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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恢复蒙古会盟派大臣参加制度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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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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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七年(1802)八月十一日,应蒙古亲王蕴端多尔济之请,嘉庆帝同意恢复蒙古会盟派大臣参加制度。会盟制度是清朝统治蒙古的一项重要措施。清政府规定,一旗或数旗合为一盟,在指定地点会盟。每盟设盟长一人,办理会盟事务。盟长由本盟内旗长中选任,报清朝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会盟的礼节十分隆重,届时清政府要派大臣带随行官员前往。乾隆十六年(1751),乾隆帝以派大臣参加恐致扰累蒙古各部,便停派大臣参加会盟。这次清政府恢复了派大臣参加蒙古会盟制度,遂具体决定:漠北蒙古赛音诺颜、札萨克图汗二部在乌里雅苏台会盟,与定边左副将军一同办理;土谢图汗、车臣汗二部事务,在库伦会盟解决,与库伦办事大臣一同办理。会盟的主要任务是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简稽军实即察阅兵丁,包括修理器械,练习骑射等内容。巡阅边防即对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等地以及清政府在蒙古族地区所设驼马牛羊牧厂的戍防。清理刑名即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编审丁册即统计户口,编选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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