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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颁行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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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四年(1647)三月二十四日,《大清律》修成,颁行全国。《大清律》是在清廷入关后,承袭《大明律》而编写的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大明律》的翻版,与清初现实的情况相脱节,所以在颁行之初并未认真执行。又由于《大清律》竭力维护满官的特权地位,吏部对处分满官没有律例可行,导致吏治渐趋腐败。为整饬吏治,顺治十二年,清廷决定参照明朝的会典,编为“简明则例”。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廷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使《大清律》日趋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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