具体审理过程,定立对应审理期限。其经历了从粗疏简略到精严密细,乃至被废除而又被重新制定的变革,仍存活于现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中。 根据《尚书·康诰》所载,西周时期设定最短时效的规范,一般为五六天至十五天,这种立法思想一直存在于后继王朝的法制中,经过承袭变化逐渐形成了“限期断狱”制度,在后续封建王朝中也始终承袭相续。到唐时期,其刑事法律经历了不同朝代的融合和改变,也处于相对完善的状态,按照大中小事情定了三种期限;宋承唐制,但也更加全面细致,并且分轻重缓急、区别对待,因而独有特色。明清时期的规范依然承袭前朝规定,也按照案件性质和审判机关划分。清朝设立的展限和扣限的规定,不再是固定的期限,而是以动态应对复杂的真实情形,是更科学的立法规定。 “限期断狱”制度在中国古代...

北宋石谔墓志文研究

北宋武臣之后石谔墓志现存于河南省新郑市博物馆,墓志系统记载了石谔的为官经历、家庭关系和社会交往,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墓志文记载了石谔“引经传情”的司法理念,揭露了北宋中后期朝廷在司法方面存在的引例取旨、赦宥贪官等问题,展示了石谔作为刑部官员把自己惩治贪官、宽贷灾民、宽贷奴婢的主张化为朝廷政策的过程。其中“引经传情”的思想主张、宽贷奴婢的政策未见史书记载,值得重视。墓志文所载石谔任职地方的经历,反映了北宋社会黑恶势力犯罪猖獗、民众“善讼”“事巫诅”“子生不举”、路有遗骸等社会问题,揭示了石谔治理地方的才干和智慧。石谔墓志还可补充宋夏、宋辽交聘以及墓志撰者张叔夜史事之阙。

明代宁夏巡抚涉宁著述研究

明代宁夏巡抚共有85位,他们的籍贯科甲、任选来源、任职期限、离任去向体现了明代宁夏巡抚这一职官的发展动态。这些巡抚任职宁夏期间在军事防御、经济社会、民生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都作出了突出贡献,多数巡抚创作了大量著述,不仅撰写诗文集,更编修撰各类书目,作品在体裁上以诗歌、散文、奏疏为主。这些著述多有题涉宁夏者。涉宁诗歌以边塞题材为主,可分为边塞述怀、巡视记事、写景抒情、交游和答四大类,风格慷慨激昂,气势雄浑,独具塞北特色;涉宁抒情散文数量较少,主要是记述政事,表达哲思;涉宁奏疏最为丰富,多数巡抚任职期间所上奏疏都有留存,其内容大致可分为边防、军储、军事、吏治、文教等方面,奏疏体现了明代宁夏巡抚为明代宁夏地方的发展提出的许多建设性意见及治理政策,由此促进宁夏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固,明代宁夏巡抚涉宁奏疏及其他文章主要反映现实问题,文体多为传统体式,文章以说明为主,间有议论,语言简明质朴。明代宁夏历任巡抚中,毛伯温、张九一、周光镐三人著述丰富,涉宁内容较多,且学界研究较少,本文以专题研究的形式对三人展开论述,主要梳理人物生平事迹、考证著作版本内容,重点对其中的涉宁内容进行全面把握和分析,以达到对巡抚及...

新刊《宋张仲绾墓志》考释

新刊《宋张仲绾墓志》的墓主张仲绾出身于北宋世代为官的士大夫精英家族。曾祖父张齐贤为太宗、真宗朝名相,祖张宗礼、父张子奭亦曾为官,张子奭屡次出使契丹、西夏,因功获得荫补资格。张仲绾荫补出仕,为官三十余年,由太庙斋郎升至正八品奉议郎,历任县主簿、州司理、县令、监仓、知军、知州等职事官,体现了北宋荫补出身的下级文臣仕宦生涯的艰难历程。张仲绾墓志铭对研究张齐贤家族的兴衰、北宋基层行政事务的运行、四川地区的军政和盐政等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四十八《刑部类》“断罪引律令”译注稿(下)

<正>前言本文是根据东京大学综合图书馆所藏明抄本《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四十八《刑部类》“断罪引律令”条进行翻刻,同时加以注释与解说的译注稿1。《皇明条法事类纂》(简称《事类纂》)是将明中期成化、弘治朝的“条例”依事分类并进行整合的事例集。而洪武朝编纂的法典《大明律》,在明代被奉于“历代相承、无敢轻改”的地位2。但在延续了二百七十七年命脉的有明一代中,想要不改动原本就有限的基本法典来处理事情,这对于现实的司法、行政运行来说是十分困难的。每遇此种困境,便会通过“比附”,从基本法典“律”中派生出作为单独指令的“例”3。

印制变迁视域下唐宋政务的使职化运作

印制变迁是中国古代行政体制转型与政务运作方式嬗递的表征。汉唐印制在经历了从官名印到官署印的转变之后,唐后期御史台与大理寺又先后奏置了“出使之印”,充当出使人员外出理事的官文书印,反映出御史台与大理寺政务的使职化运作。御史台八印的配置便是使职化运作程度加深的结果。后周以来的“奉使之印”突破了司局限制,成为所有使职差遣都可以使用的一类官文书印,解决的是朝廷政务使职化运作的现实需要。北宋还以“奉使之印”与“奉使朱记”区分使职的等级和差遣的要剧。从“出使之印”到“奉使之印”的嬗变,体现了唐宋时期政务使职化运作的进程,也标志着国家治理模式溢出常规结构向任务型组织模式的转变。

唐代循吏的法律实践研究

“循吏”是中国古代官吏中的一类群体,自司马迁在《史记》中单独为他们列传之后,作为古代帝国官员的典范,他们不断被追慕传颂。循吏们本着忠君爱民的宗旨,无论在什么岗位上皆能以身作则、尽忠职守,对历代王朝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作出了不可磨灭贡献。唐代,特别是唐中前期,政治环境清明、经济发展迅速,“礼法合一”的法律制度也正式形成并代表中华法系登上世界历史的舞台。在这种开明的政治环境和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背景下,唐代循吏的法律实践极具特色,对后世乃至到今天社会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正史篇幅所限,历代《循吏列传》中收录的循吏人数都较为“精简”,一些官吏因功绩卓越被单独列传、一些官吏却又因功绩不甚突出而未被收入《循吏列传》。唐代享国289年,两唐书中收录的循吏也仅仅只有64人,如果仅以这些人作为研究对象,无法清晰的勾勒出唐代循吏的“全貌”,也不能深入的对他们法律实践之特色进行分析。受不同时期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个朝代的循吏在法律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根据明清以前《循吏列传》的收录“非止于城邑”的特点,笔者认为“循吏”的概念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循吏指那些围绕着司马迁提出的...

国风动漫中传统文化元素的现代性转化

最近几年,国产动漫涌现出了一大批内容制作精良的“国风”作品,其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借鉴与创新赢得一片赞誉。探索、总结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在国产动漫作品创作过程中的运用经验,将有助于国产动漫未来的发展。通过联系时代语境、市场与受众,从剧本构建、场景构建和人物塑造的角度入手,对成功的作品个案进行深入发掘并对其背后的创作经验进行初步的归纳和梳理,能够很好地总结传统文化元素在国产动漫作品中的现代性转化运用规律。

《皇朝中兴纪事本末》整理与研究

《皇朝中兴纪事本末》是记录南宋高宗一朝史事的编年体史书,今存七十六卷,作者为熊克。熊克出于建阳熊氏,有家学渊源,其生于重和元年(1118),卒年在绍熙二年(1191)末至五年(1194)间,登第时间为绍兴二十七年(1157),历任顺昌县主簿、诸暨县令、文思院提辖、国史院编修官、学士院权直等职,其著述今见于记载的有16种。《皇朝中兴纪事本末》是在政治清明与经济发展、官私史料丰富、编年体史书流行、宋高宗及私史之禁的影响仍在、熊克的个人史料选择和修史经验丰富的背景下成书的,成书时间约在淳熙十三、十四年。与其他编年体史书相比,《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吸收了纪传体与纪事本末体的优点,虽以编年体为纲,但同时又注重纪事的首尾连贯,其记言与记事并重,记人篇幅增多,且擅用注文。《皇朝中兴纪事本末》涉及范围十分广泛,着重记载政治、军事方面的史事,同时也注重经济和文化、教育、礼法、灾异、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内容收录。其史料来源以官修史书为主,私人史料则主要以宋高宗时在朝大臣的相关著述为主,兼及野史及口述史料。《皇朝中兴纪事本末》见著于宋以来的部分公私书目中,其在南宋及清代流传较广,史书及类书皆见引用,至晚清时踪迹渐少...

司法责任制的法理基础与完善路径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责任制构建过程中,全国各地改革试点法院遇到不少困难、疑虑和瓶颈。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和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责任制度的科学理论建构应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创新形成良性互动。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既要全面总结改革实践中的成效和问题,也要在新的起点上将改革实践继续往纵深推进。构建科学的司法责任制度法学理论体系,是建构合理、合法、自洽的司法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的现实需要,是保证司法责任制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关键和基石。第一章在对现有学术文献进行综述的前提下,立足于对司法责任制现实问题和现有研究基础之上,提出应建构和完善既要符合司法权的一般运行规律,更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政治性、结构性、制度性要求的中国特色司法责任制。第二章旨在建构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明晰司法责任制的概念,提出司法责任的权力、义务、责任三位一体的丰富内涵,司法责任制是权责统一的制度,确定本文研究的内容和范围。通过研究司法责任制的历史演进,包括古代中国的司法官责任、近代中国的法官责任和改革开放前中国司法责任制度...

《國朝獻徵錄》之《兵部》《南兵部》整理與研究

焦竑編纂的《國朝獻徵錄》是一部傑出的明代傳記史書,篇幅宏大,體例嚴謹,廣徵博引,內涵豐富,共一百二十卷,最早付梓於明萬曆四十四年。《國朝獻徵錄》之《兵部》《南兵部》共六卷,收錄了明代158位兵部官員的165篇傳文,上至尚書,下及主事,尊卑俱載,善惡並列。焦竑在編纂此六卷時廣泛徵引明人文集、《明實錄》、地方志等文獻,保存了大量明代史料,不僅生動記錄了兵部官員們的生平履歷、喜怒哀樂,也客觀展現了明代兵部的建置職權與施政情況,對於研究明代的政治、軍事史有重要意義。目前《國朝獻徵錄》之《兵部》《南兵部》尚未被學界深入研究,故筆者在點校的基礎上,對其展開全面探究。本文分為上、下兩編。上編為《國朝獻徵錄》之《兵部》《南兵部》研究,具體內容如下:緒論介紹選題緣起、《國朝獻徵錄》與明代兵部的研究現狀、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紹焦竑與《國朝獻徵錄》的編纂。焦竑曾以修撰之職參修國史,而後修史事中輟,焦竑便將“備一代之信史”的理想付諸《國朝獻徵錄》。《國朝獻徵錄》的編纂遵循著極嚴謹的義例,以《兵部》《南兵部》而言,則有“北多南少,先北後南”、“尊卑並載,先尊後卑”、“善惡俱列,以善為主”等一系列編排準則。在史...

论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会审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华法系特色的审判制度,其表现形式为多主体会同审理疑难案件。会审制度于明朝趋于成熟,形成了体系较为完备、特色鲜明的一系列会审制度。明朝会审制度相较于唐朝而言,有了长足的发展,不再仅仅局限于三司会审的形式,而是衍生出多官会审、九卿圆审、大审等多种具有明朝特色的审判和录囚体系,这一系列会审制度长期并存,形成了覆盖疑难、重囚、死刑等案件的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清多袭明制,因此明朝形成的会审制度又为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础,使得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达到了封建时期的顶峰,可见明朝会审制度在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自十七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朝着高效、公正的目标迈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四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旨在处理好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者关系,完善独任制、合议制以及审判委员会共同组成的法院组织形式,以及加强司法内外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研究每一个中国历朝司法制度,无不是在从某一个角度重塑中华法系,汲取历代法制的智慧。深入了解、分析明朝的会审制度及其得与失,能够对我...

情法冲突与帝王心术——以明永乐时期高邮州杀子案为讨论中心

明永乐时期,朱棣以“法原于情”为由驳回刑部关于高邮州杀子案的判决,移交并不承担司法职责的吏部重审,并据此改从轻判。此案暴露出人情与律法之间的冲突,即具体的疑案审理不可偏执一端。朱棣对此案的处理表面上是尊老与重情的惠政,实则蕴藏恢复太祖旧制与构建祖宗之法的用心。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彰显出,君主在干预案件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帝王心术,意在强化君主意志,维系政权稳固。

清代官缺制度的建立及演变——以京内中央文职衙门为中心的考察

清代统治者为保证旗人的入仕特权,承袭明代的政治制度,将官职和官缺糅合,建立了“满汉一体”“首崇满洲”具有鲜明民族特征的官缺制度,将京内中央文职衙门中的官缺按照官员的身份和不同的民族属性划分为六种,即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汉缺”。清代官缺制度的建立在历史演进长河中,经历了复杂的变化,本文将以梳理京内中央文职衙门中的六种民族属性的官缺为考察视角,分别从官缺设置及演变、官缺设置的特点、阶段性特征、官缺设置的影响四方面,动态地研究清代官缺制度的建立及演变过程。通过梳理清代京内中央文职衙门官缺的设置及演变,探析其实际运行中的具体执行情况,可以揭示官缺因官员民族属性不同、文职衙门的职能性质不同所体现出来统治者对官缺设置的民族倾向性。进而认识到统治者的用人理念,不同民族属性的官缺设置对于清代产生的政治影响,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处理民族关系的策略。此外,官缺设置的数量与官员补授的质量极大程度的影响着中央政令的实施效果及行政效率的高低,国家机构良好的运转、维持稳定的统治秩序与不断调整官僚队伍的官缺设置息息相关。

信息、权力与政治网络:咸同军机章京朱学勤

军机处自创立后逐渐取代内阁成为清朝最重要的中枢机构。晚清官员和军机处的内外勾连,军机处的保密与泄密在晚清官场基本是普遍现象,时人皆心照不宣,只有深浅不同,但深到何种程度,我们了解得并不清楚。军机章京的办事能力、信息来源、实际经验如何也有待深入研究。本文选取朱学勤为个案,通过解读他与京内外要员的密信,关注军机章京的这种“泄密”现象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军机章京的角色和地位。此外,通过这批书信,我们也能了解咸同时期军事、外交、地方治理的诸多细节。朱学勤(1823-1875),字修伯,又字渠甫。浙江仁和县塘栖镇人,咸丰三年(1853)进士,咸丰八年考取军机章京,同治四年(1865)担任领班军机章京后,一直参与中枢运作,是慈禧太后与恭亲王发起的“辛酉政变”中关键人物之一,深得军机处和总理衙门主政者奕(?)、文祥等人的信任。朱学勤位处枢垣十七年,与同治一朝政治、军事、外交事务相始终,位不高,却掌握着核心的稀缺信息资源,而这种信息背后代表的则是权力,因此夤缘巴结者络绎不绝,朱学勤也因而构建起庞大社交圈和信息网络。作为秘书咨询类官员,朱学勤即使富有才干,地位资深,他在中枢决策中仍是被动的,承书谕旨之外,...

跟皇帝讲道理

<正>唐高宗仪凤元年(676),狄仁杰升任大理寺丞。在唐朝,大理寺相当于最高审判机构,大理寺丞只是个从六品的小岗位,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翻卷宗,然后根据案情对案子进行判决、量刑。狄仁杰在一年的时间里加班加点处理了大量积压的案件,涉及人员多达一万七千余人,但神奇的是,这些人当中竟然没有一人冤诉。一时之间,狄仁杰“神断”“工作狂”“平恕”的美名便传开来。“平恕”就是公平正义、宽厚仁慈的意思。可见狄仁杰不仅秉公执法,而且宽容厚道,深受百姓的爱戴。

宋代司法淹滞的成因与治理

司法淹滞是宋代司法的痼疾,探究宋代司法淹滞的形成原因与治理得失既有助于揭示宋代司法体制的运作原理,又能够为当代司法效率改革提供理论资源。宋代君臣秉持朴素的司法效率观,追求快速办案,以降低司法活动的时间成本。他们将司法效率作为评价本朝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标准,并认为司法低效与司法不公同为司法活动的主要弊病。他们还认为,追求效率应以公正为前提,司法活动不可盲目求速。司法淹滞是以时间拖延为实质的司法低效率现象,主要表现为案件久拖不决与涉案人员久禁不放。宋代君臣采用三项标准来判断司法淹滞:其一,司法活动的用时违反期限;其二,司法活动的用时不合理;其三,司法活动存在明显的拖延行为,如“可断不断”“事小禁系”等等。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案件就是滞案。司法淹滞增加司法成本,损害司法公正,并严重威胁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若官员遭遇司法淹滞,他们的工作便可能停摆,这直接影响政府的正常运转。若百姓遭遇司法淹滞,他们的家庭便可能陷入家破人亡的悲惨境地。宋代司法淹滞的成因是多元的,司法制度的弊病、法官资源困境、吏治败坏皆能导致司法淹滞。在司法制度层面,许多学者认为宋代司法的分工制约机制是司法淹滞的成因,该观...

明代贵州巡抚研究

明朝出于经略云南的需要,于永乐十一年(1413)设立贵州布政使司,从此贵州正式建省。在地方三司的治理下,贵州社会经济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三司体系弊端的不断涌现,明廷急需新的地方管理体制以解决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巡抚制度应运而生。正统十四年(1449),明廷命王恂巡抚贵州,这是明代贵州设巡抚之始。此后,贵州巡抚制度不断获得完善,最终演变为贵州最高的军政长官。明代贵州巡抚十分重视本省的改土归流。从江东之、郭子章、王三善、朱燮元四位巡抚控扼水西土司安氏的策略,可以窥见明代贵州改土归流的概况。贵州巡抚通过改土归流、大兴文教与广施善政等措施推动贵州社会、经济、文化向前发展。贵州因为在西南地区处于重要的战略位置,以及频繁的战事和落后的经济等因素,需要邻省对其施以援手。得益于邻省的支援,贵州巡抚成功地维护明廷在贵州乃至西南地区的统治。西南总督的设立是明廷为了平息西南地区的大规模叛乱而采取的一种行政举措,通过总督来节制西南数省,部分提高了地方管理的效能。然而,总督与巡抚之间因为观念和各自利益的不同,也会产生冲突。“清疆之议”中督抚的论争达五年之久,“奢安之乱”时督抚势如水火,皆对西南地区的局势产生...

清白忧时,忠恳笃毅——明代褚鈇研究

褚鈇(公元1533-1600年),字民威,号爱所,明山西太原府榆次县人。褚鈇自幼聪颖好学,于嘉靖四十四年进士及第,授河间知县。巡按陕西期间,褚鈇就茶马贸易的整顿提出了宝贵意见,并就隆庆和议以来番虏逐渐合一,危及边关安全的情况向朝廷发出警示;巡抚河南期间褚鈇提出“稍减郡王以下岁禄,均给贫宗”的建议,对于解决河南宗禄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担任工部侍郎时期,褚鈇主持重修了慈宁宫,并尽全力保障万历朝鲜战争中明军船只武器的供应;担任总漕期间,褚鈇开周家桥,筑武家墩,建高良涧,塞黄堌口,保归仁堤,在漕河河道的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获封太子少保。褚鈇为明王朝的稳定和延续付出了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为官期间所展现出的清白忧时,忠恳笃毅的珍贵品质也值得后来者去继承和发扬。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褚鈇,第一章主要论述褚鈇的生长环境以及褚鈇的家世背景。通过对家乡榆次的人口、田赋、教育水平以及褚氏源流考和褚鈇的三代等情况进行分析,探究褚鈇的家乡及其原生家庭对于褚鈇成功的影响。第二章主要论述褚鈇担任河间知县、四川道监察御史、巡按陕西监察御史、巡按河南监察御史、南直隶提学御史等外官期间的所作所为。第三章主要论述...

歐陽德年譜

歐陽德是王門弟子代表人物,一生虔誠傳播發揚王學,為官三十載,歷任十二官,在政治和思想領域頗有建樹。學界對歐陽德政治和哲學思想的研究也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但是對於歐陽德生平經歷的梳理較為欠缺,對其本人文集也未有較為系統的研究。因此,本文總結整理相關文獻,以期為歐陽德撰寫一份系統、詳瞻的年譜。本文主要分為前言、凡例、年譜和附錄四部分。前言部分主要概述歐陽德的生平,包括其人生經歷、政治生涯、思想氣質、文學成就四個方面的內容。從多個角度來梳理其生平經歷和歷史地位,並闡述其研究價值與現實意義,希望借此加大學術界對歐陽德研究的關注。凡例部分對本譜編撰的原則和體例進行說明,以編年紀月之法對歐陽德的生平活動進行考訂編次,酌列當年的重要事跡,展現其一生經歷的本貌,以求知人論世之效,為有關研究提供一份相对完整可靠的材料。期以條理清晰地展現歐陽德的生平思想。年譜部分以歐陽德年歲為界,總共分為六十四條。每條中的內容以“月”“日”為單位,細緻梳理欧阳德一生所歷之事。所引文獻主要出自歐陽德及同時代友人的奏稿、詩集、信札等。同時,又藉助明代方志、史類文獻以及後人彙編的資料,聯系其所處的社會政治環境,對歐陽德的生平經歷...

宋代死刑审判研究

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者生命的刑罚,也称作极刑。因为生命一旦被剥夺则无法挽回,所以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必须谨慎。中国历代王朝都很重视死刑审判。宋代建立之后,多次对死刑审判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分离审讯和检法、增加“录问”次数、规范“录问”程序、“鞫谳议分司”等方法,使得宋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公正客观。五代时期地方长官拥有死刑判决终审权。宋代为防止地方滥用刑杀,将全国死刑案件划分为无疑案件和疑难案件,规定地方死刑无疑案件奏报刑部进行复核,疑难死刑案件交由大理寺进行复审。宋代统治者从此将死刑核准权收归中央,只保留了地方对死刑案件的审讯权和拟判权。元丰改制后,宋代将死刑无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给各路级提点刑狱司,地方州府依旧不具有死刑终审权。通过分析宋代死刑案件的具体审判情况,发现死刑审判的司法实践与制度规定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尽管宋代不断改进死刑审判制度、强调慎刑、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滥用刑讯、奸吏擅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影响死刑审判制度的落实。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有缓急之分,判决结果有轻重之别,这使得宋代死刑审判更符合当时的法律精神。与其他...

试论清初的逃人法

在长达近百年的清初社会里,始终存在着奴仆的逃亡和统治阶级的禁逃斗争。早在入关之前,清朝统治者就通过掠夺、俘获、投充和契买等方式,迫使大批汉人沦为旗下家奴,残酷的剥削和野蛮的压迫使得大批奴隶逃亡。而清初的“逃人法”主要是为了维持满洲的奴仆制度,防止旗下家奴逃走,维护八旗和统治阶级利益。在清朝统治者看来,八旗关乎着王朝的安危,而奴仆又是旗人赖以维持生计的产业,因而“捉拿逃人一款,为清朝第一急务”。自努尔哈赤至康熙帝止,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和统治需要,统治者出台了一系列严惩窝主与逃人的措施与法令,株连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刑罚之严苛前所未有,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十分深刻,是研究清代法制史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本文以“逃人法”为研究对象,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逃人法”的制定。首先,清初“逃人法”的产生是由满洲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满洲尚处于辽沈平原时,人口稀少,尚未摆脱奴隶社会的残余影响,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水平较低,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供养庞大的八旗军队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因此,需要将处于被征服地位的奴仆强制地附着在庄园里耕作,为八旗和满洲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奴仆则被迫承担繁重的劳役,备受歧...

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研究——以乌台诗案为例

发生于北宋时期的乌台诗案,至今仍是研究宋朝司法制度的经典案例。其中鞫谳分司制度的运用保障了苏轼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目前,将案件与其所适用的鞫谳分司制度相结合进行研究的学术成果较少,分析研究并不充分。鞫谳分司制度作为宋朝仅有的特色司法制度,在防范冤假错案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极大研究价值。本文以宋朝鞫谳分司制度为研究对象,将著名的乌台诗案作为典型分析案例,首先阐述了鞫谳分司制度的历史背景和设计理念,然后将乌台诗案作为研究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切入点,参考史料文献对乌台诗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梳理和分析,重点研究和分析了贯穿于乌台诗案审判程序的鞫谳分司制度,在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基础上,总结出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六个主要运行环节,即受理、审讯、录问、检法、拟判、判决等,笔者通过结合乌台诗案的审判程序、列举宋朝相关刑事案例对宋朝鞫谳分司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关于鞫司滥用刑讯的问题,其次是关于谳司枉法断案的问题,最后是关于审判效率低下的问题,并探究了这些问题对苏轼受审过程中所造成的影响。然后从制度层面重点分析了鞫谳分司程序能够在乌台诗案有效运行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连带...

明代卫所官军犯奸处置研究

“犯奸”作为刑名,见于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中。但对“犯奸”的惩罚早在洪武元年《大明令》已有涉及,洪武时期的《大诰》、榜文也多有惩罚犯奸内容。《大明律》对犯奸罪有详细规定,包括和奸、刁奸、强奸,乃至宿娼等。明代各地卫所五方杂处,官军犯奸屡禁不止,犯罪者可纳赎而得以躲避惩罚。王朝统治者为阻止犯奸行为的蔓延,陆续出台了宣德“败伦伤化事例”、成化“宿娼事例”“挟妓饮酒条例”,将犯罪军官处以革职为民、调卫、带俸差操等处分。随着时间推移,司法实践中出现原条例无法适应的新情形,如惩罚力度宽严不当;条例适用范围不明确;无辜军官遭到诬陷革职,而犯罪军官迁延逗留京师,企图复职等。为此,成弘时期王朝不断增补新条例,并对原条例进行调整,进而造成条例庞杂,执行不便的现象。弘治时期在行之已久的诸多条例基础上,编修《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其中就吸收了一些犯奸条例,成为嘉靖以后惩治官军犯罪的重要依据。然而,犯奸条例始终革职官军子孙予以袭职的规定,明显具有从轻的倾向,甚至在万历时期还一度允许为民官军驻留原卫。由于犯奸行为难以取证,司法中又有不得起诉不干己事的原则,即使立案也多不行。因此,犯奸条例无法阻止卫所“淫...

论清代三法司“两议”机制

清代三法司“两议”机制是应对中央司法审判工作的复杂性而产生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制衡中央司法权、预防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正。然而,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两议”泛滥、法司对立等问题,扰乱司法程序、影响司法效率。在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该机制成功的经验与产生的问题,都值得今人借鉴与思考。

碑以史记 史于碑存——杭州路仁和县修造记碑

<正>元朝是中国历史上比较特殊的一个朝代,之所以特殊,除了因为这是少数民族征服中原的王朝,对中原文化的破坏前所未有;统治者推崇严厉的等级制度,对南人的压迫;统治时间相对不长等原因,造成了史料记载少,特别是元末十几年间,农民起义,战火纷飞,损毁多,遗留下来的史迹就更少。因此要了解当时的历史事件,一般只能参考明代及以后的史料记载,但往往时过境迁,不那么准确。

我国古代司法行政制度探析

中国古代的司法行政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秦汉时的廷尉,此时司法与行政不分;唐宋时建立三法司,刑部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与行政分离;元明清时刑部既掌行政,也掌审判,司法与行政合一。本文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刑部的职责、官制、地位及其变化,认为我国古代真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出现于唐朝;其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成熟稳定,远胜西方;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源于中国独特的“德主刑辅”的政治理论,本身并不落后;中国古代司法行政的“落后”是刑罚残酷性。

清朝嘉道时期积案问题研究

“积案”指司法领域长期积压而未能审结的案件。积案问题是从古至今司法实践和国家治理所面临的难题。清朝嘉道时期,积案问题集中爆发,给司法实践和政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田野调查法是厘清嘉道时期积案问题的有效进路。 内容由三大部分组成,即“绪论”“正文”和“结论”。 “正文”部分共五章,遵循“积案的溯源——嘉道时期积案的表现——嘉道时期积案问题的成因——嘉道时期积案问题的解决策略——效果评价”的逻辑顺序,次第展开分析和论证。 第一章为“嘉道以前的积案问题”。从话语构建来看,古汉语“冤滞”“滞案”“滞狱”“留狱”“稽留”等词汇先于“积案”一词用以形容司法案件稽滞或逾限未结的情形。政平讼理是历代帝王追求的统治目标之一,因而频繁发布诏令并制定法律以解决积案问题。清代乾隆朝积案问题已较严重,但官方及时有效地进行了解决。清代以前的法律已对案件审理程限进行了规定,清前期也制定了“承审限期”相关法律。综合来看,历朝在政治生活中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以防治积案问题。 第二章为“嘉道时期积案的类型与时空分布”。通过对一手档案数据进行统计,研究发现嘉道时期的积案呈现出时...

嘉靖朝左都御史司法监察权的行使——以王廷相《浚川内台集》为中心

在嘉靖朝,王廷相任都察院左都御史最久,他撰著的公文由李复初选录凝结成《浚川内台集》,其中记载的为疑案、重案。左都御史拥有复核权,都察院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时,主要由左都御史负责定拟;复核直隶及各省徒罪以上案件的判决结果;亦参与复核部分会审案件。将王廷相对巡按御史的核驳情况作为代表来看,《浚川内台集》的三十二个案件中他与呈奏主体持有着不同拟罪意见,且驳回意见大多数被皇帝赞同,王廷相司法复核权的行使对案件判决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复核具有多次性和循环性,意义在于能够对各级司法官员包括都御史自身的审拟成果进行验证。都察院的复核案件工作,内部通过各道监察御史管理和都御史集议等,外部则有按察司等主体呈奏、大理寺第二次复核,对案件形成了监督合力。王廷相的为官经历为任左都御史时开展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础,积累了深厚经验。在司法复核过程中,他注重仔细查看招情并辨别真假,对尸伤等证据有着独特见解。定罪量刑时,将伦理、罪犯主观心理状态、潜在危险性等因素纳入考量,适用律条精准且通晓律意。都察院的司法实践中常形成事例,巡按御史、左都御史等主体对事例的形成具有推动作用,且王廷相有时会在复核过程中加以运用...

梅摯行年考略

考察川籍先賢梅摯的人生軌迹,糾正《東都事略》和《宋史》本傳的一些錯誤,考證其詩文創作背景及交遊情況,並盡可能提供存世作品綫索,爲相關總集拾遺補闕。

清承明制与清初三法司审判权格局的变迁

学界认为清朝刑部"部权特重"的三法司权力格局是顺治之后形成的现象。本文证明"部权特重"在顺治时期就已经形成。在明朝三法司中,"部权特重"的现象就已出现。清朝在学习明制过程中,进一步加重了刑部权力。顺治元年到三年,刑部垄断了京师现审案件的审判和直省重罪案件的复核,其审判权达到巅峰,而且此后刑部对非死罪案件的审判权没有发生太大变化。自顺治四年起,三法司开始核拟直省死罪案件。顺治十二年,三法司核拟京师和直省死罪案件的程序基本确定。至此,在审判权上,清朝三法司中刑部"部权特重"的格局基本定型。三法司审判权的变化表明,清朝统治者在学习明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他们的主体性。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四十八《刑部类》“断罪引律令” 译注稿(上)

<正>前言本文是根据东京大学综合图书馆所藏明抄本《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四十八《刑部类》“断罪引律令”条进行翻刻,同时加以注释与解说的译注稿。1《皇明条法事类纂》(简称《事类纂》)是将明中期成化、弘治朝的“条例”依事分类并进行整合的事例集。而洪武朝编纂的法典《大明律》,在明代被奉于“历代相承、

全国乙卷文言文阅读

<正>试题简评2021年高考全国乙卷文言文阅读题的材料为纪事本末体史书的节选。材料阅读难度和篇幅、试题布局与往年基本一致。材料中出现的历史人物戴胄、唐太宗、李乾祐和魏征,给考生似曾相识之感,但材料内容陌生,试题有难度,考生在作答时,须注重细节,避免失分。从题目设置看,命题重点与往年相同。试题涉及文言文阅读的4个基本考点:断句、古代文化常识辨识、文意理解、句子翻译。试题考查考生阅读文言文的基本能力。

狄仁杰真的是神探吗

<正>如今提起狄仁杰,大家都会想到他是位神探,相当于中国的福尔摩斯。尤其影视作品中的狄仁杰,虽然形象各异,但大多会推理、会断案,且武功高强。而历史上的狄仁杰果真如此吗?实际上,狄仁杰成为神探,是在二战时期。这听起来很荒谬,却比影视作品更加真实。二战时期有个驻重庆的荷兰外交官,叫高罗佩。他既是探案迷,又是汉学家,对古典小说《狄公传》如痴如醉,甚至花了十几年时间将其翻译成英语。在翻译过程中,高佩罗在《狄公传》的基础上还杜撰了许多新的故事。后来这部译作大受欢迎,狄仁杰也就因此成了中国神探的代名词。

狄仁杰直言相谏

<正>唐高宗上元二年,狄仁杰被调入京城长安任大理寺丞,掌管国家刑法。时间不长,他又被授予侍御史之职,负责纠参不法官员。在为官期间,狄仁杰以刚直敢言、秉公执法的办事风格,博得了朝廷内外的一致好评。当时,左司郎中王本立仗着自己受皇帝的恩宠,经常勾结流氓恶霸,做些欺民敛财的不法勾当,引起极大的民愤。朝廷大臣虽然都知道他的不法作为,但因为畏惧他,所以都闭口不言,这也助长了王本立的嚣张气焰。

近年宋代法律史研究述评

从2011年至2020年10年间,史学界的戴建国、柳立言、贾文龙、王晓龙等学者,法学界的赵晓耕、霍存福、陈景良、胡兴东、赵晶等学者,发表宋代法律史论文和出版著作五十多篇(种),在民事契约、鞫谳分司、乌台诗案、苏轼法律思想、宋代基层法律人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而且不同学者对同一论题开展深度学术对话,体现了良好的学风。

《刑案汇览》中法律解释主体的地位与作用

《刑案汇览》中所收案件的来源是多元的,如地方上报刑部的案件、其他部院需刑部协助的案件、死刑复奏案件等,其责任主体亦是多元化的。虽然有成文律法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但是《刑案汇览》所收案例的突出特点,是多重主体对案件判决的不同表达。因此,作为核心主体,刑部的作用便不仅仅是解决具体个案的问题,而且是协调与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于众声喧哗中进一步统一法律解释及其适用。

明宣宗御制《官箴》研究

官箴书即为官之箴言,是中国古代阐释为官道德与从政经验的特殊著作形式。近年来,官箴文化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文化现象进入了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野,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总体来看,尚有深入空间: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多数成果相对侧重于文本内在信息的梳理,而疏于从政治制度、政治价值、政治思想或政治生态等角度探讨文本背后的政治文化内涵;其次,在研究对象上,明宣宗御制《官箴》作为极罕见的由皇帝本人亲自撰写的官箴书,却少有学者进行专题研究。因此,兼顾官箴文化和政治文化两个维度对明宣宗御制《官箴》加以全面解读,是对学界现有成果的一次有益补充。本文以明宣宗御制《官箴》为核心研究对象,系统而动态地考察了该文献的出台背景、写作主体、阅读客体、基本内容、写作手法、流传方式及对后世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重点梳理出其两个维度的文献地位和文献价值:一是,官箴文化维度。其一,较之主流官箴文献,明宣宗御制《官箴》具有以下内在特性:从写作主体角度看,主流官箴书多由各级官吏所作,而此箴的作者是皇帝本人,这也导致它在语气态度、箴规力度、逻辑起点等方面,衍生出与主流官箴书的多重差异;从阅读客体角度看,主流官箴书多为面向全体官吏...

尽显底蕴的影像:《新神榜:哪吒重生》

<正>聚焦故事3000年前,天下动荡,人神共遇大劫,哪吒的一缕魂魄逃脱天罗地网,来到人间并不断转世。3000年后的一世,这缕魂魄与东海市酷爱机车的热血青年李云祥人神共生。然而龙族并未善罢甘休,有着哪吒元神的李云祥,亦无法逃脱被龙族追杀的宿命。影片围绕东海市百姓缺水的线索展开故事,讲述了李云祥与哪吒元神并肩作战,从龙王那里取回淡水的故事。

宋代故事:一种遵循先例制度的考察

在宋代,故事被称为"例"或"常例",是除了《宋刑统》、编敕、断例等所谓制定法之外,另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宋代故事通常由史官编撰,记录的是某些过去的事实或某些过去的制度安排,这一特点使故事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别于现代意义的制定法和习惯法。宋代故事依时间维度可以分为前代故事、祖宗故事和先朝故事,每遇大事检讨故事几乎成为宋代君臣的一种自觉。不循故事的情形也是有的,对故事的变更往往又会形成新的故事。宋代故事的效力来源,并不在于人们摹仿、遵行故事的实际行为,而在于人们已经把故事当作必须遵守的法制的一部分。而以故事为依归,也给宋代君王的政治统治带来了权威性、连贯性和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人亡政息的弊端,这是我们在考察宋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地方。

试析京剧《徐九经升官记》中的儒道思想

京剧《徐九经升官记》作为改革开放以来非常优秀的戏曲作品,集戏剧性与喜剧性于一身,融艺术性与思想性于一炉,受到广大观众的热烈追捧。本文主要以徐九经心系百姓的仁爱、不惧权贵的正义、谨慎廉洁的品行等特质为切入点,阐述该剧蕴含的儒家思想;并从剧本中体现出的福祸相依的哲学、无用之用的论辩、毅然出世的逍遥等内容,论述了该剧潜藏的道家思想。

明代都察院的職權

<正>都察院在明代歷史上是舉足輕重的中央機關,職責重大、地位突出,與刑部、大理寺合稱爲"三法司"。在明代,皇帝極爲重視都察院的結構設置和制度設計,因此都察院在維護明王朝統治、監察百官、選拔考核官吏等方面都作出了極大的貢獻,但是在具體職能方面,都察院不僅僅是作爲最高中央監察機關存在的,還有其他職能,涉及教育、監禮、參與司法等。

宋代以来判例制度研究

判例是司法活动的产物,在东西方司法实践中,判例制度不断演进反映的是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民族特性。判例以其灵活性、适应性以及避免任意裁判的优点成为各国学术领域的研究热点。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成为了最主要的价值目标,而这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最核心、最基本的环节就是“同案同判”,它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适用法律标准、平等的惩罚犯罪和保护权利,以满足人们对法的公平性、一致性和连续性的期盼。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屏障,要真正建设公正与高效的现代新型司法体制还需更多制度创新和观念革新,基于此,案例指导制度运用而生。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案例指导制度是否具有判例性质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言及判例即归于西法;言及判例法必谈及英美法系,殊不知成文法体系的进步离不开判例对规则的总结和完善。本文以宋代以来的判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展现判例制度的更替、性质及功能,在发展中不断反思,在反思中不断总结,最终落脚至当代,还是如一的遵循此种思路。判例制度在中国历史久远,从西周开始萌芽,历经秦汉发展,再至唐代,判例适用虽起起...

权力视野下的北宋审刑院探研

北宋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不仅体现为其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对封建社会的发展演变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还体现在其司法制度体系对封建体系上的创新与实践。北宋前期,在赵宋王朝以围绕扩大皇权所展开的一系列改制措施之中,审刑院这一中央司法机构的建置、发展和裁撤完全凸显了统治者为握紧权柄,集权中央,巩固统治的目的。而审刑院作为北宋独有的机构,其自身的存在也映射出当时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因此全面了解审刑院在北宋前期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对深入探析宋代的司法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基于对宋代相关史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部分对北宋审刑院这一主题进行探研。第一部分为北宋审刑院的设置与迁址。以北宋审刑院这一机构的设置为切入点,渐次拓宽、较为深入对审刑院的设置原因、人员配置等情况进行探究;其次对审刑院存续期间所经历的两次变更院址、栖身三地的情况及其反映的审刑院的地位进行分析,以期对审刑院有一个更为充分、全面的了解。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审刑院存续期间该机构的基本职能,以及审刑院审复刑狱的具体程序。通过揆诸宋代相关史料,全面梳理审刑院自淳化二年设置后至元丰三年改制罢撤这一时期所具体施行的...

明中前期徽州家谱所收敕命、敕谕举隅

<正>明代徽州家谱中保存了大量的诰敕文书,尤其以诰命、敕命、敕书、敕谕等为主,体量丰富,且保存较为完整,加之家谱的归户性,能够相对完整地看出政治制度的延续和流变。虽然家谱中的诰敕文书多为抄件,但是部分编修者本身是重要官员,所以对于诰敕文书内容、格式等方面颇为重视,从而使得该部分具备较高的史料价值,对于明代政治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例如程敏政所修《程氏贻范集》、程昌所修《祁门善和程氏谱》、范涞所修《休宁范氏家谱》、汪道昆所修《汪氏十六族谱》等。

依限取会:宋代取证逾期及其破解之道

依限取会是宋代取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因州县难治,有司渎职,治狱草率等客观原因,导致宋代长期存在的取会阻滞、回报稽留和禁系淹滞等逾期违慢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严重侵害法司权威、司法效能和事主权益。究其根本,中国古代奉行"疑罪从有""疑罪惟轻""罪疑从赦"等诉讼原则,对于取会无果、查无确证的案件,因而无法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迅速终结裁判程序并开释干系人等,最终导致取证逾期现象无法禁绝。

大理寺左评事白梦鼐墓志考释

白梦鼐是明清之际金陵名士,与余怀、杜濬齐名,三人合称"鱼肚白",享有盛名。因文献语焉不详,且其文集也未传世,白梦鼐这一重要人物之生平、诗文、思想等研究,曾长期阙如。而新发现的清大理寺左评事白梦鼐墓志则提供了相对翔实的信息。根据志文内容及相关佐证资料,可以大致理清白梦鼐的生平事迹。白梦鼐和其兄白梦鼎皆负文名,被誉为"江东二白";两人皆为东林党人,曾参与过晚明重要活动;与清初文坛交游广泛,尤与龚鼎孳相交甚厚。此外,将白梦鼐视作《康熙江宁府志》(陈开虞本)的纂撰人之一的这一影响广泛的传统观念,也并不确实,应予否定。

庞籍研究

庞籍虽然在仁宗朝官至宰相,但其家世并不显赫。入仕时,其家庭正处于由平民向官宦家庭的过渡阶段,而庞籍科举入仕与仕宦有力地推动了家族的发展,使家族繁荣达到顶峰。此过程中,除庞籍较强的为政能力外,庞籍的交游与姻亲关系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庞籍去世之后,家族逐渐走向衰微,主要是因为家族后继乏人;此外,宋朝后期党争亦不利于其家族的发展。庞籍的政治活动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早年的科举入仕与初入仕途,此阶段是庞籍仕途的奠定期;期间,庞籍的为政能力得到锻炼、为政思想逐渐形成、名声渐显,庞籍的交游与姻亲关系亦对其仕途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第二阶段是庞籍出镇鄜延期间,是其仕途的重要发展期;庞籍不仅因治绩出色与招抚元昊有功顺利进入两府,而且其声望也达到整个仕途的顶峰。第三阶段是庞籍出任两府与罢相之后的政治活动,是庞籍仕途由盛转衰时期;期间,庞籍对当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部分更革,但大多为修补性措施,并未进行彻底性变革,所能达到效果有限;而且庞籍谨守祖宗法制,以致晚年政绩乏善可陈。庞籍政治活动贯穿仁宗一朝,对庞籍政治活动的研究,可以窥探仁宗朝的政治社会状况,对了解仁宗朝具有重要意义。

明代南京刑部研究

中国历代各种法务机构中,明代留都南京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非常特殊的。明代国祚两百年有余,统治者虽曾有废止留都之心,却终究未能实施,可见以刑部为代表的南京法司机构,必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南京刑部是南京法司的代表机关,它的发展轨迹,不仅可以反映南京法司的变化历程,也是刑部机构发展的完整缩影。基于此,笔者选择明代南京刑部这一司法机构作为研究对象,对明代南京刑部的机构沿革、设置、职权、人员等方面做出初步的梳理和探究,同时运用法律史的研究视角,充分结合《南京刑部志》这部重要文献以及其他相关史料,分析南京刑部在留都南京,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南京刑部在留都司法权力网络中的重要地位。并在此基础之上,试分析南京刑部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最终希望可以一窥南京留都司法体系的全貌,同时正确认识南京刑部的历史地位和存在价值,以及皇帝集权体制之下,刑部必然衰落的历史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共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引出话题,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目的,研究现状,及运用的史料等。同时对南京刑部这一司法机构的历史沿革做出一个大致的梳理。南京刑部登上历史舞台,大致要以明成祖迁都为界限,划分为两个阶段。但明...

《诸司职掌》研究

《诸司职掌》是明统治者为加强皇权、实现政治统一而作。元末明初,乱世更迭,疆域尚未统一,君臣关系混乱,诸司职无崇卑、政无大小,急需一部法典来重整纲纪,而《诸司职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太祖推崇程朱理学,主张重典治吏,这在《诸司职掌》中皆有体现,《诸司职掌》是明太祖治国理政的一部非常重要的行政性质的法律。正文由五个部分构成,从五个方面对《诸司职掌》进行阐述、分析,以期深入剖析这部明早期的重要法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诸司职掌》的编修背景、编修者和编修机关及其编修思想等。首先是编修背景,明初承元制,但后来因丞相一职危及皇权统治被罢黜、中书省制度也被废止,六部地位上升,为了加强对官吏的管理,使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诸司职掌》应运而生。其次介绍了《诸司职掌》的编修者和编修机关,分别是吏部的翟善和翰林院的许观。最后是《诸司职掌》的编修思想即“君为臣纲”,并展开了详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诸司职掌》的内容,分为概述和详述。概述部分描写了《诸司职掌》的体例和各卷内容;详述则是以吏部为例,对《诸司职掌》的吏部卷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归纳总结,更与《大明律》的吏律进行了对比,得出《诸司职掌》和《大明律...

明代南直隶进士群体研究

明代南直隶进士群体的数量,以“现籍地”为核心依据,共确认为3832名,占明代进士总数的15.59%,名列明朝各直、省第一。受南直隶不同时期和地域的政治、经济、人口、教育、科举氛围、习经风气以及应试举子数量等因素变迁的综合影响,该群体的规模在时间分布上呈现出“前期低,中、后期高”的特点,在地域、户类和本经分布上则呈现出广泛而又不平衡的特点。其所属社会阶层和中式身份来源多样,反映出明代科举具有广泛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特征;由于明代学校教育与科举融为一体,故国子监生和府、州、县儒学生员又成为该群体的主要来源。明代南直隶进士群体平均中式年龄为34.89岁,高出明代进士平均中式年龄0.6岁;中式年龄与其仕途发展及仕宦时间存在一定关联。43.89%的南直隶进士出身于上三代俱无任何功名、官号和捐衔的平民家庭,高于明代进士出身于平民家庭者0.75个百分点,说明科举制度在南直隶地区引起了更高的社会流动。纵向考察而论,洪武四年至宣德八年间南直隶进士出自上三代皆为平民家庭者占同期进士样本统计数的74.07%;正统元年至天顺八年间占64.93%;成化二年至弘治十八年间占51.80%;正德三年至隆庆五年间占40.94...

《國朝獻徵録·刑部、南刑部》整理與研究

焦竑《國朝獻徵録》是一部明代人物傳記史書,共120卷,成書於明萬曆四十四年。《國朝獻徵録·刑部、南刑部》共六卷,收錄了明代167位刑部官員,上至刑部尚書,下至司獄,善惡并載,貴賤并列。在編撰時,焦竑大量徵引了明人文集、《明實錄》等文獻,保存了原始材料,充分反映了明代刑部的組織機構、官員遷轉,對了解明代刑部和研究傳主生平、治獄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學術界尚未對《國朝獻徵録·刑部、南刑部》展開系統的研究,因此筆者在點校的基礎上,試對其進行全面深入的探討。本論文分上編與下編。上編爲《國朝獻徵録·刑部、南刑部》中相關問題研究:緒論部分介紹本論文選題緣起及學界對《國朝獻徵録》及明代刑部的研究現狀,本論文採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紹焦竑及《國朝獻徵録》的編撰。第一節是對焦竑和《國朝獻徵録》成書過程的簡要介紹。第二節通過對現有文獻材料的檢索,重點分析《國朝獻徵録·刑部、南刑部》的史料來源,充分展示《國朝獻徵録》史料來源的豐富性,并説明焦竑在徵引文獻時所做出的改動。第二章將《國朝獻徵録·刑部、南刑部》與《明史》展開細緻對比。第一節是將《國朝獻徵録·刑部、南刑部》與《明史·七卿年表》所載刑部尚書比較,分析兩者...

宋代除名制度研究

除名指剥夺当事人官、爵,并可在一定时间内叙复的一种处罚方式,是五刑等身体刑外一种十分严厉的身份刑。先秦、秦汉已有与之类似的处罚方式,只是不够规范和细致。除名制度始于曹魏绝非偶然,与当时政治理念、时代背景、统治需求等因素密切相关,“除名”称谓可能还受法律儒家化和民间俗称的影响。经两晋南北朝不断实践和发展,除名制度的整体框架在唐代大致完备,并为赵宋继承。但法律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唐宋之际社会领域的重大转变,使两宋君臣不得不对除名制度的内容予以增补完善,使其更为规范细致、具体灵活,更加符合宋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更具实际可操作性,也更具旺盛的生命力。宋代秉承不擅杀士大夫的施政理念,将除名作为惩治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终宋之世用之不废。宋代除名官员的成分十分庞杂,上至皇室宗亲、宰执枢密,下至三班武臣、诸司库务,几乎囊括了所有等级的官僚阶层。一般而言,被除名者大多犯有重罪,其中不乏罪大恶极而免死除名者。从案件数量来看,官员因赃罪除名者尤多。对统治者而言,除名既可达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收到彰显仁心德治的效果;而对大多数官员而言,除名不仅剥夺了其在任期间的身份、权力和权利,还对其声誉、地位、仕途等造成...

明代顾起纶研究

顾起纶出身无锡望族顾氏,是明代中期无锡的一位官员、诗人和选家。他年少才高,著述颇丰,在复古诗学盛行的背景下,在诗歌创作和诗学批评两方面,都有比较可观的成就。杨慎认为顾起纶诗歌趣味清远,兴致辽远,诗法孟浩然、韦应物。皇甫汸也称赏其诗摒弃六朝浮艳,风格清新俊逸,有盛唐之诗的风采。同时,他编选的明诗选本《国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文拟从三个部分来讨论顾起纶其人其作品。首先,从顾起纶的个人情况入手,对顾起纶的家世、生平、交游、著述进行详细地考证,力求较为全面地理清顾起纶的创作背景。富裕的生活环境以及深厚的文化氛围,为顾起纶今后的交游、创作奠定了基础。其次,从顾起纶诗歌创作入手,着重对顾起纶的诗歌作品进行解读与分析,并由此考察其诗歌的艺术特征。顾起纶现存诗歌内容丰富,主要分为山水诗、行旅诗、思乡怀人诗与送别酬赠诗。他的诗歌善于运用喧静结合的手法,营造淡远的意境;同时顾起纶偏爱选取冷色调词语入诗,使诗歌呈现出幽冷孤寂的画面,形成了冲淡自然、凄寒幽旷的艺术特色。最后,从顾起纶的明诗选本《国雅》入手,明确顾起纶的诗学观。主要从《国雅》的编纂、选诗和批评三个方面论述,强调顾起纶在复古文学思潮的影响下,对...

明代文官保举制度研究

文官保举即由官员向朝廷担保举荐人才,是明代选才任官的重要方式,补吏部铨选之不足,保证了人才质量。太祖丙午年首颁保举法令,洪武三年得以切实执行。明代的保举制分为两种,一是洪武建文时期的“保举选才”,指内外五品以上文官及州、县官按规定科目向朝廷保举社会人才,为保举制度的初创;二是永乐以后的保举任官,一般是在京五品以上要员及布、按二司官从官员中保举方面、郡守、风宪等官,明代文官保举制度基本定型。仁宣时期保举任官制度发展成熟,成效显著;正统-景泰时对其进行调整,保举任官的范围开始缩小,提高了被举人资格限定和审核要求;天顺以后,由于对举主未能切实追责等原因,保举制度开始衰微;成化时地方官的选任以部推、部选为主,保举已成特例;嘉靖时期,虽屡次倡导,却未能起到相应效果;崇祯时保举制度的死灰复燃,亦未能挽救其衰亡的命运。明前中期保举制度积极性得以有效发挥,选拔了大量的优秀官员,时地方要员多由保举,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提高了官员整体素质,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明后期保举制度虽然衰落,但制度内核被高级官员的铨选法所吸收,促成了“会推”等新的选官方式的出现,完善了明代文官铨选制度。

勤奋好学的沈括

<正>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沈括出生于浙江钱塘(今杭州市)的沈氏家族,祖父沈曾庆曾任大理寺丞,父亲沈周、伯父沈同均为进士。沈括自幼勤奋好学,家里的藏书都被他读完了。他随父亲到过泉州、润州、简州和汴京等地,广泛接触社会,增长见识,表现出对大自然的强烈兴趣和敏锐的观察力。沈括小时候上学时,老师在课堂上给同学们朗读了白居易的一首诗词:"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老师读完之后,小沈括就请教了老师一个问题。

宋代碑刻文獻整理與文字專題研究

碑刻文獻的斷代整理,目前已取得較為豐碩的成果。從涉及的時代來看,主要集中在五代以前,而以魏晉南北朝和唐代最爲豐富,五代以後的相關成果較少。本文以宋代碑刻爲主要研究材料,力圖為碑刻文獻的斷代整理提供真實可靠的文本,并在此基礎上對宋代碑刻文字進行考察與研究,為斷代的漢字發展史調查研究奠定基礎。宋朝文化之於中國文化,有其獨特的地位。宋朝實行“文治”政策,文化繁榮之盛況,前所未有。活字印刷術的廣泛應用更促進了文化的傳播,在中國文化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宋代碑刻之於宋代文獻,有其重要的文史價值。宋代文獻數量龐大,然傳世文獻幾經版刻刊印漸失其本真,與其相比,碑刻文獻內容豐富、真實性強、同時性強,是研究宋代政治、歷史、文化的第一手材料。宋代傳世碑刻文獻數量龐大,然較為零散,且多未以原石勘驗,缺乏準確性。將散亂的宋代碑刻拓本統一收集整理,對宋代傳世碑刻文獻文本進行全面、細緻的校勘訂正;無傳世釋文文本的,則另行釋讀,力求爲學界提供一份詳實可靠的宋代碑刻文獻參考材料,這對宋代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方面的研究無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宋代碑刻文獻的整理亦可為斷代文字研究提供重要的材料。宋代文字之於漢字發展史...

清水江下游远口吴氏的人群流动与宗族建构

天柱县远口镇是清水江流域下游地区一个比较有特色的少数民族镇,素有“黔东重镇·清江明珠”之美誉;历史上曾是清水江下游地区重要码头之一,处于清水江内外三江之下,属于十八关之一;是清水江下游最早的市场之一,至清末成为天柱县28个场集之最,到民国时期依旧是天柱县最大市场之一,因而有“小南京”之称、“商业古镇”之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水路、陆路的完善,使其从原来的“小南京”变为边缘小镇。实际上,远口市镇的兴衰背后所折射是不时期生活在远口地区人的社会建构历史过程。因为远口镇的兴和衰,因远口镇为水路要冲,人群的流动也比较频繁。本研究通过厘清吴氏宗族建构历程,试图探索清水江下游天柱县境内遍地有宗祠的现象与南宋江西移民而来的远口吴氏人群有何关联?远口是清水江流域吴氏宗族的发祥地,历史以来,随着远口人口的壮大,或因战争、或因市场贸易、或因避难,亦或是其他原因,导致远口吴氏的部分成员迁徙至他处定居。到目前为止,已经分散于湘黔桂边区及云川粤鄂等省区五十多个县市。但无论是定居远口的吴氏人群,还是迁徙他处的吴氏人群,都认为“吴盛公”是定居清水江流域的开基始祖,并基于这一共同的始祖,建立起了宗族社会。每当远...

清代文官汉军缺的设置及演变

清入关初,统治并不稳定,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行政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在参酌汉金制度的基础上,清朝统治者按照民族成分,将文职官缺分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和汉缺,是清代职官体系的一项重要创举,在清代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非常具有研究意义。作为清代职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军缺是专门补授汉军旗人的官缺,在清代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大致而言,可分为四个阶段:入关之前,汉军缺萌芽;顺治年间,汉军缺大量设置;顺治末至雍正年间,汉军缺裁并和调整;乾隆以后,固定下来。因品秩、地位不同,汉军缺中的高级文官、中级文官和低级文官的变化又有差异。高级文官汉军缺全部裁并,中级文官汉军缺大量裁撤,低级文官汉军缺大致保留下来。通过梳理汉军缺的设置及其演变,不仅能够加深对清代职官制度和用人理念的认识,亦可以了解清朝的民族政策和政治统治特征。此外,清代的官缺制度是结合当时社会实际情况、平衡各民族利益下的产物,对现今民族关系处理及公务员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论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

为恢复元代对汉政权司法制度的破坏,明代承袭唐宋旧制,在中央设立三法司统揽全国以及京师周边大案、要案的审判、复核与监督工作。随着明代统治秩序逐渐稳定,三法司成为明代司法审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三法司官员审理特殊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其司法权受到各方势力掣肘。明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化达到巅峰状态,皇权集团与文官集团的关系更加紧张,于是皇帝启用身边的侍卫与宦官对政事进行干预,以图控制文官集团的势力,厂卫机构由此诞生。厂卫机构掌侦查、刑讯之事,其主要侦查缉捕的对象是煽动造反的妖言与不轨的罪犯。厂卫机构初创之时与三法司是合作关系,皇帝对厂卫机构拥有绝对的控制力,严格限定其职权范围,并明确三法司能够制约其权力。同时,明初锦衣卫和宦官群体的自律性较高,在破获某些重大、复杂案件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和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至明代中叶之后,厂卫机构发展态势却逐步走向畸形。凭借皇帝授权,厂卫机构将权力触手伸向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最显著的表现即为对三法司所执掌的司法权力的侵夺。由于君主怠政,大权渐渐旁落于锦衣卫与东西厂,宦官集团通...

清代奉天府尹研究

奉天府尹是清朝奉天府之主官。顺治十四年(1657年)设,正三品,掌管奉天地区治化与禁令,小事可以自行决定,大事需要上奏朝廷。清代在盛京地区设置奉天府有“奉天承运”之意,奉天府也因是“龙兴之地”而被定为京府,相当于省级行政建制,这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其长官奉天府尹的研究也同样具有价值。对于奉天府府尹,学界虽有成果,但无系统性研究。本文通过研究奉天府历任府尹的籍贯、民族、出身、任职时间、任职前后官职等,分析这一群体的特点,通过对历任府尹政绩的分析,从而明确地方行政长官对地区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本文主体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阐述奉天府的设立、机构构成和设立意义,说明了清政府对于该地区的重视。第二部分,论述奉天府尹职掌的特殊性,阐述奉天府尹与盛京地区其他重要文武官员在工作上的协同关系。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府尹的民族性、科举出身、任职时间、原任职以及职后去向探讨奉天府尹的简选特点。民族性方面,奉天府尹的选任经历了一个由汉到满的过程;科举出身方面,一半以上的府尹都具有科举出身,而且汉官府尹科举出身普遍较高;从任职时间、原任职以及职后去向可以看出奉天府尹多数能够正常的升迁,这说明清政府...

唐朝御史台制度及当前价值探析

监察制度在古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权力配置中是发展形态较为完备的一种,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唐朝的御史台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史上的里程碑,在承继秦汉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又首创了御史台三院制度,无论是从御史台制度的搭建和运行、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察人员的选任等方面,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但是,皇权至上的限制、以卑致尊的封建局限性、内部实行的单线监察效能低下以及监察官员易沦为政治斗争工具等诸多弊端都阻碍了唐朝中央集权专制的进一步巩固。基于此,我们应当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前提之下,多角度的看待唐朝御史台制度,将唐朝御史台制度具有可行性的几点措施与我国目前监察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去粗取精、以史为鉴,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制度。

中晚唐杖杀刑研究——以“重杖一顿处死”为中心

<正>一释"重杖"——对杖杀相关用语的考察在唐代初期历史的记录中有关用杖将犯人击打至死的用语多样,有"笞杀""笞死""打杀""杖杀""杖死""决杀"等。沈家本认为笞、杖两种刑法在隋代以前是不做区分的,隋以后才逐渐区分,杖重笞轻[1]。笞、杖二刑原属一类,故而相关用语中笞、杖二字才会混用。这种名称上的混用实际上表明了以杖为死仍是一种非法定刑罚,否则其在文献中对应的名词就应该大体统一。相比之下,与杖杀联系紧密的"重杖"一词则出现得更晚。

宋代刑部职能研究

北宋继承了唐末五代的各项基本政治制度,官制及其附带的司法制度亦是如此。宋朝的建立,结束了唐末五代藩镇林立的混乱局面。在此基础上,宋朝统治者致力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对于司法权的掌控无疑也是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层面。经历了唐末五代的社会动荡,作为尚书省所统辖的六部之一的刑部,其机构建制、职能职守都经历了不断的蜕变。宋初,隶属于刑部之下的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都虚而不备,其各项职能由审刑院或其他在京官员担任的“判刑部事”来主理。元丰改制时期,奉《唐六典》为圭臬,重构了三省制,以名实相副的原则完善了刑部的建制及其下辖的各司。如此,作为尚书六部之一又是“三法司”(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之一的刑部,其建制也必然有所恢复。但是在元丰改制时期,刑部最基本职能(复核死刑及天下重大、疑难刑狱)下放到了诸路的提点刑狱司。在经历了“元祐更化”对元丰改制的纠偏之后,刑部的基本职能得以恢复,“绍圣绍述”等政治波动并未对宋代后期的刑部建制及职能产生重大影响,使得这样的刑部建制与职能状态一直延续到南宋时期。经过元丰改制后,中央的高层核心政治体制由“中书门下体制”转向“三省制”。在此过程中,尚书省权责的变化对刑部...

“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及相关文本属性考辨

根据朋本《乌台诗案》及《长编》所载"乌台诗案"的相关信息,可以大致还原出"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在诗案立案、审讯、检法量刑、覆议,乃至最终圣旨裁决后相关部门执行的全部过程中,文书的运行十分频繁。朋本《乌台诗案》除"御史台根勘结按状"小标题下相关大理寺检法量刑部分内容外,其他内容应当都来自御史台勘得的供状及收到中书门下"奉圣旨"劄送的下行文书。而《外集》所载"乌台诗案"的主体部分应当是一份中书覆奏状,内容主要来自审刑院覆议后的上奏文本,最后一句"准圣旨牒,奉敕,某人依断,特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应当是与官告同时下发给苏轼的中书敕牒的节录。中书宰执通过进呈取旨与签发下行文书在整个"乌台诗案"中发挥着重要影响与作用。

唐代京兆韦氏南皮公房相关史事考

长安高阳原新出土的墓志有数方与唐代京兆韦氏南皮公房相关,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可勾勒出韦瓒至韦虚心五世的家族成员、仕宦经历,增补和修正南皮公房相关史事。韦维、韦虚心父子的仕宦经历,如实地反映了政治形势对个人仕宦的影响,同时折射出大时代的起落兴衰。

清咸丰十年庚申恩科徐致祥会试朱卷

<正>徐致祥(1840—1899),字季和,号霭如,清嘉定人。咸丰十年(1860)会试中式第一名,为会元。殿试第二甲第七十五名,朝考第一等第二十名,钦点翰林院庶吉士。累擢至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督顺天学政。光绪十年(1884),抗疏请罢铁路,左迁太常寺少卿。历典福建、广东乡试。十八年,授大理寺卿。调任浙江学政,迁兵部右侍郎。再出任安徽学政,卒于任。

从陈布统案论清代前期的“部院之争”

清代前期以三法司为主体的中央司法机关,因职权不平衡导致刑部权力过重,大理寺平冤职能缺失,其制衡与监督主要体现在都察院与刑部之间。乾隆中期陈布统案的原始档案呈现了"两议"机制下一个全闭环的司法过程,其中有关部院"两议"的详细记录,展示了清代前期中央司法机关制衡机制的实际运转状况。概言之,"部院之争"在皇帝的统摄协调下并未演变成衙署相抗及朋党之争,而是在多个层面上有效发挥了司法监督的作用,从而最大程度保证了司法活动的详慎公正。

辽《孟初墓志》考

本文考孟初生平,兼考女真伐辽初期战事。天庆二年(1112)春,天祚帝到长春州春纳钵,阿骨打蒙反状,当年十二月孟初受命戍黄龙府。天庆五年(1115),扈从天祚帝统兵七十万亲征女真。天庆六年(1116),赴东京平高永昌叛,阵亡于沈州。墓志记载,可补正史之阙。

广西与明代大理寺

<正>大理寺卿为古代官职名,亦称大理卿。明代,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设置,正三品位九卿之列。那么,明代广西出过大理寺卿吗?陈应官居大理寺正卿?如今,柳州阳和桥头阳和半岛上的阳和村陈氏还保留着几间清末民初的老房子。《柳州市志》第七卷记载:阳和陈氏一族出自江南,

说“法治”

<正>法治,既体现人类文明的基本遵循,又体现社会发展的文化价值。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基本框架,更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公元前3000年左右,起源于黄河流域的中华文明开始形成;公元前2070年左右,第一个世袭制的统一政权夏朝建立。而法治思想的源头,可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汉书》说"法家者流,盖出自理。"

我国司法管理改革研究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并且已经设定明确的任务时间表。但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由于某些问题在理论上没有充分地研究和论证,在推进的过程中碰到一些困难,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出现反复,主要的原因是前期理论准备不足,中期理论指导不及时,后期经验总结不够。司法管理是司法改革重要的组成甚至是核心部分,对司法改革的理论支持离不开对司法管理的理论研究。本文将我国司法管理改革作为研究的对象,首次对司法管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全面系统梳理,首次对国家主导的司法改革进行全方位回顾总结,系第一篇把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管理并列论述的博士论文。文章主要结构及内容如下:第一章司法管理基本理论。本章从历史的视角介绍我国司法权的理论与发展,论述我国司法权与西方司法权存在本质的不同,指出根据我国的司法传统与司法实践,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定位为法院和检察院。然后,从管理的概念入手,论述了司法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把司法管理定义为“司法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中为了保证司法活动价值实现与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且具有管理性特征的事项和活动”,进一步厘清司法管理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法院管理、检察管理和公安管理等相关概念的界限,把司法管...

