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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禁海外贸易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地理位置:
发生时间:
关键字:
康熙七年(1668),清政府重申海外贸易的禁令。明文规定:地方甲长同谋放纵者斩首,知情不举者处以绞刑。不知情者杖一百,发配三千里。管地的州县官革职,永不叙用,道、府文官降二级,巡抚降一级。康熙九年(1670)又规定:凡是官兵捉住出海贸易者,赏给一半犯人家产货物,另一半抄没入官。此外,清政府还于康熙五年(1666)明令,自是年起,不是贡朝,一概不准外国来中国进行贸易,否则,便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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