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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贩买苗民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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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二年(1747)七月初八日,清政府刑部行令四川、云南、湖南、广西等省各督抚,转饬所属州县,严禁贩买贵州苗民子女。盗买者,除川贩按例治罪外,将买主照违制例治罪。所买苗民,令原籍亲属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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