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最为强盛的一个朝代,高高在上的唐朝统治者们奉行严以治吏的政策来稳固统治根基,维护社会秩序。同前几代封建王朝一样,作为吏治重要内容的官吏职务连坐制度被延续到唐朝的历史舞台上,成为统治者手中一个得力顺手的政治工具。唐朝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其中蕴含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最早是由先秦时期法家代表韩非子提出的,其后历经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等多个朝代的不断发展,最后至唐朝发展至巅峰。唐朝在官吏职务连坐制度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首次对公罪与私罪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区分,确立了官吏在职务活动中所犯之罪的主观动机不藏私心为公罪,反之为私罪的划分标准,为审判官在审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时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定罪量刑依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区分公罪私罪的基础上,唐朝按照连坐对象的不同将官吏职务连坐分为公罪连坐、赃罪连坐、举主连坐和亲属连坐四种类型,这些条文规定分布于《唐律疏议》和统治者颁布的诏令敕文中,形成了一个完备而严密的职务连坐法律体系。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发现,唐朝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不依法判案的情况居多,少量案件刑罚加重,大多数案件量刑较法律规定要轻,多以贬官、...