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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定世职承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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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六年(1659)十二月十九日,清廷制定了世职承袭例:除嫡子孙承袭外,有绝嗣者许亲兄弟及亲兄弟子孙承袭三世,三世之后停止承袭,且嗣养疏远宗族之子,不准承袭。次年(1660)十二月初五日,清廷又改定世职承袭例:凡系世职,有子有孙者仍照常袭替;原规定无子孙者除亲兄弟外,其他人不准袭替,改为无子孙者,有本生祖、父、亲伯、叔、兄、弟、侄男、侄孙概许袭替;其余嗣养疏远宗族之子仍不准袭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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