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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禁止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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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五年(1648)闰四月十三日,清廷下令禁止高利贷。顺治初年,高利贷在农村十分活跃,地主、官僚、商人大肆进行高利贷剥削,往往利倍于本,利复起利。清廷为缓和阶级矛盾,下令禁止高利贷剥削。规定:今后一切债务,每银一两只许月息三分,不准多索及息上加息;不准放债予赴任之官;禁外任官放债予民,如违犯,双方俱治重罪;诸王府商人及旗下官员家人不准在外省贸易,盘剥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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