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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颁布严惩隐匿逃人律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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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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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三年(1646)五月初五日,清廷颁布了严惩隐匿逃人律。清廷入关之后,因数万奴仆逃亡,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此等逃亡之人,称为逃人。清廷为维护满洲贵族和八旗利益,颁布了严惩隐匿逃人律,主要内容是:隐匿逃人(即窝主)不行举首,或被旁人讦告,或被地方官察出,即将窝主及邻佑九家、甲长、乡约人等,提送刑部勘问,一旦情况属实,将逃人鞭一百,归还原主。窝主从重治罪,其家资无多者,继给失主;家资丰厚者,或全给、半给,请旨定夺处分。首告之人,将窝主家资三分之一赏给,但不能超过百两银。对于本犯之邻佑九家、甲长、乡约均各鞭一百,流徙边远之地。如地方官未能察出窝主,即按怠忽稽察罪降调使用。如窝主自行出首,罪止逃人,余俱无罪。如邻佑、甲长、乡约举首,也将窝主的家资赏给三分之一。七月又规定:逃人自归者,窝逃之人及两邻佑流徙,甲长并另七家之人各鞭五十,该管官及乡约俱可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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