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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1723)正月二十六日,厄鲁特蒙古准噶尔首领策妄阿拉布坦派使臣垂木喀到京,表示要和清中央政府恢复旧好。雍正帝令理藩院尚书特古忒传谕:“策妄阿拉布坦以前虽有微劳,亦多罪戾。令既遣使入京,可以宽宥。”
雍正二年(1724)二月,雍正帝颁布了《圣谕广训》,第二条就是宣扬“笃宗族以昭雍睦”。他强调,“凡属一家一姓,当念乃祖乃宗,宁厚毋薄,宁亲毋疏,长幼必以序相洽,尊卑必以分相联。”他号召宗族兴建祠堂,设立宗族学校,添置族产,纂修谱牒,并以这四件事当作维持宗族制度的要务。当时的家族,一部分设立宗祠,并设有族长,由族内自选,主持族政。为了加强政府与宗族的联系,雍正四年(1726),雍正帝下令在宗族设立宗正,负责考察族内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封建的道德标准,表彰贤者,惩治不肖者。而族正的人选,却要由政府指定,代表官方,以此加重宗祠的权力。五年(1727)五月,雍正帝又更加了与祠堂有关系的法律条例,他说,凡经官府惩治而不改悔之人,准本族祠堂告官,可以将其流徙远方,以为宗族除害;若本人所犯之罪在国法虽未至于死,而其尊长族人为剪除凶恶,训诫子弟,治以家法,以致身死,可免执行人抵罪。后九卿根据这一谕旨,拟定了相关律例。清政府赋予祠堂以惩治族人的某种司法权,是企图利于宗族权力维护清王朝的统治。
雍正二年春,雍正帝首行亲耕礼。雍正四年(1726)春,再次亲耕耕田。秋收时,当他听说田产嘉禾,一茎九穗时,甚为满意。遂即在同年(1726)八月二十七日,下令各省督抚及所属府、州、县、卫之官,俱行耕耕之礼,各地均立农坛耕田,自雍正五年(1727)始,岁仲春亥日,率属亲耕,行九推礼。雍正帝推行耕田法的目的,在于使为官者知稼穑之艰难,悉农夫之作苦,察地力之肥硗,以存重农课稼之心,同时亦可使为农者,断无苟安怠惰之习。此令一下,各地立即执行,耕田遍布全国各州县(州县耕田为四亩九分)。雍正帝不仅下令推行耕田法,而且不时检查各地实行的效果,一旦发现实行不力者,即严加处理。雍正五年(1727)九月二十二日,当他得知广西临桂县知县杨询朋将耕田荒芜,颗粒未收,遂即降旨将杨询朋革职,并留在该县管理耕田十年。六年(1728)六月,浙江总督李卫题参永康县试用知县陈桂于耕田大典草率从事,不合规制,雍正帝也将他革职。雍正帝推行耕田法,表现了他严格要求地方官重视农业生产的决心,在实际推行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雍正帝对实行保甲十分重视。二年(124)二月,在颁布《圣谕广训》时,即将“联保甲以弭盗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他认为,保甲推行不力,盗匪则不能肃清,要求“城市乡村严行保甲,每处各自分保,每保各统一甲,城以防分,乡以团别,排邻比户,互相防闲。”但是,由于清初实行编审,作为征发徭役的根据,因此,保甲制还没有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当雍正帝在全国施行摊丁入地之后,编审停止了,保甲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雍正四年(1726)四月二十二日,雍正帝对大学士等说,弭盗之法,莫良于保甲,但多年来奉行不实,稽查不严。要求九卿等根据各地特点,如村落零散、沿海、少数民族地区等详议具奏。七月二十五日,吏部遵旨将议定的保甲条例呈上:十户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正;畸零村庄、“熟苗”、“熟僮”,一体编入保甲;地方官不实力奉行,按情节分别议处;建立民间劝惩办法,对违犯保甲条令的人,若行告发,按被揭发的人数给奖,若为隐匿,予以杖责。雍正帝批准了这一条例,命令各省通行,限一年内执行完毕。十二月,内阁等衙门又根据云贵总督鄂尔泰关于改土归流地区实行保甲的建议做出规定:民苗杂处之地,户多畸零,无论民夷,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不许独住。
雍正二年(1724)六月初九日申时,山东曲阜孔庙因暴雨雷击引起火灾。大成殿及两庑俱毁。衍圣公孔传铎将灾情上报,雍正帝甚为关心,他指出:“孔子道高德厚,为万世师表,今圣庙受灾,必当迅速恢复旧制,使庙貌重新。”并于同月二十三日派工部堂官赶赴阙里,会同山东巡抚共议重修大成殿事,务必按期完工。所需费用,由朝廷拨给。雍正八年(1730)十月,大成殿修复工程先竣,用银一百十五万两。十月十二日,大学士等奏请仿康熙三十二年修理文庙例,将此次重修大成殿的有关谕旨、修缮情况、所用银两等由孔传铎敬辑成书,以传后世,得到了雍正帝的批准。十月二十三日,雍正帝派皇五子弘昼、淳郡王弘景前往阙里参加落成告祭典礼。
