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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督抚收受贿赂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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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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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年(1666)元月,康熙帝谕吏部等衙门,总督、巡抚均系倚任重臣,必秉公清政,为其僚属做出表率,使百姓安居。今督抚公然收受州县官馈送物,视为常例。更有甚者,尔等居然将不同的州县分成上、下等,按等级收受贿赂。州县官吏为取悦上官,加派民间,以致百姓困穷。今后,如再不改正此等弊端,督抚由科道官查访弹劾,司道以下各官由督抚纠参。如果督抚不严加检查,且徇情舞弊,不予纠参,待事发时,一并从重治罪。同时,他还命吏部等部院通行晓谕各省督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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