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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更名田”制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地理位置:
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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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八年(1669)三月八日,清政府决定免除明代各省废藩田产的变价做法,撤回为此而派出的部员,将未变价田交与该省督抚,并给予原种人耕种,改为民户,称为更名田,永为世业,照例征收银粮。对于无人承种的剩余土地,则招民开垦。康熙九年正月,又虑及更名田内有明代废藩自置地,且予民佃耕,他们在输粮之外又纳租银,为避免负担过重,决定免其纳租,与民田一例交粮。如果已有易价银征收于库者,准许抵交次年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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