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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县官无故赴省参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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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八年(1763)十月初十日,吏部议定州县官员无故赴省参处例。主要内容有:各省官员缺出,需要派人代理,该管督抚可在试用人员及邻近府、州、县佐杂人员内拣选委任,而不得委任相距太远的人员署理公事。至于紧要员缺,人地相需,仍听任督抚斟酌。如果有人擅离职守,无故赴省,逗留不归者,照移官员恋居城邑,不即移驻例,处以革职。如果督、抚、司、道不进行揭参,督、抚降一级留任、司、道、府降一级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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