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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定户部钱粮考成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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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四年(1657)十二月初四日,清廷制定了户部钱粮考成则例。其中规定:州县官欠七分者降职四级,欠八分者降职五级;布政使、知府、直隶州知州欠八分者降职四级,欠九分者降职五级。以上官吏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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