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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院大辟条例议定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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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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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五年(1658)九月十六日,议政王贝勒大臣等遵旨议定理藩院大辟条例。其中规定:凡平人与蒙古王、贝勒福金通奸者,福金处斩,奸夫凌迟,其兄弟外绞;另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处斩:私掘蒙古贝子等坟墓、截杀来降人众之为首者、劫夺死罪人犯为首者、公行抢夺他人财物、临阵败走、与逃人通谋给马遣行、挟仇行害放火烧死人畜,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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