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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举人铨选例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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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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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年(1765)十月十九日,据吏部议奏,清廷定举人铨选例。嗣后各督抚于接到部文日,定限一年内,行文调取各举人据实验看。其年力尚健,堪膺民社者,给咨赴部候选;原就教职者,准在本省具呈。若年在七十岁上,不堪供职,免其调取验看。该督抚题请赏衔。举人已经拣选,原系候选知县,应从优以中书科中书、大理评事、太常寺博士等衔,由吏部掣定,奏请赏给;其已经截取,愿得职衔者,亦照此办理。举人应选班次,有知县、直隶州州同、监库等大使三项。知县双月用五甲、五举、四捐、三升;单月用四补、四捐、四甲、四举。捐班无人,以举人抵补。捐例人员用完后,其抵捐举人,改为举人抵班。直隶州州同,双月用四举、一捐,单月用一应补、一举。两班后,用捐纳一人,如应补无人,以举人抵选。盐库等大使缺出,一补、一捐、一举,如应补无人,以举人抵用。拣选举人发往各省试用者,不拘升调缺,概准题补。举人分发各省试用者,止准题补升调遗缺,至挑选人员。以教职铨补者,学政、教谕,双月,用挑选举人二员,将班内应用人员,选用一人;单月将挑选举人,与应补人员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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