雍正二年(1724)七月十六日,雍正帝颁发了御制《朋党论》。这实际上是一篇旨在讨伐允禩集团的檄文。雍正帝即位后,就感到了允禩集团对他的潜在威胁。由于允禩的多年经营,终于结成朋党,形成了一股势力。雍正帝为了打击这股势力,在登基之初先是采取了安抚政策,稳住他们。当他感到时机成熟时,便开始了向允禩集团发动进攻。御制《朋党论》便是一个信号。他对诸王、贝勒、满汉文武大臣说:“朕今御制《朋党论》一篇颁示,尔等须洗心涤虑,详玩熟体。如自信素不预朋党者,则当益加勉励,如或不能自保,则当痛改前非。尔等须扪心自问,不可阳奉阴违,倘自干国法,万不能宽。”《朋党论》的主要内容是指出臣子结成朋党,违背君臣大义和臣子事君之道,而朋党习气至今未改,现在必须彻底消除。它为日后处理允禩集团提供了依据。
雍正二年(1724)七月,雍正帝在下令推行“耗羡归公”的同时,还实行了“养廉银”制度。所谓“养廉银”,是在正俸之外发给官员的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耗羡”在归公之前,均由地方官私征私用,或纳入私囊,或贿赂上司,弊端极大。实行耗羡归公后,耗羡的征收虽属合法,但收不归入州县,而属布政司,这就使地方官失去了一条生财之路。为防止于此之外再对百姓加征,以致出现新的贪赃枉法行为,雍正帝决定从耗羡归公部分提取一些给州县官作为生活补贴及办公费用,称为“养廉银”,希望以此培养官吏的廉洁之风,以后不再贪赃枉法。清代官员的俸禄很低,一品官年俸银一百八十两,二品官一百五十两,而从九品小官只有三十一两五钱。这微乎其微的薪俸不可能满足官吏的需要,因此,贪赃营私之事屡有发生。实行养廉银制度之后,官吏们可以得到几倍甚至几十倍于正俸的收入,这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贪污问题,但对减少贪污,还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雍正二年(1724)六月二十三日,雍正帝批准了户部侍郎塞德的建议,下令设立井田,拨京南霸州、永清、固安、新城等县的官田二百余顷,作为井田,选京城八旗内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无产业者前往耕种,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共计一百户,各授私田百亩,公田十二亩半。又给每户十二亩半年室庐场圃之用,官给盖房屋,按人口分配。另每户拨银五十两,购置耕牛、农具、种籽。规定私田收归井田户,公田收成于三年之后交公。并要求井田户于每年十月农事完毕,校围学射。为办好此事,还设置了井田管理处,派塞德前往料理。实行以后,愿去的人不多。鉴于此,雍正帝于五年(1727)闰三月初一日,下令强迫那些没有产业、游手好闲的旗人迁往井田处耕种,连同妻子同行。每户给地三十亩,给银十五两,每五户给牛三只。由于所去旗人不好好从事生产,反而卖掉耕牛、出租井田,管理官员又将井田分成等第,徇私掉换,以致井田非但没有建设,反而破坏甚重。至乾隆帝继位,便将井田改为屯田。
雍正三年(1725)、四年(1726)连续发生的汪景琪、查嗣庭案件,引起了雍正帝的警觉。由于汪、查二人均系浙江人,雍正帝认为二人在浙江必有影响,因此断定浙江风俗浇漓,有必要专派一官前去治理,稽察奸伪,或劝导,或惩治,务使浙江绅衿士庶有所儆戒,“尽除浮薄器陵之习,归于谨厚,以昭一道同风之治。”遂于雍正四年(1726)十月六日下谕九卿等,让他们研究具体办法。九卿建议仿唐朝贞观年间所置观风俗使,派官往浙江,省问风俗,稽查奸伪,授为浙江等处观风整俗使,并铸给关防(即清代临时性差遣官员所用之印信),以重职守。得到了雍正帝的批准。遂即委任河南学政、光禄寺卿王国栋为浙江观风整俗使。
雍正三年(1725)夏,直隶大水成灾。清政府在赈济霸州、保定等七十二州县厅水灾饥民的同时,决定经营畿辅水利,兴办水利田,并派怡亲王允祥、大学士朱轼率员考察。同年(1726)十二月二十三日,允祥等将考察结果上报,并绘图进呈,同时陈述直隶水利营田事,建议设营田,拣干练河员督率。雍正帝大为赞赏,遂命允祥总理其事。随后,设立了营田水利府,下辖四个营田局,负责兴办直隶水利营田事。雍正四年(1726),朱轼又提出加速营田工程的建议;鼓励民人开垦,照亩积多寡,给予九品以上、五品以下顶戴;凡到水利府工程处效力的民人,可视其承包工程量之大小,录用为不民职务的官员;降革官员赴工程效力者,竣工之后可以开复;流徙以上罪犯效力者,准予减等。雍正帝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自雍正五年(1727)起,京畿营田便大力开展起来。营田工程有两项,一为修治河道,疏浚建闸,一是营造水田。雍正帝还调来江南、浙江老农教授水田耕作技术。营田很快收到效果,当年,官私垦田八千多顷,每亩可收稻谷五至七石。对于京畿营田,雍正帝一直坚持,收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