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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定《青海蒙古野番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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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八年(1803)十月二十六日,清政府军机大臣等议准钦差侍郎贡楚克扎布奏定《青海蒙古野番诸制》。内容如下:定界设卡,以资防守,立鄂博,使不得私越;设头目,给翎顶,使野番有所约束;循化、贵德两厅营,令每年会哨,使知震慑;民番交易,示定市期,以便稽察;劫夺杀伤,以交踪相验为据,使不得捏报;明示劝惩,以靖盗源;不容蒙古、野番人户混处,以绝串通;两厅营定为三年更替,衡其功过,以专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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