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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旗员回避庄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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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五年(1750)三月初二日清廷定旗员回避庄田例,其中规定:州县为亲民之官,五百里内,旗庄鳞次接壤,词讼案件,动相关涉,不便任用满员。以后汉军仍尊旧例回避直隶。其满洲人员,著回避五百里以内。道府、同知等统辖之员,本人庄地有在所辖区内者,报明该督,奏请调补。盛京州县,其中有庄地在本境者,亦著呈明报部,另行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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