刑政、婚姻身份与按问自首法:关于北宋阿云案的几个问题

阿云案作为宋代以案改法的成功的案例,推动熙宁初年刑政由谋杀刑名之议向律学人才选拔的转变,是熙宁刑政改革的肇端。尽管学人对阿云婚姻身份的研究历经由礼向法的视角转换,但预设问题都是为解决许遵怎样将阿云拟断为凡人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结论性分歧,根本原因在于宋代文献记载的对立。要想对阿云案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除非新史料出现,或转变预设问题。熙宁三年八月,王安石在议阿云案的基础上,打破《嘉祐编敕》一问不承不为按问的原则,创立累问后招也为按问的条法,构建出一套以按问自首新法为核心,辐射杀伤罪、强劫盗贼和禁军逃卒的法令体系。虽然元祐元年范纯仁选择重回《嘉祐编敕》、吕聪问创行"首问招供减二等,再勘方招减一等,三问不承,不在减等"之法,导致王安石新法一度被废,但终宋之世王安石新法都在施行。

孫何、孫僅、孫侑行年考

<正>孫何、孫僅、孫侑三兄弟爲北宋初期頗具影響的士大夫文人,他們分别於淳化三年(992)、咸平元年(998)、咸平三年(1000)進士及第。尤其是孫何與孫僅,因兩榜間五年未行科舉,成爲歷史上罕見的兄弟連榜狀元。孫氏昆仲與宋初的一些著名文人如王禹偁、魏野、种放、潘閬、柳開、韓琦諸人均有交往,對瞭解宋初文壇頗有助益。惜三人文集散佚,僅餘零碎篇什,難窺全貌,且史傳疏略,生平事迹不彰。又因近年所出《宋人年譜叢刊》①未見有載,兹據勾稽所得,對孫何、孫僅、孫侑的生平行事予以考證,以補未備。

动画助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以《大理寺日志》为例

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塑造文化自信与发展文化产业的必然要求。本文以《大理寺日志》为例,探讨动画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功用及该动画作出的贡献。它启示我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应讲好中国传统故事,重塑优秀传统文化,重视文化产业建设。

浅析《大理寺日志》的成功之道

动画片《大理寺日志》获得成功,既归功于当前中国动漫整个行业的利好发展,也应与漫画原作的影响、故事内容、人物设定、制作品质、平台支持、思想含量等密不可分。其成功之道值得学习借鉴。

明代大理寺浅究

明代作为华夏文明的一个朝代,每位历史学家对其褒贬不一。虽然明代沿袭了之前历朝历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传统,但其司法有着自己独特的结构、风格特点以及运行方式。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包括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刑部受理全国重案要案,都察院负责纠察,大理寺则负责审理、驳正。明代的大理寺的职能与前朝不同,并有着自己的特点。本文旨在分析明代的大理寺的设立、运行方式以及评价等方面,分析明代的司法情况及其对今天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借鉴创新意义。

国漫,乘风破浪

<正>从《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的"自来水",到《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出圈",我们时常听到"国漫崛起""国漫之光"之类的称赞声。这个曾经小部分人"圈地自萌"的文化,似乎迎来了它的高光时刻。事实上,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国漫有着自己独特的成长和发展轨迹。在20世纪60年代与80年代,国漫也曾有过辉煌的成就。在选材方面,有出自中国神话以及寓言故事的《铁扇公主》《大闹天宫》《东郭先生》等。在表现手法上则诞生了"中国学

锦衣卫司法职能略论

明代锦衣卫是一个职能广泛的特殊军事机构,它对司法的介入,向为人们所诟病。锦衣卫拥有一定的司法权,目前已基本成为学界共识。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这种司法权究竟是法外之权,是对法司权力的直接侵夺,还是原本就是明代制度设计的一部分?笔者倾向认为是后者。本文试就相关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浅析明代北镇抚司与“三法司”之差异

明代的案件审理一般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三法司会审,最后将结果呈报给皇帝裁决;其二是经过锦衣卫北镇抚司审理,直接呈报给皇帝定夺。尽管两者同属于司法机构,但后者作为锦衣卫这一特殊组织的下属机构,与前者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监狱的设置、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案件的处理方式等方面。通过两者之间司法职能的差异对比,也可看出北镇抚司这一直属皇帝的特殊司法机构对于正常司法程序的影响。

狄仁杰文学形象的影视重构——以童辉的狄仁杰系列影片为例

以历史人物狄仁杰为叙事原型的影片是近年来国产电影的热门制作。这些影片从不同角度对狄仁杰进行了现代艺术的重新审视。其中青年导演童辉执导的《狄仁杰之夺命天眼》和《狄仁杰之深海龙宫》两部影片均延续了这一题材的创作。两部影片分别从人物身份转换、故事情节设置、叙事背景的视觉化呈现等多个方面,用现代影视的手法对这一古老的文学题材进行了全新的演绎,从而完成了对狄仁杰这一历史人物从文学形象到影视形象的重构。

审判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审判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态不但体现着国家治理能力,而且直接影响国家治理效果。鉴于审判权是一种稀缺的重要社会资源,因而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有效使用,对一国良法善治的实现非常重要。为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有效使用,首先要深刻认识审判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性状,其次要充分理解不同的约束条件必定会导致审判权不同的制度选择,再次要从权、责、利三个方面对审判权的使用者进行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任何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剑。实践中审判权的运行状态既有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的一面,也有相反的一面。由于存在相反的事实,因而用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来解说审判权的性质,解释力有限。无论在逻辑还是事实上,追求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且公正的审判权,都不等于审判权在实践中就一定是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且公正的。把“应然”追求当作“实然”描述,是语言误用的表现,不利于对客观现实的把握。公力性、界权性、租值性、代理性和裁量性,是审判权在更深层面且更为持久的属性。具体而言,公力性是指,审判权属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离不开公共财政和公共强...

初初放映室——《大理寺日志》

<正>故事简介:武则天在位时期,都城洛阳市井繁华,人头攒动。一个小伙子叫陈拾,孤身一人来到洛阳,寻找哥哥。他还没站稳脚跟,身上带的盘缠就快花光了。他咬咬牙花了两文钱买了一个饼,还没舍得吃,就被一个乞丐抢了。走投无路的他看到大理寺招杂役,于是稀里糊涂进入大理寺当差了。但是,大理寺地牢里关着妖怪,大家都避之不及,陈拾却一无所知。他能否找到哥哥?他在京城的生活会顺利吗?

明代都察院司法职权探究

明代是一个中央集权高度发达的朝代,明初,朱元璋废除御史台改制为都察院,并赋予了都察院诸多职权,使其成为明朝统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机关。而都察院除了是监察机关外,也是明代重要的司法机关,在明代中央与地方司法体系中都发挥着司法职权。都察院兼有司法与监察双重属性,在中央时可以监督官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一切举动,对其任何违法渎职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弹劾。同时,都察院还广泛参与到了案件审判中,都察院审理的案件种类丰富,不仅有职官案件,也有民人案件,许多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都由都察院审理。由于案件来源的不同,都察院除了一般的初审外,还负有复审、复核职权。在地方上,都察院通过巡按御史参与地方司法,巡按御史在地方上的司法职权更加丰富且强大,其司法监察的范围更大,司法审判的案件更多,同时在地方上还具有一定的执行权。在明代的会审中,都察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央与地方的各类会审中,都察院与巡按御史均有广泛的参与,在会审中发挥司法职权,为肃清冤狱、缓解淹禁现象作出贡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导言以及正文三章。导言对文章的选题意义、都察院司法职权的研究现状与主要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都察院的运行机...

清末法部的形成与权力调整研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在“大限将至”的危机下,决定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由亲信权贵去西方一探宪政之实伪。五大臣归国后,一致认为“中国而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奏请效仿日本,以官制改革为切入点实行预备立宪。他们极力推崇司法独立制度的构建,主张对旧式司法机构展开变革。随后,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在“三权分立”的理论下开展中央官制改革,新官制将军机处与内阁设为中央政府之核心,下设十一部,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因“议院遽难成立”,改设资政院“博采群言”。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清廷对旧式中央司法机构进行变革,将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任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最高审判机关,分别负责司法行政与审判。法部设立后,裁汰了刑部旧有的大量机构与职官,改设“两厅八司与一所”为主要办事机构,还根据现实所需新设宪政筹备处、统计处与律学馆等部门。法部的主要权力是司法行政权,但在法部成立初期,基于清政府的集权方针,官制改革方案中部院之间的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之分配并非绝对的泾渭分明,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法部,依旧保有部分审判权,同时还拥有立法权;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也还承担着部分司法行...

金珠御史

<正>北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四月,一位名叫王丝的清官在都城汴梁与世长辞。归葬故里浙江萧山时,时任杭州知州的范仲淹亲扶王丝灵柩过钱塘江,并撰写墓志铭,赞其"苦志清节,不渝于素"。王丝,字敦素,乃王羲之后人。他出身书香门第,年少时便接受良好教育,学问扎实,"君幼家学,手不释卷,游学京师",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苦读及第。之后,王丝担任过兴国军司理参军、大理寺丞、太常博士、

苏舜钦家世生平与文学研究

本论文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现当代学者对苏舜钦的研究状况,指出其得失,阐发本论文的撰写理念和学术价值。第二部分为前两章,主要探讨苏舜钦的家族世系,揭示其对苏舜钦的双重影响。阐析苏舜钦的生平行状,对苏舜钦在“庆历新政”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对“进奏院事件”的实质以及苏舜钦的心态变化进行再度反思,剖释皇权专制与它们的密切联系。第三部分为三四五章,主要探析苏舜钦的文学主张,对苏舜钦在“北宋诗文革新运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重新界定。紧扣苏舜钦的诗文创作,阐析其诗风变化与文风变化的一致性,并探索其发生变化的原因,指出它们与苏舜钦心态变化的联系。第四部分为六章,主要揭示苏舜钦与北宋中期作家心态变化与文风变化的相似性,彰显苏舜钦在北宋文坛的典型意义与引领作用。本论文主要有以下突破:第一,填补了苏舜钦研究的一些空白。如对苏易简、苏耆、苏舜元仕履的编年,对苏氏家族姻亲关系的考论,对苏舜钦的家族背景对于他的双重影响的揭示,对苏舜钦应试历程、三到长安、八旅淮楚的论证,对苏舜钦交游对象的分类,对苏舜钦诗风演化进程的剖析等。第二,纠正或深化了前人的一些思想认识。如探讨了“铜山”对苏舜钦家族...

长孙无忌阑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长孙无忌阑入案并不是广为人知的大案,但因为涉案人员的特殊,案件处理过程的曲折,案件背后的政治意味,案件人物起伏变化的人生,使得本案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特殊的意义。本文对长孙无忌阑入案做一个有侧重分主次的分析,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以及采用其他学科所长探究案件本身的法律疑难,案件背后的法律思想和案件人物跌宕的人生对法律人的启迪。案件本身的主要研究点在审理过程,广角分析则关注案件人员的特殊身份和人身经历。本案审理过程涉及皇帝、尚书右仆射、大理少卿。通过对审理过程中的疑难所在,比如案件重要证据佩刀的法律属性、实际的审判机构、审判机构选择的原因、审判结果等进行分析与解答。去探究案发时审判机构的实际运作,武德与贞观交替时期司法人员的选拔与使用,冠服制度与初唐法律运用的实际联系,本案司法人员的职业观念以及一些历史记载中模糊冲突的部分。从而更好得展现初唐时期大变革背景下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并且用矩阵的方式将多种泾渭分明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职业观念进行划分,简洁明了的认识传统中国不同法律职业观念。同时通过广角分析将本案人员长孙无忌的角色变换和其他人物的角色变换进行对比,得出角色变换下法律人的改变与应对以...

陈文烛研究

陈文烛(1536—1595)是明代中后期文坛一位颇有影响的作家,谢榛、王世贞、茅坤等人对他评价很高。本文以陈文烛现存著述为依据,系统展现陈文烛的生平、交游、刻书、诗文创作等情况,同时对其诗文作品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总结其诗文理论。首先介绍陈文烛基本概况,包括其生平考查,家族成员爬梳,以了解陈文烛的成长背景。笔者通过对现有材料的分析,考证出陈文烛的具体生卒年,并绘制其家族世系,总结其科举起家的原因。陈文烛从小深受家族文化的濡染,秉承“孝友”和“读书”二事的家训,这对他的人生走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次考察陈文烛的交游情况。陈文烛出生于文学家族,有着丰富的人生经历,再加上性格使然,因此他接触到了许多政坛、文坛以及社会名流。他的交游主要从乡谊、同年、文学爱好等方面来选择。通过对他交游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正是这种广泛而丰富的交游生活,提高了陈文烛的文学修养,同时彰显了他的人格魅力,并最终促使其闪烁在明中晚期文坛之上。再次考察陈文烛的著述及刻书情况。陈文烛一生笔耕不辍,著述甚丰,并且多有刻书活动。他为官一任,十分重视地方文化事业的建设,刻书就是其重要举措。笔者通过搜检地方志、各类丛书、古今书目、私...

明代都察院研究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制度完善,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明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央高度集权统治的巅峰时期,其中监察体制继往开来,进行了重大变革,创立了影响中国五百余年的新的监察体制。明太祖朱元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掌管全国监察工作,有力地加强了皇权的统一和巩固了封建统治,在当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政治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要用辨证的眼光看待明代都察院制度,既要借鉴其中的优势与长处来完善我国当前监察机构的改革方案,又要总结其中的历史经验教训,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监察机构。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部分,说明该论文选题的研究价值及意义,并分析了本文的写作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通过对明代都察院进行系统的研究,深刻剖析都察院在当时社会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提出对明代都察院的理性反思与历史借鉴。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明代监察机构的发展历程,由明初御史台逐步更置为都察院的阶段,并介绍了明代都察院的官员设置情况。随后深入分析了明代都察院的两大主要职权,即监察权和司法权。监察权的行使发挥了澄清吏治、整饬纲纪的积极作...

明代恤刑制度研究

恤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早在西周时期便已经出现,经过汉代的奠基,到唐代已经趋于完善。恤刑制度并非一项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由多项恤刑政策组合而成。因时代的需求不同,这一制度在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也有所差异。明代统治者在前代的基础之上,对其加以继承发展,由此形成明代独有的制度特色。明代的恤刑制度主要立足于法律制定、司法审判和执行三个方面。在法律制定中,明太祖延续唐宋律法中的惯例,在“明刑弼教”理念的指导下,将对老幼废疾、妇女等特殊群体的优恤以及存留养亲、亲属犯罪相容隐等恤刑政策写入《大明律》之中。此后明朝历代皇帝根据时代发展的需求,对其进行调整完善,但也有一些政策因种种原因无法贯彻落实。在司法审判中,明代有着完善的案件审理程序,且在常规司法程序之外,还设有形式多样的会审制度,如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的三司会审,对狱囚二次翻供进行审理的九卿圆审,为了避免狱囚淹滞而死的热审、寒审,每年霜降之后对死刑进行复审的朝审,以及为清理冤狱每五年举行一次的大审。此外,针对地方刑狱壅蔽的状况,明代统治者还派遣大理寺、刑部官员作为恤刑使者巡视地方,成化七年(1471)以后,每五年派遣恤...

明代文官补缺制度研究

官缺是明代长期存在的一大问题。明前期,天下初定、百废待兴,人才大量流失,文官队伍数量匮乏,内外各级、各类官署空缺普遍严重。统治者通过建章立制,多种渠道招揽人才,为王朝输送了大量的官员,至明中期,官缺状况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但英宗至武宗时期,宦官权力逐渐膨胀,对官员群体造成了一定的迫害,导致一些官职频繁出现空缺。明后期,皇帝普遍呈现出消极怠政的状态,常常不问朝纲、不补官缺,致使官署多空。在皇帝懒理政事的情况下,不同群体为争夺官员人事权而展开的政治斗争愈演愈烈,官员辞职、不赴召的情况频频发生,官缺问题逐渐恶化。为了应对官缺问题,明代统治者探索出了文官补缺的多种路径。内阁、九卿及地方督、抚出缺,采用“会推”的方式补缺;京堂官及在外方面官出缺,由吏部负责进行官员推升,即为部推;各衙门低级办事官员出缺,则统一由吏部通过大选、急选等常规办法补缺;地方文职要员诸如布政、按察二司官员、知府、知州、知县以及监察御史出缺,宣德至成化年间采用保举的方法进行补缺,但由于保举法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明后期不再沿用。此外,一些重要的官职诸如内阁、吏部尚书及总督、巡抚出缺,还常常采用特简的办法,由皇帝亲自进行选补;科...

刑科题本婺源财产命案档案整理与研究

本文在整理刑科题本婺源财产命案档案的基础上,试图以其为核心史料,考察清代婺源财产纠纷的基本情况、财产命案的成因、财产命案的主体以及官府对财产命案的审理等问题,以深化对清代徽州地方社会的认识,并冀对清代法制史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文整理的刑科题本婺源财产命案档案共有78个卷宗,涉及命案62件。这批档案资料的内容十分丰富,是研究清代婺源财产纠纷和财产命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于了解清代婺源地方社会的其他方面也颇有助益,无论是对徽州区域社会史还是法制史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史料价值。清代婺源的财产纠纷以动产类纠纷居多,不动产类纠纷相对较少。其中,动产类纠纷又以钱债类纠纷居多,农事类纠纷较少;不动产类纠纷以田地林木类纠纷为大宗,坟产类、水权类都比较少。总的看来,清代婺源的财产纠纷具有以下特点:其一,钱债类纠纷中,引发私人纠纷的钱物其价值普遍很小。其二,林木类纠纷大部分跟越界有关。其三,水权类纠纷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清代婺源财产命案的发生绝大部分都是过失或冲动杀人,蓄意谋害对方性命的极少。清代婺源财产命案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一是传统时期婺源的民事纠纷往往伴随着暴力现象。其二是传统时期婺源乡村纠纷调解机...

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关系民众人身、财产权利的安定性。同时,司法审判也是维护国家安定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官员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其对案件能否依法公正审理,对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均至为重要。关于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问题的研究,学界前辈大都就这一制度的具体方面进行专题探讨,或基于某一法典对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对这一制度整体性的研究目前尚存空白。有鉴于此,本文选择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全面运用清代律例、会典、则例等制度文本史料,并辅之以案例史料进行研究,尝试展现这一制度的全貌。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相关概念、选题缘起、学术史回顾、研究价值、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绪论首先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指出了前人研究成果存在的缺乏对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整体性研究,运用制度文本史料存在不全面,未能结合案例史料佐证观点等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全面运用相关制度文本史料,尝试结合案例进行研究两方面着手,对这一课题进行整体性研究。第二部分,即本文第一章——清代司法官员构成及审判制度。司法官员是审判责任追究的对象,...

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研究

中国监狱历史的发展,是一个曲折的逐步完善的演化过程。随着监狱的产生和发展,狱政思想的形成和完善,监狱管理制度也建立起来。为了有效维护监狱的稳定,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制度,从监狱设置、囚犯管理、狱史狱吏的保障与制约等各个方面入手。唐朝监狱立法较多,多在《唐律疏议》和《贞观律》等律法之中。其设置中央监狱有大理寺狱等,地方府、县皆有狱。监狱制度规范较为详尽,形成了系统的关于囚犯及狱吏责任制度。唐朝监狱立法与执法讲究宽仁慎刑,但仍难免出现峻罚和冤狱、淹囚等。宋代统治者在监狱的监管安全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为了保障监狱的安全正常运行,维持监狱内部稳定,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狱的管理。从囚犯进入监狱,到囚犯出狱,都有一套完备的律法、规定可供参考或执行。宋代监狱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地借鉴了唐代。唐宋对后世的监狱安全系统设置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歷朝杭郡詩輯》整理與研究

浙江圖書館藏《歷朝杭郡詩輯》清稿本四十卷,是丁丙仿吴顥《國朝杭郡詩輯》編纂體例,在《武林耆舊集》殘本内容的基礎上纂1而成的一部地域性通代詩選集。《詩輯》以“人、傳、詩”的形式收録杭郡一地六朝迄明的詩人2625位,詩作5720首,小傳2487條。其中,卷一至卷三十二爲南朝至明代科名與閑人;卷三十三爲閨秀藝伎;卷三十四爲名流寄寓;卷三十五至卷三十七爲僧人;卷三十八至卷三十九爲道士;卷四十爲無名氏與仙鬼謡諺。《詩輯》立足於鄉邦文獻的挖掘和整理,與《國朝杭郡詩輯》前後相續,展現杭郡一地詩歌繁榮昌盛的歷史風貌,凸顯杭州地區的自然山水、人文景觀、地域文化等特色。整理研究此書能爲杭郡文獻的存續補遺、詩史的譜系構建、文學的地域特色研究發揮重要作用,是一部從文獻、文學、文化等方面對杭郡地區都非常重要的地域詩歌總集。本文主要分研究編和文獻編兩大部分。研究編包含緒論、正文。緒論部分主要對《歷朝杭郡詩輯》的版本作詳細介紹并闡明其研究價值及意義。目前學界還未對《歷朝杭郡詩輯》有過任何的整理爬梳,更無具體的作品介紹和詳細系統性的研究,可借鑒《國朝杭郡詩輯》系列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對《歷朝杭郡詩輯》展開深入的研究。正文部...

宋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宋代处于巨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具有深厚而丰富的内涵,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历史原因,宋代成为了我国封建社会中法制成就最高的朝代。死刑复核制度作为自古以来最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在宋代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相较于以前的朝代有所改革和创新。由于当时社会动荡,宋代的死刑案件数量远多于唐代,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缓解社会矛盾,正确地执行死刑复核程序显得尤为重要。研究宋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能够使我们了解具体的复核条件、复核机关、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结果,尽可能还原历史真相。由于执政者的更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宋代统治者不断调整对死刑复核权的掌控。宋初,地方享有死刑复核权,后来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这期间死刑复核机关也随着死刑复核权的调整而不断的变化。除了地方复核机关的演变外,中央复核机关也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死刑案件早期由大理寺审判,刑部进行复核。淳化二年,宋太宗于禁中设立审刑院,自此审刑院成了事实上的最高死刑复核机关。死刑上奏案件在大理寺和刑部复核之前,需要先上报到审刑院,审刑院成为了刑部之上的死刑复核机关。两年以后,刑部丧失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职能,完全由审刑院所取代。因为大理寺所断的案件直接送到审刑院,无需经由刑部详复。这...

宋代翻异别勘制度考论

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刑事审判过程中特有的一项法定程序,“翻异”指在刑事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或临刑称冤;“别勘”即对翻异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的方式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翻异别勘制度的实施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宋代司法公正及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慎刑恤狱的司法审判原则,代表着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对后世影响极大。本文以史为据,先行梳理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结合史料及案例重点对翻异别勘制度的内容进行系统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特点、作用及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以期展示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全貌,丰富宋代司法审判的研究。本文除引言、结语之外,正文包含三部分,主要内容及观点如下:第一部分,论述“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形成主要与宋之前的申诉复审制度及宋代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发展主要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大致梳理,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北宋初期确立“三推制”,根据宋代关于“三推制”的记载,论述“三推制”确立的原因以及“三推制”的相关设置及发展情况;第二,南宋初年确立“五推制”,论述“五推制...

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研究

唐朝为我国的盛世,其粲然大备的文物制度,不但楷模后代,而且影响东亚,其中律法体系的周备,常为人们所称道,故世人认为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完备的朝代。唐代统治者为了能使国家的法令制度很好地贯彻实施,非常重视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律学馆,招收生员,在科举考试中首次开设明法科,公开选拔律学人才。本文以《新唐书》、《旧唐书》等古籍文献为基础,借助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以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历史演进为线索,对唐代律学人才培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对唐代律学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在总结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特点的基础上,对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进步性及历史局限进行客观评价,希冀能够助力当代中国的法学人才培养。论文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论文的引言部分主要分析了研究缘起,阐释了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相关概念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问题。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梳理了唐代律学的产生演进过程,并具体分析了影响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相关因素。从朝廷政策与帝王喜好两个方面分析了政治因素对律学人才培养的影响;经济因素则是分别从唐太宗的贞观之治和唐玄宗的开元盛世...

明代官制术语英译的一致性分析

官制术语作为中华文化负载词的一部分,反映了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及官制体系的变革与发展。因此,将官制术语信息准确地翻译出来,对于开展中西文化交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明朝时期建立了复杂的官制体系,因此研究明朝官制术语具有翻译研究和翻译实践价值。《剑桥中国史》作为一部关于中国历史的篇幅巨大、内容较全面的英文著作,体现了现有的西方汉学的学术成果,成为西方汉学研究中关于中国历史的必读书。《哈佛中国史》则从全球史角度讲述中国史,引导世界切实地认识当下中国,被称为哈佛大学出版社的典范之作,已被数十所世界知名大学指定为中国史课程的英文教材。因此,本文采用这两个英文文本作为研究明代官制术语英译的英文语料来源。《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和《中国历代官制简表》是中国官制研究的重要著作,具有一定权威性。本文首先根据这两部著作梳理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明代官制术语,然后以《剑桥中国史》的英文底本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译本、《哈佛中国史》的英文底本和中信出版社的中文译本为语料,对照贺凯编撰的《中国古代官名辞典》,建构明代官制术语及其英译的对照数据表。本文采用定性分析的翻译研究方法,探讨明代官制术语在语义、职能以...

欧大任年谱

欧大任(1516—1595),字桢伯,号仑山,广东顺德县陈村人。欧大任少时即负诗文名,在功名方面却不顺遂,八次乡试均落榜。直至四十七岁,才以贡生资格入京应试,名列第一。历官江都训导、光州学正、国子监助教、大理寺评事。万历九年迁南京工部屯田司主事,翌年转虞衡郎中。八十而终。欧大任师从泰泉先生黄佐,性温和,乐交游,与“后七子”及同时期文坛名流皆有诗文来往。与黎民表、梁有誉、等继明初期的“南园五先生”,重振南园风雅,被称为“南园后五先生”。同时还被“后七子”领袖王世贞列为“广五子”之一。存世诗文集八十多卷。欧大任虽然官位不显,但一生基本可以用“平稳”二字概括。嘉靖中后期严嵩把持朝政,“后七子”集团屡受打击。而欧大任从嘉靖四十二年进京到万历十二年致仕,这段时间到万历十年张居正去世后,正好是严嵩集团倒台,拨乱反正,政治清明、朝局平稳的一段时期。就做官的地点上来说,除了在河南光州做了三年学正,其做官地点分别在北京、南京、扬州,这三处地方都是物质文化生活丰富,文人汇集的地方。北京、南京作为首都、陪都自是不必说,扬州作为自古以来的文化圣地,经济繁荣,而且是南来北往文人的必经之路。欧大任在各地所任官职多为...

向最难之处攻坚 追求最远大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谈制度建设引用苏轼名句赏析

<正>2020年元旦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署名文章《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文中指出:"宋代苏轼在《思治论》中说:‘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意思是,向最难之处攻坚,追求最远大的目标。这次全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很多都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秦桧年谱

秦檜(1090—1155),字會之,江寧(今江蘇南京)人。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十二月,生於黃州。徽宗政和五年(1115)登第,除密州教授。宣和五年(1123),中詞學兼茂科。歷官太學正、職方員外郎、監察御史、左司諫、御史中丞。欽宗靖康二年(1127),因上書乞存趙氏觸怒金人,隨徽欽二帝拘至北方。高宗建炎四年(1130)十月南歸,主唱議和,除禮部尚書。紹興元年(1131)二月除參知政事,八月,拜尙書右僕射。二年八月,罷政落職,寓居永嘉。六年,起知溫州、改紹興府,入爲行宮留守。七年,除樞密使。八年,復尚書右僕射,十一年,進左僕射。二十五年十月卒,壽六十六,贈申王,謚“忠獻”。後追奪贈爵,改謚“繆狠”。秦檜執政,前後凡十八年,對南宋初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有著深遠的影響。本譜以豐富的文獻為支撐,以前(5學者的研究成果為基礎,全面清理秦檜的生平行實,訂其)誤、補其罅漏,對秦檜及其相關人所涉典章名物、文學行為進行一定的考證和說明,希望能為南宋文史愛好者和研究者提供詳實而準確的編年史料。

宋代刑案奏裁制度研究

刑案奏裁制度又名奏裁法,是宋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是切合奏裁要求的刑事案件必须要奏请皇帝敕裁。该制度的立法初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严格适用法律的缺漏,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但同时也有着加强皇帝对司法权力的控制的考虑。两宋历代皇帝就奏裁所下达的诏敕构成刑案奏裁制度的重要内容。皇帝随时可以对该制度作出修正,规定某种犯罪应奏或不应奏。依照刑案奏裁制度上奏的案件称作奏案。奏案以刑名疑虑、情理可悯、情轻法重、情重法轻的案件为主体,同时包括相当数量的无疑虑可悯、情法轻重情节的犯罪,如命官犯罪须奏裁。奏案由中央司法机构先行复审,之后交三省转呈皇帝,听候敕裁。特别疑难的案件还会让大臣进行集体讨论。刑案奏裁制度以“罪疑惟轻,宁失不经”为指导思想,以贷死从宽为主要裁决原则。君臣们崇尚钦恤之仁,讲究审慎刑罚,凡是上奏的刑案,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弊病,如奏案申上后久不报下,淹延刑狱,以及司法官员不尽职责,滥奏滥贷,致使不少穷凶极恶犯人得以免死。朝廷虽然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以图解决这些问题,但收效并不明显。而从史料记载来看,时间越往后,这些弊病也就越严重。刑案奏裁制度...

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研究

自我国古代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始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以来,这一职位以及由其衍生而来的御史台直至明太祖朱元璋发动农民起义灭元建明之初十余年里一直存续,之后由于明太祖朱元璋进行政治改革废弃御史台,更置都察院,自此,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作为一国中央监察机关登上历史舞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御史台视作为都察院前身。无论是御史台还是都察院,从其本质而言,应属国家监察机关,自然其最基础的权力在于监察。但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御史台除监察外,开始逐渐在审判领域冒出萌芽,隋唐之际更是进一步扩张,这也成为后来都察院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同时兼具审判权的重要历史渊源之一。都察院本质上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其法定三法司之一的身份也不容忽视,这便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政治体系结构中监察与司法交织的局面:都察院既是监察机关同时也是审判机关,监察官因而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审判权。作为明代仅次于刑部的审判机关,都察院对审判权在明代整个司法审判权中占据了一定独特地位。本文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主要从其基本内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以及对明代司法秩序的影响三个方面分别展开。对一项权力展开研究,首先我们应当对...

明代贬官研究

官员的治理事关一个政权的兴衰成败,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晚期的明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官员考核和奖惩制度,使其官僚机制得以有效运行。明朝处罚官员的手段之一是对其进行贬降,官员被贬的原因各不相同,为官能力的高低、品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考绩和仕途发展,同时明代作为一个政治事件叠出的朝代,官员仕途难以一帆风顺,贬降成为各派利益冲突时给予对手的一个重要的惩治手段。明朝对于官员的贬谪有一定之规,但是作为专制集权达到较高程度的明廷,其人治特色十分明显,皇帝干涉、权臣打压成为阻碍官员仕途的重要变化因素。本文从《明史》、《明实录》等重要史籍中,整理出1296名官员的贬降资料,运用数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考察明代贬官的相关原因、原则,并对贬官的出路有所探究,力图借官员贬降问题的研究,窥知明代政治生态之一隅。

帝姬疑云:绍兴年间李善静妄冒公主案始末

<正>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年)九月,发生了震惊朝野的假冒公主大案。历史上的李善静为何能冒充柔福帝姬且蒙蔽皇室长达十余年?李善静的真实身份是如何被揭穿的?真正的柔福帝姬又在哪里呢?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年)九月,发生了震惊朝野的假冒公主大案,此前归朝的所谓"柔福帝姬",实际上是开封乾明寺女尼李善静假冒。该案在《宋史》《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兴小纪》《鹤林玉露》《四朝闻见录》等史籍文献中均有记载。那么,历史上的李善静为何能冒充柔福帝姬且蒙蔽皇室长达十余年?李善静的真实身份是如何被揭穿的?真正的柔福帝姬又在哪里呢?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透过史籍资料,索隐发微,试图拨开本案的层层迷雾。

蓟州燕氏墓志的几点补充

燕氏三代墓志,既有家族的几代兴衰与传承,更记录着当时的历史史实,其中尤以燕忠墓志最具史料价值。本文在前人著述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考证,对燕氏家族世系的梳理特别是江西官场相讦案的官场规则及因果分析和评价,具有现实意义。

明代刑部司法职能研究

明代是中国古代君主集权和政治体制高度发展和成熟的王朝,地方之权集于中央,中央之权集于皇帝。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明代刑部的司法职能也有其自己的历史特色。虽然明朝开国之初主要制度承继唐宋旧制,但是其在实践中自创了一套新的司法制度。在这种新的制度下,明朝刑部的建制不仅大异于唐宋,其职掌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刑部由以往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变成了明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刑部的司法职能在明朝中央司法审判权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可以说是明朝中央审判权的核心之一。从历代刑部沿革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明代刑部是明太祖在结合历代中央司法、行政机构的基础上,创制的不同于前代的重要国家机构。就明代刑部的机构设置而言,明朝刑部始设于洪武元年,洪武六年置总、比、都官、司门四属部,洪武八年以部事繁杂增设四科,洪武十三年仍分四属部。洪武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后四属部演化为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刑名案件,其组织设置朝着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明代和任何历代封建王朝一样,皇帝具有最高司法权,刑部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同时,也是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机构,兼具多重身份,这就使得从不同角度看,刑部职能定位也不同。本文主要从明代中央机构的设置、审级...

《續資治通鑒長編》標點獻疑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是研究宋史的必讀之書。雖然中華書局點校本已經過詳加校勘,但依然存在標點失實的問題,今僅就《長編》所見40處標點有誤之處,略作辨析之。

苏轼的初心与坚守

<正>苏轼一生颠沛流离,但都以宽广的胸怀坦然处之。为国为民之情让他深受老百姓爱戴,﹃守其初心,始终不变﹄的情怀更是对当代具有借鉴意义。有宋一代,人才辈出,苏轼以其高尚的人格魅力、非凡的文学成就及卓越的政治实践,彪炳史册,辉耀古今。纵观苏轼的一生,三起三落,颠沛流离,但他穷达如一,始终坚守直言敢谏、爱国爱民、清正廉洁的政治操守。正如他在《杭州召还乞郡状》中所说的那样,"守其初心,始终不变"。

盛世名臣为官以廉 家学有自处世以忍

<正>原文廷玉周敏勤慎,尤为上所倚。上偶有疾,奖廷玉等翊赞功,各予一等阿达哈哈番,世袭。廷玉请以子编修若霭承袭。十一年,疏言:"诸行省例,凡罪人重者收禁,轻者取保。独刑部不论事大小、人首从,皆收禁,累无辜。请如诸行省例,得分别取保。刑部引律例,往往删截,但用数语,即承以所断罪;甚有求其仿佛,比照定议者,高下其手,率由此起。请敕都察院、大理寺驳正。扶同草率,并予处分。"命九卿议行。

清代职官的复杂等次及相关问题

清代职官,除了品级,还有诸多的等次,如较高档次者为"大臣"。同品级者,京官高于外官、文官高于武官。同品级的同一职官,有左右、前后差别。同品级官,因所在衙门不同,而有等次之别,文职三四品京官,还有大三品、大四品之类的大小之分。同一职官,因设在不同衙门而品级不同。中央机构的堂官(长官)之间有档次及同档次中的等次差别。还有诸如大九卿、小九卿之分,等等。这些等次之多,体现了清代职官制度的细致及其复杂性,有的还关系官员的特权、选官制度。同时也存在某些问题,比如同一机构的堂官与属员司官档次差别较大,在因才选官上存在不合理问题。清代与职官等次有关的现象还出现某些重要变化,如京官高于外官的传统差别,在清代中期以后的官场观念中有所改变,有的官员追求外任。官场中的这种价值观,对于官员选任制度也有所冲击。

唐前期的司法制度及其启示

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光辉篇章。根植于其时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的土壤,唐朝法制特别是高祖至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唐朝前期法制,也成为中华法制文明史上极为辉煌的一页。本文以唐朝前期司法制度为着眼点,通过对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全面梳理,力图将唐朝前期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面挖掘并展示出来,探讨其中仍具有现代意义的积极因素。

御史台、奏弹式与唐前期中央司法政务运行

借助于对唐奏弹式复原方案并不充分的讨论,仍可看出唐、日奏弹式的差异。与《养老令》中弹正台与刑部省并未通过奏弹式建立直接联系不同,唐代御史台与大理寺通过奏弹式,以"付大理推科""移送大理"的方式,在中央司法政务运行中被直接联系了起来。由此,御史台、大理寺、刑部司三者便围绕中央司法政务运行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而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文书运行程序。从北朝台案到隋唐奏弹(奏弹式)变化的背后,是以政务处理程序分工为特征的三省制的确立。这不仅使三省的架构得以明晰,而且使御史台的地位与职权得到明确。隋唐以后,御史台得以厕身于三省之列,并号"台省",其背后的制度史因素就在于此。此外,奏弹式的署名方式,也与御史奏弹是否需要关白大夫的问题相关,其变化与唐前期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刑台法律·行移体式》

<正>《鼎镌六科奏准御制新颁分类注释刑台法律》(以下简称《刑台法律》)是明代万历年间的坊刻律学书籍。1990年,中国书店将民国年间法学者朱颐年旧藏本,收入《海王邨古籍丛刊》,影印出版。《刑台法律》的序言题写"巡按福建监察御史徐鉴书于建宁公署",正文卷一的卷端题有"刑部尚书雷门沈应文校正、刑科都九生萧近高注释、具予曹于汴

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

古代中国基层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实行“行政兼理司法”。清末民初确立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制定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计划,但民国初年刚开始实施就遭遇了诸多困难,不得不于1914年开始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将来普设法院之过渡。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推行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县级司法制度,是近代基层司法新旧传统融合的典型形态,也是考察基层司法制度近代转型的良好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既可考察近代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艰难历程,分析民国初期改革者们调和中西司法传统,推动中国基层的审判职权的独立化转型、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转型及诉讼程序的形式化转型努力;又可以窥探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实现从政治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变。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本章从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视角探讨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如何出台的。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起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传统,其在县级具有更强的亲历性和全面性。进入近代,“行政兼理司法”难以处理新型纠纷,也成为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面对这些困境,清末和民初政府把目光投向了西方的司法独立理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进而开启了基层普设...

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

清朝末年,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持续扩大,中西法律文化、司法制度之间的碰撞与冲突不断加剧,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中国传统法律并无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律典的编纂普遍采取诸法合体的体例,沈家本、伍廷芳等改革派官员通过出洋到各国考察学习,认为诉讼法与实体法分设是变革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先决条件。1906年4月25日沈家本等人上奏《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请求先行试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份奏折当中,沈家本等人对西方陪审制度进行了大篇幅的说明,希望通过引入陪审制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进行改革。然而清政府并没有立刻批准颁行此法规草案,而是先行征求意见,让各督抚大员对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的结果是督抚大员们对草案中以引入陪审制为司法审判改革方案的提议大多持否定意见。作为陪审制的替代方案,移植引入日本的检察制度很快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随后,奉旨颁行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就第一次出现了关于检察制度及检察官的相关条款。检察制度作为陪审制的替选方案,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迅速与改革融合,进入制度建立的加速期,彻底...

司法,还是政务?——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研究相关问题述评

<正>一 "司法政务运行机制"概念论说政务运行是近20年来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中兴起的新视角之一,也是制度史研究学术转型的重要标志。这种转型就是不再把制度看作静态的、孤立的,而是把制度史作为过程的、关系的,(1)从政治体制的角度分析中国古代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2)可是,当试图从政务运行的角度来研究唐宋之际的司法制度时,就面临着要先如何回应"司法行政/Judicial Administration"这一在今天广泛

明代温江名宦“任督堂”任汉生平考

任汉,四川温江人,明代进士,历任御史、江西巡抚、南京大理寺卿,是有明一代官职最高的温江人,在温江留下钓鱼台、任大理墓等历史遗迹,是温江历史名人。关于任汉,其生平、事迹等零散记载在温江县志等地方性史志资料中,目前还没有学者对其进行过研究。对于其他史料中对任汉的记载,尚没有学者关注到。本文根据乾隆、嘉庆和民国三个版本《温江县志》的记载,结合《明实录》中对任汉职位调整的记述,并参考《四川通志》《广东通志》中的相关辅证材料,考证任汉的生平轨迹,特别是任职经历等,将任汉的为官经历、时间具体化,为深入研究任汉这一温江历史名人提供较为详实的基础性材料。

寺登街集市空间的演变研究

云南省山多地少,山区、半山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4%,盆地、河谷(也俗称坝子)仅占6%。由于自然环境的阻隔,不同的坝区在历史的长河演进过程中形成了相对封闭又自成体系的社会文化现象。集市是云南乡镇的一种典型的农村基层的商贸形式,扮演着沟通坝区与坝区之间重要的角色,并具有促进信息交流、贸易往来、文化交融等重要的功能。只有充分了解乡镇集市空间的具体演变规律与发展模式才可以对集市的发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论文选取茶马古道上的陆路码头—大理寺登街集市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实地调研、文献查阅、现场访谈等方法对寺登街集市空间的演变进行梳理、陈述、分析以及总结。最后,论文致力于归纳出寺登街集市空间演变的规律与内在机制,从而对集市以及集贸型乡村的发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宋代司法的运行及其法理:以阿云案为考察对象

宋代阿云案是司法中的重要案件,对于其案情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需要重新梳理。阿云只能做凡人处理,也不能适用自首的法律规定。在宏观层面上看待阿云案,要区分该案中争论双方从不同的文本原意与社会现状两方面解释法律,并追寻以天理人情和礼制为主的自然法意向来论证自己解释的合理性;该案件还隐含着律敕的关系和地位、司法保障个案正义还是普遍正义的问题。阿云案是司法案件,最终却成为了政治案件;虽然帝制中国的司法运作理念是专业化的,司法和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立的,但到了一定的临界点就会纠合一处,共同成为实现惬意合理人间秩序的工具。

薛瑄倡廉 知行合一

<正>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廉政文化是一笔极其丰厚的宝贵资源。千百年来,古代先贤围绕"廉德"和"廉政",都曾提出过许多精彩深刻的论述,引导人们在历史的长河中择善而从,享受一番道德的滋养。明代著名思想家薛瑄一生致力于实学,他在其主要著作

唐宋間“子司”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

在唐代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體制下,"結銜以本部者爲頭司,餘爲子司"。以尚書吏部爲例,吏部司爲頭司,其餘司封、司勳、考功三司皆爲子司。但是至南宋初年,"子司"詞義已發生明顯轉换,不再適用於尚書省諸司之間,而是適用於尚書省(主要指六部)與寺監之間。這一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有直接關係。唐前期尚書省"頭司—子司"體制的確立,是尚書機構在向外朝宰相機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結構的結果,代表的是"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的結束。唐宋之間"子司"詞義發生轉换,則是新尚書省體制的開端,並爲調整尚書省—寺監關係帶來了新的契機。嚴耕望以政務機關、事務機關來定位尚書六部與諸寺監的職能及關係,對應的是三省制下以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和分層處理爲特徵的政務運行機制。在此機制下,六部與寺監雖然在某些環節上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下行與上承關係,但就國家政務處理程序而言,兩者之間並未直接構成必不可少的政務運行環節,因而它們之間並非上下級關係。唐前期四等官體制確實有繁冗迂回之弊,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行政體制的這個内在矛盾推動了使職系統的發展、成熟。儘管使職差遣體制帶着"不經"、"非久"等權宜色彩,但絲毫不影響其事簡而權專的效率優勢...

宋太宗朝和?入职刑部年代考辨——从《疑狱集》的编纂年代说起

《宋史》所述和?入职刑部的时间与其他史料不吻合。经考察,元人在编修《宋史》过程中,将和?仕宦履历删削失当,而致记事疏漏。实际上,端拱二年和?入职刑部,到淳化元年五月除授刑部详覆官,并非传文记述返京入职之始即获此差遣。

两当进士罗世锦述论

罗世锦,甘肃省两当县人,明天启壬戌科进士,也是两当县唯一进士,官至山西巡按,后补大理寺正。本文通过对《甘肃省志》《秦州直隶州志》,清代三版《两当县志》,计六奇的《明季北略》,民国《清水县志》的梳理研究,力求将罗世锦在省内的正面形象、在山西的反面形象,及其留存作品的深厚功底真实地显现出来。

林聪彝故居

<正>明末,唐王朱聿键在福州称帝,大理寺衙门设在现鼓楼区宫巷24号。清道光间,此屋为林则徐次子林聪彝所居。林聪彝(1824-1878),历任内阁中书、六部主事等职。整个府邸坐北朝南,四面风火墙,临街十扇大门。主座第一进南面照墙上,画有一只獬,是明代大理寺公堂的标志。厅堂面阔三间,进深七柱,第二、三两进皆三间排,第四进为倒朝三间排。各进之间隔以高墙;过道用覆龟亭以遮雨。每进东边都有小门通向东侧花厅,花厅一进为住房,二进为假山、鱼池、大榕树、花坛、亭台楼阁等,三进亦为住房。原有布局基本保留完整。

元代法制史研究綜述

<正>元代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全國性統一政權,其疆域囊括宇内之廣,民族之多,在中國歷代王朝中均屬罕見。因而其制度設計、統治方式等,既有對傳統中原王朝的繼承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體到本文所要論及的元代法制史問題上,元代的法律在吸收傳統漢法的基礎上,結合統治者自身蒙古族的法律制度設計,甚至借鑑某些色目人的法律制度設計(如回回法),形成獨具特色的元朝法律體系。對元代法制史的研究,學界經歷了一個由無到有,由淺到深逐步發展的過程。在20世紀三十年代,中國對元代法制史研究還相對薄弱的時候[1],

近现代莆仙书画家作品选粹

<正>郭慎行书印郭慎行(1869-1909),字幼安,又字慎余、心余、星渔,莆田人,嘉庆进士、大理寺卿、书法大家郭尚先孙,文学家郭莪龄子,同治十一年(1872)拔贡,官教谕,后任福州高等学堂教习。性好古,金石书画收藏甚富;工书法,楷行似其祖;又精篆刻,大印雄奇古朴,小章工巧精雅,布白得当,刀法道劲,可与西泠八家相并论。有《爱吾鼎斋印存》《醉石山房印集》等。

明代兵部尚书研究

兵部为明代六部之一,主要负责国家军事行政、防务。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废相,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兵部地位得以提升。兵部尚书为明代兵部的最高长官,负责领导下辖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的工作,总掌天下军事行政,在明代政局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兵部尚书作为明代至关重要的一个官僚群体,有其独特的群体特征。本文以《明实录》及明人文集、笔记等为主要史料来源,从兵部尚书的籍贯、入仕与仕履、迁转与任期、兵部尚书与明代政局的关系等方面入手,力求对明代兵部尚书这一群体及其特征做出比较全面、客观和动态的认识。正文重点论述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章考察明代兵部组织机构。本章探讨了兵部尚书制度渊源、明代兵部尚书及兵部四司的职掌,以理清明代兵部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情况。依据典籍的相关记载,考察兵部所辖武选、职方、车驾及武库四个清吏司的职官设置情况和职掌范围。从史书中对兵部尚书事迹的具体记载可知,其职掌大致包括管理武官、拱卫边疆、参议朝政以及一些临时性的差遣。兵部尚书对上奏报军情,对下统领兵部四司,在明代政治、军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第二章对明代兵部尚书的任职人数进行考证。本章主要对《国朝列卿纪》、《弇山...

明代福州林浦林氏家族与文学研究

明代林浦林氏家族以“七科八进士,三代五尚书”蜚声遐迩,是福州府重要的科举与文学家族。该家族兴起于明永乐年间,经林元美、林瀚、林庭?、林庭机、林燫、林烃等,家族声望达到鼎盛。入清之后,林氏科第香火不绝,只是在仕宦上早已不复往日的辉煌。本文以明代林浦林氏家族与文学为研究对象,旨在勾勒还原明代林氏家族的历史地位以及探讨明代林氏家族成员的诗文创作成就。明代林氏家族的核心人物是林瀚,其奠定了林氏经史传家的文化传统,经其子孙世代相继,形成较为稳定的家族文化传统。林瀚治《春秋》,林氏子孙也大多治《春秋》经。林瀚入翰林院编修国史,其子孙林庭机、林燫踵武其后,也相继进入翰林院。在子孙婚配问题上,林瀚拒绝豪贵之家,以科举门第作为首要因素,确立了林氏选择姻亲的标准。在诗文创作上,林瀚温柔敦厚的文学观以及清新自然的诗学风尚也对林氏子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一个文学家族,有明一代,林氏代不乏人,能诗文者甚众。林瀚是林氏第一位走向全国的作家。成、弘年间,他与李东阳、吴宽、程敏政等翰林院作家往来密切。林瀚的诗文台阁特征明显,其诗歌风格雍容典雅,平正纡徐,其古文崇理尚雅,尊经重道。拨开林瀚馆阁词臣的身份,林瀚也是一位性...

清朝司法官责任制度研究

法官责任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实施状况的好坏关系着一国司法制度运行的稳定与否,甚至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社会秩序。作为古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传统特色,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创立于先秦,确立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发展于元宋,完备于明清,历史悠久、体系完整。清朝是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完备时期,司法官责任的立法十分详细,责任主体界定明确,对立案受理、检验采证、判决执行等阶段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司法官责任的追究方式上,清朝远比其他朝代更加丰富,除刑事责任之外,增加了行政、民事责任追究方式,追责方式更加全面、合理。虽然因受制于皇权专制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清朝的司法官责任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清朝司法官责任制度体系完整,内容明确、细致、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我国现代的法官责任制度提供了启示。我国应加快颁布统一的《法官责任法》法典,形成完整的法官责任制度体系,进一步细化法官责任的相关条款,完善法官的选拔、考核与监督制度,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廷议与决策——晚清的大学士六部九卿会议

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官组成的九卿会议本是明代廷议的形式,清代沿用,发展成行之有常的大学士九卿会议。君主根据自己的判断,将重大司法案件、与王朝典礼相关的事务、国计民生大事等交议,参与官员在会议之后,将意见具题或具折呈报,等待圣裁。在晚清时期,进一步发展成规模庞大的"大学士六部九卿会议",频繁运用于同光两朝的政务讨论中。这种会议模式有着借助公意、集众智慧、纾解舆情的功能,因统治者性格和权力结构不同,在最后政务决策中发挥不尽相同的作用,是清代君主专制及军机处体制的有效补充。

明代考察“八法”考论

明代考察“八法”,从制度层面看,不重虚文而简明务实;从运行层面看,易于操作且注重实效。因而,“八法”在惩治官邪、树立符合传统居官伦理的官德官风和吐故纳新、建构符合官僚政治原则的行政体系两方面,其功能都不可或缺。所谓“八法”,从制度层面界定其内涵,即“年老、有疾者,致仕;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冠带闲住;贪、酷并在逃者,为民;浮躁、才力不及者,斟酌对品改调”。“八法”以区区40余字的制度性内容在明代职官管理机制中发挥了如此重要的作用,其中之缘由若要探究清楚,必须对“八法”进行全面研究:不仅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读,还要从运行层面加以分析;不仅要以《明会典》《明史》等典籍记载的制度性内容为基础,更要以《明实录》、明清笔记等文献所载之考事、考语、奏疏、诏敕为文本进行考据;不仅要领会“八法”本身的“法中意”,还应悟得“八法”体现的“法外意”。“八法”所依托的明代考察这一考课形式中,除京察为明代所独创之外,朝觐考察是对秦汉“上计”之承袭,巡按考察是借鉴了汉代刺史巡行与御史覆勘制度,而各衙门掌印官对属官的日常考察也是对之前历代官府长官对本府属官掾吏定期考课制度的延续。“八法”之内容的源头,可溯及《周礼》之...

中国法官员额制问题研究

中国法官群体的规模和构成的复杂性,是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难以相比的。(1)对这一庞大且特殊的职业群体进行员额改革和治理,不仅需要超凡的勇气和魄力,更需要充分的正当性证成及科学的实践把握。而中国法官员额制的最终确立,无疑直接得益于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从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到2014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式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历时十五年的反复酝酿研究最终将法官员额制推到了改革前台;从2014年上海率先拉开员额制改革试点大幕,到2017年员额制改革在全国3500多家法院全面完成,持续三年的改革让中国法官群体规模从21.2万缩减到了12.5万。中国法官员额制的建构和改革,无论是广度、深度、难度,还是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方面,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都是罕见的。毫无疑问,中国经历了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官管理制度的巨大变革。事实上,法官员额制改革本质上就是一场深刻的法官人事制度变迁,意在通过持续改善审判人力资源配置和审判队伍结构来提升审判绩效,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然而,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何况法官员额...

明代文官赏赐研究

明代文官赏赐的进行需要多个机构协同运作完成,吏部负责文官赏赐资格的认定,户部负责赏赐物资的供应,光禄寺和精膳清吏司负责备办各种类型的赐宴和赐食,礼部负责制定赏赐文官时的礼仪,鸿胪寺负责教导文官接受赏赐时的礼仪规范,行人司负责运送赏赐物质至文官手中。明代文官赏赐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恩惠类赏赐,主要是指皇帝在一些特定的时间、事件或者场合对官员进行的具有明显恩惠性质的赏赐。代表性的有庆典赏赐、节日赏赐、丧葬赏赐、考满赏赐、祭祀赏赐。二是事功赏赐,是指官员通过建功立业获得的赏赐。代表性的有军功赏赐、工程营建赏赐、编修书籍赏赐、经筵日讲赏赐。三是德行赏赐,是指官员因品行优良而获得的赏赐。代表性的是忠行之赏和孝行之赏。明代对文官的赏赐具有突出的特点。首先,明代文官赏赐的内容具有多样性。从赏赐内容上看有名誉赏赐和物质赏赐。名誉赏赐主要包括:赐爵、赐勋、赐加公孤、赐姓名、赐封号。物质赏赐主要包括:货币赏赐、食物赏赐、章服赏赐、宅田赏赐、奴婢赏赐。其次,明代文官赏赐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明代官员赏赐时偏向于对京官的赏赐,轻视对地方官员的赏赐。而在京官中,对于三品以上两京官员及侍读人员,皇帝在赏赐时又会给与格...

欧阳修骈文研究

欧阳修作为宋代杰出的文学家,不仅精通诗、词、散文,还擅长骈文。其骈文体类丰富,内容多样,主题鲜明,手法独特,历来备受称誉。此外,欧阳修积极倡导北宋古文运动,力革骈文藻丽华赡之弊,影响了其后的众多骈文家,奠定了他在北宋甚至整个骈文史上的地位。本文除绪论、结语外共三章。绪论部分主要就研究对象、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方法进行说明。第一章主要探讨欧阳修的仕宦经历与骈文创作概况。该部分将欧阳修的生平仕宦分为三个时期:仕宦前期、仕宦中期、仕宦后期,重点理清欧阳修不同时期的骈文创作概况及创作特点。以《欧阳修集编年笺注》为主,参考曾枣庄主编的《全宋文》,对欧阳修不同时期的骈文创作进行统计。根据统计可知:欧阳修仕宦前期,骈文创作单一,书启为主;仕宦中期,骈文创作丰富,制诏突出;仕宦后期,骈文创作较少,表奏较多。同时,随着仕途的变化,欧阳修骈文创作的散文化倾向越来越明显。第二章从整体着眼,分三节具体研究欧阳修各体骈文的特征。其中每一节的论述,都立足文本,以不同类别骈文表现的主题及主要使用的手法进行谋篇布局:第一节主要研究书启类逞才抒怀的主题及用典精切的手法;第二节主要研究制诏类代王陈情的主题及叙述得体的手...

“东坡乌台诗案”诸问题再考析

苏轼一案,经御史台审讯,送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量刑定罪,皇帝裁决后,由中书门下用敕牒颁布执行。明刊本《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载"乌台诗案"是据中书门下敕牒抄录而成。有史料显示苏轼在御史台狱受到了刑讯拷打。苏轼因赦恩原免释放,故告身无须追缴,更不用勒停。其他涉案官员"一依罪人全原",都据苏轼遇赦免罪法而被豁免,最后同苏轼一起,受到神宗特责。乌台诗案,是神宗维护新政的产物,参与弹劾、审判的官员,有些是本于职分,与党争没有太多的关联。

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东坡乌台诗案”再探

《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载乌台诗案的内容可能抄自承载神宗最终裁断的敕牒,而《东坡乌台诗案》则可能摘抄自御史台存档的从弹劾奏状开始至皇帝裁断为止的各个阶段的文书,虽然编者打乱了文书原有的次序,删掉了相关格式,进行杂糅汇编,但依然能够显现宋代诏狱案件审理过程中频繁的文书运作状况。由于苏轼等罪涉犯赃,讥讽诗作的印行又被认为是"情重法轻",所以能否适用恩赦、能否比附相关敕条而作出徒二年的定罪量刑建议等,皆非大理寺所能擅专,对苏轼的最终处断还是体现了神宗的恩典。

戴胄的法制精神

<正>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其副职少卿出缺,唐太宗首先想到了戴胄:"大理寺少卿,是关系到人命的官职,戴胄清廉正直,正是最佳人选。"戴胄是唐代著名的法官,他以依法断案、恪守司法公平而留名青史,他所遵守的法制精神,即体现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他参与了唐太宗贞观年间法律制度的修订和改

贤相宋璟

<正>唐代贤相宋璟,历仕武则天、唐中宗、唐睿宗、唐玄宗几朝,为开创开元盛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宋璟以择人为务、随才授任而著称,他与姚崇合称"姚宋",史称"崇善应变以成天下之务,璟善守文以持天下之正。二人道不同,同归于治"。意思是姚崇善于通变,精于事务,而宋璟遵循法度,恪守

《唐会要·御史台》整理与研究

《唐会要》记载了唐代各项典章制度及其沿革,保存了许多未见于他史的记载,是研究唐代历史非常重要的史料。目前通行的《唐会要》版本,主要是在武英殿本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而成。通过与现存《唐会要》诸抄本和传世文献对校,发现殿本《唐会要》出现的错讹颇多,其中出现了不少关于历史事件纪年、人名、官名等关键性史实的错误。究其原因,主要是殿本整理者对底本进行随意的删改和增补所致,使得殿本《唐会要》部分记载脱离了王溥所撰《唐会要》原貌,从而给今人利用和研究《唐会要》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对殿本《唐会要》进行重新考证十分必要。本文选取殿本《唐会要》卷60《御史台上》、卷61《御史台中》、卷62《御史台下》三卷内容为研究对象。依据现存《唐会要》诸抄本以及四库全书本,并参考其他传世文献记载,对殿本《唐会要》中与其他抄本和传世史籍相抵牾的记载进行考证分析,力图复原出接近王溥《唐会要》原貌的基本内容。并在已有整理复原成果基础上,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提出自己的初步意见,进而为今后全面整理研究《唐会要》一书提供若干借鉴与参考。

唐代“三法司”制度渊源考

唐代“三法司”制度是在遇到重大案件时则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共同制狱的一种制度。三法司制度的确定也使得三司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文章共分四章,第一章是讨论唐朝时期的“三司法”制度并对三司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首先是区分“三司”的涵义,唐朝时期有两个“三司”,即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组成的“大三司”与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和侍御史组成的“小三司”,文章研究的是前者。“三法司”成为固定制度是在永徽之后,虽然后面又由固定办事机构变成临时性机构,但是其制狱的基本格局没有大的改变,同时三司之间的关系变得明确,对于重大案件,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的部分(徒刑、流刑以上)案件进行复核,御史台监督制狱的同时,也可以参与其中,对二者的定罪结果进行反驳,三法司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第二章是讨论尚书台与廷尉的关系,汉成帝时的尚书分曹使得尚书台内有专门兼管刑狱的部门出现,在此之前尚书多是负责文书的机构,并没有对廷尉产生直接的影响,二者关系的转折点是在晋朝时期的“尚书制断,诸卿奉成”,在此之前尚书与廷尉多为共同参与杂治,到北魏时由尚书检校廷尉的案件,此外也存在尚书台和九寺之间并省的问题。最后到隋朝...

清代凌迟刑研究

本文研究清代凌迟刑,梳理了清代凌迟律例条文及其变迁,清代凌迟刑的审办和处决,并以大量实际判处和施行凌迟的案例,说明清代凌迟的基本状况。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清代法律虽规定十余条判处凌迟的罪行,但以触犯谋反大逆、子孙谋故杀祖父母父母、妻妾谋故杀夫、谋故杀期亲尊长及杀一家三人为主。在清代,凌迟虽然是最重的刑罚,但律法仍能以亲属缘坐、断付财产、加割刀数和酌情宽免等方式调节处罚。清代凌迟律例的规定,体现了统治者对于政权稳固和国家伦理的重视,也反映出清代国家与社会的重大变迁,开疆拓土、叛乱动荡及重大犯罪等,都改变着凌迟刑的法律规定。由于凌迟是刑罚之最重者,故而清代各级机构普遍对凌迟案件处理迅速,并由皇帝亲自裁决,既体现了皇权至上,又体现了司法体系的高效运作。

明代户部侍郎研究

废除丞相在明代政治史里属于一个极为关键的历史事件。自隋唐三省六部体制逐渐形成之后,丞相作为百官之首,对上负责联络皇权,对下负责统领六部等官员。而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丞相之后,六部一跃而为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部门,直接向皇帝负责,地位得到了很大提升,明显区别于前朝。户部作为六部中排位靠前的部门,一直以来都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但学者们通常都将关注点定格在长官—户部尚书身上,而很少关注佐贰官—户部侍郎的情况。其实,户部侍郎在明代政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与明代的督抚制度、任官地域性限制问题、结党问题、权阉擅政问题等有密切关联,对户部侍郎进行研究有助于更立体地考察明代政治。本文依托诸多史料,对洪武元年(1368)至崇祯十七年(1644)之间三百二十九位户部侍郎进行了统计,在此基础上,主要从户部侍郎的设置沿革、职掌、籍贯与地域分布、出身、迁入官与迁出官、任期等方面开展了研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叙述了户部侍郎的设置过程及其相关职掌。洪武元年开国伊始,朱元璋就开始了六部官制的设置,经洪武、建文、永乐三朝,户部侍郎的设置基本完成,但因为明代政治的波动性,户部侍郎群体内部在后续过程中还出现试职和添...

明代南京词讼受理问题研究

明代南京百姓既可以直接向南京法司投告,也可以“自下而上”投告。南京的诉讼流程与各布政司相同,百姓都要经历“写状—投告—审批—立案—传唤被告—审理—发落”的流程。南京词讼受理衙门众多,其中高层衙门审案程序较为规范严密,而基层衙门在审理自理词讼时有较大的自主权,工作方式较为灵活,可以使用里老、甲长等非官方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以此避免皂隶科索小民。明代南京参与案件审理的衙门众多,但是扮演了不同角色。首先是受理词讼的衙门,洪武到永乐年间,南京词讼受理衙门只有刑部和应天府。永乐以后,逐渐增加了南京守备衙门、巡视御史等。到景泰年间,词讼受理衙门进—步增多,但是它们司法权力有限。这一时期,虽然有南京守备官员违背律例,侵夺法司职掌,但是南京司法体系仍然正常运转。其次是查证衙门,南京五城兵马司、应天府、上元和江宁两县作为南京的基层机构参与案件审理,但更多承担了取供具招、验尸、查证等辅助性工作,其作用不容忽视。最后是详谳衙门,南京刑科、巡按御史和南京刑部等机构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核,它们主要复核徒流案件,死罪案件还要申法司部议,上奏皇帝处决。总之,明代中前期,虽然南京词讼受理衙门不断增多,但各衙门遵守职掌,互相配...

一代理学大儒的铮铮铁骨——新编蒲剧历史剧《铁汉公薛瑄》观后

<正>万荣县蒲剧团创排演出的新编历史剧《铁汉公薛瑄》,不了解剧情,不了解历史,初看剧名——铁汉公,他到底铁在哪,硬在哪?看完戏,给了你答案。该剧为观众呈现了一个有血有肉、铮铮铁骨、刚直不阿、一心为民,有骨气、有气节的明代大儒,艺术化展现了一位鲜为人知、淹没于史籍的河东大儒薛瑄形象,为山西戏曲舞台长廊中增添了一位崭新的舞台艺术形象。铁汉

程夫人贤德,堪比孟母、岳母

程夫人,是苏轼和苏辙的母亲、苏洵的妻子。有人把她和孟母、岳母并称为中国历史上的三大贤母,应该说是恰如其分的。不过从操持家庭、相夫教子的角度看,"苏母"更加全面,更加含辛茹苦,比孟母、岳母的事迹更加具体,也更了不起。她勉夫发愤、慈母教子仁爱为本。三苏父子成为一代文豪,唐宋八大家有三苏,程夫人功不可没。

监察学视域下的“乌台诗案”——以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为中心的考察

"乌台诗案"是由北宋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弹劾并审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苏轼作为诗案主角初判"会赦当原",御史台以"特行废絶"多次"抗奏",审刑院终审"原免释放"定谳,神宗"圣裁"以"责授"的行政处罚作结,彰显着在中国监察史上处于"强化期"的北宋,御史台的职业素养与"援法定罪"法制要求的不相适应,其审讯方式存有重大瑕疵。

唐代死刑复核制度之研究

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与演变有着极为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唐代是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成熟期,其法律规定之细密、复核程序之严密,都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朝代。唐代立法者从复审和复奏两方面严格规范了死刑复核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开创性、复核形式具有科学性,同时在制度的适用上面也有例外。为了我国刑事审判与执行程序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对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思想的研究非常必要。

论中国法官员额制的历史演进

中国法官员额制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古代孕育,近代雏形,现代基本形成。在第一个古代孕育阶段,各朝代均在中央及地方层面设置承担司法裁判职能的司法官员,并有意识根据人口数量、辖区重要程度、民族成分等因素厘定法官之员额。在第二个近代雏形阶段,从清末修律至民国,开始尝试建立系统化的员额核定方法并加以具体实践,但受到政局动荡的影响,收效不大。在第三个现代基本形成阶段,自建国以来,管理法官员额机构由司法部变动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编制部门予以确定,这种确定是根据社会发展与案件数量来进行的。

唐室砥柱狄仁杰

<正>唐代是继汉代后中国历史上的又一鼎盛时期,如果对唐史作一梳理,可以说其中的三位宰相对唐代不同时期的政治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具有定国之功,他们是房玄龄、魏徵和狄仁杰。其中,盛唐时期山西籍的狄仁杰对后世影响最大。狄仁杰,字怀英,生于唐贞观四年(630年),卒于武则天久视元年(700年),唐朝并州(今山西太原)人,盛唐早期著名的政治家。他为官至宰相,行事睿智机敏,极具远见卓识。如今随着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的热播,其"神探"形象更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说起办案,尽管史籍中对狄仁杰在地方和中央

北魏廷尉寺考述

四世纪末拓跋鲜卑建立北魏王朝,北魏袭学汉晋制度设置廷尉寺,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管刑法狱讼。廷尉寺的发展历史悠久,设官分职每个朝代不尽相同,北魏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增设官职僚属,使廷尉寺得到进一步丰富发展,成为中古官制发展演变的重要一环。在太和改制之前,廷尉寺正卿在官品序列中居于正二品,太和二十三年改制以后,改为正三品;廷尉少卿官品为第三品上,太和以后,改为第四品上;廷尉正、监、平,太和前制并第五品中,太和以后为第六品,廷尉寺中其他僚属的品级也发生相应的变动。中古九卿权力衰微,廷尉的职权一定程度被尚书省侵夺,廷尉寺逐渐向政事机构发展,隋唐时期尚书省与廷尉寺的对口关系萌生于此,但廷尉寺保留较完整的职权,可以审理宗室案件,参与律令制定等,对于国家清平维护统治有着重要的作用,仍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廷尉的任职以本职为主,同时也有兼任的方式,自孝文帝之后廷尉寺逐渐出现一职多员的闲散化趋势。北魏时期务实进取,对廷尉寺颇为重视,在中古门阀政治的影响下,廷尉寺属官的选任也有着特定的标准,突显着北魏的时代特色。北魏时期职廷尉寺的人员在任职前后有一定的规律,外任内迁的任职方式可以很好的反映北魏时期官僚机器的...

