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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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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年(1745)九月初九日,太常寺少卿邹一桂奏称,监狱重犯,虽防范不可不严,但律载狱具全图,自有定式。近来禁卒人等,创立非刑,凡遇囚徒,不分多寡,概令排卧一头,于镣铐中横穿长木,锁逼两头,压住手足。狱囚因此毙命者不少。请严行查禁,刑部请旨后决定:今后如有仍用穿木并各项非法刑具者,即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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