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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尔衮提出“嘉与维新”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地理位置:
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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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1644)七月十七日,多尔衮为缓和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提出了“自今以往,嘉与维新”。主要内容是:第一,省刑罚。凡是五月二日(多尔衮进京日)以前,不论京内外,事无大小,已觉未发觉及已结正未结正之刑狱,悉予宥免。同时禁止违谕兴讼者。第二,薄赋税。自顺治元年为始,除正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同时禁止官吏朦胧混征暗派。第三,惩贪官。如发现贪官污吏加耗受贿等事,朝闻夕奏,予以严惩。第四,禁扰民。凡役使归顺人民及占据市行与民争利者,都经迅速改正。第五,禁投充。新附军民中凡力能自赡者,均各安本业,不准令其投充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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