宋代死刑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研究

宋代死刑审理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当时制定的法律、综合史料中所记载的死刑案例、时人评述等内容的基础上,进而研究宋代死刑审理程序的基本内容以及其实际运行效果。宋律基本上承袭了唐律的内容,但区别在于,宋代不同时期以敕令的形式增加死罪罪名,刑事立法严密,如何从程序上调和统治者恤刑慎杀与巩固统治、打击犯罪之间的矛盾,具有探究的价值。此外,在证据与检验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宋代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有哪些发展之处,具有研究的意义。就死刑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而言,涉及到初审程序、上诉程序以及疑案审决的特别程序。首先,宋代州县两级司法机关共同构成对死刑案件的初审。刑案发生后,县级司法机关可就近接受控告,根据调查结果整理成县款,并同罪囚移送至州以备正式审理。州级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长官坐堂,五听仍为常用之法,但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涉及刑杀人命案件必须经过检验。为获取囚辞,实践中刑讯适用广泛且手法残酷。案件事实审理完毕后,依次进行检法、详议和定判,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可直接判处死刑。其次,为保障对死刑案犯的救济,州县审理完毕后,犯罪人或相关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上诉至路级司法机关或中央司法...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一个显著的过度阶段就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它具有承上启下的特点。因此,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并呈现出其独特的时代特色。分析这个时代司法制度的独到之处可以了解到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司法制度的相关特征及其相对真实的情况。首先,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儒家精神入律的进程。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因为其独特的社会环境,因此这一时期成为礼法结合的重要阶段,它为隋唐法制的完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从具体的司法制度立法方面看,秦汉时期的法律是封建社会法律的起步阶段,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制定法律的人以秦汉时期的法律为基础,一方面沿袭秦汉优秀的法律成果制定了符合本朝特色的法律,另一方面又探索创新出了新的法律制度。再次,从司法机关来看,魏晋南北朝发展了之前秦汉时期的廷尉,对廷尉的职能也是有所发展。都官尚书、大理等的出现,均是隋唐司法机关完善的基础。本文从司法机构、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以及对其变化的评析等方面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变化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与秦汉时期一样,分为中央与地方...

遼代漢文石刻職官詞語研究

遼代所處時代,多個政權並立而行,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情況複雜。遼代又是少數民族——契丹族建立的政權,語言使用情況混亂,職官文化特殊且雜亂。遼代職官詞語作爲遼代特殊文化的載體之一,對於研究遼代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等情況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將通過對遼代漢文石刻職官詞語進行系統研究來管窺遼代所處時代的語言詞彙情況和社會文化情況。本文研究遼代漢文石刻中一百零一個職官詞語。在研究的過程中首先理清遼代石刻文獻中遼代職官詞語的初貌,其次研究出遼代職官詞語與其他朝代相比的不同,同時理清遼代職官詞語的歷史演變軌跡,最後結合遼代職官詞管窺遼代社會文化情況。在對遼代石刻職官詞語進行具體論述過程中,先列出遼代石刻文獻中的用例,進而查閲歷代史書及《十通》,考證其詞形,解釋其含義、職能,理清其發展演變軌跡,同一專題同一方向下的職官詞語按音序排列。緒論。介紹文章的選題緣由與研究對象、研究現狀與研究意義、研究材料與研究方法,對遼代漢文石刻與遼代漢文石刻職官詞語作簡要介紹。第一章遼代官制概述。以傳世文獻及遼代石刻文獻爲基礎,論述遼代傳世文獻本身所載之職官詞語與遼代傳世文獻中有設置依據之遼代石刻職官詞語概況。第二章遼石刻中承襲...

北宋广州知州兼劝农市舶使方慎言墓志铭初考

介绍近年面世的北宋莆田人方慎言的墓志铭,对方慎言生卒年及家族世系、仕宦经历进行简略的考证,对墓志铭中关涉的其他人物也略作介绍。方慎言墓志铭中所记载的事迹,在方慎言去世后的宋元明清历代文献中多有记载,且历代文献中记载的内容与墓志铭本身颇多重合,但墓志铭无涉及北宋丁谓被贬之事。该墓志铭的出现,对于研究方慎言个人事迹及宋代的科举制、官制、宗族史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论唐宋法律考试与法官职业化趋向

唐宋法律考试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度中的"明法科"、吏部铨选"试判"以及选拔法官的"试刑法"考试。它们是选举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考试始于唐而兴于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选举制度与唐宋司法传统的内在关联,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唐宋法律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推动了官员知识结构的改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撼动甚至扭转了仅以通晓儒家经义即可为官的惯例,为士大夫阶层的时代风貌注入了新元素。唐宋法律考试制度经统治者在总结成败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逐渐确立了以"试刑法"作为选拔法官后备人员的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直接促使了初具职业化趋向的法官群体的形成。

转型司法的困局——以清季陕西赵憘憘故杀胞弟二命案为例

清季陕西赵憘憘故杀胞弟二命案,正处于法政改革时期,面临着制度与法源的双重转型。从制度层面上看,清廷仿行宪政,进行官制改革,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修订法律馆脱离刑部,成为独立的修律机构。从法源层面上看,传统律典《大清律例》、过渡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和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草案赓续并存。围绕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部与大理院之间爆发激烈论争,修订法律馆亦参与其中。本文通过一手资料复原了部、院、馆之争的过程,展示转型时期法政和法学的复杂面相,探索近代中国司法转型蕴含的深刻机理。

曾铣年表简编——以《明实录》为基本史料的分析

曾铣生活于正德、嘉靖两朝,出仕则从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开始。本文以《明实录》为基本史料,结合《明史》、《辽海丛书》、《四库全书》、《中国方志丛书》等文献对其仕宦经历进行梳理、考据。

明代律典和明代司法

<正>译者说明:本文由徐道隣先生的英文未刊稿翻译而成。原稿的写作时间大约是1969年,最后一次修改则是在1970年。徐道隣先生去世后,徐道隣先生的女儿徐小虎女士将此稿托交给台湾大学徐泓教授整理。邱澎生教授经徐泓教授同意,又将此稿托交给译者的导师陈新宇教授组织翻译。译者非常荣幸能够具体承担此项任务。因作者原稿并未定稿刊行,难免存在讹误、缺漏和编排混乱,译者翻译时在必要之处做了一定的调整和补充,并以译者注的形式予以说明。原稿由正文、注释和修改

《天圣令·狱官令》译注稿

"狱官"作为令篇之名始见于西晋《泰始令》,列为第14篇;在《唐六典》所载《开元令》篇目中,"狱官"列为第24篇;《天圣令》残卷所存《狱官令》被标为第27卷,存有宋令59条、唐令12条。本稿以《天圣令·狱官令》为译注对象,注释字词、阐释制度、明晰流变、翻译文句,是继《〈天圣令·赋役令〉译注稿》《〈天圣令·仓库令〉译注稿》《〈天圣令·厩牧令〉译注稿》《〈天圣令·关市令〉译注稿》《〈天圣令·捕亡令〉译注稿》《〈天圣令·医疾令〉译注稿》《〈天圣令·假宁令〉译注稿》《〈天圣令·田令〉译注稿》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读书班所推出的第九种集体研读成果。

金代赵好古墓志考释

<正>国家图书馆所藏金代赵好古墓志铭拓片系近代藏书家、校勘学家章钰旧藏。1954年,章钰后人将其所藏大量金石、碑帖、字画、名墨、玉石、图章等捐赠国家,其中的金石拓本由文化部转交给北京图书馆(后更名为国家图书馆),经国家图书馆不断地整理和收集,至今,该馆的章钰

明代文官犯罪司法程序研究

文章从明代司法体系出发,考察明朝文职官员犯罪后所经诉讼程序,该程序与普通百姓司法程序不同,需经过上请、自陈辩解、覆核、拟罪等程序,最终由皇帝亲自"上裁"。实践中,由于特务机关、宦官参与等原因,导致了正常司法程序的扭曲变形。

最后一杯酒是毒药

<正>秋风瑟瑟,枯叶落尘,风过处激起层层叶浪。平日里素来热闹的将军府,此时却门可罗雀。他踏过秋黄,坐在别院门口的青石之上,闭眼静享这一刻的宁静。秋风似已神会,便放慢脚步,驻足、萦绕。屋檐下的铃铛亦随风轻舞,清脆作响。他睁开眼,夕阳映着远山,思绪渐远。三日前,他从前线被急召回临安府。天子高坐庙堂之上,冀国公及其党羽竭力弹劾。他站在大堂中央,听着满堂的构陷之词,等来了"打入大理寺"的诏书。

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动因和功效

宋朝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蓬勃发展的朝代,立法、司法制度种类丰富、形式多样、周密细致,鞫谳分司制度就是这样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审判制度。本文对鞫谳分司制度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宋代政治制度史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也以期对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有所裨益。在鞫谳分司制度中,由鞫司负责案件的审讯、调查取证、查明犯罪事实,由谳司负责检法议刑、辅助量刑定罪,以防止司法审判权力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本文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选题意义和研究现状,对前辈学者们的研究进行一个简要的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以往的研究较多地关注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运行程序以及制度作用,但本文主要从政治职官制度的演变去论述鞫司和谳司的产生,探讨文武相制与鞫谳分司制度产生的关系,提出文武相制是鞫谳分司制度形成的动因。第二章讨论鞫谳分司制度产生的宏观历史背景,包括唐朝五代期间的历史背景和宋代的政治制度背景,讨论唐朝五代的历史背景对宋代统治者治理理念形成的影响。第三章通过唐朝及五代期间的司法官制,阐述其司法参军制度的沿革,通过政治职官制度中文官、武官的演变来论述鞫司、谳司的产生,以及...

北宋纠察在京刑狱司研究

纠察在京刑狱司又称纠察司、在京纠察司、纠察刑狱司等,它是北宋独创的监督京师地区刑狱的司法机构。纠察司因其司法职能与民众生命、司法官吏司法活动相关联,故集中体现了宋朝的恤狱慎刑精神。纠察司于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创置。它的创置有特定的时代背景:首先,宋初京师案件的录问制度与朝廷录囚措施不足以有效监督京师刑狱;其次,真宗朝开封府界与路级刑狱制度的改革则为纠察司创置创造了条件;再者,开封府审理进士廖符时,用刑酷虐却劾之无状,是推动纠察司设置的直接原因。宋廷通过完善纠察司人员配备、为纠察司官员提供便利条件的方式,来保障纠察司充分发挥纠举职事。纠察司最主要的司法事权是录问京师案件与监督京师各处狱政管理。仁宗嘉祐四年(1059),开封府奉旨审理的案件一度不报纠察司录问便行决遣,剥夺了纠察司的录问事权,经由纠察司官员努力,才得以重新恢复。仁宗天圣八年(1030),宋廷规定御史台不向纠察司供报刑狱文字,纠察司不再录问御史台案件及监察御史台的狱禁情况。大理寺狱于元丰元年(1078)复置后,宋廷规定纠察司可了解大理寺狱徒刑以上系囚情况,录问大理寺死刑案件。除录问事权及狱政监督外,纠察司还拥有受理在京...

练习14 文言文阅读(2)

<正>(一)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1~4题。程国祥,字仲若,上元人。举万历三十二年进士。历知确山、光山二县,有清名。迁南京吏部主事,乞养归。服阕,起礼部主事。天启四年,吏部尚书赵南星知其可任,调为己属,更历四司。发御史杨玉珂请属,玉珂被谪,国祥亦引疾归。其冬,魏忠贤既逐南星,御史张讷劾国祥为南星邪党,遂除名。崇祯二年,起稽勋

顺治朝题本中所见“两议”案件研究

顺治十到十二年,刑部和三法司在审理、复核案件时常常提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拟律。这些"两议"案件多因为案情认定或者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而产生。由于满洲司法体系下对罪犯定罪时不一定必须有罪犯承招的口供,大量案情尚未确定的案件就被呈送到皇帝面前。在犯罪情节确定的情况下,官员定罪量刑也常常有分歧,从而产生"两议"案件。这些"两议"案件证明此时清律已经是刑部引律定罪的基本依据;刑部满官在拟律时并非一个整体,其内部常常有不同意见;刑部和三法司的汉官并非摆设,他们积极参与审判,并且敢于和满官抗争。

“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

明刊《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十六,可推考为《乌台诗案》之审刑院本,与通行的御史台本相比,略于审讯供状,而相对地详于结案之判词。根据宋代"鞫谳分司"制度来解读这份材料,可重新考察苏轼"乌台诗案"的审、判经过及其结果。简要地说,御史台虽加以严厉审讯,但大理寺却作出了"当徒二年,会赦当原",也就是免罪的判决。御史台反对这个判决,但审刑院却支持大理寺。在司法程序上,"乌台诗案"最后的结果是免罪,苏轼之贬黄州,乃是皇帝下旨"特责"。

清末新政与京师司法官员的满汉比例(1901-1912)——基于《缙绅录》数据库的分析

清末新政改变了京师司法官员的满汉比例。在1906年官制改革前,京师三法司额设官员中,满(旗)人始终占有优势,且低级官吏几乎被满人垄断。官制改革以后,司法人员大大扩充,尽管满人官员有所增加,但汉(民)人官员增加更多。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法部,汉人官员人数逐步增加并超过满人。在大理院和京师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官员中,汉人官员最终占有绝对多数。由此可见,破除"满汉畛域"对京师司法官员的任命产生了实际影响。

论明朝会审制度的司法价值

通过对明朝会审制度有关文献的研究,以不同模式的会审制度在解决重大、疑难、异议案件的设计与运行为基础,深入剖析该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秩序、追求正义等方面的司法价值,为我国现今死刑复核制度、法官责任制、检察院司法监督等方面的完善和实现"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统一目标提供启示和参考。

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兼议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监察与司法的关系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配置和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秦汉至明清,历代对这一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监察权和司法权的定位而言,监察的性质属于司法,但监察权又高于司法权;就监察和审判的关系而言,两者有不同的基本职能,前者是"纠劾",后者是"审断",但监察又监督审判,且监察严重混淆和侵夺审判。历史表明,在司法权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监察权,两者会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如协调不当,必然会产生种种问题。中国古代十分重视监察,这是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的需要,并不是一项成功的历史经验。监察权高于司法权的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政治统治的需要,而不是理性的选择。

狄仁杰幼学医 针术成谜

<正>狄仁杰(公元630—700年),字怀英,并州太原(今山西太原)人,唐代武周时期的名相。他早年以明经及第,担任过汴州判佐、并州都督府法曹参军、大理寺丞、侍御史、度支郎中、宁州刺史、冬官侍郎、文昌右丞、豫州刺史、复州刺史、洛州司马等职,以擅长断案更兼不畏权贵著称。武则天称帝时期,狄仁杰两度拜相,曾平定契丹、突厥兵祸之乱,荐举

金代职官犯罪与刑罚述论

金代职官犯罪可以分为政治方面的犯罪、经济领域的犯罪、贪污受贿罪、胁买贫民为奴罪、赈灾方面的犯罪及其他职务犯罪等,对犯罪人的处罚又分笞、杖、徒、流、死等几种处罚。金代职官犯罪的审理程序一般由御史台(或尚书省)劾奏,刑部或大理寺审理,然后司法官根据罪行轻重而量刑,再送大理寺核准。

宋代监狱组织体系架构研究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完整的监狱体系,具有体系庞大、中央集权色彩鲜明、行政与狱政一体化、重视狱政监察机构的建设等特点,对中国古代狱政体系建构影响深远,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也具有文化借鉴意义。

浅析二维动画后期的数字化技术流程与重要性——以动画番剧《大理寺日志》为例

信息时代的发展与变革带来了数字化的技术,这影响着二维动画的发展,尤其在二维动画的后期制作中。一部具有氛围感的精良动画离不开规范化的高效后期制作。首先从二维动画的数字化发展入手,浅析二维动画后期的数字化流程及其重要性,探讨后期制作三个阶段的作用和意义。最后根据当今动画产业现状表达对未来更好更高效制作的期待。

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法治清明的时期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唐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模式的必然结果。唐朝初年,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对司法官员的选任实行"试判"考试,提高了司法官员审断案件的能力,初步确立了司法官员独立审判的传统。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唐代在诉讼程序上作了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制定了三审立案的审核制,实行逐级诉讼不受审级的限制,案件审判须经过严密的司法论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注重对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提高了审判的质量,有效预防了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

《全唐诗》中的莒县诗人庄若讷行迹交游考索

<正>《全唐诗》中收有莒县人庄若讷一首诗,名曰《湘灵鼓瑟》,作者身份是"天宝进士"。孟二冬《登科记考补正》卷九,记载天宝十年(751)进士科录取了20人,其状元是李巨卿,庄若讷在其列,与钱起是同年。所以,蘅塘居士编、陈婉俊补注的《唐诗三百首》在钱起名下说"钱起……天宝十年赐进士第一人"就有问题了。因为孟二冬《登科记考补正》卷九引《困学纪闻》说:"钱起名在第六"而不是第一。天宝十年登第的这位莒县籍进士庄若

王禹偁的仕途考论

王禹偁,仕任宋太宗、真宗两朝,官至翰林。他不仅是一心为民、刚直不阿的明官,也是不畏强暴,直言进谏的忠臣,更是北宋前期不可多得的文学家、政治家。然仕途生涯颇为坎坷,三次被黜,三任知制诰,针对其仕途生涯进行考论,发现王禹偁与宋太宗、真宗两位帝王之间的深层次关系。

中国古代司法监察的现代意义

司法监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关乎国计民生,直接影响社会秩序乃至国家的稳定,因此在历代备受重视。法律法规不仅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依律,也是司法监察的重要依据,司法监察专向性突出,直接指向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官吏的渎职违法,与司法审判活动相结合,通过御史参与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巡、录囚来实现。司法监察是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司法权力公正合理地使用,遏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因此,借鉴古代的司法监察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当下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

千好都从公字来,万恶都从私字生

<正>《旧唐书》载,武则天当政时,大理寺少卿徐有功经常据理直言,依法论争。有一次,有人向朝廷打小报告,诬陷徐有功犯有重罪。由于武则天对徐有功非常了解和信任,深知他为人正直,不畏权贵,免不了得罪一些人,甚至会有人借刀杀人,所以没有偏听偏信,使他免遭暗算。后来,这个诬告者犯了罪,武则天将这个案犯交给徐有功审理。徐有功没有动刑,完全依法行

文言文阅读

<正>湖北八校联考模拟试题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后面题目。虞谦,字伯益,金坛人。洪武中,由国子生擢刑部郎中,出知杭州府。建文中请限僧道田,人无过十亩,余以均给贫民。从之。永乐初召为大理寺少卿。时有诏,建文中上言改旧制者悉面陈。谦乃言前事请罪。帝见谦怖,笑曰:"此秀才辟老、佛耳。"释弗问。而僧道限田制竟罢。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

宋代文官罢黜制度研究

罢黜制度是指“官员基于违纪、违法或其他原因而被封建朝廷科以经济财产、资格、待遇、职务、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处分,以及其中部分罢黜官员后续的叙复程序。其实质是以罢黜、叙复为手段的合法、有效的官员惩处、淘汰、复出等相关机制,以保证政权的平稳运行”,其核心在于对官员官、职、差遣以及相应待遇与人身自由的惩处。本文讨论的重点集中在宋代文官的罢黜。文官罢黜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在宋代走向顶峰,形成了一整套流程严密的制度,具有完整、自洽的体系,涵盖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处理与规定。事前体现为宋代文官罢黜相应的制度规定和设计,为该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前提与基础。面对宋代形形色色的罢黜事件,从纵向上看,根据类型适用的不同,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以官、职、差遣(职事官)、人身自由为核心要素的罢黜体系,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从横向上看,根据罢黜方式轻重程度的不同,则主要囊括了降阶(降本官阶、寄禄官阶等);冲替,差替,对移(针对本等差遣、职事官);降差遣、降职事官、降闲散官;落职(降职、夺职);除名,勒停;安置,居住,编管,羁管等具体方式。事中主要是文官罢黜的流程以及在贬地或寄居地的监督管理。这些流程包括勘劾、审判与复核,内降文字与封...

明代御史刷卷制度研究

明代御史刷卷制度是在监察御史的主导下,对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门、并直隶卫所、府、州、县等衙门,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进行每年一次或每二至三年一次照刷。以此“纠劾风邪、考核百官”(1)。明代御史刷卷制度是宋代磨勘考核制度与元代刷卷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宋朝的磨勘考核制度从文册簿书入手,以磨勘结果作为铨选考核依据,重视对磨勘结果的复核、验证。元代将刷卷归入到御史监察系统下,将其制度化,在法律法规中细化了对御史刷卷的各种规定,在国家治理中突出御史刷卷的重要性。明代的御史刷卷结合宋代的磨勘和元代御史刷卷各自的优点,既保留了监察系统中的御史刷卷制度,又结合了宋代磨勘考核侧重文卷、复核的特点。洪武时期的磨勘司是明初国家各项制度和机构草创时期所设置的一个实验性机构。其命运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明代御史刷卷制度融合宋代文卷磨勘与元代刷卷的演变轨迹。随着朱元璋对国家权力调整,磨勘司的全部职能转移到了更能适合国家政治结构需要的御史刷卷制度上。磨勘司的文卷处理经验为御史刷卷制度从草创到确立提供实践依据。经过仁宣两朝的完善,御史刷卷制度确立起来。明代御史刷卷制度有其特有的运作程序。御史刷卷的工作地点由被照刷文卷量和文...

诏狱之变与明前期政治

明代诏狱盛行,对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与一般刑狱不同,诏狱是皇帝下诏专门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多遵循皇帝个人意志,具有强随意性和弱程序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它成为君主维护皇权的有力武器,但也为它的变异埋下伏笔。士人在政治实践中坚守道义,以社稷为出发点约束皇权,因此常常遭到君主的打压和迫害,成为被下诏狱的主要群体。由于皇帝对宦官的倚重,宦权膨胀,宦官开始利用诏狱对士人实施政治迫害。正统后期,皇权式微,宦官成为诏狱的主要实施者。宦官对诏狱的滥用通常表面上打着维护皇权的旗号,实质上却是对皇权的侵夺和破坏。诏狱实施的结果偏离了其设置的初衷,逐渐由维护皇权的工具转变为皇帝、宦官和士人之间争权夺势的工具,君臣共治的政治平衡被打破,阻碍了政治运作的有序运行。在权力斗争中,士人被系狱中,遭受皇帝和宦官的双重迫害,身体和精神备受摧残,凸显出诏狱的折辱属性。然而,被系诏狱士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士人群体的褒扬以及后世皇帝的平反又使士人获得荣誉,凸显出诏狱的荣誉属性。因此,诏狱的文化内涵发生变异,由折辱变为荣誉。诏狱之变的表象是其政治功能和文化内涵的变异,究其实质,则为皇权面对宦官、士人的不同影响而进行的自我调节。...

试论宋代录问制度研究

经历过五代长期纷争割据后建立的宋王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内部巨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承袭前朝的基础上又有创新和发展,既有详备的实体法也有严密的程序法。录问制度就是宋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体现。宋代录问制度,是指刑狱审讯得到案情供述之后,检法官吏议刑之前,凡是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差派未参加审讯程序的官员提案犯进行再次审问,复核案件事实、证据及犯人口供是否属实的一种制度。录问制度作为宋代刑事审判的一个环节,学者们就其是属于审讯部分,还是属于判决部分,观点不一。依据现有史料分析、考证,宋代法律对录问官的委派、录问对象都有详细的规定,录问运作程序法定且运行规则明确;录问制度相对于审讯和判决环节而言,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处于审讯之后,检法判决之前。于是,笔者将录问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从五个部分对宋代录问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宋代录问制度的渊源。一项制度从雏形到设立,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渐完备的过程。对录问制度追源溯流,可以更加深刻的认识、考究宋代录问制度。依据现有史料考证,录问制度源于五代时期。五代时期社会动荡,基层社会刑狱冤滥,统治者在刑事审判增设...

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从当代视角看,唐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最为强盛的一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繁荣开放的巅峰。唐代统治者们贯彻“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开明思想,为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巩固统治根基,则必须通过严以治吏这一中间环节来实现统治。而治吏的一个根本要求是保证吏治清明,严防官吏职务犯罪,尤其是官吏的贪污受贿行为。所以唐代在防治官吏职务犯罪的体制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唐代立法具体而全面,形成一套内容完备、衔接紧密的预防机制;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则形成了罪名广泛、刑罚严厉的惩治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唐代官吏职务犯罪方面的考察,阐述唐代社会对吏治的重视体现在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上,并以此希望对当代的反腐倡廉有所启发。除导论与结语外,全篇分为四章,其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论述唐代职务犯罪的立法概况和职务犯罪的类型。唐代关于职务犯罪的立法从官吏的举荐、考试、培养、选任以及考核,再到对官吏的监察以及惩治立法,极为全面。职务犯罪的类型可分为两类,一是普通领域内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受贿和渎职行为,二是关于特定主体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列举。第二章论述了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的各项预防制度。...

宋代刑事复审制度研究

刑事案件复审制度在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漫长的历史过程。刑事复审制度自我国奴隶制王朝西周出现雏形后,历代王朝不断继承发展,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宋代统治者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刑事案件的复审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发展至我国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宋代刑事复审制度体现了慎刑恤狱的思想,对预防冤案发生与改善司法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宋代刑事复审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制的代表,不仅继承和体现了先朝智慧,而且反映并契合当时社会状况,对我国现代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时至今日,我们再次研究这一制度仍然对其展现的先进性与科学性十分叹服,对其研究有着很高的学术价值。目前针对宋代刑事复审制度方面的研究,国内学界的关注还有所欠缺,很多学者文章是针对宋代刑事复审制度的一部分进行撰写,对宋代刑事复审制度总体进行撰写的论文比较少。笔者通过查阅大量古籍资料,并对相关论文进行整理,通过对史料与当代研究成果的梳理,对宋代的刑事复审制度进行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国学术界现对宋代刑事复审制度的主流观点为宋代刑事复审制度作为能够纠正审判中出现差误,防止冤假错案而设定的一种再审制度,在对历代刑事复审制度继...

《宋史》列傳校讀札記

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列傳部分,有涉及地名、人名、時間、職官和標點不準確等問題,就筆者閲讀所及,疑誤凡11處,嘗試考辨,以期能對《宋史》修訂工作及研究者使用有所幫助。

清代文官升转制度研究

清代文官升转制度是在沿袭明制的基础上,结合了自身统治的需要而形成的具有清代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自入关以后,清代文官升转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又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磨合与调整,直到乾隆和嘉庆朝才基本定型。清代中后期,内外局势之变迫使清政府对包括文官升转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本文从清代文官官缺的授职方式入手,结合《大清会典》中所载的授官班次的内容,将清代文官的升转分为开列具题升迁、拣选升迁、月选升迁、请旨升迁、保举升迁等几大类,再以品级和职务的高低及职司为顺序,主要从升迁方式、升迁办法、升迁路径等几个方面对清代文官升转制度加以分析和研究。晚清时期,一方面,制度本身运行已久,积累了诸多问题。另一方面,时易世变,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中外交流的日益频繁,西方的政治制度及相关学说被引进,中国人也走向世界,开始了解和学习西方文明。为了挽救王朝统治危机,清政府在其统治末期发起了新政和预备立宪改革,对官制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延续了二百多年的清代文官升转制度开始向有着近代科层制特点的文官升转制度转型。本文分为七章,加上结语共八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

《林次崖先生文集》研究

林希元生于明成化十七年(1481年),教育过程中受其父林应彬、其师蔡清、刘玉影响至深。正德十二年(1517年)林希元通过科举入仕,两次致仕回籍,仕官经历极为坎坷。林希元一生交游广泛,按其人生经历分为在乡读书、入仕为官、致仕回籍三个时期。林希元交游范围分布于福建、南京、泗州、广州、钦州等地方。科举考试、地域范围、教育理念、理学主张、朋友德行都成为影响林希元交游的重要因素。《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是明朝正德、嘉靖年间政治官员林希元的个人文集,最早由林希元之子林有梧所编,初刊于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如今可见最早版本为清乾隆十七年(1752年)陈胪声诒燕堂刻本,另有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重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厦门大学出版社点校本。《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收录林希元所作奏疏、书信、序、墓志铭、记、传、行状和诗词,按照内容分为政论类、交游类和杂议类文章。林希元上疏的奏章是其政论类文章主要的材料来源。致仕回籍期间,林希元勤于读书,专于著述,常受四方百姓所托,作序、祭词和墓志铭。从《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可看其中所蕴含的政治、经济、学术、教育思想和主张。其政治思想主要体现在选官、官吏考核...

《献徵录》引《明实录》异文考

《献徵录》是明代焦竑编撰的大型人物传记文献史料汇编,书中采取了述而不作的法则,以人物为中心,把与该人物相关的群籍所载,一一照原文抄录,按人物的身份(官衔)归类编纂而成,且焦竑坚持“秉笔直书”,相比于《明实录》中关于那些高级人才人物传记的官方记载,《献徵录》则较多保留其真实性和客观性。焦竑大量引用了《明实录》,与其原始材料《明实录》相比,产生了许多有价值的异文。本文在前人对《献徵录》研究的基础上,试对这些异文进行考异,综合运用校勘学、版本学、史学等方面知识,对此进行比较与考异,借机一窥焦竑在编纂《献徵录》时的指导思想。本文主要分成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阐述本论文研究意义与简要介绍《献徵录》研究现状。正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献徵录》与《明实录》的价值与缺陷,以及两者在人物传记编排方面的不同来介绍《献徵录》与《明实录》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对《献徵录》征引《明实录》的概况,运用图表与数据,从其征引史料范围、引用方式与异文类型这三方面来进行说明。第三部分,对《献徵录》引《明实录》所出现的异文按其类型进行系统分类,并对此进行具体比较。在结语部分,本文对自身研究情况和不足方面进...

唐代法官责任制度研究

法官责任制度不仅是中国封建专制社会行政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也是古代诉讼法律和行政法律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官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历程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文明和法制文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内涵也在这一制度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中国封建社会,唐代的诉讼制度得到比较完善的发展,其中法官责任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在唐代定型,成为一个细致严密、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对于刑罚这一方式都当作惯常的手段采用。如《唐律疏议》中:“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但刑罚的运用往往是法官行使职责的一部分,那么法官是否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于刑罚能否有效合理的运用就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封建统治者设立法官责任制度,要求司法官吏审判案件必须依法裁判、依法行事,不得枉法裁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本文立足于唐代的法官责任制度,以概念的界定为理论上的切入点,对司法与法官进行了现代及唐代不同时期的不同界定。对唐代法官责任承担的渊源进行系统的阐述和梳理,在唐代的律典文献中的规定加以总结,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唐六典》、《唐大诏令集》等典籍中。从唐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内容来说,以中央和地...

唐代中后期受贿罪惩治研究

受贿是国家公职人员以权换利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与职务的不可收买性。从古至今,官吏都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政策的执行者,对受贿罪的惩治也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而唐代更是如此,但是自玄宗后期开始,受贿罪的惩治效果却不如人意。从唐代中后期对受贿罪的惩治来看,立法上,唐代法律对之前的惩贿法律有所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完整的惩贿法律体系。《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对受贿罪的处罚涉十多个条文,对不同的情形进行区分处罚,规定了包括刑罚方式和其他方式在内的不同惩治方式,还涉及到了惩治之后对赃物的处理,另外为了防止官员之间相互串通和包庇,对共同受贿和荐举人的责任也加以规定;唐律对惩治主体也有所规定,其中皇帝、大理寺、御史台等都是法定的惩治主体;中后期皇帝还颁布不同的诏令,对受贿罪以法律严格制止,可见惩贿立法区分受贿罪的不同情形,贯穿受贿罪惩治的不同环节,可以说唐律对受贿罪的惩治规定是全面且严密的。但对受贿罪惩治的司法实践来看,玄宗后期开始对受贿罪就不能依法严格处罚。通过对开元二十四年到唐末这段时间的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发现其中存在很多问题,中后期卖官现象严重,卖官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受贿,但皇...

王安石与“鹌鹑案”

<正>开封府判决小伙子过失杀人;王安石认为开封府的判决不当:小伙子追捕盗贼属于捕盗自卫,何罪之有?于是驳回令开封府重审。开封府当然不服,案件被转到刑部、大理寺定夺。北宋嘉佑年间,在东京汴梁(即今天的河南省开封市)发生了一起由鹌鹑引发的人命案,竟然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在关于是否"防卫过当"的认定上,开封府

新见宋赠大理寺丞蔡君墓表考略

青州市博物馆2017年新入藏"宋赠大理寺丞蔡君墓表"。该墓表主人系蔡元卿,表文由范仲淹撰,见《范文正公文集·卷十六》。北宋著名隐士刘概曾撰《宋故赠大理寺丞蔡公墓志铭并序》,二者所记系一人。此外,蔡元卿次子蔡禀、三子蔡亶墓志铭于上世纪出土于山东青州,现藏青州市博物馆。欧阳修所撰《尚书户部侍郎赠兵部尚书蔡公行状》、范仲淹所撰《赠兵部尚书蔡公墓志铭》(《范文正公文集·卷十四》)所记系蔡元卿侄蔡齐生平及事迹。这些资料相互补阙印证,纠正了以往的一些错误观点,补充了一些关于蔡氏家族不见于史书的资料,特别是蔡元卿墓志的面世进一步明确了蔡氏家族定居青州的年代,所有这些对于蔡氏家族及宋史研究都是极好的补充。

马礼逊著作中的《拜客问答》

《拜客问答》是由来华耶稣会传教士编辑的《拜客训示》的一部分,至今为止已在世界各地的图书馆里发现了很多手稿本。可是还没有学者提到它的印刷本。笔者发现马礼逊的著作Dialogues and Detached Sentences in the Chinese Langage(1816)中收有《拜客问答》的一部分。本文对马礼逊收录的《拜客问答》与其他手稿本做一些粗浅的考察。

唐高宗赏识的大理卿唐临

<正>高宗遂将唐临树为依律定罪的榜样,在当年的年终考绩中,亲自给唐临写下"形如死灰,心若铁石"的评语:审理案件时,如死灰一般不掺杂个人爱憎好恶;对待律令,如铁石一样不顾及上下左右情面。唐临是唐朝初年有名的司法官员,早年做过基层县丞,后任大理卿、御史大夫和刑部尚书等司法职务,曾参与主持《唐律疏议》的编撰,以断狱精当、宽仁平恕留名青史。忧民稼穑纵囚春耕唐临字本德,京师长安人,出生于隋朝末年,年少时就"有令名",在社会上有很好的声誉。唐高祖武德初年,太

宋代鞫、谳、议审判机制研究——以大理寺、审刑院职权为中心

在"防弊"治国理念指导下,宋代创立了"鞫、谳、议"审判机制。不仅地方上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中央层面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制度。宋神宗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右治狱,掌京城百官犯罪案、皇帝委派案、官物应追究归公案的审讯;同时设立左断刑,负责详断各地文武官员犯罪被劾案和各地报呈的疑罪上奏案。右治狱推鞫的案子须送左断刑详断,贯彻了鞫谳分司的精神。详议是建立在鞫、谳分司基础上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即地方奏案(已鞫)报大理寺、刑部断,再经审刑院详议。大理寺和审刑院断、议如有争执而无法定案时,宋还设有尚书省集议程序,以解决疑难问题。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宋代祖宗家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宗旨。

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研究

监狱管理制度随着监狱的产生而出现,根据统治者不同的统治意愿与政策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地丰富发展与完善。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制度由不成文的习惯逐渐成为系统的法律规定,由此引导监狱的合理运转,维护统治者的统治。本论文是对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分析与讨论,宋代在前朝法制的基础之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自己的时代特征和统治需要,立意创新,有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监狱管理制度。文章主要通过对宋代监狱管理制度内容、特点的介绍,主要是想让读者更加深刻、更加细节的了解宋代监狱规定。翻阅宋代史料,收集大量关于监狱制度的记录、翻译、整理、归纳、评价,更加细致的解读这段历史中的法律精神,希望能帮读者还原宋代的监狱管理法律制度。宋代监狱设置体系严密,各监狱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是典型封建专权的产物。监狱被分为中央监狱、地方监狱,以及后来在配隶制度上发展起来的牢城监狱,还有一些特殊监狱的代表。从中央监狱设置来看,大理寺狱的职权变化和部门增设是为了制约刑部权力,与御史台狱同一时期掌握实权。其三者盛衰兴亡有着密切关系。地方行政机构中,路、府、州、军、监都设置监狱。牢城监狱伴随着刑罚的变化而产生,它自身的特点以及分布范围为宋代监狱体...

明代中央审判纠错程序研究

作为中国古代封建集权巅峰的明代,其司法审判机关纷繁复杂,行使行政职能的衙门中又有很多也同时拥有司法审判权,这就使得明代的司法审判纠错制度一方面沿袭了之前各朝代的一贯性特点,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其独有的特点。研究明代司法审判纠错程序有助于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现代司法错误的发生。如果我们想要深入研究审判纠错制度,首先就是要弄清楚司法中对“错案”一词的具体理解,然而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错案”一词都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这种现象,如西周时期就要求司法官吏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五过之疵”的规定,一旦触犯“五过”就要对主审官员处以与罪犯同等的刑罚。在秦朝和唐朝也将“不直、出入人罪”等行为列为错案的构成要件,依据裁判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作为评判是否构成错案的标准。而现代司法中大多将“错案”一词做广义解释,普遍认为“错案”一方面是指那些在实际审判中的确因实体或程序存在错误而被错审错判的狭义的错案,另一方面还包含被上级审判机关纠正或改判的案件,更有甚者还认为在中国各朝代更迭过程中被继任者改判或纠正的案件也涵括其中,而不问其究竟是不是实体裁判错误而导致的案件。正因为古今中外的司...

北宋前期官制下苏轼官职解读

<正>北宋官制繁杂多变,为历朝之最。以宋神宗元丰五年颁布《元丰官制格目》为界,大体可分为北宋前期官制和元丰新制[1]。苏轼嘉祐二年始入仕途,到建中靖国元年病逝常州,宦海沉浮四十余年,历经了这两大不同的官制体系。北宋前期官制,官、职、差遣分离,"官爵浑淆、品秩紊乱",有关著述或注释对苏轼官职多有误解。本文试图对苏轼在元丰改制前的历任官职做一梳理,并放在北宋前期官制体系下做简单阐释。北宋前期官制最大特点是官、职、差遣分离。《宋史·职官志》概括宋代

出土唐代墓志与法律资料

出土墓志作为石刻资料一种,包含丰富的与法律相关的资料,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受体裁影响,这些法律资料多与墓主的生平纠结在一起,与其任官经历紧密相连,因此有关法官种类、职掌的资料比较多,涉及具体案件、司法制度、法典条文的比较少。本文辑录了四类法律资料,即有关法律知识的获得、法官的种类与升迁、法官的职掌、法官的个人性格与法律实施的环境等,以为例证。

论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司法价值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一项极具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在解决复杂疑难案、重大案件和纠正冤案、减少错案等过程中体现出应有的司法价值,具体表现为:追求和谐、秩序稳定,以人为本、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抑制腐败等主要价值,以维护中国古代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宋代选人阶层研究

宋代选人阶层是当时文官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人的品阶资序经历几次厘革变得颇为复杂。宋代选人的任职由吏部铨选,按资序授以阶官。选人经历限考受荐而改官,改官的程序严格、环节缜密,曾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才之士,但伴随宋代吏治的腐败,选人的差遣任职、改官也出现了贿赂通关的现象。

明代京外罪囚五年审录制度

明代京外罪囚五年审录制度源于洪武初年,定制于成化八年(1472年),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其定制既源于成化以来日益严重的地方刑狱淹禁现象,又是明代会官审录制度深化推广的结果。为保证审录顺利进行,明朝不仅在时间、空间上有特殊要求,且本着专选优简与专职特考原则,在审录官员简选、职权等方面设有系统专门规定。相对于地方司法体系,其具有诸多优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弊端,这也最终导致了其在清初的废除。

明中期武职犯罪的审理程序——以《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

与明初相比,成化弘治年间武职犯罪的审理程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涉及现实与祖制的冲突,原告军民、被告武职与司法审判官员等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文官权力在司法监察领域的扩张及其内部的权力划分等诸多问题,且主要通过条例的制定与修改来实现。《皇明条法事类纂》记载了大量与武职犯罪相关的条例,对研究的开展大有裨益。

王世贞年谱长编

年譜長編作爲近代興起的一種編年紀史體例,兼紀事、紀人於一。其脫胎於傳統年譜,又是年譜體式的補充,有其自身的優長。年譜長編容納更多史料,記述更重大事、要事,顯示細節,更適合記述歷史貢獻較大、影響深遠且生平經歷較複雜的譜主。故而,年譜長編較之年譜,具有更高的學術價值。近三十年來,年譜長編編撰已呈蔚然之勢,出現了一些新的研究傾向:對譜主生平活動的考察視域進一步擴展,觀照焦點愈加多元,且重視以微觀視角考察譜主的心路歷程、梳理其思想發展脈絡,愈來愈成爲介於年譜與傳記之間的一種研究體式。鑒於王世貞在中國古代文學、史學、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年譜因自身體例的限制,已不能適應研究的需要。而王世貞文獻大量而系統的整理與眾多發現,以及王氏研究的日益全面深入,不僅需要有一部王世貞年譜長編,且在客觀上也具備了編撰年譜長編的文獻條件。故筆者效此前以博士論文作年譜長編之例,基於尚無王世貞年譜長編之實,嘗試以《王世貞年譜長編》爲此論文題目。論文是第一部以王世貞爲觀照對象的年譜長編。在此前年譜的基礎上,增加了更豐富、詳實的文獻資料,注重突出譜主一生中的幾大變化,揭示其生平變化的事實與形成原因,并力求展現其性格、情緒與文學...

辽《贾师训墓志》考释

辽《贾师训墓志》于新中国成立前在原热河省平泉县驿马图乡邢家沟(今属河北省)出土,现藏辽宁省博物馆。志文记载贾师训的郡望、家族世系及生平事略十分详细,对研究《辽史》多有裨益,今据志文,结合文献,并参照其他辽代碑志资料,对《贾师训墓志》作考释,以求教正。

唐代法律中“禁囚”概念及“不应禁而禁”罪探析

对犯人进行关押是司法程序中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故禁囚是《唐律疏议·断狱》首先规范的内容。本章首先厘清禁囚的概念,对前人研究把禁囚等同现代监狱中服刑犯人的误解进行纠正。"不应禁而禁"罪是唐代法律中"禁囚不如法"方面的罪名,前人的研究多限于对罪名和处罚的简单介绍。我们不仅综合运用唐律、令、格、式以及制敕等成文法律的规定讨论该罪名成立的要件,还试图通过司法案件、判文等材料探讨司法实践情况,并剖析由此反映的唐代司法官吏管理等问题。

清代蒙古秋朝審考

本文集中討論了18世紀上半葉滿清治下的蒙古秋審和朝審制度創立和發展過程。本文認爲,正是經過這樣一個過程,蒙古被納入了清代統一的審判系統。

论北宋阿云案的流变及影响

熙宁初年,阿云案历经三次转变,由个案的量刑之争转变为改订国家法的立法之争、由按问欲举自首法之争转向谋杀法之争以及由法律之争转变为反对王安石执政的政争。这些转变对宋代按问欲举自首法、谋杀法以及熙宁变法都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

给宋代“鞫谳分司”制度以定位——“听”“断”从合一到分立的体制演化

唐、金、宋法令,把"听""断"作为刑事审判的两个过程、两个环节加以区分;宋初编书,也将"听讼""决狱"分别编排,构成了宋代"鞫谳分司"的制度基础与观念基础。"鞫谳分司"发端于地方州府新设的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扩展至录事参军介入鞫狱;与唐制相比,原司法参军"鞫狱定刑"的职掌被分割,仅剩"议法断刑"。"鞫谳分司"的进一步发展是,大理寺、御史台、户部等中央机构皆行"鞫谳分司"制,其中大理寺尤为典型;且其职掌分化依托机构分立,更形体制机制化。

南宋临安城内寺监安置探析

南宋政权建立初期,寺监的构成几经变化,经过多次并省、重建,最终在宋孝宗统治初年定型。对南宋政权来说,在临安城内嵌入包括寺监在内的行政机构,是使这座城市从地方都会变为政治中心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过临安城内空间有限,并且受到地形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拓展,因此寺监的安置极其不易。因为与其他官用设施、民用建筑在土地资源的获取上存在竞争关系,寺监衙署迁址的频繁程度在帝制时代首屈一指,多与住宅、店铺为邻的空间特性也给寺监的日常运行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南宋寺监安置的曲折过程是临安的都城机能与城市空间相互冲突、彼此调适的缩影。

宋《天圣令》“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再探

宋《天圣令》沿用唐令旧文,参修新制,对不适用的部分作修正。宋修改唐令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其一,更改旧令,参补新制,立法者考虑到令文涉及的制度的完整性,对唐旧文作必要修改,根据编敕中规定的新制适当地参修入《天圣令》,编敕中仍然保留着这些新规;其二,保留旧文,只删不补。对于某条宋代仍在行用的唐令,即使新制承续补充了其所涉及的制度,如果《天圣编敕》已收载新制,基于编敕优先的原则,《天圣令》不再作具体补充。这一参修新制的原则与宋代法典体系中敕、令、格、式的职能性分工有着密切关联。参修新制,必因唐令旧文,需要唐令中有相应的可以接续的具体条款,否则不会被修入。《天圣令》在沿用唐代法典修纂方式基础上作了一些更改,尚不能完全摆脱唐代的影响。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一项制度,其形成是慎刑思想的体现,也是统治者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手段。会审制度虽在实施中存在诸多疏漏,但在预防冤狱、防止官员滥用司法权方面发挥其功能。会审制度对我国当代司法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

清初官员的品级与升转

清朝兼用满洲与汉族官员,这样的制度被称为"满汉并用"。至今为止,学界对任用满汉官员的比例以及两者的实力对比的研究已有一定成果,但满汉官员究竟如何晋升,"满汉并用"这一原则究竟如何实现的研究尚不充分,该原则在顺治、康熙二朝如何制度化尚未明确。因此,通过探讨满汉官员的品级在顺治帝驾崩后到康熙帝亲政前这一时期如何变化,以及通过研究康熙帝对官员的人事制度持何种态度,以观察制度变化的状况。

浅议明清三法司演变

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承袭明制,明清两朝的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在整个封建历史长河中具有代表意义,尤其两朝的中央"三法司",此种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加强了皇权和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封建时期中央司法审判制度。从两朝的"三法司"职能和权限的设置可深入探究明清的司法审判特点,而三法司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利弊得失值得我们探讨。

悲情玄武湖

<正>玄武湖,以前的名字"后湖"抑或"北湖",古人喜欢用方位给山水湖泊命名,简洁明了,著名的譬如杭州的西湖、武汉的东湖、嘉兴的南湖。年轻而古老的玄武湖,深具这座城市的气质,大气而厚重,历经磨难,百折不挠。玄武湖最初叫"桑泊",用现在的流行语应该是一片湿地,水草丰茂,林屿幽美,百鸟翔集,兔獐出没。到了东吴宝鼎二年(267),孙皓开城北渠,引后湖水入宫,湖水绕宫墙而下,"后湖"之名始见史书。

明代江西进士历官研究

科举制度源于隋朝,至明朝发展成熟,并成为最主要的官员选拔途径。科举考试改变了许多寒门士子的命运,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充分发掘有才之士。明代江西士子在科举考试中表现突出,明代江西进士人数一直名列前茅。本文以明代江西进士为研究对象,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考证统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明代江西进士历官情况进行了探究:第一,明代江西进士历官基本概况。此部分对所能查阅历官状况的2489名明代江西进士进行了分类统计,其中中央官937人,地方官1552人,三品以上官员为556人。第二,对中央官群体中的江西籍阁臣、六部尚书、国子监祭酒、言官的研究。此部分考证、统计了明代江西进士担任过这些官职的人数,并从籍贯、年龄、任职迁转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第三,对地方官群体中的督抚进行了研究。此部分以《明代职官年表》和《明督抚年表》为主要资料,对比考证了两书在督抚记载上的差异,并从督抚任职区域及迁转情况两个方面对江西籍督抚进行了探讨。第四,明代江西进士官员的贡献。此部分从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明代江西进士官员的政治地位和文化贡献。

系一方之学,为一方之师——明代提学官研究

明正统初年,朝廷创立提学制度,设提学官督理一方学政。随着提学敕谕的颁发和相关政策的推行,明中后期以提学官为中心的地方学政管理体制很快得以确立。然而,地方学政事务衍成积弊,提学官凭一己之力难以荡涤肃清,更何况任者学识品行高低不一,考察不公时有发生,加以提学制度本身的缺陷,最终导致了景泰初年提学官的罢废。天顺五年,英宗重设提学官,成有明之永制。提学官作为风宪官的一员,专职文事,为清华之选。除了基本的出身资格、政治素养之外,学识优长、德行卓著也成为提学官脱颖入选的重要条件。两直十三省提学官分属两个系统,铨选方式不尽相同。两直隶提学御史由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推补。十三省提学副使、佥事起初由吏部题补,万历二年后改由吏部会同礼部推选。然而,全国提学官任职信息显示,无论是入仕途径、地域分布,还是迁入来源、任期和仕途去向,提学官都只是遵循了一般的迁转模式,与同一系统内其他监察官员无甚差异,未能体现其“儒宗”的优越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提学官群体的素质,也反映出该官职还没有成为专业政治机构的事实。提学官兼具“官”“师”二重身份,其职能可归纳为造士、校士与选士。造士指兴贤育士、培养人才,校士即考验生儒以...

章懋研究

章懋为明中期金华府著名理学家、作家,与庄(?)、罗伦、黄仲昭同称为“翰林四谏”。以往对章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理学方面,但大多只从义理上进行分析,忽略了外在环境促使其思想转变的内因,因此并没有很好地挖掘出其理学思想的本质。本文将立足于章懋的整体研究,注重文献运用,努力探究章懋的思想演变过程,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章懋理学、文学进行深入分析,以期用文史哲打通的研究方法来探究章懋一生的行迹与思想精髓,并总结出章懋的历史贡献与价值。第一章主要介绍章懋世系渊源以及以理学、孝悌为本的家学、家风,以期从此两方面探讨章懋日后思想定型的内因。此外,章氏家族成员也是本章重点讨论的内容。第二章主要探讨章懋的人生经历与仕心的转变。章懋的人生经历主要分三个阶段,一为盛年科举登第,入朝做官阶段;二为中年致仕讲学阶段;三为晚年起复做官阶段。此三段经历都被学术这条主线所贯穿,故本章在论述其人生经历时将以章懋的学术思想为线索。第三章主要考察章懋的理学思想。章懋生活的时代为学术思潮转型期,陈献章心学的兴起对程朱理学地位构成了挑战。而章懋学术墨守程朱,欲通过“正学”来纠正官场不良风气,着力强调“履实”的学术理念。此外,他对陈献章的批...

南宋中央文官储才制度研究

传统王朝下,官僚制度是国家进行日常统治的重要工具。为保障官僚制度的高效,国家设立了一整套复杂的行政机制。储才制度作为其中一项,目的在于考察与选拔贤能才俊,进而促进官僚队伍的新陈代谢,在整个官僚体制中占有重要意义。历代官僚制度以宋最为复杂,而储才制度在史料中又较为零碎,因此对宋代储才制度的认识一直较为模糊。以往宋代官制研究,存在着重高官轻基层、重北宋轻南宋的问题。因此,本文以南宋中央基层文官储才制度为对象,借助史料爬梳南宋中央储才制度的机构沿革、设置,储才官员的选任、升迁等方面,着重分析储才制度变迁后的政治意图及其影响。全文共分五部分展开:第一章讨论南宋储才制度的渊源,主要侧重馆阁储才制度。北宋承袭前制,以馆阁等秘书机构为储才场所,注重考察官员的文学才能。仁宗朝后,磨勘原则引入馆阁制度,使原本作为差遣的馆职开始具有贴职性质。元丰改制拆分了馆阁的职事与品位功能,其储才意义开始退却。其后哲宗、徽宗虽屡次改革馆阁制度,但成效不大,馆阁官无可避免的走向衰落。第二章讨论南宋储才制度发展的背景。北宋末期,随循资原则的渗透,与馆职选拔标准的过时,馆阁逐渐走向边缘化。南宋政权新立,馆阁制度无法满足政府吸引...

乾隆朝归绥地区蒙汉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初探

清代归绥地区是蒙汉杂居地区,该地区蒙汉案件审理中面临着不同行政主体管辖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拟以乾隆朝归绥地区的蒙汉案件为例,依托满文、汉文史料,探讨当时清朝如何在归绥地区平衡不同行政主体的执法权与不同法律的适应问题,并通过案件的司法判决观察归绥地区司法的变化情况,以便更深入地观察清代司法在蒙汉民众聚居区的运作及其区域性特征。

明弘治至万历朝治贪立法研究(1488年-1620年)

明代对于贪腐问题的治理方式一直以来都受到学界的关注,这一关注以往主要集中在明代的前期。明王朝建立初期,元末政治腐败带来的后果使明太祖朱元璋触目惊心,在他的施政纲领中,对贪腐行为采取“重刑主义”严加惩处且贯彻始终。在《大明律》中,对于贪腐行为的处罚要远较唐律与元律为重。而且,为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还制定了《明大诰》,其用刑又远较《大明律》严酷。即便如此,在处理与贪腐有关的案件时,还存在着大量酷烈的法外用刑。但是,“重典治贪”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终洪武一朝,贪腐行为始终存在。此外,朱元璋还规定子孙后代不得变更他所确立的“成宪”。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不断地发展变化,“祖宗成宪”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中越来越力不从心。再加之条例开始出现冗杂与相互冲突矛盾,对法律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俱产生了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因时对法律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一系列的论争,终于在弘治十三年颁布了《问刑条例》,自此“律例并行”。《问刑条例》在嘉靖朝与万历朝进行过两次修订,并于嘉靖朝正式附于律后,万历朝则开创了“律例合刊”的法典编排形式,这一形式也为清律所直接继承。《问刑条例》的出现,首要的进步性在于打破...

明代吏部尚书研究

自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裁撤中书省、废除丞相制度后,吏部尚书便因掌握铨选等人事大权而地位迅速上升,一跃成为“七卿”之长,被尊称为“冢宰”、“天官”,故可知明代吏部尚书的地位和作用非前朝历代吏部尚书所能比拟。吏部尚书在明代政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与内阁及其他各部都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研究明代吏部尚书群体可以窥视更多的明代政治问题。有明一代,吏部尚书自洪武十三年始,至崇祯十七年(1644)止,共有可考者九十八人,一百零八任。此处之所以从洪武十三年开始,是因为此后吏部尚书才基本具备管理全国官员任免的职能,更具有代表性。本文主要从吏部尚书的籍贯以及分布特点、入仕与仕履、迁转与任期、吏部尚书与明代政治格局等方面进行探讨。其一,明代吏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掌。本章是对明代吏部的组织机构与职掌的简单介绍。通过对具体事例的分析来简要描述吏部尚书、吏部侍郎以及下辖的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清吏司各自的地位、职能,以此明确吏部的基本结构以及吏部尚书职能的运作情况。其二,明代吏部尚书任职者考。本章主要是对担任吏部尚书者的人员名单的具体考证。明代吏部尚书除正式任命者外,还有部分兼署者、赐予吏部尚书职位而不正式...

何凌汉行书条幅

<正>高一百零四厘米,宽三十一厘米何凌汉(一七七二—一八四○)清大臣、书法家、字云门,号仙槎,东门村(今东门乡东门村)人。道州人(今湖南道县),何绍基之父。嘉庆十年进士一甲第三名(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先后典广东、山东、福建、浙江、顺天府乡试;曾先后任顺天府尹、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兵部右侍郎、礼部左侍郎、工部尚书、吏部尚书、户部尚书等。

宋代疑难案件中的法学命题及其反思——以“阿云案”为分析文本

阿云案始于神宗熙宁元年(1068),终于元丰八年(1085),共历17年方退出历史舞台。该案件几经讨论,影响深远。沉潜史料文献,梳理案件争议,提取案件背后隐藏的法学命题,用之与现代法学对话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这一命题为司马光所提出,其本质是对"何为法律"这一法学原命题的追寻。

晚清中下层京官的日常生活

在清代官僚体制中,中下层京官作为一个相当数量的官员群体,执行着中央机关的日常行政庶务,他们在政务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可忽视,其仕进与为官生活状态无疑是重点研究领域。本文从京官的日常生活状态谈起,即从他们的数量、铨选、日常公务、社交网络、经济生活以及休闲娱乐入手,探究京官群体与晚清社会变迁之间的动态关系。晚清京官队伍膨胀,候补人员冗滥,来源途径多样化,补缺及升迁不易。官员补缺升转主要依循资历,由吏部负责操作,新政以后,转变为依循能力与劳绩以及堂官的个人意见。为保护本民族利益,旗人和汉人之间官缺及铨选方式存在不平衡。政务中,由于司员冗滥,为明确办事责任,提高政务效率,清政府在旧有的部—司体系之下设立“乌布”差委制,由“掌印、主稿”实际负责司中事务,无差无缺的司官,特别是候补司官,平日并不到署办公。清末官制改革后,又出现了司长、科长、股长、科员等“新乌布”,并且逐渐成为一套新的职事官体系,与近代职官制度接轨。公务之余,社交应酬、购书读书、诗文雅集成为主要生活内容。在京官的社交关系圈中,同乡关系由于地缘的认同感和印结局、会馆等组织机构的存在,占据了最为重要和普遍的位置。大量的应酬花销,微薄的俸禄根本...

明代湖廣作家作品研究

明代,是繼先秦以後兩湖之地文學發展的又一高峰,主要表現為大家、流派林立,作家作品繁富。從明初的易代老臣劉三吾、“台閣體”代表楊溥,到以宰相主持文柄的李東陽和“茶陵派”、再到“後七子”的吳國倫以及復古派後期殿軍李維楨,以至公安三袁、竟陵鍾、譚,還有明末的陶汝鼐、杜濬等等,均是明代文學史中舉足輕重甚至引領一時文學潮流的重要人物。不僅如此,明代湖廣作家傳世作品豐富,是浙江、南直以外又一作家作品高產地之一。論文首次對湖廣明代作家及其作品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搜羅與研究,並揭示出其鮮明的地域特徵和時代風貌。通過對各種文獻資料的搜羅,包括通志、地方志、詩文集等,共收集到有詩文集或文學作品存世的明代湖廣作家768人,并訪查其存世著述與文集290餘種。并以地域為區劃,作家為單位,對768位作家的生平、著述和文學創作情況一一提要敘錄。進而,在這些第一手文獻資料的基礎上,在有完整文學著述傳世的153位作家中,遴選出近約80位既具有典型時代共性又有鮮明創作個性的作家為主要敘述依據和研究對象,對明代湖廣文壇的歷時與地域發展面貌進行綜合論述,追求盡可能客觀展現明代湖廣作家文學創作實踐原貌。縱觀明代湖廣文壇,歷時發展趨勢...

明代武昌府作家研究

自古以来,武昌府在全国的政治和经济都占有重要地位,与此同时武昌府的文化也得到了发展与繁荣。本文以武昌府的政治、经济为背景,探究了明代武昌府文学的发展特点。全文以明代武昌府作家为研究对象,尽可能地对明代的武昌府作家进行全面的研究,文章是从作家的生平事迹和文学作品来展开的,希望能够通过对单个作家的研究来展现出明代武昌府文学的发展特点。通过对地方志、文学总集、文学别集等资料的查找,发现明代武昌府共179人,现存诗文别集15种,根据这些资料对作家进行考察。本文正文前有“绪论”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武昌府的历史沿革,武昌府的地理环境,武昌府的文化传统,还有对本课题的研究目标、研究意义和武昌府作家的研究现状的阐述。正文内容则是按时间顺序对作家来进行考察。第一章介绍的是洪武至天顺年间的作家,这一时期有由元入明的作家魏观,还有杨昺、王竑等作家。此时的文学创作一方面受到台阁应制诗的影响,另一方面作家的诗作也触及到现实生活的层面,但更多的是个人情感的抒发。第二章介绍的是成化至正德年间的作家,经历过明初的励精图治后,明朝统治者开始对朝政懈怠,作家们对统治者失去信心,有一部分作家采用了隐居避世的方式来抒发自己...

唐朝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研究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都取得了较高成就。与之相呼应,唐朝也形成了较为完备和成熟的法制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律集秦汉魏晋等朝代法律之大成,又为宋元明清法律之发展开创先河。唐律中所记载的有关法律思想、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司法官吏责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就已经产生并不断发展。直至唐朝,司法官吏责任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完善。司法官吏责任制度作为维护唐朝诉讼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唐律中有详尽的阐述。唐朝司法官吏责任制度体系完备,内容详尽,结构严谨,形式统一,成为唐以后各个朝代制定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蓝本,对当今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本文介绍了唐朝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唐朝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基本涵义、历史渊源及唐朝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可以从宏观上看出从夏朝到唐朝这一历史时间段内我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其次,对唐朝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归纳。从案件受理、非法刑讯、违法审判以及违法行刑等几个方...

金代司法机构官员的选任管理制度研究

金代的司法机构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大体参照唐宋模式制定。金代统治者在选任司法机构官员时,既吸收了中原政权的治国经验,又带有自己的特点,作为少数民族政权,金代司法机构官员的选任管理制度中不可避免的带有民族色彩,统治者在选任这类官员时会从民族出身、家世背景、专业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为了进一步研究金代司法机构官员这一群体,文章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首先,逐一分析各个司法机构官员的民族成分,通过相关数量统计,以数据的形式说明金代司法机构官员的民族构成,从而进一步探究金代民族政策对选任管理司法官员带来的影响和作用。其次,分析科举取士、荫补制度、世袭制度、军功入仕、荐举入仕等选官方式在选任司法机构官员时的适用情况。结合司法机构官员的民族成分和宗族关系,探究金代司法官员选拔特点,再从迁转特点、对司法官员素质的培养与要求、身份限制、防范措施等方面探究金代司法官员的任用情况。最后从考课制度、廉察制度、司法官员的致仕及相关惩治监督措施等方面论述金代司法机构官员的管理制度。作为以女真族为统治主体的少数民族政权,在新的政治环境、民族环境、文化环境下,统治者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司法官员选任制度及相关的管理制...

宋代断例法律性质再探

在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宋代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期,宋代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中华法系演进的轨迹。而宋例作为宋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吸引了国内外学者的目光,围绕这一主题的学者们往往从“指挥”、“编例”、“条例”、“则例”和“断例”等角度来窥探宋代法律体系的形式与实质,相关内容在期刊论文、各种教材和通论类著作里多有论著。其中,断例作为宋例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其研究仍需深入和细化。如断例为何会在宋代出现并被广泛适用,断例的编纂为何始于宋哲宗,断例的适用程序等等问题,目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罗列上述种种问题,目的不在于指摘前人的研究,而是进一步探寻研究宋代断例的新路径。断例的产生、地位与程序均是由其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上述的种种问题,也可以归纳为一个问题,即宋代断例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希望通过对断例相关问题的研究,来再探断例的法律性质,借以加深对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明代弘治张天祥“冒功”案研究

明代弘治朝时期的军功冒滥行为较之成化及明初更盛,其中以斩杀无辜良民或已降敌人假冒战功的现象最为恶劣。弘治十五年(1502年)发生的张天祥杀良冒功案有别于一般的军功案件。该案从立案、勘核、复议到御审裁定、酿成大狱,判决结果受到诸多群体和细节的影响,暴露了明代在军功赏赐、军政监察方面的弊端,同时也呈现出弘治朝君臣关系、辽东边略的具体情状。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还可以看到司法审判与皇权表达之间的密切关系,形成明代军事案件中特殊形态。另一方面,弘治一朝及明孝宗本人一直被冠以“弘治中兴”和“守成之君”的美誉,弘治政局以及孝宗个人都引导着“冒功”案的进一步处理,同时“冒功”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事件,也是分析弘治朝政局走向和孝宗形象的重要侧面。因此,本文在分析弘治张天祥“冒功”等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明代皇权对司法秩序的干预调试的“常态”、弘治朝政局的走向和辽东边略的影响。

创作:电视剧本《青箫墨痕之决战前后》

剧本《青箫墨痕》为作者的原创武侠作品,故事的背景设定在中国古代明朝嘉靖年间,嘉靖皇帝迷信长生之术,奸相严嵩把持朝政,并借助江湖势力,以奉皇命寻“不死药方”之名,借机铲除异己谋害忠良,由此掀起武林一阵腥风血雨。《青箫墨痕》讲述的是一个因复仇而人格分裂的邪门剑客无痕,被隐居的残疾女神医慕芷青治愈、宽恕、救赎,最后放下并化解仇恨,领悟剑道、侠义的故事。本文介绍的剧本《青箫墨痕之决战前后》及其阐述为《青箫墨痕》的第一部,主要剧情分为三个大事件:张家村屠村事件、真假公主绑架之谜、决战青山之巅。其中,决战青山之巅,是剧本最大的高潮事件,无痕赢得了与仇人薛岸的决战,慕芷青突然出现阻止无痕继续杀人,无痕方知慕芷青真正的身份是被自己误“杀”的仇人之女薛青儿,从而放下了复仇的剑,最后却导致慕芷青被无痕的死敌严世蕃抓走。由于《青箫墨痕》剧本的类型定位是武侠剧,所以本文阐述了在《青箫墨痕》前期所做的关于武侠题材剧现状的调查和总结,并运用相关的编剧理论对剧本的创新点做出了着重分析,主要分为故事主题、人物塑造两大方面的创新进行阐述。其中以人物塑造上的创新点作为阐述的重点,详细介绍了本剧本塑造人物的几个要点:挖掘人物...

