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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福建商民赴台贩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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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二年(1747)正月十三日,因台湾至厦门,水程仅十余更次,中隔澎湖岛,亦兵民聚居之地;台湾虽处海外,但与内地呼吸相通;且其商船梁头高不过一丈以内,总在台厦往来渡载,并不能越洋贩运;漳、泉二府商人赴台贩谷,既不致透越外洋,且于民食有益;清政府决定:以后如遇台郡丰收年,允许漳、泉二府商贾及在台湾的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于地方官处领照贩运。如有夹带射利等弊,严行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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