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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二年(1910)四月十六日,清政府颁行币制则例。该则例规定暂以银为本位,以圆为单位,以一圆为主,重库平七钱二分,另以五角、二角五分、一角三种银币及五分镍币,二分、一分、五厘、一厘四种铜币为辅币,圆角分厘,各以十进,永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