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官员的选任研究

本文主要研究了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官员的选任制度,辽代的中央司法官员选任在吸收继承了唐宋官员选任制度的同时,因其自身作为少数民族政权的事实也保留了相当多的民族习惯。本文从古籍文献史料出发结合出土的石刻资料对辽代中央司法官员的选拔和任用状况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是对本文论述的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内的部门进行界定,本文主要分析的是夷离毕院、御史台、大理寺和刑部这4个机构。研究受中原文明与契丹文明双重文化影响的辽代中央司法官员的选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加深我们对辽代政权机构的理解。第2部分则分别从夷离毕院、御史台、大理寺、刑部4个司法部门具体展开,在任职这些机构的官员中,夷离毕院基本由契丹族官员垄断;汉人占御史台官员的大部分,另有相当比例的契丹族官员;而大理寺和刑部的官员基本上全部由汉人充任。第3部分具体论述了这些司法官员的选拔方式,其中契丹人尤其是契丹贵族的选拔入仕途径主要为世选制,汉人司法官员的主要入仕方式则是科举制和荫补制。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在辽代司法机构中对于司法官员身份的限制以及对于司法官员个人素养的要求。这也是文章的第4部分。

从“乌台诗案”看宋代诏狱的司法秩序

诏狱是宋代的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审判一些重大案件。对诏狱的审判有一套与普通案件有别的法定程序。"乌台诗案"是北宋历史上一次著名的诏狱。通过对"乌台诗案"的梳理,宋代的诏狱有如下司法程序:立案、逮捕、审讯、录问、判决、奏请圣裁、执行。但在皇权专制体制下,在党争激烈的宋朝,诏狱往往沦为派系倾轧的工具,或皇帝、权臣清除不同政见者的工具,而诏狱的所谓"法定"程序也就成为了一种极其有效的合法的政治迫害形式。

北宋开封府司法权研究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成就较高的朝代。开封作为北宋的首都,是宋朝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开封府是都城开封的管理者。北宋开封府地位特殊,具有地方和中央双重属性,且与皇权紧密联系。北宋开封府的司法活动是宋代司法活动的缩影,以北宋开封府司法权为研究对象是考量宋代司法活动和各项司法制度的最好切入点。开封府尹、开封牧、判开封府事、权知开封府、权发遣开封府是开封府行政长官在不同情况的不同称谓。只有亲王尹京才称开封府尹,其他则为判开封府事、权知开封府或权发遣开封府,民间多统称为开封府尹。开封府地位尊崇,被称为“天府”,能任职开封府者普遍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德才兼备。宋代城市经济繁荣,市民社会不断壮大,随着坊市制的瓦解,厢坊制应运而生,厢的设置使开封城形成了开封府、都厢、厢、坊四级管理机构。开封府界提点司的设置使开封分为“在京”和“府界”,开封府管理开封城和近郊,开封府界提点司管理开封诸县镇,城乡分治管理模式取代原有城乡共管管理模式。宋代开封的管理模式是近现代城市管理模式的雏形。都厢、厢、府界都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这些机构的设置减轻了开封府刑狱诉讼压力,使司法资源得以更加优化的配置。第一章解读“戏说”和史...

宋代录问制度考论

宋代的法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制度设计堪称精妙。鞫谳分司制度实现了"审"与"判"的分离,是司法分权制衡加强中央集权和儒家慎刑恤狱思想的集中体现。案件经审案官推鞫结案,由不需要回避的其他官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问,录问翻异则案件推倒重来,选未涉案的其他官吏再次推鞫,录问无翻异则检法议刑由谳司审定结案。这种案件经推鞫官审结,在没有检法议刑之前由其他司法官吏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核实复审的制度是宋代重要且独有的司法制度。录问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虽然录问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存在许多弊端,但从历史角度看,对于防范滥施刑讯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失为民本思想的一种体现。

唐代杂治考论

唐代永徽以后,杂治并未被三司推事所彻底取代,反而对"三司"制度形成相当冲击与影响,所谓"三司推事"常有名实不符之困境。究其根本,乃是杂治惯例持续起效之表征。"受事三司"的逐步淡出与"推事三司"之尴尬境遇,均源自传统杂治惯例的强势干预。从杂治到三司,乃至三司使的出现,群臣杂治惯例始终是唐代诏狱会审之主流模式,御史台在杂治规则运行中占据优越地位。至中晚唐时期,杂治地位呈现下移趋势。

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研究

法律产生后确认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错误判决,为了弥补这一不足,错案纠正制度应运而生。宋代承袭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又进行创造,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宋代统治者赋予犯人充分申诉引起的复审的权利,并设立多级复审机构作为权利行使的基础。宋代拥有独特的制度构建和错案纠正实践,对于解决当代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宋代历史背景、错案纠正机构、制度基本架构以及制度思考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介绍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宋代从五代十国的混乱局面中夺取后周政权,天下仍然是一个支离破碎、动荡不安的局面,始终没有摆脱境外异族势力的侵扰。宋代皇帝统治对外妥协,对施行严酷的刑法,统治者逐渐控制司法权力,并在缓和阶级矛盾的探索中逐渐由中央司法机关依皇帝意志进行复审。现实司法过程存在诸多弊端,错案的数量增多;错案案件逐渐增多导致中央司法机关的复审压力变大,不得不下放部分复审的权利,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渐形成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第二部分,描述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的司法机构。宋代将司法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审刑院...

北宋诏狱研究

中华法系作为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首创了许多特点鲜明的司法制度,诏狱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西汉时期,“诏狱”一词首次出现,随即为后世所沿用。北宋时期,统治者总结前朝经验、汲取前朝教训,发展了诏狱制度,使之成为最高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本文以北宋诏狱为研究对象,以其案件审理程序为线索,梳理诏狱在设置、审判和监督各阶段的特点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深入发掘北宋诏狱的特点及其作用,以期全面客观的评价北宋诏狱。第一部分对诏狱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北宋时期的诏狱案件多以“下御史鞫实”、“下御史府按鞫”、“下御史狱”、“事下御使府核实”、“尚书省鞫之”的形式进行表述。在此基础上收集史料,对北宋诏狱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类:其一,因人告发形成诏狱;其二,因惹怒皇帝形成诏狱;其三,因朝臣陷害形成诏狱。这一部分注重对具体案件的描述,尽可能全面的还原各个具体的案件。第二部分对北宋诏狱的审判和监督进行分析,发现诏狱审理组织的设置,在宋代被称为:“置狱”、“置院”、“置司”。相较于普通案件,诏狱案件的审理具有审判独立、“大案”杂治、差官录问的特点。诏狱的判决分为“拟判”、“圣裁”两步进行,且二者并无明显先后顺序。为了...

蘇軾行蹤考

林語堂說:「蘇東坡是無可救藥的樂天派,偉大的人道主義者,親民的官,大文豪,創新的畫家,大書法家,造酒實驗家,工程師,憎惡假道學的人,靜坐冥想者,詩人,和諧謔的人。然而這些恐怕還不是蘇東坡的全貌。我可以這麼說來作個最好的終結----在中國,一提到蘇東坡,總會讓人露出真摯而稱許的笑容。」九百多年來,有許多學者研究蘇軾的文學、思想、藝術,但是沒有一個人曾經完整的走過蘇軾一生所走過的行程。要追蹤與研究蘇軾的行蹤,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和體力。由於缺乏蘇軾行走各地的考證,因此,歷代有關研究蘇軾的論文、書籍當中,總會因此而造成一些誤刊和缺憾。特別是方向、位置、時間上的錯誤。在正式研究蘇軾的學問以前,首先必須要研究蘇軾曾經去過的地方,並且必須循路線跟隨蘇軾走一遍,才能深入了解蘇軾的一生。有了《蘇軾行蹤考》這個研究以後,也比較容易繼續研究蘇軾的文學;哲學、思想與人生觀等。這本書,就是作者在全程走過一遍蘇軾一生所曾經到過的所有地方,並且經過考證與研究其確實的位置,然後,寫出這本《蘇軾行蹤考》,除了作為繼續研究蘇軾的文學、哲學、思想與人生觀等,作為準備,也希望給其他研究蘇軾的學者作為進一步研究蘇軾的參考用...

雍正朝有关宁夏的朱批奏折、谕旨整理与研究

奏折是清代独有的上行官方文书,始于顺治、康熙年间。雍正即位后,极力推行使用奏折,逐步将奏折规范化、制度化,到乾隆时期,奏折从上折、旨意回传、回缴、副本、结档保管等多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奏折也就成了清代使用最多的上行文书,逐渐代替清初承袭明代的题奏本章制度,清代奏折档案大量保存下来,成为古代档案的一颗明珠。谕旨自春秋之世始行于世,汉到唐宋基本无使用,至元明逐渐盛行,及清代则成为重要的皇命文书。本文以清代雍正朝为时间界限,宁夏为地域界限,整理和研究雍正朝与宁夏有关的满汉文朱批奏折与雍正汉文谕旨共745条,请安、祝贺、面圣、惩治贪腐、征战、水利屯田、驻防、教育、民族问题、营伍建设、社会救助、地方民情等内容包罗万象,以此为基础研究雍正时期宁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驻防、征战、官员选拔、进折人员等方面的面貌,并理清奏折作为清代最重要的官方文书其内在体式与撰写技巧。

纯洁之心与道德之范——浅析薛瑄的为官之道

不同年代,有不同的为官之道。薛瑄的为官之道是:纯洁之心,为官的心理基础;大公无私,为官的道德之范;反省,为官的实时保障。薛瑄的为官之道结合理论与实践,并达到了知行合一,不愧为为官之典范。

沈括上山看桃花

<正>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沈括出生于浙江钱塘(今杭州市)的沈氏家族,祖父沈曾庆曾任大理寺丞,父亲沈周、伯父沈同均为进士。沈括自幼勤奋好学,家里的藏书都被他读完了。他随父亲到过泉州、润州、简州和汴京等地,广泛接触社会,增长见识,表现出对大自然的强烈兴趣和敏锐的观察力。沈括小时候上学时,老师在课堂上给同学们朗读了白居易的一首诗词:"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老师读完之后,小沈括就请教了老师一个问题。"人间四月芳菲尽,为什么‘山寺桃花’才开始盛开,这不是很矛盾吗?"老师也解决不了小沈括的问题,就先宣

宋代皇权干预下大理寺审判制度——以岳飞案为例

宋朝的最高审判机构就是大理寺。本文立足于宋代大理寺审判制度为支柱,以岳飞案为例,探究在皇权干预下大理寺是否能依法审判,岳飞的死是否遵循严格的死刑程序,在司法发达的宋代为什么会出现冤狱,探究制度背后的影响因素。

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概览

<正>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邓小军:《灵心直凑单微,巨眼见微知著——从〈诗家三李论集〉看余恕诚唐诗研究之特色》指出《诗家三李论集》包含着余恕诚几十年来对唐诗的一系列宝贵创见。余恕诚之唐诗研究,在艺术造诣、史料价值的鉴识等方面,体现出灵心直凑单微,发前人所未发的特色;在文学史宏观、文献史宏观等方面,则是体现出巨眼

洪武时期磨勘司之设与革

从洪武三年(1370)至洪武二十年,磨勘司两置两革。而在这其中,又穿插着废丞相中书、设六部,设大理寺、都察院等一系列相关的政治运作。磨勘司的设与革,都是出于朱元璋维护中央集权及皇权的需要而对文书复核机制进行的调整;这是一个从单纯的复核机制转向复核与监察制度相结合并定型的过程。

唐黄君墓志所见天授二年修定律令事发微

黄君墓志提供了则天后天授二年修订律令一事的相关材料,于进一步理解武周政权的法典情况不无助益。在分析黄君家族及其个人履历的基础上,可以对当时详审使一职的职责和年代有较为具体的推断,同时据此来透视修订律令背后所隐藏的政治运作及其内涵。

明代私家注律家管见

在众私家注律家的努力下,明代私家律学著述宏富,改变了宋元式微之状况而使明代律学走向中兴。基于此,探究私家注律家群体对研究明代私家律学有重要意义。私家注律家多成长于健讼之地,从小对明律有所了解,以后通过潜心自学、他人教授等途径而提高了律学素养。众私家注律家多科举出身,在及第任官后,其专业特长大多得到发挥。众私家注律家针对律例解释的错讹和司法弊端等状况,出于让官员、胥吏和百姓知法、守法的目的注解《大明律》。科举出身的私家注律家,既通经又明律,律著多为系统性的考据类、辑注类著作,但到了明代中后期,非科举出身的私家注律家人数增多,司法实用类律著明显增多。

儒家“仁恕”思想在明朝录囚制度中的体现

录囚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司法监督制度。它自西汉创建以来,被以后各朝沿袭,并不断发展完善,在各朝统治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录囚制度经过演变,及至明朝,演变为会官审录,其名称虽有变化,形式也有革新,但其本质并未发生改变。录囚是本着"恤刑"的原则,与儒家的"仁恕"思想不谋而合。该制度不仅有效巩固了封建法律秩序,在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中起了推动作用,而且对当今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管理工作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大理寺与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转型

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可分前后两期。在前期诸州与在京案件分而治之的运行机制下,诸州司法政务在程序上并不需要经过大理寺,而是直接申尚书省(刑部司)处理。大理寺只是在京法司之一,与京兆、河南府共享了两京地区司法政务的处理权。因而不能将唐代大理寺视为中央(或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到了后期,以奏状为主的政务处理程序使得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需要由皇帝直接以敕旨或制敕进行处理。为了协助皇帝处理奏狱,大理寺不再仅作为在京法司参与司法政务的处理,逐渐成为天下刑狱的具体审断机关。唐后期大理寺与地方藩镇和府、州在司法政务处理中的联系密切了起来,从而形成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的新机制。这为宋代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创作:电视剧本《青箫墨痕之决战前后》

剧本《青箫墨痕》为作者的原创武侠作品,故事的背景设定在中国古代明朝嘉靖年间,嘉靖皇帝迷信长生之术,奸相严嵩把持朝政,并借助江湖势力,以奉皇命寻“不死药方”之名,借机铲除异己谋害忠良,由此掀起武林一阵腥风血雨。《青箫墨痕》讲述的是一个因复仇而人格分裂的邪门剑客无痕,被隐居的残疾女神医慕芷青治愈、宽恕、救赎,最后放下并化解仇恨,领悟剑道、侠义的故事。本文介绍的剧本《青箫墨痕之决战前后》及其阐述为《青箫墨痕》的第一部,主要剧情分为三个大事件:张家村屠村事件、真假公主绑架之谜、决战青山之巅。其中,决战青山之巅,是剧本最大的高潮事件,无痕赢得了与仇人薛岸的决战,慕芷青突然出现阻止无痕继续杀人,无痕方知慕芷青真正的身份是被自己误“杀”的仇人之女薛青儿,从而放下了复仇的剑,最后却导致慕芷青被无痕的死敌严世蕃抓走。由于《青箫墨痕》剧本的类型定位是武侠剧,所以本文阐述了在《青箫墨痕》前期所做的关于武侠题材剧现状的调查和总结,并运用相关的编剧理论对剧本的创新点做出了着重分析,主要分为故事主题、人物塑造两大方面的创新进行阐述。其中以人物塑造上的创新点作为阐述的重点,详细介绍了本剧本塑造人物的几个要点:挖掘人物...

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官员的选任研究

本文主要研究了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官员的选任制度,辽代的中央司法官员选任在吸收继承了唐宋官员选任制度的同时,因其自身作为少数民族政权的事实也保留了相当多的民族习惯。本文从古籍文献史料出发结合出土的石刻资料对辽代中央司法官员的选拔和任用状况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是对本文论述的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内的部门进行界定,本文主要分析的是夷离毕院、御史台、大理寺和刑部这4个机构。研究受中原文明与契丹文明双重文化影响的辽代中央司法官员的选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加深我们对辽代政权机构的理解。第2部分则分别从夷离毕院、御史台、大理寺、刑部4个司法部门具体展开,在任职这些机构的官员中,夷离毕院基本由契丹族官员垄断;汉人占御史台官员的大部分,另有相当比例的契丹族官员;而大理寺和刑部的官员基本上全部由汉人充任。第3部分具体论述了这些司法官员的选拔方式,其中契丹人尤其是契丹贵族的选拔入仕途径主要为世选制,汉人司法官员的主要入仕方式则是科举制和荫补制。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在辽代司法机构中对于司法官员身份的限制以及对于司法官员个人素养的要求。这也是文章的第4部分。

从“乌台诗案”看宋代诏狱的司法秩序

诏狱是宋代的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审判一些重大案件。对诏狱的审判有一套与普通案件有别的法定程序。"乌台诗案"是北宋历史上一次著名的诏狱。通过对"乌台诗案"的梳理,宋代的诏狱有如下司法程序:立案、逮捕、审讯、录问、判决、奏请圣裁、执行。但在皇权专制体制下,在党争激烈的宋朝,诏狱往往沦为派系倾轧的工具,或皇帝、权臣清除不同政见者的工具,而诏狱的所谓"法定"程序也就成为了一种极其有效的合法的政治迫害形式。

北宋开封府司法权研究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成就较高的朝代。开封作为北宋的首都,是宋朝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开封府是都城开封的管理者。北宋开封府地位特殊,具有地方和中央双重属性,且与皇权紧密联系。北宋开封府的司法活动是宋代司法活动的缩影,以北宋开封府司法权为研究对象是考量宋代司法活动和各项司法制度的最好切入点。开封府尹、开封牧、判开封府事、权知开封府、权发遣开封府是开封府行政长官在不同情况的不同称谓。只有亲王尹京才称开封府尹,其他则为判开封府事、权知开封府或权发遣开封府,民间多统称为开封府尹。开封府地位尊崇,被称为“天府”,能任职开封府者普遍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德才兼备。宋代城市经济繁荣,市民社会不断壮大,随着坊市制的瓦解,厢坊制应运而生,厢的设置使开封城形成了开封府、都厢、厢、坊四级管理机构。开封府界提点司的设置使开封分为“在京”和“府界”,开封府管理开封城和近郊,开封府界提点司管理开封诸县镇,城乡分治管理模式取代原有城乡共管管理模式。宋代开封的管理模式是近现代城市管理模式的雏形。都厢、厢、府界都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这些机构的设置减轻了开封府刑狱诉讼压力,使司法资源得以更加优化的配置。第一章解读“戏说”和史...

宋代录问制度考论

宋代的法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制度设计堪称精妙。鞫谳分司制度实现了"审"与"判"的分离,是司法分权制衡加强中央集权和儒家慎刑恤狱思想的集中体现。案件经审案官推鞫结案,由不需要回避的其他官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问,录问翻异则案件推倒重来,选未涉案的其他官吏再次推鞫,录问无翻异则检法议刑由谳司审定结案。这种案件经推鞫官审结,在没有检法议刑之前由其他司法官吏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核实复审的制度是宋代重要且独有的司法制度。录问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虽然录问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存在许多弊端,但从历史角度看,对于防范滥施刑讯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失为民本思想的一种体现。

唐代杂治考论

唐代永徽以后,杂治并未被三司推事所彻底取代,反而对"三司"制度形成相当冲击与影响,所谓"三司推事"常有名实不符之困境。究其根本,乃是杂治惯例持续起效之表征。"受事三司"的逐步淡出与"推事三司"之尴尬境遇,均源自传统杂治惯例的强势干预。从杂治到三司,乃至三司使的出现,群臣杂治惯例始终是唐代诏狱会审之主流模式,御史台在杂治规则运行中占据优越地位。至中晚唐时期,杂治地位呈现下移趋势。

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研究

法律产生后确认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错误判决,为了弥补这一不足,错案纠正制度应运而生。宋代承袭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又进行创造,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宋代统治者赋予犯人充分申诉引起的复审的权利,并设立多级复审机构作为权利行使的基础。宋代拥有独特的制度构建和错案纠正实践,对于解决当代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宋代历史背景、错案纠正机构、制度基本架构以及制度思考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介绍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宋代从五代十国的混乱局面中夺取后周政权,天下仍然是一个支离破碎、动荡不安的局面,始终没有摆脱境外异族势力的侵扰。宋代皇帝统治对外妥协,对施行严酷的刑法,统治者逐渐控制司法权力,并在缓和阶级矛盾的探索中逐渐由中央司法机关依皇帝意志进行复审。现实司法过程存在诸多弊端,错案的数量增多;错案案件逐渐增多导致中央司法机关的复审压力变大,不得不下放部分复审的权利,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渐形成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第二部分,描述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的司法机构。宋代将司法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审刑院...

北宋诏狱研究

中华法系作为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首创了许多特点鲜明的司法制度,诏狱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西汉时期,“诏狱”一词首次出现,随即为后世所沿用。北宋时期,统治者总结前朝经验、汲取前朝教训,发展了诏狱制度,使之成为最高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本文以北宋诏狱为研究对象,以其案件审理程序为线索,梳理诏狱在设置、审判和监督各阶段的特点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深入发掘北宋诏狱的特点及其作用,以期全面客观的评价北宋诏狱。第一部分对诏狱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北宋时期的诏狱案件多以“下御史鞫实”、“下御史府按鞫”、“下御史狱”、“事下御使府核实”、“尚书省鞫之”的形式进行表述。在此基础上收集史料,对北宋诏狱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类:其一,因人告发形成诏狱;其二,因惹怒皇帝形成诏狱;其三,因朝臣陷害形成诏狱。这一部分注重对具体案件的描述,尽可能全面的还原各个具体的案件。第二部分对北宋诏狱的审判和监督进行分析,发现诏狱审理组织的设置,在宋代被称为:“置狱”、“置院”、“置司”。相较于普通案件,诏狱案件的审理具有审判独立、“大案”杂治、差官录问的特点。诏狱的判决分为“拟判”、“圣裁”两步进行,且二者并无明显先后顺序。为了...

蘇軾行蹤考

林語堂說:「蘇東坡是無可救藥的樂天派,偉大的人道主義者,親民的官,大文豪,創新的畫家,大書法家,造酒實驗家,工程師,憎惡假道學的人,靜坐冥想者,詩人,和諧謔的人。然而這些恐怕還不是蘇東坡的全貌。我可以這麼說來作個最好的終結----在中國,一提到蘇東坡,總會讓人露出真摯而稱許的笑容。」九百多年來,有許多學者研究蘇軾的文學、思想、藝術,但是沒有一個人曾經完整的走過蘇軾一生所走過的行程。要追蹤與研究蘇軾的行蹤,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和體力。由於缺乏蘇軾行走各地的考證,因此,歷代有關研究蘇軾的論文、書籍當中,總會因此而造成一些誤刊和缺憾。特別是方向、位置、時間上的錯誤。在正式研究蘇軾的學問以前,首先必須要研究蘇軾曾經去過的地方,並且必須循路線跟隨蘇軾走一遍,才能深入了解蘇軾的一生。有了《蘇軾行蹤考》這個研究以後,也比較容易繼續研究蘇軾的文學;哲學、思想與人生觀等。這本書,就是作者在全程走過一遍蘇軾一生所曾經到過的所有地方,並且經過考證與研究其確實的位置,然後,寫出這本《蘇軾行蹤考》,除了作為繼續研究蘇軾的文學、哲學、思想與人生觀等,作為準備,也希望給其他研究蘇軾的學者作為進一步研究蘇軾的參考用...

雍正朝有关宁夏的朱批奏折、谕旨整理与研究

奏折是清代独有的上行官方文书,始于顺治、康熙年间。雍正即位后,极力推行使用奏折,逐步将奏折规范化、制度化,到乾隆时期,奏折从上折、旨意回传、回缴、副本、结档保管等多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奏折也就成了清代使用最多的上行文书,逐渐代替清初承袭明代的题奏本章制度,清代奏折档案大量保存下来,成为古代档案的一颗明珠。谕旨自春秋之世始行于世,汉到唐宋基本无使用,至元明逐渐盛行,及清代则成为重要的皇命文书。本文以清代雍正朝为时间界限,宁夏为地域界限,整理和研究雍正朝与宁夏有关的满汉文朱批奏折与雍正汉文谕旨共745条,请安、祝贺、面圣、惩治贪腐、征战、水利屯田、驻防、教育、民族问题、营伍建设、社会救助、地方民情等内容包罗万象,以此为基础研究雍正时期宁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驻防、征战、官员选拔、进折人员等方面的面貌,并理清奏折作为清代最重要的官方文书其内在体式与撰写技巧。

纯洁之心与道德之范——浅析薛瑄的为官之道

不同年代,有不同的为官之道。薛瑄的为官之道是:纯洁之心,为官的心理基础;大公无私,为官的道德之范;反省,为官的实时保障。薛瑄的为官之道结合理论与实践,并达到了知行合一,不愧为为官之典范。

沈括上山看桃花

<正>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沈括出生于浙江钱塘(今杭州市)的沈氏家族,祖父沈曾庆曾任大理寺丞,父亲沈周、伯父沈同均为进士。沈括自幼勤奋好学,家里的藏书都被他读完了。他随父亲到过泉州、润州、简州和汴京等地,广泛接触社会,增长见识,表现出对大自然的强烈兴趣和敏锐的观察力。沈括小时候上学时,老师在课堂上给同学们朗读了白居易的一首诗词:"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老师读完之后,小沈括就请教了老师一个问题。"人间四月芳菲尽,为什么‘山寺桃花’才开始盛开,这不是很矛盾吗?"老师也解决不了小沈括的问题,就先宣

宋代皇权干预下大理寺审判制度——以岳飞案为例

宋朝的最高审判机构就是大理寺。本文立足于宋代大理寺审判制度为支柱,以岳飞案为例,探究在皇权干预下大理寺是否能依法审判,岳飞的死是否遵循严格的死刑程序,在司法发达的宋代为什么会出现冤狱,探究制度背后的影响因素。

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概览

<正>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邓小军:《灵心直凑单微,巨眼见微知著——从〈诗家三李论集〉看余恕诚唐诗研究之特色》指出《诗家三李论集》包含着余恕诚几十年来对唐诗的一系列宝贵创见。余恕诚之唐诗研究,在艺术造诣、史料价值的鉴识等方面,体现出灵心直凑单微,发前人所未发的特色;在文学史宏观、文献史宏观等方面,则是体现出巨眼

洪武时期磨勘司之设与革

从洪武三年(1370)至洪武二十年,磨勘司两置两革。而在这其中,又穿插着废丞相中书、设六部,设大理寺、都察院等一系列相关的政治运作。磨勘司的设与革,都是出于朱元璋维护中央集权及皇权的需要而对文书复核机制进行的调整;这是一个从单纯的复核机制转向复核与监察制度相结合并定型的过程。

唐黄君墓志所见天授二年修定律令事发微

黄君墓志提供了则天后天授二年修订律令一事的相关材料,于进一步理解武周政权的法典情况不无助益。在分析黄君家族及其个人履历的基础上,可以对当时详审使一职的职责和年代有较为具体的推断,同时据此来透视修订律令背后所隐藏的政治运作及其内涵。

明代私家注律家管见

在众私家注律家的努力下,明代私家律学著述宏富,改变了宋元式微之状况而使明代律学走向中兴。基于此,探究私家注律家群体对研究明代私家律学有重要意义。私家注律家多成长于健讼之地,从小对明律有所了解,以后通过潜心自学、他人教授等途径而提高了律学素养。众私家注律家多科举出身,在及第任官后,其专业特长大多得到发挥。众私家注律家针对律例解释的错讹和司法弊端等状况,出于让官员、胥吏和百姓知法、守法的目的注解《大明律》。科举出身的私家注律家,既通经又明律,律著多为系统性的考据类、辑注类著作,但到了明代中后期,非科举出身的私家注律家人数增多,司法实用类律著明显增多。

儒家“仁恕”思想在明朝录囚制度中的体现

录囚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司法监督制度。它自西汉创建以来,被以后各朝沿袭,并不断发展完善,在各朝统治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录囚制度经过演变,及至明朝,演变为会官审录,其名称虽有变化,形式也有革新,但其本质并未发生改变。录囚是本着"恤刑"的原则,与儒家的"仁恕"思想不谋而合。该制度不仅有效巩固了封建法律秩序,在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中起了推动作用,而且对当今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管理工作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大理寺与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转型

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可分前后两期。在前期诸州与在京案件分而治之的运行机制下,诸州司法政务在程序上并不需要经过大理寺,而是直接申尚书省(刑部司)处理。大理寺只是在京法司之一,与京兆、河南府共享了两京地区司法政务的处理权。因而不能将唐代大理寺视为中央(或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到了后期,以奏状为主的政务处理程序使得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需要由皇帝直接以敕旨或制敕进行处理。为了协助皇帝处理奏狱,大理寺不再仅作为在京法司参与司法政务的处理,逐渐成为天下刑狱的具体审断机关。唐后期大理寺与地方藩镇和府、州在司法政务处理中的联系密切了起来,从而形成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的新机制。这为宋代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广闻博览

<正>【网络热词】家庭处方很多父母在家中扮演"家庭医生"的角色,自己给孩子"开处方",用药中不乏成人用抗生素等。尽管这样也经常能起到效果,但医学专家担心,不精确的剂量和不恰当的治疗会危害孩子的安全。据国家卫计委统计,2014年,我国有2万人死于不正确使用药物,其中三分之一死者小于

《竹斋先生诗集》校注

裘万顷(1163-1219),字元量,号竹斋,江西新建人。裘万顷在当时与胡桐原、万澹庵、徐竹堂往来唱和,号为“四杰”。仕宦不达,将情感寄托于诗歌创作,著有《竹斋先生诗集》。裘万顷是南宋后期江湖诗人,但并未受到重视。本论文以裘万顷的诗歌文本为主要研究对象,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主要从裘万顷的时代背景与家世生平、裘万顷的著述研究、《竹斋先生诗集》题材内容、《竹斋先生诗集》艺术风格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研究。第一章裘万顷的时代背景与家世生平,分三个方面进行研究:裘万顷所处的时代背景、裘万顷的家世、裘万顷的生平。其中,裘万顷的生平包括生卒年、仕宦、交游。第二章裘万顷的著述研究,分两个方面进行研究:裘万顷著述考、《竹斋先生诗集》版本考辨与诗歌辑佚。其中,《竹斋先生诗集》版本考辨包括版本分类、版本源流、版本差异。第三章《竹斋先生诗集》题材内容,分六个方面进行研究:情系苍生,忧国忧民;建功立业,用世之心;寄情山水,朝隐之逸;即景抒情,托物言志;羁旅行役,故乡之思;送迎友人,赠诗唱和。第四章《竹斋先生诗集》艺术风格,分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平淡之美、直抒胸臆、雅俗兼备。最后对裘万顷的创作成就作出客观评价...

明代都察院司法权研究

明代都察院研究是明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重要内容,而明代都察院司法权研究则是明代都察院研究范畴里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明代的都察院初始沿袭元代叫御史台,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改置为都察院,主掌监察、弹劾、建言献策与司法审判。明太祖洪武时期,都察院参与司法审判是其掌握司法审判权的开始。明代仁宣到嘉靖时期,都察院的司法权处于鼎盛状态:在这一时期,就刑事案件的性质来说,都察院不仅参与重大刑事会审也全面参与中央和地方的一般刑事案件;就刑事案件的种类来说,都察院不仅参与民间案件也大量接触职官案件;就涉及的范围来说,都察院不仅全面参与中央司法审判,地方司法审判也深受其影响。此外在这一时间段,都察院也掌握了一定的司法复核权。万历时期,都察院的司法权开始变幻不定,一方面,都察院堂上官长时间无人担任,都察院中央司法权开始没落:另一方面,十三道监察御史也缺员严重。崇祯时期,四方民变层出不穷,明廷全面转向对内乱的镇压,都察院缺员的状况没有得到较大的改善,最终其司法审判权也随着明朝的灭亡而消失。

壮哉!满江红——读《岳飞传》有感

<正>合上书,闭上眼,我轻轻抚过满目疮痍的北方土地,似乎仍能看见燕云十六州的滚滚硝烟;我轻轻触摸着襄阳城墙,城垛上带血的簇簇箭羽令我浑身发寒;我的手轻轻浸入长江水中,捧起的却是刀甲的残片;我轻轻拾起一片掉落在大理寺城墙下的"岳"字大旗残片,牢狱深处你忍受拷打的呻吟叫人落泪。虽然英勇奋战的你洗刷不了靖康之耻,但

从三公曹到刑部:论隋唐刑部的形成

隋唐时期的刑部来自汉代的尚书,而尚书的崛起源于皇权对作为其代理人之官僚集团的不信任。汉武帝为了强化对官僚集团的控制,将尚书转化成了一个控制性机构,以对官僚集体进行考核与监督。东汉时,光武帝有意让从前的监督与控制者逐渐成为由自己直接控制的新代理人,尚书机构逐渐出现了"政务化"的趋势,代理层级日繁。北魏孝文帝改革后,尚书省成为了政务的中心,司法事务有一统于都官的趋势。隋开皇元年对尚书省的改革力求部门的简化与职能的统一,以行政一体化的方式减少代理层级,这一改革因官僚集团的抵制而失败。开皇十二年采取了尚书省政务化,九寺五监事务化的路径,双层代理模式出现。于是,刑部便成了大理寺之上的复审机构,两者之间确立了审理与复核、事务与政务的关系。

辽代司法机构研究综述

司法机构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辽代的司法机构独具特色,其设置有利于巩固国家统治、维护社会秩序。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在这一领域取得很大进展。本文对前辈学人关于辽代司法机构的研究状况加以综述,便于学界同仁对本领域的研究现状有个更为清晰的了解,有助于开展进一步研究。

朝鲜时代汉语教科书《象院题语》研究

本选题《象院题语》是一部朝鲜朝时期由司译院编纂的汉语教科书,其编纂目的是供出使中国的赴京使随行翻译官使用,介绍中国及朝鲜本国的风土、礼仪、习俗、制度,等等。经考证,其于庚午年(1630)始作,于庚戌年(1670)铸字印刷,从编写到成书印刷历经40年之久。因此,我们认为,本选题《象院题语》足以反映整个17世纪的语言特点。同一时代的类似文献还有,《老乞大谚解》(2卷,1670)、《朴通事谚解》(3卷1677)、《捷解新语》(10卷,1676年)等。其中,《老乞大谚解》、《朴通事谚解》在内容上、文字上较多地沿袭了《翻译老乞大》、《翻译朴通事》;至于《捷解新语》是一部朝鲜时代日本语教科书,所以与本选题之间的关系并不大。也就是说,唯有《象院题语》才是真正代表17世纪的文献。正因如此,我们认为,本选题《象院题语》对于研究整个17世纪的语言特点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鉴于此,本文主要考察《象院题语》的成书年代、版本、译注、汉字音、词类及句法等内容。全文共分七章,具体如下:第一章为绪论部分。首先,通过与其他朝鲜时代汉语教科书相比较,明确本选题《象院题语》所具有的意义;其次,提出本选题所要实现的...

《清史稿·和瑛传》新证

清中期文人和瑛,宦海浮沉五十余年,在边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与影响,《清史稿》有传,然其《传》多有载述衍误、纪年错误、承袭疏漏等瑕疵。以史籍与新出档案参证,进一步探讨《清史稿·和瑛传》的几个问题:一,姓氏、字号问题;二,有无担任安徽布政使;三,为驻藏办事大臣时间;四,离任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时间;五,任大理寺少卿时间。

唐五代明法科与律学教育

本文探讨了明法科与"明法"的渊源,大致梳理了"明法"从汉代察举制"四科"选人标准之一,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渐从选人标准演变成"律学",并专门设立了明法博士,培养文法吏,加强法制管理。唐代明法科设置与明经、进士同步,始于武德四年,翌年首次开科,即有卢医王明法科及第。唐代律学考试与明法科考试基本一致,律学教育为明法科选人服务。唐代设置律学和明法科之初衷就是为了培养与选拔专业性技术人才,因此明法出身者历官多为吏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部门的职务,或县尉、司法参军等地方主管司法工作的职务,往往参与大案、要案审理,充分体现了明法科专业性质科目的用人特点。不过,明法科出身者鲜有人位居清望官,仕途暗淡,为士人所不屑。

宋代宰府僚吏研究

宋代宰府僚吏設置的做法可以上溯到唐代。唐初以三省畏官羯宰相,鹅逋庶宰相居本省治事的需要,出现了宰相直辖的僚吏。遍些僚吏冈菊徒属三省,又稻作省吏,逐渐成捣宰相虞理政耪案片li文字的重要助手。盛唐畴期的宰相张靓封中害门下褚房僚吏的放置造行了规筢,檩恙著唐代宰府僚吏髓制的形成。唐亡後,建立於中害门下(政事堂)的宰相僚吏组绒捣五代和宋缝承,成药北宋前期宰府僚吏制度的基本形式。在宋代中枢政治樵樽中,宰府僚吏一皲因其身份的限制,往往鞍捣l{詈匿而未得在政治活勤中多有颢露,然在行政事捞的寅隙遁作中,因其一卜承’卜运的角色而餮挥自己特有的影窖。燕输在北宋畴期的熙璺新政,抑或南宋宰相喜槎畴期,通逍封宰府僚吏的设置、人事安排燮化的考察和分析,封於孩畴期中枢政治的槽成特黠及朝廷上下内外褚多政策的寅隙推行情沉,皆可藉以獾得更褐深刻的恝澈。自北宋初至神宗元登r}11,北宋宰府僚吏在短屋了111]耆阴下五房堂後官、L}1耆五房梭正官等一系的列髓制调整後,最终形成了三省制下的以左右司郎官捣主要成具的宰属髓系。逭一燮化的被生,是元璺官制改革的结果。尚害都省成捣宰府,左右司郎官成药宰僚,寅现了北宋统治集圈用士人取代吏具充...

宋代司法监察运行机制及启示

宋代的司法监察制度就是御史台与监司等监察机关监察大理寺、刑部和地方州县等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制度。宋代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通过点检案卷、录囚、弹劾不法官员和巡察地方等方式来进行司法监察,监司等地方机关通过在司制和巡检制监察案件审理,弹劾司法官的职务犯罪来监察地方司法机关。宋代司法监察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监察官手握重权,长官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弹劾,影响重大,所以他们需要受到监督。宋代对监察官的制约有选任时的限制和在职时的监督这两方面的内容。宋代司法监察制度的突出特点,一是皇帝注重监督司法,二是监察机关具有司法职能。宋代皇帝注重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君权,将司法权控制在手中,主要表现为皇帝直接进行司法审判与司法监察、亲自折狱录囚、赦宥罪犯、大兴诏狱等,并且重要的监察官员都是由皇帝指派的,通过这些行为,使得国家的司法活动都在皇帝的控制之中。宋代的监察机关都具有司法职能,御史台有受理直诉案件,申诉案件,复审案件这样的司法审判职能,而监司也可以受理案件,审理翻异案件,并且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受理的案件类型还有所不同,主要是提点邢狱司负责处理刑狱案件。宋代司法监察制...

贞观时期法官司法观念研究

即使现代学者清晰地意识西方法学优于中国法学,中国人对历史悠久的法律传统也没有失去信心。人们期待有朝一日,传统的法律能在现代文明中放出异彩。故而百年之前的梁启超就大声呼吁:“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研究我国之法理学,非徒我国学者所当有事,抑亦全世界学者所当有事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曾经为世界所感叹,但是完善的制度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其关键仍在于“人”,在于执法的人,守法的人。所以想要真实地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运行状况,古代社会的法治环境,深入对古代法官的研究极其重要。因而通过对贞观时期法官从法律素养、执法活动、司法观念等方面的研究,期望能为目前法治建设中的执法队伍建设提供借鉴。通过对古籍资料、相关史料和前人研究成果的分析、整理,特别是对唐太宗贞观时期保留下来的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试图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贞观朝中央及地方司法官吏活动的样貌,并试图分析和论证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其蕴含的司法观念和精神。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由三方面组成:第一章明确了本文所论述的“法官”定义,并对贞观法官的时代特征进行整体归纳。还主要介绍了当时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制建...

唐代侦查问题研究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最鼎盛的时期,目前对唐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研究都比较深入,作为维护统治集团既有利益的司法制度也迎来了新的发展,但是作为司法活动中重要的一环的侦查问题来讲,却鲜有研究,侦查学的理论研究现状,仍有很多的空白去填补。再加上侦查在我国古代司法体系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研究成果也不多见。笔者就以唐代侦查中的机构设置、侦查制度、侦查方法等问题为研究方向,希望在此领域有所突破。文章从古代侦查机构的设置展开,在研究中通过唐代侦查职能的设置展开论述,主要分析当时侦查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当时侦查机构内官员的称谓。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各级各类侦查机构的运行机制。唐代的侦查制度是文章的重点部分。用现代科学视角对唐代的侦查制度进行定义,论述了唐代侦查制度中的的受案、立案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内容涉及了当时案件起诉到受理的全过程,以及案件办理的各个部分,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重要地位,突显出唐代侦查制度的显著特点。唐代的侦查方法也实现了很大的进步,特点也比较鲜明。表现为当时侦查谋略与手段的运用方面,史料中也记载了很多当时经典的案例。还有秘密侦查与刑事侦查技术的运用,展示了侦查...

明代刑部尚书研究

有明一代可谓中国古代又一个承上启下的时期,从元末乱世中诞生的明王朝一开始就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朱元璋鉴于过往宰相权倾朝野致使皇权旁落的现象时有发生,故借胡惟庸谋反案废除中书省权分六部,意在一劳永逸的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虽未得偿所愿但也为后世所沿袭。在制度建设上,朱元璋将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归咎于吏治的腐败,从立国之初就迅速颁行大明律和大诰,健全其他各种法令法规和制度,将惩治腐败整肃吏治的希望寄托于严刑峻法之上,试图通过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秩序的方式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在这一背景下,总揽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刑部尚书可以说是责任重大。较唐代而言,现有对明代司法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法律典籍和具体制度上,对司法官员群体的研究则较少。本文试图填补过往研究中的空白,在对刑部尚书的制度渊源和机构设置进行介绍后,侧重于从历任刑部尚书的籍贯、出身和任期着手,探究其中存在的特殊现象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最后以刑部尚书负责审理的案件为切入点,意在通过一个荒诞的案件审理过程表明:在一个缺少对皇权进行有效限制的官僚运行体制中,刑部终究只能是强大皇权的附属品,刑部尚书也只不过是皇帝的应声虫而已,在自身安危都难以得到...

薛瑄交游考

学界历来对薛瑄交游的研究多就史料进行考证,忽略了对其交游诗的详细考证。史料中对薛瑄交游情况的记录并不全面,本文从薛瑄的诗歌入手,考证薛瑄交游诗中的人物,以此弥补史料记载的不足,同时考证部分交游诗的大致创作时间。

唐代立法体制中的解律人管见

唐代立法时由皇帝委派有关部门组成临时的立法机构,立法机构的规模及具体人选和人数,视纂修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唐代立法体制中的解律人一般由中枢领导机构的首长、司法机关人员、中央各司官员和地方通晓法律之人四类人参与。立法体制中所汇聚的众多解律人对唐代法制建设与完备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身份体制的原因,其中的不少人没有留下显赫的声名,但其在修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宋代监狱安全管理研究

监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监狱千百年来都是统治者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统治工具。监狱是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震慑违法活动、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狱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中国古代监狱从夏朝一直延续到清朝,经过漫长时间的发展与变化,已然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体制。所有监狱工作都是围绕着保障监狱的安全、发挥监狱的惩戒作用而进行的,保障监狱的安全被视作监狱正常运行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要素。监狱的安全可以细分为监狱的监管安全、监狱的狱囚安全、监狱的建筑安全等方面,只有在这些局部的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监狱的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其关押、惩戒囚犯的任务。宋代拥有完善的监狱安全设置、保障措施和监狱安全的管理制度。宋代监狱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地借鉴了唐代,并且对后世的监狱安全系统设置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宋以前的监狱安全管理状况,厘清其脉络和流变。第二部分详细论述宋代的监狱安全系统的设置与其完善历程,对整个宋代的监狱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论述。第三部分重点论述宋代监狱安...

“三堂会审”始于明朝

<正>人们在观赏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时,常会听到"三堂会审"一词。"三堂会审"制度始于明朝。此时司法程序比较完善,中央司法机关设立了"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督察院。权责基本上相当于今天的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刑部当时主要负责案件审判,大理寺当时负责案件的复核和驳正。即刑部将案件审理判决完毕后,报送至大理寺进行复核。而督察院则主要负责监管刑部和大理寺依法行政。经督察院督察无误的判决结果,才可以报

北宋陕虢杨氏家族的播迁与生存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在唐宋变革的大背景下,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之一便是门阀士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弘农杨氏家族,作为我国汉唐时期极具代表性的门阀士族之一,历经兴衰,从汉代一门“四世三公”到隋唐年间较高的仕宦率,受到世人瞩目。但在唐末五代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士人多离去乡里,杨氏子孙为了生存四处播迁,定居他乡。入宋后,弘农郡名不复存在,原地析分为陕、虢二州。北宋的杨氏家族后裔适应时代的变化,积极进取,文武并重,并有不少子弟因政声显著、才识出众名留青史。然而,目前学界关于该家族的研究多集中在某一成员或门阀制度盛行时期的陕虢杨氏家族,还未见有关北宋时期杨氏家族的系统研究。在唐宋变革的大背景之下,考察一个门阀制度盛行时具有典型意义的世家大族在此历史大潮中的变化,是十分有意义的。通过对陕虢杨氏家族在北宋时期演变轨迹和社会影响的考察,可以加深对宋代社会以及宋代家族的认识。本文首先考察了北宋陕虢杨氏播迁地、地域分布情况及迁徙成因,在窥其家族发展踪迹的基础上,重点考释杨氏族人在北宋的入仕途径及其宦绩概况,如在沙场上浴血奋战,精忠卫国的杨家将及杨宗闵、杨震父子;一心以兴复儒学为已任的杨徽之;长于典章制度,开创一代诗歌新...

论“三司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审判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明代三法司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对全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处理的制度,它源自唐代"三司推事"并在明代得到发展完善成为定制。三法司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共同辅助完成最高统治者的司法统治,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三司会审制度的研究有利于现代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定位思考和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宋朝对士大夫官僚法律知识改善措施、失败及其影响研究

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成为国家治理核心力量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事件。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的知识结构对国家治理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宋朝初期国家有改进士大夫官僚群体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以适应国家治理需要的努力,然而在士大夫官僚群体的各种抵制下,国家的努力最终失败。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因缺乏为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导致了必须借助胥吏群体实现国家治理的需要。形成士大夫官僚群体与胥吏群体共生的政治结构,让国家政治出现显现和隐性两大政治群体。胥吏群体在政治上被轻视,经济上没有相应保障,致使胥吏群体借用公共治理中的技能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宋朝社会中结构性腐败。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中出现士大夫官僚获得公共政治话语和权力,胥吏群体垄断隐性治理技能的社会结构。胥吏通过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所寄存的公共权力来"寻租"获取生存资源,导致国家治理中出现结构性低效和腐败问题。

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对司法行政化的影响——读《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体制的模式设置和运作司法,是我国司法体制运作中的一大弊病.刘长江等所著《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一书全面考察了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形成过程,并深入剖析了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对司法行政化的影响,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去行政化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张耒族亲考释——对彭国忠、崔铭先生观点补正兼考若干人物身份及关系

学界对"苏门学士"之一——张耒的研究已经盈篇累牍。张耒诗文思想、风格,其人的生平、交际等诸多领域成果斐然,然其家世方面之考证尚有缺环。以张耒父亲为中心的属籍考证已引起诸多学者兴趣。彭国忠、铎公、崔铭诸位先生纷纷撰文探讨,有力地拓展了上述问题的研究深度。但在研考时,尚有个别问题需重新审定与考证。"张耒父亲是否进士出身"及有关"同年"的理解是一直以来争论的两个核心问题,研考上述问题的同时,对彭国忠和崔铭两位先生的学术观点进行补正也显得十分必要,又,真假"屯田君"之考对"同年"之争有着极重要的参考价值,故需一并稽考。

宋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法制建设成就最高的朝代,其死刑复核制度相较前朝也有所改革和创新,主要根据死刑案件案情不同分为普通死刑案件和疑难死刑案件,并且因此制定了不同的复核程序。虽然它的本质还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但是就其严密的制度对调节当时的社会矛盾、减少冤狱的发生还是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因此通过对宋代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不仅可以还原历史真相,还可以通过挖掘其制度的合理性,对当前的法治建设做贡献。宋代之所以形成如此独特的死刑复核制度,也是基于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首先,在古代中国的漫长历史中,死刑一直是统治者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有效工具,然而如果实施死刑过多、冤狱频发,无疑会激发阶级矛盾,引起社会动荡,所以在运用死刑维护阶级统治的同时,也要限制死刑,防止冤狱滥觞,维护社会稳定,死刑复核制度便应运而生。在经过秦汉时期漫长的萌芽阶段后,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被最终确立,并且在隋唐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到了宋代,统治者已经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发展和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势在必行。其二,在政治制度方面,因为受到当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理念和“监司付以一路,守臣付以一州,令宰付以一县,...

乱世良典——略论《北齐律》的传承

我国魏晋南北朝期间,社会陷入了数百年的战乱分裂状态,各个政权的立法施行短促而混乱,直到北齐政权的建立,经过几代统治者改良完善的《北齐律》却是我国中世纪立法的标杆产物,其立法的创新思想和先进技术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和传续造成了重要的影响。

刚直不阿霍守典

<正>在沁县十大历史人物中,廉洁为民、刚直不阿的霍守典名列其中。霍守典(公元1579年1634年),字和衷,号显用,明代沁州西陈都中陈人。据《沁州志》所载,其"生有异徽,岐嶷虎额,性至孝"。据传,霍守典很小的时

北京密云大唐庄出土辽代墓志考释

北京是辽代墓葬发现的主要区域,出土了很多重要的辽代汉人墓志,对于了解和研究辽南京(或称燕京)地区的社会文化、风俗,以及补充和辨析辽朝历史均具有重要价值。2007年,北京密云大唐庄出土了一合辽代墓志,志文共计约1500字,文字大体清晰可辨。本文以该墓志的内容为考察对象,结合史料记载和相关辽代墓志,对墓主人张晋卿的姓氏、生平事迹、仕宦履历、官职迁转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考证,并对其中所涉及的重要人物、事件、制度,如清宁五年科举、承天太后南伐、辽道宗崇佛等问题加以考证。北京市密云县大致相当于辽代的檀州,控山带河,地理位置重要;守关扼隘,军事意义重大;而密云县发现的辽代墓志非常有限。因此,该墓志对于认识辽代密云地区的社会历史也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南滁会景编》版本问题补证暨部分诗文创作年代考

《南滁会景编》一书共有六个版本,其中万历三年、万历二十年两个版本的主编者还未确定,可以通过该书的内证,结合其他文献资料,确定这两个版本的主编者为王之垣与詹沂。结合相关文献,还可以确定该书部分诗文的创作年代。

乾坤挪移玄机深 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晚清大理院是"预备立宪"背景下、官制改革过程中以大理寺为基础改设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意义非凡。不过,这一"改寺为院"的路径设计并不合理。在"三法司"中,刑部才是实质上的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仅为慎刑机构,并非改设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最佳选择。然而,朝野之倡言、功能之比附、名称之相近、操作之易行,为"改寺为院"提供了舆论、制度、语义与实践基础;对日本亦步亦趋的模仿,则将刑部定格在司法省的位置,阻断了"改部为院"的思路;而集权管控,实现"大权统于朝廷"的官制改革目的,则是清廷最终决定"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的内在动因。这一司法机构改革的路径设计,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权限纠葛不断,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所有这些,均对中国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或多或少地制约着今天的司法构造与司法运作。

明清三法司刍议

自夏商周至明清这四千多年社会中,历代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三法司制度起源于唐代,在明清时期得到了完善,并在明清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研究明清时期三法司制度,对于今天我国的法律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宋代判例问题考辨

例是宋朝法律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朝时"例"的种类开始增加,性质各异。宋朝"例"可以分为狭义例、条例、断例、则例、体例、格例、旧例和事例等十多种。宋朝诸例中很多相当于现在的法、法律规范的同义词。宋朝诸例与判例的关系是宋朝"例"中众多问题的核心,也是学术界争议最多的问题。宋朝例在形式上可以分为行政例和司法例。这种分类体系仅是从构成形式上,而不是内容上。宋朝行政例和司法例在具体内容上并不都是行政法和刑法,还包括其他部门的法律。宋朝行政例和司法例在具体构成形式上有判例和成文两种形式。宋朝判例主要存在于断例、狭义例、旧例、体例等次类例及故事之中。对宋朝判例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机制研究对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岳飞冤狱与监察制度的异化

岳飞与高宗、秦桧、张俊等的政见,尤其对战和的分歧,积怨甚深,成为冤案的根源。绍兴十一年,秦桧等利用台谏,制造岳飞冤狱,主要分四步走:一、四月份解除岳飞军事实权;二、八月份免去枢密副使;三、十月份送入大理寺监狱;四、十二月份杀害岳飞等。在岳狱的形成中,台谏成为君相利益共同体下的工具,既是君主的耳目,也是宰相的鹰犬,背离了台谏纠察规谏的基本职能,是宋代台谏运作的一种特殊形式,更是台谏制度的异化。这种异化最为可怕的结局是,君相同流合污,居心叵测,手段残忍,后果悚然。这也是专制体制下台谏运作最需要注意的地方:权力合污,监察异化!可谓是传统政治智慧的妖魔。

集体会审铸就阳光采购路

<正>我国古代,关系国事、皇室的重大案件常常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阅,俗称"三堂会审"。这一彰显公平公正、权力制衡的治国理念如今也被搬到了招投标领域。近日,安徽省淮北市出台新规——《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该《制度》明确,今后,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或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因投诉质疑等原因变更中标

“铁汉公”薛瑄

<正>在明朝二百七十余年的历史长河中,有一个人集思想家、教育家、文学家于一身,同时因秉公执法、耿直作风、清廉为官而名垂青史。他精研性理之学,提出"理在气中,决不可分先后"的哲学观,是明清以来公认的鸿哲巨儒、理学大师;他躬身教育,开课授业,桃李满天下,堪称"河东学派"之领袖;他为官清廉,光明俊伟,刚直不阿,享有"铁汉公"和"南京好官"之美誉。他,就是明代下诏从祀孔庙第一人,世称"薛夫子"的薛瑄。中秋前夕,我们专程前往万荣县里望乡平原村,拜谒了薛瑄的家庙、故居及祖茔。

谨防重词轻用

<正>有些成语意思相近,但语义轻重有所不同。例如"目空一切"和"目中无人"都有骄傲自大、看不起别人的意思,但"目空一切"指所有人都不放在眼里,语义要重得多。对于这类成语,使用时必须掌握分寸,力求恰到好处,防止重词轻用或轻词重用。其中重词轻用的毛病尤为常见,以下为几例。信口雌黄"信口雌黄"原指随口更正不恰当的话(雌黄,一种橙黄色矿物,可做颜料,古人在黄色纸上写字,写错了就用

烏臺詩案的審訊:宋代法律施行之個案

<正>引論元豐二年(一○七九)秋,宋代士大夫、詩人蘇軾(一○三七——一一○一)因創作、流傳批評朝政及譏謗朝臣的詩而遭牢獄之災。當時負責審訊蘇軾的機構是御史臺,御史臺卷宗的遺文包括當時審問及起訴蘇軾的有關檔案,流傳至今,即著名的《烏臺詩案》。在先行發表的另一篇論文中,筆者已經考察了《鳥臺詩案》的來源及其文獻情況,並述論了其價值在於可以作爲研究宋代政治詩的文學檔案。①不過,《鳥臺詩案》中還有很多内容,研究宋代法律的學者也會有興趣。本文的寫作動機就是提供這部集子的末尾部分檔案的完整翻譯和注釋。這部檔案回顧了蘇軾的罪行,並詳細叙述了他的判決過程。我希望本文能

金代大理寺官员民族成分略考

金代大理寺官员的民族构成十分复杂,不仅有女真和汉族这样的主体民族,还有渤海、契丹、奚等少数民族官员。而且北方各族人民经过近千年的民族融合之后,到了金代已经不能简单的通过姓氏来确定一个人的民族成分,这也给深入研究金代大理寺各族官员比重带来了一些困难。此次通过梳理大理寺各级官员的民族情况,就是想进一步了解金代民族政策对大理寺官员群体带来的影响。

唐代刑部尚书的法学素养

唐代可考的127位刑部尚书中,没有一人出身于科举明法科。但是,未经受律学馆的专门教育,并不一定意味着该群体法学素养缺失或者低下。他们多出身于刑法世家,由于家学熏陶与环境影响,可以受到法学知识的长期浸润;仕途履历中又多曾在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等机构任职,经历司法实践历练,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对朝廷法典的制定和不断完善作出了实际贡献,并且不惜犯颜执法,为维护法典实施的严格公正竭尽全力。为官清正严明、秉公执法,具有良好的禀性操守和突出的任职表现。刑部尚书这一群体法学素养较高,表明唐代官员选任时对担任司法职务者的专业素养颇为重视。

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历史浮沉

在学术史的视野中,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经历了一个两极式的再认识过程。在宋朝分权社会的观念中,鞫谳分司只是安置州级属官的普通的职官设置,是地方司法分权中的低层分权,因而评价寥寥,但亦成为宋朝祖宗家法的组成,并从州级向中央和县级上下两个方向进行了辐射,进而使鞫谳分司成为宋朝的一代之制。宋代以后,元、明、清各代取消了双系统官制这一鞫谳分司制度的存在前提,此项制度及其评价在历史视野中完全消失。而清末民初之际,在认为三权分立是国家强盛之道的话语背景中,鞫谳分司成为中国司法传统中最具现代性价值的部分,因而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最高峰,从而完成一个从平常之辈到制度顶点的评价飞跃。

从永乐朝的“恢复祖制”看建文朝的官制改革

<正>一引言建文帝朱允炆在位期间,在方孝孺等儒臣的辅佐下,锐意实行宽仁之政,实施了裁并行政区划、更定官制、减轻江南赋税、宽减严刑、削除藩王等一系列的新举措,被史家统称为"建文新政"。①其中官制改革方面包括裁撤冗官,改变都察院等机构职能,提高六部、詹事府等机构和官员的品级等措施。其用意涵盖了提高士人政治地位,调整机构行政职能和优化行政效率等方面。建文帝于洪武三十一年(1398)闰五月十六日即位,不到一个月,六月十

河清海晏待何人——读王禹偁《待漏院记》

<正>【作者简介】王禹傅(954—1001),北宋著名诗人、散文家,字元之,济州钜野(今山东省巨野县)人,晚被贬于黄州,世称王黄州。王禹傅反对宋初浮靡文风,提倡"韩柳文章李杜诗",是北宋诗文革新运动的先驱。著有《小畜集》。待漏院①记天道不言,而品物亨、岁功成者,②何谓也?四时之吏,五行之佐,宣其气矣。圣人不言,而百姓亲、万邦宁者,何谓也?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张其教矣。③是知君逸于上,臣劳于下,法乎天也。古之善相天下者,自皋、夔至房、魏,④可数也,是不独有其德,亦皆务于勤耳。况夙兴夜寐,以事一人,卿大夫犹然,况宰相乎?朝廷自国初因旧制,设宰臣待漏院于丹凤门之右,示勤政也。至若北阙向曙,东方未明,相君启

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历史浮沉

在学术史的视野中,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经历了一个两极式的再认识过程。在宋朝分权社会的观念中,鞫谳分司只是安置州级属官的普通的职官设置,是地方司法分权中的低层分权,因而评价寥寥,但亦成为宋朝祖宗家法的组成,并从州级向中央和县级上下两个方向进行了辐射,进而使鞫谳分司成为宋朝的一代之制。宋代以后,元、明、清各代取消了双系统官制这一鞫谳分司制度的存在前提,此项制度及其评价在历史视野中完全消失。而清末民初之际,在认为三权分立是国家强盛之道的话语背景中,鞫谳分司成为中国司法传统中最具现代性价值的部分,因而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最高峰,从而完成一个从平常之辈到制度顶点的评价飞跃。

赵绰执法不惜死

<正>古代封建专制社会里,皇帝以为自己干什么都不能受到约束,任何人想挑战皇帝的意志,就必须准备付出生命的代价。《资治通鉴》卷一七八记述赵绰"舍生求法"的故事,就深刻反映了封建"人治"背景下法官忠于法律、对抗君权的一场生死博弈。隋开皇十七年(597)六月,隋文帝杨坚下令逮捕了大臣辛亶(d■n)。辛亶官居刑部侍郎,堂堂一位"中央副部级干部",为何被抓

监察:中国古代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

<正>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就成为任何一种类型的国家政治制度必须解决的基本课题之一。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也不例外。秦朝建立后,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律,据《史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明法度,定律令",同时也建立起彼此分设、相互独立的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此制度框架下,作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的监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察、干预,或直接参与狱案审断,从而实现由监察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其历代基本职能和实施方式不断发展演进。

金代司法机构研究综述

司法机构是历代王朝官僚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它的设置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王朝长治久安都起着重要作用,历来为治史者所关注。20世纪以后,国内外学者在关于金朝司法机构的学术研究上取得了不少成果,现对金朝司法机构的总体研究现状做一个分类梳理,以期能够把握其研究趋向。

赵绰执法不惜死

<正>古代封建专制社会里,皇帝以为自己干什么都不能受到约束,任何人想挑战皇帝的意志,就必须准备付出生命的代价。《资治通鉴·卷178》里记述赵绰"舍生求法"的故事,就深刻反映了封建"人治"背景下法官忠于法律、对抗君权的一场生死博弈。隋代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六月,隋文帝杨坚

明代石刻书法研究

本文以明代石刻书法为研究对象,着重从明代石刻的类型与功用、明代石刻书人的题署、明代石刻书人的身份、明代石刻的书法艺术、明代石刻的书法文献价值、明代石刻的刻工等方面加以论述,搜集和整理了大量明代可考的石刻书人,并对其进行深入归纳和研究,进而从石刻书法的视角揭示了明代书法的社会状态、历史特征和艺术价值。全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为明代石刻概况和题署形式,对历代石刻的类型进行了梳理,并从形制和内容两方面对明代石刻的类型和特点进行了归纳。同时,以《北京图书馆藏历代石刻拓片汇编》和《明清石刻文献全编》为典范,对明代石刻的著录进行了总结,并提纲挈领地考察明代碑志的一般形式。第二章就明代石刻书人题署的一般形式进行研究。其中既包括书丹和篆额、篆盖人题署的一般形式,也包括其多样性的变化。第三章专门就明代石刻书人题署的特殊情况进行探讨。首先,分析明代碑志书人题署的典型特例,如碑刻题额署为篆盖之例、墓志题盖署为篆额之例、碑石重立书人重出之例、任道逊与《林梅隐墓志》书人问题等。其次,研究明代碑志书人题署的其他特例。最后,就明代其他石刻书人的题署展开研究。第四章重点研究中书舍人、书办和翰林类书人的书石情况。一方面从明代...

《明史·循吏传》笺证

《明史·循吏传》秉承前代正史传统,为“政绩可纪”的地方官员作传,但部分记载存在详略失当,甚至错误等不足。基于此,本文将结合现有其他史料,对《明史·循吏传》做详细笺证。正文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明史·循吏传》的研究。首先,探讨了《明史·循吏传》入传标准及其体现的时代特点。本传中的循吏不仅符合以民为本,发奸摘伏,刚正不阿,兴建学校,移风易俗,勤俭恭孝,宽厚仁义等标准,而且还体现有自身的时代特点:所载循吏多来自府县级官吏;循吏入仕途径多样;多以江西籍官员为主;多因民所请进秩留任、获宥或久任。其次,分析了《明史·循吏传》的版本演进及史料价值。经过对现存三种版本的《明史·循吏传》作比对,发现张廷玉《明史·循吏传》与王鸿绪《明史稿·循吏传》相差不大,仅在正传中增补了段坚和陈幼学两位循吏,其余记载基本原文转载于王本《循吏传》。而王鸿绪本《明史稿·循吏传》和万斯同本《明史·循吏传》相差较大。王本《循吏传》将万本《循吏传(上、中、下)》三传四万余字删减为仅一万字左右,并将万本中所载的万历朝及以后的循吏全部删除,名《循吏传》。通过研究本传可以较为准确地认识明代循吏个人及这一官僚群体的特点和为官理念...

明代职官别名的语言研究

职官别名是我们在文献阅读和研究中经常碰见的一类词汇,在大量搜集并整理明代职官别名词汇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分析了职官别名的定义、形成原因、类型以及孳生规律。职官别名是相对于职官正称而言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语言发展和使用的经济要求,科举应试要求,文人作文喜用古称以及避讳要求等。官职正称通过减省、截取、改换等方式形成别名。第三、四、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即从语言学的角度,对明代职官别名的音节数量、形式特征、表意特征三方面进行说明。音节数量上,我们发现明代职官别名以双音节为主,大多为短音节词汇,音节数远远少于正称,这很方便交流和记忆。在词汇形式上,别名词汇以偏正结构和动宾结构为主;同时,由于语言的类化作用,明代职官别名使用了大批的类词,而且多两两对称,从而形成一个大规模、有规律的词汇系统。别名词汇从表意角度,可划分为示物、示事和示意三类。相比职官正称,别名语言很形象,更多得使用示物语言,即使用具象的词汇,比如植物名、动物名、服饰名、器物名等作为职官名;即使是和正称一样是使用示事语言,别称所用语素和词,表意上也比官职正称通俗。明代职官别名音节的缩短,形式的模式化,示物官名的增加,示事语言的通俗化以及...

明代中央司法官员选任制度研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现有的法制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我国已经开始进行比较深刻的社会体制改革,这其中当然包括了司法体制改革,而司法官选任制度是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司法官的选任制度进行改革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明代在我国封建王朝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在明代,封建的皇帝集权制度达到了顶峰,此时,为了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司法官选任制度。这对我们现在研究和完善司法官的选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本土资源。本文根据历史文献、各种资料等,对明代的中央司法官员的选任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重点考察明代中央司法官员的选拔制度和任用制度。本文共分为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第二章是对明代中央司法官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组成以及明代中央司法官员的设置。为下文分析研究明代中央司法官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做铺垫。第三章是对明代中央司法官选拔制度的分析。首先说明组织司法官员选拔的机关和对于参加选拔人员的资格要求,然后详细分析并研究了明代司法机关如何选拔其官员,以及在任用的过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第...

唐宋时期判例探究

中国古代判例的产生和发展与古代法律的发展一致,具有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具有很多司法实践经验,例如判例与成文法之间的关系,判例的形成,判例的汇集,判例的适用,这里面存在很多的技术手段,值得我们去关注。社会发展具有延续性,同时社会文化具有延续性,中国现代社会是从古代一步一步延续下来的,必然有很多共通的文化习俗在其中传承,因此对于古代判例的研究对于现代社会而然,仍具有现实意义。古代判例的演变发展具有清晰的脉络,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实践,判例的形式,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是不断地调整,不断的变化。以往学者对古代判例的研究往往多注重形式的变化,采用“断代”的方式来研究,即把每个朝代的法律都分开来研究,这样很难看出有什么规律。我认为,对于古代判例的研究应当从整体角度,把判例与古代每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及政治经济状况结合起来考察,这样就更容易看到判例的演变发展具有一定的内在规律。还要从同时性的角度,将每个时期判例制度的变化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这样对于今人理解古代判例发展就更容易了。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历程为:秦汉时期的成文法初建与判例并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成文法逐步完善——隋唐成文法成就...

两宋时期鞫谳分司制度对刑事审判权的监督制约

鞫谳分司制度是两宋时期独特的司法制度,其有效地强化了对刑事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有效地避免了许多冤案的产生,在保障刑事执法公正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明代两京官署志的纂修及其政治文化解读

明代官署志众多,又以两京为最,是中国古代史学史上显著的现象,值得探讨。明代两京官署志之修,景泰时始见,嘉靖至万历时逐渐兴盛,以本署官员自发修纂为主。天启初因修两朝实录,征诸司故实,两京官署出现修志高潮。崇祯朝进一步完善,两朝官署修志最为集中,规划性强,多聘请专人修志,有专业化的趋势。地方志与政书体系对官署典故的缺载,是两京官署修志的客观需求。官署修志既可歌咏盛世典章,光耀官署前贤,又可便于本署行事,具备价值示范与行政实践二个层面的功用。两京官署志集中在文职官署,反映了明代以文官分理天下的政治格局,以及文官群体在政治文化中的垄断话语权,也寄寓了文官群体辅佐君主,以致太平之治的政治理想。

论我国古代刑事审限制度及其启示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刑事诉讼审判期限制度并非移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前苏联法制的结果,而是继承我国古代刑事审限制度精华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优良传统而确立,并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加以改造和逐步完善的现代诉讼制度。作为当代刑事审限制度的底本,古代刑事审限制度内容兼具完备性和科学性,时至今日仍有借鉴意义。另一方面,受封建专制社会局限,古代刑事审限制度带有浓重的工具主义色彩,相关制度的掣肘也影响了其实际效果的发挥。只有在现代法治语境之下,刑事审限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在保证审判公正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

《明孝宗实录》研究

《明孝宗实录》是按时间顺序记载关于明孝宗在位时期(成化二十三年八月至弘治十八年五月)历史的编年体文献。正德元年(第1506年)始修,正德四年(第1509年)修成。全书共二百二十四卷,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了解和研究该时期历史最重要的资料。该书收载了大量的奏疏,编写了很多人物传记,同时还记录了该时期制定的典章制度及发生的各类事件。其中《明孝宗实录》奏疏收录有一定标准,关涉国体、皇帝者入录,或条议可行、有裨益者亦入录。其奏疏摘录的优长之处非常明显,首先数量庞大,内容丰富,系时明确,对奏疏的处理意见记载完备等。但亦有不足之处,与相关明人文集等收录奏疏对比,发现有些奏疏漏载;有些奏疏只摘大要,具体内容失详;甚至有记载错误者等,需要借助其他文献进行补充与校正。《明孝宗实录》所载已殁大臣、勋戚等传记数量可观,其撰写根据异常丰富,包括前朝实录,传主的行状、墓志、神道碑,传主生前所著书信、文章及该书编纂前已出版的传主文集等。《明孝宗实录》根据传主的不同情况,对资料进行筛选,并进行精细的删削与润色,最终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之记述风格。其所撰传记有较为稀见者,成为《国朝献征录》、《本朝分省人物考》、《罪惟录》...

《全宋文》编年考订——以太祖、太宗朝为对象

《全宋文》是由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历时二十年编纂完成的,是我国迄今己经出版的规模最大的文章总集。它将有宋一代三百二十年间所有单篇文章汇成一编,内容涉及宋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集系统性、完整性和学术性为一体,是宋代文化研究各个方面重要的文献依据。同所有文献整理一样,《全宋文》本身也需要不断修补和完善,据《全宋文》编者表述,其所收文章已尽可能编年,但我们研究发现,尚有大量的文章可以编年而未编,因此本文对《全宋文》作品从头逐篇进行了编年考校,主要考校对象为宋初太祖、太宗两朝,涉及《全宋文》前八册共计3000余篇文章。本文从宋代散文的研究现状出发,分析论证了对《全宋文》所有作品进行编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体部分是对《全宋文》宋初两朝的所有作品进行编年考校。主要宗旨是:从作品的文本出发,依托丰富的史料,对作品进行编年考校。主要体例:《全宋文》原有系年的,通过考证予以校对,正确的从之;年月不全者予以补齐;疑有误者,改之。原有系年,但通过考证找不到系年依据者,存疑。《全宋文》原无系年的,通过考证找到依据,予以系年,通过考证仍找不到系年依据者,待考。为了能够在有限的篇幅内有更大的容量,本...

明代文官恤典研究

文官恤典指朝廷根据已故文官的官职、功业、品德,参考本人及其家属与皇室的关系,给予官员本人和家属的一系列政治、经济优待,大致包括派遣专员举行祭奠仪式,官方修建坟墓和祠宇并按时祭祀,赠予职事官、散官、勋官或虚衔,赐给谥号,直系子孙不经常规选拔而直接被任命为低品级官员或授予国子监生员身份,赐予家属钱物作为丧葬费,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文官恤典体系。明代朝廷通过此体系的运作,一方面褒奖故去的官员,抚慰其家属,另一方面激励在世的官员忠君报国,恪尽职守,使其将来的身后荣耀与前人比肩或更甚于前,恤典的具体执行牵涉大量民众或主动或被动参与其中,朝廷亦欲通过隆重的安葬仪式、定期的官方祭奠活动等恤典具体内容向民众宣扬忠义价值观,文官恤典兼具慰死、劝生、宣教三重功能,使针对死者一人的恤典突破了一家一族的范围,可以影响更为广泛的人群。恤典是国家丧葬礼仪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朝廷以政书、法条的形式细化文官恤典的内容,以行政文书作为执行载体,运用国家权力使礼从理想、条文转化为实践,加之恤典的宣教功能,完成了礼、政、教三者的融合。不同的恤典内容在共同服务于慰死劝生的基本功能下,呈现出各自的功效。朝廷派遣专员祭奠死者是文官恤...

王昶年譜

清代乾嘉時期的著名學者王昶,一生於學無所不究,在金石考證方面、方志编纂方面、文學藝術方面以及文學文獻學方面都有很高造詣,一生著作豐富,为後人留下了寶貴的文化遗產.本文以年譜形式對王昶一生的仕宦生涯、交游唱和、文學活動及史學著述加以梳理考證,以期能援引詳實资料,反映譜主生平之大概。王昶(1725-1806),字德甫,一字兰泉,又字琴德,号述庵,江蘇青浦(今上海市)人。乾隆十九年進士。乾隆二十二年,高宗皇帝南巡,因召試一等第一名,授内閣中書,協辦侍讀,直軍機房,轉刑部山東主事。乾隆三十一年陞授刑部浙江司員外郎。乾隆三十二年陞授刑部江西司郎中。乾隆三十三年兩淮鹽使提引事發,言語不密,罷職。十月大學士阿桂副將軍總督雲貴,為随行佐事.乾隆三十七年陞授吏部員外郎。乾隆四十年,補吏部文選司郎中.乾隆四十四年,擢大理寺卿,補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又授河南佈政使.乾隆四十五年授江西按察使。乾隆四十八年,補授直隸按察使,又調陝西按察使.乾隆五十三年授江西佈政使。乾隆五十八年,念“年已七十,宜懸車”以病乞歸,上鑒其老病允之,於明歲春回籍。嘉慶十一年卒,年八十三。著有《春融堂集》六十八卷、《金石萃編》一百六十卷、...

宋与高丽的法制对比研究——以《宋刑统》和《高丽史·刑法志》记载为中心

由于地缘因素,朝鲜半岛与中原王朝之间的交流往来甚为密切,尤其在新罗统一三国之后,仿唐制建立起律令制国家,使朝鲜半岛与中原王朝在文化上体现出同源性,为两者邦交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在中韩关系的发展史中,宋朝与高丽王朝之间的交流不容忽视,学界关于宋丽关系的研究多集中在宋丽外交的发展趋势,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文化交流方面。本文以《宋刑统》和《高丽史·刑法志》所载内容为主,分析了宋朝与高丽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及两国中央司法机构、两国律法内容的异同和产生各自特点的原因。虽然《宋刑统》大量承袭《唐律》,但仍有其独特之处,比如《宋刑统》的编写分门详尽,而且增创了“起请”之条,另外“折杖法”的创立是其最具特色之处。高丽王朝的法制在朝鲜半岛“土俗”和中原法文化的双重影响之下,体现出“轻刑尚简”的量刑原则以及“以礼入法”立法思想,从《高丽史·刑法志》所载内容来看,高丽律以唐律内容为主,又吸收了部分《宋刑统》的内容,比如“折杖法”。高丽仿唐制建立国家体制,其中央司法机构貌似与宋朝相近,其实有很大区别。高丽国王的司法权相对宋朝皇帝而言要小得多,一般情况下都需要“群臣合议”。大理寺是宋朝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而在高丽却...

北宋开封府司法研究

经历了五代战乱,随着北宋统治地位的确立,赵宋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与此同时,法制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学者王云海在其《宋代司法制度》一书中对宋代法制成就做出了高度评价,他认为宋代的司法制度处于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集大成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成就最高的一个时期。宋代法制的发展体现了赵宋时代独有的特点,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变化到稳定的过程。同时,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是君主集权制加强的集中反映。本文主要从北宋京师开封府司法体系着眼来看北宋时期的司法制度发展的特点。开封作为北宋的都城,其地位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制度设置和职能构成不同于北宋时期的其它任何一个地区。开封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以及整个司法体系运作的机制均体现了开封作为京师的重要性。开封府内部的机构设置周密而严谨,透过对开封府的司法体系的研究,我们亦能窥探北宋中央对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及其原则。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就北宋开封府的司法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对开封府的行政区划和司法范围进行界定;然后考证了开封府的各级属官以及开封府司法职能运作程序;最后探究御史台等中央机构对于开封府的常态化监...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现代启示

现今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其实就是在吸收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精华的基础上逐渐发展,逐渐完善起来的。在我国古代对于死刑的救济程序分为两种,一是死刑复核,二就是死刑复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笔者在本文中要详细论述的。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虽然具有中国古代封建专制色彩,具有一定的人治性,但是总体上是进步的,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值得重视的宝贵的财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和今天中国当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相比较,在本质上,它们是一致的,是存在紧密关联的。中国刑罚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严刑峻法到不断文明的过程,与此同时死刑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由宽松到相对严格限制的过程。在死刑的不断适用过程中,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也伴随着产生和发展。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一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另外也受儒家“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本文从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脉络出发,分析其产生的基础及背景,探求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总结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尤其以比较典型的汉代“录囚”制度以及唐代的复奏制度和明清时期的会审和朝审制度作为重点研究对象,以求对当代死刑复核制度提出一...

江盈科文言小说研究

江盈科是晚明文学家,也是公安派文学标举性灵、反对复古模拟文风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文学创作题材、体裁广泛,尤其以文言小说的成就最为突出,其中诙谐小说的成就尤为引人注目。故本文拟从江盈科的文言小说入手,以其中的诙谐小说、史传小说、公案小说为研究对象,去探讨其人生经历、思想概况以及社会大环境与文言小说创作之间的联系,以期了解江盈科之于公安派的重要作用,晚明文人的思想状况,进而探知晚明社会的思想概貌。公安派秉承着进步的文学观念,极为看重通俗文学的价值,但唯一的遗憾在于并未进行创作实践。而江盈科除了积极地参与公安派活动,进行诗文创作,提出理论观点。还将公安派的诗文理论,引入到文言小说的创作实践中,进一步扩大了公安派思想的影响范围。其中,尤以诙谐小说的创作成就突出。他的诙谐小说不仅继承了传统诙谐小说题材和艺术手法的精华,还在思想意蕴、审美内涵等方面有了全新的突破,赋予了诙谐小说以文人化的审美趣味和高度的思想意义。他的史传小说为我们进一步了解晚明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史料依据。而从公案小说中,我们可以探知晚明底层司法工作者的法治思想,也有助于我们清晰地了解晚明社会的法治状况。江盈科思想以真我为追求,以儒家...

明儒吴伯通與地方文化教育

<正>吴伯通(1439-1502)字原明,號石谷,四川廣安人,明朝著名儒學家、教育家。在仕宦三十八年中,歷任河南按察僉事、浙江提學副使、云南按察使、貴州按察使等職,所至大興書院,致力教化,爲當代和後世稱道。著名思想家王守仁曾質問浙江官員説:"理學作人如吴石谷者,乃例以庸鄙視之,不立廟祀,何也?"①足見其在明代思想文化界的地位和影響。但時至今日,除一些書院史論著提及吴伯通在中國書院發展史上的貢獻外②,並無學者對他進行專題研究。不能不説,這是地方文化史研究方面一個不小的疏漏。本文僅就吴伯通

清代刑部“说帖"制度研究

清代中后期,出现了诸多案例汇编汇纂类书籍,如《刑案汇览》、《驳案汇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等,学者称其为“刑案汇编”。其中一类名“说帖”者,仍有部分保存至今。笔者拟根据典藏于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说帖”,对其产生的具体时间与原因、文书体例、流通方式、消亡原因等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刑部“说帖”制度产生于乾隆后期,严格推行审转制,导致重案汇集刑曹,刑部内部缮写“说帖”不仅为了保证复核案件所作出的批复的妥当性。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此后不再修律,其后,将律例馆并入刑曹,由律例馆专司修例,刑部清吏司就重刑案件所拟定的“说帖”,存于律例馆亦可为修例之参考。“说帖”集体例或仿《大清律例》篇下分门的体例或按照时间顺序编排。刑部内部由清吏司或律例馆官员缮具“说帖”,其作用是判断各省呈报刑部核覆案件所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止备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刑部“说帖”贮存于刑部律例馆,按时间顺序存放非篇下而门之顺序。清代有涉人命的徒、流、军、发遣案,需由督抚报刑部核覆,在刑部内部,首先需由相应的清吏司详序“说帖”,即清吏司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或以地方所拟为是或主驳,然后交堂官钧定,如堂官以司议为是,则由...

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唐代统治者善待生命、谨防错杀无辜的司法程序制度,主要包括死刑定罪复核与死刑执行复核两大程序。本文通过查阅历史典籍,并参考后人的研究成果,首先对唐代之前的死刑复核进行梳理,然后重点考察唐代死刑复核的指导思想、机关设置、法定程序、制度流变、例外情形,力求对唐代死刑复核的相关规定和运作程序有个清晰完整的认识。试图以史为鉴,发现当前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古为今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历史经验。

宋代科举省试考官研究

古代科举省试是对由各州或转运司所解送的贡士到京城参加尚书省礼部试的称谓,在当年春季举行,又称春试或春闱。宋代省试是一场很重要的考试,每逢省试,京城为之倾动,考试前国家都要举行隆重庄严的仪式:礼部贡院考试前几天就要张榜告知,引保联试,考试当日设香案于阶前,主司与举人对拜。一系列仪式举行后进行考试。宋初科举沿用隋唐五代旧制: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定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太祖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仁宗嘉祐二年殿试免黜落,并且在国丧期间,就取消了当年殿试。英宗治平三年,正式定为三年一次礼部试。宋前期的历次科举改革使省试的地位变得极为重要,而做为省试中的考官在改变举子命运和帮助朝廷选才这一重要一环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省试考官的研究和分析将有助于把握整个宋代的科举制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宋代省试考官进行论述:第一,为了考试公平公正,宋代的省试考官都是由皇帝临时任命,多以六部尚...

明代苏州诗人袁袠研究

袁袠(1502年—1547年)字永之,号胥台,乃活动于明嘉靖时期的苏州籍文人。明格调派重要文人顾璘曾和唐宋派领袖王慎中一道推袁袠与唐顺之:“为后来之特,更无出诸右者”①实际上袁袠在嘉靖文坛,甚至整个明代文学史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目前学界不但缺少对其生平、年谱、文学活动的研究专著,更是几乎没有对其诗文作品与其文学思想进行系统的阐释。本文旨在知人论世的基础上对诗人一生的文学活动、诗文作品、诗文思想,进行一定深度的研究与分析。在研究个人的同时亦对整个明嘉靖前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域以及文坛的生态环境作一个全方位的展示。全文分为五个部分:论文第一章主要探究袁氏家族崛起的原因,从中发现以袁袠为代表的袁氏六俊的卓著文行对整个家族崛起于明清时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遂对六人文行情况展开论述,并梳理了袁袠科举发迹的过程。接着由研究袁氏六俊父辈内部及袁氏六俊生活的外部环境着手,深入分析了六俊卓越文行形成的原因。从中发现明中后期江南地区士商混合型家庭,商人慕儒的风气对于六俊文行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章旨在透过袁氏家族崛起来知晓袁袠所处的家族、社会背景及其家族精神。论文第二章本着知人论世...

南京好官唯薛瑄

<正>"我是堂堂的朝廷命官,怎么能够去拜谒私门。而且我做人堂堂正正,做官清正廉明,那些权贵也视我没有办法,怕什么!"薛瑄字德温,号敬轩,谥文清,中国明代思想家、著名理学大师、文学家,今山西省万荣县里望乡平原村人。他一生陆续居官24年,大多执掌法纪,如监察御史、大理寺少卿和大理寺卿等。期间他严于律己,勤廉从政,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被誉为"光明俊伟"的清官。平原村每年春节,都要在薛瑄家庙贴这样一副对联:考亭衍薪传,南吴北许,谁比名臣薛夫子;龙门称才薮,汉马隋王,俱输真儒铁汉公。

宋例与宋代法律体系研究

在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宋代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时期,宋代各种法律形式的发展轨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华法系发展演进的轨迹。而其中的宋例作为宋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引起了学界的诸多关注。国内法制史和史学界围绕着宋例这一课题,从“编例”、“条例”、“断例”等不同角度展开研究,相关内容在各种教材、通史类著作和专著论文中多有论述。但现有的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化。宋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一种法律史领域中的历史现象,一种法律史学科的研究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迄今为止,我们尚未发现整部编成的宋例文本,无论是断例、条例、则例、例册,都只是停留在其他史书中的名词,对于例的描述散见于不同的典籍;而一条条个例也分散在史料当中,既无篇目,也无门类。只有逐条寻找,分类整理,通观全局,才能一窥其的究竟。像宋例这样的法律形式和法律现象,其在法律史学中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由于资料的欠缺,相关的研究尚未得以充分展开;但反过来看,正是因为研究尚不充分,宋例这类法律形式和法律现象反而蕴含着更多的研究可能性。如果我们能够探明宋例与宋代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乃至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作用、价值,将为我们提供一条深入理解中华法系的新...

辽代大理寺

大理寺,是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负责司法事务的行政机构,也是汉人最高审判机关,在推动辽代社会汉化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对辽代大理寺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掌握古代北方少数民族政权职官制度演进的一般规律。同时也对辽代历史乃至整个中国北方少数民族政权机构史的深入研究颇有裨益。对辽代大理寺的历史沿革,工作制度等方面分两部分进行深入探讨。第一章,以时间为线,分四个阶段对辽代大理寺历史沿革做出梳理。围绕统和十二年(994年)辽圣宗司法改革这一历史事件展开深入讨论,分析辽代大理寺由虚设到实置的过程及原因,并对学术界关于辽朝南面官“虚设”的观点,谈谈看法。第二章,从辽朝社会封建化进程中大理寺职官设置上的变化入手,围绕大理寺日常工作制度由浅入深展开分析。在考证辽代大理寺职官系统的同时,对比其与前代大理寺职能上的不同。进而分析其与传统封建官制下的大理寺在职官建制和工作制度上的差异。并总结出在“因俗而治”的基本国策下辽代南面官官制的一般特征。

宋代审判制度中的鞫谳分司研究

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十分周密细致,其鞫谳分司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鲜明的特色。目前法史学界对宋代审判制度已有深入研究,但是对于鞫谳分司的相关研究涉及较少。鞫谳分司制度就是案件的审理与检法判决分开进行,由鞫司负责案件的审讯,以查明犯罪事实;谳司则依据案情检索出法律条文,以量刑定罪,形成鞫司与谳司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模式,以防止司法审判中权力的滥用。宋代始终贯彻鞫谳分司制度,但并没有被后代所继承,这就成为了宋代的绝响之制。本文从鞫谳分司制度的生成背景作为切入点,厘清鞫司与谳司的审判运作程序,从客观角度论述其在宋代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进而阐明鞫谳分司制度的生成与宋代分权制衡的治国理念息息相关。鞫谳分司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驳正冤案都产生了预防作用,但由于鞫司与谳司的程序设置过于细致繁琐也导致一些负面影响,如审判效率低下、狱讼淹滞等方面,对宋代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产生了威胁。

论西夏的起诉制度

西夏的起诉制度是西夏诉讼制度的必经过程,也是西夏司法具体实施的体现。本文通过分析西夏诉讼机关对于诉讼案件的处理、存在的起诉形式、起诉制度的原则和特点,说明了西夏确实形成了一种体系比较完整,大而举要,小而具体,大小相统互补,浑然一体,首尾相衔,彼此照应的起诉制度。

辽朝释褐进士的政治生活角色——以释褐进士迁转朝官与地方官为中心

辽朝释褐进士迁转程式承袭唐、五代制度,迁转路径为朝官与地方官。入职朝官衙署主要集中于枢密院、大理寺、中书省、户部等,出任的官职主要有宰相、枢密使、枢密副使、参知政事、平章事、起居郎、令史、舍人以及学士、知制诰、史馆修撰、监修国史等兼任官职。入职地方者主要有京官留守衙、地方节度使州衙、普通州衙、县衙以及宫衙等衙署,出任的官职主要有留守、副留守、节度使、节度副使、府尹、刺史、县令、州事、推官、(都)部署等。

权大法大、德治法治的历史回声——唐大理寺少卿戴胄不屈天子威、为天下守法轶事

<正>一个繁盛时代的出现,必然是德礼和刑罚并用,也唯有如此,所有的政治、教化才能找到落脚点,这就好比白天与黑夜而成一昼夜,春夏秋冬而成一年一样。戴胄(?—633)是唐太宗时期著名大臣,相州(治所在今河南)安阳人,明习律令,品性坚贞刚正,颇有治事之才,曾明确提出"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太宗初即位,大理寺少卿一职出缺,太宗说:"大理乃人命所系,戴胄为人清白正直,他是最合适的人选。"即日下达任命书。戴胄曾多次犯颜直谏,依据法律匡正皇帝的判决,折狱能析

宋代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及其近世化趋向

司法活动欲实现为社会运送正义的价值目标,必须首重制度设计。宋代司法传统中的一系列制度,不仅使仁爱司法理念得到践行、法官职业素养得到提升,而且还使司法制衡机制得到强化,审判程序设置更加精密,司法辅助制度更加完善。这些举措是宋代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宋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宋代司法文化的这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折射出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有着深刻的历史成因和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唐代的光署錢問題探略

<正>筆者二十餘年前曾撰有《唐代的光署錢與五代的光臺錢和光省錢》的讀書雜記,收在《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論集》中1。當時主要討論了唐代三署(三省和御史臺)的光署錢和五代時期的光臺錢、光省錢之間的關係。近年來學界對唐中後期三署官這一群體研究的深入,爲我們重新探討這個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在舊文中提出《舊唐書·陸扆傳》出現的三署,指的是《舊五代史·職官志》中殷鵬所説的三署,即北省(中書、門下兩省)、南宫(尚書省)、憲臺(御史臺)。其後李錦綉、

形象塑造:宋代士大夫的历史书写——以韩国华的碑铭和传记为例

在不同的时代,历史的书写总是会呈现出与其时代相吻合的特点。在宋代,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思想观念不断涌现,进而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士大夫对历史的撰写。以北宋前期的韩国华为例,其墓志铭、神道碑出现于不同的时代,经由多人撰写。这些碑铭以及传记的书写在两宋时期具有某种典型意义,在重新塑造韩国华形象之时,作者大体上都遵循着宋朝士大夫撰写人物传记的某些基本原则,除了形式而外,传记的内容符合两宋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生观、价值观的,这与他们所处的时代是息息相关的。

北宋行政法若干问题研究

“宋承唐制”,北宋在对唐代行政法继承的基础上,在立法实践中鼎故革新,不断探索,形成了许多“自成一王之法”的新法规、新体例,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对于保证北宋行政体制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故而,北宋的行政法是唐制基础上的传承和创新。北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这一背景就是如何恢复皇权,维持其权威,妥善处置中央和地方权力分配以及对地方官员实施有效管理。北宋行政立法特点体现在法的产生和效力的问题上,同时在法律的编制机构、立法程序以及法律保障上都有鲜明的时代性。北宋通过具体的行政立法,建立新的法律规则,以能动反映当时社会的需求。明晰北宋行政法渊源有助于理解北宋这一时期行政法律或法律制度产生的原因以及蕴含其中的特定社会关系。行政组织是机构运行的主干,如何合理设置行政机构及对官员进行管理是个技术性问题。而这种机构的运行是对社会的日益复杂以及对政府要求的需求增多的反映,这种反应有助于实现权威的合理化和权力的集中。对北宋行政机构的立法情况、机构的演变、设置的原则、官员的选任进行了研究,探究机制改革的深层原因。北宋行政运行制度的规定从多方面反映了北宋行政法发展的现实,而且这种发展...

判决的生成要素研究

判决,是审判权运行的表征和结果。判决的生成要素,是诉讼过程中形成与建构判决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包括判决生成的主体和判决生成的客体。判决生成的主体就是裁判者,而判决生成的客体指向的则是裁判者行使审判权所逐渐确定的判决的对象。在审判之前,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还只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唯有经裁判者确认之后,作为判决生成客体的案件事实才会固定下来,在此基础上,方得适用法律来评断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时,原本并不存在的判决变为实在的“存有”了。 依此,全文共分为四章:判决的本体论、判决生成的主体论、判决生成的客体论,以及判决的确定与对判决的评价。这其中,判决生成的主体是关键性的因素。 在论文的每一章节,笔者都尝试着提出一定的具有独创性、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意义的观点和主张,从而完成预先设定的研究任务。 为了构建判决本体论的基础法理,本文通过对比不同法域内立法的规定和学理的界说,从中抽取出关于判决的本质性方面展开立论;为了深入考察判决生成的主体,笔者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地调研,从生动直观地感受出发,累积提炼形成理性化的认识;为了细致分析判决生成的客体,笔者收集了大量的案件资料,经过研读...

《唐律》案例适用汇编

《唐律》是唐代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本文就唐律的律条自编故事解析唐代案例在实际中是如何定罪的。

辽代大理寺探讨

辽代大理寺属南面官系统,是负责汉人鞠狱事务的司法机构。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比较重视其在司法层面上的意义,很少有学者深入讨论其机构组成。作为一个专职处理汉人狱讼的官署,考清其历史沿革对辽代职官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南面官制度的深入研究颇有裨益。因此,将把研究重点放在大理寺机构本身,结合现有资料,略加考论,以期对大理寺机构在辽代的变化发展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明代宣大总督研究

宣大总督是明代定设于宣大山西地区的重要职官,其演变大致分三个阶段,景泰至弘治为派遣阶段,正德至嘉靖为派遣与设置的反复阶段,嘉靖二十一年之后为定设阶段。定设之前,总督置身于京营征伐体制之中,监军太监、总督文臣、征伐总兵,三者共同负责征讨事务。但是这种征伐体制运行成本高昂,遂有设置总督文臣于边地,先期措理边务的举措,随着蒙古入犯的频繁及京营的日益衰弱,征伐体制走向穷途末路,总督文臣最终定设于宣大山西。这种描述,与通行的三司到督抚的描述相比,更符合北边的实际。 宣大总督的职权主要分为军事权、粮饷权及人事权。军事权涉及到军事活动的方方面面,难以全面论述,本文仅从传递军情、预拟方略、组织战守、勘报功罪等环节展开论述,从这些环节来看,总督的军事权是有限的,诸环节多需要兵部与决策层来定夺,总督不可独断。通过对宣大总督粮饷权的具体考察,发现该总督在定设之前有时兼理粮饷,有时则不兼理,定设之后,一般兼理粮饷;宣大总督对三镇钱粮主要起提纲挈领的作用,不过问具体事务,总督负责经理的主要是总督标兵钱粮和操赏、抚赏银两;崇祯末年,为解决拖欠宣大等镇的民运,朝廷又设置了督理宣大粮饷户部侍郎;从钱粮上看,在相当长...

北宋开封府赤畿知县任职资格研究——以知县的出身、寄禄官及迁入前任职为主

任职资格概指出任某一职位所需的资历与条件。北宋时期开封府赤畿知县任职资格的核心内容包括候选人的出身、寄禄官阶与迁入前任职等。出身方面,赤畿知县以进士出身者为主,同时,在权势阶层的干预下,来自高级官僚家族的荫补出身者也占有相当比例。赤畿知县的寄禄官以京朝官为主,大致范围在秘书省校书郎(承务郎)等初级京官到诸司员外郎(三朝郎)等中层朝官之间。迁入前任职方面,赤畿知县迁入前多在京城任职,或在近畿、西北二边及经济发达地区的望、紧、上等州县中担任重要职务。另外,无论在出身、寄禄官还是迁入前任职方面,两赤知县与诸畿知县间都存在明显的差别。

宋代“奏裁”环境下的法律论争:如何处罚“因与人奸致夫于死”的“奸妻”?

唐宋时期的通奸中往往出现因其所发生的杀伤犯罪,本论文主要考察到宋代朝廷如何处理"有夫者"通奸中发生的"谋杀其夫"案件。特别是关注了在"因与人奸致夫于死"的情况下,即"奸人(奸夫)杀其夫"的情况下法官怎样处罚"奸妻"的问题。本文以神宗元丰六年(1083)在邵武军发生的阿陈案件、孝宗淳熙六年(1179)前后在南康军发生的阿梁案件及光宗绍熙元年(1190)前后在舒州发生的阿王案件为例,考察了两宋对"奸妻"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司法现场中的相关判例以及其中的法律论争。

明代都察院功能的考察

明朝是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的时期,明初朱元璋罢御史台设置都察院,经过几代皇帝的的更改,都察院的职责逐步固定下来,都察院官员的选拔及其严格,作为监察御史应有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明代都察院的功能之一是维护皇权。都察院有皇帝的耳目之称,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在明代中央集权,都察院在其功能上维护了封建统治,维护了皇权。明代都察院的另一主要功能之一是监察功能,监察类似于现在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但是权力大于现在。肃正纲纪、纠勤百官;提督各道;考察百官;参与廷议,此外还十三道御史特殊的监察权。都察院的司法功能类似于现在的检察院,有侦查起诉的功能,此外还有独自审判的权力,明代都察院受案及管辖的范围,初审复审及三司都体现了时代的特色。

宋代的刑讯及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在宋代,刑讯是案件审判的一部分,为了发挥刑讯在案件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减轻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宋代对刑讯的适用有着详细、科学的规范,这些规范具有着程序法的意义。

明清时期的集体审判制度

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其司法制度在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以后越来成熟,其中集体审判制度既反映了中国封建司法的价值追求,也反映了封建集权的统治要求,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眼看历史——六集法制史剧情纪录片《大理寺》创作手记

<正>人民大会堂,在这座见证当代中国法治变迁的建筑地基上,曾经伫立着清王朝的重要法律机关——大理院,也称大理寺。从北齐时朝廷正式设立,历经唐、宋、元、明、清一千多年朝代更替,大理寺成为中国古代执掌司法审判的核心机构,而大理寺的历任掌门人,从李斯到张释之;从狄仁杰到沈家本,他们起起伏伏的命运,和大理寺一同

宋代“奏裁”环境下的法律论争:如何处罚“因与人奸致夫于死”的“奸妻”?

唐宋时期的通奸中往往出现因其所发生的杀伤犯罪,本论文主要考察到宋代朝廷如何处理"有夫者"通奸中发生的"谋杀其夫"案件。特别是关注了在"因与人奸致夫于死"的情况下,即"奸人(奸夫)杀其夫"的情况下法官怎样处罚"奸妻"的问题。本文以神宗元丰六年(1083)在邵武军发生的阿陈案件、孝宗淳熙六年(1179)前后在南康军发生的阿梁案件及光宗绍熙元年(1190)前后在舒州发生的阿王案件为例,考察了两宋对"奸妻"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司法现场中的相关判例以及其中的法律论争。

《唐御史臺精舍題名考》補正一則

<正>清人趙鉞、勞格撰寫的《唐御史臺精舍題名考》是檢索唐代三院御史的重要工具書(中華書局,1997年)。但美中不足的是,趙鉞、勞格主要依據王昶《金石萃編》卷七四所録《大唐御史臺精舍碑銘并序》進行考證,加之《唐御史臺精舍題名考》實爲未完稿,因此該書對於原碑拓本的利用似嫌不足。201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了《西安碑林名碑精粹》,其中一册即

司法审制五千年

<正>本期影像以中国审判机关(法院)的制度史为主线,通过梳理其发展、演化脉络,得见我国审判制度历史之悠长、所发挥职能作用之重要,以及对于全盘制度建设的意义之不可或缺。01中国审判制度的历史演进中华司法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尚书》即载尧舜时期皋陶作士,明刑弼教,为立成"尧天舜日"之吉象起到了重要作用。历经夏商周三代近两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和司法制度渐臻于完备。

北宋开封府赤畿县主簿任职资格与迁转途径考述

作为宋代京城开封府直辖的县,赤畿县政的运作与治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安危。为了保证赤畿县的发展与稳定,朝廷严格县官的选拔程序,以县主簿的选拔为例,朝廷对构成赤畿县主簿任职资格的人选出身、官阶资序、历任治绩等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在具体选拔中,十分强调入选者的从政经历与业务能力,在一定程度反映了赤畿县主簿选任的务实性。赤畿县主簿的迁转途径呈多元化特征,任满后除少数人继续留任京畿地区外,大部分迁为外官,且多数人获得了超迁或优迁的机会。

明代的司务

明代中央机构六部、都察院、大理寺均设司务厅,合称"八司厅"。司务厅各设司务二人,从九品,负责登记与转发文书,管理吏员及部院内部事务。作为首领官的司务,同时是堂上官的幕官,虽然品秩低微,但是职专任重。明初,司务多自国子监生选取;中期以后,司务一般要求拥有举人功名,或自举人考高等者中铨选,或由国子监、翰林院及地方儒学的低级官员升任。司务在九年考满或六年两考后,一般升任部曹官员,例升从五品的员外郎,遇高官举荐还可升任御史、知府、参政、佥事等官,因此被视为以举人出仕者的上升捷径。司务厅标志着明代中央机构内部事务管理的归并与统一,是古代国家机构的一大发展,也是近代以来办公厅的雏形。

论满清法制指导思想及司法机构的设置

作为封建权力最为集中,社会矛盾最为尖锐以及封建制度走向衰落的末代封建王朝帝国,清朝政府能够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走过二百六十八年,其司法制度可见一斑。在"清承明制"的基础上,对司法机构职能的调整及对司法机构设置的改革,都对清朝政府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

明代,州县官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其肆意淹禁、出入刑名等渎职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腐蚀了国家机器,从而引起广泛关注。论文即尝试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问题进行比较系统地研究。中国古代向来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以严密的法律规范官员司法权力的行使是中国古代“吏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立法成就,对官吏司法责任也规定得更为全面,且法律形式多样,处罚原则明确。无论是接受词状,还是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抑或是羁押、审讯、判决、执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明代均有比较完善的规范对州县官进行约束,以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然而,在人治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徒法不能以自行”,人的因素往往比法律更为重要。于是,为保证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律己守法、恪尽职责,统治者还采用各种措施加以督促和监控。首先,统治者加强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控制,利用传统的鬼神崇拜、善恶报应观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劝诫培养州县官仁政爱民、慎重刑狱的意识。其次,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迫使官吏学习律令,又预设了选举、回避、考课、审级监督、司法监察等诸多制度以警戒、督促州县宫。尽管明代制定了...

明清三法司制度考量

三法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起源于唐朝,在明清发展完善,具有基础性、稳定性以及非最后性等特点。它对明清的司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它具备合议制形式,是对延续数千年之久的独任制审判所进行的修正,弥补了独任制的弊端。研究三法司会审在明清得以完善的背景、原因及影响,对今日诉讼制度之建设亦有所启发。

石延年传

<正>石延年字曼卿,先世幽州人。晋以幽州遗契丹,其祖举族南走,家于宋城。延年为人,跌宕任气节,读书通大略,为文劲健,于诗最工而善书。累举进士,不中。真宗录三举进士,以为三班奉职①,延年耻不就,张知白素奇之,谓曰:"母老乃择禄耶?"延年不得已就命,后以

入狱查案

<正>周新,广东南海人,世居羊城高第里(与今高第街相对,现名仰忠街)。初名周志新,字日新。因明成祖常独呼"新",遂为名,因以志新字。洪武年间以诸生身份进入太学,官大理寺评事,以善于断狱而著称,人称"冷面寒铁"。因权贵谄害被明成祖误杀,后成祖封其为杭州城隍。他家贫苦学,中进士后,任大理寺评事(审核刑狱案件的官员),以善判疑案著称。明成祖朱棣即位后,他任监察御史,先后巡按福建、北

清代司法官吏选任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的司法官文化是法律史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而作为其主体的司法官则与之有着深深的联系。清代作为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经过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伴随着中华法系的日趋完善,司法官制度经过唐宋元明清的发展、逐渐完善,直至基本定型。 为了对清代司法官吏选任制度有较为深入的研究,笔者除了对史料(《清史稿》、《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等)进行收集与分析外,还通过清代官箴书《福惠全书》中对于司法官吏选任的记载,进行官方史料与官箴书相结合的分析,期望能补充对清代司法官吏选任制度的研究。目前对于清代官箴书的研究国内学者也较多,不断挖掘官箴书的价值在于通过研究本土资源去弥补很多在官方史料中无法寻找的任官细节。 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学研究方法、文献考据法等。通过对清代古籍进行收集、筛选以及分析前人研究成果,对清代司法官吏选任进行研究。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写作缘由、学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思路。第一章是清代司法官吏概述。主要介绍清代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吏。由于清代社会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历史原因,可以发现往往很多中央非专门执掌司法职能的部门也兼有部分司法权。第二章是司法官吏的选拔。主要包括正途的科举取士、学...

宋例研究

例是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之一,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宋代是例发展过程中的关键历史阶段,宋例既承接了秦汉以来经魏晋直至隋唐例的演变、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趋势,又开启了元明清例的进一步完善和繁盛的崭新篇章,可谓承上启下、继往开来。 宋代的例包括司法例和行政例两大部分,司法例主要是指断例,行政例则主要有条例、格例、则例、事例等。宋代的断例是在司法案件基础上,经过一定的编修程序而形成的,作为成文法的必要补充和有益变通,断例在宋代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宋代的行政例内容繁杂,层次多样,涵盖了行政活动的方方面面,有成文与不成文之分,条例、格例、则例、事例各有特色,既有相当的价值,也有不少的弊病。 宋例在中国传统法律形式由律令制向律例制的转化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由宋代以前的相对沉寂,为律令制的光芒所掩盖,经过宋代的发展逐渐活跃,最终大放异彩,在明清时期成为与律典并行的基本法律形式。对于例的研究和分析是全面和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形式,乃至更好地认识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而对于宋例的探讨,更属其中关键性的一环。

宋代司法参军制度研究

司法参军作为宋代州级属官中的专职司法官之一,主要负责本州的刑事与民事案件的检法议刑工作。这一官职起源于西汉,时有决曹掾,贼曹掾等,主刑法。隋唐两代皆有法曹参军,两宋沿置,它是有宋一代常置的地方属官。基本上每州设置一员,为六曹参军之一。宋代统治者通过不断改革,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参军选任与管理制度。宋代司法参军的选任资格有:精通律令、娴熟书判、试中刑法;有仕宦经历、有政绩、有才识;科举出身、通过铨试。宋政府对司法参军的考核标准是其在任期间内是否精通国家的法律,检详法条是否谨慎、公允从而使辖区经断之狱案合情合理,无冤狱和不公平者。宋代司法参军任满后可迁转为大理寺直属官、州府推判官或者地方亲民官等。宋代司法参军的主要职能是在录事、司理参军等审理案件后检出适当的法律条文,以供长官即知州或通判判决时照用,在必要时,可以提出自己的判决意见或建议,遇到冤案时要进行驳正。在少数情况下,司法参军可以代替州府推判官进行“拟判”。宋代司法参军在职能运作上为长官定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减少了长官错判案件、妄定冤狱的几率。宋代司法参军制度与州级相关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备,是我国古代地方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是宋代司...

清代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与作用

三法司制度是清代中央最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在清代的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为维护清代的司法秩序和专制统治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大理寺作为三法司之一,它在整个清代的行政系统中到底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所起到的功能和作用是怎样的,是本文所重点探讨的问题。对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功能与作用的分析,有助于深化对大理寺这个机构的认识,从实践的基础上对大理寺进行总体的把握。 本文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对大理寺的历史进行了概述。根据职能划分和在整个司法系统地位的不同,分为明清以前的大理寺和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同时又对明代和清代的大理寺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分析两代大理寺的异同点。其中不同点是探讨的重点,主要从机构人员设置、影响司法的因素,以及刑部在三法司中权力的变化进行分析。 二、清代大理寺与礼法制度。本部分从大理寺的名称,大理寺官员本身所具备的法律素养以及它在实践活动中的功能等几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的礼法因素在大理寺当中的体现。 三、清代大理寺履行司法职能。此部分重点探讨的是清代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此部分先说明了大理寺审判案件的程序,分析了大理寺的职掌。然后通过...

《续唐书经籍志》著录小说资料集解

本文以陈鳣《续唐书经籍志》中所著录的皇甫枚《三水小牍》、冯贽《云仙散录》、刘氏《耳目记》等19部五代小说为研究对象,全面系统搜集和整理有关作家的生平事迹、作品的成书过程、历代官私书目文献中的相关著录、版本考订、序跋评论等资料。所收资料均注明来源,务求完整、可靠,并按照资料所产生的时代先后顺序排列,为读者了解这些作家作品提供系统准确的文献信息。 在所收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在每部小说资料之后均附按语,对小说作者生平事迹、作品成书年代、作品主要内容、版本流传概况以及后人研究情况等作简要的评述,以表达对每部作品初步研究之后所得到的粗略认识,为后之研究者的继续研究提供参考。

论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嬗变

明清两代既继承了历代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根据自身的需要,又有明显的嬗变和创新。在中央除设有专门司法机构之外,还授权更多的行政机构参与部分司法活动。同时,由于明清处于古代社会晚期,是我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和空前强化的时期。政治制度的变化必然在司法机构的设计上也有所反映,如明代厂卫这种特殊司法机构的出现,清代针对涉及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案件而设立的专门司法机构,会审机构及相应的制度在明清两代的日趋发达,等等。这些司法机构的因置废革,探溯其根源,无不以皇权的走向为指归。 本文结构由导言、正文三章和结语组成: 在导言部分,首先介绍了选题缘由,其次回顾了明清两代中央司法机构已有的研究状况,通过文献综述,来为论文的研究寻求着力点和空间。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嬗变情况。明代三法司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央司法机构以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主,绝大多数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但是,和唐宋之制不同的是,明代刑部和大理寺的职能相互交换。明代中央司法机构在三法司之外,也有其他中央司法机构得兼理审判,主要有厂卫、司礼监、内阁等。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清代中央...

宋代司法官员的回避制度探析

<正>回避制度是我国古代管理在任官员的一种重要制度。它起始于东汉末年的"三互法",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妻子娘家所在地任职及两州长官不得交互为官。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的发展,宋代官员回避制度中亲属回避、籍贯回避、职务回避进一步细化完善。亲属回避是指一定服属关系的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有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籍贯回避是指官员不得在本州为官;职务回避则是指与在任官员有法定亲情关系、利益关系的人不得担任与其有密切关系的职务。

宋朝审判分离制度研究

宋朝的审判分离制度是一项独特而完备的司法制度。在中国的整个古代司法制度中,只有宋朝及其重视案件的审理制度,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对它进行完善。宋朝的审判分离制度的独特性体现在,推司负责案件的审理,法司负责检法议刑。法司和推司各有不同的人担任,担当不同的司法职责。从未有过那个朝代进行过如此微妙的机构设置。的机构设置能防止司法官员徇私舞弊,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审判分离制度在宋朝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和执行。采取审判分离的机构既有中央的司法机构也有地方的司法机构。采取审判分离的中央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地方的司法机构主要是开封府和州一级的司法机关。宋朝采取审判分离制度,必然采取了设计和发展了与之相适应的案件审判程序。宋朝审判分离的程序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体上是一致的。其体现在由推司负责审查清楚案件的事实,之后由法司检法议刑,最后到长官定判。当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司法机构中的时,每个机构都设置了统一的司法机构,只是各个机构之间的司法职能存在区别。由于法司和推司都是在负责同一个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发生错案时两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因情况不同,故两者之间的责任关系不一样。审判分离制度在施行过程中...

谈谈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源远流长,代有传承损益。其功能有三:一曰平反冤狱;一曰清理滞狱;一曰赦降放遣。世易时移,沧海桑田,录囚制度仍可为改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龟镜。

宋朝在任官吏法律考试制度研究

宋朝统治者吸取唐末武将专权致使社会混乱、政权更迭的教训,将兵权、财政、司法等权力收归中央,大大弱化地方权力。统治者采用“重文抑武”的用人策略,严格立法,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程度较高的文官制度。随着宋朝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统治者逐步认识到法律在治理国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求官员习法用法。同时,由于宋朝大规模实行科举取士制度,再加上大量官员子弟通过恩荫入官,使得宋朝社会冗官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为保证官员队伍的法律素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宋朝设立了官员法律考试制度。学界对宋朝法律考试制度多有研究,但对于官员法律考试制度的专门论述相对来说不够系统、全面,在立法背景与对后世的影响上涉及较少。本文以《宋会要辑稿》等史料为基础,从官员法律考试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宗旨、法律渊源、制度的类别与内容、评价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述,结合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认识,并对前人研究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补充和修订。本文除去引言,正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宋朝在任官吏法律考试制度的缘起与法律渊源,分为立法背景及宗旨、法律渊源两部分。宋朝较唐朝在政府管理上变粗放型的武人政治为系统规范的文官政治,统...

徐有功护法

<正>武则天执政时,为排除异己,任用酷吏周兴、来俊臣、皇甫文备等,大肆诬陷李唐皇族及朝中群臣,动辄抄家灭族,杀人如麻。长安、洛阳等地,囚徒满狱。公卿朝臣人人自危,个个忧惧。唯有大理寺少卿徐有功持法平恕,凡是被审讯者,他都会充分调查核实,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被告的罪行,实事求是地量刑;证据不足或受诬陷者,则当场予以释放,被他宽恕而全活者数百家。每次见到武则天又要随意杀人,他都

“死谏”与明代士大夫精神

帝制时代,皇帝是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最高领导,他的言行关系着国家的盛衰存亡,因此为了维持帝制王朝的存在和发展,在权力结构内部要对帝王的行为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但其监督的效果大多由皇帝的个人素质和意愿而决定。明清时期皇权达到顶峰,皇帝个人素质差异较大,这导致在政治体系内部,对皇帝言行的制约力量几近枯竭。帝王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国家的正常秩序,为了国家社稷、黎庶安危,臣子们不惜以死谏言。因此作为政治生态最恶劣的明朝,“死谏”现象频繁出现,历代君主几未间断。 进谏的缘由多种多样,有议“礼”之争:成化朝英宗嫡后袝陵礼之争,嘉靖朝“大礼议”之争,万历朝“国本”之争;有劝谏帝王德行:谏武宗南巡,谏世宗崇道,谏神宗罢矿监税使;有弹劾权臣:世宗朝弹劾严嵩,神宗朝弹劾张居正,崇祯朝弹劾周延儒、温体仁;有的为了抵制奸宦弄权:英宗朝王振,武宗朝刘瑾,熹宗朝魏忠贤;不仅如此,如太祖朝的茹太素,四朝直臣李时勉,“大明青天”海瑞,四箴以谏的雒于仁等等,也都是明代历史上,因忠谏留名青史的人物。 “死谏”在以君为本的帝制时代,是君臣之间必然存在的一种相处模式,早已出现。但直到明代才出现如此大规模,如此多次数,...

大理寺——唐朝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考究

本文首先概述了大理寺的沿革,然后阐述了唐代大理寺的建制,之后从理论和时间两个方面对大理寺——唐朝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行了考究,最后简要梳理了唐代大理寺和刑部、御史台的关系。

淳化二年王禹偁与道安事件初考

王禹偁一生三黜,第一次即淳化二年因道安状告徐铉事被贬商州,这对他的人生及创作都是具有深刻影响的一件事。事实上,在本案中王禹偁等被贬,跟道安这个人没关系,跟这个案子暴露出来的政治矛盾有关。太宗处理王禹偁等,与其说他是回护道安,未若说是道安一案给了他一个很好的强化其威权、实现其某种政治构想的梯航。在此事件中,王禹偁等不谓不冤,道安不谓不勇,太宗不谓不智,但也有其各自相反一面的评价。

从乌台诗案看北宋官员犯罪司法程序的特点

乌台诗案是北宋中期著名的诏狱。这个由皇帝直接掌管的需皇帝下诏书始能系狱的审判高官犯罪的案子,其司法审判也是按从劾奏到圣裁等七个程序逐一进行,是诏狱审判制度的具体实施,最终的处罚结果也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官员犯罪的司法程序是围绕查明犯罪事实、促使犯罪官员认罪伏法设计,包括诏狱在内的绝大部分案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所谓"法在有司"。而统治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亲自下诏书最终定罪,除了训诫教化作用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显示权威的政治意义,是所谓"恩归主上"。

试论中国古代的“审出多门”

审判是司法运行中的重要环节,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在运行中,由于审判权不能划一行使呈现出"审出多门"的怪状。文章认为中国古代"审出多门"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各不同机关及皇权的审判,并从限制各机关权力、行政兼理司法、加强皇权以及权力一体化的政治体制几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反思当今司法需要走出"审出多门"的历史巢臼,汇入"审出一门"的时代潮流。借古鉴今,这对促进当今的司法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勤廉爱民话狄公

<正>透过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狄仁杰勤廉爱民的精神。学习狄公,对当代廉政文化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执法如山在文学作品及影视剧中,狄仁杰通常被演绎成断案如神、铁面无私的判官,素有东方"福尔摩斯"之称。其实,这反映的只是一个侧面。历史上的狄仁杰是一位德才兼备的政治家,他不仅有善断疑狱、善于施政的奇才,更有不畏权势、爱民如子的大德。

宋代大理寺诸职能论析

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大理寺除了最主要的审判职能外,还有诸多其他的法治职能,诸如立法职能、监督职能、考选法官职能、监狱管理职能以及大理寺官员奉命临时办理(差遣)事务,承担着与宋代法制建设相关的其他任务,为进一步完善宋朝法治环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山水文化再现

<正>幽山美溪,呈现的是一种幽雅的姿态、是美的传承、是一种文化的体现,生活从此可以自由出行,无拘无束,不仅快捷便利,而且宁静致远;在自由广场,都市从未如此轻松,生活从未如此随意。邹一桂(1686年-1772年)清代官员,画家。字原褒,号小山,晚号二知老人,江苏无锡人。雍正五年二甲第一名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历官云南道监察御史、贵州学政、太常寺少卿、大理寺卿、礼部侍郎,官至内阁学士。擅画花卉,学恽寿平画法,风格清秀。曾作《百花卷》,每种赋诗,一经进呈,皇上亦赐题绝句百篇,一桂复写一卷,恭录御制于每种之前,而书已作于后,藏于家。著有《小山画谱》、《大雅续稿》。

史海一勺

<正>我国古代也有惩腐"巡视组"据《资治通鉴》记载,公元前117年6月,汉武帝遣"博士褚大、徐偃等6人分巡郡国"。这6个"巡视组"分6路赴全国各地巡视,检举揭发各级官员和地方豪强的违法犯罪者。在《明史》记载中,巡按御史的督察范围相当广泛,从监督吏治到举荐贤才,从审录囚罪到断理冤狱,从督查仓库税粮到户口赋役,从督修农田水利到其他公共设施,从检查学校教育到抚恤孤老,从旌表孝义到赈济灾荒,从除恶扬善到正风俗振纲纪,样样都管。当然,纠劾地方文武官员,惩治腐败和犯罪,才是中心工作。

魏晋南北朝律博士考

律博士初创于曹魏,两晋南北朝沿袭,直至隋朝,它的历史才终告完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博士,大部分时间都处于中央司法机构廷尉或大理之下。律博士的职能,包括教授法律、判决罪状、考论律令,并参与司法程序改革的讨论。南北历史环境的差异,造成了律博士南北相异的社会、政治地位。南朝陈时,胄子律博士率先由司法机构转入教育机构,北朝的律博士却始终滞留于司法机构,并呈现膨胀与发展的态势,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向亦是受南北相异的历史环境的影响。同时,陈胄子律博士步入国学,是律学逐渐从司法官吏的专门之学,发展为官僚士大夫的必备素质这一历史趋势的早期表征。

《狄仁杰之神都龙王》

<正>唐朝麟德年间,唐高宗与武则天力排众议出兵远征,岂料舰队在海上遇袭,损失惨重。洛阳百姓纷纷猜测这是"龙王"所为,举办狂热的祭拜活动。狄仁杰奉武则天之命调查"龙王案",初到洛阳便被卷入掳掠银睿姬一案。几经波折,狄仁杰成功解救银睿姬,获大理寺卿尉迟真金的信任。于是,狄仁杰协同尉迟真金等人一起查办"龙王案"。

“寺、庙、祠、观、庵”的由来

<正>旅游中,人们常常会看到寺、庙、祠、观、庵等建筑。那么,寺、庙、祠、观、庵有什么区别呢?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太常寺则为掌管宗庙礼仪的部门。西汉建立"三公九卿"制,三公的官署称为"府",九卿的官署称为"寺",即所谓的

唐代大理寺的功能考察

唐代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审判机关,属于三法司之一,具有审判、复核和狱政功能,而审判是其主要功能。唐代大理寺直接参与审理的案件是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唐代大理寺具有集议、连署、回避、时限、依律判案等审判方式。此外,大理寺也与御史台、刑部共同以三司会审的形式审理疑狱。唐代大理寺审判还要受到刑部对案件的复核以及御史台的监督。同时,由于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的影响,唐代大理寺的功能受制于皇权。在大理寺狱的执掌中更是明确体现出了封建特权等级。

清代秋审文书与蒙古——关于18世纪后半期—20世纪初蒙古死刑案件之处理

<正>前言统有广阔地域的清朝,其治下的族群多种多样。关于这些族群的人身统治,清朝制定的政策是按类区分人民。即在中国内地与满洲的州、县、厅持有户籍的“民人”,隶属八旗的“旗人”,在蒙古地区等地生活的“蒙古”等即为此。①这种区分,亦反映于当时的裁判文书之中。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涉及

唐代御史台狱置废探析

在御史台设置监狱并非始于唐代,唐代的御史台狱乃承袭北朝而来。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为了加强皇权,惩治百官犯罪,设置了御史台狱。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为了使御史台内部权力得以集中,同时也是出于罢狱减灾的考虑,御史台狱一度被罢废。但御史台狱在唐代监狱体系中已不可或缺,故台狱罢废后不久,御史台又复置狱禁囚,此后直至唐末相沿未改。

唐代司法“三司”研析

在唐代庞杂的司法体制中",三司"制度扮演着重要的历史角色。"三司"制度具体包括"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两者的含义和历史演变有所不同,并衍发了关于"大小三司使"的延绵争论。

清代中央法司复核案件中的内部查核机制分析——以大理寺、都察院“签商”与律例馆“说帖”为例

"三法司核拟"时都察院、大理寺向刑部"签商"和刑部办案时律例馆撰"说帖",均充当复核环节中的辨疑、纠错契机与中央法司的内部查核办法,有必要联系起来把握。探讨"签商"、"说帖"的机制运作与查核效应,为清代中央复核裁断的形成及刑部的司法权威的支撑等问题的考察,提供新视角。

明初磨勘司考论

磨勘司是洪武年间所置重要的中央部门之一,存在的时间极其短暂,且历经两置两废。洪武三年初置时,这一机构为正四品衙门,是国家最高覆核部门,职掌天下赋税钱粮、司法刑名事务的覆核工作。洪武十四年,废而复置的磨勘司,在机构规模、性质、品级方面都有所变化,但基本职能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明太祖在对国家制度进行调整、改造和重构的过程中,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建立了一套具有分权性质的二级覆核新体制,从而取代了原先单一的覆核体制。至此磨勘司已无存在必要,被彻底罢废。明初磨勘司的命运,一定程度上揭示出明代国家制度从明承宋制、明承元制的格局状况逐步走向具有明代自我特色的演变轨迹。

中国传统法中的执法群体变迁的考察

中国古代在法津领域,虽极重视法律的制定,却更重视执法官吏的因素。先贤们理想中的法官是仁义君子,这一选择法官的标准对后世影响甚为深远。漫长历史变迁中,执法者职业群体无论是出于主动或被动的法律活动,都时刻影响着中国传统法的实践进程。

宋朝册封海外贡使官职初探

宋朝有册封来华朝贡的海外贡使的习惯。大体而言,宋朝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类型主要有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环卫官、寄禄官、武官阶、勋、爵等,级别高低不一。宋太祖至宋真宗时期(960年—1022年)所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级别要高于后期;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勋的级别比较高,爵的级别比较低;授予交趾贡使的官职类型最为丰富(其中所册封贡使刺史之州名一般为交趾所辖州或者宋朝少数民族羁縻州),南海诸国的类型比较单调,多为武散官和环卫官。所有官职均属荣誉性质的虚职。

从乌台诗案看北宋官员犯罪司法程序的特点

乌台诗案是北宋中期著名的诏狱。这个由皇帝直接掌管的需皇帝下诏书始能系狱的审判高官犯罪的案子,其司法审判也是按从劾奏到圣裁等七个程序逐一进行,是诏狱审判制度的具体实施,最终的处罚结果也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官员犯罪的司法程序是围绕查明犯罪事实、促使犯罪官员认罪伏法设计,包括诏狱在内的绝大部分案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所谓"法在有司"。而统治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亲自下诏书最终定罪,除了训诫教化作用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显示权威的政治意义,是所谓"恩归主上"。

试论中国古代的“审出多门”

审判是司法运行中的重要环节,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在运行中,由于审判权不能划一行使呈现出"审出多门"的怪状。文章认为中国古代"审出多门"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各不同机关及皇权的审判,并从限制各机关权力、行政兼理司法、加强皇权以及权力一体化的政治体制几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反思当今司法需要走出"审出多门"的历史巢臼,汇入"审出一门"的时代潮流。借古鉴今,这对促进当今的司法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勤廉爱民话狄公

<正>透过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狄仁杰勤廉爱民的精神。学习狄公,对当代廉政文化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执法如山在文学作品及影视剧中,狄仁杰通常被演绎成断案如神、铁面无私的判官,素有东方"福尔摩斯"之称。其实,这反映的只是一个侧面。历史上的狄仁杰是一位德才兼备的政治家,他不仅有善断疑狱、善于施政的奇才,更有不畏权势、爱民如子的大德。

宋代大理寺诸职能论析

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大理寺除了最主要的审判职能外,还有诸多其他的法治职能,诸如立法职能、监督职能、考选法官职能、监狱管理职能以及大理寺官员奉命临时办理(差遣)事务,承担着与宋代法制建设相关的其他任务,为进一步完善宋朝法治环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山水文化再现

<正>幽山美溪,呈现的是一种幽雅的姿态、是美的传承、是一种文化的体现,生活从此可以自由出行,无拘无束,不仅快捷便利,而且宁静致远;在自由广场,都市从未如此轻松,生活从未如此随意。邹一桂(1686年-1772年)清代官员,画家。字原褒,号小山,晚号二知老人,江苏无锡人。雍正五年二甲第一名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历官云南道监察御史、贵州学政、太常寺少卿、大理寺卿、礼部侍郎,官至内阁学士。擅画花卉,学恽寿平画法,风格清秀。曾作《百花卷》,每种赋诗,一经进呈,皇上亦赐题绝句百篇,一桂复写一卷,恭录御制于每种之前,而书已作于后,藏于家。著有《小山画谱》、《大雅续稿》。

史海一勺

<正>我国古代也有惩腐"巡视组"据《资治通鉴》记载,公元前117年6月,汉武帝遣"博士褚大、徐偃等6人分巡郡国"。这6个"巡视组"分6路赴全国各地巡视,检举揭发各级官员和地方豪强的违法犯罪者。在《明史》记载中,巡按御史的督察范围相当广泛,从监督吏治到举荐贤才,从审录囚罪到断理冤狱,从督查仓库税粮到户口赋役,从督修农田水利到其他公共设施,从检查学校教育到抚恤孤老,从旌表孝义到赈济灾荒,从除恶扬善到正风俗振纲纪,样样都管。当然,纠劾地方文武官员,惩治腐败和犯罪,才是中心工作。

魏晋南北朝律博士考

律博士初创于曹魏,两晋南北朝沿袭,直至隋朝,它的历史才终告完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博士,大部分时间都处于中央司法机构廷尉或大理之下。律博士的职能,包括教授法律、判决罪状、考论律令,并参与司法程序改革的讨论。南北历史环境的差异,造成了律博士南北相异的社会、政治地位。南朝陈时,胄子律博士率先由司法机构转入教育机构,北朝的律博士却始终滞留于司法机构,并呈现膨胀与发展的态势,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向亦是受南北相异的历史环境的影响。同时,陈胄子律博士步入国学,是律学逐渐从司法官吏的专门之学,发展为官僚士大夫的必备素质这一历史趋势的早期表征。

《狄仁杰之神都龙王》

<正>唐朝麟德年间,唐高宗与武则天力排众议出兵远征,岂料舰队在海上遇袭,损失惨重。洛阳百姓纷纷猜测这是"龙王"所为,举办狂热的祭拜活动。狄仁杰奉武则天之命调查"龙王案",初到洛阳便被卷入掳掠银睿姬一案。几经波折,狄仁杰成功解救银睿姬,获大理寺卿尉迟真金的信任。于是,狄仁杰协同尉迟真金等人一起查办"龙王案"。

“寺、庙、祠、观、庵”的由来

<正>旅游中,人们常常会看到寺、庙、祠、观、庵等建筑。那么,寺、庙、祠、观、庵有什么区别呢?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太常寺则为掌管宗庙礼仪的部门。西汉建立"三公九卿"制,三公的官署称为"府",九卿的官署称为"寺",即所谓的

唐代大理寺的功能考察

唐代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审判机关,属于三法司之一,具有审判、复核和狱政功能,而审判是其主要功能。唐代大理寺直接参与审理的案件是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唐代大理寺具有集议、连署、回避、时限、依律判案等审判方式。此外,大理寺也与御史台、刑部共同以三司会审的形式审理疑狱。唐代大理寺审判还要受到刑部对案件的复核以及御史台的监督。同时,由于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的影响,唐代大理寺的功能受制于皇权。在大理寺狱的执掌中更是明确体现出了封建特权等级。

清代秋审文书与蒙古——关于18世纪后半期—20世纪初蒙古死刑案件之处理

<正>前言统有广阔地域的清朝,其治下的族群多种多样。关于这些族群的人身统治,清朝制定的政策是按类区分人民。即在中国内地与满洲的州、县、厅持有户籍的“民人”,隶属八旗的“旗人”,在蒙古地区等地生活的“蒙古”等即为此。①这种区分,亦反映于当时的裁判文书之中。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涉及

唐代御史台狱置废探析

在御史台设置监狱并非始于唐代,唐代的御史台狱乃承袭北朝而来。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为了加强皇权,惩治百官犯罪,设置了御史台狱。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为了使御史台内部权力得以集中,同时也是出于罢狱减灾的考虑,御史台狱一度被罢废。但御史台狱在唐代监狱体系中已不可或缺,故台狱罢废后不久,御史台又复置狱禁囚,此后直至唐末相沿未改。

唐代司法“三司”研析

在唐代庞杂的司法体制中",三司"制度扮演着重要的历史角色。"三司"制度具体包括"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两者的含义和历史演变有所不同,并衍发了关于"大小三司使"的延绵争论。

清代中央法司复核案件中的内部查核机制分析——以大理寺、都察院“签商”与律例馆“说帖”为例

"三法司核拟"时都察院、大理寺向刑部"签商"和刑部办案时律例馆撰"说帖",均充当复核环节中的辨疑、纠错契机与中央法司的内部查核办法,有必要联系起来把握。探讨"签商"、"说帖"的机制运作与查核效应,为清代中央复核裁断的形成及刑部的司法权威的支撑等问题的考察,提供新视角。

明初磨勘司考论

磨勘司是洪武年间所置重要的中央部门之一,存在的时间极其短暂,且历经两置两废。洪武三年初置时,这一机构为正四品衙门,是国家最高覆核部门,职掌天下赋税钱粮、司法刑名事务的覆核工作。洪武十四年,废而复置的磨勘司,在机构规模、性质、品级方面都有所变化,但基本职能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明太祖在对国家制度进行调整、改造和重构的过程中,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建立了一套具有分权性质的二级覆核新体制,从而取代了原先单一的覆核体制。至此磨勘司已无存在必要,被彻底罢废。明初磨勘司的命运,一定程度上揭示出明代国家制度从明承宋制、明承元制的格局状况逐步走向具有明代自我特色的演变轨迹。

中国传统法中的执法群体变迁的考察

中国古代在法津领域,虽极重视法律的制定,却更重视执法官吏的因素。先贤们理想中的法官是仁义君子,这一选择法官的标准对后世影响甚为深远。漫长历史变迁中,执法者职业群体无论是出于主动或被动的法律活动,都时刻影响着中国传统法的实践进程。

宋朝册封海外贡使官职初探

宋朝有册封来华朝贡的海外贡使的习惯。大体而言,宋朝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类型主要有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环卫官、寄禄官、武官阶、勋、爵等,级别高低不一。宋太祖至宋真宗时期(960年—1022年)所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级别要高于后期;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勋的级别比较高,爵的级别比较低;授予交趾贡使的官职类型最为丰富(其中所册封贡使刺史之州名一般为交趾所辖州或者宋朝少数民族羁縻州),南海诸国的类型比较单调,多为武散官和环卫官。所有官职均属荣誉性质的虚职。

论清代秋审“签商”

"签商"从清代公牍中看,指多个办事机构间提出异见、进行交流的书面讨论形式,在中央司法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有三法司"签商"、九卿"签商"、秋审"签商"等。秋审"签商"意味着秋审班中的各官员根据招册所报送的案情,在决定死囚的"立决"或"监候"等行刑方式时,如产生不一致看法,则可将异见先行提出,于秋审机构内部讨论;其后果或是"签商"者与刑部等达成一致并"画一具奏",或是"签商"者保留异见并"两议具奏"。秋审"签商"本质是以秋审招册所载案情为基础、参与秋审的官员因具体情理与律例适用方面的斟酌权衡所产生的争议,其争议以确定犯人的"情实"、"缓决"处理为中心,其定论关系到待决犯人的生死,是复核死刑监候案件的最终环节。相比其他会审形式,秋审"签商"有独特之处,以此可透视秋审的制度特色与清代中央司法的运作。

熙丰诏狱与北宋政治

北宋神宗熙丰时期为了推行新政,防范臣僚结党营私,屡屡兴起诏狱,不惜将涉案大臣送入诏狱严加审讯。下狱受审的大臣人数之多,在此前的北宋历史上还没有发生过,臣僚的人格受到极大侮辱,从而重创了当时的士风,侵害了宋代优礼大臣之祖制,给当时的朝政造成了重要影响。熙丰时期的诏狱,虽存有枝蔓株连、过度求治现象,但除赵世居案外,并未出现诛杀冤案,总体上仍能遵循祖宗不杀大臣之遗训。熙丰时期一系列诏狱的设置以及诏狱审判制度的制定实施,彰显了宋代的法制,是唐宋变革时期值得关注的重要内容。研究这些诏狱,对于进一步探讨北宋时期的政治不无意义。

唐《祁府君墓志》考证

<正>近于友人处见唐墓志拓片一张,长、宽均38厘米,21行,满行24字,共计453字。虽篇幅小巧,读之甚觉有趣,扼几点为要,谨先录文如下:唐故朝议郎行大理寺丞祁府君墓志铭并叙再从弟朝散大夫前监察御史巽之撰并书呜呼,《书》称"天与善人",《易》云"乃终有庆",繄何鞠凶如是?始府君幼而敏,长而聪,年十五而诵刑书,廿四而登高第。天宝十有二载,调选授

明初三司会审制度考辨

洪武十七年,朱元璋为了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案件数量,下诏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创立了三司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共同审理,最终裁判权交由皇帝的一项审判制度。这项制度是朱元璋强化皇权众多措施之一,是君主独裁高度发达的产物,是明代皇帝专制的司法工具。在这项制度具体实施中,三法司严格贯彻皇帝意愿,会审结果由皇帝终裁,会审过程流于表面形式。明代初期,三司会审成为明代皇帝独裁专制的司法工具。明代中后期,因皇帝无能,司法大权被宦官和锦衣卫窃取,三司会审被厂卫控制。在明代,君权作为统治系统的最高权威,三司会审难以公正独立,在处理重大案件时经常被君主利用,三司会审制成为明代皇帝独裁专制的工具。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汤金钊自订年谱

<正>原稿载于汤金钊《寸心知室存稿》附卷。咸丰五年后内容由其子汤修续订。乾隆三十七年,壬辰。十一月壬子二十三日,甲寅辰时生。父、母年三十一岁,系第五子。三十八年,癸巳,二岁。三十九年,甲午,三岁。

《全宋文》所收碑志文补遗七篇

《全宋文》分别漏收陈宜之《宋故陈明叟墓志铭》、刘唐允《宋故孺人王氏墓志铭》、刘概《宋故赠大理寺丞蔡公墓志铭并序》、赵珉、徐赟《源神碑记》、徐赟《李将军碑铭》、马祥《新修玉皇行宫碑》、吕惠卿《太原故城惠明寺舍利塔碑铭》,今予以辑出,加标点以作补遗。

清代永远枷号刑考论

明清是中国刑制史上又一转捩期,因应社会矛盾的丛集和加剧,是时刑制再呈"烦苛"趋向,而永远枷号等众多"无期"刑的出现和定制,即其显证。本文拟就始创于明初而定制于清代的永远枷号刑,于其立法、适用类型及其产生的内在理路作一考察,并藉以探讨清朝乾嘉时期中国传统刑罚的"自发转型"问题。

金代女真习惯法与唐宋法的冲突与整合

金国是女真贵族统治的多民族国家,建立金国之之前,女真习惯法盛行。建立金国之后,在法制汉化的过程中,既要继受唐宋法,又要遗存女真习惯法,女真习惯法与唐宋法的冲突与整合成为金国法制建设的主旋律。研究这一特定的法律现象,有助于我们深刻地认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历史传统的理性与经验

我国古代封建君主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和专制统治,建立起一整套刑事审判监督机构和制度,包括皇权对审判的最高监督、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审级监督、专门机构进行的外部监督以及审判机构内部的分权监督等。通过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传统的考察,总结出注重"慎刑"理念、确立较为完备的监督依据、保持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性、采取多元化监督手段、设置专门监督机构、采取诉讼与监督一体的职权配置模式等经验,对当今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宋代审判制度研究

本文以宋代的皇权控制和文官政治为主线,对宋代的审判机构、审判制度设置和审判监督进行介绍,将整个宋代最为典型的审判制度呈现出来。

唐狄仁杰刑法治国措施初考

狄仁杰(630——700),字怀英,并州太原人,是唐朝名相、神勇大法官。在中国历史上,他因不畏权势、敢于直言、执法公正而著称,并以"中国的福尔摩斯"而享誉欧美。

萨琦与赵荣——福建伊斯兰教与回族史专题之二

萨琦、赵荣是明朝前中期的两位回回名宦,二人祖上都来自西域,后寓居福建,又有甥舅关系。但后来萨琦选择了"变俗",引领福建萨氏弃回归汉,影响深远。赵荣则坚守信仰和民族属籍,做了不少宗教公益事情,并且在明英宗朝有过重要的政绩。本文对萨、赵史迹作比较系统的研究,并对相关问题,特别是元代回回诗人萨都剌的族籍问题作了一些延伸性的讨论。

略论先祖对少年邓小平的影响

邓小平的先祖是书香门第、官宦世家;这对少年邓小平优秀品质、良好性格以及远大抱负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辽代法律及其特色——基于碑刻资料透露出的法律信息

碑刻资料透漏出一些有关辽代法律方面的信息,为我们研究辽代法律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实物资料。碑刻所现辽代法律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刑名,罪名,科举考试,六条问事,土地法令,户籍管理,买卖与借贷关系,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碑刻所记辽代司法机构与司法官员,可以补《辽史.百官志》之遗阙。碑刻所载辽代诉讼与审判情况,为研究辽代法律实施与执行提供了重要佐证。通过考古资料与文献资料结合研究,得出辽代法律具有沿用唐宋,传承习惯;一国两制,南北二元;刑罚残酷,一罪数刑;民族歧视,同罪异论;注重执行,整饬吏治等方面的特点。

福州林聪彝宅园

<正>林聪彝宅园位于福州鼓楼区三坊七巷历史街区内宫巷24号,宅园始建于明代。明末清初,顺治二年(1645年)清兵攻占南京,明朝皇族、唐王朱聿键入闽在福州称帝,年号隆武,改福州为天兴府,号福京。此处当时为大理寺衙门。清道光间林聪彝为官后购置了该房

明初磨勘司考论

<正>明朝建立初期,国家面临的任务是社会经济的恢复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国家典章制度正处在一个建构和确立阶段。这一时期国家各项制度具有明显的试验特征。一些旧的制度消失了,一些新的制度被创设出来。这里还存在一种情况,有一些制度与机构其间历经多次反复废置,但最终还是被淘汰了。例如,磨勘司便是这样典型的一个例子。由于磨勘司在明代历史上存在的时间极其短暂,学界研究并不充分,目前主要是从事法制史的学者有所关注。学者们一般根据《明史》的记载,将磨勘司与大理寺放在一起论述;①但也有学者认为《明史》将大理寺与磨勘司放在一起处理的做法失当②。学界对

孙伏伽:大隐于朝,小隐于野

<正>孙伏伽,河北邢台清河人士,隋朝末年涉足官场,做了一名官职卑微的小吏,后几经升迁。孙伏伽以免官之身参加进士科考试,成为有史料记载的第一个状元。孙伏伽为人正直,忠心耿耿,处世从容,宠辱不惊。公元606年,科举制取代九品中正制,以"投牒自进"(自由报考)、"程文去留"(优劣取舍)、自下而上逐级淘汰的筛选办法,不仅给各阶层知识分子面前摆

《象台首末》校注

胡梦昱(1185~1226),字季昭,又字季汲,号竹林愚隐,南宋吉州吉水(今江西吉水县)人。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南安、都昌二县主簿。后中大法科,授峡州司法参军,除大理评事。理宗宝庆元年(1225),霅川之变后,济王赵竑被冤抑而死。梦昱因上疏论济王冤情,触怒权相史弥远,谪象州羁管。宝庆二年(1226),移钦州,未行而卒。 自古以来,忠臣正士被贬蛮荒之地者甚多,但因被贬而获得官宦、士人广泛公开表示同情者不多。胡梦昱因上疏为济王伸冤而被贬象州一例,尤以其在当时朝野上下引起反响之大、临贬时官员士人为其送行人数之众、士大夫为其所作赠诗之多而闻名一时。 本文一方面对胡梦昱之家世、生平、交游情况进行了比较仔细的探究,对其现存作品的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进行了分析,对《象台首末》的版本情况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考证;另一方面又对《象台首末》进行整理、校勘、注释。尽量减少作品讹误,最大可能地去恢复作品的原貌;断句、标点、注解尽可能准确、详尽,对作品中存在的疑难字词、引语、典故等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和分析。 通过上述研究,让读者对宋代名臣胡梦昱、对《象台首末》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印象,对南宋中后...

宋仪望诗集校注

宋仪望兼有着诗人、士大夫、心学家多重身份。受到明代中期与之同时代的著名文人士子的高度赞誉。他历经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四朝,仕途三起三落。目前无论是在基础文献整理方面,还是在文学创作研究方面,学术界都无人对宋仪望进行过研究。在诗文别集的整理、生平事迹的考证方面,还有着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即对宋仪望的生平行事进行了考证,又对其诗歌进行校注。并在此基础上,对宋仪望其人其集及诗歌的创作背景、内容、特色等方面进行考论。 本文分上下两编。上编为宋仪望其人其集研究。第一章,根据有关行状、墓志铭、传记、地方志和史料,对其家世和生平行事进行了考证,编制了宋仪望年谱,并对其部分作品予以系年。第二章,概括宋仪望的诗集版本情况,并分析了其诗歌的创作背景。第三章,从宋仪望所处时代的社会背景入手,分析诗歌的题材内容和艺术风格。下编为宋仪望诗集校注。本部分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明万历三年魏学礼刻本《华阳馆诗集》为底本,以清道光二十二年宋氏中和堂刻本《华阳馆文集》为校本,并对宋仪望的诗歌进行校勘和注释。

明清时期河南省级官员施政研究

明清时期,省级行政机构经历了较大变革。明代督抚制度的确立打破了原有三司统辖,各有分职的地方权力格局,督抚成为地方最高级别的领导者,而三司则变成督抚下僚。明政府为牵制督抚力量,不断加强品级较低的巡按御史的权力,二者遂成为地方的实际掌权者,且彼此牵制。清代初期裁撤巡按御史,意味着督抚在地方上失去了分庭抗礼的掣肘力量,一方独大。而河道总督的专设又给地方注入了新的省官血液,同时改变了地方的权力结构。守道、巡道逐渐脱离布、按二司的事实又是省级机构的一大变革,布、按二司的权力被进一步削减,布政司成了名副其实的管粮部门。随着省级内部机构的裁设变动,两代省级官员的选任与考绩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省级官员权力此消彼长的过程即是其职能变化的过程。总体而言,布政司主管民政、按察司掌握刑政的大方面不变,督抚的设置使二者在办理各自原本事务之时多了受制力量。尽管如此,二者仍然有与中央直接对话的权力。 河南作为中原腹里的省份,有与他省共性之处,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上述省级官员权力的消长及职能的变化即是河南与其它各省共有的相同点。不同的是,各省根据各自省内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施政内容。元、明、清朝代更替之际,河...

江盈科诗歌研究

晚明社会思潮风起云涌,剧烈震荡,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公安派的文学创作正是基于这一异样文化背景之下而奏出的一部独特乐章。公安文学以诗著,袁宏道为其主将,历来论述着力亦在袁氏。其实,公安诸贤中,江盈科与袁宏道诗文唱和,性灵论调,主张相仿,当时并称“江、袁”,可见江盈科是此派中重要一员,本不应该受到冷落,故先择定其诗歌,作为学术研究探索之基。 本篇论文由三个部分构成:绪论、正文、结语。 绪论部分首先简要回顾公安派遭受责难、挞伐的历史,随即概述二十世纪集中“袁氏”三兄弟的研究现状,顺势引出本文研究主体,进而概述学界在江盈科小品文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最后基于江氏丰富的诗歌理论和可观的诗歌创作,针对学界于此研究的忽视,采用文化还原之研究方法对江盈科诗歌作全面考查,冀望拓展江氏的研究成果。 正文部分共分四章展开论述,分别是江盈科的生平与思想、江盈科的诗歌理论、江盈科的诗歌创作和江盈科对公安派文学的贡献。 第一章江盈科的生平与思想。此章根据知人论世之理念,力图清晰地勾勒出江氏的生平行实和思想建构。江盈科的人生历程大致可分为二:农家子弟艰辛的求学谋仕和勤政官员无奈的宦海浮沉。其思想内涵...

唐代地方官员犯罪研究

唐代是我国中古时代较为繁荣时期,政治制度比较发达,官员的各种升迁制度十分完备,官员人数众多,其中必然有一部分官员会违反法律制度。为了有效地处罚和预防地方官员犯罪,唐政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本文以唐代地方官员犯罪的类型为基础,对地方犯罪官员的审判、处罚和预防措施做了系统地论述和考察。从历史文献资料入手,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对地方官员犯罪进行了深入地论述。对本课题地研究有助于学术探讨,同时也对今天政治制度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绪论,主要阐述了唐代地方官员犯罪的研究现状,并说明了选题缘由及意义、史料来源及研究方法、本文的创新点和对相关的概念做了限定。 第一章,根据犯罪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唐代地方官员的犯罪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包括了谋反和叛乱;涉及地方官员腐败行为的贪污和受贿两种经济犯罪;以及地方官员最为常见的渎职罪。地方官员犯罪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特点:地方官员犯罪多集中于唐代中后期,并且有一定的阶段性和地域性。 第二章,官员犯罪必然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地审判,地方官员犯罪先由地方初审,情节严重的要交由中央复审,并作出判决。在对地方犯罪官员的审判过程...

宋朝狱空现象研究

宋朝是出现狱空现象最多的朝代,史籍记载的关于宋朝的狱空事例也是历朝历代最多的。本文在梳理有关宋朝狱空资料的基础上,对宋朝狱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宋朝历次狱空的奏报、奖励、统治者对狱空的监督管理等史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宋朝的司法制度、监狱制度以及两宋皇帝恤刑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分析,力求厘清宋朝狱空现象的真实情况,揭示出宋朝狱空现象频发的原因,进而对宋朝的狱空现象及宋朝统治者重奖狱空的措施做出客观的评价。 本文引言部分主要是阐述选择宋朝的狱空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概述了目前学界对狱空的研究现状,简要介绍了写作中采用的研究方法,最后指明本文的创新之处。 文章的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宋朝狱空现象概述。首先是介绍宋朝监狱的设置以及特点,结合宋朝的刑罚体系说明宋朝案件审结之后监狱关押人员的去向。从而指出,宋朝的监狱是未决监,关押的是未决犯,当案件全部审结之后,就会出现狱空这种现象,进而界定宋朝狱空的概念,宋朝的狱空就是指案件审结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某些监狱没有在押的涉案人员,暂时空虚的一种现象。进而概括阐述宋朝狱空现象的表现。 第二部分详细阐述宋朝统治者对奏报狱空的管理,...

清代官文书稽程制度研究

清代官文书稽程制度是清代法律期间制度,是清代行政系统、司法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维护清朝封建国家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了解清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特别是期间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及该制度在保障清代的司法机关的有效运转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作用,加深对清代期间制度和吏治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清代官文书稽程制度的制定、内容、实施等各方面的研究,取其中的精华,为我国期间制度设计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从清代法律典籍入手,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和比较,以及对案例的分析等方法,从四个方面考察清代官文书稽程制度的主要内容,对该制度进行系统分析总结。 第一部分为清代官文书稽程制度的形成。主要论述了官文书稽程制度的含义,清代官文书稽程制度的制度渊源以及其发展。 第二部分主要考察清代官文书稽程制度的具体程限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从《大清律例》入手,分类总结分析清代官文书稽程制度中针对不同情形下具体程限之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清代官文书稽程之法律责任。主要从处罚方式和主体责任分担方式两方面着手加以明确。 第四部分是对清代官文书稽程制度的分析...

寺、庙、祠、观、庵的区别

<正>【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太常寺则为掌管宗庙礼仪的部门。西汉建立"三公九卿"制,三公的官署称为"府",九卿的官署称之"寺",即所谓的"三府九寺"。汉代,九卿中有鸿胪

岳飞

<正>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南宋绍兴十一年(公元1140年),抗金名将岳飞被奸相秦桧陷害下狱。同为抗金名将的韩世忠到相府质问秦桧。

“红杏尚书”宋子京家世考

宋祁,在有宋一代以"红杏尚书"驰名天下。本人集风流蕴藉的才子、仕途坎坷的宦者、审慎谨严的学者三重身份于一身,在各个领域都有自己的表现。其家世没有专门的文章来进行考论,本文旨在通过相关文献的考证,让宋祁的家世有一个基本的廓清,给后世研究者提供基本的资料。

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唐代大理寺位列三司,在唐代司法系统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历史的演变,大理寺逐渐向职能专业化与机构固定化两方面发展,尤其到了唐代更成为了中央专门审判机关。大理寺的职能主要是审判,对于如何审判,唐代律令中做了详细的规定。大理寺的案件来源主要通过上诉的方式取得的,其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中央官员徒刑以上犯罪案件、’审核地方流刑和死刑案件。大理寺受理案件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同时为了防止法官在审案时徇私舞弊而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大理寺在审理案件时主要采用三审五听之法,并对拷讯的对象、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准确及时的判决,大理寺采用了将具体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的连署制和针对疑难案件共同商议的集议制。当然在判决时还应“依告状鞫狱”,并严格按照成文的律、令、格、式判决。没有监督也就没有了正义,唐代为了使大理寺司法官员依法办案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主要有法律的监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和御史台的监督、中央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皇帝的监督。正是因为这种机制对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的监督,保证了大理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论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

慎刑理念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司法文化中最能够代表主流司法理念的内容。所谓"慎刑"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施用刑罚要慎重从事。儒家秉持的人本主义,"仁政"理念,为政以德和"执中致和"等思想是慎刑理念发展延续的理论基础。慎刑理念主要在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吏的执法要求和违法责任的追究、司法审判方式和原则、诉讼审判程序等方面对古代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研究这种理念、制度的发生和存在的意义在于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特征及其历史价值的认识,而且对于我们如何在当代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创新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北宋熙丰时期的两府研究

本文以北宋熙宁、元丰时期的中书和枢密院为研究对象,在重现这段复杂史实的基础之上,分析二府在塑造熙丰独特政治文化进程中的作为、影响以及角色定位。 熙丰二府官员政务工作的展开是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之下成就的。求强之神宗与现实危机在有形与无形之中给二府的政务工作设定了方向和框架。为寻求解决现实之危机的良方,神宗政府走上了变革之路。在其不断对宰执进行考察与筛选的过程中,王安石入主中书。这个具有强烈革新思想的变法派人士,开始着手中书自身机构和经济、人事制度等相关领域的改革。在整个改革进程中,王安石主持下的中书不仅要对新法条文进行设计,而且还要对新法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与调整;不仅要应对因实施变法而遭到来自台谏系统的压力,还要应付枢密院对新法的阻挠和破坏;不仅要面对变法派与反变法派之间的攻击与非难,而且还要面对变法派内部成员的分裂与倒戈。王安石在位时期的二府关系,对抗多于合作,分歧多于融合。 王安石第二次淡出政治核心舞台后,二府进入后工安石时代,二府之间已没有路线上的分歧,宋神宗已经完全学会帝王操术,二府官员在其既定“国是”的轨道上秉承圣意,因此元丰时期二府的关系及行政特点已完全迥异...

薛瑄年谱

薛瑄是明代的理学大师,河东学派的开创者。瑄,字德温,号敬轩,谥文清,山西河津县南薛里人(今万荣县平原村)。生于明太祖洪武二十二年(1389),卒于明英宗天顺八年(1464),享年七十六岁。永乐十八年(1420),举河南乡试第一。永乐十九年(1421),进士及第。宣德三年(1428),年授广东道监察御史,监湖广银场。宣德十年(1435),复除行云南道监察御史。正统元年(1436),升佥事,提督山东学政。正统六年(1441),升大理寺少卿。因忤宦官王振,下狱论死,后削籍放归故里,设馆授徒。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堡之变”后,召回京师,任大理寺右寺丞。景泰元年(1450),奉敕如四川、云南督饷。景泰二年(1451),诏复除大理寺右丞。是年冬十二月,诏升南京大理寺卿。景泰四年(1453),调北京大理寺卿。景泰六年(1455),进阶通议大夫,复大理卿。天顺元年(1457),升礼部右侍郎(又升左侍郎)兼翰林院学士,入阁预机务。因疾愤曹吉祥、石亨乱政和于谦、王文被害之事,告老还乡,教授四方学者,直至逝世。 薛瑄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著作有《读书录》11卷,《读书续录》12卷,《理学粹言》1卷,《从...

明代司法活动中的刑具研究

刑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又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深入研究古代刑具管理制度,有助于深刻理解传统中国的法制思想观念、揭示历代王朝统治的实质,进而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 明代的刑具在继承历代形制的基础上,加以变革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严密的制度体系,对后来的清朝刑具产生了深远影响。当前,学界对于明代刑具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论著数量还是质量均有深入的必要。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本文的选题缘由,梳理研究现状,并对“刑具”、“司法活动”的概念进行界定。 第二部分,概述明代刑具的历史渊源。从先秦至元,历代王朝对刑具的使用、管理均作有相关规定。刑具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逐步发展的过程。 第三部分,探讨明代刑具的种类及其管理。将刑具分成刑讯、拘禁类、刑罚三大类,考订出40余种明代刑具。考察明代刑具的来源与维护情况,并专门介绍了明代妇女罪犯的用刑及其刑具。 第四部分,探讨法律文本对刑具的使用规定,同时,考察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刑具使用情况。第五部分,考察明人的刑罚观念,从中国社会及法律文化的角度,对产生刑具和酷刑的社会土壤进...

官、民与法:明代社会司法实践研究

司法活动及其过程是一种面向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的具体实践操作,所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社会“活”的法律。因此,对法律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司法实践,研究法律文本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运行状态以及民间社会在实践成文法时的反馈。而记述着帝国法律的官方正史里根本无法表达民间百姓的真实思想,无法反映普罗大众的法律意识乃至民间社会的自发秩序。因此,本文试图以明代官、民之间围绕法律展开的博弈与互动为视角,结合明代判牍、笔记小说、官箴书等材料,考察明代帝国官方关于司法程序的设计理念,分析作为国家法律代言人的地方官员在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及其对法律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同时考察民间社会对于法律和司法的认识,探析官与民双方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诉求,在司法过程中会如何发生互动,而这样的互动又会对法律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形成什么样独特的法律文化。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初审与复审:司法程序中的官与民。本章通过对明代司法的案件受理、逐级呈报程序的解析,指出“自下而上”是明帝国政府关于司法程序的最基本要求。帝国政府的这一程序设计,既是出于刑当矜恤、明德慎罚的立法目的,也有加强社会控制、合理分配职权的现实需要。...

明清山东历任巡抚考略

明清时期的山东地处畿辅之地,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战略要地,为“南北孔道,十省通津”。正是由于山东独特的地理位置和重要的政治地位,历来都为统治者所重视,明清时期便设立巡抚这一省级行政机构治理山东。山东巡抚最早设置于明正统五年,清代时已经正式成为山东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本文以明清山东巡抚为切入点,结合山东地方志等资料,从巡抚的籍贯、出身、任期、升迁及职能等方面展开论述。 全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回顾了近五十年来学界对于巡抚制度的研究状况,接着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山东行政区的设置与沿革,分别对明清之前和明清时期山东行政区划的设置和沿革进行了概述。第三部分是关于明清时期山东巡抚的设置,这一部分首先对巡抚制度做了叙述,其次又对山东巡抚的设置进行了介绍。第四部分是明清时期山东巡抚的籍贯与出身,通过山东通志对明清时期山东巡抚籍贯与出身进行统计与分析,从籍贯上看,明清时期南方籍的居多;从出身方面看,明清时期山东巡抚进士出身的居多。本部分还对清代山东巡抚的民族成分进行了分析,清代山东巡抚主要以满人、汉人、汉军旗人出任为主,体现出清朝鲜明的民族统治政策。第五部...

论唐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

唐代大理寺作为唐中央三法司之一,其机构已发展得较为完善,与御史台,刑部互有分工又相互制约。但大理寺并非从一开始就具有唐代的规模与配置,其发展沿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本文对唐代大理寺的建制和功能以及与刑部御史台的关系做一个简要论述。

明代公罪制度研究

权力乃国家核心要素之一,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国家,对权力运行模式之探讨与实践都是其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古代社会权力高度集中,尤其是在秦帝国建立之后,皇帝将整个国家的资源掌控于自己手中。皇帝一方面独揽大权,另一方面又无法做到事无巨细、事必躬亲,因此他又不得不依靠庞大的官僚群体,这就涉及到了权力集中之后的分化,但这种分化又是有限的。由于权力源掌控于皇帝手中,因此他可以随时收回已赋予他人的权力。随着官僚群体的不断膨胀,权力的分配也是呈不断复杂化与扩大化之势,对官僚群体不断加强约束也就成为了君主专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里的约束有两项内容,一项为“公”,一项为“私”。就后者而言,其意不言自明,因为权力掌控者凭借自己的身份或者职权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是无法避免的;就前者而言,针对的是官吏的职务行为,并不涉及私利,它是导致国家行政效率低下,引发渎职犯罪的重要因素。这就使得我国古代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而一分为二,一部分旨在调整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另一部分则以官吏的行为调整对象。就后者而言,又可一分为二,一部分旨在调整官吏公务行为,另一部分则以官吏非公务行为为调整对象。在官吏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一定的过错...

也论《利玛窦中国札记》中“Scielou”之人名

本文以《利玛窦中国札记》出现的"Scielou"人名及利玛窦日记中对Scielou的描述展开论证,对学术界一般认为Scielou为石星或孙鑛的说法提出了不同意见,并得出Scielou为明万历广西籍兵部侍郎佘立的新论。

北宋翰林图画院画家制度略述

两宋翰林图画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据可依的官方画院,被认为是历史上最完备的绘画机构,这种完备不仅体现在其自身有着完整的机构设置,还在于其对于画家有着一套严格而规整的管理制度。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宋代并不是一个对画院画家有着优厚待遇的朝代。相反,两宋画院画家所面临的是地位低、待遇差、升迁难等一系列问题。

唐代御史台审判职能研究

自秦汉时期御史台的设立开始,监察职能就成为其鲜明特色。经过魏晋南北朝,隋唐统一之后,御史台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尤其在唐代,御史台不但具有了监察职能,而且具有了审判职能。在隋朝及唐初时期,御史台只具有监察职权,即只负责揭发,据传闻而奏劾,没有受理诉讼的权力。而贞观之后,御史台开始受理诉讼,并参与司法审判,逐渐成为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御史台可以直接受理“诏狱”,单独审理普通案件,也可以同刑部与大理寺的官员一起,通过“三司推事”的方式,审理朝中的大案要案。御史台不但具备案件的审理权,而且具备判决权,甚至有着监督行刑的权力,其审判职能己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四个完整的过程。到了唐朝中期,御史台已经可以脱离刑部与大理寺,独立审理案件。御史台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官员案件,平民百姓的日常案件极少受理。其审判职能与其监察职能息息相关,御史台监察职能是纠察官员不法,在查明不法行为后,直接进入法律程序审理是一种必然。御史台的司法审判权来自皇权,御史官员直接向皇帝负责,受到皇帝的监督。在整个唐代历史中,御史台权力的不断扩张与审判职能的不断完善,是唐代皇权与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直接反映。御史台的权力来自上...

法制小故事·法乃国之大信

<正>唐朝贞观年间,在唐太宗李世民的倡导下,朝廷开展了选拔推荐人才的活动,允许人们自报在隋朝的资历,从中选拔贤才。许多人谎报官阶和资历,以求升迁。太宗听说后大为震怒,就下令:谎报的人限期自首,否则以死罪论处。不久,有一个人谎报资历的事败露了,时任大理寺少卿的戴胄依法判其流放。太宗就责问戴胄:"我当初下的诏书上

大理寺”说略

<正>2011年9月《杂文月刊》(下)所刊《鼠与器》提及袁世凯民国初期治贪的故事,其中写道:"三日内,从总统批准到大理寺审判,宣判,枪毙执行,王治馨已命丧黄泉。"此处表述不合

明代江南逋赋治理研究

“逋赋”是常见于中国古代典籍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按本义来说,逋赋指“未出之赋”,也就是未能按时按量缴纳的田赋,此外,还有一种引申义,指拖欠、逃避田赋的行为。如果类比于现代财政学、经济学中的相应概念,逋赋相当于滞税与逃税的结合。逋赋是传统中国社会一个比较常见的财政现象、经济行为和社会问题,历代统治者多有针对逋赋的政策、措施与相关讨论。本文主要关注有明一代江南地区的逋赋情况以及明朝的逋赋治理政策,以明代苏松常镇杭嘉湖等江南七府为具体研究范围,按照史料梳理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论述,把对江南逋赋与逋赋治理的研究放置于整个明代货币财政体制变迁的大背景下,进行长时段、全面系统的分析考察。 明代国家财政收入基本结构的一大特点是税收内容的不平衡性,具体表现为岁入过分依赖于田赋。有明一代,田赋一项占到总岁入的七八成以上,尽管其财政体制经历了一场剧变,但收入内容过分依赖于田赋的特点,则始终如一。 明代田赋收入的一大特点是税源地域分布的不平衡性,以单位面积的田赋贡献额看,全国五分之一以上的税粮来自于仅占全国十六分之一田土面积的江南八府(苏松常镇应杭嘉湖),也就是说,明代全国财政收入的15%来...

浙江婺州南孔圣地发掘史查考

宋建炎四年大理寺评事孔端躬等一行扈圣驾南渡,定居浙江磐安榉溪的史料,证实了榉溪为婺州南孔之发源地,开辟了中国孔子的第三圣地。作者立足浙江当地县志及榉溪村各次修篡之《孔氏家谱》,对孔氏文化遗址、迹象等进行查考。

文言品读

<正>戴嵩画牛◇〔宋〕苏轼蜀①中有杜处士②,好③书画,所宝④以百数。有戴嵩牛一轴,尤所爱,锦囊玉轴,常以身随。一日曝⑤书画,有牧童见之,拊掌⑥大笑曰:"此画斗牛也。牛斗力在角,尾搐⑦入两股⑧间,今乃掉尾而斗,谬⑨矣。"处士笑而然⑩之。古语有云:"耕当问奴,织当问婢。"

中国历代法制史(下)

<正>目次第五章宋代之法制第六章明代之法制附录第五章宋代之法制第一节官职制度第一款中央制度宋之官制较唐略有参差。三公三师名虽存而常不置,三省之中尚书、门下置于外,中书特置禁中,谓之政事堂,总理国家之事务。对此有枢密专掌武事。中书、枢密名为两府,而别有三司专掌财政,御史台仍唐之旧,掌纠弹之事。其他虽有三省、六部、九寺、六监之制,而掌本司之事稀也。新设之官多旧官,久存其名

综论中国古代司法渎职问题

<正>一、历代统治者对司法的重视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活动。专门的司法机关系统的确立,与审判活动的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是衡量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司法是属于国家活动的范围,其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秩序与国家的安定。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圣君、贤相、哲人、大儒都十分重视司法。或制造舆论,以期引起重视,或派贤吏担任法司,或派出皇帝耳目之司进行司法监察,或由皇帝亲自断结大狱,力求作到公平公正。在先秦的文献中,以"中"——不偏之为中,来比喻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古

明代三司会审制度考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审判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学界对于会审制度研究不少,但对三司会审的理解却相对模糊。三司会审是明代三法司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对全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处理的制度。它源自唐代"三司推事",并在明代得到发展完善成为定制。

宋代直诉制度研究

直诉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复杂和冤抑莫伸者,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之范围,可直接向最高统治者或法定最高机构陈诉。宋代设立专门的直诉受理机关是其司法制度中的一大特色,这些专门机关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 直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上诉制度,对于百姓来说,它是一种申诉的方式,一种救济途径,对于皇帝来说,直诉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直诉的案件一般是重大冤案,.其中也有细小民事案件,直诉机关受理案件有着严格的程序。直诉制度的存在反映了中国古代慎刑谨罚的民本思想,也反映了普通民众的清官情结。为了达到提起直诉的目的,直诉者往往采用制造慌状、自残的手段。从客观上来讲,直诉制度对于百姓平冤昭雪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一元君权的封建专制制度下,直诉制度不可避免的有其历史局限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其中一个突出现象就是信访。通过对宋代直诉制度的研究,对我们现今信访制度的建设有着某种积极的启示意义。

皇帝也要守法

<正>古代的帝王大都能够克己守法,就连以暴虐著称的隋炀帝也不例外。

王鏊研究

本论文以明代中叶著名的政治家和文学家王鏊作为研究对象。论文的上编从生平、交游、哲学和政治思想、文学思想和创作四个方面对他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考察。在生平方面,本论文重点分析了王鏊家族从商人到儒士的转变过程,他在科举上取得的成功及其原因,他仕途上的挫折与妥协,他归隐之后的生活;在交游方面,本论文重点分析了王鏊交游的总体状况,他的几位挚友,他参加的几个交游团体;在哲学和政治思想方面,前者主要探讨了王鏊与程朱理学、陆氏之学在观点上的异同以及他对于佛、道思想的态度,后者则分析了王鏊仕宦和归隐时期在政治上的主张与建议;在文学思想与创作方面,前者主要列举和分析了王鏊在文学上的主要观点,特别是他与明初以来主流文学观之异同,后者则结合大量作品,归纳和分析了王鏊诗文的思想内容与艺术特征。论文的下编是王鏊的年谱,在前人编制的旧谱的基础之上,补充增加了大量的内容,特别是作品的系年。本论文主要采用了在占有大量原始文献资料的基础之上加以对比分析、归纳总结的方法。首先,广泛搜集了大量与王鏊相关的原始文献资料,特别是清人所编的《太原家谱》中收录的《太傅文恪公年谱》和大量与王鏊相关的碑志表铭以及往来书信。其次,将搜集到的原...

渡台书家郭尚先评传

<正>郭尚先,字元开,一字伯抑父,号兰石,书斋名"芳坚馆"、"盍孟晋室"。清福建莆田人,与妈祖同乡。生于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卒于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年四十八。郭尚先年幼时就聪颖绝伦,青少年时期已经写得一手好字,经常"彻夜临(欧阳询)《醴泉铭》一过"。如此发愤习书,前后约有半年。除了勤习书法之外,郭尚先还勤勉治学,博读群书。《民国莆田县志》记载:郭尚先由于家贫,藏书不多,而同乡先达黄先生则坐拥百城,富于藏书,郭向先"每从借读,更换频仍"。黄先生误以为郭尚先只是浮光掠影、蜻蜓点水地涉猎群书而已,于是"试询之",没想到郭尚先对答如流,

一心执法的赵绰

<正>北周年间,赵绰明智,有才干,担任内府中士。时任丞相的杨坚,了解到他清廉正直,荐举他担任了录事参军。后来,杨坚接受禅让登基,史称隋文帝,任命赵绰为大理寺少卿,此职相当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隋开国初年,社会上偷盗抢劫等犯罪

晚清大理院审判官员调配及履历考论

<正>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谕,其中规定:"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一上谕,拉开了晚清司法改革的序幕,从法律上宣告了晚清全国最高专门审判机关的诞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座具有近代意义的最高法院,它

唐代司法研究——以唐代司法管理及教化为观察点

在国内,对司法管理及教化的研究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中国古代司法管理的研究更是几近空白。本文通过对唐代司法管理及教化的系统研究,其成果将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研究的一部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白。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盛世之一,唐代法制,承先启后,总结了秦、汉、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唐代司法管理,系统周密,条目简明,对唐以后封建司法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影响深远,我国宋、元、明、清各代司法管理均奉唐制为圭臬。古代亚洲各国如朝鲜、日本、越南的司法管理亦以唐制为蓝本。司法与教化密切相连,以司法的教化作用为视点观察唐代,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研究唐代的政治和法律体系。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司法较为完备的时期,具有相当的代表意义,通过截取一个朝代作为典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将对当代司法管理这一全新领域的研究有所推动。同时,对唐代司法管理及教化的研究还可以对当代司法的改革与发展有所借鉴。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唐代司法的继承与演变。通过对唐代司法发展脉络的梳理与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与政治、社会发展的联动关系,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司法所发挥...

唐代大理寺职能辨析

唐代大理寺是中央专门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其次,它还有审理天下疑狱以及奉旨遣使推勘地方案件之职。它并不审理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它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也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学界流行的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徒以上的案件"、"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等说法是对唐代法令原文的误读。

1906-1911年山东司法制度改革研究

清朝末年,中国的政治局面急剧恶化。面对西方列强的不断侵略和国内立宪派的强大压力,清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政,以挽救其摇摇欲坠的统治。1906年至1911年山东省的司法制度改革是清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东省司法制度建设早期近代化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一时期,山东省的司法制度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学习西方的过程,传统的司法制度和传统的法律思想处于抛弃或者半抛弃状态。山东省司法制度改革的历程是在当时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与清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步调基本一致。因此,对于这一时期山东省的司法制度改革不宜评价过高。改革后的司法制度毕竟是一种新模式的开始,与理想的司法制度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正确评析这一转折时期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期对当下的司法制度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叙事的手法,立足于基本的近代司法史料,从传统司法的特性及其存在的危机入手,考察了清末司法独立思想的出入和以司法独立为重点的近代化司法改革。以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为线索,探讨了这一时期山东省司法改革道路上存在的理想与困难。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部分,从清末变革的社会历史背景入手...

明代光禄寺研究

光禄寺是明代负责宫廷膳羞的政府机构之一。“光禄”之名起源于汉,最初指守卫宫廷门户的武官。经过历代的演变,至隋朝发展为专司膳食的中央机构。 明代光禄寺是对宋代光禄寺的继承。主要职能为承办宫中宴食、日常膳食、祭祀物品及宫外赐食等。其下设四署,分别为大官署、珍馐署、良酝署和掌醢署。四署各司其职、共同协作方可保障宴食的造办。作为中央机构之一,光禄寺又与礼部、户部、太常寺等部门有着职能上的从属和联系,是政府机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就官制地位来讲,明代光禄寺属小九卿,较隋唐时期有所降低。而从光禄寺长官——光禄寺卿的任职情况来看,明代光禄寺卿存在任期短、流动性大的特点。 作为政府机构之一,光禄寺亦出现了一些难以根除的问题。诸如筵宴质量的下降、采买时的欺压铺户、冗食冗役的增多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明代中后期的法制松弛与吏治腐败。因为法制的松弛导致很多问题滋生,而吏治腐败则使很多整治措施无法彻底被执行。

徐致祥

<正>徐致祥(1838~1899)字季和,号霭如,嘉定人。咸丰九年(1859)举人。次年参加会试,为会元,殿试考列二甲第七十五名。经朝考,改庶吉士,散馆任编修,累升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后为太常寺少卿,任左副都御史,改任大理寺卿,升兵部右侍郎,任安徽学政。在徐致祥考中进士以后,京城有传闻,说其在会试中所作文章,有抄套张之洞应顺天乡试之

唐代后期的尚书省研究

唐代初期,三省六部制最终确立并臻于完备。尚书省处于国家政务裁决的核心地位。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通过奏抄文书裁处国家日常庶务,颁布政令,指挥与之相对应的寺监机构和地方州府。但是,自高宗、武则天时代,宰相开始呈现出政务官化的倾向,使职、差遣逐渐发展。尚书省在国家行政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有所减弱。开元十一年(723),张说将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固定的合署办公的宰相机构成立。唐代行政运行体制三省制结束,所谓“中书门下体制”初步确立。肃宗朝以来,中书门下宰相机构进一步政务官化,力图取代尚书省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直接与尚书省展开地位和权力之争。至宪宗一朝,中书门下最终成为国家日常庶务的主要承担者,而尚书省在公文上下行过程中依然保有一定的裁决政务的权力和发出政令的权力,同时六部诸曹的主要职掌尚存,故在名义上保留了“天下政本”的地位。在行政运行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中央诸机构的职能趋于模糊。御史台、使职差遣和内诸司在不同程度上拥有政令权力和事务权力,都对尚书省的权力形成冲击。由于各种政治势力的影响,尚书省在中书门下体制下,也呈现出新的特色。机构设置,公务处理,行政运行模式及都省对省内的管理,都呈现新旧...

北宋宰辅政务决策与运作研究

北宋的宰辅机构指元丰改制前中书门下、枢密院(号称“二府”)及改制后的三省与枢密院。中书门下为北宋前期的中央政府,简称中书,其正副长官为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参知政事,一般情况下,中书设置一至三员宰相,首相带昭文馆大学士,次相兼监修国史,末相带集贤殿大学士;参知政事一般设置一至三员,偶有置四员的情况,中书正副长官设置一般不超过五员。元丰改制后的三省,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首相,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次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副宰相。三省的正副长官法定设置为六员。枢密院设枢密使(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签书(同签书)枢密院事为正副长官。改制前中书的参知政事、改制后三省的副长官及枢密院的正副长官称为执政,与中书和三省的正长官宰相并称为宰执。此外,在北宋的个别时间里还一度设置“平章军国重事”、“平章军国事”、“总三省事”等临时的宰相官称。他们共同构成了北宋的宰辅集团。他们与皇帝共同行使军国大政的决策,并享有完整的政务执行权。中书门下(三省)与枢密院是兼具决策功能的国务执行机关。 本文在探讨北宋宰辅政务决策与运作情况之前,首先介绍了中书门下(三省)与枢密院的官...

明代都察院运行机制考略

都察院是明代国家最高的监察机构。从内部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司务、照磨、检校、司狱,以及十三道监察御史,其内部运作既互相协调,又互相制衡;从外部看,都察院与六科、吏部、大理寺和刑部等衙门也形成了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关系。都察院的内外运行机制,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清代监狱研究

监狱作为实施阶级统治、承载时代行刑理念的国家工具之一,其发展与国家形成、时代转型变迁、社会文明进步等密切相连,从监狱之良腐,可知一国之文野。本文运用历史学、法学等学科研究方法,收集研究相关史料,对清代监狱的相关问题,包括监狱立法、监狱管理、监狱官司法责任和监狱改良等内容进行探究,在力求更全面、更清晰地认识清代社会的基础上,把握清代监狱的特点和实质,认识清代末期监狱改良和转型的历史必然性,归纳出监狱管理和监狱发展的一般规律,以期对现代监狱发展有所帮助和启迪。 全文除绪论外,主体内容分为六章: 清代监狱基本概况一章,主要介绍了有清一代社会发展与监狱立法的关系、监狱的设置、监狱建筑、监狱刑具等。清代监狱立法在继承明代狱制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统治者在充分继承汉族统治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稳定,监狱的设置、建筑形式以及控狱方式上,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和显著的民族性,监狱在实施阶级统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清代监狱管理制度一章主要考察了监狱内部管理制度。清代监狱是一种单纯羁押人犯的场所,防逃是其主要职责。清初的《大清律例》,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直至最后的《大清监狱法草案》...

张居正改革群体研究

张居正改革群体作为明代中后期重要政治群体之一,是张居正社会政治资源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张居正人生及政治生涯有重要影响。 面对正德、嘉靖以来明朝国势日趋衰微的局面,有识之士积极寻求救国良策,掀起了波澜起伏的改革浪潮,最后时遇、机缘造就张居正扛起了明朝中兴的重任。“军户”出身的平民经历,让张居正深刻体会到民众的苦难和时弊的症结所在,进而对症下药,开辟了为期十年的“万历新政”,并取得辉煌成就。 张居正改革群体的演变过程,与张居正的政治生涯紧密相连,经历了张居正任次辅时期的孕育、形成,首辅前期的发展、成熟和首辅后期的分化、解体。张居正改革群体成员的来源,体现了传统社会士人社会关系网络地缘、学缘、事缘、血缘、姻缘等特点,具有以楚人为重、南人为主,楚官经历、终南捷径,进士为主、他途甚少,官员精干、巡抚为主,一个中心、多元互动等特征。张居正改革群体形成了从中央的阁臣、部臣到地方的督抚、州县官完整的行政体系,有力地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此乃与明代阁臣、言官、武将等群体最大不同之处。张居正依靠其改革群体创造了万历新政的辉煌成就,达到政治生涯的鼎峰。但参与改革的群体成员动机与目的不一...

7-9世纪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唐朝司法制度是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比较研究唐朝司法制度与东罗马帝国、中古印度、阿拉伯帝国、新罗、日本司法制度,以及论述高丽王朝、越南李朝等继受唐朝司法制度的情况、对后世诸朝、少数民族政权的影响情况。通过与东罗马帝国、中古印度、阿拉伯帝国、新罗、日本司法机构比较研究表明,唐朝司法机构设置十分健全,而中古印度、东罗马帝国的司法机构很不健全,二者基本上有审判机关,而没有监察和司法行政机关。阿拉伯帝国直到8世纪时的阿巴斯王朝才正式建立司法审判机构。新罗和日本的司法机构从唐朝继受而来,有很大的相似性。 通过与东罗马帝国、中古印度、阿拉伯帝国对比诉讼制度,研究表明,唐对诉讼规定很细,从告发、受理到调解等都有规范,且对诉讼有很多限制。这些限制中有些规定,如亲亲相隐的诉讼限制有一定的伦理关怀,与现代法制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类似。唐朝还有一项调解制度,从乡、里、坊直到中央司法机关,都有调解的责任和义务。在阿拉伯帝国,也允许调解,但是,不是司法官员的调解,而是信徒之间的调和。在中古印度社会里,基层的村社首脑帕特尔也负责调解居民纠纷,说明也有调解规定。东罗马帝国实行的非程式诉讼,即非常诉讼...

敕与北宋立法关系研究

立法是指各种法律形式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北宋的法律形式有《宋刑统》、令、格、式、例以及“编敕”和其它由各种法律形式混合编修而成的法典。北宋的立法就是这些法律形式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在帝制时代,王言为命,皇帝发布命令都是通过一定的文书形式来实现的,其立法亦然。在北宋,基于敕这一文书形式使用的广泛性和频繁性,就成为各种王言之制形式的代称。 北宋政府用敕对《宋刑统》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修改的方式有冲改《宋刑统》中的律文,也有冲改其中的敕条。北宋政府还用敕对《宋刑统》进行补充,主要采取制定“准律处分”、“以违制论”和“以大不恭论论”等类型的敕来补充《宋刑统》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就敕与《宋刑统》的适用来看,北宋通过敕对《宋刑统》进行修改和补充,新定的敕具有优先适用性,随着越来越多的优先适用新敕的制定,最后使得《宋刑统》成为一个原则性的基础法典,而不是一个实用性强的法典。 北宋政府通过敕制定令、格、式条文,其语言表达形式主要有:著为令、著为格、著为式等,直接制定相应的令格式条文。也通过敕对令、格、式条文进行修改,主要使用:著于令、著于式等方式,对相应法典中令格式条文进行修改。...

南宋初期的冤狱与政治

宋高宗南渡,驻跸临安,忘靖康之耻、父兄之辱,不惜屈膝与金人缔结和约,收诸大将兵权,形成偏安东南的政治格局。为了达到这一政治目的,高宗政权曾不惜触动社会道德观念,制造诸多冤狱案件。无可否认,南宋初期的冤狱案件,直接关系到宋高宗政权的种种政治举措。本文正是以冤狱事件与政治目的为研究对象,以南宋初期的法治状况,建炎、绍兴年间的冤狱事件与政治诉求及绍兴末年的政治走向,作为考察的框架,从而勾勒出南宋初期政治运作的大致脉络,进而揭示诸如冤狱事件一般的非规则性政治行为的运作路径。 南宋初期冤狱事件的规模性与宋高宗的法制建设理念,直接透视出法律解释冤狱事件的悖论,同时也为我们开启了一条探讨政治行为的路径。建炎年间的冤狱个案,主要基于宋高宗南渡之后对围城罪人的处置,其间不同的审判结果及审讯过程,显然成为考察政权肇始之时政治取舍的最佳出路。而南宋初年道学的正统地位的确立,不仅彰显出政治文化的变迁,亦成为考察建炎至绍兴初宋高宗政权政治取舍的全新角度。绍兴和议缔结前后所发生的群体冤狱事件,实在关切着和议国是的促成及收兵权事宜的实施,与之同时,宋高宗针对道德秩序的话语导向及民事举措的推行,实则为执政者政治交...

明代巡抚与中央政府关系探究

巡抚制度是明中央政府在汲取前朝的经验基础上所发展独创的职官制度,巡抚制度中的主体即是巡抚官,他们从临时性外派差遣逐步发展成为明代政府中稳定的、一群不可或缺的政治力量,他们有京师监察官之名却实际履行着管理地方的责任,在扮演着“有实无名”的地方官角色过程中,强化了中央皇权对地方的管理,通过执行具体的地方管理职能,处理和调整政治领域中的各种施治关系。 作为明代所独有的政治制度现象之一,明代巡抚并非是立朝之初国家制度设计中的一部分,而是明政府在随后的管理过程中逐步实践发展而来,所以其产生的原因诉求;巡抚官的权力授予;巡抚官职能的阶段性变化等,均为不可忽略的巡抚制度特征。并且这数者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其相互作用的效应集中反馈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如何驾驭和使用巡抚官群体,关键性地决定了他们如何发挥政治效能,这一系列特点即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鉴于明代巡抚地方官化是学界中一个业已取得的主流共识,对以上提及的明代巡抚制度相关内容以及特征的探讨将在此概念基础上展开,通过逐层分析和探讨,本文的研究结论将指出:在中枢“废相”之后,明代高度有效的中央集权管理是以充分合理的授权于中层地方机构为运作基础,...

明代恤囚制度研究

明代处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后期,是此时期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朝代。它上承汉唐之风、宋元之志,下启有清一代。其诸多制度在历代发展的基础之上,又历经明代二百余年地不断改革,较之于历代都趋于成熟、完善,而恤囚制度既是其中之一。 明代的恤囚制度主要包括审录清狱、赎罪恤刑、赦宥、法外悯囚、以及“八议”等方面。它是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继承中国古代法制传统,从宣示仁怀、维护社会稳定、维系封建统治的最根本目的出发,对囚犯的刑罚、监狱生活等进行抚恤、怜悯,并不断完善、逐渐形成的一整套完整、系统的治狱制度。 明代的恤囚制度是明代治狱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客观上它对减轻囚犯的疾苦、保障囚犯的合法权益、保证囚犯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康起到积极作用。明代的恤囚制度在客观上体现出明代统治者以人为本、宽刑恤囚的治狱思想,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主观因素和时代的局限性,其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张俊研究

南宋将领张俊作为“中兴四将”之首,在南宋初年的抗金战争中屡立战功,为南宋初年的政局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因为张俊与岳飞之死有一定的关联,所以后人对其的评价并不客观、公允。 本文从张俊的家世,张俊领导的明州之战、柘皋大捷等几次重大的抗金战役,张俊在稳定南宋初年政局的军事斗争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他与岳飞之死事件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张俊作为一位历史性的人物,其功绩是值得肯定的。

明代官制中的“左”与“右”

在明代的官制中,同一官职的“左职”与“右职”之间原本只存在着礼仪上的“左尊右卑”之别。然而随着明代政治的变迁,受明代政治上“重内轻外”之习的影响,其逐渐又在职任配置以及整体人数方面出现了“左内右外”、“左重右轻”、“左稀右众”的差别。这其中又尤以都御史、侍郎及布政使这三种官职最为明显。此外,伴随着永、宣以降铨政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所导致的“选格”的日益完备细密,“左”、“右职”之间在选授迁转上亦逐渐出现了细密的区别。 明代官制中的这种“左”“右”之分使明代督抚之加衔更加统一划一,并在仪式上强化了中央对督抚的控制,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督抚制度;而它对于官员选迁的规范作用以及对于部分官职任职时间的延长作用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明代的铨政更加规范与合理。另外,它还深刻影响到了清代的制度设计,清代都察院坐院官的建置与督抚之加衔制度究其实质实是明代“左内右外”惯例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宋真宗时期法制探微(997-1022)

本文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目的及研究现状等。在研究现状部分,对学界相关的著作、论文逐一作了简介。 第二部分为第一章,主要介绍宋真宗在位时期的立法状况。提出编敕是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立法形式,并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作了一番梳理。同时指出,当时已经有了专门的立法机构——编敕所,由该机构负责立法事务,向皇帝提出立法建议以及协调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第三部分为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宋真宗时期的刑事法律。真宗在位期间,对新出现的、《刑统》没有加以规制的一些犯罪以诏令的形式予以定罪量刑,不仅填补了成文法典的疏漏,而且也完善了宋代的刑事法律规范。 第四部分为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宋真宗时期的刑罚制度。刑罚的轻重,是对当时的法制状况、社会形态以及统治者的刑罚理念的反映。大体而言,真宗一朝,刑罚适用的趋势仍是宽仁平允,鲜有法外行刑、滥用刑罚之事。改元大中祥符之后,刑罚的执行便与封祀活动紧密相关,在大量宽宥罪犯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成文法制的破坏。 第五部分为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宋真宗时期的司法制度。选取了司法机构、司法官吏、诉讼制度和监狱制度...

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嬗变考

明代是我国封建时期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这不但体现在它两百多年的国祚对于中国历史的影响,也体现在其制度的构建对封建后期制度体系的影响上。明朝上承元代法纪之荡然,下启清代体制之完善。尤其在司法机构的职能设置上,与唐、宋时期相比发生了颠覆性的嬗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刑部和大理寺职能上的变化,从唐、宋时期的由大理寺作为专门的审判机构负责案件的侦查审判,刑部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大理寺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转变为明、清时期由刑部主要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而大理寺则成为专门的复核机构。刑部不但是司法行政机关,而且也是司法审判机关,在明前期还是立法的主要机关,其职能可以说达到了我国古代刑部建立以来最为膨胀的时期。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代,直到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时候才扭转过来。对于这一在我国司法制度史上有着十分重要影响的转变,似乎相关的研究并不丰富,对于这种转变的原因的论述,也主要从皇权的加强和集权的需要的角度来谈。但是从一些史料来看,元代体制对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和机构设置的转变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主要从元代体制对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转变的影响的角度,试图研究这一转变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唐代明法科考试制度研究

明法科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早在汉代的选拔官吏的四科之中即有明法一科。但是,明法科作为一种考试制度而得以确立则是在唐代。唐代的明法科考试起源于唐高祖武德时期而确立于唐太宗贞观年间。参加唐代明法科考试的考生分别来自国子监中的律学馆和地方乡贡。考试内容以律令为主并加试部分经书。考试方式则包括帖试和策试两种。其主考机关先是吏部后又归于礼部。为了防止作弊唐代制订了一系列防作弊的措施。总体而言,唐代明法科考试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它不仅为后世的五代以及宋朝所继承和发展而且还影响了近邻日本和高丽。即使对当今的司法考试也不乏借鉴意义。

论明代热审制度

中国古代皇帝和司法官员对监狱中的囚犯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巡视、审查和清点的司法制度称之为录囚。录囚制度肇端于汉代,唐宋时期相沿不辍。而明代的会官审录制度也是录囚制度的发展和延续。 热审是明代特有的一种审录制度,它既是一种复审制度,也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热审由明代一直延续到清中期,而独重于明朝一代。对热审源流、演变和程序的研究有助于全面了解明代的审录制度。 热审产生于明成祖时期,成型于明孝宗时期。顾名思义热审是在夏天举行,一般是在农历四月。明代的热审行之于两京,不过并不通行十三布政使司,热审在地方只是偶有施行,但是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不过,热审在地方也并不是不发生影响,热审事例对地方有指导性作用,并且有案例可以证明。 热审的主持机关是三法司和锦衣卫。而参加热审的官员则并不限于这两个系统,还有很多其他机构的官员也是热审的参与者。皇帝以及宦官也是热审的参与者。 明代的大审制度是热审制度的发展和扩大。以前学者过多强调大审和热审的区别,而对两者的联系则少有叙述。实际上明人经常把两者联系在一起。 热审的施行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民众的痛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当...

五代至北宋初期刑部制度研究

五代至北宋初期刑部机构建制和人员编制都发生了变化。作为六部之一的刑部,其机构建制、职能、地位等经过唐中后期百余年的变化至五代时期被严重地削弱,都官、司门、比部三司职能几乎尽失,已是名存实亡,只剩下刑部一司,《唐六典》规定下的刑部已不存在,到北宋淳化二年已为另一种新的机构组织所取代。 刑部尚书已经成为寄禄官,刑部侍郎在五代时期取代刑部尚书的地位,成为刑部长官,但随着官、职、差遣制度的发展,刑部侍郎在五代时期也出现了阶官化的趋势,到北宋初期正式成为寄禄官,取代刑部侍郎的是以其他官阶判刑部事的官员,成为新刑部长官。同样刑部中下层官员也发生变化,随着使职的发展,五代时期的刑部郎官到北宋初期业已被阶官化,成为寄禄官。负责刑部具体工作的则变为京朝官担任的详覆官、检法官,以及有部分选人担任的法直官。 刑部职能在五代至北宋初期被削弱很多,刑部的基本职能如详覆大辟案件、参与立法、推鞫案件,司法监督,配合铨选部门工作的职能还得以恢复和保留。但是有些职能的恢复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有些职能虽得以恢复和保留,但与唐制相比已大不相同。 五代至北宋初期,虽然统治者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

寺、庙、祠、观、庵的由来

<正>寺、庙、祠、观、庵等建筑,很多人不知道它们的区别,下面就从它们的由来分别加以介绍。寺——《说文》云"寺,廷也",即宫廷侍卫人员的官署称为"寺",如大理寺(中央的审判机关)、太常寺(掌管宗庙礼仪的部门)等。西汉建立"三公九卿制",九卿的官署称为"寺"。九卿中

比翼双飞、充耳不闻、作奸犯科的误用

<正>"比翼双飞"只能比喻夫妻2010年1月27日《燕赵都市报》上有一段话:"孔令辉退役后,转行做教练……当时就有专家断言,刘国梁在男队当家,孔令辉肯定要做女乒主帅,

清代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研究

清代死刑案件审理程序是我国古代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集大成者,其程序的运转在专制社会国家机器的运作中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在程序设置上,初审程序、复审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环环相扣、联系紧密,同时还可能伴随上诉程序,非常精密。凭借所收集的清代那些尽可能多的不同类型的司法资料,我画出了我期望中的整个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状况的画面,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评析。笔者认为,清代的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严密而规范,内容复杂且丰富。因此,笔者希望程序中的那些合理因素能对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有所借鉴。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绪论部分主要论述了清代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学术界对此问题研究上的不足,在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现前人在死刑案件的诉讼研究上具有重制度研究轻程序考察、重部分程序的研究而忽略全局考察的不足。笔者以此为基础,进而提出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和写作目的。 第一章为清代死刑案件审理程序法律规定考释,主要从国家法典的角度梳理有关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通过对这些规定的分类总结,笔者发现虽然《大清律例》呈现出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体的特点,但法典对刑事诉讼程...

宋代狱政管理制度及实施状况

监狱是国家产生后的机构,其作为国家的实体附属物,是和审判机关、诉讼活动同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本论文是对宋代狱政制度的综合论述,属于中国法制史的范畴。宋承唐制,在狱政制度上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备和成熟的程度,在中国法制的历史长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宋代监狱制度的弊端反应了封建社会落后的本质,是我们所应摒弃的。但是,一些制度对我们当前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仍有借鉴意义。宋代的各项狱政制度都已经基本成熟,也是狱政制度两千多年的积累和总结。我们今天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既离不开世界行刑发展,也不能无视中国传统监狱文化中的合理成分,只有这样,中国的狱政建设才能真正具有自己的特色,适合我国的国情。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关于宋代关于监狱方面的主要立法。首先介绍了宋代的狱政思想,将狱政思想分为三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南渡以后至宋亡于元。其次介绍了宋代关于狱政方面的立法状况,包括《宋刑统》中关于监狱的立法、《宋大诏令集》的监管赦囚诏令、《宋会要辑稿》的狱政制度内容与宋代的编敕与编例。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宋...

清代审级制度研究

本文以清代审级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法律典籍、文献档案、案例判牍等材料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归纳出清代审级制度的一般规定、特别规定、运行模式及特点价值,认为清代审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高度发达的体现,对于现实审级制度的构建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 绪论部分,叙述论文选题的由来、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与本选题有关的学术史回顾、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以及可能有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对中国古代自夏商周时期至清代以前的审级制度沿革进行概要性介绍。其中重点论述了明代和清入关前的审级制度。明代审级制度已经达到封建社会较为完备的状态,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不同的审级,“清袭明制”,对清代审级制度有直接的传承和影响。清入关前法律制度简单,但最高领导人特别重视司法审判,在“参汉酌金”的路线指引下,开始建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审级制度。 第二章,以内地各行省案件的审判为视角,概括总结清代审级制度的一般规定,认为清代审级制度自下而上,分别是地方层次的州县、府道、臬司、督抚四级和中央层次的刑部、皇帝两级,一共为六级。不同的审级机构有不同的审理权限。所有案件不分大小,均由...

论隋唐时期的司法集议

司法集议主要分为指定集议、法定集议和申请集议三种类型。就法定集议和申请集议而论,它们基本上都是三省制框架内尚书省系统政务运作的一个环节。指定集议实际上是一种辅助皇帝决策的制度安排,减少了皇帝权断权行使的刚性和不确定性,是一种缓冲性和补充性的司法机制。司法集议是一个开放性、临时性的介入程序,在集议的结果出来以后,司法机关可以对之进行"驳议",门下省也可以行使其封驳程序,两者之间构成了一种专门意见对常识判断、少数专家对多数意见的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会审制度的法理思考以及对现实审判的意义。

清代晚期皇家建筑师的社会经济地位

对于古代建筑师的研究始终是中国古代建筑历史的重要课题之一。但由于缺少第一手的历史资料,一直很少有对于古代建筑师社会地位和经济生活等真实状况详细研究。文章通过对清代家传样式雷图档的系统整理和研究,从中发掘出的大量鲜活的史料,力图生动真实地揭示出我国清代晚期皇家建筑师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

论宋代的进纳官制度

进纳官是国家政治权力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一制度虽常遭有识之士的深刻批判与彻底否定,但在从汉至清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却始终可以觅到其污浊的身影。宋代的进纳补官制度承前启后,独具时代特色,宋代进纳官制度的根本属性,实为官钱交易长期存在,负面影响显著。

宋朝在司法上的变化和发展

宋朝是经过五代十国的大分裂和百年藩镇割据之后建立的汉族封建统治,统治者为强化君主专制,积极从事行政立法,推进司法改革。本文主要论述了宋朝在司法上的变化和发展,并探讨了这些变化与发展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

何谓“三堂会审”

<正>何谓"三堂会审",这要从我国古代审判、监察制度谈起。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

贞观之治的廉政启示(下)

为弘扬廉政文化,加强廉政教育,南通市纪委、南通大学、南通电视台和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从2009年起联合举办"江海廉政大讲坛",定期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来南通讲座。本期刊出孟宪实《贞观之治的廉政启示》(下)的演讲内容,以飨读者。

寺与庙的区别

<正>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太常寺则为掌管宗庙礼仪的部门。西汉建立"三公九卿"制,三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

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已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实现制度化。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作为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适应了当时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具有自己的特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会审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对今天审判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

辽代汉族士人研究

辽朝是以契丹族为统治民族、汉人占据全国人口大多数的政权,汉族士人则是汉人中具备较高文化涵养者,大体包括儒士和僧士两大部分,又以儒士为主。本文在总结、吸收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历史学、统计学、二重证据法等研究方法,对辽代汉族士人的来源与入仕途径,汉族士人在不同时期与辽代政治的关系,汉族士人对辽代经济、文化发展所起的贡献,以及汉族士人在辽代军事、外交领域所起的作用等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辽国内的汉士来源主要有两种,一部分是辽朝通过战争、并地等方式移迁入辽的中原外来汉士,而主要部分则是辽朝通过官学教育和私学教育培养产生的“土生”汉士。辽朝廷给汉士提供了多种入仕途径,其中荫补和科举是汉士入仕的两大主流途径,荫补主要给汉族世宦高官子弟提供了更多的入仕机会,而科举则主要为中下层平民汉人子弟广辟了入仕之途。一批批汉士通过入仕为官,对辽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及外交等各个方面施加影响,这其中,汉士在文化、经济领域的贡献最大,在政治方面的贡献次之,在与宋外交中贡献又次之,而在军事领域贡献最小。 总体看来,汉士群体对辽政权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抗拒到合作的历程,汉族士人在辽代的政治地位也...

古代戏曲同题材作品的文化嬗变与传播接受

中国戏曲同题材作品,有一个从史传或小说改编为戏曲,以及历代不同戏曲形式之间的文化嬗变与艺术传播接受过程。由历代不同戏曲形式的传播接受深受不同时代社会文化思潮影响所致。因此,选择中国戏曲同题材作品文化嬗变和传播接受作为研究课题,全面总结中国戏曲同题材作品文化嬗变和传播接受,直接关照不同社会文化对戏曲创作的深刻影响,涉及中国戏曲的文本文化与传播接受研究,有着弥补中国戏曲相类课题研究不足,推动戏曲研究不断深入的社会文化意义。 元明清三代,作为戏曲发展的重要阶段,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文化思潮。本文以十大同题材戏曲系列为依据,具体分析同题材戏曲作品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反映出的不同的审美意象和时代精神。 元代社会由于蒙元入主中原,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传统文化持续冲撞融合,形成蒙元社会多元文化,文治较为宽松,元曲家可以大胆自由进行戏曲创作,许多作品都表现出与中原传统文化相悖的时代精神。故元代同题材戏曲较多地受到草原文化的影响,其以自觉不自觉地表现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传统文化持续冲撞融合为主流。 明代恢复了汉民族主宰天下的传统,朱明曾经进行过一场大规模中原传统文化的复古与重建运动...

左顺门事件研究

左顺门事件在大礼议乃至嘉靖朝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嘉靖朝历史研究中不能回避的一件大事。 论文将左顺门事件放在嘉靖政治乃至明代政治的大背景下去审视,通过对参与左顺门事件的二百三十一位官员的籍贯、任职、科考情况、入仕时间、私人关系和事后遭遇等情况进行考察,分析了左顺门事件与杨廷和的关系。在回答了这些官员能否代表当时朝廷官员的主流意见、哭谏能否解决此时所面临的大礼难题、明世宗处理左顺门事件的举措是否得当等一系列问题后,进一步探讨了左顺门事件与嘉靖皇权重塑和嘉靖前期政局走向的关系。

唐代御史台司法功能转化探析

秦汉御史是监察官员,没有司法职责。唐初的御史台仅仅是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御史弹劾百官,不须报送御史台长官批准,可独立行使弹劾权。御史是皇帝的耳目之官,充当皇帝的爪牙,"得专推劾"百官,若弹劾高官也仅是用书面通知中书门下,即使是弹劾宰相也不必与御史大夫打招呼。当时御史没有诉讼的任务,只是负责弹劾之事,并享有不经御史台长官独立行使弹劾权的使命。所有御史与大夫、中丞是"比肩事主",平等行使弹劾权。但在中唐以后,御史弹劾百官就必须经过大夫允许才可进状,御史独立行使弹劾的权力受到严重削弱。这也同时意味着皇权的加强,御史须按皇帝的意志,让弹劾谁就弹劾谁,不让弹劾的就不能弹劾。御史台由受理词讼,到参与审判,最后专推制狱,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御史台在日常司法活动中,主要是以"三司受事"的方式参与司法活动。御史台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狱案,渐成制度,御史台的司法功能日益强化,由单纯进行司法监督的机构,渐次干预司法审判,最后成为三大司法机关之一。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它是中华民族优秀的诉讼法律文化遗产。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渊源于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古代的刑罚从产生以来经历了一个由野蛮、残酷到相对文明的演变历程,相应的死刑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由滥用到逐步受到限制的演变历程。随着古代法制文明的不断发展,在死刑的适用逐步受到限制的过程中,死刑复核制度也相伴而生。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封建君主维护其政权统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儒家“慎刑”刑法理念贯彻的必然结果,死刑复核的形式也由最初的皇帝一人复核逐步发展成为为一整套程序完善、形式多样的死刑复核制度。 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产生、发展及完善的过程。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大概的发展轨迹是两汉萌芽,北魏定制;隋唐时期全面发展;明清时期成熟完善。并对对这一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和现实启示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现在的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全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简单介绍论题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具体的分析了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产生,详细...

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

清朝在借鉴明代文官选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满洲本民族的特点和选任实践,制定了非常完善的文官选任制度。通过研究该制度,不仅可以把握清朝在对待旗汉不同民族选任政策上的异同,而且可以解析清政府用人政策的运行程序、用人权力的分配结构,进而窥探其与清朝盛衰之间的关系。同时,对于今天制定民族政策,发展民族融合,完善公务员制度,均有重要意义。 鉴于其重要性,学界对文官选任制度作了很多研究,但大都是根据光绪《大清会典》和《清史稿》所载内容,对定制后的选任制度作静态的概述和简要的梳理,而对其演变过程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较少有深入的探讨。不仅如此,《大清会典》和《清史稿》之内容存在模糊甚至歧误之处,很多人在使用这两种文献时,或未予完全理解,就直接引用,或是照抄照搬,错误时常出现。本文在查阅各种文献尤其是档案文献的基础上,先解释选任概念,全面把握选任制度的内容,再梳理制度演变的过程,分析制度实际执行的情况,探讨其影响。 清代文官选任制度极为复杂,就内容而言,包括选任文官的类别、官缺制度、选任方式和其他相关制度等。选任文官的类别,是选任制度的基础,包括三类:现任官员、候选官员和候补官员。现任官员“升”、...

唐代御史与文学

唐代御史与文学,是唐代文学史上一个值得关注、又久被忽视的文学现象,本文以文史结合的方法,从一个新的角度审视唐代文学,立足文学文本与史实资料,在制度文化与文学演进的交织中考察唐代御史制度与文学的关系,探究藏于其后的士人人格、思维方式及人文意蕴;御史活动与文学的关系,御史群体思维方式对其作品风格的制约等问题。 绪论部分主要考察了学界对唐代御史制度、御史与文学关系的研究现状,详细阐述了开展“唐代御史与文学”研究的思路、方法、目的及意义。 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主要是对现有唐代御史制度研究成果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如贞元年间御史大夫“官不常置”,李商隐任御史职务等,通过考证提出了新的看法。 第二章着重论述唐代御史群体的人格特征、思维方式。认为: 一,唐代御史刚直骨鲠的个性是其人格形成的基础;职业意识的自觉极有利于御史群体的人格形成;传统监察文化及御史台文化氛围的熏陶,对其人格发展有重大影响;监察实践的锤炼是其人格形成的决定因素。就总体而言,唐代御史表现出刚直骨鲠,清介自守,杰出特立,忠君报国、维护正义的人格特征。当然也有一些御史趋炎附势、以柔媚自进,此种个别...

明代热审制度研究

热审是明清时期的一项恤刑制度。热审源于《礼记·月令》:“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的司法思想。明代之前,夏季恤刑时常举行,但是还没有形成制度。洪武年间多次实行恤刑,永乐二年夏季,徒流以下的轻罪人犯,命其出狱等候判决或者直接释放,此后作为定例实行。成化时,热审有定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释放的差别。嘉靖时,决定每年举行一次热审。热审先在北京,后推行到南京和其它省份。热审每年小满后开始,历时两个月,六月底截止。热审作为一项特别的司法制度,每年要奏请皇帝下旨方可进行,重要案件的处理结果要奏请皇帝批准。 明代热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个动态的过程,本文第一章对明代热审制度进行梳理,分为热审制度的形成、热审制度的完善、热审制度的衰落和热审制度的修复,力图展现这一动态过程。 第二章探讨明代热审制度的程序,包括热审的机构和官员、南京热审和地方热审等。 第三章主要探讨明代实行热审的原因和背景,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反映明代热审制度的实行情况,阐述热审制度在明代政治、司法和社会中的作用。

温纯家世与生平研究

溫純(1539—1607),字希文,一字景文,號一齋,晚更亦齋,陝西三原人,是嘉靖、隆慶、萬曆朝有名的京官,他一生不僅政績卓然,在文學上也取得了不俗的成就,是明代中後期陝西文人的代表。溫純一生廉潔奉公,不畏權貴,勇於直諫,肅百僚,振風紀,史稱一代名臣。 溫純一生,著述頗豐,有《溫恭毅公文集》、《二園詩集》、《二園學集》傳世。他的奏疏、序、記、銘、傳、詩諸體,流暢自然,明快舒朗,均有較高的文學造詣,但學界對他的關注和研究卻少之又少。 本文依託《溫恭毅公文集》三十卷為研究主體,結合各種史書和文人文集資料,對溫純一生的軌跡進行梳理考證,做出詳盡的年譜,并對其重要作品進行系年,以期為明代陝西作家研究、還原明代陝西詩文創作風貌盡一份綿薄之力。 本文主要分為三大部份: 第一部份為溫純家世考述,對溫純的家世背景做一整理,并补充必要的考證。 第二部份為溫純年譜。依託《溫恭毅公文集》的内容三十卷,結合其它相關史料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按年编排其一生軌跡,并為其重要作品系年,對於一些史料中的存疑問題,也做出考證。 第三部份主要通過《溫恭毅公文集》三十卷及其他相關史...

唐代大理寺审判职能研究

审判权、监决权、参与立法权是唐代大理寺所拥有的职权,作为“守法之司”、“推鞫刑狱”的大理寺,审判职能无疑是其核心职能。大理寺官员作为“法官”之一对其受理的下至地方上报案件,上到皇帝交办的案件,要遵循审限的要求,依据律令格式,以“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最高标准,对案件进行审理。然而大理寺毕竟不是独立的审判机构,在其职能具体运作过程中受到各种制度及非制度因素的影响,在封建的皇权控制下,职官体系包围中,各种权力的交织下,大理寺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却不享有最高审判权。但在大理寺的审判职能的实际运作中,却也体现着中国古代法制细节之处的优长。

唐代御史台司法职能研究

御史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富有特色的制度,由于其在维护专制皇权、肃清吏治及保障国家正常活动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中国古代的历代统治者都十分注重强化御史制度的效能及其运行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唐代是御史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一个阶段,建立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唐代御史台在拥有监察职能的基础上又被赋予了司法审判权,使其权力呈现出广泛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这是古代司法制度完备系统的一个体现,也是古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文从唐代御史台的司法职能入手,对唐代御史台的弹劾权、司法审判权等权能进行了分析,并且总结归纳出御史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影响因素以及唐代御史制度的特点,从而更加肯定了一个观点,即御史台不仅仅只是单纯拥有监察权的职能机构,而是兼具司法审判和监察多重权能的司法机构。

唐代死刑适用研究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其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辉煌时期。本文将死刑置于唐代这一具体的历史时期,试图通过对唐代死刑适用的探讨,来进一步了解唐代死刑适用中的心理、习惯、倾向等,以全面地认识唐代的死刑,及唐代的法律文化,从而使人们对唐律的认识不仅仅停留在律文上,同时还能认识到唐代法律与社会现实生活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通过对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死刑适用的研究来加深对死刑本身的认识。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唐代死刑适用状况、影响唐代死刑适用的观念、唐代死刑适用的程序规则。?

唐代刑部的司法职能

在唐代,刑部是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其与大理寺、御史台共同执掌整个中央的司法。根据律令的明文规定,结合唐代有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史料,刑部有以下司法职能:受诏独立审判案件、参与“三司推事”、对案件进行复核、死刑复奏、参与议刑、录囚、执行殊旨别敕。刑部由于受封建制度固有弊端的影响,其在行使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其它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制约。在这种状态下,各种权力之间纵横交错,相互牵制。刑部作为当时司法体制的一部分,其司法职能的行使状况便自然的受到当时整个大环境的掣肘。在前期,刑部的司法职能总体是实际履行的,刑部是作为一个拥有实职的机关存在的。到中后期,刑部的地位逐渐下降,其具有的司法职能便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削弱。

李清馥《闽中理学渊源考》研究

《闽中理学渊源考》是清人李清馥编撰的一部记载闽中地区自宋至明理学人物的传记类史书。该书起自宋杨时,下迄明末陈喜,以程朱学派为宗,兼述闽中各家世学派,详细记载了闽中地区各理学学派的师承及其学术宗旨。作为一部地方学术史,与其他学派史的专著不同,它主要以地域为划分标准。李清馥为康熙朝理学名臣李光地之孙,幼禀庭训,其思想深受李光地影响。《闽中理学渊源考》一书充分体现了李氏祖孙二人“笃师承,谨训诂”、“衍翼宗派,崇守家法”的思想史价值观。是书旁征博引、内容翔实、考证严密,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是研究闽学及理学学术史重要的资料,可惜未有人点校整理该书,目前学界对李清馥及该书的研究成果寥寥。鉴于此,笔者拟将是书标点整理。在此基础上,对作者李清馥及《闽中理学渊源考》作初步的研究,对李清馥生平学行及其家世做一简要概述,并对该书的编撰、版本、义例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明代都察院制度探析

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明代是中国倒数第二个封建王朝,也是封建专制集权统治达到巅峰的一个朝代。为此朱元璋在继承前代监察制度的同时,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此有所变革和创新,一大特色就是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三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的重要监察机构,在明代政治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而影响到清代的监察制度,故对它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但是以往的研究一般侧重于介绍明代的整个监察制度,而系统探讨明代都察院制度的文章不是很多。 本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个部分。 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希望通过对明代都察院制度的研究,明确都察院在明代监察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进而作为研究整个明代监察制度的“敲门砖”。同时,研究明代都察院,总结其经验教训,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当今公务员的管理和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以朱元璋更置都察院为切入点,介绍了明代由御史台发展为都察院经历了初创、变革、更置三个阶段。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明代都察院的职官设置情况及具体分工。最后单独将明代都察...

明代南京都察院初探

明代是我国历史上少有的两都并立的朝代,并且在留都南京保留着一整套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相对完整的中央机构。由于留都机构无论在职权上还是机构规范上都无法同北京的中央机构相提并论,因此,对明代南京机构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一个冷门。然而,笔者以为,明代南京中央机构从设立起直至明亡,二百余年不废,必有其存在之合理性。有鉴于此,笔者择取明代南京都察院这一司法机构为研究对象,对其机构沿革、设置及职权诸方面作一初步探究,以抛砖引玉。 本文的内容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目的、研究现状及运用的史料等。 第二部分为第一章,对南京都察院这一机构从朱元璋时期至明英宗正统时期的历史沿革作了一个大致的梳理,从明朝建立前就已设立的御史台、明朝建立后的都察院再到南京都察院,揭示其机构更迭、反复的时代背景,同时为论文内容的进一步引申展开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为第二章,主要从南京都察院的机构组成人员即都御史等堂上官、司务等首领官、监察御史、监生及吏役等的品级、俸禄、任职条件、职权等方面详细分析该机构设置的情况,为具体阐述其职权运作做准备。 第四部分...

北宋前期中央法官的奖惩制度

审刑院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废于神宗元丰三年(1080),在整个北宋前期,它取代刑部成为国家最高的司法机构。审刑院下设详议官六员作为专职法官,负责天下上奏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本文拟对审刑院详议官的奖惩制度及这一时期中央法官的奖惩原则加以探讨。

唐代慎刑论

“慎刑”思想是我国古代先哲留给后人的重要思想财富,是中国儒家思想的重要部分。儒家思想强调仁治,反对滥施刑罚、“不教而诛”,要求统治者做到慎罚恤刑。唐王朝是我国封建时代的全盛时期,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唐代的社会也显示出了相当高的开放性。统治者追求进取,社会政治也相对清明,慎刑思想在唐代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良好的贯彻。通过对唐代慎刑思想及慎刑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更充分的了解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通过研究唐代慎刑思想缘何得到良好贯彻,从而了解我国古代慎刑思想的真谛,以及慎刑制度在古代现实社会当中的实际运行状态。分析在我国古代“人治”模式下,“慎刑”作用与实际效果。

邱峻

<正>邱峻,字惟陟,嘉定方泰人。正德八年(1513)举于乡,嘉靖八年(1529)己丑科进士,历官大理寺右评事、大理寺右副、大理寺右正、大理寺左正。邱峻为人方正忠贞,审理刑狱既能依法遵章,又时常以平恕仁厚之心处之。峻初授大理寺右评事,每次审阅供词,必当反复?绎推断而后定。每当同僚将要下署判案时,他总是搧其臂曰:"君辈勿轻作‘允’字,‘允’字上当流血也。"其严谨稳重,执法为民的办案态度可见一

葛镛

<正>葛镛,字文振,居嘉定县城南门内,成化四年(1468)八月在南京参加乡试,考中举人。成化十七年(1481)二月,到北京参加会试。该科会试由太常寺卿兼翰林院学士徐溥、詹事府少詹事兼翰林院学士王献为主考官,与试者四千人。该年三月十五日,葛镛与另外二百九十八名贡士一同参加殿试,为三甲第一百五十名进士。葛镛进士及第后,嘉定县城南门大街建起一座科第坊,名曰"步蟾阙坊"。及第后,葛镛到南京任大理寺评事。大理寺在明代的最高法庭,管理天下刑狱。当然,留都南京的大

宋代监狱制度探析

监狱在我国源远流长,监狱制度也随着国家的产生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一步步发展起来。到了宋朝,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有了很多新特点。 中国古代监狱类型分为拘禁监、劳役监。拘禁监,以肉刑和死刑为主要刑罚体系;劳役监“昼则役作,夜则拘之”。几千年监狱刑罚制度中,从原始的酷刑而逐渐演变。奴隶制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是以“断肢体、刻肌肤”为主要特征的肉刑体系,这种以耻辱刑为主的体系,决定了以拘禁、劳役为功能的监狱在当时不可能太发达,与此相应的监狱制度也是如此。 隋朝确立的笞、杖、徒、流、死这封建制五刑,具有划时代进步意义的一点在于设立了徒、流刑。唐朝继承了这五刑,并有了加役流刑,罪犯也需要服劳役,可是唐朝的监狱仍然是以拘禁监为主。 宋代由于时代背景特殊,配刑得到广泛适用,相应的,劳役监也得到长足发展,越来越发达,并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劳役监体系,如执行地点牢城,也形成了内地牢城、远恶州军牢城、海岛牢城这套三级阶的体制。因此,宋代监狱制度呈现劳役监发达的典型特点。 同时,宋代的囚犯禁系管理制度、狱官责任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前者有了更人性化细化的规定,后...

五代司法体制研究

五代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少有的分裂动乱时期之一。伴随着藩镇割据,政治权力解体,其司法状况的混乱与黑暗也是必然的,这也成为了在论述到五代时期司法状况的通常说法。应当说这样的概括是五代时期司法状况的真实描述,但进行此种描述后我们缺少的是对于当时真实运行状况的微观考察,以及对以后司法制度流变的深入思考。面对当时司法混乱的状况,五代时期当政者进行了改革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唐朝末年以来司法审判秩序的失控,为宋朝的中央集权的司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对五代时期司法体制的考察还是很有意义的,通过梳理可以看到司法体制从唐朝到宋朝的过渡与演变,这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本文主要考察五代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人员构成,职能划分,运行状况。同时梳理其中的演化过程,形成的特点以及对于后世的影响。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五代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人员构成以及相关职能。主要突出五代时期中央司法权通过政策调整,加强中央司法集权的过程。其中考察了其具体的制度设置,如大理寺重新设置议狱堂,加强审判制度的建设,规范法律的适用;刑部强调对于地方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御史台在...

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以审理“妄冒为婚”案件为中心的研究

为了反思近年法史学界盛行的研究资料之价值彻底相对化的观点,选择了《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和一份清代刑部说帖,就其中跟"冒妄为婚"相关的法律和司法问题之描述和分析进行比较,认为:欲进行严谨的法律史研究,通常应有一个资料判断上的前提:包括档案资料、传世法典、正史、方志,乃至习惯调查和家法族规在内的基本材料,较之各类文学作品应该有价值上的差别,不应轻易以文学作品的内容而否定根据前者得出的相关结论。

试论明代朝审制度

明代的朝审制度在明代的会官审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要研究明代的朝审制度,就必须了解朝审制度的思想渊源和制度渊源。西周时期,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便阐述了慎刑的观念对于司法的重要性,此后,经历代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不断发展完善,慎刑思想在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朝审制度在组织形式上属于会审制度,在程序方面属于死刑复核制度。明代在朝审制度形成之前,皇帝经常会派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官员会同其他各部门官员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经逐渐的发展和完备,朝审制度正式于天顺二年(1459年)成为定制,于天顺三年(1460年)开始正式实施。朝审的对象主要为京师地区已定案的死刑囚犯,参与审录的官员中除三法司官员外,还包括了中央其他部门的官员。朝审制度的确立,有助于皇帝控制生杀大权,是明代君主集权制度在司法上的重要体现;朝审制度也使得明代京师地区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得到统一,保证了法制完整的同时,令死刑慎用制度更加完备化制度化。朝审程序一般于霜降后进行,经过对死囚的审录,做出情真罪当或可矜可疑等判决后上奏皇帝,由皇帝做最终的裁决,一般情况下,情真罪当的囚犯被执行死刑,可矜可疑的囚犯被减等发戍。明代朝审制度的...

唐太宗审案显德礼

<正>唐太宗贞观年间,同州人房强的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而被处以死刑。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连坐处死。唐太宗李世民在录囚(到大理寺去看

混合法的制度设计:“法律”与“法官”的折中

以今人的分析方式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兼有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但律文的简明扼要又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造法"留有充分的空间。这种"制定"与"判例"并重的混合特征,使中国古代法律样式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法官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法律与法官的折中正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社会混合法体系所具有的特色。

我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沿革分析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中,司法机构的发展与逐步完善占有着重要的地位,从夏朝开始到清朝结束,司法机构的体制也逐渐完善,在隋唐时,所建立的司法机构为国外多个国家效仿,达到鼎盛。一代代司法机构继承与发展所累积的经验对我们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很好的启示作用,值得我们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唐代司法中“三司”人员组成研究

"三司"是唐代司法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而特殊的机构。有关唐代典籍中,司法上的三司复杂多变,读书时感到很混乱。其实唐代司法中的"三司"组成人员在各个时期不同,即使在同一时期,有时也有不同。在了解了唐代各时期三司人员组成,发现史书上记载的"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并非同时存在,亦无存在两个"三司"之说。

宋朝对大理寺审判的约束机制

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是其诸多职能中最主要的职能,然而在宋代司法与行政区分不甚明显的政治体制下,大理寺的司法审判常常受到皇帝、中枢机构(宰执)、权臣的制约与干预以及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等监察机构的监督与驳正。在这种"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政治环境中,大理寺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审判。

天圣《狱官令》宋46条形成试析:兼论唐开元《狱官令》两条唐令的复原研究

本文从天圣《狱官令》宋46条(同时涉及天圣《狱官令》宋37条)的个案入手,探讨宋人在面对唐宋制度变迁情境下,采取的一种对唐令隐秘改动的技术手法,从而实现其"因其(唐令)旧文参以新制定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本文也试图阐述唐宋之间导致这种令文变化的制度演变过程。本文还认为,是从唐到宋的制度变化,导致了宋人在修令时,对作为上述两条令文蓝本的唐令原文做出了简单但是深刻的改动。而这种制度和令文的变化可能也对《新唐书》编修者产生了影响,从而使他们在叙述唐制上反而在文本上几同于《天圣令》。因此《新唐书》的文本成为雷闻先生复原宋46条时的重要依据,但实际上《旧五代史》、《册府元龟》和《唐六典》在将这两条令文复原为唐令时可参照性更强。

明代司法实务手册——《刑台法律》

明代《鼎镌六科奏准御制新颁分类注释刑台法律》一书颇具史料价值,但学界鲜有提及此书者。全书分为首卷、附卷、副卷、正文四部分,首卷主要将明律中规定应当处以死刑犯罪一一列举,附卷介绍各行政机构公文写作样本、图表方式演示明律中术语及判决技巧,副卷中对《大明律》总则部分进行分类解释,正文部分则按照《大明律》篇章结构进行注释、提供告示、判语、俱招条例等公文样本,最后收录了宋慈《洗冤录》。据其内容来看,属于司法实务手册性质。

唐代司法组织系统考

<正>目次一、中央司法组织二、京畿司法组织三、地方司法组织四、司法机关之外部与内部之组织予于本刊前两期序言揭载拙著《中国古代检查制度与唐代审判制度考》以后,私意本欲摘取法制史学上较有兴趣的问题,换言之,搜集足以表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殊性之问题,为文以实本期专刊,借以诱起有意重建中国本位新法系者的注意。

宋代士人阶层的择偶观

宋代"婚姻不问阀阅""不限阀阅"是否可以构成其婚姻的一大特点,它到底多大程度上改变了唐代及其以前"婚姻必由谱系"的状况,这点一直是学界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而且有明显的抬高倾向。事实上,从墓志资料中不难看出,宋代婚姻仍然是相当讲究门第出身的,不仅体现在墓主为其诸女择偶的标准上,而且墓主本身的选偶也是如此。

论明代中央司法权力的划分

厂卫干预司法是明代中央司法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它其实是皇帝在司法中分割三法司权力、扩张自己权力的一种手段。厂卫的司法权是皇权在司法中的延伸。除了厂卫以外,皇帝还通过自己直接行使司法权、内阁和司礼监分掌部分司法权能以及各种会审制度来限制三法司权力,以期在司法中贯彻自己的意志。这是法司司法的特点和皇权存在矛盾的必然结果。

唐代“司法三司”新论

"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形式,几乎同时创立于高宗时期。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并非先后出现。三司受事主要是受理上诉表状,它并不直接审判一审案件,唐德宗建中以后逐渐废弃此制。"三司推事"是由皇帝临时下诏组成三司,负责审问重要诏狱,审完即予裁撤。推事三司主要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官员组成,其重要特点有二:第一,皇帝常派宰相等重臣来监领三司,以保证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第二,所审案件一般是先移御史台以后,然后组成三司赴御史台鞫问。

略论古代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我国古代不可或缺的一项审判制度。本文从其历史沿革入手,介绍了合议制度的几个主要发展阶段,总结出其基本特征,并进一步思考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启示。

刍议清末的司法机构改革

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清末司法改革,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新型司法机构,为清末司法转型奠定了基础。本文试阐述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论述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转型,展示其对清末法制变革的影响,并探讨其对当今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

中国传统恤刑思想的审刑制度体现——以明代为例

中国传统法制的恤刑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是在崇尚"重典治国"的明代,通过较为完善的审刑制度,教化、颂系、优待女犯、法外行仁等恤刑思想仍然得以在刑狱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有效地避免了冤屈的出现,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当前的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

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简论

人本主义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而且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在动力。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皇权控制下的检察监督制度;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带有明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

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初探

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案件的审理审判上,为防止法官独断造成冤假错案,很早形了对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二)为防止上下级法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徇私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权控制下的检察监督制度;(三)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自汉代形成了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四)为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很早形成了带有明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

寺、庙、祠、观、庵的区别

<正>旅游中人们常常会看到寺、庙、祠、观、庵等建筑。有些人把这些建筑统称为宗教建筑,这是错误的。又比如俗话讲"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其实这也是错误的,和尚并不住在庙里,那么,寺、庙、祠、观、庵有什

唐代“司法三司”新论

"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形式,几乎同时创立于唐高宗时期。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并非先后出现。三司受事主要是受理上诉表状,它并不直接审判一审案件,唐德宗建中以后逐渐废弃此制。"三司推事"是由皇帝临时下诏组成三司,负责审问重要诏狱,审完即予裁撤。推事三司主要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官员组成,其重要特点有二:第一,皇帝常派宰相等重臣来监领三司,以保证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第二,所审案件一般是先移御史台以后,然后组成三司赴御史台鞫问。

《宋史》列传辨误

<正>(1)《宋史》卷二百四十五《昭成太子元僖传》:"上为娶隰州团练使李谦溥女为夫人。"(中华书局标点本第8697页)按:"李谦溥女",误,应为"李谦溥侄女"。《宋史》卷二百七十三《李

明代宜山李文凤生平及其著作考

李文凤是明代嘉靖年间的进士,广西宜山人,著有《月山丛谈》和《越峤书》。目前尚未有人对其进行专文研究,文章对其生平及著作进行考证。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

在宋代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宋代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在一般特征层面上仍未跳出封建式刑事审判的巢臼,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上却呈现出有别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朝代的独特风貌。 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独到之处在于强化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并以此为目标,注重相关制度的建构,从而形成了饶有特色的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机制的原意为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换言之,机制本身是一个系统问题。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设置也是多层次的。就刑事审判权自身来讲,宋代这种制约机制的建构主要表现为:首先,通过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使得刑事审判权必须分散行使,以达到不同审判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的目的。其次,通过鞫谳分司制度的确立,对审判机构内部部门进行职能划分,使刑事审判机构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制约。再次,通过刑案复审制度的确立,形成上级审判机构对下级审判机构的制约。 同时,宋代也非常重视其他权力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表现在:一是强化皇权对刑事审判权的控制。宋代的中央集权较前朝有了进一步的加强,反映在司法上便是皇帝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其对司法权尤其是刑事审判权的控制,直接干预刑事审判活动,以维持皇权至...

宋代侦查制度与技术研究

中国古代以刑为主的法律传统决定了中国古代侦查现象出现较早,侦查技术比西方先进。据史料记载,秦汉时期,司法人员已开始运用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的方法收集证据,侦破案件。此后,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侦查制度和侦查技术也在不断地进步。从法律制度方面看,唐代实现了礼法的完美结合。但从侦查制度和侦查技术方面,宋代在中国古代侦查史上呈现出最高水平。 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宋代是一个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突出、治安形势较严峻的历史时期,贼盗泛滥,豪强恶势力横行,“妖教”猖獗,恶性案件频发。从大辟案件来看,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的人数是唐开元二十五年(737)的四十多倍。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宋代统治者和司法官员不仅加强了侦查立法,而且重视总结侦查经验,研究侦查对策。因此,中国古代最详备的两部侦查学著作《洗冤集录》和《折狱龟鉴》在此时问世。 宋代是一个重视法制建设的社会,为了治安防范的需要,在制定“贼盗重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不断总结侦查实践经验。一方面使宋代的检验技术达到了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另一方面使检验制度完成了系统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完备的取保候审制度,无论在适用条件,还是...

略论中国古代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线。司法公正与否,往往关乎到国家的稳定。因此,封建统治者殚精竭虑地构建从司法机关的设立到司法公正的保障制度这一系列的机构、制度以期求达到司法公正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北宋“试刑法”考略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转型期,统治者高度重视法制在治国安邦中的作用。基于此,宋代的法律考试颇为发达,尤以"试刑法"的影响为大。试刑法是一种从在任官员中选拔法官的法律考试,它集中体现了统治者注重法官选拔与法律素养提升的法制理想。试刑法兴起于北宋太宗朝、发达于神宗时期,北宋各朝多有诏文对其从参试者的条件、考试内容、合格标准及考试关防等方面予以规制。

唐代诉讼制度研究

本文是从历史文献角度对唐代诉讼制度进行的专题研究,全文参照现代法学逻辑架构,依据诉讼程序进展的不同阶段,共分设十章: 第一、二、三章围绕起诉制度,讨论起诉方式、拘捕与强制措施、保释制度等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唐代私人控告是启动各类诉讼程序的基本途径,书面呈诉的法律规定经过长期实践,已为普通民众所认可,并逐渐形成持状论事的诉讼习惯。法司立案的标志则是长官在诉状上的受案批示,批示内容又因诉讼请求和案件情况的差异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缉捕事务由基层法吏承办,官府有权对缉捕嫌犯和收禁囚徒采取械系、绑缚等强制措施,官府还可褫夺人犯巾带,收禁关押,以示困辱。缉捕官吏地位卑下,时常因缉捕未果、缉捕误期、错缉人犯等原因遭受处罚。此外,村坊乡里等基层组织广泛参与诉讼活动,协助官府接受举报和报案、拘传被告和证人、以及缉拿义务人。唐人笔记小说中冥司追摄、械系人犯的相关描述,多据唐代诉讼固定程式演绎而成。唐律从恤刑亲伦等人道观念出发,规定罪囚拷满不承、临产,以及居丧者,可予以保释。由于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存在滞狱问题,遂使大量系囚难以通过保释得到疏决。 第四、五、六三章研究审判活动,探究唐代庭审程序、...

明朝刑部审判权研究

大明王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王朝,在明朝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高度发展和成熟,地方之权集于中央,中央之权集于皇帝。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明朝刑部的审判权也极具历史特色。虽然明朝开国之初主要制度承继元朝,但是其不久就在实践中自创了一套新的刑部制度。在这种新的制度下,不但明朝刑部的建制大异于唐宋,而且其职掌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刑部由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变成了明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刑部的审判权在明朝中央司法审判权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可以说是明朝中央审判权的核心之一。 本文的第一章为明朝刑部及其审判权的介绍部分,主要讲述了明朝刑部的沿革与建制,明朝三法司的概况以及刑部审判权在其中的地位。 本文的第二章为刑部审判权直接行使方式的研究,具体而言分为京师案件的审判,直隶和各省案件的复核以及参加三司会审三部分,这皆可以看作是刑部在京师直接行使审判权的方式。 本文的第三章为明朝刑部广义审判权行使方式的论述,具体分为明朝审录制度概述,以及明朝京师的审录与地方的审录两大部分。 本文的第四章为明朝刑部审判权制约因素的分析,分为制度下的内阁、大理寺与皇权专制下的内廷宦官、厂卫两部分...

宋代刑事复审制度考评

在继承唐代刑事复审制度的基础上,宋代刑事复审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制度建构更趋合理、缜密,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设计过于繁琐以及复审中人治色彩的进一步强化,宋代刑事复审制度也具有一定弊端。

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制度法文化内涵研究

传统司法审判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环节和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线,承担着维护统治秩序、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能。司法审判制度的实施往往体现着司法状况的好坏与否,决定着封建法治能否取信于民,使民心归服,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王朝的兴衰。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利于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与权威性。因此,中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司法审判制度的建构。这一制度的确立与逐步定型化、规范化,是司法制度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文化内涵制约法律制度的设立及形式,对传统司法审判制度进行文化解析,这是理解、洞察传统司法审判制度本质与特性一把钥匙,也是完善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必要。传统司法审判制度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肥沃土壤中,整个文化和社会构成了司法审判的背景,司法审判体系、审判活动与政治、经济、宗教、道德精神、传统伦理等存在着一种交互关系。这种交互关系是辨证性的,而不是单向式的决定关系。司法体系一方面是与文化社会其他部门相区别的次级体系,另一方面也与其他部门一样同处于一个文化脉络与社会体系之内,彼此影响。因此,传统司法审判制度是特定精神因素的载体...

唐朝的出使郎官与地方监察

郎官出使是唐朝出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唐前期郎官出使"事无巨细得失,皆令访察",虽然带有一定的地方监察性质,却有很大的随意性。经过安史之乱,出使郎官被赋予的地方监察使命在许多场合是特指的,说明唐后期中央从制度上把出使郎官纳入了地方监察系统。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唐朝郎官本是皇帝的"腹心之臣",二是出使郎官作为"制使"具有特定的权威,三是唐朝后期中央出于加强制约地方分权势力的政治需要。唐后期中央集权趋于衰弱;方镇割据势力日益加强,出使郎官对地方的监察收到多少成效,值得怀疑。不过,唐后期出使郎官被正式纳入地方监察系统,仍是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史上的一次重要变化。

《唐九卿考》订补

《唐九卿考》是近年出版的重要的文史研究著作,但尚有缺误。根据新出土文献进行补正,有助于该书的进一步完善。兹将新发现的九卿材料及书中的错误共124条整理出来,作为《唐九卿考》的订补,以供唐代文史研究者参考。文章分三个部分:增补九卿姓名条目、增补九卿重要新材料、订正九卿任职年限及名字讹误。

王根林校点本《涌幢小品》考订三则

《四库全书总目》称明人朱国祯的《涌幢小品》"在明季说部之中,犹为质实"。该著记述宏富,辨证史料,内容翔实,基本可靠,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指出《涌幢小品》本身和点校存在的问题有因形近而误的两则,因不懂史实而误的一则;并对《涌幢小品》的三处之误进行了爬梳,校订其正误。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在学术界对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司法制度是一个薄弱环节。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有着相当的发展,近年来关于宋代司法制度的研究,虽发表了一些有见解的文章,作了某些专题探讨,但却未成体系,难窥全貌。本文通过《宋史.刑法志》中对宋代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的阐述,论述宋代的司法制度,反映出宋代的司法特色,给我们当今的法治建设带来启示。

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和制度略论

本文从观念与制度两方面对中国古代司法进行了探讨。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包括严格执法、经义决狱、屈法伸情、良吏司法等方面;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涉及审判机构、审判官吏、审判管辖、证据制度、普通审判程序、复审与死刑复核制度、判决的执行等。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和制度具有伦理指导、皇帝专权、实体优先、多元依据、"无讼"以求的特点,表现出在法与情、常与权、名与实等方面统一、协调的努力。中国古代社会的司法、审判的观念和制度的许多内容值得我们借鉴和吸纳。

文史快车

<正>古代为何"午时三刻"行刑午时三刻,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古代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人们迷信的看法,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

渡台书家郭尚先评传

<正>郭尚先,字元开,一字伯抑父。号兰石,书斋名"芳坚馆"、"盍孟晋室"。清福建莆田人,与妈祖同乡。生于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卒于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年四十八。郭尚先年幼时就聪颖绝伦,青少年时期已经写得一手好字,经常"彻夜临(欧阳询)《醴泉铭》一过"。如此发愤习书,前后约有半年。除了勤习书法之外,郭尚先还勤勉治学,博读群书。《民国莆田县志》记

唐宋时期判例的适用及其历史意义

唐代在中国判例发展史上首次正式使用"例"来替代汉代以来作为判例的"比"。唐之《法例》所载案例,是中央司法机关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将之适用于疑难案例而予以裁定的判例。进入宋代以后,判例的适用日益普及。判例的适用通常发生在常法无合适条款可以引用的情况下。唐代出现的例,以及入宋以后大量修纂和适用的例,都带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即例被当作先例来引用,成为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判例的适用,对于弥补常法的不足,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唐宋判例的制定和适用,也影响了后来明清时期法律体系的架构。

北宋庶子告母的意外结局

<正>安崇绪案曾经在北宋朝廷中引起广泛的争论,形成观点尖锐对立的两派,甚至连皇帝也参加其中。安崇绪案记载于《宋史·刑法志》,是一起发生在北宋初年的著名案例。它曾经在北宋朝廷中引起广泛的争论,形成观点尖锐对立的两派,甚至连皇帝也参加其中。

论宋代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

宋代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在一般层面上仍未跳出封建式刑事审判制度的巢臼,但在具体制度的建构上却呈现出有别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朝代的独特风貌。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显著特点在于强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可以说,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设计和运行为确保刑事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和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沈家本

<正>一八四0年八月十九日--一九二三年六月九日)清末法律改革的代表人物。江西归安人,清光绪年间进士,历任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是清立宪运动、变法维新运动

沈家本与清末大理院创办

清末改革中,清政府将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作为清代的最高审判机关,专门掌管审判工作。沈家本作为第一任大理院正卿,利用自己一身多任的身份,有条不紊地在经营办公衙署、筹措创办和运行款项、奏调法政人材、接受各部现审工作、争取司法权限等方面为大理院的开办做出种种努力,使得大理院在短短半年变成了一个具有现代国家最高法院性质的审判机构,为我国现代司法审判体系的建立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从三法司到司法院——中国中央司法传统的断裂与延续

古代中国在君主专制的背景下形成、完善了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制。中国法制(包括司法)近代化以来,历经清末司法改革后的(法)部(大理)院分权;北洋时期大理院、平政院(肃政厅)、司法部并立;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司法院这一垄断所有司法审判权与准司法审判权的最高司法机关("一法司"),其权限与监察院(1943年后还有司法行政部)亦做严格区分。从三法司到司法院,我们的中央司法体制近代化/"西方化"/"理性化"了;但仔细观察制度变迁的历程,我们仍可发现传统的延续,中央司法体制的中国特色仍无法抹煞。

南宋词人刘德秀小传辑补

南宋词人刘德秀,《宋史》无传,清陆心源《宋史翼》亦未之补。《全宋词》刘氏小传因属草创,故较简略,兹辑补其未备者若干事:德秀自号退轩。曾任桂阳军学教授。孝宗淳熙十年,已知长沙县。十二年,已知湘潭县。约十五年至光宗绍熙元年,四川制置安抚使司参议官。三年八月,已知重庆府。此后,曾任大理寺主簿。五年七八月间,已任大理寺司直。五年八月至宁宗庆元元年四月,监察御史。元年四月至二年正月,行右正言。七月起,兼侍讲。至迟此年十月,阶官已至朝奉大夫。二年正月,除右谏议大夫。至迟此年十二月前,仍兼侍讲。三年二月,犹在右谏议大夫任。至迟此年七月,已官兵部尚书,仍兼侍讲。至迟此年八月,已官殿中少监、兵部尚书。四年四月,兵部尚书、兼实录院修撰。九月,吏部尚书,仍兼实录院修撰。五年七月,出知婺州,贴职已至宝文阁学士。六年,犹在婺州任。此后至嘉泰二年十一月前,龙图阁学士、四川安抚制置使、知成都府。此后至开禧元年四月,知潭州、兼荆湖南路安抚使。四月至九月,太中大夫、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进爵郡公。以病乞去,九月,除资政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研究

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宋代法制建构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自己的个性,其法制除了借鉴唐律外,还结合了自身的特点。本文详细描绘了宋代司法制度中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从这一角度来说明宋代法制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中具有的不可忽视的地位。

《宋刑统》研究与中国监狱史学——以薛梅卿先生的著述为基点的拓展阅读

经过宋史学界和法史学界二十多年来的"双线"努力,宋代法制史的研究逐步呈现欣欣向荣之态。至于中国监狱史则始终徘徊在边缘、冷落之地,较少受到研究者的注意。薛梅卿先生作为兼治宋代法制史和中国监狱史的前辈学者,浸淫于此多年,可谓两个领域由起步到发展的见证人,阅读薛先生的著述,不啻为加深理解两个领域多年研究成果的绝佳途径。

两宋皇城司职能探析

本文对皇城司的职能进行深层剖析,并与监察机构进行比较,以期使读者增强对这一特定机构的理性认识,增加对宋代君主集权的理解。

晚清法部的酝酿产生

刑部从隋唐开始设置后,一直是封建社会中法制制度的核心。进入近代后产生了许多弊端,有许多人提出对刑部加以改革。在清末新政中,将刑部改为法部是一项重要内容,是晚清政府对中央行政体制进行的重大调整之一,也是晚清官制改革中的一件重大事件。

论宋代“分权制衡”的司法传统

有宋一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突出的表现就是分权制衡的司法传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注重权利的分割,无论是地方上还是中央都体现了分权的思想。在审判的模式上强调审和判分开,又互相牵制,在巩固皇权的同时努力保障司法公正。尽管宋代的分权制衡的模式不能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司法传统同日而语,但会为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提供历史借鉴。

唐、清朝监狱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古代监狱制度源远流长。盛唐时期,监狱制度完备而先进,对后世和东亚各国有深远影响。清朝监狱制度集历代之大成,并且在清末进行狱制改良,开近代监狱制度之先河。唐清两朝在汉语监狱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监狱立法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和《贞观律》等单行法令中,监狱设置分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中央监狱有大理寺狱等,地方府、县皆有狱。监狱制度规范详尽,形成了系统的系囚、悯囚、录囚及狱吏责任制度。唐朝监狱立法与执法恪求宽仁慎刑,但难免严刑峻罚和冤狱、淹囚。 清朝,监狱立法呈完善而散见于大清律、则例、提牢立法、秋审规章、清会典及有关狱制的单行法令中的特点。监狱设置完整,中央有刑部监、盛京刑部监、宗人府空房、慎刑司监、步军统领衙门监狱,地方除顺天府狱、奉天府狱外,省、府、州、县皆设有监狱,另有班房的存在;监狱管理制度,与唐朝相比而言,在保释制度方面规范详致。清代狱政实务操作与法定的制度大相径庭,监禁环境恶劣,滥刑私禁泛滥。 清末狱制改良内容包括转化狱政思想、定颁监狱规则、改建新式监狱、规范监狱管理、严格狱官选任及注重监狱统计。改良一方面预示着封建狱政制度的没落,另一方面标志着近代...

唐代御史台司法功能转化探析

<正>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在诸多方面出现重大转折,政治、经济、文化等莫不如此,而司法方面的变迁有时却被忽视。著名历史学家陈寅恪在《论韩愈》一文中曾说过:"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①而这个时期政治方面的最大变化就是魏晋南北朝以来君主与世家大族共治天下向君主专制的转化期。唐后期社会的变革,许多是在高宗武后时期

慎刑观与中国古代死刑审判制度

慎刑观是中国儒家的重要思想,对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有重大影响。慎刑观对中国古代死刑审判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皇帝对死刑审判最后的核准权、死刑审判复核与复审程序、死刑会审、死刑复奏程序等方面。这对当今死刑制度的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江盈科生平著述重考

关于公安派代表作家江盈科其人其文,近十余年来颇受知识界重视,但在资料发掘和具体研究诸方面皆有待深入。根据新发现的材料和原有相关文献,就江盈科的家世生平、著述及其版本重新加以考证,拾遗补阙,释疑正误,将为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打下坚实基础。

高丽司法制度对唐制之变形研究

唐、高丽两朝的司法制度尽管在表面上看似相似,实则有重大差别,大致而言有名同实异、同中有异两种情况,其中原因虽多,但是最为重要的却在两朝社会结构和权力格局的不同上。在贵族政治的权力格局下,唐代那套建构于君主专制政体之上的制度在被引入后就不能不变形。除社会结构和政治格局上的原因之外还有体制本身的原因。

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

死刑复核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诉讼程序。唐代十分重视对死刑的复核,除皇帝本人拥有对死刑的最高复核权外,中央多个机构还拥有对死刑复核权,如刑部从司法体系内部对死刑进行复核,门下省和中书省则以立法机关的身份对死刑进行复核,尚书都省作为尚书省的行政监督机关通过行使复核权对死刑进行行政监督,而御史台从监察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最后由皇帝亲自复核。唐代多方位的死刑复核制度反映了皇权的强化和中央集权体制在司法领域的完成。

论中国古代司法体制的演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体制自秦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以来,随着专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皇帝完全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即皇权高于法律;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的高度统一,有时甚至司法完全从属于行政,以致司法活动不可避免地缺少稳定性与权威性。尽管当今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已经分离,但"家长制"的司法理念仍成为了影响当今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宋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humanism),又称“人文思想”、“人文传统”、“人文主义”,一般是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一种思潮,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为特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文精神”的内涵有所不同,它是一种效法天地之道,以礼法行教化和规范社会与人,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一种道德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最主要和最鲜明的特征,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走向。与西欧中世纪时的残酷司法相比,中国传统法律重视人的生命,主张恤狱慎刑,明德慎罚;重视血缘亲情,矜恤弱势群体,体现了比较丰富的“人文精神”的内涵。 宋代司法文化中鲜明的“人文精神”与其独特的历史背景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宋代政治比较开明,防弊的思想贯穿始终。这种以防为主的思想使得宋代的司法制度重视分权与监督,并建立了一套较为严谨的司法审判程序以及约束法官的机制,反映了宋代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的义利观念、“重本抑末”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奴婢、客户以及工商业者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得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扩大,宋代的士大夫在受理诉讼时不能也无法漠视其合法权益,因此,重视狱讼,关心...

北宋通进银台封驳司研究

北宋的通进银台封驳司,是宋神宗元丰改制前重要的中央机关。它呈送臣僚的章奏,发布皇帝的命令,通上下之情,连接皇帝和臣民,在中国古代政治信息传播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北宋前期,它代替给事中行使封驳权,也是中国封驳制度发展史上的一里程碑。它是由宋以前掌控信息的中央机构发展演变而形成的,同时又是和宋初政治尤其是宋太宗时期政治特点紧密相关的产物。 通进银台封驳司是由总署和下属机构组成的,通进银台封驳司为总署,办公机关在宣徽院北厅,位于皇宫大内。其附属机构有:1、通进司,主要负责把臣僚的奏章直接进呈皇帝:2、银台司,是负责把地方臣僚的奏章传送到通进司,由通进司进呈皇帝;3、看详银台司文字所,主要是对地方进奏院所投进的文书进行审查,定夺是否进呈、以及对公文文书的处理等;4、发敕司,主要负责皇帝命令的发布,并对下发的文书审查、登记;5、门下封驳司,是继承唐朝门下给事中的职能,掌封驳,对皇权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对皇帝决策的失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6、进奏院,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归隶通进银台封驳司,主要负责各州公文的上传下达,以及政治新闻信息的传播。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寺庙观庵区别几何?

<正>各地旅游景点,几乎都有寺、庙、观、庵,正所谓自古名山多寺庙。然而,你可知道它们的由来和区别吗?寺我国古代三公所居称"府",九卿所居称"寺"。秦朝,凡宦官任外廷职务的官舍通称为寺,如大理寺、大常寺

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

大理寺是宋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在宋代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维护两宋的封建司法统治发挥了巨大作用。对宋代大理寺职能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说明宋代中央审判机关的运行状况和宋代司法的实践效果。 本文在探讨大理寺职能前,首先专章介绍了大理寺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官吏设置。明确了大理寺在北宋前后期及南宋的机构和吏员配置的变化情况,并附有大理寺官吏设置一览表和大理卿年表,使大理寺官吏的设置与大理卿任职沿革一目了然。对大理寺机构与官吏设置的分析,有助于深化对大理寺职能的认识,从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对大理寺职能进行总体的把握。 本文第二、三、四章对大理寺的各项职能进行了探讨。第二、三章介绍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职能,司法审判职能是大理寺的诸项职能中最为重要的职能。在这两章中,介绍大理寺的审判原则、审判权限、审判程序、审判权的制衡、官员的司法责任。其中在“大理寺审判权的制衡”一节中着重分析了皇帝、中书、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司对大理寺审判权的制约与监督。大理寺官员的司法责任则从出入罪、断狱稽违、淹禁不决、状外求罪、违法刑讯、按察不实、议法不当等方面对大理寺官员负有各种司法责任进行了探讨。第四章探...

孟洋年谱

孟洋,字望之,一字有涯,河南信阳人,明代弘正间文学家,“十才子”之一。复古运动坚定的响应者和支持者,诗文兴象飘逸,辞采清丽。本谱通过对他一生为官为文的研究,全面准确地还原一个真实的孟洋,以便更细致更深入地理解那场轰轰烈烈的文化运动。加之至今尚无一种孟洋年谱、孟洋传记类著作,因此,本文欲抛砖引玉。 一,对孟洋家世作考证; 二,对孟洋生平事迹和交游情况考索排比,力求详尽准确; 三,对孟洋的部分作品进行了系年考订; 四,对一些文献资料的讹误进行了纠正。 本谱共分以下几个部分: 凡例:以说明年谱编排的体例和原则。 家传:对谱主的家人生平行迹作一简要介绍。 年谱:将谱主的生平行迹按年编排,加以详细注解说明,对相关问题进行考证。 附录及参考文献。

唐代大理寺研究

唐代大理寺并不如一些研究者所说的那样,是中央最高审判机构,而是一个中央专门审判机关。大理寺的权限,主要是审理中央百官徒刑以上案件及金吾纠获的京师普通案件,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又获得了复核地方流刑和死刑案件的权力。经大理寺审理的案件,要经由刑部复核。大理寺内部有严密的工作制度,包括集议和连署制度、审判程期制度以及审判责任制度等。 大理寺经常与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称为三司推事。刑部和御史台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二者都拥有对大理寺的监督权力;而大理寺对二者的反制作用不明显,在中央司法三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大理寺与其它有关机构存在疏密不等的关系。 唐后期大理寺地位有下降的趋势,权限也在不断缩小,大理寺官员不为人所重,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唐代大理寺在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地位。

唐代文人与法律

本文在绪论中就当代学者对唐律的研究状况作了简要介绍。目前学界在对唐律的文本和法理研究上已经开拓得很深,对唐代文人的研究更是早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成就。但是将文人和法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还是一个新领域,尚未得到开拓。因此,本文就此角度将唐代文人与唐代法律结合起来,试以几个专题为切入点,探讨唐代法律对文人的影响及文人对于法律的理解。 第一章考察唐律在实施过程中对文人的影响。 通过对文人由于触犯“法网”而遭制裁的事件进行分析,考察文人在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对文人的执行情况以及由此对文人生活及命运所产生的影响,拨正人们对一些文人涉法事件的错误或偏颇看法。因案例较多,仅拣取三例分三节论述:李白晚年因“从磷”事件导致长流夜郎;王昌龄于安史之乱初起时弃官回乡被亳州刺史闾丘晓所杀;女诗人鱼玄机因笞婢致死而被京兆府处决。结合时代背景与《唐律疏议》对这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可知:李白遭流夜郎并非冤枉,王昌龄则是被心胸狭窄的闾丘晓所杀,鱼玄机罪非至死,她被处决,实是中晚唐法律实施混乱的结果。 第二章以唐肃宗时期“迫受伪职”事件为着眼点,考察集体事件中文人命运与法律的关系。 “迫受伪职”事件是唐...

明代山西作家研究

明代山西文学是明代文学的内在组成部分,也是山西文学不可或缺的一个阶段。本论文以明代山西作家为研究对象,重点对作家生平、交游、创作等方面进行考察和研究,以求展现出明代三百年间山西文坛的整体风貌和地域文学特征。 作者首先从史传、方志、书目、丛书、诗文总集、别集等资料中整理出明代山西作家203人,写出《明代山西作家小传》,然后查阅各类丛书以及诗文总集、别集,找出近30部明代山西作家的存留诗文别集,整理出《明代山西作家别集叙录》,这些都收入本文附录之中,也是本文论述的基础。 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八章。第一章至第七章重在历时性地论述明代山西作家,根据明代山西作家的具体情况,论述分为明前期、明中期、明后期、明末四个阶段,并将重点作家单独列章论述。第八章是有关明代山西散曲作家的专题研究。 “明前期”指从明朝建国初到成化年间(1368-1487),山西文学在这期间较为沉寂,有诗文记载的作家30余人,有名者屈指可数。由元入明知名者惟杜敩、王翰、张昌三人,开明初山右诗文之先河。永乐至天顺年间的一代理学大家薛瑄,在诗文领域同样成就非凡,可谓“有德有言”。成化年间出现的作家较多,以“河东三凤...

明代会审研究

明代的会审是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明代法制史中具有鲜明特色内容。它是由皇帝组织的、众多部门和人员参加的、直接向皇帝负责的一种审判方式。因为其审级高、又便于为皇权直接掌控,是明代最高统治者非常信赖的一种审判方式,因而承担了大量的大案、要案、钦案的审理。特别是“二次番异”案件的复审(圆审)和明代的死刑复核(朝审)也是通过会审这种形式完成的。 会审在明代承担着不同的司法职能,大致可以划分为审判体系和审录体系。其中审判体系中的会审主要包括三司会审、圆审和多官会审三种类型;审录体系中的会审主要包括朝审、热审、大审、春审、寒审等几个类型。根据审录的对象不同,审录有可细分为对已决罪囚的审录(朝审)和对未决罪囚的审录。它们性质不同,组成人员也各有差异,其发展与定型也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对明代会审“实然”层面地研究有赖于对当时司法材料的发现和整理。明代人陈璋所辑的《比部招议》一书详细记录了明代几宗大案的会审过程,并较完整地保留了当时会审官员议拟罪名所上奏的提本与皇帝的批答。通过对该书和相关资料的比较,可以深入地了解明代会审的实际运作。 明代会审所反映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宋代的法律考试

宋代的法律考试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宋代是一个文治的社会。宋代的司法水平,承接唐代的制度基础,并有自己的创见,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司法水平最高的一个朝代。元朝入主中原之后司法制度遭到破坏,不仅撤销大理寺其职事并入刑部,而且不设律学和法律考试,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制度也被废除掉了,明代统治者的文化气息远不及宋代,清代少数民族入主兼之各种制度废之已久都没有恢复到宋代的水平。明清两朝八股取士,废除了“明法”一科,没有恢复到宋代的水平。也就是说,只有宋代以前有专门针对法律的考试,而宋代可以说是关于法律考试最完备,水平最高的朝代所以研究宋代的法律考试有特殊意义。 宋代的法律考试也极其的完善:种类繁多,制度优良。包括继承前代的明法科和铨试,自己有创见的“新科明法”、舍选法等等。本文将择其精要论述。 本文除去引言,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宋代法律考试的概述。 第二部分是对明法科和新科明法的论述。介绍了明法科的历史概况、明法科在宋代的状况、“新科明法”的状况。 第三部分是对出官试的论述。其中最重要的是铨试,本文将铨试分为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分别论述,对铨试的应试者、考核的内容、考...

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明代的监察机构体系包括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以及地方总督、巡抚和行省提刑按察司及其分司。该机构各部门在分别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同时,分别独立行使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执行刑罚、刑事司法监督等刑事司法职能,因此在明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沱川乡:彰显文化名乡 建设旅游强乡

<正>沱川乡地处江西省婺源县北部,距县城55公里,区域面积106平方公里,素有"书乡"美誉,乡人好读成风,崇尚理学,"读朱子之书,服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礼",几百年来,高官硕儒和文人学者辈出。最为著名的有"理学渊源"、"山中邹鲁"赞誉的理坑村,先后出过尚书余懋衡、余懋学,大理寺正卿余启元、司马余维枢、知府余自怡等科举进士16人,七品以上官员36人、文人学士92人,著作达333部582卷之多,其中5部78卷,被收入"四库全书"。理坑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堪称"中国明清官邸、民宅最集中的典型古建村落","中国景

明清两朝的官制

<正>中央机构:1.三公、三孤: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另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这些均为

唐初立法对死刑的限制

唐初的统治者奉行"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诸如:减少死刑条款的数目,简化死刑执行方式,减轻死罪量刑幅度,增设免死或缓决特例,确立"尚轻缓"的刑罚适用原则,严格死刑审判执行的程序,等等,对死刑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

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

<正>死刑是指国家依照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合法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即生命刑,因其已是最严厉的刑罚,故也称为"极刑"。若某一个人,或某一国家机关不依法律,不经合法程序就剥夺他人生命,当属"非法剥夺"或"任意剥夺",不属于死刑范畴。自人类社会产生法律以来,死刑就始终存在着。夏、商、周时,死刑以正式

清代诉讼制度的理论逻辑及其反思

清代诉讼制度是承继专制时代诉讼理念集其大成的产物,在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程序与环节,实际上是专制时代诉讼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就具体而言,考察其审级建置、程序设计与监督体系,反思其间所折射的深刻原理,展现积淀于深层的社会心理,对于汲取古代司法智慧,回溯并体味其中渗透的理性泉源,别有意味。

袁公瑜、袁承嘉父子墓志铭点注

<正>袁氏父子二志全称《大周故相州划史袁府君墓志铭并序》、《大周故朝散郎行邓州司法参军事袁府君墓志铭并序》。原志实物现存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千唐志斋。公瑜志高70厘米、宽74厘米,33行,行32字;承嘉志高、宽各45厘米,25行,行26字。本文据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洛阳地区文管所编,文物出版社1984年1月1版《千唐誌

刘敞的生平、人品及其经学著述与经学思想

刘敞是宋代文化名人,祖籍江西新余,出身于官宦世家,其广博的学识和正直不阿、勇于上谏的品格,受到几任皇帝的赏识以及朝廷大臣们的赞叹和钦佩;其为官任上,清正廉明,事事处处替民着想,为民做主,深受百姓的尊敬与爱戴。他在文化学术上的主要成就是对经学的研究,尤其是在《春秋》学方面颇有研究。他的经学思想一改汉唐先儒以章句注疏为主的经学研究风尚,开创了敢于惑古疑经和以己意说经的义理经学研究新风气,由此成为宋代经学风气转变的标志性人物,为宋代的经学研究带来了新思想和新面貌,也为宋代的经学研究,即宋学的兴起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北宋前期审刑院与宰相的司法复审权

审刑院设立于宋太宗淳化二年,罢废于神宗元丰三年,专门负责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是北宋前期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之一。审刑院的设立,对宰相的司法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双方对中央司法复审权的争夺十分激烈:在宋初,宰相拥有充分的司法复审权;太宗淳化二年审刑院设立后,宰相淡出司法复审领域,审刑院完全掌握了复审权;从仁宗中期开始,随着相权的整体攀升,宰相的司法权不断扩大,最终使审刑院由独立于宰相到沦为其附属。

宋代军事审判管辖问题考论

宋代深鉴唐末、五代之弊,为了强化中央军事集权,确立了一套详密的军事审判系统。针对不同军种的军人犯罪、军官犯罪以及军民纠纷,各级军事司法机构被严格地赋予了不同的司法管辖权限。通过对军事司法体制的一系列精心构建,统治者一方面的确收到了严控军权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其某些做法则对军政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

明代辽东都司与山东行省关系研究

<正>明朝建立以后,在北部边疆地区陆续设置辽东都司、万全都司、山西行都司和陕西行都司。本文试图从政治结构的角度,重新梳理辽东都司与山东行省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正确解构明代的边疆体系提供根据。①一、辽东都司与山东行省经济上的密切联系从地理上看,辽东与山东隔海相望,渤海海峡宽仅二百余里,即使乘帆船,顺风航行,亦可很快到达。②正是因为这种特殊的地缘因素,历史上,辽东与山东之间一直保持着相当密切的关系。洪武四年(1371)二月,元朝辽阳行省平章刘益奉表投降,明朝在辽东半岛得利赢城设辽东卫。当时的得利赢城,"地方辽远,僻处海隅,肘腋之间,皆为敌境"③。所以同年五

北宋前期审刑院制度述略

审刑院作为北宋前期最高的司法机构,是在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背景下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能在于复核地方上奏的疑狱和限制宰相的司法权。其院址及人员的配置自设立之后几经变化,最后在北宋中期推行的官制改革中被废除。

唐代司法“三司”制度考论

唐代司法活动中,"三司受事"是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组成接受差遣推鞠大案的临时组织。"三司受事"主要作为常设的最高上诉机构存在,必要时可以奉诏理问要案;"三司推事"自始至终是接受差遣审断重大案件的临时机构,终唐之世并未有承担上诉审职能的明确授权。

朱元璋反贪

<正>洪武二年,朱元璋曾经对他的大臣们说过这样一番动感情的话:“从前我当老百姓时,见到贪官污吏对民间疾苦丝毫不理,心里恨透他们,今后要立法严禁,遇到有贪官敢于危害百姓的,决不宽恕!”

宋朝州级属官司法职能研究

宋朝的开国形势与秦、汉、隋、唐、元、明、清各代不同,其一为以兵变方式夺取政权,其二没有实现全国性统一。宋朝的建立没有借用暴力来开辟道路,因而未能摧毁前代混乱、垂死的政治形式,宋朝的政治制度不能推倒重建而只能沿革改良,注定要经历旧东西未经死亡而必须用新东西替代的复杂的痛苦过程。 宋朝历史承继条件对其州级属官体制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唐末五代以来,州级行政中出现事实上的双系统属官制,一是中央任命的州级属官,二是藩镇军使属官,在当时中央失去权威的前提下,前者称为州县官,为事务官;后者称为幕职官,为政务官。这种局势造成了地方行政中名实不符的紊乱状况。 宋初接受了州级属官的双系统官称,纳入了判官、推官、掌书记等职,并承认了幕职官的上层僚属地位,但是属官的任免权统一收回中央。宋朝形成在中国历史上独具特色、最为复杂的州级政区体制,共包括府、州、军、监四种形式,府分为京府、次府,又有藩府称号。州分为节度(节镇)州和防御州、团练州、军事(刺史)州四个等级。军分为军和军使两种,监分为三等,部分军、监与等同下州,又都有隶属州、府的情况。宋朝正是以州的等格制度为根据来设计州级政府属官体制的。 ...

王观生平事迹考

宋代词人王观约生于1035年前后,卒年在1083到1085年间;他是宋代泰州如皋人,前人在其里籍问题上存有失实之处;王观的求学之路和前期的仕宦生涯较为坦荡,然而元丰二年之贬终结了他的快意仕途,并成为其短暂生命的转折点;王观殷实的家境、崇礼尚学的家风是支撑他和王家其他子弟求学仕进的强力后盾;王家人的光荣显赫在乡邑后学心目中存有崇高地位。

明代言官群体研究

明代言官是给事中和御史的合称,其组织机构为六科和都察院。适应明代专制皇权高度发展的需要,明代的言官建制吸取了历代经验教训,在言官的职权、选任、考核、升黜等方面更为严密和完善,成为历史上最为完备的言官制度。 与明代言官建制的完备相适应,明代有一支庞大的言官群体。与历代言官及明朝其他官僚群体相比,明代言官群体具有人员众多、选任精粹、位卑权重、升迁迅捷、东南为盛等特征。基于对自身职业利益和风险的体认,以及社会对言官的认同,言官群体形成了独特的群体意识,他们以忠君报国为信仰,在价值观念上追求内圣外王,并奉行“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职业道德。在群体分类上,以精神气节为标准,明代言官群体在总体上可分为忠正和奸邪两种基本对立的类型,其中明中期以前忠正型言官为多,奸邪型言官则以晚明居多。 言官群体对明朝国运及明代政治格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主要通过言官与周边群体的互动表现出来,诸如皇帝、阁臣、宦官、地方官、民众等。从言官群体与中央权力关系及对地方政治的影响来看,明代言官在巩固皇权,维护朝纲,纠举官邪,整肃吏治,维护明代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尤...

宋代大理寺制度研究

大理寺作为宋代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两宋时期一直存在。本文拟就宋代大理寺的组织系统、大理寺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大理寺的职能、大理寺的司法程序、宋朝对大理寺的司法监察五个方面对其进行初步探讨。 第一章:宋代大理寺的组织系统。简要介绍了大理寺的简称及别名、大理寺人员配置情况及大理寺的结构沿革。 第二章:宋代大理寺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分别就大理寺法官的选拔、任期、奖惩措施、回避制度、禁谒制度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宋代大理寺的职能。大理寺作为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断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在鞫谳分司体系下属于鞫司系统。与此同时,大理寺还兼负着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责,譬如制定和修改法令;组织考试,出任试官;管理监狱等。此外,在古代行政、司法区别不大的体制下,大理寺官员在自己本职工作之外还往往被委任各种行政工作。 第四章:宋代大理寺的司法程序。地方疑狱上奏给朝廷,然后转发给大理寺审断并限期结案,之后再由中央其他司法机构复审,最后上呈给皇帝由皇帝亲自裁定。如果是特别疑难的案件还要交给两制大臣“杂议”,讨论得出最后的解决方案,最后颁下执行。 ...

明嘉靖李福达狱及相关历史评价考论

<正>一、前言李福达案是嘉靖初年由明世宗钦定的一件著名大案。当这件大案于嘉靖六年结案后,在主审此案的朝臣张璁建议下,世宗钦令张璁编写《钦明大狱录》(后文简称《大狱录》),收集李福达案发案到审理及翻案的一系列过程中的大部分奏疏及谳词。此书今已刊行于世,为后人全面了解此案提供了原始档案。此案在世宗的授意及张璁等的审理下,成为一件大寃案,几十年后,终

唐代刑部尚书研究

刑部作为唐代尚书省六部之一,与大理寺及御史台共称中央三法司。刑部尚书作为刑部的长官,全面负责刑部事务。本文从组织结构、职能、出身、任职、司法素养及与政治的关系诸方面,全面分析唐朝刑部尚书的司法制度和人事制度。 第一部分考察唐代刑部的组织结构及刑部长官尚书职权的变化。依据典志的相关记载和学界现有研究成果,考察刑部尚书、侍郎及其所辖四司的制度渊源及在唐初的职官设置情况。刑部职官制度在唐代经历了名称的改易和员额的增减等变化。随着刑部的地位逐渐衰落,刑部尚书多兼任宰相或财政等官职,职繁权重,甚少亲理刑部事务。后期宦官干政时,刑部尚书的人选往往受其操纵。唐代后期通判官侍郎的地位渐趋上升,出现了取代长官职权的趋势。由于刑部尚书的职权渐受侵蚀,刑部尚书已经成为节度使的“回翔之地”和宰相的“序位之官”,甚至成为供年高病重官员栖居的闲散之位。 第二、三部分考察唐代刑部尚书的职能。刑部尚书作为刑部长官,担负着重要的司法职责:参与法典的制定与奏改、对受理的申报案件予以复核和驳正、受诏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同刑部侍郎及大理寺卿一起参预吏部对司法官员的选拔任用、出席赦囚大典和...

中国古代死刑慎用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的适用是在中国古代特有的国情和政治文化背景下进行的,中国传统法制的慎刑观念对死刑的适用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对死刑要慎重对待的思想自三代起就有反映,并得到了思想家们的倡导和统治者的接受;赎刑制度、秋冬行刑制度、朝审、秋审制度、尤其是死刑的复核、复奏制度,从最初建立,之后都经过了不断完善和发展。文章将在对中国古代死刑慎用相关概念的内涵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类归纳和整理,重现中国古代死刑慎用的思想及其相应的制度体系,揭示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源;从而对中国古代死刑慎用观念及其制度设计所具有的价值和借鉴意义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中国古代法医学发展史及相关文献研究

法医学作为一门为法律提供服务的应用学科,其发生发展必然以社会、法制的发展、演化、变革为转归。本文以社会、法律的发展变革为背景,研究中国法医学的发生、发展及演化过程。 中国古代的法医学有着特殊的背景和发展条件,这就决定了它虽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科学,但却要以“礼教”的要求为转归,“礼教”规定了它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是一门应用科学,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它的主导者和研究者却是各级官员,官员成了法医学的核心人物,如宋慈、王与等。以上两点正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特殊性所在。 中国的法医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迂回曲折的前进方式。一方面它起步极早,在先秦时期便已经登上历史舞台,并受到法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它的发展又被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严重限制。当中国的历史进入了汉代,法制思想由“法”入“儒”之后,它的前进方向、发展极限便仿佛已经被注定。 唐朝对法医学来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时代。《唐律》对法医检验的规范作用不可忽视。两宋,我国古代的法医检验开始进入成熟期,并产生了现今存世的第一本法医学专著。元,北方少数民族的统治动...

初唐酷吏评析

初唐时期,因其特定的政治背景,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产生大批酷吏。酷吏的产生在中国历史上并非偶然现象,原因在于司法审判过程中非司法方式的运用导致法典虚置,以及对官僚权力的崇拜导致人性的扭曲。

唐御史台狱考述

除武德元年至贞观二十二年,开元十四年至天宝初年这两段时间外,唐朝设有御史台狱。通过台狱拘系由御史审判的囚徒,这为御史相对独立有效地行使司法审判权提供了保障。唐御史台狱,有自己独特的狱政管理措施。

明嘉靖李福达狱及相关历史评价考论

<正>一、前言李福达案是嘉靖初年由明世宗钦定的一件著名大案。当这件大案于嘉靖六年结案后,在主审此案的朝臣张璁建议下,世宗钦令张璁编写《钦明大狱录》(后文简称《大狱录》),收集李福达案发案到审理及翻案的一系列过程中的大部分奏疏及谳词。此书今已刊行于世,为后人全面了解此案提供了原始档案。此案在世宗的授意及张璁等的审理下,成为一件大寃案,几十年后,终

明代磨勘司职能考辨——兼论《明史·大理寺》目下的一丝差错

学术界一般认为,明代磨勘司系司法机构,曾为大理寺前身,因为清朝官修《明史》就持这一观点,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磨勘司虽然有时也参与司法活动,但更多的是作为皇帝的秘书机构和核查机构而存在,是明太祖朱元璋为加强朝政控制、巩固皇权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该机构被取消后,其部分职能被赋予给监察御史,所以其与大理寺机构并无多大瓜葛。

北宋前期奏狱复审制度

北宋前期形成了严密的奏狱复审制度,凡是地方司法机构不能判决的疑难案件均要上奏朝廷复审,奏狱一般要经过中央司法机构的复审、皇帝敕决、宰相审阅和百官集议等过程。这种严密而复杂的司法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北宋司法体制的成熟。

《王端毅公奏议》与王恕履历

《王端毅公奏议》是一部研究明代名臣王恕个人乃至明代中前期历史的重要资料。其中,有多篇奏章能为我们提供整理王恕履历的史料。但这些史料散见于多个篇章的,读来不易清晰明白。通过对相关内容进行爬梳,同时参照其他一些史料,试图整理出一篇较完整确切的王恕履历。

“寺”“庙”两概念含蕴各不同

<正>一般人认为寺庙是同一个概念,把它看作是一个单纯词。而事实上呢“?寺”“与庙”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含义各不相同。客观上是作为复合词而存在的。这就像杨柳一词一样,杨是杨,柳是柳,它们是同科异属。且不“说寺”曾作过古代的官署名,如历史上的大理寺、太常

北宋前期中央司法复审体制的演变及运作

宋初在恢复唐、五代刑部、大理寺职能的基础上创立了审刑院制度,从而建立了专门复审全国上奏之疑难案件的中央司法复审体制。这一体制形成于宋初两朝,终结于神宗时的“元丰改制”。以审刑院为核心是这一时期中央司法复审体制的最大特点,它对北宋前期的皇、相权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唐《韦道冲墓志》略考

<正>唐《韦道冲墓志》,2000年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北原出土,石现存长安区文物管理所。此志未见志盖,志石呈正方形,长、宽均为46厘米,志文28行,行27字,楷书,侯弘度撰文。墓志葬于唐长庆二年(823)十二月二十六日。兹将墓志铭抄录标点如下:唐故京兆韦府君墓志铭并序朝议郎守尚书膳部郎中云骑尉赐紫金鱼袋侯弘度撰韦氏命族,豕韦之自尚矣。洎汉太傅孟,蝉联而下。分封列爵,洪源百支。茂文懿德,光阐图谋。六代祖孝恪,袭封郿城公。大王父景骏,皇房州刺史。王父述,皇工部侍郎,集贤学士,修国史。国华朝范,典册已详。烈考都宾,皇礼部员

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

“三司”是唐代司法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而特殊的机构,以安史之乱为分界线,三司的发展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无论在性质还是在职能上都有重大的不同:从高宗到玄宗之时,三司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段内主要是一个代理皇帝受理诉状的秘书性机构,之后三司逐渐演变成为了一级介于皇帝与尚书省之间的审级。肃宗以后,三司逐渐固定地由御史台、刑部以及大理寺的官员组成。唐代的三司走过了一条从皇帝的秘书性机构到常设性司法机构再到临时性司法机构的历程,显示了一条从履行协助君主处理司法事务的辅助性职能到转变为一项正式的国家司法权力,然后又演变为君主个人专断权力的轨迹。三司作为“恤刑”政策的产物,尽管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演变过程,但却一直起着正面积极的作用。

论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权的分、合嬗变

<正>治法史者多谓行政兼理司法乃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国外学者于此也多有置评。如韦伯提出,在治权发达的古代中国,所有司法审理都带有行政特点,这种"世袭"式司法行政的极端结果是将家庭的解决争端的方式移植到政治实体中,如果这种制度进一步发展,就会使整个法律制度演变成"行政"。他的结论是"中国的

论清末前后的司法特征

在清末改革之前,中国司法与行政权合一,并附属于皇权。到了清末,这种传统的司法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开始致力于司法独立的现代转型。本文通过对清末前后司法特征的对比描述,展现清末司法转型的历史进程,以期为现今的法制变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明代监察制度的泛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统治者用以制衡权力,协调政治氛围与行为,加强中央集权的机制。明代也像历代王朝一样建立了自己特有的监察制度。明代监察制度比历代更加严密、精微,形成了一个多轨的监察体系,并呈现出一种泛化的势态。 本文通过五个部分从机构设置、职能、职官等对明代监察制度的泛化表现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明代监察体系的结构、特点、作用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现阶段监察体制的建设提供借鉴。 一、概述明代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为明代监察制度泛化的分析提供历史背景。指出中国古代的中央监察制度是以一个合——分——合的规律发展的,地方监察制度则是从单一向多渠道监察发展。 二、从机构、职能、官员三个方面阐述并分析明代监察制度泛化的情况,并指出其中机构组织、选用监察官方式等的好处,以供现代监察制度建设借签。 三、阐述明代法定监察系统以外的其他具有监察作用的边缘机构与其职能,进一步说明明代监察制度的泛化情况。 四、简述明代特有的具有临时性派遣执...

隋唐书《刑法志》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译注续中国历代刑法志》补记

<正> 参加《译注中国历代刑法志》的诸先生都是"二战"前大学毕业,并且都是中国学的思想史或历史特定领域中的出类拔萃者。他们每周定期集会,希望将497回轮读《译注中国历代刑法志》、《译注续中国历代刑法志》的结果整理成文字留给后学。但我认为,他们未必从译注伊始就已进行精密的策划,就要将其形成现在的译注。只是在持续的轮读中,为了让译注原稿具有某

论魏晋至宋律学的兴衰及其社会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作为官办法律教育机构的律学,存在于魏晋至宋。律学之废,并不是北方民族入主的结果。律学的兴衰,与科举制中明法科的变化以及政府对文官法律素养要求的变化关系密切。律学从创建到消亡的过程,历经了士大夫“经律双修”的瓦解和重建,也伴随着政府对普通文官法律素养要求的不断提高,从唐代的提倡、鼓励政策到宋朝制度上的要求,再到明清成为法律上的规定。独立律学的消亡,并不是“士大夫始鲜知律”的原因,而是在重经义、重儒学的大背景下,政府要求普通文官具备法律基本素养的结果。

明代江西进士考证

随着科举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界对相关文献的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就明代科举制度的研究看,目前大多数学者对明代科举文献重利用、轻整理,忽视了文献记载可能存在的错误,以致得出的结论相互抵牾,不能令人信服。本文对记载明代江西进士的诸多文献,一一予以排比、梳理、考证,揭示其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讹误,在此基础上,对明代江西进士首次作了全面的统计、审定,并一一写出小传,为全面、深入地研究明代江西进士做了最基础性的工作。 前言部分指出目前明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存在各种不足,认为轻视对科举文献的整理和研究是产生问题的根源;由此提出本文研究的意义,即为明代科举制度研究提供准确的参考数据,并对本文的研究过程和方法作了简要描述。 绪论第一节分析记载明代江西进士的各类科举文献,主要揭示其各自存在的问题:明代《登科录》中的官年问题,《皇明贡举考》、《类姓登科考》的版本问题,《国朝历科进士题名碑录初集》和《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的记载失实问题,地方志选举表的漏收、误收、窜榜等问题,诸如此类。这些即是本文研究所针对的问题。第二节考证了明代全国开科榜数和进士总数,以...

五代法律制度考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延续了唐代,但由于五代处于唐宋交替之际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呈现出特殊的面貌。由于史料的匮乏,导致历代学者对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价值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史料的缺乏和学术界的不重视是导致五代法制研究长期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 本文旨在通过对五代法律制度的考察,研究法制在这个历史转折时代发生了与前代和后代那些不同的变化,对于我们认识五代历史和中国古代由唐向宋的转型也有着很重要的学术价值。在这样一种思考之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五代时期的立法活动。五代时期基本上沿用魏晋隋唐以来已经形成的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由于五代时期战乱频繁,没有大规模的制定法典的活动,所以采取了一些灵活多变的方法,使得立法活动简便易行,法律形式更加多样化,对以后宋代的法律形式有直接的影响。第二,五代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从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刑罚制度,主要罪名三个方面考察。第三,五代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从土地所有权制度和收养制度两个方面探讨。第四,五代时期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是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第五,五代时期的司法制度。主...

宋代荫补官员与地方政治

在宋代的官僚队伍中,以荫补出身的官员人数为最多,宋初承袭五代荫补旧制,文武官员五品以上都可荫补子弟入仕。在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颁布了宋代第一部荫补法,法令以官员所任官职、差遣等来作为荫补的标准,荫补所授官职大大低于唐代,并且全都是从八品及其以下的武官。到仁宗时,大量的荫补官员入仕,形成了严重的冗官危机,为解决这一问题,北宋朝廷围绕着荫补官员的人数和荫补的品阶,对荫补法进行了修改,虽然改订后的法令没有实行,但对后世影响很大,最终在熙宁时基本完成了对荫补法的修改,形成了固定的模式。 按照荫补法的规定,无出身的荫补官员必须经过铨试和呈试,才能参加差注获得差遣。这本是为提高荫补官员的素质而设定的。可是荫补官员凭借其自身的势力、关系往往能免试注官,即使是参加考试,也会用各种作弊手段蒙混过关,很容易通过考试获得出官机会。在出官上,他们作为无出身人按规定要受到限制,主要反映在除授差遣和叙迁两个方面。在差遣方面,一般来讲,荫补官员不得担任高级清要之职。比如,荫补官员一般不能任台谏、两制、外交使节等职。在叙迁上,荫补官员要比有出身的官员慢很多。他们可差注的差遣也主要是地方的监...

清代监察法研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国家制度的产生而逐渐形成,伴随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中国古代的监察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实践经验的法律化。从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发展与沿革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有关监察的法律法规是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的,这些法律内容从附着于整体法典到独立成篇,从零星条文到完整严密的专门法典,直至成为内容完善、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的监察法律体系,其变化反映了特定时代监察实践的需要和对监察立法的日益重视。完善监察、完善对监察的监察,中国古代越来越周密成熟的法律法规为权力监督提供了日渐完善的保障。在中华民族独特的传统文化氛围中蕴育而生的中国古代监察法在整肃官僚队伍、维持吏治、纠正不法、维护封建政治的稳定等方面起着十分显著而重要的作用。其特有的制度建构模式鲜明地表达了中华民族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等方面独特的智慧。 尽管是“清承明制”,但清代监察法与明代相比还是具有鲜明的个性,体现了封建法制的终极和满洲贵族控制政权的时代特色。作为中国古代监察法的最高发展阶段,清代监察法在维护多民族的、统一的封建大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唐代狱政制度研究

中国狱制源远流长,至唐代达到了成熟的阶段。唐代狱政制度继承了前代的优秀成分,又丰富了其内容,深刻影响了其后的宋明清各代及古代东亚诸国,地位十分重要。 唐代,在“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形成了依法治狱、以礼治狱、宽仁治狱、以威治狱的监狱思想,并指导着监狱立法和监狱执法,形成了严密的思想和制度体系,呈现出封建帝国统治思想、治国理念、管理制度上的完备和成熟状态,使唐代的监狱制度在当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唐代的监狱立法较为发达,主要体现于唐律、会典、狱官令以及有关监狱管理的单行法令中,体系更为完备,立法技术有了新的提高。 监狱设置比较完整。中央有大理寺狱、御史台狱、掖庭局、内宫幽禁的场所,另有武则天时期的新开狱,地方除各州县有狱外,还有大都督府狱的存在。 监狱管理制度详致周密,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系囚制度、悯囚制度、录囚制度、居作制度、狱吏责任制度。 唐代的监狱制度表现出成熟性、等级性、不稳定性的特征。成熟性体现在继承吸收了前代的经验和做法,达到了...

唐代贬官制度研究

贬官是唐代最常用的行政处分手段,唐代贬官制度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贬官表现形式多样,唐代贬官的基本表现形式是降职,除此之外,还包括由实职改任闲职和由京官贬为外官或由内地贬至边远地区任职;二是贬官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从官吏轻微的违纪、失礼到严重的职务犯罪都可以适用贬官;第三,贬官在唐代属于较轻的行政处分手段,但是贬官中的左降官的后果却比笞、杖和徒刑还要严重,在皇帝的诏令中常常将左降官与流人相提并论。唐代贬官的广泛运用不仅混淆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界限,而且侵夺了御史台和大理寺的司法权,贬官的广泛运用对唐代法制起了破坏作用。

宋代法律体系研究

宋朝前期,沿用唐代的法律体系。神宗元丰时期进行法制改革,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并于孝宗淳熙时臻于完善。宋代法律体系中各法律形式虽多沿用唐代的名称,但其中不少在编纂体例、部门法属性及效力和适用先后等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宋代法律体系弥补了唐代法律体系的某些不足,较唐代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具有更多的合理因素。

唐代法政体制述论

唐代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唐代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法政体制,其中规定的御史台官员监督参与司法、三司会审制度、非司法官员参与司法等,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但唐中后期宦官插手司法,则极大地破坏了唐朝的法政体制,加深了政局的不稳。

清朝法政体制述论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清代臻于完善并开始解体。清朝承袭明制,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法政体制,其中实行的三法司会审、秋审、九卿会审等制度,非司法官员参与司法等,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但清代后期法政体制在运作中弊窦丛生、逐渐瓦解,直至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立。

魏晋南北朝法政体制述论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重大发展。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尚书官逐渐向隋唐时期的刑部演变,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司法监督功用不断强化,审判职能亦明显加强。皇帝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涉和控制较前更加频繁和强化。中央机关基本上各有专司,但又都参与司法实践,这标志着法政体制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彼此牵制的道路,为隋唐法政体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也谈慎刑——兼与陈松、熊建先生商榷

慎刑作为中国古代法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减少冤狱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慎刑主要针对的是死刑及笞杖罪以上的判罚,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预想效果。慎刑与恤刑有着本质不同,而且明代的厂卫制度也并非对慎刑的监督,而是司法审判制度的一种弊政。

宋代“法官”、“司法”和“法理”考略——兼论宋代司法传统及其历史转型

语言与词汇是一个时代风尚的真实记录。“法官”、“司法”和“法理”在宋代史料中反复出现,并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绝非历史的偶然。它是宋代社会私有制深入发展和利益多元化在司法上的必然反映,所彰显的是:宋代社会“好讼”之风的形成及宋代司法传统由伦理型向知识型的转变。

宋代法政体制述论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宋代“法官”、“司法”和“法理”考略——兼论宋代司法传统及其历史转型

<正>"法官"、"司法"和"法理"这些词汇并非近现代接受西方文化后才出现的法律名词而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固有的用语。然而,由于现代的学界流行的是西方法学理论的强势话语,人们的一般思维方式是:

提点刑狱公事与审刑院、御史台推勘官

本文论述了提点刑狱官的设立、置废、职责范围、属员等情况,并系统介绍了审刑院、御史台推勘官的设立及职责。在此基础上分析其相互关系、相似性及特点。

官场恩怨与明代政治——以私人关系为中心

古代官场的潜规则无非就是私人关系的利用,通过发展私人关系获得恩宠,也因为失去私人关系而败落。明代官场即演绎了这种随私人关系而升腾与败落的故事。古代官员之所以发展私人关系,本干我国传统的情感性道德。这种道德不可能给官员提供永久的安全感,只有基于权利的法制才能给官员提供职位安全,才能真正避免官场的恩怨相报。

北宋词人王观生平事迹考

本文勾稽有关方志、文集等资料,对北宋著名词人王观的家世、籍贯、字号、仕履详作考订,最后推断王观约生于明道元年(1032)前后,略长苏轼几岁,享年五十岁以上。

制度规避

本文将在综合整理各种史籍资料以及对杨乃武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给予杨乃武案予重述。随之,以杨乃武案为基础,对晚清事实上也是有清一代绝大多数时间里国家正式认可的的司法体制和治理模式,亦即所谓地方命案之鞫讯的整个法律明确了的轮廓和其赖以运行的机制进行简要但尽可能详尽地梳理。我发现,至少在表面上,杨乃武案的全过程,从杨乃武蒙冤到得以平反昭雪,几乎都是沿着当时有关命案鞫讯的法律和法定程序演进的。可是,为什么在同一种法定程式下,杨乃武与其命案的另外一个当事人葛毕氏前后命运迥然相异呢?制度在起作用么,它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和美国的辛普森案两相比较,我更加困惑?目标同样是审判,为什么晚清的审判体制和当代美国的审判体制下的两桩不同的冤案的遭际会存在天壤之别?超越意识形态和时代拘囿的审判追求什么,以"审判"为目的的审判制度是什么?借鉴国内外制度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成果,我先以主流的"制度"概念对杨乃武安和辛普森案进一步剖析,从中,我感到了这种制度概念的内在断裂,我认为,流行的"制度"概念与其说是制度,不如说是一种管理性社会安排来得更贴切。我提出了新的制度模型,给出了新的制度概念:制度作为人类智慧积累的...

中国古代刑官的权力解析——法律人职业化的历史透视(三)

中国古代的刑官群体在身份上都属于国家官吏,身份的复杂性远远低于现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又可以被称之为“权力的共同体”,但权力的内容、结构、分工、内在的运行机制等则有自己独特的逻辑。探讨古今中西之别,会给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发展带来重大的启迪。

略论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及主要特征

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在中国从奴隶社会产生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利用其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其阶级统治秩序。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承前启后的转折时期,其监狱制度是在唐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较前朝相比,宋代的监狱设置与管理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完备与强化的趋势,其专制主义特色也更加鲜明。

明代赎刑的运作

探讨明代赎刑的具体运作,分析司法实践中赎刑的初拟和最后决定程序,然后分别探讨缴纳财物和服劳役两种赎刑方式的具体执行过程,从而揭示明代赎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情况。

明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

官吏职务犯罪是中国封建社会极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官僚政治的痼疾。澄清吏治惩治腐败是历朝为使其国家长治久安而不得不采取的政治举措。日积月累,封建国家在惩治官吏职务犯罪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研究,获得对中国封建社会官吏职务犯罪的一般性认识,及对明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认识。 明太祖“重典治吏”史有重名,可谓开有明一代“治吏”之规模。明朝统治者认为,吏治是治国之本,官吏职务犯罪,特别是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败坏吏治,祸国殃民,必须刑之以重典,以期同时收到对特殊和一般犯罪预防的效果,研究明代官吏职务犯罪必须从其立法思想,指导原则入手,深入了解明代职务犯罪的分类,进而研究其诉讼程序,最后得出明代法律关于官吏职务犯罪整治的特点。本文正文共五部分。 论文第一部分为论述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官吏职务犯罪的历史渊源。主要交待职务犯罪产生的历史渊源及其时代特点,从历史的视角,宏观上扼要说明我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时代倾向与其历史脉络,如是,将明代官吏职务犯罪放在长时段的历史中予以考察,以论述明代官吏职务犯罪的历史性和时代特征。 论文...

《宋会要辑稿·刑法》整理与研究

《宋会要辑稿》是《宋会要》的辑本,它记录宋代的典章制度,是有关宋代历史的最丰富的资料汇编。本文选取其中的“刑法”部分作文献整理与专题研究,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从四个方面对《宋会要辑稿·刑法》进行整理: 一、《辑稿》与宋人修的《宋会要》已有很大的不同。《宋会要》原本由类、门、条组成。类下分门,门中含条。 本文从两个途径证明了《宋会要》中“刑法类”的存在。 在前人对《宋会要·刑法》“门”的复原方案的基础上,首先补充证明了《宋会要·刑法》中“刑制”门的存在,并初步推测它的内容应以“刑罚”为主旨,其中包括《辑稿·刑法》所缺的“杖制”部分。然后提出了三点不同于前人的意见:其一,“诉理所”门虽是《宋会要》的门,但不属“刑法”类。其二,《辑稿·刑法》中的一些门名可能是后人所加,不是《宋会要》的门,这些门的条文应归入其它门中。如“断死罪”、“出入罪”、“赦宥”门应分别归入“冤狱”、“断狱”、“矜贷”门中。其三,初步推测《宋会要·刑法》的门在内容多时可能还会有子门,所以《辑稿·刑法》中的一些门应属于《宋会要·刑...

两宋皇城司制度探析——以其探事职能的拓展及人员的管理为主

两宋皇城司,就其称谓而言,是一个新兴机构;就其职掌而言,则有其独特的历史渊源。治安与探事是其两大基本职能,其内部运作及官吏管理亦有一套完整体系,皇城司势力的发展亦体现了君主集权的加强。本文就拟从这三方面对此进行深层剖析,以期使读者增强对这一特定机构的理性认识,增加对宋代君主集权深刻地理解,进而管窥宋代复杂官制之一斑。 第一部分:皇城司探事职能的拓展。皇城司浓烈的“私”的宫庭性格,使其在履行探事职能的同时,亦负载了“私察”的特性。我们不难发现这一特性的历史渊源。另外,从法理与事实来看,对私察的结果,皇城司又有一定的独立支配权,即逮捕、鞫讯与收监,这无形中又与公开的执法机构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本部分由此切入,希望读者对这一机构首先具备一定的感性认识。 第二部分:皇城司官吏兵的选任与管理。皇城司人员之所以能够顺利履行上述一系列职能,乃是由于有一套完善的“后勤”供应体制——选任与管理制度作为基础。正由于这一套体制,才使皇城司能够选拔出符合统治者旨意的长官,精明强干的胥吏与训练有素的兵卒。选拔体制使皇城司官吏兵源源不断、生生不息的得以生成;管理体制则确保了他们...

北宋前期审刑院制度研究

审刑院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废于神宗元丰三年(1080),在整个北宋前期,它取代刑部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与大理寺一起负责天下上奏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一定程度上,审刑院是长期以来封建统治者慎重刑罚精神制度化的产物。本文拟从审刑院设置的原因及其沿革与废除、审刑院的司法复审程序和职责、审刑院官员的选任及管理等方面对其作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审刑院设置的原因及其沿革与废除。前面已经提到,审刑院设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废于神宗元丰三年(1080)。审刑院设置的原因,大致有四种:其一,中国传统的慎刑精神和宋初统治者重视刑狱的治国思想是其产生的思想根源;其二,详审刑狱是其设置的直接目的;其三,限制宰相司法权是其设置的重要原因;最后,宋初司法改革为其提供了现实条件。审刑院制度的沿革主要表现在其院址的变迁及机构的增损上。 第二部分:审刑院的司法职权、司法程序及相关职责。审刑院作为司法复审机构,主要职责是复审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北宋前期形成了以审刑院为核心的司法复审程序,该程序包括地方疑狱的上奏、中央司法复审机构对疑狱的复审及皇帝亲决和百官集议三个部分。除了...

金代词学宗师刘

刘为金代著名学者,首位词赋状元,当时名士多出于其门下,号称“一世师宗”。他三次出任大理寺官,不屈于权贵,为许多冤案平反。尤长于治民,兴利除弊,施政有条理,简便可持久。子孙多由科举入仕,为金代有名的科举世家。

浅谈宋代御史台的督察职能及历史作用

御史台是我国古代封建国家的重要监督机构。宋代御史官是皇帝的耳目,由皇帝亲自任命,其职责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御史对宰相百僚在重大活动、科举考试、司法过程、行政事务、日常着装、行为规范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督察,更进一步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了国家的统一,维护了赵宋王朝的统治,使宋代社会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这对社会生产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利的。

清代江西进士丛考

立足于研究历史问题必先重材料之考据与辨别的认识,这篇博士学位论文所完成的是清代江西进士研究的资料考据。全篇共分绪论与正文两个部分。 绪论是本文写作的理论基础,也是本文的写作出发点。绪论的分节与正文部分大致上是对应的。第一节介绍了本文所集中参考的四种明清进士名录、索引类工具书的编纂与利用情况,它们包括《国朝历科题名碑录初集》、《明清历科进士题名碑录》、《增校清朝进士题名碑录·附引得》和《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同时探讨了科举研究中进士群体量化统计之社会史研究这一分支所存在的考据欠缺的问题。第二节探讨各种明清进士工具书在进士籍贯和姓名方面的刊误,并分析了各书出现刊误的原因。第三节探讨《光绪江西通志·选举志》有关清代江西进士的刊误,指出作为“志坛双璧”之一的《光绪江西通志》中,对清代江西进士的收录大致存在六类错误。第四节集中分析了其他相关资料刊载清代江西进士所存在的问题,这些文献资料包括清末、民国时修的《民国江西通志稿》、各府志、县志,《清代朱卷集成》、缙绅全书等。 正文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是针对学界进士群体量化统计之社会史研究中存在的考据误区...

论宋初皇帝的法制思想与实践

宋初皇帝具有注重完备法制,强调使官吏明法,重视慎刑恤狱,绳赃官重法等法制思 想。在这些思想指导下,创立了宋代法律体系,通过法律考试等措施来提高官吏的法律素养,加强 司法制度建设以预防冤狱,并在实践中严惩贪官,取得了明显效果。

《北齐书·宋世轨传》“台欺寺久”浅释

《北齐书·宋世轨传》所记高洋对大理少卿宋世轨所说的“台欺寺久”,反映出北齐乃至整个北朝时期纠察和司法即御史台和大理寺这两个平行机构之间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大理寺或廷尉为审理刑狱的机关,而御史台为纠察百官的监督机关。两机构之间既存在着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关系,其地位又有所差别。保持御史台和大理寺之间微弱平衡的均势关系,既有利于保证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减少冤狱的产生,也是皇帝对司法机关乃至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控驭的政治手段。

唐代监狱制度述要

唐代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唐代监狱的性质 ,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 ,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史料中记载的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 :分押分管制度、械具制度、报囚制度、安全制度、居作制度和狱囚生活制度几个方面

戴胄执法不惟上

<正>唐代贞观元年九月,国家广泛选拔人才,其中有一些人冒 充名门,弄虚作假来骗取官职。唐太宗下令叫这些人自首,如 不自首,就要处以死刑。案子由大理寺查办,不久查出一个假 冒的人来,大理寺少卿戴胄将其判处流刑。 唐太宗说:"我下令要对不自首的人处以死刑!你却只判

论唐代中央对疑案、要案的审理

唐代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为名义上的最高审判机构。全国的疑难案件、重要案件,除三大法司协同审理外,还要受到行政权的影响,尤其是皇权的影响和控制。唐代皇帝与中央其它行政官 员常常采用“三司推事”、集议、复议、设诏狱等方式参与疑案、要案的审理。

明代书学铨选制度研究

本文的主旨是研究明代书学铨选制度,所谓“书学”,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写字”,指对官方规定通行书体的应用书写;二是“字学”,是关 于汉字形、音、义一门学问,此处着重指六书之学;三是“书法艺术”, 即指在文字书写中所体现的高超技法和美感。所谓“铨选”,是封建社会 量才授官的方式。明代书学铨选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明 初朱元璋崇尚古制重视“六艺”;二是明初重视征辟荐举;三是朝廷重视 文字书写的政治作用。明代书学铨选制度的形式,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⑴楷书制度。是朝廷以楷书书法为标准铨选官员制度,“楷书”作为 一种书体的定义在历史上非常复杂,研究表明“楷书”作为真书字体之 称在社会上广泛运用,是从明代开始的,与朝廷所颁布的校庠习书学规 及楷书制度的实施有很大关系。在楷书制度中,被铨选者是没有功名的 布衣,而主持铨选者是皇帝。铨选的过程是:朝廷颁诏、衙门官员荐举 入京面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书写楷书...

宋代市舶司研究

摘要本文分为上、下篇。上篇主要探讨宋代市舶司的分布及变化、市舶司的职能、市舶官员的选任和奖惩、市舶司与其它机构的关系、各路市舶司的比较及其地位等问题。下篇主要考察宋代广南东路、两浙路、福建路和京东东路四路市舶官员的姓名、生卒年、字号、籍贯、科举、任期、政绩、《宋史》有传与否、著作等情况。初步得出以下认识: 宋代是我国古代市舶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市舶司辖下有市舶务、市舶场和市舶库等机构。宋代先后在广南东路、两浙路、福建路和京东东路设有市舶机构。由于地理环境的变化、政府精简机构、派系斗争、朝廷的政策调整等因素,使得市舶机构先后也发生变化。其中广南东路市舶司比较稳定,两浙路的变化较大。 宋代市舶司的经济职能包括阅货、抽解、禁榷、和(博)买、向中央纲运交纳钱物、治理港口和修筑城池;行政职能体现在监察和荐举地方官员;发放进出贸易的公据;执行国家的禁令;接待管理外商;参与组织祈风典礼和维护地方治安、剿灭盗贼等。 宋代市舶司官员主要由市舶使(提举)、市舶判官(监舶务)、干办公事等不同级别的官员组成。宋代皇帝和大臣都比较重视市舶司官...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夏商到明清(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840年)四千年的时间里,司法制度随着朝代的更替,不断地充实与发展,逐渐完善,对中华民族的兴盛发展,为中华民族文明的灿烂辉煌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是人类文化的宝贵文化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们常说的广义上的司法制度是由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制度构成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由于所产生发展的条件不同,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并没有充分的发展起来。本文主要论及了狭义上的司法制度,即重点介绍和分析了中国古代国家司法机关组织制度和审判、诉讼制度。 本文整理、运用了一些基本史料,借鉴前辈们的研究成果,力图从浩如烟海的史籍中理出一个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较为清晰的发展脉络,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些特点,对前辈们已经论及的一些特点,进行了一些较为深入的论述。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内容、本质及其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实事求是地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形成及影响,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

唐太宗以私乱法

<正>唐太宗李世民以执法严明著称于世,他一再申明自己执法 公允无私:"朕以至公临天下,法之所行,无舍亲昵。"然而,他实 际上也曾言行不一,以私乱法。 官员受贿,我国古代称之为"受赇"。唐太宗即位之初,对"受 赇抵法"的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决心严加惩治。他想出了一个查 处受赇贪官的办法,秘密派人向京师的一些官吏行贿。刑部一司 门令史受绢一匹,即欲定为死罪。尚书裴矩不赞成这种"陷人于 法"的举动,进谏道:"为吏受赂,罪诚当死,但陛下使人遣之而 受,乃陷人于法也。"唐太宗接受了裴矩的规劝,没有处死那个受 绢的司门令史。他这种因痛恨贪官而引人受赇。则属于以私乱法 行为。不仅如此,唐太宗在位期间,为皇亲国戚和功臣旧属开脱 罪责的以私乱法之事也时有发生。 长孙皇后族叔、左骁卫大将军长孙顺德,因受人馈绢被弹

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晚清进行的司法改革首先从中央司法机关法部与大理院的转型开始。中央司法机关既要对自身机构进行改造 ,以适应新的职能的需要 ;也要调整好部院之间的关系 ,以实现司法独立。这一转型过程十分艰难 ,尤其是部院关系的协调颇费周折。通过部院转型这一视角可以透视司法改革的行动者对于改革全局的影响 ,展现中国司法制度近代化的生动侧面。

明代官员升迁路径述论

在我国古代,官僚是亲民治国的主体。这批人能否进行有效的治理与他们的经历密切相关。合理的升迁路径有助于官员积累治理经验。明代官员的升迁已成规律,其突出特点有二:其一,内外皆历,即低级中央官流向地方,高级中央官员须有地方任事经历;其二,行政与监察轮历,也就是行政官迁向监察官,监察官流向行政官。明代官员流向也有两大问题:一是内重外轻局面的加剧,从而妨碍了内外皆历制度的有效发挥;二是由翰林累官升尚书入阁者因缺少地方任事经历,故其治理能力大打折扣。

“刑官”初论——当代中国法律人职业化的历史透视(一)

古代“刑官”与当代“法官”并非是简单的对应性概念。本文试图通过对古代刑官的群体结构、刑官作为群体提出来的社会背景、沈家本刑官观的初步研究,以社会学的某些理论成果以及近代分权学说为理论分析的模型,对古代的法律人加以分析。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发现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矛盾和困境,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恰当的历史借鉴。

三槐王氏家族研究——以北宋时期为中心

三槐王氏家族是宋代著名的大家族之一,兴起于宋初,从第一代王祜发家,第二代王旦,已为真宗朝著名宰相,任相十二年,对真宗一朝的政局影响巨大。其后代有闻人,箕裘不坠。庆历名谏臣王素,即王旦之子,直言敢谏,人称“独击鹘”。曾积极参与“庆历新政”,此后历宫中外,多有惠政。其子王巩,与苏轼兄弟堪称莫逆,虽受其牵连而遭贬逐,却一如既往。其著述甚丰,著作至今尚有余存。王伦是两宋之交一位重要的外交家,数度出使,备历艰辛,最后,因不接受金国官职而被缢杀,颇有民族气节。其余王质、王靖、王震、王古等人,亦为一时英杰。这样一个大家族,只有王旦有王瑞来先生一篇研究文章,其余尚有三篇介绍性的文章,基本还是空白。通过对三槐王氏家族在北宋的世系、成员个体的生平、仕宦及其著述考略、家族生活、家族婚姻关系及其影响等,对三槐王氏家族做了全方位的探索和研究,填补了三槐王氏研究的空白。同时,家族史研究在国际上已成热门而国内成果尚不多的情况下,增加了一个重要的研究个案。

晚清司法改革的一个侧面:部院之争

清末十年,在内忧外患的逼迫之下,清政府不得不采取积极主动的改革以应付时局。清末新政以日本为榜样,以官制改革为切入点,按照自上而下,先中央后地方的顺序展开。晚清对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进行了相应的变通,缓设议会,未设责任内阁,保留了军机处,将司法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法部。司法改革以此为起点而展开。那么,在集权体制下,司法独立原则是如何从文本到具体制度逐步确立的?本文选取了部院之争作为观察这一进程的视角,试图通过对它的重述与解析,来解答这一问题。 本文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部院之争的制度背景”。部院之争是晚清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事件,它的形成、发展和最终解决与其所依托的制度背景息息相关,也最终根源于这一背景。“仿行宪政”、官制改革、司法改革构成了部院之争的制度背景。在官制改革前,清政府在传统封建专制体制的框架内进行了以“恤刑狱”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对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局部性的修补,并未涉及中央司法机关的改革。官制改革后,按照中国式的“三权分立”方案,“司法权”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审判权由大理院掌握,法部掌司法行政,并握有一定的审判权,对...

清末民初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

西法东渐,列强环伺的清末民初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律变革并实现其近代化的关键阶段。在这一宏大的法律变革进程中,刑事诉讼法律的近代化问题当然裹含其间,并有所突破与发展。然而,无论是清廷还是北洋政府,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了其为维护既得利益和专制统治,形式上接受而实质上违反法治原则的必然性。这又使得这一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充满艰辛和曲折。 除前言及结语外,文章的主体内容部分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对中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回溯与反思。在考研大量史料的基础上,笔者借用了现代刑事诉讼研究中的某些理论范畴,探讨、概述了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祥与渊源、初期构建、走向成熟及发展变化的四个发展演变阶段。通过考察,认为中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如下特征:在职能设计上,司法与行政合一,侦、控、审合而为一;在制度设计上,公开维护统治者特权,保持阶级秩序的井然;在诉讼形式上,弹劾式诉讼与纠问式诉讼前后相继;在证据制度上,走过了从“神示证据”到“自由裁量”的发展过程;在执行方面,重狱讼、慎刑罚的精神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 第二章对清末民初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背景...

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

死刑案件是极为复杂而又争议颇多的一类刑事案件,这不仅表现在实体方面,而且表现在程序方面,目前对死刑案件的理论研究大多局限于死刑的执行、死刑的存废等实体问题上,而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研究则为数不多,且多局限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方面。由于程序研究的相对缺乏、立法的粗疏及司法实践情况的错综复杂性,实务中相当多的问题在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且缺乏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因此,加强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总结死刑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挖掘其实践原因和理论根源,进一步澄清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错误认识和理论误区,对于我们依法迅速、及时地审结死刑案件,确保通过程序公正实现量刑公正,切实贯彻我国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篇共十章,上篇侧重于从历史、价值的角度来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基本理论加以论述,第一章简要介绍死刑这一古老刑罚的起源、泛滥和衰落的历史轨迹,并简要剖析其原因,随后论述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和立法现状。第二章系统全面的研究中外古代的死刑...

明代“三法司”制度述论稿

本文从“三法司”一词的最初记载开始追溯,详细地论述了明代“三法司”制度形成与演进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三法司的组织机构、职责权利以及自身权力变动关系,并较为详尽地论述了三法司官员的选任,运用举例法对三法司官员的素质作出分类概述,对三法司集团与皇权等诸种政治集团权力互动关系进行了详细考察,最后对“三法司”制度作出了总体的评价。

唐代大理寺述论

唐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构。笔者通过探 讨唐代的司法审判状况、专制封建社会中审判权的特点,以深入地了解在封建社会的历 史长河中,司法审判机构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人治社会中的司法审判权能起到 什么样的作用。 全文在结构上分为三章: 第一章唐代大理寺的组织系统及工作制度。包括唐以前的司法审判机构发展演 变的过程,大理寺的沿革;唐代大理寺的人员配置及寺内官吏的分工;大理寺的其它职 掌,如对监狱的管理、大理寺的立法权以及临时受制出使;唐代大理寺的审判工作制度, 包括大理寺的管辖范围,审判案件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审判时的一些制度,如,连署制 度、集议制度、复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第二章分析唐代大理寺审判的特点。大理寺在审理案件时与其它法司(刑部、御史 台)形成复杂的箝制关系。重点阐述刑部、御史台一方面复核、监督大理寺的审判工作, ...

论唐代明法考试制度的几个问题

明法是唐代科举考试的科目之一。文献中有关明法科的记载很少 ,给有关研究带来很大困难 ,唐代出土的墓志提供了有价值的史料。《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一文对有些史料解读有误 ,引用史料不全 ,因而有些研究结论偏颇 ,应充分运用史料 ,特别是墓志材料 ,对考试科目等明法考试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以期言之有据。

恐怖“化缘”

<正> “化缘”一词,词书上的解释是:僧尼或道士向人求布施。在我的印象中,似乎总有些乐捐赞助的味道。你想想,僧尼、道士为了修桥、铺路做善事,前来化缘又有谁不慷慨解囊呢。可以想见,其间应该是绝对没有什么欺诈、恐吓成份的。然而,时至市场经济的当今,人们的物欲横流之时,我和妻却经历了一场充满恐怖气氛的“化缘”。 那是一个将近年关的日子,我正在书房闭门撰

浅析唐代赦宥实施的仪式、程序及赦书

赦宥作为特殊的行政手段和法律问题,在古代社会源远流长。赦宥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固定化和制度化,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发展至唐代已有迹可寻,唐代赦宥的实施有着自己的场合和背景,赦宥本身也有类别的区分和相应的赦书格式,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

监察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它的历史发展有两条主线,一条是台官制度,另一条是言官制度。明代的监察制度从历史渊源上来讲,也是沿着这两条主线对前代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明代监察的主体较前代有所增多,明代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三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撤消了谏官制度,而创设了负责监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制度;另外在地方监察制度中,除了十三道监察御史外,还创设了督抚制度,对清代的监察制度有很大的影响。明代监察客体和监察内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几乎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私行为,甚至思想活动都成为了监察的对象。明代台谏职能进一步合并,御史主弹劾,但也有谏诤权。同样,给事中主封驳,但也有纠劾的权力。它们拥有包括弹劾、谏诤、封驳、检查、审计、司法、处置等非常广泛的监察权,监察官的权力和权威得到严格的保障。为了确保监察效能的正常发挥和监察权的正确行使,明代不仅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监察人员铨选、考核、升黜等人事管理制度,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责任制度,对监察官员的经济犯罪进行加重处罚。从其性质上来讲,明代的监察与历代监察一样,仍然是专制制度的耳目工具和国家机器的自控机制,是一种综合性监...

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

司法官责任制度,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古代社会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线,司法状况的好坏与否,往往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王朝的兴衰;司法审判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也决定了封建法治能否取信于民,使民心归服。因此,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司法官吏违法渎职犯罪的防范与惩治,并通过立法明确司法官的责任,保证依法审判,借以约束司法官,防止玩法行私。中国古代的司法官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与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这一制度的确立与逐步定型化、规范化,是司法制度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本文通过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全面考察,全面展示了司法官责任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历史,使我们对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内容有了一个更加完整的认识,并且通过实例分析可以窥见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运行情况与运行效果,这样,可以更为准确公正地评价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作用、历史价值与历史意义;本文也通过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法文化分析,阐释了责任制度背后的文化内涵与底蕴,发掘了其所...

宋代对司法的监督制度和惯例研究

<正> 一、引论本文原本是要探讨宋代的审判监督制度。提到这个问题,马上有人问:中国古代到底有无审判监督制度?根据现代诉讼法上的审判监督制度的概念来理解,我国古代没有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制度和惯例,在中国古代当然是存在的。中国古代统治者也曾通过一系列的方式,如录囚、御史监察、申诉复审(包括死刑复奏)等

“莫须有”岳飞冤案(下)

<正> 十年之功废一旦金牌十二强班师岳飞见朝廷改变军事部署,有可能使岳家军陷于孤军深入,翼侧暴露于敌的危险态势,焦急万分,急忙上疏朝廷要求改变部署,先后上奏了《乞刘锜依旧屯顺昌奏》、《乞乘机进兵札子》,要求友军不要后撤而应齐头并进,以合围被金军占领的汴京。对岳飞的奏疏,高宗当然是一概置之不理。岳飞对此异常悲愤和失望,以对国家民族最大的责任感,又上了一道“言辞激切”的《乞止班师诏

中晚唐时期司法制度之变化初探

中晚唐时期是一个风云际会的时代,彼时变乱频仍,局势动荡,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时势的变化导致了司法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动。这一变动突出地表现为司法权力的重新配置和组合。本文以此为视角,力图揭示出中晚唐时期司法制度变化的轨迹,并通过对变化成因的分析,将该研究置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以期对此获得更深刻的认识。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唐初严密的司法管理体系”,简要介绍了唐初从受诉、审理到判决、监禁之间司法体系的运作过程,并由此得出其虽不失完备与严密,但在封建专制条件下必然会面临的困境,以致为后期的变化打下伏笔。 第二部分“事权日下的司法机构”,阐述了在中晚唐时期,由于上至皇帝本人、下至藩镇、宦官、使职、差遣机关对司法领域的积极介入,使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构呈现出“事权日下”的局面。 第三部分“中晚唐时期的专制权力与司法”,指出皇帝为加强君主专制,逐渐将司法权力从外廷手中收回,由皇帝本人或其亲信宦官、藩镇、使司行使,结果造成法出多门、执法黑暗局面的出现。 第四部分,“中晚唐时期司法制度之变化成因”,从政治、经济两...

五代司法制度研究

五代司法制度处于中国封建法制史的前后交替之际,研究其发展 流变,既可窥视其因袭源流,又可看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史的发展趋势和 动向,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所借鉴和启迪。 社会安定是任何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前提。五代是一个战火硝烟、 纷呈动荡的混乱时代,当时藩镇割据,各独立政权之间相互火并,朝代更迭频 繁,如此乱世要能严格地执行司法制度,是难以设想的。但是,唐代前期完备 的法制为五代各朝提供了借鉴,也为其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因此,五代各朝纷 纷颁布法书,订立法典,昭示天下王朝的更新。在法书方面,五代继承了唐代 后期的发展趋势,编敕日渐增多,分类编纂法典的形式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刑法方面,五代时期敕的地位日益突出并逐步占据重要地位;与唐代刑法相比, 也轻重不一,且民事法律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以上是五代时期执行司法制度的社会背景,司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是实施、 ...

岳飞之死与宋太祖“不杀大臣”无关

<正> 对于宋高宗屈杀大将岳飞,当今学者大都认为宋高宗违背了宋朝自太祖以来不杀大臣的传统。如台湾学者王德毅《宋高宗评》一文认为:“宋太祖有不杀大臣的誓约,宋朝士大夫颇津津乐道。岳飞位至枢密副使,是国之大臣,最后赐死于大理寺,乃高宗假秦桧之手而杀之,有背祖宗的圣训。”

明代官冗与官缺研究

本文从制度——行为的视角比较详细地考察、分析了明朝官僚政治制度中官冗与官缺问题的几个方面。明代任官资格和主要职官;全国官员数额的增衍;冗官状况和特点;冗官成因及弊政;裁抑冗官的措施及其流向。官缺状况和特点;官缺原因及后果。官冗与官缺之间的联系,对社会经济、国家行政机构运行机制的影响。 本文认为:明朝官员队伍庞大。官冗问题伴随明朝始终,成化时期冗官问题形成,正德时期官员队伍及冗官数额创明代历史最高纪录,而并非人们所认为的嘉万时期。冗官的主要成分依次为武官、传奉官、添注官和地方官等。被裁冗官主要流向为遣回原籍、罢官为民、遣回候缺和致仕等八个去向。冗官造成国困民穷,致使国家有效行政效率低下。 本文还认为:嘉万时期的官缺有别于正德以前的官缺,并各具特色。嘉靖时期官缺普遍、程度严重、隐缺不报,而政不废。万历时期因神宗的亲执政柄和社会矛盾的激化等原因,官缺发生了既普遍又深刻的变化,并全面超过了嘉靖时期,突出地表现为官缺时间长、范围广、阖署皆空、长期不补等。神宗不补官缺与其“惜俸给”几乎没有关系。权力之争是嘉万时期官缺的首要原因。 ...

晚清审判制度变革研究

晚清是中国社会发生急剧变化的时期,也是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 要阶段。就司法审判而言,历时数千年而形成的审判理论、原则和具体制度,在 变化了的社会现实面前,越来越显示出其落后与失效的一面,因而如何建立起符 合现代精神又行之有效的新型审判制度,成为晚清时期重要的历史性课题。自 1902年揭起“新政”的旗帜起,清王朝开始了参照西方近代法制原则改造传统 审判制度的历史进程,在指导思想转变、机构与人员调整以及新式程序建立等方 面都作了不少努力,历时十年,成就了中国近代化审判制度的雏型。 晚清审判制度的具体变革情况,在以往的法制史研究中,还是一个十分薄 弱的领域。本文试图在整理、运用大量史料的基础上,对晚清审判制度变革的历 史背景、过程、内容、结果等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既展现晚清审判制度变革的真 实进程,又深化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制近代化转型的理性认识。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分五...

北宋审刑院与宰相的司法权

宋朝审刑院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一个司法机构。由于种种原因 ,学术界对其设立原因和机构性质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 :审刑院设立的目的是分割中书司法职能 ,限制宰相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量宋代基本文献梳理解析而得出的结论是 :①审刑院设立于淳化二年 ,设立目的是“慎刑” ;②审刑院并非分中书刑房而设 ,北宋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中并未排除宰相机构 ;③北宋宰相权力得到皇帝和群臣的支持 ,并未因审刑院的设立而遭到削弱。在此基础上 ,本文指出 :各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是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一脉相承的基本特点 ,宰相兼理司法的历史链条在北宋时期并未中断 ,审刑院分割相权说不过是一种误解

简议范仲淹的司法改革思想

文章集中论述了北宋改革家范仲淹在庆历新政中推行司法改革 ,提出加强司法监督 ,强化刑部职能 ,重命令 ,准律文 ,慎选司法官吏等重大指施 ,充分地反映了范仲淹的司法改革思想

依法不依言 著鸿篇

<正> 唐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9月,朝廷广泛选拔人才,其中有人冒充名门,弄虚作假来骗取官职。唐太宗下令叫这些人自首,如不自首就要处以死刑。不久查出一个假冒的人来,大理寺少卿戴胃将其判处流刑。唐太宗说:"我下令要对不自首的人处以死刑,你却只判流刑,这就向全国表示我的命令不足为信了!难道你要抗旨枉法

细微之处莫等闲——谈应用写作的几个问题

<正>应用写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应该一丝不苟,对细微末节也不能等闲视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有这样一则故事:当年扬州梨园出了人命案,两江总督向大理寺写了上报审批的文书,但收到的不是此案的批文,而是大理寺负责的官员向两江总督索借二十万两白银的信函.两江总督摸不着头脑,忙召集幕僚研究原因和对策.幕僚们找到了原因,因清律规定皇帝死的这天为“忌日”,全国各地在这一天都不准娱乐,而扬州唱戏出人命这天正是“忌日”,大理寺官员想趁此敲两江总督一竹杠.对此,大家一时竟没有对付的办法.后来找了一位深谙法律的绍兴师爷来,绍兴师爷略

辽代刑法制度考述

有关辽代刑法制度的研究,近年开始受到学界注意,并有文章问世。但有些观点还需进一步商榷①。日本学者岛田正郎在辽刑法制度研究方面,著述颇丰,但是由于其坚持“辽朝是中国史系列之外的国家”“因此可以说辽与中国王朝的法和制度完全是不同的”②,而把辽代法律制度完...

敬告作者、读者

<正>《大理师专学报》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1999年1月起为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 《大理师专学报》是云南省教委主管、大理师专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公开发行后,遵循办刊宗旨,弘扬求实创新精神,关注学科研究前沿,结合地方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立足滇西,面向国内外。本刊设有邓小平理论研究、哲学思想研究、高师和中学教育教学研究、文理各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大学生论坛、南诏大理历史文化研究、民族学研究、民族语言文学艺术研究、滇西北旅游研究等栏目,欢迎校内外新老作者、读者投稿、订阅。

略论宋代狱案审判中对法官的约束机制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成就最高的宋代,在狱案审判中对法官建立了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明确审判机关的分工与权限;二、鞫谳分司;三、回避制度;四、严格结款程序;五、录问与翻异别勘;六、法官的法律责任。

守法违君

<正> 在封建时代,王权大于法律。皇帝操生杀予夺之大权,一句话,可将法律推翻。然而,也有不少公正耿直的官员,执法如山,宁可违君,也要守法。隋代大理寺少卿(最高法院副院长)赵绰便是这样的执法者。当时刑部侍郎(司法部副部长)辛(?)迷信穿红裤可以升官,经常穿红裤入朝。文帝以为是蛊惑,诏令大理寺处斩辛(?)。赵绰奏道:“法不当死,臣不敢奉诏。”文帝怒道:“你爱惜辛(?),难道不爱惜自己么?”赵绰答道:“陛下宁可杀臣,不可杀辛(?)。”赵绰被押进朝堂,解衣将斩。文帝问道:“究竟如何?”赵绰说:“执法一心,不敢惜死!”文帝知其不屈,拂衣入宫。过了很久,才释放赵绰,并加赏赐。还有一次,警官抓了二名用坏钱换好

中国第三圣地 孔氏婺州阙里

<正> 自唐太宗贞观四年(公元630年)朝廷下诏书,全国建了很多孔庙(又称文庙)。但作为孔氏家庙,人说仅山东曲阜和浙江衢州两处。因此,曲阜谓之“孔氏北宗”,衢州谓之“孔氏南宗”。然而南宗实际上有两处,另一处在今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榉溪村,古谓“孔氏婺州南宗”(婺州是金华的古代称谓)。这是鲜为人知的事,但有无数史料为证,现分述如下:1993年出版的《磐安县志》载:“宋建炎三年(1129年)孔子四十八世孙大理寺评事孔端躬偕兄衍圣公端友扈从宋高宗南渡至杭,端友徙居西安(今衢州市)为孔氏衢州南宗,端躬仍从驾至台州而寓居婺州永康之榉川(今属磐安县盘峰乡榉溪村),为孔氏婺州南宗。”

漫谈“御史”监督

<正> 御史,中国历史上专设的监察官员。《史记·滑稽列传》中便记载:"执法在傍,御史在后"。但真正建立司法监察制度在唐代。唐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主要负责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重大疑案的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遇到特别重大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的御史中丞共同审判,意见不同上奏皇帝,这叫做"三司推事"制度。到了宋代,废除了唐代宰相的御史任用权,改由皇帝亲自选任。仁宗说:"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续资治通鉴》卷三九)。为了能够对宰相进行监督,连荐举御史的权力干脆废除了。在组织方面,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

中华本《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朝校勘补正

<正>《续资治通鉴长编》是研究北宋历史最重要、最基本的史籍之一,作者李焘"博极群书,尤究心掌故","自实录、正史、官府文书以逮家录、野记,无不递相稽审,质验异同"(《四库总目》卷四七《长编》提要)。中华书局自1979年以来,整理出版了《长编》的点校本,可以说,中华本《长编》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个版本,它不但參校了今存北京图书馆和辽宁省图书馆所藏的两部不完整的宋刻

“明代大案多枉”原因探析

明代空前强化的皇权对刑狱的制约.是“明代大案多枉”的主要原因.而“法外用刑”的重典政策则是多枉大案的重要根源。此外.明代刑狱还受到宦官、行政长官、勋戚、后妃及朝廷派系斗争等诸多因素的掣肘.致使明代司法程序紊乱.法纪败坏.“法治”徒具空文.权大于法。故“明代大案多枉”亦势所必然。

寺≠庙

寺≠庙顾关元人们常把“寺”和“庙”混为一谈,其实“寺”与“庙”是有区别的。最早的“寺”是指官吏办公的地方,如大理寺、鸿胪寺,是“官署”的意思。寺,古文作“侍”解。《经典释文》说:“寺,本亦作侍,寺人,奄人也。”可见“寺”的本义从“侍”而来,侍人办公的...

中国古代法制史二则

中国古代法制史二则巩富文(一)汉朝实行过法官回避制度吗?回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法官遇到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成为被告人的时候,即应停止执行自己的职务,而换由别的法官来审理。近年来,关于汉朝是不是实行过法官回避制度,在海内外法史学界仍有争议,至今...

林希元治税的启迪

林希元治税的启迪朱晓庆林希元(1481-1565),福建同安人,明朝武宗正德十一年(公元1516年)考中举人,次年考中进土,授南京大理寺评事,历升寺副、寺正,世宗嘉靖二年(1523),因执法不阿,反被大理寺卿陈琳论参,贬为泗州判官,六年起为大理寺寺副...

青天

<正> 河间郡王贾靖,出自屠沽,粗犷无文,以军功取封爵。太平承暇,家居闲放,无复昔日之叱咤喑呜,落落少欢色。 偶出游,有妇人拦轿呼冤,贾命持名刺赴大理寺,得申屈枉。于是市井以“青天”名贾。

现存最早的交通法规碑

<正> 《南宋交通法规碑》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交通法规碑。 据《杨文公淡苑》载:太平兴国年间,大理寺正孔承恭上书言事,请在西京诸州要道外刻榜公布“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四句话,作为交通规则。宋太宗赵灵批准了承恭所奏,下令各地“处处衢肆刻榜”,加以公布。 以令日眼光来看,除了“贱避贵”带有封建等

岳飞冤狱新论

岳飞冤狱新论罗炳良南宋绍兴十一年冬,宋高宗、秦桧为与金人议和,置诏狱杀害岳飞。岳飞冤狱,举朝莫敢言,独韩世忠不平,面责秦桧。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3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已条记载:“初,狱之成也,太傅礼泉观使韩世忠不能平,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

明代的司法制度与君主专制

<正> 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明代,突出表现为君主专制政体的空前强化.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的局部变化,必然要求构成国家政权的诸要素发生相应的变化.明统治者是如何来调整这些要素以适应高度强化的皇权呢?对此问题的探讨,史学界大多从立法、行政机构的改革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而对于作为国家政权三要素之一的司法权却很少论及.本文拟通过对明代司法制度的研究,探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君主专制政体强化的原因、特点及影响.

宋代官吏谒禁制度述论

<正> 史学界不少同仁在探究宋代官僚机构行政效率何以低的原因时,往往归咎于宋代臃肿庞大而特殊的官僚体制。其实,影响宋代官府行政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叠床架屋的宋代官僚机构固然是其主因,然其他方面的因素亦不可忽视,如当时弥漫于朝野上下的私谒请托之风对其影响就颇大。史载:“私谒请托之风行,得以干扰于政事”。对此,宋统治阶级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对其严加禁断。本文拟就宋代严禁官吏私谒请托亦即谒禁(或禁谒)制度作一概略的论述,以讨教于行家。

宋代文职官吏的注官法律试

<正>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史上一个比较重视提倡法律的朝代。其标志之一就是法律考试空前发达。其种类之多、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在中国历代王朝中首届一指。而对当时社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注官法律试了,即所有具备做官资格的人(如科举登科及第人、任满待缺的京官选人及任子、宗子等荫补人和其他有出身的人)还必须经过法律考试合格,才能注官(或

封建统治衰变中的文化与世风——《晚明文化与社会》序

<正>一人们回顾历史往往偏爱盛世。汉唐雄风,文治武功,足以令今人目迷神往。诚然,这是我们祖先的光辉业绩、伟大成就。然而有盛必有衰,有衰必有变,兴盛固然是一种发展,衰变也是一种发展。研究社会发展规律,不仅要着眼过程,更重要的是探索从此一程到彼一程是怎样转折的。衰变就是这种转折的积蓄、准备和启动。

评《大理寺正卿的失踪》

<正> 蒋星煜先生的短篇历史小说选集《大理寺正卿的失踪》在我案头,开卷惆怅,卒读遥想,杂感丛生。世上有很多事态或现象,在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不可思议又完全自然地重复发生。在我国封闭的古代,一千七百多年前的陶渊明先生发现了有一小批人把自己封闭在一条桃花小溪源头的一个幽谷内,绝对封闭了五百年,他们"不

宋代清理“留狱”活动述论

<正>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准确而又及时地审结案件,关系重大。中国封建统治者把能否做到“案无留事”,看作是政治清浊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封建统治者十分注意防止案件积压淹滞。从唐代开始,就按案件的繁简难易定立不同的审判期限。到宋代,这方面的措施又更加完备,特别是宋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积压案件(“留狱”)进行大规模清理,最具特色。本文试图对此作一探讨,以期起到借古鉴今的作用。

《新旧唐书·刑法志》订误

<正> 后晋刘昫等撰修的《旧唐书·刑法志》和北宋欧阳修、宋祁撰修的《新唐书·刑法志》,中华书局本虽对志文作了整理标点,并对志文错误出校,但尚有一些失校之处,我不揣浅陋,就志文中的有关史实记载订误如下,以免以讹传讹。《旧唐书》卷五○《刑法志》页2135行7

论阿云狱之争

<正> 宋神宗熙宁元年,即王安石酝酿变法之初,在京东蹦登州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据《宋史·许遵传》记载,登州有一妇女阿云,在服母丧期间行聘于韦阿大,“许嫁未行,嫌婿陋,伺

编辑失误实例选析(一)

编辑工作有选题上的失误,也有审读加工和校改上的失误,本文提供的实例资料,属后两种失误。失误并不可怕,我们可以从别人或自己的失误中取得教训,并引以为戒,改进工作。可怕的是,在事实面前不肯承认失误,或似乎承认,却又缺乏改正的诚意。比较流行的所谓“无错不成书”,即属此例。这里发表的资料都很典型,我们希望它能引起大家的重视,以便对改进编辑工作,提高出版质量,有所帮助。

柳永家世轶事杂志

<正> 北宋著名词人柳永,字耆卿,福建崇安县人。柳永祖父名崇,父名宜。柳宜和宋初著名文学家王禹偁(954—1001)交游,王氏《小畜集》卷三十有《建溪处士赠大理评事柳府君墓碣铭》,概述柳崇生平、先世及柳宜等兄弟六人,但没有说到柳永一代。《小畜集》卷二十有《送柳宜通判全州序》,外集卷十有《柳赞善写真讚并序》,两文对于柳宜的坎坷际遇有简略而生动的叙述。又有《和国子柳博士喜晴见赠》诗(卷十一),惜柳宜原作已佚。由此种种,可见两人交谊相当深厚,所言当然确实可信,成为后世地方志或其他文献中关于柳永先世资料的主要来源。历代修纂的各种《福建通志》、《建宁府志》、《崇安县志》,明·凌迪知《万姓统谱》、廖用贤《尚

司马光与庞籍

<正> 庞籍(988—1063),字醇之,单州成武(今山东成武)人。进士及第后,为黄州(治所在今湖北黄岡)司理参军,因黄州知州夏竦推荐,调到开封府任兵曹参军,迁官大理寺丞,知襄邑县(治所在今河南睢县)。后擢为群牧司判官。再出知秀州(治所在今上海嘉兴县),召为殿中侍御史,徒福建转运使。景祐三年(1036)改刑郎员外郎,判大理寺,进天章阁待制。西夏元吴反宋自立,庞籍为陕西体量安抚使,负责西北防务。由于他“持法深峭,军中有犯,或断斩刳磔,或累笞至死,以故士卒畏服”。狄青当时在他手下为将。庞籍在抗御西夏的战斗中有功,而升为枢密副使,后改参知政事,拜工部侍

明代大理寺浅究

明代作为华夏文明的一个朝代,每位历史学家对其褒贬不一。虽然明代沿袭了之前历朝历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传统,但其司法有着自己独特的结构、风格特点以及运行方式。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包括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刑部受理全国重案要案,都察院负责纠察,大理寺则负责审理、驳正。明代的大理寺的职能与前朝不同,并有着自己的特点。本文旨在分析明代的大理寺的设立、运行方式以及评价等方面,分析明代的司法情况及其对今天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借鉴创新意义。

清代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与作用

三法司制度是清代中央最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在清代的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为维护清代的司法秩序和专制统治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大理寺作为三法司之一,它在整个清代的行政系统中到底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所起到的功能和作用是怎样的,是本文所重点探讨的问题。对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功能与作用的分析,有助于深化对大理寺这个机构的认识,从实践的基础上对大理寺进行总体的把握。 本文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对大理寺的历史进行了概述。根据职能划分和在整个司法系统地位的不同,分为明清以前的大理寺和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同时又对明代和清代的大理寺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分析两代大理寺的异同点。其中不同点是探讨的重点,主要从机构人员设置、影响司法的因素,以及刑部在三法司中权力的变化进行分析。 二、清代大理寺与礼法制度。本部分从大理寺的名称,大理寺官员本身所具备的法律素养以及它在实践活动中的功能等几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的礼法因素在大理寺当中的体现。 三、清代大理寺履行司法职能。此部分重点探讨的是清代大理寺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此部分先说明了大理寺审判案件的程序,分析了大理寺的职掌。然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